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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基本準則。包括術語和定義、組織機構及職責、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培訓教育、記錄與檔案、評價與改進。
本規范適用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2.1特種設備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并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
2.2使用單位 user
是指具有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2.3安全監察 safety supervision
指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政府機關為了實現安全的目的而從事的決策、組織、管理、控制和監督檢查等活動的總和。
2.4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ry
是指控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溫度、壓力、容量、液位等技術參數的測量、控制儀表或裝置,通常指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等及其數據采集處理裝置。
2.5安全保護裝置 safety protection setting
是指用于控制載荷、位置、速度、防止墜落、傾覆、機械傷害的裝置,通常是指載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制動器、限位裝置、安全帶(壓杠)、防墜器、門鎖及其連鎖裝置等。
2.6監督檢驗 supervision inspection
是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的驗證性檢驗,屬于強制性的法定檢驗。
2.7定期檢驗 regular inspection
是指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實施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以及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等的定期校驗或檢定,屬于法定檢驗性質。
2.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operator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2.9改造 alteration
承壓類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致使設備運行參數、盛裝介質、用途等發生變更的活動。機電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活動。
2.10重大維修 maj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是指更換或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更換或修理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影響強度的主要受力構件、安全保護裝置,不改變特種設備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
2.11注銷 cancellation
是指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變工藝參數和用途已不作為特種設備使用的,使用單位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登記變更手續。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3.2 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
3.2.1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規模、特種設備數量、特性等配備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并保證所有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操作人員(不含輔助人員)配置數量應不低于以下要求。
3.2.1.1 鍋爐操作人員
3.2.1.1.1 每臺在用鍋爐當班持證的司爐工、水處理操作人員應按下列數量配備:
a、蒸發量小于4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2.8MW),司爐工、水處理操作人員不少于1名;
b、蒸發量小于10t/h(熱水鍋爐供熱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2.8MW),燃煤鍋爐司爐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氣)鍋爐或電鍋爐司爐工不少于1名,水處理操作人員不少于1名;
c、 蒸發量小于或等于35t/h(熱水鍋爐供熱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7MW),燃煤鍋爐司爐工不少于3名,燃油(氣)鍋爐或電鍋爐司爐工不少于2名,水處理不少于1名。
3.2.1.1.2 鍋爐房內有多臺同時運行的鍋爐,其持證司爐工應為每臺鍋爐人數總和的70%以上。有機熱載體鍋爐每班持證司爐工數量,參照熱水鍋爐配備。
3.2.1.2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3.2.1.2.1 壓力容器每班次持證操作人員應不少于1名。
3.2.1.2.2 對于連續運行的生產企業應根據其裝置來確定。因每個裝置復雜程度不同,每個車間(工段)、每班應配備持證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少于2名。
3.2.1.2.3 氣瓶充裝每套裝置每班應配備持證充裝人員、充裝檢查人員各不少于2名。
3.2.1.3 壓力管道操作人員
根據壓力管道的分類,每個車間(工段)、每班每個種類的壓力管道應配備持證壓力管道操作人員不少于1名。
3.2.1.4 貨梯、醫用電梯操作人員
每臺每班持證操作人員不少于1名。
3.2.1.5 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操作人員
起重機械每班按作業項目確定持證操作人員不少于1名;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每臺持證操作人員應不少于1名。
3.3 職責
3.3.1 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
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主體。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應制定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標,為實現安全目標提供必需的資源保障,并對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考核。
3.3.2 安全管理負責人
安全管理負責人受主要負責人委托,全面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本規范。
3.3.3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特種設備法規和標準,持證上崗,并履行以下職責:
a、檢查和糾正特種設備使用中的違章行為,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b、收集、管理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c、編制日常安全檢查計劃并組織落實;
d、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e、提出應急救援演習計劃,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演習具體工作;
f、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g、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作業人員考核。
4、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單位應制定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管理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4.1 崗位責任制
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性質、生產規模的特點、技術條件,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管理部門、使用部門、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維護人員的崗位職責。
4.2 主要管理制度
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制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b、維護保養制度;
c、日常檢查制度;
d、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e、安全會議制度;
f、檔案管理制度;
g、定期報檢制度;
h、特種設備節能減排制度;
i、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j、接受安全監察管理制度。
4.3 操作規程
使用單位應根據生產工藝、設備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一般包括運行參數、操作步驟、巡回檢查、運行記錄、異常處理、安全注意事項等。
4.4管理制度的修訂
為確保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使用單位應明確評審和修訂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
5、設備管理
5.1 采購
5.1.1 使用單位應采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特種設備。
5.1.2 不購買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
5.2 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
使用單位應選擇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或維修,督促和協助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經委托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行監督檢驗的,督促施工單位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施工結束后,使用單位應組織竣工驗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資料。
5.3 注冊登記
5.3.1 特種設備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經委托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5.3.2 辦理特種設備登記時,應提供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書、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電梯維修保養合同等有關資料。
5.3.3 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3.4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安全檢驗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5.4 登記變更
5.4.1 移裝
