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規章制度(經典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廣東拍賣行有限公司是在廣東省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
第3條公司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帶給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補充: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注冊信息
第3條公司部門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2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3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補充:
第14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
第20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6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第27條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8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2
工會勞動紀律制度為嚴肅勞動紀律,增強工作實效性,特制訂此制度。
1、工會工作人員必須按礦上制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更夫要做到手把手交接班。
2、請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必須向工會主席請假,半天以內向主席或分管主席請假,主席或分管主席視工作情況給假。
3、因工作原因臨時性外出,須向主席或副主席打招呼。
4、嚴禁在班中喝酒,打撲克、打麻將、下象棋及進行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工作期間脫崗到工會周邊或其它地方打麻將、玩撲克,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工作。
5、無事不得亂竄辦公室及在走廊內大聲喧嘩。
6、值班值宿人員要嚴守崗位,對脫崗人員按礦有關規定執行。
7、成立勞動紀律檢查小組組長:王成員:劉翟職責:負責勞動紀律檢查。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將直接與工會的各種獎勵及年末礦下發的各種獎勵直接掛鉤進行獎懲。
年九月十三日
勞動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的具體介紹。由此可見,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制定的內容是詳盡的,方便勞動者了解與此有關的問題,而且對于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定的保障和約束力。通過上述的介紹,想必大家已經了解到了關于勞動保障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勞動規章制度4
一、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的管理,在企業內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實習生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確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內容。
2.收集、整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政策規定。
3.編制制度初稿,并向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和職工代表征求意見。
4.修改完善制度,并報公司領導審批。
5.制度公布并執行。
四、制度名稱
本制度名稱為《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五、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六、制度內容
1.勞動合同
1.1企業應與每一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2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內容完整、規范,保障雙方權益。
1.3企業應當根據員工情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有與現實承攬情況不符、對員工不利的條款。
1.4企業應進行勞動合同管理,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保管。
2.工時制度
2.1企業應合法管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
2.2企業應合法合規保障員工的休息。
2.3企業應制定并公布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2.4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加班應當按照合法法定程序執行。
3.薪資福利
3.1企業應支付合法合規的最低工資標準,并確保員工薪資按時發放。
3.2企業應健全福利制度,給予員工應得的福利待遇。
3.3企業應提供合法、合規的社會保險,確保員工的.權益。
4.勞動保護
4.1企業應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2企業應建立健全的職業衛生制度,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4.3企業應對重污染崗位、高溫作業、高空作業等特殊崗位的員工進行特殊保護。
5.違紀違法責任和處理
5.1企業應明確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建立完善的紀律管理制度。
5.2企業應采取適當處罰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
5.3對嚴重違紀行為(如違法、瀆職、貪污等)應進行追究法律責任,并采取嚴格處罰措施。
七、責任主體
1、企業領導負責制定本制度,并監督實施。
2.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勞動保障管理工作。
3.各部門、崗位、員工應遵守勞動保障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八、執行程序
1.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2.對于未能執行本制度的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權屬于企業領導。
九、責任追究
對于超時工作、拖欠工資、不簽協議等違反企業的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及違法行為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規章制度5
為促進企業發展,順利完成公司下達各項任務,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管理,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努力實現公司計劃安排。
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熱愛工作,遵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公司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曠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如有違反按照《考勤制度》處理。
三、按時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實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嚴禁代打卡,如有發現,扣款20-50元。
四、工作時間不準聊天、唱歌、看書、會客、玩手機、嚴禁在產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體員工在工作任務忙時,沒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嚴禁帶小孩和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嚴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須穿工作服,上班不準穿拖鞋、涼鞋、西裝短褲、高跟鞋、赤背、經發現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廠為家,廠興我榮”愛護公司財產,每天下班應關閉電源電器、擦洗機器、關好窗戶,如違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員工要注意公司形象,個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場地清潔衛生,物料、工具、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
十、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發現一次扣款50元,不準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十一、公司全體員工應該相互尊重,講話文明,待人禮貌,不準罵人。
十二、全體員工在公司內不準賭博、打架斗毆、盜竊,發現一次扣款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工資全扣,出現事故自己承擔。
十三、公司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文明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必須服從安排。
十四、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的,惡意攻擊公司管理人員和同事的.,連續曠工3天的,開除處理,工資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十五、公司全體員工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扣款500元并開除。
十六、以上規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勞動規章制度6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沖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系,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于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么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系呢?
