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濟合同 篇1
甲方:
戶籍所在區(縣)
性別: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郵編: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區(縣)______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物
第一條 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建造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______已竣工,并辦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大產證),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乙方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編號: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區/縣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號____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建筑結構為________,房屋類型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層數為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層,建筑層高為____米。(該房屋戶型見本合同附件二,裝修及設施設備標準見附件三。)
第三條 據房屋調查機構________測量,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 乙方通過購買擁有劃撥土地上該房屋的有限產權。乙、丙雙方約定,乙方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滿5年后,按照本合同約定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規定轉讓該房屋的,乙方獲得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
第二章 房價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該房屋有限產權的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平方米;根據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條載明的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乙方支付的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小寫)________元。
第六條 乙方應將房價款解入預售款監管賬戶(監管機構:___________ 賬戶名稱: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時應開具發票。
第七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的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未付款額的日萬分之 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日(該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確定該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在交付該房屋時:
(一)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二)甲方未在該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或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已解除;
(三)該房屋應由甲方繳納的房屋維修資金已繳納完畢。
第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內到甲方要求的地點辦理房屋驗收交付手續。
驗收交付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下列資料:
1、《住宅質量保證書》;
2、《住宅使用說明書》;
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有關材料的,甲方應如實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約定的材料,乙方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而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 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該房屋交付的標志為下列第 項:
1、甲、乙雙方簽署房屋驗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條約定期限辦理交付該房屋手續的,甲方有權發出載明合理辦理驗收交付日期的書面催告書。乙方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付手續的,則自催告書規定的驗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逾期交付該房屋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日(該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產登記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雙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價格申報、并申請該房屋的房地產轉移登記(辦理小產證)
第十五條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該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的日萬分之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條約定取得房地產權證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產登記機構轉移登記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質量及保修
第十六條 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并從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繼續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時間和范圍見《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七條 出現質量缺陷時,乙方可行使如下權利:
1、該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該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標準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為實際的結構、裝修、設備與約定的結構、裝修、設備差價的____倍。
第十八條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責任,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權自行修復,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修復費和違約金,修復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價規定,違約金為修復費的____倍。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對房屋質量標準認定產生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甲、乙雙方對修復費產生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對修復費予以認定,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選聘________物業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見附件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________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訂了《業主臨時公約》(見附件七),乙方承諾自覺履行該《業主臨時公約》,違反《業主臨時公約》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繳納該房屋的全額房屋維修資金;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全額物業服務費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購和轉讓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權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以下簡稱“總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發生因全體房地產權利人及同住人遷離本市、夫妻離婚析產、家庭經濟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丙方回購該房屋。丙方核實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總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并書面征詢丙方行使回購權的意見。丙方可以行使回購權;丙方決定不回購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轉讓該房屋。
丙方回購該房屋的,回購價格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加以確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即按屆時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購款。
乙方向他人轉讓該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可以獲得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關規定支付給丙方。乙方未按照規定支付其余____%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被回購或者轉讓的,所產生的稅費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乙方承諾,購買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購買申請戶居住使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并不得設定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第二十六條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居委會入戶等方式核實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狀況,乙方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性質等行為(以下合稱不當行為)的,乙、丙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一)乙方應在丙方要求改正不當行為的書面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應當按其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 向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丙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至實際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該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逾期 日仍未改正或者 次以上發生不當行為的,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該房屋并向乙方退還購房款,乙方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四)乙方的不當行為所獲收益,丙方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繳;
