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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規章制度

時間:2024-10-23 10:12:0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優秀]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安全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優秀]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5篇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

  一.目的:在規范臨床實驗室的安全管理。

  二.適用范圍:實驗室和工作人員安全的一般要求,防火、用電、化學危險物品、微生物的安全要求,以保證實驗室的安全運作,將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實驗室安全管理程序

  一.目的:在規范臨床實驗室的安全管理。

  二.適用范圍:實驗室和工作人員安全的一般要求,防火、用電、化學危險物品、微生物的安全要求,以保證實驗室的安全運作,將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工作程序:

  l工作人員和實驗室安全的一般要求

  1.1吸煙

  實驗室工作區內絕對禁止吸煙。點燃的香煙是易燃液體的潛在火種;香煙、雪茄或煙斗都是傳染細菌和接觸毒物的途徑。

  1.2食物、飲料及其它

  實驗工作區內不得有食物、飲料及存在“手接觸可能的其它物質。實驗室工作區內的冰箱禁止存放食物。食物應放置在允許進食、喝水的休息區內。

  1.3化妝品

  實驗工作區內禁止使用化妝品或進行化妝,并建議經常洗手的實驗人員使用護手霜。

  1.4眼睛和面部的防護

  處理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使用安全鏡其它保護眼睛和面部的防護用品。但允許面罩或工作人員在實驗室的危險區內不要佩戴隱形眼鏡,除非同時使用護目鏡或面罩。使用、處理能夠通過粘膜和皮膚感染的試劑,或有可能發生試劑濺溢的情況時,必須佩帶護目鏡、面罩或面具式呼吸器。

  1.5服裝和個人防護裝備

  除要求符合實驗室工作需要的著裝外,工作服應干凈、整潔。所有人員在各一實驗區內必須穿著遮蓋前身的長袖隔離服或長袖長身的工作服。當工作中有危險物噴濺到身上的可能時,應使用一次性塑料圍裙或防滲外罩。有時還需要佩戴其它防護裝備如:手套、護目鏡、披肩或面罩等。個人防護服裝應定期更換以保持清潔,遇被危險物品嚴重污染,則應立即更換。盛放被污染的實驗服和工作服,應用合適的、有標識并能防滲的包裝。清洗時應用足夠高的溫度和足夠長的時間以獲得良好的去污效果。

  不得在實驗室內設值班床,嚴禁在實驗室內住宿。

  1.6鞋

  在各工作區內,應穿舒適、防滑、軟底并能保護整個腳面的鞋。在有可能發生液體濺溢的工作崗位,可加套一次性防滲漏鞋套。帆布鞋可吸收化學物品和有傳染性的液體。

  1.7頭發和飾物

  留長發的工作人員應將頭發盤在腦后,佩戴帽子。以防止頭發接觸到被污染物和避免人體脫屑落人工作區,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1.8胡須

  蓄有胡須的男性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上項規定。

  1.9洗手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脫下手套后、離開實驗室前、接觸患者前后、以及在進食或吸煙前都應該洗手。接觸血液、體液或其它污染物時,應立即洗手。

  1.10眼睛沖洗

  眼睛若被血液或其它體液濺到,立即用大量的生理鹽水沖洗。

  1.11呼吸防護

  在沒有有效的硬件控制的實驗室或實驗室不能有效地控制危險因素時,工作人員配戴呼吸防護器具,以防止吸人被有害粉塵、氣體、煙霧、蒸氣污染的空氣。這些防護器具包括:防塵面罩、機械或化學濾筒式呼吸器、導管式呼吸器以及自給式呼吸器,提供的呼吸防護器具必須是根據現有標準專門設計的,對某些特殊危害應能提供足夠保護的。

  下列情況應使用正壓、自給式呼吸器:

  有害氣體的性質不明;

  氧氣含量低于19.5%;

  存在有不易察覺的有害氣體;

  吸人的污染氣體會立即對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

  緊急處理危險物質的事故時。

  在有可能需要做復蘇治療的地方,應準備口對口I式復蘇包或其它相關的通氣裝置。

  1.12移液

  所有實驗室操作禁止用口移液具應使用助吸器。

  1.13銳利物品

  謹慎處理針頭、解剖刀、和碎玻璃等銳利物品。使用后的針具不要折斷、彎曲、破損、重復使用或用手重裝在針管上的。一次性注射器上的針頭用后不要取下,銳利物品應立即放置在不易刺破的容器內,在完全裝滿之前就應及時丟棄。

  1.14隔離措施

  接觸患者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遵守醫院的隔離措施。

  1.15“工作環境

  1.15.1“清潔”區和“非清潔”區

  根據實驗室的具體工作情況由主任選擇并確定“清潔”和“非清潔”工作區,在清潔區和非清潔區之間設“緩沖室”。被指定為“清潔”的`區域,則應努力保持清潔,如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電話、視頻顯示器終端、鍵盤、門柄及其它經常被手或手上的手套觸摸的物品的污染,要求工作人員在觸摸設備前取下手套,儀器設備和工作面的應常規消毒和清潔。被指定為“非清潔”的區域,允許戴手套接觸所有物品,所有這些物品的表面都認為是不清潔的。未戴手套的人員如果使用該區域內的電話、計算機終端或其它設備,應該戴上手套,或在使用后立即徹底洗手, “清潔”和“非清潔”區都應保持整潔。實驗臺至少應每天清潔—次,如有必要可以多次清洗,用新鮮配制的1:10的次氯酸鈉稀釋液或合適的含氯消毒劑清洗。在處理濺溢的樣品或嚴重污染的工作面時,應戴上手套和其它個人防護裝備、使用相應合適的清潔劑清除所有的濺溢物。