兩者關系,法理中尋
應該說,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說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沖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說法
盡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系,但我們并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于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沖突時,法院采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說,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沖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系,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于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么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系呢?
兩者關系,法理中尋
應該說,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說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沖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說法
盡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系,但我們并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于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沖突時,法院采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說,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勞動規章制度7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了使我礦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調動、保護、發揮好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就業促進法》、晉煤勞發【20xx】1499號文件等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節人事調配管理制度
第2條人事調配,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用人單位需調入人員時,結合所安排的工作崗位在勞資科核定的合理編制內時,提交礦勞資科審定。
第3條工作人員的調配,根據年初礦上定員,在定員不足的情況下,由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礦長同意后,由勞資科負責招聘,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間嚴格執行師帶徒協議,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崗位條件后辦理正式調動手續。
第4條職工個人申請礦內調動的,本人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到勞資科領取職工調動審批表,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注同意意見后,到培訓中心進行培訓,培訓合格經主管礦領導審批后,方可到勞資科辦理調動手續。
第5條對于從事直接生產、特種作業和某些技術性較強的工作的人員,不宜隨意調動,以保證生產等工作的連續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勞資科申請,經礦長或礦務會議同意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1)經整頓勞動組織,核定定編定員后,現有人員大于或小于定員人數的。 (2)職工因傷、病、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 (3)技術等級與崗位要求等級不相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決定,必須調動的。
第6條職工礦內跨單位借調,需經礦長同意,并到勞資科辦理借調手續。
第7條經組織研究決定,需要部門或單位調動人員時,該單位必須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8條被調職工在接到調令后,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在規定期限內辦完調動手續按時培訓,按時到報到上班。第9條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允許直接進行職工調動。
第10條各單位不得隨意將職工介紹到勞資科,嚴格執行五個統一。
第三節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條每年年初要根據當年的經營計劃,生產任務,編制(修訂)全礦職工定編定員方案。方案的編制要本著既能滿足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原則,做到科學、先進、合理。
第12條定編定員方案的編制要以生產經營任務、作業條件、職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職工的年齡及體質狀況、勞動定額、職工出勤率等為依據,綜合分析、核定。
第13條定編定員方案,由勞資科牽頭、生產調度室、技術科配合,共同編制。
第14條定編定員方案編制完成后,經礦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15條各單位按照定編定員方案,對各自的人員進行內部優化組合。優化組合的原則是既保持生產、經營隊伍的精干又兼顧礦上生產情況。對在原單位工作確有困難的老弱病殘職工(只包括勞合工),可報勞資科協調安置。但對個別紀律松弛、技能差、懶惰成性的人員,予以辭退,并報辦公室除名;
第16條勞動用工計劃經礦長或礦長辦公會議同意,勞資科即按計劃招收(錄用)或辭退職工。
第17條對招收錄用的勞合工或錄用的臨時工,一律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進礦后先到礦培訓中心進行安全基礎知識和崗位技術教育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條對新招收(錄用)的勞動力,實行試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從事井下工作的為三個月,地面工作的為半年。
第19條新招收的工人在試用期間,如果不服從組織分配,不遵守紀律,不聽從指揮,勞動表現差,或體質差,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者,由所在單位報材料到勞資科,勞資科即予以辭退。
