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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1 10:04:35 制度 我要投稿

零售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零售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零售管理制度

零售管理制度1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a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舅幤纺夸浀钠贩N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ㄌ兹‖F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零售管理制度2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零售管理制度3

  一、員工管理行為準則

  一、門店框架

  二、門店管理

  1、店長工作職責:店長是專營店的靈魂,主要負責店面的日常管理(人、財、物)、組織、激勵、培訓工作,全面負責店內員工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員工管理:對員工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包括遲到、早退、儀容儀表、待客禮儀、衛生等的全面管理。

  a、幫助員工做好正確的職業規劃、職業定位,幫助員工快速成長,為其創造晉升條件。

  b、做好員工的激勵工作,根據店面管理及考核制度,對員工工作進行準確評估,以鼓勵先進,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性循環工作氛圍。

  c、經常與員工溝通,協調人際關系,努力創造積極、愉快的工作氛圍。

 。2)店務管理:對店內設備、貨品、賬目、安全措施等進行全面管理,具體為:a、設備管理――對店內各種電器、收銀機等設備的運作和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有問題及時解決。

  b、賬目管理――做到帳目清晰,錢賬相符。

  c、貨品管理――認真做好產品的銷售統計工作,保障合理庫存。:

  d、安全管理――對門窗、電器開關進行檢查后關店,消除安全隱患。

  e、每日工作做到日清日結,日結日高。

 。3)培訓管理:對新進員工及老員工做好日常的培訓工作,幫助新老員工提高專業技能,具體為:

  a、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

  b、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c、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會員管理:對店內的顧客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提高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具體為。

  a、根據店內會員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做好顧客信息的錄入工作,確保會員信息真實準確。

  b、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

  c、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分析顧客的忠誠度、購買產品情況、到店情況等,針對不同顧客做針對性會員促銷活動。

  d、會員顧客的信息管理:給會員發生日、節日等各種問候、回訪及促銷信息,維護會員對品牌的忠誠度,從而提高會員到店次數,增加到店人數。

 。5)銷售管理:根據店面的實際情況做好店內的業績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為:a、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周、日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b、根據銷售計劃,制定相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并報總公司及代理商批準。 c、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結束后對以上兩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根據員工表現情況進行獎勵。

  d、對員工銷售能力的'管理,及時對員工在工作中出現的銷售問題進行培訓及解決。

  2、組長(第二負責人):在店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店長不在時協助店長做好店面的各項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能:

 。1)賣場流動崗位,引導顧客辦理業務,詳細熱情介紹相關業務知識,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員工完成銷售。

 。2)負責賣場衛生和門前三包衛生。

 。3)隨時糾正員工不良行為,與員工一起學習探討正確的工作方法,學習上級交代的學習任務。

 。4)班長職責: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及時傳達上級精神;組織員工學習,帶領員工完成工作目標;負責各區衛生;隨時反映情況,共同協商解決問題。

 。5)店員職責:店員是基層工作人員,其儀容儀表代表了品牌形象,其言談舉止處處顯示了品牌及服務理念,具體工作職能為: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范。

  (2)努力學習專業及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

 。3)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做好顧客的服務接待(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4)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5)做好店內產品的整理及監控工作,防止偷盜,避免店內產品丟失破損。

  店面工作流程

  一、店長每日工作流程

 。ㄒ唬I業前

  1組織晨會的召開。

  a、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服裝、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b、傳達上級重要文件及通知。

  c、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d、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e、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2)店內狀況確認:

  a、店面、展柜、貨品的衛生清潔情況。

  b、店內貨品的陳列、補貨、促銷、訂貨等。

  c、電器、燈光、音樂、宣傳資料等準備情況。

  d、暢銷貨品的儲備及展示確認。

 。ǘI業期間

  A、無顧客時的工作(有序的安排好員工的工作及其他準備工作,時刻為銷售做好準備)

  1)記錄當天晨會日志。

  2)顧客資料的整理,上傳公司后臺,定時進行呼叫回訪。

  3)時刻檢查貨架上有無空缺商品及是否短缺,提醒店員計劃補上。

  4)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5)監督促銷活動的實施和進展,提醒店員及時向顧客做好宣傳和介紹。