  1.15.2設備

  冰箱、冷凍柜、水浴和離心機應該定期清洗和消毒,在發生嚴重污染后應立即進行清洗和消毒,進行清洗、消毒時要戴上手套穿上工作服或其它合適的防護服。

  1.15.3外衣

  外衣應懸掛在遠離散熱器、蒸汽管道、供暖裝置、以及有明火的地方,不要掛在壓縮氣瓶或滅火器上,也不要掛在門的玻璃隔板上,妨礙視線。“清潔”的和“非清潔”的個人防護服要分開存放。

  1.15.4垃圾處理

  每天至少清理垃圾,送至醫院焚化爐焚化。

  1.15.5裝飾

  不得在電燈、燈座或儀器上進行裝飾,更不要使用電子裝飾物、蠟燭、圣誕樹等有引起火災危險的裝飾品。

  1.15.6個人物品

  實驗工作區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如錢包、外套、皮靴、咖啡杯、運動服、預包裝的食品和藥品等。

  1.15.7用后的廢棄物品

  實驗工作區內的用后廢棄物品存量不要太大。具危險性的液體如酸或堿性液體應放在視平線下。較大的廢棄物容器應靠近地面存放,在用噴灑消防設備的地方,與天花板的距離應保持90厘米以上,在不用噴灑的地方應與天花板保持50厘米以上的間距。

  1.15.8出口通路

  實驗室的出口和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不準堆放物品、垃圾、裝置、或設備。注意:無論任何時間、何種原因都不得阻塞通往滅火器、火警箱、防火毯、安全淋浴或出口的道路。

  1.16玻璃器具

  操作玻璃器具時應遵循下述安全規則:

  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

  不要用猛力取下玻璃試管上的塞子,粘緊的時可用刀切開分離。

  接觸過傳染性物的玻璃器具,清洗之前,應先消毒。

  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示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高熱操作玻璃器具時應戴隔熱手套。

  每次換班前,用1:10的次氯酸鈉稀釋液或其言合適的消毒劑對洗刷玻璃器具的區域進行表面消毒。

  破碎的玻璃器具只能使用機械裝置處理。

  1.17離心機

  1.17.1氣溶膠

  離心過程中應控制氣溶膠的產生在最低水平。

  1.17.2操作

  離心機只有在蓋好蓋板后,才能啟動。

  1.17.3污染

  裝標本或易燃液體的離心管,只能在管塞密封后方可離心。

  1.17.4傳染性物品

  所有能夠產生氣溶膠進行播散的生物制品或標本,都應使用密封的離心管,并在蓋緊的離心頭或轉頭中進行。

  1.17.5清洗

  用1:10次氯酸鈉稀釋液或其它合適的消毒液常規清洗離心機。

  1.17.6平衡

  離心時應保持合適的平衡,以保證離心的順利進行。

  2.防火安全準則

  2.1安裝有警報系統。每個檢測和報警裝置都與總警報系統連接。實驗室的任何地方,包括儲藏室能聽到警報系統的報警。所有有關建筑的防火設置,都應經當地消防部門審核批準。

  2.2防火

  2.2.1隱患的估計和研究

  在開始臨床實驗工作之前就應對火災的隱患進行研究,在實驗工作運行的過程中,要經常研究火警的隱患。研究的內容包括:

  2.2.1.1使用化學物品的數量和性質,可能發生的化學反應,以及電器設備的隱患等。

  2.2.L 2哪些操作方法已經改變了,新使用了哪些化學物品,以及在上屆消防培訓之后增加了哪些新的工作人員。

  2.2.1.3無人值班看守的自動化實驗操作。

  2.2.2易燃易爆物

  2.2.2.1易燃性液體的供給量應控制在有效并安全進行實驗的最小量。待處理的用過的可燃性液體也應計算在內。

  2.2.2.3禁止用冰箱儲存易燃液體。如果確實需要,應存放在專門的防爆冰箱內。冰箱應遠離火源。

  2.2.2.4從儲藏罐里倒出易燃液體,應在專門的儲藏室或通風櫥內進行。運送易燃液體時,其金屬容器應有接地裝置。

  2.2.2.5加熱易燃易爆液體必需在通風櫥進行,不能用明火加熱。裝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應經當地有關消防部門審核批準。

  2.2.3火源隱患

  2.2.3.1常見的火源是明火、加熱器件和電火花。

  2.2.3.2應對電氣設備的接地、漏電和墻上插座的接地、極性進行年度檢查。

  2.2.3.3應盡量消除各種火源隱患。

  2.3滅火

  實驗室配備足夠撲滅各種火情裝置。

  2.3.1滅火器

  根據上級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擺放滅火器,并根據要求對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維修。

  A類滅火器適用于固體可燃物引起的火災。A類滅火器多數為消防水栓。 B類滅火器適用于汽油和溶劑引起的火災。B類滅火器多數為二氧化碳或化學干粉,如碳酸氫韋內。

  C類滅火器適用于電氣引起的火災。所有工作人員都應知道電開關的位置以及切斷失火電器電源的方法。

  2.3.2警報系統應進行年度安全檢查,隨時檢修、維護的。

  2.3.3如火災波及供氣管道系統應立即關閉遠端閥門以切斷燃氣來源。如果無法做到這點或燃氣是來自儲氣瓶時,則應立即從房間內撤離。

  2.4消防訓練

  2.4.1應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訓練。

  2.4.2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學會如何發布火警警報,學會遇有失火時應做到:

  2.4.2.1撥打報警電話“119”。

  2.4.2.2發出火警警報以求得幫助,并開始從失火區或建筑物撤離。

  2.4.2.3如果可能,立即使用便攜式滅火器進行滅火。

  2.4.2.4如果不能撲滅火情,應把所有通向火場的門關緊,并用濕毛巾或床單堵住下面的門縫,以阻止火情的蔓延。

  2.4.2.5應將房間里的所有人員撤出。

  2.4.3由受過訓練的人員講解使用便攜式滅火器進行滅火的技能。訓練應為“手把手”的方式,還應包括不同火情采用不同滅火器的知識。

  2.4.4對工作人員撤離火場的訓練應經常舉行,每年進行幾次。所有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訓練。練習應包括幫助病人和其他人員的撤離。撤離時,應關閉所有門窗。

  3.實驗室用電安全準則

  3.1儀器用電

  作為儀器維護措施的一部分,應進行年度的安全用電檢查并建立檔案記錄。每年至少對所有電插座的接地和極性、電纜的完整性進行檢查一次,并將結果記錄在案。可移動的設備應接地或采用更先進的方法防止觸電,但全部塑封無法接地的儀器例外。新設備在使用前也應進行同樣的檢查。實驗室應裝有足夠的插座,分布要合理,以減少在插座上接上其它多用插座和避免拖拉過多的電線。在空氣中存在達到一定數量的易燃氣體或蒸汽有可能形成可爆性混合物的危險環境下,應使用指定專門為此設計的防爆電器設備。

  3.2維修與維護

  所有電器設備的維修與維護只能由取得正式資格的維修人員進行。

  3.2.1儀器的維修

  除校準儀器外,儀器不得接電維修。維修時要確保手干燥,取下所有的飾物,然后謹慎操作。

  3.2.2線路檢修

  實驗室技術人員不得維修建筑物的電力系統。任何涉及開關、插座、配電箱、保險絲、斷路器的維修工作應由醫院維修人員或其他有資格的人員進行。

  3.2.3接地

  電器設備必須接地或用雙層絕緣。電線、電源插座、插頭必須完整無損。在潮濕環境的電器設備,要安裝接地故障斷流器。

  4.化學危險物品使用準則

  4.1引言

  臨床化學實驗室存有許多腐蝕性、毒性、易燃和不穩定試劑,屬化學危險物品。實驗室工作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向有關機構備案,并遵守相應管理規定。 所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標記。目前,廣泛應用配制好的試劑和試劑盒,致使有些化學危險物品不易被識別,對這些試劑和試劑盒的成份應予復審并給予適當標記。 實驗室管理人員有責任向工作人員介紹化學危險物品。每一種化學危險物品應有材料安全數據表顯示它的特性。實驗室技術人員有責任熟悉并向同事介紹化學危險物品和遵照安全操作。

  4.2化學危險物品分類

  4.2.1腐蝕品

  腐蝕品是接觸人體后給人造成可見損傷或不可逆改變的物質。腐蝕性化學廢棄物是指pH小于2.1或pH大于12.5或對鋼的腐蝕力超過O.635cm/年的物質。例如:鹽酸。

  4.2.2毒害品

  毒害品是吸人、食人或少量接觸即可引起嚴重生物效應的物質。

  4.2.3致癌物

  由于檢測化學物品能否誘發惡性腫瘤的測試系統很不相同,定義致癌物比較困難。例如:苯。

  4.2.4可燃燒物

  可燃燒物指任何可燃燒的化學物品,包括可燃物和易燃物。

  4.2.4.1易燃液體可分為以下幾個級別:

  1A級:燃點低于22℃-12℃;沸點低于18℃2

  1B級:燃點低于22℃-12℃;沸點高于18℃

  1C級:燃點高于21℃低于38℃

  4.2.4.2可燃液體可分為以下幾個級別:

  ⅢA級:燃點高于60℃低于94℃

  ⅢB級:燃點高于94℃

  4.2.5易爆化學物品

  易爆化學物品是指能迅速發生劇烈化學變化的不穩定物質,爆炸性分解可在正常溫度和壓力下發生。例如:肼。

  4.3材料安全數據表及標簽

  購進可能有危害的化學物品都必須附有材料安全數據表。所有危險化學品都需要以易于識別的形式進行標記,使專業和非專業人員很容易警覺其潛在的危險性。標記可以是文字、圖標、標準化代碼或多種形式并存。

  4.4腐蝕品的儲存

  4.4.1儲存

  腐蝕品應在近離地面處儲存以減小掉下的危險。

  4.4.2酸性試劑瓶的搬運

  搬運體積超過500ml的濃酸試劑時,必須用運載托車。

  4.4.3不能共存的化學物品

  注意不要在同一區域內存放互相不能共存的化學物品。例如:乙酸或乙酸酐等有機酸應與硫酸、硝酸或高氯酸等強氧化劑分開儲存。

  4.4.4個人防護裝備

  在使用腐蝕性物品場所的工作人員,應該穿戴圍裙、手套和其它個人防護裝備。

  4.4.5濺溢

  使用任何化學物品之前,應安排好處理容易破碎或溢出的物品的容器。

  4.4.6化學通風櫥

  所有揮發性腐蝕物品的操作,都必須在化學通風櫥中進行。

  4.5易燃物的儲存

  4.5.1儲存

  易燃易爆液體應在合格的容器里儲存。分裝時應有明確的易燃和可燃性標記,工作儲備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儲存可燃性液體的倉庫應遠離明火和其它熱源。