第20條為加強全礦的勞動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單位隨意招收臨時工、季節工,更不允許冒名頂替,一經發現礦上將對科隊負責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若在冒名頂替期間出現工傷及其它傷害,對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并承擔50%的醫療費。
第21條無論招收或錄用任何工種,均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由勞資科統一管理。
第22條職工除名其與礦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自行解除,勞資科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第23條職工自行離礦或被辭退時,須到勞資科辦理離礦手續并解除勞動合同。第24條對一月內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是勞合工的,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礦上直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第25條職工受到國家刑事處理(制裁)的,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條勞合工合同到期時,可根據本人技術水平、勞動表現、健康狀況、年齡等方面的情況,勞資科考慮辦理合同續簽手續。
第27條職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允許無故曠工,嚴格按各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節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條各單位根據生產情況每月必須安排職工休息或輪休五天。要按照礦上規定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職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第29條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寫,做到準確無誤,書寫工整,符號清楚。曠工、請假等情況都要用符號填寫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條考勤表禁止隨意涂改。
第31條每月終結,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項內容。把職工的出勤情況逐人匯總出來,把請假條等審批手續按考勤表上職工姓名順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裝訂整齊。考勤員本人簽字后經科隊負責人審批簽字后生效。
第32條每天依據考勤把工資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隨工資表一并送交勞資科備案。
第五節請假管理制度
第33條因故不能上班時必須請假。
第34條請假原則上本人在事前寫請假條,經科隊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條因某些特殊情況,本人確實來不及或不能親自履行請假手續時,可經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第36條請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寫請假條,經本科、隊負責人審批,到勞資科換取請假證明,把請假證明交給考勤員。
第37條請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隊負責人審批,單位副職由本單位正職審批后經主管礦長簽字,正職由礦長審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時,按上述程序審批后,還需到勞資科辦理請假手續。
第38條請假的事由或請假時間必須真實,否則,不予準假。騙取假期者,一經發現或查出,原請假條予以作廢,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39條請假未準而擅自離崗者,離崗期間按曠工論處。
第40條請假手續不全者,假期超過部分(所超的天數)按曠工論處。
第41條實際享受假期超過批準假期的,末續假者按曠工論處。
第42條請假的種類病假、工傷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休假、計劃生育假等。
第43條各種假的請法及假期規定
1、病假
職工患病(負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時,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方可請病假。病情(或傷勢)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時,須持定點醫院的診斷書、住院建議書,方可請病假。病假假期無統一規定。
2、工傷假
職工因工受傷需請工傷假時,必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本單位負責人填字并到安監站填寫受傷時間、地點、經過安監站長簽字后送勞資科。
3、事假
假期無規定,但一次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連續請假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此規定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探親假
(1)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因父母親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等三個條件。已婚職工雖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別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給探親假。夫婦雙方都是職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六節工資管理制度
第44條無論是礦上進行總分配還是對下屬單位或各單位內部分配,都要堅持向苦、臟、累、險、難及技術崗位傾斜的'指導思想,堅持按勞分配、獎多罰少、獎優罰劣、獎勤罰懶的分配原則,通過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崗變薪變、薪隨效變、薪隨績變的科學積極的分配機制。
第45條工資表的審核,工資結算單等,對照核算、復查。
第46條有關工資的支付辦法
1、工傷工資
(1)職工因公受傷后手續辦理齊全按規定治療者,應在治療醫院出具病假證明到安全監察部簽字后享受工傷工資,在休息期間按月支付基本工資(工休假除外),否則不予支付。
(2)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的工傷工資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職工工傷期間因傷情須要人員護理的,護理人員工資,崗位工資按當月日歷天數做資,績效工資按機關人員績效工資由勞資科統一做資。
2、探親假工資
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按制度工作日作資、當月有出勤并請探親假的作資天數不得超過21天。
