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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倒推公式
對在職的自然人股東來說,分紅或者發獎金這兩種回報方式負擔的稅負是不同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倒推,歡迎大家閱讀!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倒推公式
分紅是回報股東的主要方式,但對自然人股東來說,一旦分紅,依據現行稅法就必須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這是“稅后稅”,但國家稅法不改變,這個稅就必須交納。我們認為,對在職的自然人股東來說,其回報是有選擇的:分紅或者發獎金。但不同情況下,企業對這兩種回報方式負擔的稅負是不同的。鑒于這種現狀,葛長銀老師給大家比較分析一下分紅和年終獎的稅負。
股東的投入和員工的勞動總要得到回報。公司回報在職自然人股東,既可以采取稅后“分紅”的方式,又可以選擇發放“年終獎”的方式。所謂“分紅”,就是公司給股東分配稅后利潤,并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無任何扣除)。而公司給員工發放的“年終獎”,則視同工資薪金,按照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稅率(3%~45%)和國稅發【2005】9號文,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準予稅前扣除。
對于這兩種回報方式,肯定存在稅負的高低問題。為此,我們引入“聯合稅負”的概念:即企業所得稅和公司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的總稅額;同時聯合稅負與個人稅后所得的比率,我們定義為“聯合稅負率”。同時我們討論在各種可能的情況下“分紅”和“年終獎”各自的聯合稅負及其聯合稅負率,分析比較兩者的節稅效果,幫助公司判斷怎么回報在職自然人股東更好,或者說更省稅。
公司如果用“分紅”的方式獎勵在職自然人股東,就要對這筆“分紅”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又因這筆“分紅”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的,這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就屬于稅后稅,造成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重復納稅。為了方便討論,我們首先假定:“分紅”是指公司用稅后利潤給股東進行分配,我們所討論的都是現金的分配;分紅賬面數是指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分紅”,分紅凈額是指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分紅”余額;稅前分紅數是指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后的分紅賬面數,倒算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的金額。
公司如果用“年終獎”的方式獎勵在職自然人股東,為了方便討論,首先假定:“年終獎”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給員工的獎金,我們所討論的獎金為現金;年終獎賬面數是指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年終獎凈額是指扣除了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
需要注意的是,其實在自然人投資的企業賬面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兩個賬戶上所掛的金額,都含有20%的個人所得稅。一些企業為了避稅,采取不分紅的方法規避納稅,其實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潤你總得分配,越積越大,以后反而不好處理。
案例輔助
案例一:分紅案例討論
老李為某公司的在職自然人股東,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老李從公司取得“分紅”,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實際拿到手的分紅凈額為120000元,按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倒算,這120000元,實際上等于公司分給老李的分紅賬面數為150000元[120000÷(1-20%)=150000],差額為扣除的個人所得稅稅款30000元(150000×20%=30000),由公司代繳。
因為“分紅”的現金都是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的,按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倒推,這150000元的分紅賬面數的稅前分紅數為200000元[150000÷(1-25%)=200000]。由此得到,老李取得的120000元分紅凈額,公司要承擔50000元(200000-150000=50000)的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計算,以“分紅”方式獎勵老李120000元,公司需要承擔的聯合稅負為80000元(個人所得稅30000元+企業所得稅50000元)。公司的聯合稅負率為2/3(80000÷120000)。
因此,為讓老李拿到分紅凈額120000元,公司實際上要支付現金200000元,其中80000元為上交的稅款。
案例二:年終獎案例討論
老張是某公司的在職自然人股東,該公司的平均工資為3000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014年12月份老張拿到扣完個人所得稅后的年終獎凈額120000元,他當月的賬面工資額為3000元。按北京地區的最低社保標準計算,企業需要對3000元的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1450元,因此老張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是1550元(3000—1450)。
根據年終獎凈額120000元,估算公司給老張的年終獎賬面數,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9000<年終獎賬面數-(工資起征點-工資扣除基數)]÷12≤35000),判斷老張當月適用2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因此,通過年終獎凈額倒算(120000=年終獎賬面數-{[年終獎賬面數-(3500-1550)]×25%-1005}),得到老張拿到的年終獎賬面數158177元,其中38177元(158177—120000=38177)是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20000元的年終獎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可以節約30000元(120000×25%)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計算,以“年終獎”方式獎勵老張120000元,公司需要承擔的聯合稅負為9627元(個人所得稅38177元+社會保險費1450—企業所得稅30000元)。公司的聯合稅負率約為0.08(9627÷120000)。
對比案例一可以發現,企業以“年終獎”的方式獎勵員工比以“分紅”的方式獎勵員工的聯合稅負率低。
總結歸納
“年終獎”與“分紅”的不同之處在于兩點:
一是“年終獎”的發放數額有限制,如果不超標,公司可將“年終獎”視同工資薪金對待,依據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是所適用的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累進制的,從3%到45%,各檔稅率所帶來的納稅成本存在差異。
回報員工時選擇“分紅”的方式還是“年終獎”的方式,還需要企業的財稅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來計算分析。
文件依據
以上就是分紅和發放年終獎的稅負比較,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關問題的政策依據,納稅人可以自行查閱。
(1)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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