  4.5.2冰箱

  可燃性液體如需要在冰箱內存放,該冰箱的設計必須符合避免產生蒸汽燃燒的要求。實驗室所有的冰箱門都應標明可否用于存放易燃、可燃性液體。

  4.6緊急處理

  實驗室必須重視發生化學危險品濺溢的可能性。有關工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以掌握處理突發事故的知識。培訓應包括化學危險物品濺溢的識別,熟悉向管理部門通報的方法和保護自身安全應采取的措施。在多數濺溢事故中,實驗室可以決定撤離的區域,并通知有關專業部門處理。如果由外部專門機構處理濺溢物,則實驗室就必須中斷工作,直到隱患排除。

  4.7污染物的清除和處理

  每個實驗室都應負責日常的清污工作。在結束常規工作時、工作交班、發生緊急事件如清除濺溢物后,都需要進行清污工作。

  需外送維修的設備,只有在實驗室管理人員確認沒有化學危險物品污染時,才能外送維修。

  4.7.1廢棄化學物品

  所有廢棄化學物品都應按危險物品處理,除非能夠確定它的性質。

  清潔濺溢有害物質的所用材料,包括吸附物和中和物,都被認為是有害廢棄物。

  4.7.2專職人員

  實驗室專人協調和負責處理實驗室有害化學廢棄物。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2

  為了有效的對學生進行安全管理,使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并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1、班主任是該班學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始終堅持出勤報告制、低年級家長護送制、家長聯系制、每天清點2次人數,如有同學逃學要及時聯系家長,否則扣2元∕次。

  2、開學初,要特別對插班生重點進行家訪,千方百計動員學生投保,如學生不愿投保,必須要家長簽責任狀。

  3、校內食堂要與董事會簽定衛生責任狀,教育動員學生自帶茶水,不買三無食品,不喝生水。

  4、搞好室內外衛生,認真檢查,發現學生生病要及時和家長聯系或送醫院。

  5、班主任每天放學均要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學生要把書包放回家才能做別的事情。

  6、教育學生嚴禁打架、相罵、亂摸電開關、在欄桿內打鬧追逐,遠離毒品,不要吸煙,不要和外來人員交談,不偷扒,不詐騙。

  7、政教、保安必須每天及時到崗到位,管好學生室外活動,遇到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妥善處理,并報告班主任。

  8、班上配備學生安全員,定期進行安全評比。

  9、嚴禁任課老師毆打、體罰學生,任課教師有權制止一切可疑人員來教室帶走學生。在課堂上發生安全事故,則由任課老師負責。

  10、體育課必須上下課兩次清點人數,注意上課安全,實驗操作老師更要注意安全。

  11、放學后班主任必須等學生全部離校后放可離校,教育學生關窗、熄燈、上鎖。否則每次扣幣2元。

  12、安全管理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務必常抓不懈,因違反制度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將追究有關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13、學生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時,可撥打110或學校電話。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3

  一、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議事日程。

  二、強化群防意識。定期向廣大師生員工進行安全防火、治安防范教育,使他們掌握有關方面的'知識,做到有備無患,并教育職工從我做起,自覺消除隱患。

  三、定期進行安全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隱患要時報告學校有關科室,請求協助解決。

  四、加強對教職工的思想教育、師德教育、法制教育,使教師遵紀守法,防止犯罪。

  五、加強對學生的管理、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積極做好“雙差生”的轉化工作,對他們不歧視,不放棄。對無故不到校上課的學生要及時家訪。

  六、精心組織體育課堂教學和學生大課間活動,避免事故的發生。無論課上、課下,學生發生的事故,在場教師都應及時妥善處理,并報告學校領導。

  七、學校的大型活動要嚴密組織,職責明確,安全措施得當。要確保活動場地的出入口通暢,設施安全可靠,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

  八、嚴格執行《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設施要做到齊全完備,定期檢查、更換,確保有效使用。

  九、防盜措施得力,安裝報警器、鐵門、鐵護欄、鐵保險柜,財務室不超存現金過夜。

  十、加強值班,加強對門衛人員的教育管理。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值班巡邏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確保學校安全。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4

  學校安全管理員職責

  一、交通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服務。

  2、具有交通安全的一般法律法規知識。

  3、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做好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4、不定期地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宣傳交通安全知識。

  5、做好學生周末班車乘車管理,督促學生班車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載、超速,酒后駕車等。

  6、不斷加強交通安全知識學習,努力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飲食衛生管理的一般知識。

  2、協助學校領導建立健全切合本校實際的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3、做好學校食堂、小賣部安全保衛工作。

  4、加強學校食堂和小賣部食品衛生管理,把好從事食品工作人員進校關,實行進校準入、進貨索票制度。確保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健康知識培訓證的持證率達100%。

  5、督促學校后勤加強學生營養餐管理。

  6、監督學校公共衛生和個人衛生工作,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的養成。

  7、主動取得衛生部門的配合,做好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和防治工作。

  三、學校飲用水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飲用水管理工作,具有飲用水管理的基本常識,熟悉學校飲用水源及其全程管理方式。

