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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規定
光陰的迅速,一眨眼就過去了,成績已屬于過去,新一輪的工作即將來臨,一起對今后的學習做個計劃吧。那么計劃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電力公司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規定,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電力公司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規定1
1、各用人單位每年11月底前應根據本企業下年度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預測,在本單位內部無法滿足用人需求、確有空崗的情況下,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下年度本企業《聘用人員需求計劃》。計劃中應列明聘用的崗位、工種、專業、人數、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達勞動用工計劃時,審批下達聘用人員計劃。
2、對各用人單位因工作任務急需,聘用期限不滿一年的臨時用工,可根據工作任務的性質和緊迫程度,追加勞動用工計劃和聘用人員計劃。
3、對已達到或超過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員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即不另行增減聘用人員工資計劃。
4、對未達到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業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增資,即根據實際聘用人數另行核增聘用人員工資計劃。但工資總額不得突破定員人數的工資計劃。
5、對暫未核定定員的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的聘用人員,在電力公司每年核定暫定人數的基礎上,下達新增聘用人員計劃。按照增人增資,減人減資,分類核算,統一管理的原則,將聘用人員的工資納入各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范圍內管理。電力公司每年下達工資計劃時,將根據各用人單位實際聘用人員情況,適當核增聘用人員的工資計劃。下達增人計劃而實際未新聘用人員的,不予核增相應的工資計劃。
6、電力公司每年對各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合同到期的情況進行核查。對合同期滿的聘用人員無論是否在崗,均直接核減勞動用工計劃。對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還需相應核減工資計劃。
7、各企業按公司下達的計劃進行聘用的復轉軍人,按規定相應增加工資計劃。
電力公司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規定2
1、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遵照有關規定,按時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聘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以及為其建立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
2、聘用人員工資報酬實行檔案工資與執行標準相分離的原則。聘用人員崗位發生變動時,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3、初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初聘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發放,其工資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①中專及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450元;
②大專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650元;
③本科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850元;
④雙學士本科應屆畢業生工資為1100元;
⑤碩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500元;
⑦對具有特殊技能或專業人才的,可參照上述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以不高于30%的幅度適當提高。
(2)對初聘期限內被辭退者,僅支付實際工作或勞動期間的工資,不另支付其他費用。
4、續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會通用工種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地區當年勞動力某場相關專業崗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標準,按照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分高、中、低三檔價位執行。
(2)聘用的生產專業技術及各類管理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按照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工資結構,自行決定工資水平及分配方式。
(3)對聘用的其他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可實行按崗位定酬、按任務(項目)定酬、按業績(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種分配辦法。對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實行重獎,其獎勵可在企業技術開發費中據實列支。獎勵辦法有:
①項目成果獎勵;
②技術創新和新產品商品化的新增凈利潤提成;
③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所得凈收入提成;
④關鍵技術折價入股和股份獎勵、股份(股票)期權分配。
(4)對聘用的營銷人員,其收入一是可依據完成的銷售收入量確定,二是可與銷售經營的實際回款額掛鉤。對推銷新產品和庫存1年以上積壓產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貨款效果顯著的人員應給予獎勵,其獎勵可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5、聘用人員屬特殊專業人才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才,聘用期間,可享受本單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享受獎勵住房的政策(國家或自治區房改政策已明確執行商品住房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6、其他聘用人員在履行短期勞動合同期間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單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購房待遇。
7、各用人單位必須為聘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8、聘用人員在用人單位可按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連續工作滿3年后,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9、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聘用人員,在享受各種待遇上與本單位原職工同等對待。