第47條效益工資管理;各隊的效益必須嚴格實行計件考核,多勞多得,各隊隊長的效益工資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80%,副隊長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60%,材料員按人均效益工資的70%控制,文書效益工資按機關平均數做資,質量驗收員效益工資按技術科的工作人員控制,各隊的電鉗工不得超過本隊職工平均數的120%,每年應根據生產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封頂工資標準(隊干績效工資=)。
第七節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第48條勞資科按照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結合礦上的實際。根據工作環境、崗位、工種的不同,制定切實可行的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勞保用品應本著安全、適用、合時的原則配發。
第49條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嚴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50條勞保用品必須按配發標準的規定,購置合格產品。
第51條勞保用品發放嚴格按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發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發放范圍,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發放期限。特殊情況需經有關領導同意。
第52條個人勞保用品發放起始時間,按職工進礦參加工作勞資科簽發調令之日計起。
第53條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的計算,以上次勞保用品領用(發放)之日算起,到規定期滿,即為新一輪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
第54條勞保用品的配發原則上應隨崗位、工種的變動而做相應調整。具體辦法是:職工礦內調動,若新崗位與原崗位勞保用品配發的品種、期限不同,原則上應到上次勞保用品的使用期滿后再配發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確因新崗位工作所需、經本人申請,勞資科審批同意后,在本人調到新崗位后即可發給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
第55條職工一個月內請事假時間超過半月的,當月不發給勞保用品。
第56條職工非因公負傷休息治療期間,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57條職工曠工的,當月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58條對全礦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專門造冊登記。
第59條職工非因工負傷,屬意外傷害的,病休時間原則上按病假對待:屬打架斗毆致傷的,休息期限間接曠工論處。
第60條職工因工負傷,本人所在單位要及時從勞資科領取《工傷事故認定表》(一式四份),填寫后送安監站、同時安監站要迅速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經礦長辦公會議研究后,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第61條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后,按《工傷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節保險管理制度
第62條保險的種類:工傷保險。
第63條職工必需及時按規定填報各種報表,做到準確無誤。
第64條認真如實收集勞動合同制職工收入臺帳,本礦在冊職工人數,做到與勞資報表一致。
第65條勞資科負責向職工解釋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規定解釋職工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疑惑。
第九節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
第66條為了加強礦內特殊工種管理,認真貫徹>,確保礦井安全和產,使我礦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科學化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第67條煤礦特殊工種指:電工、爆破工(火工產品、購、運、管)、瓦斯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掘進機司機、探水工、監測監控工。
第68條今后凡從事以上十三種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持XX省煤炭安全監察局下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第69條凡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工作人員,未經礦上同意,各單位不得隨意調換工種。
第70條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經檢查發現未持證上崗者罰款500元。
第71條各隊對培訓后的持證人員要加強管理。督促其認真學習本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凡培訓持證上崗后對本工種業務生疏,基本常識欠缺者,要進行待崗培訓(期間不發工資)。
第十節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制度
第72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條凡在本礦從事生產和建設活動的職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74條全礦各級領導干部對煤礦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支持。礦屬各科隊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總責。
第75條在礦勞資科的領導下,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
第76條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編制安全培訓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批準的安全培訓計劃必須保證完成。
第77條對直接從事煤礦工作,特別是從事井下作業的所有人員,都必須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另外,下井參觀學習的人員,也必須學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規程。
第78條培訓對象具體指:
一、新進礦的工人;
二、特殊工種(瓦斯檢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綜掘機司機、探水工、監測監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種(除特殊工種以外的其它工種)的工人;