  2、定期送檢飲用水,對不符合標準的指標,提出整改方案。

  3、經常性地對飲用水源進行檢查,發現水源受污染或水質惡化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4、不定期地對蓄水池進行清洗、消毒,做好飲用水的凈化管理。

  5、督促學校后勤人員為師生提供充足的開水。

  四、住校生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住校生管理工作,富有愛心和童心,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住校生管理工作服務。

  2、善于住校生管理工作研究,具有住校生管理工作的一般知識和能力。

  3、協助學校領導制訂切合學校實際的住校生寢室、課間、就餐等管理制度。

  4、定期地組織召開住校生管理人員會議,及時反饋學生生活信息。

  5、關心學生的身體健康,關注學生的衣著、餐飲和課余活動

  6、協助值周(日)教師維護好學生課間生活秩序,做好學生就餐、就寢等管理工作。

  五、安全保衛管理員職責

  1、熱心安全保衛工作,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安全保衛工作服務。

  2、具有安全保衛工作一般法律法規知識。

  3、明確校內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校外安全保衛工作的現狀,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4、定期排查、分析影響學校穩定的因素,對有可能引發學校糾紛的人和事要有記載,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

  5、學校有值班室的要做到人員到位、職責到位,輪流值班的要做好班際間的銜接;無值班室的,值周(日)教師承擔門衛任務,節假日、雙休日有人值班。

  6、對外來人員要進行登記,對嫌疑人員要跟蹤,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六、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消防管理的一般知識,了解學校消防管理的基本內容和形式。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各項消防法規,學習、掌握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3、經常性開展校內防火安全檢查,加強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物品的日常監管。及時消除各類火險隱患。在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要加強巡邏嚴防火災發生。

  4、根據實際需要,向校長作出需購置、配備消防器材的建議,做好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保證消防設備完好有效。

  5、根據本校特點,利用各種形式向教職工、學生傳授、普及消防知識。

  6、制訂滅火和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演練)。

  7、一旦火災發生,應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積極組織滅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七、校舍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校舍管理的一般知識和能力,了解校舍管理的基本內容。

  2、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3、負責學校范圍內的`建設和維修過程中的安全工作。

  4、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

  5、嚴格校舍管理程序,對校舍出現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及時向校長匯報并報校舍辦進行檢測、排除。

  6、有基建項目時,要及時做好師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向施工單位提出隔離方案并督促實施,確保師生及工地安全。

  7、汛期(臺風)到來之前,要對本校的校舍安全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校長匯報。

  校園安全衛生管理員職責

  1、依照學校正常作息時間表,每天提前20分鐘上班,推后20分鐘下班,中午在校進餐,堅持履行職責。

  2、負責校內三處校門的管理,平時上鎖,為來訪及進出人員開門,建立來訪人員登記,西校門要隨叫隨開,隨開隨鎖。

  3、平時工作除保潔外,一般堅守在一樓小辦公室或廳里,不得隨意離開校園,若離開,不論時間長短,須向總務主任報告并請人頂班。

  4、負責校內的清潔衛生保潔工作,任何時間都要做到校園內(含樓梯、走廊)不見紙屑、垃圾袋、果皮、煙頭及大面積渣滓等有礙觀瞻的東西。要組織發動好各責任班級共同管理、保潔。

  5、負責維持校園內正常的治安秩序,未經允許的機動車輛、拾荒人員、推銷人員、酗酒、潑皮人員及家禽寵物均不得進入校園,對學生之間的斗毆,可疑人員的闖入要及時制止、報告。

  6、中午家長送餐時間要負責維持西校門處及教學樓的秩序,防止學生出校門、家長傷害學生、外來人員盜竊學校財物等情況發生。

  7、放學時要敞開校門,并催促學生離校回家,不允許走讀學生在校逗留。負責搭車學生的催促放學工作,對各班的搭車學生要建立臺帳,在規定時間里到各班提醒搭車學生放學趕車。

  8、負責學生上學時如今并指導學生干部的校門晨檢迎接工作,負責放學時在校門適當位置放置并收取放學交通提示牌。

  9、認真完成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10、負責學校報刊雜志的分發征訂工作。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5

  一、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二、保持食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按規定處理廢棄食用油脂。

  三、食品來源清楚。采購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向供應商索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相關票據等資料,并建立臺帳存查。

  四、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做好防蠅、防鼠和保溫等措施,確保食品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品。

  五、不加工來源不明、摻假摻雜、腐敗變質的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六、食品烹制、加工過程中,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七、食品烹制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對人體無毒、無害。餐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

  八、所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清潔。烹制、加工、銷售食品前先將手洗凈、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使用專用用具。定期進行健康體檢,持有效的健康證明上崗。

  九、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衛生知識、崗位操作技能和規范學習培訓,增強員工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6

  為了維護校園的秩序和穩定,保護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真正把學校安全作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經研究決定,建立學校安全巡查制度。

  一、工作紀律

  1、值班人員要忠于職守,堅守工作崗位。堅持24小時巡查護校,重點時間加強巡查,重要部位認真檢查,閑雜人員注意盤查,安全隱患堅決排查,加強巡邏密度和次數,確保校園安全。

  2、值班人員按時交接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脫離崗位,每日上晚自習時到治安室到,值班時間保證通訊工具暢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諉。

