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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區幼兒園伙食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幼兒園伙食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服務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幼兒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2]2號)、《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加強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的意見》(蘇教財[2010]108號)和《泰州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泰價規[2013]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市區幼兒園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泰州市區范圍內所有幼兒園(含公辦、民辦及普惠制幼兒園)伙食費管理。
第三條 幼兒園伙食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幼兒園食堂堅持服務幼兒為宗旨,堅持幼兒(家長)自愿就餐、保本經營和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幼兒園必須單獨核算食堂運行成本,保證食堂日常運轉經費收支平衡,嚴格控制食堂成本開支范圍,合理確定供餐價格,切實維護幼兒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幼兒園伙食費屬于服務性收費,公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民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實行備案管理。市區公辦幼兒園伙食費基準標準另行下達。
第六條 幼兒園伙食費定價要根據幼兒的供餐數量、質量、市場物價水平等因素,充分考慮大多數幼兒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并保持價格的相對穩定。
幼兒園伙食費標準調整前,幼兒園應在一定范圍內舉辦有幼兒家長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并報當地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收取。具體備案手續按《泰州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泰價規[201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幼兒園伙食費支出成本應堅持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伙食費成本支出項目包括:
(一) 原材料成本。包括當期實際耗用的糧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產品、蛋奶、調料、燃料、水電氣費及其他原料成本。幼兒園食堂消耗的水、電、氣等如在幼兒園賬戶統一支付的,由幼兒園按食堂實際耗用數定期進行結算,納入伙食費成本支出。
。ǘ┤斯こ杀。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等。鑒于幼兒用餐需有教師進行看護,其少量勞務補貼可列入人工成本,原則上可按每班就餐列支2名教師就餐費用。
(三)設備折舊成本。包括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設備等,根據不同設備折舊年限,按月計提折舊。
(四)公用支出。包括食堂設備維修養護費用、食堂零星用具的采購支出、食堂人員衛生體檢費用、食堂辦公費等日常支出。
。ㄎ澹┢渌С。除以上支出外,幼兒園食堂發生的其他合理支出費用。
第八條 幼兒園伙食費必須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每月結算一次,并公示收支情況。預收伙食費時,幼兒園須向幼兒和家長公布伙食費收取標準和計劃就餐天數;每月(學期)以幼兒實際就餐天數和本月(學期)計劃就餐天數的差額為依據,向幼兒家長結算伙食費。結算清單必須向幼兒和家長公布,伙食費結算必須由幼兒家長簽名確認。
。ㄒ唬┗锸迟M。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托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時,下同)向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ㄒ唬┕k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考慮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意見,經當地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于辦園條件、課程設置特殊,難以適用現行幼兒園等級分類標準的,可以申請單獨定價,其保教費須經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對于已經單獨審批的幼兒園,其保教費仍按經批準同意的收費標準執行。
。ǘ┕k幼兒園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準。
。ㄈ┕k幼兒園代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按集中代購生活用品的實際購進價計定,報當地教育、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后,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五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幼兒園劃分為省優質園、市優質園、合格園三個等級,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同一等級的幼兒園由于區域位置、財政補助經費、生源狀況等情況不同,可以執行不同的收費標準。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幼兒園,最高浮動幅度不超過10%;無財政撥款或差額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幼兒園保教費申請浮動時,須如實填寫《泰州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上浮申報表》(見附件1),經所在地教育、財政行政部門審核,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建議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請示文書,主要說明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ǘ┨峁┓从秤變簣@基本情況的有關材料,包括法人登記證、辦園許可證、幼兒園等級證書及財務報告等;
(三)提供成本監審機構出具的成本監審報告;
。ㄋ模﹥r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備案制管理。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民辦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并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報當地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且在備案后2年內不得調整。
第八條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有關情況及其證明(辦學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幼兒園等級證書等資料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情況: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
。ㄈ┥夏甓扔變簣@審計報告或成本監審(認證)報告;
。ㄋ模┥暾垈浒傅木唧w項目及標準,并填寫《泰州市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見附件3);
(五)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民辦幼兒園提交收費標準備案材料,由提請收費備案的幼兒園蓋章,經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申請或調整收費標準備案,春學期起實施的應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學期起實施的須在當年5月底前提交。
第十條 教育、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核民辦幼兒園提交的有關材料。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備案機關不予受理:
。ㄒ唬┪窗匆幎〞r限提供相關備案材料的;
。ǘ┨峁┨摷倩驘o效資料的;
(三)沒有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的;
。ㄋ模┓⻊招允召M和代收費項目沒有單獨設帳、獨立核算、按實計收或結余未及時退款的;
(五)經查實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且沒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確有必要、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合并收取。
第十二條 幼兒園伙食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核算的成本、征求幼兒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意見后確定并予以公示。公辦幼兒園食堂成本支出項目和核算辦法參照《江蘇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加強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的意見》(蘇教財〔2010〕108號)有關規定執行。幼兒園應按月對食堂收支進行結算,向幼兒家長公布,學期末(含轉、退園幼兒在離園時)將結余部分全部退還給幼兒家長。
第十三條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均在春、秋季開學時按學期收取,每學期按五個月計算,幼兒家長經濟困難的可申請分期繳納,不得強制跨學期預收。托管費、伙食費按月收取,伙食費每月初按22天預收,學期結束按實際用餐天數結算,多退少補。不得與保教費統一收取。
第十四條 幼兒園利用寒、暑假期間為幼兒提供保教服務的,保教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具體上浮幅度報所在地價格部門備案(備案表式詳見附件2)。
第十五條 幼兒園為未滿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全日制托兒班)服務的,收費標準可在本園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50元。具體上浮標準報所在地價格部門備案(備案表式詳見附件2)。
第十六條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視同公辦幼兒園管理。
第十七條 各幼兒園因等級調整、保教費上浮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費標準提高的,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基準收費標準統一調整除外。
第十八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托管費、伙食費、代收費等納入服務性收費管理,收費時使用財政票據。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收費時使用稅務票據。
第十九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教職工工資及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幼兒活動及學習用品、圖書設備購置、房屋修繕、固定資產折舊等正常辦園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幼兒園退費按月計算。因幼兒自行退(轉)園,幼兒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超過一半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
因幼兒園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被有關部門關閉或者暫停辦學,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和持《特困職工證》的子女保教費予以全免。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解放軍(武警)邊防指戰員(家屬無固定工作單位)子女,憑相關證件,經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其保教費按照合格園基準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減免。
民辦幼兒園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
第二十二條 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各級各類幼兒園不得再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以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被褥、服裝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公辦和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收費許可證管理規定,按照隸屬關系到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每年接受年審。申領《收費許可證》應當填報《收費許可證申請表》,附報《法人登記注冊證書》、《幼兒園等級證書》和收費標準的批復或備案文件等材料。收費標準調整后,應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按照規定的格式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明確本地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保證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第二十八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幼兒園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施行。2006年8月10日市物價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泰州市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泰價費[2006]140號、泰教計[2006] 22號、泰財綜[2006]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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