四、科隊長、班組長;
五、由于改進生產技術工藝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六、從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進行一次復訓的工人;
七、“三違”人員。
第79條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
一、新進礦工人7天;
二、從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進行復訓的時間不少于10天;每月復訓時間不少于2天,并考試。
三、“三違”人員按安監站通報中的規定進行0-12個月不等的培訓。
第80條新進礦工人學習本礦概況、新工人入井須知、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煤礦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礦山救護、創傷急救基本知識、《煤礦安全生產十禁令》、《三個規定》有關勞動法規、有關勞動者權利與義務問題、礦紀礦規與職業道德。同時學習礦井基本概況,有關綜采、綜掘、開拓、運輸、通滅、選裝、爆破、瓦檢、災害防治、勞動力組織知識,學習機電設備(重點為皮帶、刮板、絞車、采煤機、綜掘機、通風機、)的操作、維護、管理等知識。
第81條特殊工種和普通工種及每隔三年進行復訓的人員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指令及有關規定,進行礦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以及與本工種有關的規定,了解與本工種有關的事故注意事項,掌握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同時學習和掌握本崗位工種的操作規程,礦山救護、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能搶救、自救和互救;還要學習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應知應會知識。
第82條管理人員和班組長除了學習第十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還要學習和掌握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井下災害的發生征兆、預防措施與處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統工程的管理知識。
第83條“三違”人員的培訓除學習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重點要進行礦紀礦規、職業道德及愛礦意識教育,同時要列舉大量的與其違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進行警示教育。
培訓辦法及過程管理
第84條緊密貼近礦情,考核發證、提高素質”的原則,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85條采用多種形式,靈活多樣地搞好安全培訓。組織安全培訓,可聘請礦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授課,也可邀請設備廠家、科研院校的專家進行新型設備的專題培訓,作新技術、新工藝的學術報告。各基層單位也要經常組織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
第86條完善教學手段,改進培訓方法。可采用課堂教學、實物教學、電化教學、現場實踐教學或模擬現場教學、以師帶徒相結合的多種培訓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訓效果。第87條建立規章制度,加強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量。
第88條凡參加培訓的人員都要登記注冊,并進行資格審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員不能參加特殊工種培訓。
第89條學員必須遵紀守規,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尊敬老師,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準遲到,不準早退,不準曠課,愛護教學設施和公共財產。上課認真聽講,做好學習筆記。課間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吸煙、吃零食,不準睡覺,不準打手機,不準看報紙雜志,不準干其它與培訓無關的事。文明禮貌,保持教室內外整潔衛生,講究社會公德。
第90條學員必須按照培訓的時間安排,按時按班次參加培訓,職工培訓中心負責考勤。
第91條專、兼職教師都必須按照培訓時間提前準備教案,按時授課。培訓教師要為人師表,率先垂范,作風正派,品德高尚,正確對待學員,從嚴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條職工培訓中心要建立職工培訓檔案,每次培訓結束,學員登記表、考勤表、考試卷一律整理備案,作為職工評選先進、年度考核及事故備查的依據。
第十一節獎懲
第93條學員在培訓期間一般不能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寫好請假條,三天之內由培訓中心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學員原單位或勞資科審批,同時取消參加本期培訓班資格,下期重新培訓。學員因病請假,需持醫院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94條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任意一項者,一律按曠工論處,并每天罰款20-50元。對無故不參加培訓、不參加考試的人員罰款50-200元,并不準上崗。考試不合格的人員按崗位績效工資標準下浮1-2崗次半年執行。新進礦的工人安全培訓結束后考試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訓,考試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辭退。
第95條新進礦人員和“三違”人員培訓期間遲到或早退兩次,曠課一次者,培訓期限延長10天。
第96條礦屬有關單位若不能經常組織和督促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完不成礦上下達的各項培訓任務的,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崗位工應知應會能力欠缺的,對相應的單位或責任人要從嚴從重處罰。
第97條對職工培訓工作高度重視,組織力度大,崗位工應知應會知識了解全面的單位或負責人要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98條培訓期間表現極差的學員除給以經濟處罰外還向全礦通報批評,如果是新工人、農協工、臨時工或“三違”人員直接予以辭退。
第99條培訓期間表現優秀的學員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向全礦通報表揚。
勞動規章制度8
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的時候要突出幾個重要方面,讓人們能夠很容易的理解,并能夠執行。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未交夠年限,企業應繼續為其繳納嗎?