  3、值班領導交接班時要認真填寫安全巡查情況記錄,以明確各自的責任。

  4、值班人員禁止酗酒后上崗或在工作中酗酒,值班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以便迅速準確地處理突發事件。

  5、值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做到遵紀守法,文明執勤,對校園重點場所勤巡勤查。

  二、工作任務

  1、對校園巡查,做好防火、防盜、防觸電、防危險游戲活動、防打架斗毆工作,確保教學樓、辦公樓、圖書館、保管室和學生宿舍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報告,消除隱患。

  2、學生宿舍關燈后,要巡查學生宿舍,檢查學生就寢人數和就寢安全,發現學生違背就寢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為,要和宿舍管理人員一起制止。

  3、值班人員應加強校園巡查,對校園實施有效的監控,加強學生上課、自習紀律管理,發生治安事件要及時制止和報告,并積極主動處理。

  4、在校園內發現可疑人員要積極主動盤問,核實身份。

  5、護校人員應熟記各類報警電話號碼,一旦發生情況及時報警。

  6、要根據違紀違法分子的特點,確定巡查時間路線和守候地點,以便及時發現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

  7、發生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時間趕到現場,及時、果斷地處理,控制事態,并及時報告。

  8、嚴格執行區教育局的“一日四查”工作要求,并且要有詳細的記錄。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7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于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于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后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后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于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后,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匯報。

  說明:

  (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立足于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并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采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并制定防范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8

  為了加強“校校通”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學校網絡的正常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校園網管理辦法。不得利用機房內的計算機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2、出入機房實行登記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3、嚴格遵守上機操作規范,不得攜帶非法、盜版及未經機房管理人員許可的光盤及各種軟盤上機使用。

  4、未經允許,不得對機房內計算機網絡功能及網絡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5、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或發布他人信息。

  6、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7、不得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不得瀏覽、發布、拷貝有關淫穢、迷信等不健康的內容或無故向他人發送惡意的挑釁性的郵件和商業廣告。

  9、愛護機房內的一切設施,自覺維護設備的安全運行。出現設備故障,應及時報告,做好故障登記記錄,并積極排除設備故障。

  10、進入機房須保持機房內的環境衛生,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11、定期檢查機房消防設備。

  12、未經批準,不準帶人進入機房。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9

  一、教學管理(15分)

  (一)教學領導

  1、每學年四次教學工作會議材料齊全,1分;

  2、教學領導分年級管理,有計劃和分年級管理方案,1分;

  3、學校領導關注畢業班工作,參與畢業班備考方案制定,參加畢業班成績分析會或學科匯報,2分;

  4、校長、主管校長、主任按規定節數聽課,1分,超過規定節數,各加分;

  5、校長、主管校長、主任按規定要求參加教研活動,1分;

  6、教學領導按時參加各級各類教學會議,1分;

  (二)管理制度

  1、學校對教師備課、上課、作業批改、輔導學生、成績考核、實驗教學等有明確規定,各項管理制度健全,3分;

  2、學校、教研組、教師教學計劃、進度、教學總結齊全,1分;

  3、學校能隨時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記錄齊全,2分;

  4、教學檔案有專人管理,名目清楚,類別齊全,并能及時整理補充,2分;

  二、教師隊伍建設(6分)

  1、教學領導、教師個人有明確的進修計劃并能落到實處,1分;

  2、教師全員培訓每學期不少于4天,有詳細的培訓材料、培訓記錄,2分;

  3、學校有青年教師培訓計劃,體現以老帶新,有骨干教師、名師培訓方案,并能付諸實施,3分;

  三、教科研工作(14分)

  (一)科研課題

  1、有省級以上課題并結題,2分;有省級以上課題但未結題,1分;只有校本課題,分;

  2、有國家級課題并結題獲獎,加1分。

  (二)教研活動

  1、教研活動有組織、有計劃,內容充實,專題教研主題鮮明,能做到人員、時間、地點三固定,教研活動記錄詳細,4分;活動時效性強,有特色,加1分;

  2、各教研組能按時、按要求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教研活動,2分;

  3、學校能保質保量上交上級部門要求的各項教學文件,2分。

  4、集體備課有組織、有記錄,效果明顯。同頭教師進度統一、重難點統一、作業統一、考核內容統一,4分。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0

  一、教師筆記本電腦和多媒體設備使用管理

  1、教師筆記本電腦在借用期內不得隨意改動計算機上的軟件設置,更不能私自更改筆記本電腦的硬件配置。

  2、教師在借用期內人為造成筆記本電腦損壞,修理費用自負。教師在借用期內造成筆記本電腦遺失,按筆記本電腦原價扣除年使用期限的基礎上理賠。

  3、學校教師配備的電腦和多媒體設備只提供給教師在教學工作中使用,以及教師在學習相關計算機操作時使用,嚴禁上班時間玩游戲、以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教師在使用其它多媒體設備時,必須嚴格按照設備的操作規程來操作,一切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設備損壞,后果自負。

  二、軟件及網絡資源使用的管理

  1、如因個人使用不當感染病毒造成該機系統癱瘓,由使用者個人負責。

  2、學校計算機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統一分配,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3、教師可以將教學進度,電子教案以及課件等通過ftp上傳到學校公網,供其他老師借鑒。信息中心對教師使用信息技術設備情況、以及制作課件的件數進行登記,到學期結束時匯總給教導處,教導處到年終進行匯總評比。