  6)對新員工作出相應的指導和培訓。

  7)安排老員工對專業知識的鞏固學習。

  8)安排員工輪流在店面周圍發宣傳單,吸引顧客到店。

  9)贈品的合理贈送,時刻維護顧客服務。

  10)時刻維持店內的衛生狀況。

  11)合理安排員工輪流用餐。

  B、有顧客時的工作(時刻圍繞銷售,做好細節工作,提高業績。

  1)仔細觀察銷售過程,隨時準備提供有必要的協助。

  2)隨時幫助后進員工的銷售,提高后進員工的銷售能力。

  3)激勵和跟蹤所有員工對自已銷售目標的完成,及時調整銷售計劃。

  4)緊盯每一個員工的成交能力,隨時分析店面成交率及店面單筆成交金額的水平值。

  5)時刻關注目前銷售與計劃的差距,將情況告知員工,激勵員工再接再勵,為店面總

  業績目標的達成時刻努力。

  6)處理營業中顧客投訴。

  7)服務禮儀規范時刻監督提醒。

  8)空缺商品再次檢查并補貨,提醒店員,嚴格防范貨品丟失。

 。ㄈI業結束

零售管理制度4

  藥品進貨和驗收質量管理制度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藥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三、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并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柜,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藥品專柜。

  七、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拆零藥品管理制度

  一、藥品在拆零前,銷售人員應仔細查看藥品的包裝、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以及藥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必須注明的內容,并檢查藥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定,嚴禁將不合格藥品拆零出售。拆零藥品保留原包裝和原標簽,嚴禁拆零藥品用其它無標示的容器盛裝。

  二、拆零藥品應陳列在拆零藥品專柜,按貯存要求擺放整齊,瓶蓋要隨時旋緊,以防受潮變質。拆零藥品專柜應有明顯的標識。

  三、拆零藥品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分零使用的藥匙(至少兩支)應裝入防塵、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應整齊擺放。

  四、藥品拆零裝袋,不得用手直接觸摸藥片或其它劑型藥品,應使用藥匙取藥裝入藥袋,并在服藥袋上標明品名、規格、服法、每日、每次劑量和藥品有效期等,以保證病患者用藥安全。

  五、拆零銷售的藥品應做好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銷售完日期記錄,經辦人應簽字或蓋章。

  藥品養護檢查管理制度

  一、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環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為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設備,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溫濕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采取篩選,涼曬,熏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濕度情況進行檢測,并按時記錄。溫濕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采取通風除濕、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濕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中藥飲片購銷管理制度

  一、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并對質量進行驗收,做好驗收簽字。

  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進票據應按購進時間順序單獨分月(季)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三、必須配置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所需的設備。各類設備應清潔衛生,計量器應秤戥準確。

  四、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到質量復核,不得錯斗、串斗,防止混藥事故。裝斗人員應填寫裝斗復核記錄。

  五、中藥飲片斗前應張貼統一印制的藥品正名正字標識。

  六、中藥飲片應憑醫師處方配方銷售,按照審方、計價、開票、配方、核對、發藥的程序進行操作。

  七、中藥配方處方應收集留存并分月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配方銷售記錄。

  衛生和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店堂前的招牌應完好、整潔。店堂內地面、墻壁、頂棚無積塵,無污染物,無蜘蛛網,無碎屑剝落。店堂內的清潔應按時打掃,并隨時保持貨柜、貨架、各類商品和各種用具的清潔和衛生。

  二、藥品貨柜上安裝的柜門應完好,取用商品后應及時關好,以防止異物、灰塵、老鼠或其它動物進入造成藥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所有人員要注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發、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應勤洗勤換,保持整潔。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資料要保管兩年以上,留存備查。

  五、凡發現員工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應及時調離接觸藥品的崗位。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員應樹立為顧客服務、對顧客負責的思想,將“顧客至上、信譽第一”作為企業經營的宗旨。

  二、每天營業前應整理好店堂衛生,并備齊商品。店堂內應做到貨柜貨架整潔整齊、標志醒目、貨簽到位。

  三、員工上崗時應著裝統一,整齊清潔,佩帶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務,有舉止端莊、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務環境。

  四、營業員接待顧客時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態度和藹,使顧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優質服務的滿足和愉悅。