特種設備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移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特種設備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移裝完成后,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5.4.2 過戶或變更
特種設備產權發生變更時,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將設備全部文件資料移交新使用單位,新使用單位應按5.3條的要求辦理手續。
5.4.3 停用及重新啟用
設備停用1年以上的,應當封存設備,在封存后30日內向并向登記機關申請報停,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的,應經定期檢驗合格后,到登記機關辦理重新啟用手續。使用單位在設備停用期間應對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5.4.4 報廢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特種設備報廢后,不得再作為特種設備轉讓和使用。
5.5 運行與維護
5.5.1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并做好相應記錄。
5.5.2 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組織一次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作出記錄。
5.5.3 電梯至少每15日對在用電梯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取得電梯維修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他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由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無能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但必須簽訂相應的合同,明確法律責任。
5.5.4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5.5.5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
5.5.6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相關記錄。
5.5.7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須知等進行危險提示、警示。
5.5.8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使用環境,綜合考慮事故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制定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
5.6 定期檢驗
5.6.1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使用單位應積極配合檢驗檢測工作,提供必要的檢驗檢測工作條件,告知檢驗檢測人員安全注意事項。檢驗完成后應及時取得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安全裝置校驗報告并存入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5.6.2 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6.3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5.7 隱患排查和治理
5.7.1 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主要研究、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安全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督促改進薄弱環節的工作。使用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排查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做好記錄,并建立特種設備隱患臺賬。
5.7.2 使用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嚴重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取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隱患治理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7.3 治理完成后,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并保存相關資料。
5.7.4 使用單位無力解決的嚴重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發現的安全隱患,使用單位應及時書面反饋治理結果。
5.8 節能管理
使用單位應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節能管理,制定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積極開展特種設備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產品。
6、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
6.1 應急救援
6.1.1應急機構和隊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建立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單位設備使用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或與附近具備相應能力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并組織培訓、訓練。
6.1.2應急預案
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制定特種設備應急專項預案,根據設備和生產特點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應急處置體系。
6.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6.1.4應急演練
使用單位應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6.1.5事故救援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使用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6.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6.2.1事故報告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6.2.2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使用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結束,使用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結論進行整改。事故設備仍有使用價值的應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培訓教育
7.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
7.1.1使用單位應確定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加強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
7.1.2本單位沒有培訓能力的,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培訓。
7.1.3 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的內容應包括:特種設備安全基本知識、生產工藝及操作規程、新技術、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源、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7.1.4使用單位應對本單位持有作業證書的人員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檔案和內部培訓教育檔案,并按規定及時組織作業人員參加證件復審。
7.1.5使用單位應加強特種設備安全文化建設,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實現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水平持續提高。
8、記錄與檔案
8.1記錄管理
8.1.1記錄建立
使用單位應根據管理制度編制各類記錄表格,記錄特種設備采購、人員培訓、使用運行、維護保養、自行檢查、應急演練、故障處置等過程。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
8.1.2記錄保存
使用單位應確定各類記錄的保存期,并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安全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者按法規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損壞。
8.2特種設備安全檔案
使用單位應建立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檔案,至少包括設備臺賬、作業人員臺帳、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8.2.1特種設備臺賬
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內容至少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種類、制造單位、購置時間、安裝單位、檢驗情況、使用狀態、重大維修情況及其他變更情況。
特種設備安全附件、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建立臺賬。
8.2.2作業人員臺帳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臺賬,內容至少包括姓名、作業類別、作業證號、取證時間、換證情況。
8.2.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a、使用登記表;
b、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c、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d、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e、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f、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g、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9、評價與改進
9.1評價
使用單位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目標及實施情況進行評價,驗證各項管理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9.2改進
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安全管理的評價結果,對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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