  4、教師應科學、正確、規范、健康地使用學校網絡資源,不得違反《學校校園網絡安全管理規定》,不得訪問黃色、反動的網頁或帶有黃色、反動內容的網站,否則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三、校園網運用管理

  1、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園網絡從事違法活動,不得在學校留言板及論壇發表無用或不健康的信息。

  2、信息技術部門全面負責學校網站的建設與管理,系統構思、設計網站的架構,配合各部門及時、準確地將學校重大工作(活動)在網上公布,為師生提供校園信息。

  3、網站中屬于部門管理的欄目,網站內容應做到常換常新。

  4、學校的各種公告和通知均在網上發布,看到公告和通知的.老師有義務將公告和通知告知其他老師,對于僅限學校內部傳達的公告和通知,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對外發布。

  四、計算機教室及多媒體教室使用管理

  1、教室使用者,使用前應認真閱讀各儀器設備的說明書和控制臺操作說明;認真檢查儀器設備的完好程度,如有問題,及時通知學校信息中心管理人員處理。

  2、使用時,嚴格按儀器設備的操作規范操作;時刻注意儀器設備運轉情況,一旦有故障,應立即報告信息中心處理,并詳細說明出現故障的原因;若當時不報告,事后發現時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3、未經同意,不準擅自改動儀器設備的連接線,不準擅自移動或拆卸任何儀器設備,不準擅自把儀器設備拿出室外使用。

  4、保持多媒體教室環境衛生,人人有責,不得隨地拋棄廢物,不得吸煙或吃零食。

  5、注意上課紀律,不得大聲喧嘩,學生必須按教師指定的位置就座。

  6、使用結束,應按操作程序關閉電源,整理好儀器設備。

  7、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如需使用多功能廳、拍照、攝像等設備時,至少提前一天到教導處提出申請,憑教導處意見到信息中心辦理登記,由信息中心安排處理。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1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市教委和區教育局關于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指標要求,進一步加強我校的校園安全工作,有效預防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特制訂學校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和學校與各部門鑒定安全責任書制度如下:

  1、原則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四周召開一次安全工作專項會議。由學校分管安全領導組織召集。記錄完整。

  2、學校在校組長、行政及校務委員會會議上經常性提醒督促學校各部門進行安全防范,布置落實上級和學校相關安全工作。

  3、學校安全工作責任書采取逐級鑒訂的.形式。每學年初,學校安全工作責任人與學校安全分管領導鑒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4、學校安全工作分管領導與學校后勤負責人及各年級組長鑒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5、后勤負責人與學校食堂負責人和門衛負責人鑒訂責任書;年級組長與各班主任鑒訂責任書。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2

  為規范餐廳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廳環境整潔。紗窗、紗門、紗罩、門簾、風幕、滅蠅燈等設施運轉正常,鼠、蠅、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要求。保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設施運轉正常。

  二、必須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擺臺上桌。做好臺面調料餐巾、餐具等清潔衛生工作,及時更換破損的調料盒、餐巾、餐飲具等。

  三、擺臺后或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保潔。

  四、端菜時手指不得接觸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觸餐具。

  五、食品上桌距開餐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六、當發現或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應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七、備餐柜內不得放置與開餐無關的物品及個人用品。工作結束后及時做好臺面、地面等的清掃整理工作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3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有義務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據自身的認知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時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二章傷害事故的預防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教育、公安、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部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應急預案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學校開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內防火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對學校周邊區域的巡邏,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學校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在學校附近設立學校標志,并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車輛禁停、警示、限速等標志標線,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維護交通繁忙路段學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載運學生的車輛、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船舶,及時制止和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的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狀況以及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學校改進衛生工作,加強對為學校及學生提供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的危及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等安全的山體、水流進行定期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告知有關部門或者學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等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新建中小學校的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中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質災害。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建設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行為:

  (一)建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對學校安全有危害的項目的;

  (二)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的;

  (三)進行有污染環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在校園周邊兩百米范圍內設立歌舞、電子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

  (五)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六)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的;

  (七)依法應當制止和查處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將操場等教學場地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將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設備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學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根據不同年齡的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護和自救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

  學校應當利用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導,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體育、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等社會實踐活動以及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提供與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四)對所選擇的實習單位和向學生提供設施、設備、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條件,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服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五)在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和校內施工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加強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及時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七)對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輻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并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

  (八)對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教職員工,應當及時調離相應的工作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十)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及其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十一)建立學校門衛管理等內部安全保衛制度,由專職保安或者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門衛和其他保衛人員,對進入學校區域的來訪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

  (十二)建立學生請銷假制度,對學生請銷假進行登記;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學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做好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

  (十四)對監護人書面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現的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對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建議其請假或者休學;

  (十五)對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或者人身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予以救助;

  (十六)改變放學時間以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未到校、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情形時,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十七)發現學生行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十八)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助、防護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生軍事訓練規范和安全事故預防制度,明確訓練的科目、形式、課時、教員、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責任,督促學校做好學生軍事訓練的安全保障工作。

  學校應當依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有侮辱、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以及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不得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學校教職員工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身心特點,進行安全教育。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學生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主動向新入學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其身體健康情況。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并向學校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與疾病有關的書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學生隱私的,學校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為學校、學生提供教育教學、實習和生活設施設備、場地,以及其他與學生學習和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的學校舉辦者以外的單位、個人,應當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場地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在學校內施工作業、參觀訪問或者開展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學校的安全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協助有關部門和學校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