(五)因乙方不當行為導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該房屋權利的,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丙方有權將乙方不當行為向社會公示,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該房屋并向乙方退還購房款,乙方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按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的 日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按乙方應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計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所稱的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乙方通過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價款。
第三十條 甲方按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按總房價款的 ____%計算,甲方有權在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金額后將剩余房款退還給乙方。
第三十一條 甲方或乙方對相對方解除本合同有異議的,應在接到對方有關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內,向解決爭議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確認的,視為認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 其它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各方可通過協商進行補充或者變更。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丙方執____份、房地產登記機構執____份、________執____份。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各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打勾選擇)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簽署:
甲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簽署: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簽署: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簽署:
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區(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
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
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
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
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
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3
【題目】
一。20xx年1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臺,每臺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余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后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托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為此支付運費l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生以下事實:(1)甲公司發現一臺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2)一臺挖掘機因被突發洪水浸泡受損,送丙修理廠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費而被丙修理廠扣留;(3)甲公司將一臺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 0萬元;(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并說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3)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并說明理由。
(4)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并說明理由。
【答案】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于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3)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與修理是同一法律關系,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合同有效,甲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本題中,貨款付清是5臺挖掘機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由于條件尚未成就,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雖然未轉移,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甲此時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還享有用益物權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財產屬于收益的權利,因此,甲有權出租該挖掘機并有權收取租金。
經濟合同 篇4
摘要: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聯系緊密又互相區別的法律概念。正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基本含義和構成要件不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論意義,而且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也具有深遠的司法實踐意義。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從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合理的認識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助于我們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義;司法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我們研究《合同法》時兩個經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正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基本含義和構成要件不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論意義,而且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也具有深遠的司法實踐意義。筆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構成要件及意義進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關于合同成立,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這一合同訂立的過程最終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就合同內容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體現。本層含義的合同成立一般認為應當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的構成要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
(2)意思表示一致;
(3)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層含義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時間,指的是一個時間點,該時間點是區分合同主體是否承擔合同責任的重要標志。合同法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對合同成立時間的原則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時間首先區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來分析: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對于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區別為當事人采用書面合同和不采用書面合同的情況:
(1)不采用書面合同的情況,那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頭、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我國對于承諾生效采用到達主義,即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2)采用書面合同的情況,包括法律規定需要書面合同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的情況,則合同的成立時間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書面合同書簽訂的時間即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另外一種情況是書面合同書簽訂之前,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的義務,那么合同在當事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時候,合同就已經成立了。
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單純的私人之間的贈與合同。對于此類合同,只靠單純的要約、承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而合同的成立時間是贈與物的交付時間。
