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經濟合同范文六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經濟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區別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雙方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勞動關系消滅。如果雙方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經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及簽訂條件并無限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確定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起止時間,適用范圍較為廣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只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日期。在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持續至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止。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可以依法解除、變更、終止。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黃金年齡”,保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性辭退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非過錯性辭退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為了使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符合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等內容的,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除具備法定情形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為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該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當該項工作完成后,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而是把某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實際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主要是便于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完成的狀況,靈活確定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上沒有特殊或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經濟合同 篇2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1、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咨詢者,他們因為“老板”、“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經濟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鑒于甲方 部隊干部,根據部隊相關規定,甲方有權購買位于三亞市荔枝溝(原師部農場軍隊退休干部經濟適用房一套(以下簡稱房屋)。房屋戶型為 ,建筑面積約為 平方米(可附加房屋其他信息)。甲方擬將上述房屋轉讓給乙方,現甲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約定房屋轉讓價格為 元/平方米(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總價款為 元。
二、付款方式及時間:
三、房屋轉讓所產生的各項稅費由 方承擔,包括稅金、維修資金、過戶費用、水電氣上戶等費用。
四、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將房屋交易過程中的全部憑證(包括開發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選房憑證、購房合同、各種稅費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等)的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五、在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將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員名下。
六、房屋在具備入住條件時,甲方應將房屋立即交付乙方。且甲方應當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接收、產權登記、過戶變更等手續。
七、自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再對該房屋享有實際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自簽訂協議時起即轉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處置、轉讓、設置抵押或者擔保,不得就該房屋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八、甲方同意為乙方出具經公證的全權授權委托書。授權乙方對房屋進行自用或出租、出借、經營、轉讓等處置行為,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九、任何一方均必需嚴格遵守協議的約定,在協議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首先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在窮盡一切手段仍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必須解除合同時,乙方應當退還甲方房屋,甲方應當退還乙方購房款(包括轉讓費、稅費等)。并且違約一方還應當賠償守約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并按損失的3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就損失的計算方法約定如下:
1、、在甲方違約的前提下,如遇房價上漲超過20%時(房價持平或漲幅不足20%時,以20%計算),損失為房屋在爭議當時的`市場評估價,減去本協議約定的購房款,再加上乙方支付的轉讓費、過戶稅費和乙方實現權利的費用;
2、、在乙方違約的前提下,如遇房價下跌超過20%時時(房價持平或跌幅不足20%時,按20%計算),損失為本協議約定的購房款,減去爭議當時的市場評估價,加上甲方實現權利的費用,乙方因過戶而支付的轉讓費、過戶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本協議是經甲乙雙方全體親屬和共有權人一致協商后簽訂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經共有權人同意等事項否定本協議的效力。若任何一方親屬以此為由否定協議效力的,一切責任應由該親屬所在方簽字的人員承擔。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自簽字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文件為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 號)。該文件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該文件第十一條規定“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結合本案的情況,并根據上述法律、文件規定,王某1984年7月至20xx年12月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企業月平均工資。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工作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王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關系跨躍20xx年1月1日,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即分段計算。20xx年12月31日以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依據為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20xx年1月1日以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于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計算規定了“雙封頂”。第一,經濟補償基數的“封頂”——以本地區(如: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為標準支付;第二,經濟補償年限的“封頂”——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于20xx年9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合同 篇5
【摘要】近幾年,中央對水利建設日益重視,各級財政對水利的投入逐年增加,為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撐和保障。本文總結了事業單位經濟行為中涉及到經濟合同方面的管理措施和具體辦法,從部門職責、崗位權限、承辦要求、履行程序等角度分析和解構了經濟合同從簽訂到執行的全過程,闡明了通過對合同的規范管理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經濟風險,有效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合同管理;部門;簽訂;審批
為規范事業單位經濟行為,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事業單位對外發生采購、勞務、租賃、投資、借貸、擔保、籌資、融資、委托等經濟行為,必須訂立合同。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在與外部單位或個人發生合同業務前,必須獲得主管領導的授權。與對外投資、租賃、籌資、融資、擔保、借貸、政府采購及大額采購和勞務有關的經濟合同的簽訂事項須經領導層集體決定是否列入全面年度預算并予以授權,同時按管理權限履行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程序。即承辦經濟業務的職能部門書面向主管領導報告所要進行合同業務的性質、目的、合作方基本情況、合作方式、業務預算及期限等,同時還要經中介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及可行性分析,經領導層審批同意予以授權并履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職能部門方可進入合同業務承辦階段。嚴禁超越權限批準訂立合同或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等合同。所有合同的簽署權屬于本單位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負有對簽訂的經濟合同最終審定職責。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前期的市場調查和資信審查;組織合同的談判;起草合同,協調、承辦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并及時將合同的履行情況向本部門主管領導及合同主管部門報告;承辦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并及時協助委托代理人辦理有關手續;辦理或與委托代理人共同辦理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收集整理所承辦合同在簽訂、履行、變更、終止或解除中的有關資料并歸檔。在擬定合同文本前,應當充分了解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信用狀況、履約能力、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授權委托書。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的人員以及相關法律、技術、財務等人員參與,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要由合同主管部門和承辦部門,并聘請社會專業咨詢機構聯合組成談判小組參加談判,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保存。
