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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1
1、及時繪定中腰線,大型貫通有設計、審批總結,各類通知符合《規程》規定。
2、嚴格按《規定》制作圖紙。
3、按要求完成地質“三書”、地質預報和水情預報,預報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4、制定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
5、健全各類臺帳,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設計。
6、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留設,符合《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 《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各類探放水鉆孔的質量符合《礦井水文地質規程》
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2
1、及時繪定中腰線,大型貫通有設計、審批總結,各類通知符合《規程》規定。
2、嚴格按《規定》制作圖紙。
3、按要求完成地質“三書”、地質預報和水情預報,預報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4、制定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
5、健全各類臺帳,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設計。
6、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留設,符合《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 《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各類探放水鉆孔的質量符合《礦井水文地質規程》
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3
為規范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推進質量標準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我礦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單位務必貫徹執行。
第一條、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等專業口應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業務聯系必須通過委托書、通知書、專題會議等制度進行。
第二條、設計部門需要地質測量部門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系,提交委托書,并由總工程師簽字。
第三條、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兩年通知地質測量主管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第四條、采區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質測量主管科室,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第五條、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質測量資料,礦地質測量主管科室應在采面掘出來后五天提交;
第六條、掘進各種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質測量主管科室,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條、零星小型設計等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須事先與礦地質測量主管科室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條、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并在總工程師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差,保證地質測量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第九條、地測部門應對設計圖紙嚴格審核設計資料,對影響資源回收或因地質因素設計不合理,計算數據不符,要向設計部門提出,修改后才能計算標定要素,放線施工。
第十條、礦地測主管科室必須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第十一條、各類巷道開口(包括絞車窩、耳巷、采后掘進),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填寫開工卡片或委托書,通知地測部門準備資料,以便按設計要求放線并下達開工通知單,沒有開工通知單,未放線而私自開工的。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停頭和復工也應及時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測部門。以便地測部門及時收尺上圖。沒有通知書不予放線并且不驗收進尺,并對施工單位罰款100~500元。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都應建立班組延線制,做到班班有線、班班按線施工。地測部門和每班延長的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志,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則將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發現中腰線移動、損壞和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檢校。不得私自移動和損壞測量標志。否則將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如需延長中腰線,必須提前一天與地測部門聯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條、地測部門嚴格按《煤礦測量規程》第205、206、207條及時延長中腰線,并定期校核,(中腰線點距迎頭不超過30~40米,每掘進50~100米應對中腰線點進行一次檢查測量,并根據檢查測量結果調整中腰線)。如超出規程規定距離延長中腰線,中腰線偏差超過規定造成事故,由礦對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地測部門和施工單位每延長中腰線,必須對老點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能延線,嚴禁兩點延線。否則一經發現對其責任人和單位給予100~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超前鉆探和探煤厚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對不予配合、野蠻作業、無理擾亂地測部門正常工作的,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地質測量部門應隨時把獲得的現場地質測量信息通知施工單位。
第二十條、采掘工程在貫通、透巷、透老空、遇鉆孔、巖巷揭煤20~30米前或進入有安全距離要求的'危險區前,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按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以通知書的形式提出預報,經總工程師批準后,通知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否則因此造成事故,按礦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巷道進尺、收尺,應由施工單位等有關部門配合地質測量部門進行,并以測量部門的數字為準,施工單位擅自開口的巷道進尺不予驗收。并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鉆探設計由地質部門負責向鉆探施工單位提供。鉆探單位施工鉆探,并負責向地質部門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詳實鉆探原始記錄資料,鉆探施工單位不及時向地測部門提供鉆探資料,每次罰鉆探施工單位100~300元;提供虛假的地質資料,每次罰責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礦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地質人員要編制超前探測所需的各種圖紙,下達超前探測預測、預報,建立超前探測成果臺帳,超前探測要有設計方案、單孔設計及工程質量的總結報告,否則每缺一項(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超前探測工作,不得出現推委拖延探測工程工作,否則對單位主管罰款500元,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超前探測必須按規定的超前距進行探測,不得小于規定標準,否則發現一處對施工單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在采掘過程中,凡遇到斷層、出水、煤厚變化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生產單位必須向地測部門匯報,地測人員必須及時到達現場,按規定進行實測、勘驗、分析,做出判斷,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地質依據。采掘單位匯報不及時的罰款100~300元。地測部門不及時收集分析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條、地測部門應根據已查清的水文地質資料,提出情況分析和防范意見,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只有確認無危險后,方可掘進或回采,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地質測量部門須向回采部門提供回采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制作業規程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回采工作面進度,應由回采單位配合地質測量部門按規定進行丈量,并以地測部門的數字為準;