二、合同生效的概念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法律效力。有人認為合同生效屬于事實判斷,決定著合同的履行效力自何時開始發生,解決的是效力發生的時間點問題。而筆者并不贊同這種觀點,筆者認為合同的生效解決
的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怎樣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和何時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的問題,應該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應該符合《民法通則》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具備的條件,即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形式要件解決的是合同何時生效的問題,合同法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45條和46條還分別規定了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那么對于符合合同生效實質要件的合同,它生效的時間大多是成立時即可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而特殊情況又包括了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附條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這樣的合同最終是否生效,什么時候生效取決于所附的條件和期限。
(二)合同生效與有效合同之間的關系
有效合同指的是基于法律對于已經成立的合同進行的肯定性評價的結果,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同樣的層級。對于合同主體來講,有效合同可以獲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是兩個非常相近而且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有效合同是合同生效后的一種法律肯定性評價的結果。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在法律建
構及司法實踐當中的意義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在法律建構上的意義
按照大陸法系的區分,合同法屬于私法的范疇,因此,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合同從無到有的這個過程中,合同成立概念的出現體現的就是合同法對于合同主體意思自由的一種尊重。盡管合同法對于合同成立要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以及關于合同成立構成要件等內容有相關的規定,而實質上法律對于合同成立是采取了非常寬松的態度,比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合同成立應當是對合同內容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在合同法61條又規定對于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因此,我們看到合同成立這一概念本身體現的即是合同法對于合同主體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一種尊重。合同生效這一概念的法律建構對于合同法來講體現的是法律對于已經成立的合同的一種強制干預。這種強制干預的目的在于建構一種更為誠信的合同體系以使得合同主體在簽訂合同時不能任意妄為。但即使這樣,法律對于合同的干預也是被動干預,而不是主動干預。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在司法實踐意義
合同成立在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意義,一個是雙方當事人確定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內容的基礎,因此,對于合同主體來講合同成立的過程最重要的就是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詳盡的商榷,而第二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根據我們前述分析合同成立的時間可知,大多時候合同成立都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合同內容,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生效的司法實踐意義筆者認為有兩點,一是合同主體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合同生效條件的認識是合同主體對自己所簽訂合同的風險認識;二是合同法主體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義務發生爭議時,合同主體首先應當判斷自己合同的效力,是否為有效合同,認識自己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相應的救濟方式。辯析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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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邢宇菲《民法》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
經濟合同 篇5
摘要:合同法是市場經濟中最為基本的法律, 人們實踐中多重視對交易關系的調整, 忽視著其組織經濟, 導致合同法無法真正發揮作用。基于此, 本文從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出發, 探討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及合同法的完善。
關鍵詞:合同法; 經濟功能; 體現; 完善;
合同法作為一種交易法, 不但在雙方交易中發揮著紐帶作用, 還在關系性、合作性關系中占據重要地位。這種情況下, 合同法、法人是一樣的, 都具備相對復雜的經濟功能。因此, 需積極回應合同法變革, 充分了解合同類型的特殊性, 在合同的解釋、合同規劃的設計上, 進行重新的安排, 現從以下幾點探討。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一) 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通過強制性、任意性規范的結合, 來組織經濟活動, 從某種程度上體現著政府、市場的干預結果:一方面, 合同法應在任意性的規范下, 發揮經濟市場功能;另一方面, 合同法能根據經濟市場的失靈, 強化政府干預。而合同法作為自治法, 無論是合同內容, 還是合同的成立, 都和自治密切相關[1]。現代社會中, 自治本身就是治理社會的模式, 因當事人最為了解自身的經濟需求, 也具有強烈動力實現經濟目標, 對于合理分配資源、提高經濟效益意義重大。另外, 合同法將任意性的規范作為基準, 不僅能發揮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還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治。
(二) 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更加重視規范組織活動, 比如:公司的創立、運行等, 而合同法則重視對交易活動的調整。合同法雖能從某種層面上調整經濟活動主體, 但交易活動是調整合同法的中心。從市場經濟概念上看, 本身描述的就不是經濟活動主體, 而是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為。兩者相比, 合同法在市場經濟下的作用, 明顯大于公司法。
(三) 合同法促進合作
合同法能維護雙方的合作關系, 促使當事人在約定下履行自身義務。通常情況下, 合同法更為重視保證當事人關系, 這也是體現合同法作用的關鍵。合同法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 通過規范性的協議, 構建市場體制。從公司法的模型上看, 代理利益需通過各種成本的支出, 保證效益的均衡性, 預防道德風險[2];而合同法的網絡中, 因不存在代理環節。所以, 交易成本高, 監管成本低。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具體體現
(一) 從交換型到組織型合同
市場經濟背景下, 所有的交易活動都是在合同的締結、履行上進行的, 從而構成完整的市場。這種情況下, 合同關系是市場經濟中最為基礎的關系。根據合同功能進行分類, 可將其分為組織型、交換型合同, 其中, 交換型合同能很好的調整交易關系, 而組織型合同除調整單個交易關系外, 還能用于復雜性的經濟活動。該過程中, 合同被當成管理、組織工具。
(二) 區分消費者、商事合同
一般來講, 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相對立的, 是具備商人身份群體所締結的合同。因消費者合同不存在商人身份, 多被排除在商事合同外。商事合同除包含服務、商品的交換和供應外, 還包含其他的經濟交易, 比如:轉讓協議、投資等。在某些國家, 無論是制定法, 還是學理, 商事合同都具備相對明確的術語。比如, 頒布《法國民法典》前, 法國已通過對交易習慣的總結, 制定相對獨立的商法典, 便于區分合同。總之, 消費者、商事合同在過錯責任、合同效力的穩定、賠償、調整違約金等方面存在差異[4]。
(三) 確立長期合同規則
合同關系通常是臨時性的關系, 但也存在部分長期性的合同, 在調整交易關系的情況下, 充分發揮經濟功能。長期性的合同多具備這樣幾個特征: (1) 履行期限長。長期合同最為主要的`職責是調整當事人關系, 多具備履行期限的長期性。該合同中, 當事人必須通過反復、多次的履行, 才能滿足合同需求。然優于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較長, 制定合同時, 極有可能無法周密的規劃經濟活動, 導致糾紛頻繁發生; (2) 參與人數多。和其他合同相比, 長期合同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多, 即且各當事人之間又具備關聯性; (3) 經濟行為的協同性。對于相對傳統的合同關系, 根據信用、城市的原則, 雖當事人承擔著保護、協助的義務, 但該義務多在這些原則下產生, 只要滿足基本需求即可, 即便違反義務, 也不會影響著合同目標的實現。但是, 對于長期合同來講, 為實現合同目標, 當事人行為必須協同, 且協同度也不能超過保護、協助等義務[5]。
三、我國合同法的完善
(一) 共同行為
合同法重心是以交易為特征的合同, 比如:租賃、買賣等, 忽視著為實現經濟目的對合同的調整, 該安排不但使交易現實、特別法脫節, 也使法院在面對經濟行為產生糾紛時間, 缺乏針對性的裁判依據。實際上, 合同法的制定, 不只是為了滿足當事人需求。對合同法來講, 合意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對立, 不會改變本身屬性及對當事人的約束。
(二) 長期合同
上述得知, 從交換型合同, 轉變為組織型合同, 是當前合同法的新發展。我國的合同法, 多將一次性合同作為形態, 其大量規則也是在這種合同下構建出的。但從實際看, 除這種合同外, 交易中還存在長期性的合同, 具備一次合同所不具備的功能。為充分發揮合同法的經濟功能, 必須完善長期合同體系。同時, 還要根據交易形式, 設置專門的規則, 在逐漸凸顯經濟功能的基礎上, 規范長期合同的交易行為。
(三) 繼續性合同
合同法規則并未將繼續性合同特征考慮在內, 只將一次性的合同作為樣本。比如:對于合同的解除來講, 合同法曾明確規定著違約規則, 但主要針對的是一次性合同。而繼續性合同中, 若當事人出現一次未履行合同現象, 是不會造成違約的。并且, 雙方也不會根據此, 將合同解除。即使解除合同, 原則上也不具備以往的效力[6]。
此外, 合同法還規定著服務合同。但是, 缺乏著對服務合同的明確規定。隨著近年服務業的增加, 各種類型服務業的分工日益精細化, 這就要專門調整服務合同規則, 滿足服務業需求。
四、小結
綜上所述, 合同法的存在對實現交易雙方共同利益, 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因此, 必須充分、全面的了解各種合同類型的特殊性和功能, 在重新安排合同規則的基礎上, 完善合同法, 實現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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