我的理解是,只要還在企業上班,企業就應該為其繼續繳納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繼續繳費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還為未夠年限,這種情況實際還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達到15年,可以繼續繳費,直到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為止。這說明即使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只要養老保險沒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就可以繼續繳費。當然這種繳費怎么繳?在明確不能一次性補繳的情況下,只能是逐年繳費,在單位繼續上班的,還是應該按照原來的繳費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也是這樣處理的。
第二,勞動關系變成了勞務關系,用人單位承擔的是道義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要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終止勞動合同是由人來操作的,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與法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用人單位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終止,也不會有什么法律責任,情與法都得到了兼顧,作為企業的員工雖然和企業沒有了勞動關系,但是勞務關系還存在。“勞動和勞務”這中間雖然只相差一個字,但是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義是完全不同的,對于法律的執行者——用人單位,也是一個巨大考驗。
綜上所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限,這是員工存在的實際問題,社保法規定也是允許繼續繳納的。因此,在這種情況,我認為如果勞動者雖然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作為用人單位還是應當靈活來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慮勞動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慮社保法的精神,綜合起來考慮。這時用人單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繳納社保雖然已經不是法律的責任,而是履行道義上的義務,這同樣是非常上重要的。
勞動規章制度9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于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勞動規章制度10
一、酒店勞動合同法假期如何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由此可見,法定節假日不存在用補休來代替加班的規定,加班就必須支付3倍工資,但相對來說,如果已經支付了3倍工資,也不一定要給予補休。
二、補休還要付加班費嗎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三、如何計算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
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規章制度11
為了規范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生產工作效率,制造一個和睦、有序的生產環境,生產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會:車間員工早上7:55之前必需到達車間,并按指定地點排隊預備開早會;
2、用餐時光:各線用餐時光不一,詳細見附表;
3、加班時光:按照時節詳細支配;
4、上班時光須穿廠服,
5、上班時光穿拖鞋者,
6、上班時光在車間大聲喧嘩者,
7、嚴禁在車間內吃早餐,
8、上班時光不能遲到、早退,遲到
9、上班時光不能任意走動、串崗,如有特別狀況需要上廁所或者會客者,并必需向線長說明狀況;
10、請假須有請假條,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
11、上班時光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現象;
12、上班時光使用移動電話者
13、上班時光禁止吃零食,
14、車間內禁止吸煙,
15、個人工作臺面要保持干凈,
16、個人工具、茶杯、清潔工具要按規定放置,
17、上下班代打卡者,
18、聽從線長分配,不能頂撞線長,
19、各流水線周轉箱不能超出紅線,
20、未排隊用餐,餐盤擺放不整齊者,
21、廠內不準亂扔垃圾,各線長應負起管理監督作用,嚴格要求線上員工遵守各項制度,對違規者準時予以制止和考核,未舉行考核的線長負連帶責任,生產部將做不定期的.檢查。
勞動規章制度12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廣東拍賣行有限公司是在廣東省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法人代表:第3條公司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帶給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補充: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注冊信息第3條公司部門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
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1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第12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第13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補充:第14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第20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26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第27條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第28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業績蒸蒸日上,從而造就機會給每一位員工有所發展,嚴格的紀律和有效的規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冊將公司的員工規范、獎懲規定集一冊,希望公司全體員工認真學習、自覺遵守,以為我們共同的事業取得成功的保證。
第二條公司信念
1、熱情一以熱情的態度對待本職工作、對待客戶及同事。
2、勤勉一對于本職工作應勤懇、努力、負責、恪盡職守,作風誠實。
3、服從一員工應服從上級主管人員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本職工作。
4、整潔一員工應時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職業形象,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與美觀。
第三條生效與解釋
5、本員工手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6、公司的管理部門有權對本員工手冊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應通過布告欄內張貼通知的方式進行公布。
7、本員工手冊印制成冊,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1、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2、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3、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4、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5、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1、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4、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5、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6、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節工資福利
1、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2、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3、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4、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5、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四節社會保險
1、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攜帶危險物品入超市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7)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xx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xx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元以上的;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勞動規章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___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___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___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___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___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___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___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___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___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___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___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勞動規章制度15
一、勞動器材必須有專人管理。未經許可,外人不得擅自進入勞動器材室。
二、按配備標準和教學要求,及時申購器材及設備,保證教學正常進行。
三、勞動器材及設備入庫,要憑單據及時登記,做好賬冊管理,每年年底調整一次,做到賬物相符。
四、勞動器材及設備原則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況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手續,并按時歸還。
五、日常管理中做好防潮、防霉工作。
六、做到定期保養,及時維修。如有損壞應及時填寫“勞動器材及設備損壞報告單”,按有關規定報損。保持常用器材、設備完好無損。
七、根據教學安排,及時做好準備工作。師生借用,做好借用記錄。
八、保持室內整潔有序,不準存放其他無關物品。
九、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檢查漏電保護器等安全設備,下班前關閉水、電總開關和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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