通過談判,從中選出不少于兩家的合作方,由單位主管領導、經營、財務、設備、技術、法律、審計等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招標小組,在具備資質的招標機構對投標方進行招標競價,中標原則為在確保質量優良的前提下標價最低。根據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均必須招標。上級主管部門核撥經費項目及自籌工程項目物資或勞務的采購,應按照政府采購實施招標程序并履行合同簽訂程序。合同承辦部門根據談判及招標的結果擬訂合同文本。合同擬定由承辦部門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自愿公平、條款完整、手續齊備,合同的權利義務均衡對等,責任明晰,表述嚴謹準確,無重大疏漏。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合同簽訂后行政辦公部門編號后與財務部門、承辦部門各留一份。所有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包括合同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及有關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招投標資料等),送交單位的合同主管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法律顧問以及主管領導進行審核,重點關注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單位的經濟利益,合同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合同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條款是否明確等。
內部審計部門對合同履行審計簽證及備案程序,并簽署審計意見。合同承辦部門應根據審計意見對合同及時修改完善,并將修改結果反饋內部審計部門。按照重要性原則,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市級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簽訂的涉外經濟合同;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名義簽訂的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國內經濟合同;以市級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名義簽訂的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國內經濟合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機構負責審計簽證和備案。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國內經濟合同;以市級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名義簽訂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國內經濟合同;直屬單位內部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由直屬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或人員自行審計簽證或備案,其中金額20萬元以下的各類經濟合同執行備案制。內部審計部門在經審計簽證及備案的合同封頁加蓋經濟合同審簽備案專用章,合同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將審簽后的合同遞交主管領導審定,同意后履行法人代表簽章手續,再持經主管領導審批授權的批件,到行政辦公部門進行蓋章;行政辦公部門合同業務管理人員根據授權批件和經濟合同審簽備案專用章,方可在每份合同上予以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待雙方簽章完畢后留存一份備案。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專門機關批準的合同,合同簽訂后應由承辦部門的經辦人辦理審批手續;凡是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登記或備案的合同,必須向規定的部門申請登記或備案;凡是按有關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必須申請鑒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進行公證的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所有參與合同訂立的部門和個人對合同的信息安全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國家機密。合同承辦部門在雙方簽章后將合同及時送達有關的各方,開始合同履行階段。承辦部門要在支付合同價款前將合同遞交財務部門,以便財務部門做好資金安排。
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雙方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自行修改、解除或終止。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或因政策、市場等客觀因素已經或可能損害相關方利益,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同時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發生價款及支付方式變動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完整的文件及資料,經內部審計部門審計簽證備案后作為補充合同,履行簽章完畢方可支付工程價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并及時報告合同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經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簽訂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的補充文件進行管理,重新履行合同的擬定、審計簽證備案及簽章程序。經協商無法解決糾紛的,應根據合同約定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消。合同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全面履行,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合同對方義務的履行。合同承辦人員應將合同履行的有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匯報。財務部門將經濟合同作為原始憑證進行專門管理。當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正本交給財務出納要求履行合同時,出納要審核合同封面是否加蓋經濟合同審簽備案專用章后,方可予以執行。否則退回合同承辦部門由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簽證及備案,通過審計簽證及備案后再予執行。
財務出納負責對簽章齊全的合同要在合同正本封面內側粘貼印花稅票,并用劃線法予以注銷。若合同價款一次付清,財務出納則要在封面上加蓋結清戳記,并標注時間及記賬憑證號;若合同價款需按進度分次支付,出納需填制《工程合同價款支付情況記錄》表,記載合同編號、合同總價款、每筆工程款支付的時間、項目、金額、支付后的余額、經辦人簽字、記賬憑證號,同時,在編制記賬憑證時要注明合同編號,最后一筆款項支付后要將記錄表余額結為零,在合同封面加蓋結清戳記,并標注時間和記賬憑證號。對于超出合同金額的款項支付,財務部門有權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追加合同,否則不予支付。年終,財務部門將本年度的合同文本及《工程合同價款支付情況記錄》表歸納整理存檔。若工程款項需跨年度支付,年終則將合同文本先行整理存檔,《工程合同價款支付情況記錄》表由財務出納單獨保管,待工程款支付完畢并作相應記載后,交主管會計按合同編號補充到原合同文本之中,出納同時也要在原合同封面加蓋結清戳記,并標注最后一筆款項付清的時間及憑證號。凡不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對象和支付進度履行合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同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合同主管部門每年末要對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及重大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從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了解程度、對政策的解讀能力、市場規律的把握、合同履約的狀況、產生糾紛的原因、解決糾紛的方法、承辦部門的履職情況、審查工作的程序、授權范圍的控制、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經濟合同的管理對于事業單位是非常重要的,它體現著依法治國環境下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對自身權益的維護,也加強了對單位經濟行為的自律和約束,有助于在經濟交往中樹立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1]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S].20xx.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S].20xx.
經濟合同 篇6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1.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以書面形式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1.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歲)
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
(2)分支機構:
①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②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2個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二是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其他名義”一般是指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費用
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建立勞動關系建立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勞動合同訂立形式:書面和口頭
1.書面形式勞動合同。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又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訂立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個月~1年,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滿1年,(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合同生效:
1.雙方協商一致
2.訂立即生效:即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無效勞動合同
1.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無效勞動合同法律后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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