10、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其生活補助或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法》及國家、自治區政府等有關規定執行。
11、聘用人員不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制度,不執行電力公司職工自謀職業的有關規定。
12、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工資與相關福利待遇隨之取消。
電力公司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行可持續發展,建立科學的現代化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資源分配的激勵作用,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建立一個適應現代化商業銀行運作的科學、合理、規范的內部績效工資考核體系,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分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指導思想是建立符合我行行業特點的,以基本薪酬為基礎、以績效考核為核心的薪酬分配考核制度。著力優化分配資源,向績效貢獻大、崗位責任重、勞動復雜程度相對較高的人員傾斜,使員工的收入與其為單位創造的效益、業績和其工作量、崗位責任緊密結合,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確保有限的分配資源發揮最大的調節和激勵作用。目的在于把職工工資同部門經營業績掛鉤,通過科學、合理的考核,突出“向一線部門傾斜、向經營部門傾斜”。
第三條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原則
(一)基本保障原則:保障員工的基本收入,根據干部、員工崗位和貢獻度確定等級,發給基本薪酬。
(二)以崗定薪原則:對不同職級、不同責任、不同性質的崗位確定不同的薪酬,崗位變動薪酬隨之變動。
(三)績效掛鉤原則:員工的收入與其所在部門為單位創造的效益、經營業績等緊密掛鉤。
(四)按勞取酬原則:員工的薪酬與其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崗位責任等緊密掛鉤。
第四條本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是分行對行內各部門的`考核,不再細分到個人。對個人的考核由各部門依照本方案的有關規定,細化制定符合本部門實際情況的部門內部績效考核方案。
第五條本方案實行百分制考核方式。所涉及的定量考核數據均以第四季度的旬平均數為基數,按季度進行環比考核。
第六條本方案業務經營性指標適用于我分行公司、小企業金融一部,公司、小企業金融二部,公司、小企業金融三部,個人金融部,營業部等經營部門;
內部管理性指標適用于財務部、運營服務部、人力資源部、風險管理部等非經營性部門。
第二章經營部門績效工資考核指標
第七條業務經營類指標是指:
1、各項存款,占比為55%;其中,對公存款占比20%,儲蓄存款占比35%;
2、各類中間業務、新業務,占比為5%。
3、各項貸款,占比為40%,對中小企業貸款占比30%,其它貸款占比10%
第三章非經營類部門績效工資考核指標
第八條非業務經營部門績效工資考核分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進行。其中定性指標占比為45%,定量指標占比為55%。
第九條定量指標細分為:
①內部管理指標,占比為15%;②服務質量指標,占比為20%;③安全保衛指標,占比為5%;④其它指標,占比為5%。
第十條定性指標是指各部門的本職工作完成情況。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一條各部門績效工資考核目標的設立
(一)每考核周期期初各部門根據分行下達的總體指標,結合本部門崗位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經分行與部門之間共同協商,制定當期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報分行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工作任務和績效考核指標的更改需經本部門及分行商定,并報分行主管領導批準后,更改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考核周期
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下一季度初第一個月的1-15日內完成,年度考核于次年元月16-30日完成。
第十三條被考核部門通過努力達到或超額完成期初制定的績效考核目標時,分行根據任務完成的環比數據給予相應的績效工資分配獎勵。
被考核部門達不到期初制定的績效考核目標時,分行根據環比數據予以扣除相應的績效工資。
第十四條各部門員工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組成。員工工資收入包括崗位等級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份。崗位等級工資每月固定發放,績效工資由分行根據各部門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實行產品計價付酬、按季考核、按季發放,各部門再根據細則核算到個人,目的在于激勵員工加大產品營銷力度,促進全行各項業務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五條要實現員工收入所得與部門經營業績掛鉤考核的目的,體現按績計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盡最大努力調動全行每個在崗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六條計價產品包括各項存、貸款和中間業務等產品。每一種產品按照該產品近三年對全分行效益的貢獻度和營銷計劃來核定產品單價。再按營銷實際數計算季度績效工資。
第十七條考核組織機構及職責劃分
(一)考核管理委員會職責
由分行行長、副行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分行考核管理委員會,領導考核工作,并對定性工作考評打分。
(二)考核管理委員會下設考核小組辦公室(以人力資源部為主體),負責全分行績效工資考核方案的制定和修改,績效考核數據的審核和績效工資的計算、發放等日常工作。作為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執行機構,主要負責:
1.對考核各項工作進行培訓與指導并下達總體經營指標,分解到各部門;
2.對考核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
3.匯總統計考核評分結果;
4.對各部門季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5.對考核制度提出修改建議。
(三)各部門負責人的職責
1.負責本部門考核工作的整體組織及監督管理;
2.負責處理本部門關于考核工作的申訴;
3.負責對本部門考核工作中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4.負責幫助本部門員工制定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
5.指導屬下員工收集整理考核信息;
6.負責所屬員工的考核評分;
7.負責本部門員工考核等級的綜合評定;
8.負責所屬員工的考核結果反饋,并幫助員工制定改進計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方案解釋權在分行績效工資考核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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