  五、計價、收款應準確,找補的零錢要禮貌地交給顧客,并叮囑顧客當面點清。

  六、應設咨詢臺,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七、應將服務公約上墻,公布監督電話,設有“顧客意見簿”,認真對待顧客投訴并及時處理。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是國家加強藥品管理,指導合理用藥的依據,公司各部門及連鎖門店有責任和義務主動做好該項工作。

  二、藥品不良反應主要是指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藥品不良反應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三、當有顧客反映在本店購用藥品后出現不良反應的情況時,當班接待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聆聽顧客的敘述,詳細詢問顧客相關情況,如屬藥品未標明的不良反應現象,應將收集的信息填寫《不良反應記錄表》,并及時報告質管部門,由質管部門核實情況后報告當地藥監局。

  四、一般不良反應可在24小時內以填報《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的形式報質量管理部門,如收到較為嚴重和嚴重的不良反應必須立即電話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待事情處理后,補填報《藥品不良反應記錄表》

  五、遇到顧客反映的不良反應事件時,工作人員應勸告顧客立即停藥,視情況對顧客進行合理的解釋,比較嚴重的不良反應應規勸顧客或患者立即到醫院處理。

  不合格藥品和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一、對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通知的不合格藥品,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藥品存放處,并按通知的要求由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二、在銷售和養護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藥品,應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藥品存放處,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藥品擴散化。

  三、對于顧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質管員確認后放入不合格藥品存放處。

  四、對有效期在6個月(可自定時限)以內的近效期藥品應及時銷售。臨效期時限應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藥品處理。

  六、近效期藥品為重點養護檢查藥品,應每月養護檢查并有記錄。

  七、因各種原因產生的不合格藥品,均應作好不合格藥品登記和處理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應藥監局質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制度

  一、為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

  二、應認真學習掌握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序規范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作。檢查考核主要內容即:

  1、硬件建設狀況;

  2、以制度為標準,檢查考核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熟悉《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對本藥房經營藥品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全面負責本店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創造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使之與經營質量要求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努力營造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提升藥品經營企業形象。

  三、為質管員作好本店質量管理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和提供強有力支持,保證質管人員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支持其合理意見和要求。

  四、組織員工學習和執行好藥品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門店質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員工的專業服務水平。

  五、檢查督促質量管理制度,崗位履責,工作操作程序的執行落實情況。

  六、重視顧客對藥品或其它商品質量的投訴,對顧客的意見或建議給予及時答復。

零售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三條定點零售藥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后購藥和便于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ǘ┳袷亍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ㄈ﹪栏駡绦袊摇⑹。ㄗ灾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ㄋ模┚邆浼皶r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ㄎ澹┠鼙WC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愿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幤方洜I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ǘ┧帋熞陨纤帉W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ㄈ┧幤方洜I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ㄋ模┧幤繁O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統發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藥。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藥師審核簽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6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零售管理制度7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零售管理制度8

  化學藥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蝕性。為管好實驗室化學藥品,預防化學藥品有可能帶來的安全事故發生,我校特制定化學藥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學藥品統一放入實驗室內,根據其特長分類存放。

  二、化學藥品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負責管理,其他教師如有需要,可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發放并教會其注意事項,作好登記。

  三、實驗室內嚴禁煙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四、定期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

  五、使用危險化學藥品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實驗中和實驗后危險化學藥品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

零售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鹗罩、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ㄒ唬┚C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萍膊》乐卧海ㄋ、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ㄋ模┆毩⒃O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B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ǘ┲辽儆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ㄈ┡c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ㄎ澹┘{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獒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ǘ┖瞬獒t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ㄈ┖瞬榕c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ㄋ模┖瞬榕c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葬t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ǘ┗踞t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ㄋ模┮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埗c,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ㄎ澹┮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ㄆ撸┓ǘù砣、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ò耍┓ǘù砣、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巍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傤~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己私Y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ǘ⿻和;虿挥钃芨顿M用;

 。ㄈ┎挥柚Ц痘蜃坊匾阎Ц兜尼t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ㄒ唬┽t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ㄈ┙涐t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ㄋ模榉嵌c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ㄎ澹┚芙^、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ㄆ撸┒c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ò耍┽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ň牛┍坏蹁N、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ㄊ┓ǘù砣、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ㄊ唬┪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ㄊ┒c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ㄊ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斀獬钠渌樾巍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ǘ┲辽儆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ㄋ模┌此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ㄆ撸┓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零售藥店申請表;