  第二十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二)學校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離開教育教學活動區域,學校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

  (三)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進校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

  (四)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其監護人未書面告知學校,而學校又難以知道的;

  (五)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學校已經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學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間的過錯導致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八)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或者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了按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已盡告誡、制止等義務,但學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但未及時書面告知學校的;

  (四)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未盡職責范圍內相關義務的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制止或者防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實習單位或者向學校、學生提供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因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將受傷害學生就近送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并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保險公司。

  醫療機構對受傷害學生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學校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以及出現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等情況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安、衛生等部門。公安、衛生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對于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學校應當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依法落實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參加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了解學生傷害事故及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學校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九條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賠償事項,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處理,或者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訟。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等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調解時可以邀請其他學生家長、法律專家、社區服務工作人員等社會有關方面人員參加,聽取他們的建議、意見。

  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提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訟。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依法對學生傷害事故進行的調查處理,不得侮辱、毆打、恐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不得侵占、損毀學校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報告;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部門報告。

  第五章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

  第三十三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賠償。

  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不承擔解決受傷害學生及其親屬的戶口遷移、房屋調配、工作調動等與學生傷害事故無關的事宜。

  第三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費用的范圍和標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五條因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進行追償。

  第三十六條學生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受到傷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不能確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相關受益人應當在受益范圍內對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十七條政府應當組織學校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省財政統籌支付。

  當政府舉辦的學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大于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時,其差額學校承擔有困難的,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禁止將校方責任保險費用向學生攤派。

  鼓勵和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經有關部門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主要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導致損害加重的;

  (五)瞞報、緩報或者謊報學生傷害事故的;

  (六)拒絕、阻撓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隱瞞事實真相的。

  第四十條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校可以依據學籍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毆打、恐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的;

  (二)侵占、損毀學校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的;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4

  1、熟悉值勤崗位區域內的地形、地物,了解值勤崗位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分布和使用,掌握報警方法。

  2、掌握保安業務知識,熟悉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嚴守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愛護通訊器材和物防設備。維護值勤崗位區域內的.正常秩序、疏導交通。

  4、及時發現值勤崗位區域的各類安全隱患并上報。

  5、果斷處理值勤中發現的問題,發現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應及時盤查或監控,并上報保衛主任或相關領導。必要時,啟動報警器或向110報警。

  6、制止師生各種不安全或易造成傷害的行為,發生違章或不服從管理者,應婉言勸阻并妥善處理,不聽勸阻的,及時上報保衛主任解決。

  7、遇有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應迅速撲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保衛主任。

  8、建立執勤巡邏和交接班記錄臺賬,做好每日值勤問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要求清楚、準確、屬實。

  9、按時參加保安人員工作例會和相關業務培訓,認真聽講并做好記錄。

  10、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應及時上報保衛主任,不得擅作主張或隱瞞不報。

  11、在不妨礙保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協助其他部門做好服務工作。

  12、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5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自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愛護消防設施,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人人都了解熟知消防自護自救常識和逃生技能。

  2、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3、學生聚集場所不得使用耐火等級較低的易燃材料裝修。

  4、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實驗用品做到按規定專門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5、人人愛護消防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栓、消防帶、滅火器材以及各種消防警示標志等,違者要嚴肅處理。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

  7、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蠟燭、蚊香等,嚴禁吸煙,私拉亂接電線,嚴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8、加強對校內的用電線路、設備等安全檢查,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不得私拉亂按。發現用電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用電設施的安全。培訓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強學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災的發生,保護學校和全校師生(教職)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過》,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工作范圍與職權實行分級管理,做到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建立在校長領導下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設組長(主管校長兼)、副組長和成員若干名,負責全校防火安全領導工作。

  第四條建立義務消防隊,進行定期訓練,做到平時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條嚴格實行分級管理。校各職能部門應有一名行政干部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設立一名消防安全員協助行政領導負責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六條學校在新建、擴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時,必須同時落實消防供水、室內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設施。

  第七條禁止在校(園)內點燃明火,因施工等確需明火時,必須事先經學校總務部門批準,采取嚴密防范措施。第八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暢通。建立嚴格執行用電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和值班巡邏,確保安全。

  第九條全校實行防火責任制。

  第十條根據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備設施。

  (1)對本單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應指定專人負責保養和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消防標志完好、有效。

  (2)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3)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5)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6)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及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7)消防器材應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8)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

  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及檢修等情況。

  (9)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

  各教學樓、辦公樓、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傷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11)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第四章逐級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校長防火責任制:

  (1)校長是法人代表,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3)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為學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6)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7)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主管領導防火負責制:

  (1)組織制定年度消防計劃。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演練。

  (6)授權學校總務(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校長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條總務(有關)部門防火責任制:

  (1)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在主管院長領導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對全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節假日前重點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領導匯報,認真建議,督促解決。

  (4)定期對學校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對全校教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具體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6)對學校義務消防隊進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訓。

  (7)主管領導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義務消防組織防火責任制:

  (1)結合本職工作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班前班后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領導。

  (2)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培訓、學習活動,做到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3)監督學校和本部門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違章,及時制止。

  (4)保管維護本部門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

  (5)發生火險及時報告,并積極參加搶險。

  (6)積極向本部門的教職工宣傳消防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對在執行和落實安全防火規定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學校將進行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對不認真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違反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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