 。ǘ┧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ㄋ模┽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ò耍┦〖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樗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ǘ┖瞬閳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ㄈ┖瞬獒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ㄋ模┖瞬榕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瞬獒t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ㄋ模┮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ㄎ澹┓ǘù砣恕⑵髽I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ǘù砣恕⑵髽I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巍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ǘ⿻和=Y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巍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ㄒ唬┽t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ǘ┌l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ㄈ┮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ㄋ模┮詡卧、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榉嵌c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ㄆ撸⿲⑨t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ò耍┚芙^、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ň牛┍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ㄊ唬┍坏蹁N、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ㄊ┪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ㄊ模┮蚨c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11

  1.目的:規范本店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67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1條、64條。

  3.適用范圍:本店環境衛生質量管理。

  4.責任: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營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

  5.1.1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不擺放與營業無關的物品,無污染物。

  5.1.2營業場所門窗、玻璃柜明亮清潔,地面無臟跡,貨架無灰塵、污漬。

  5.1.3營業場所墻壁無塵、無霉斑、無滲漏、無不清潔的死角。

  5.1.4藥品包裝應無塵,清潔衛生;

  5.1.5資料樣品等陳列整齊、合理;

  5.1.6禁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5.1.7拆零藥品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

  5.1.8營業場所,符合常溫條件,并與室外環境有效隔離。營業場所應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及其他區域分開,符合衛生、整潔要求。

零售管理制度12

  一、為確保所陳列藥品質量穩定,避免藥品發生質量問題,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陳列的藥品必須是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格藥品。

  三、陳列的藥品必須是經過本藥店驗收合格,其質量和包裝符合規定的藥品。

  四、藥品應按品名、規格、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條件要求分類整齊陳列,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物價標簽必須與陳列藥品一一對應,字跡清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中藥飲片與其他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五、拆零藥品必須存放于拆零專柜,做好記錄并保留原包裝標簽至該藥品銷售完為止。

  六、需要低溫保存的藥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溫下陳列,需陳列時只陳列包裝。

  七、中藥飲片應一味一斗,不得錯斗、串斗、混斗;裝斗前應進行質量復核,飲片斗前必須寫正名正字。

  八、對陳列的藥品應每月進行檢查并予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九、用于陳列藥品的貨柜、貨架等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零售管理制度13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零售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加強本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四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質證書。銷售人員要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第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ㄒ唬┲饕撠熑藣徫回熑沃;

  (二)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ㄈ╀N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現場管理制度;

 。ǘ┌踩珯z查制度;

  (三)隱患整改制度;

 。ㄋ模┦鹿蕡蟾嬷贫;

  (五)查驗操作規程;

 。┎鹣洳僮饕幊;

 。ㄆ撸┒汛a操作規程。

  第九條煙花爆竹銷售場所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ㄈ┝闶劬W點選址及外部距離應符合《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要求規范》(AQ4128-20xx)規定;

  (四)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心智健全,男65歲以下,女60歲以下;

  (五)零售網點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實行專店、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饕撠熑吮仨殔⒓討辈块T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并取得上崗資格;

 。ㄆ撸⿷覓臁稛熁ū窠洜I(零售)許可證》和賬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ò耍┡鋫2個(含2個)以上的5公斤干粉滅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網點的電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易產生火花的照明燈、刀閘開關等要安裝防爆燈罩或防護設施。

  第十條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總量不得超過許可核定存放量;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住宿,不得設置爐子等明火設施。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嚴禁煙火;

 。ǘ┙刮鼰;

 。ㄈ┙乖阡N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零售網點的消防器材應每天檢查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埋壓和挪用。

  第十五條零售網點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搬運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就近采購本縣經營批發企業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臺賬,做到進貨、銷售和庫存情況相符。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零售網點不得私制、懸掛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市容的宣傳形式。

  第二十條零售網點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禁止連攤、連片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零售網點的銷售和儲存場所泄露的少量藥物,要用濕拖布及時清理,嚴禁用掃帚清掃。

  第二十二條零售網點發生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并通知附近人員有序疏散。

  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零售網點,是指依法在本縣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或備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零售管理制度15

  一、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范。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六、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七、處方藥必須由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八、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九、嚴格執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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