第三十條、回采工作面的實際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應以測量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通知回采單位,并向礦總工程師匯報;
第三十一條、煤巷隊施工時,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得隨意調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線,造成間隔煤柱的擴大或丟底煤,如發現此類現象,以偏差或丟底煤處計算,每米罰款100元。
第三十二條、回采工作面要按作業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反開采程序,如發生此類情況造成損失的,對施工單位按造成損失量市場價的50%進行罰款。
第三十三條、頂分層工作面,不得人為丟假頂及浮煤,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四條、放頂煤工作面,要嚴格按沿煤層底板回采,如遇地質構造或其它因素影響,要制定措施,無措施造成丟底煤,每米罰款200元。
第三十五條、放頂煤時,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規程要求,如發現一處不符合規程要求,罰款100元。
第三十六條、放頂煤時,放煤口處處要見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塊,如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七條、放頂煤時,頂煤要放凈,不得丟頂煤或未放煤,發現一處罰款1000元。
第三十八條、放頂煤時上、下端頭的煤要放凈,無故不放或未放凈,每次每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九條、放頂煤時老塘煤要清掃干凈,老塘頂網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凈,如未清凈或網未落至煤底板,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四十條、對回采工作面和各種停采線,由地測部門根據設計在現場標定出來,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時停采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并通知生產科儲量管理人員。如違反規定,未按設計停采,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對主管隊長罰款100元。
第四十一條、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須及時通知地質測量部門收尺測量。以便地測部門及時上圖。
本規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4
一、地測組織職責范圍
地測組織范圍為:井上、下測量工作,掘進給向巷道貫
通、停頭、復工、停采及工程進度通知單;巷道標定工作設計圖、繪制礦圖、井田區域地形圖、工業廣場平面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主要保安煤柱圖、片面斷面圖、井底車場圖、儲量圖等。收集地質資料,編制地質報告,編制《采區地質說明書》、《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收集礦井水文資料,編制礦井水防治預案,礦井水情水害預報,參加防治水工作,調查、分析礦井周圍廢棄及相鄰礦資料。
二、地測人員崗位責任制
1、積極參加礦、部門組織的業務學習和安全培訓。
2、根據設計圖紙的要求,對需要打中、腰線的巷道,要及時打中、腰線,并保證中、腰線質量。中、腰線距磧頭不超過20米。
3、每季度對新完工的巷道進行一次經緯儀測量,認真計算準確上圖,及時、準確上報每季度的采掘工程交換圖。
4、協助搞好井下采、掘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和技術管理。
5、及時、準確標定巷道開門位置,巷道貫通提前發出通知書。
6、及時、準確標定回采工作面采止線,并向生產部門發出停采通知書。
7、按規定及時提供各類地質說明書。
8、積極和采、掘生產部門聯系,搞好地質預報。
9、嚴格遵守礦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防治水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1、積極參加礦、部門業務學習及安全培訓。
2、堅持連續水文觀測、記錄。
3、在洪雨季節做好水情、水害預報。
4、堅持每月參加礦防治水安全檢查。
5、收集水情、水害資料,了解周邊煤礦水情、水害情況。
6、積極參加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嚴把工程施工質量關。
7、洪雨季節堅持24小時值班監察制度。
四、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地測人員在標定中、腰線時應積極同掘進隊聯系、溝通,防治發生工程責任事故。
2、地測人員應積極深入生產現場,與采、掘生產部門聯系,了解、收集地質資料,搞好地質預報。
3、當采、掘工作面地質變化較大時,應與生產部門溝通,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4、當發現井下有透水預兆時,應通知生產部門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發生。
5、經常同機電部門聯系,了解礦井排水系統運行狀況,洪雨季節前督促其加強排水設備檢修,確保設備完好。
6、經常與周邊煤礦聯系、了解采、掘工程現狀,防止發生超越礦界引發安全事故。
7、洪雨季節及時向各部門通報水情,反饋水情。
五、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
1、及時收集、整理井下各類地質資料,并分類歸檔。
2、整理出來的資料必須送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3、礦井測量成果報告必須送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4、各類礦圖繪制完成后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5、巷道開門、貫通、停采、復工等通知單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
6、地質預報水情水害預報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
7、防治水工程方案設計、施工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
8、《地質報告》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有審批簽字。
六、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及獎罰制度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違章、違紀行為。
2、努力鉆研業務,提高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
3、工作中嚴格按《煤礦測量規程》、《礦井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等要求執行,保證工作質量。
4、發生地測防治水事故后,要立即深入現場,了解、分析原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5、對發生的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
6、對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獎金金額為1000—5000元。
7、對工作中違章違紀者按50—100元處罰,工作中不負責造成事故的罰款500—10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七、地測防治水資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礦井地測防治水資料要及時整理,每個季度至少整理一次。
2、結合生產現場經常分析礦井地測防治水資料,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3、地測防治水資料必須歸檔保存于資料室,并有兼職保管員。
4、根據生產安全需要,隨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八、水害隱患排查、預報、跟蹤管理、檢查制度
1、每月26日為礦井防治水安全檢查日。
2、每年洪雨季節前要對礦井附近老窯廢區進行一次水害隱患大檢查。
3、堅持水情、水害年預報、月預報工作。
4、對檢查中發現有水害隱患的`,要實行跟蹤管理,直至消除隱患。
5、對防治水工程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嚴把工程質量關。
九、地測防治水設備、儀器、工具使用、管理、發放及報廢制度
1、設備、儀器、工具、由礦同意購買,由總工辦統一管理。
2、工作中需要的工具、儀器上班前到總工辦領出,使用后及時交還。
3、使用過的工具、設備、儀器要及時清理、保養。
4、有故障的設備要及時檢修,無法修理的設備要報礦技術負責人,經其同意后才能報廢,并造計劃重新購買。
5、工作中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儀器使用說明要求操作,不按要求操作損壞儀器、設備的按20—50%賠償。
6、新購設備、儀器、工具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的才能入庫。
7、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未經礦領導書面同意,嚴禁私自外借。
十、安全管理檢查驗收組織、檢查制度及獎懲制度
1、每月26日為安全管理檢查日。
2、地測防治水安全檢查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成員為相關技術人員及地測防治水成員。
3、每月必須對水害隱患、放水設施、巷道貫通措施等進行檢查。
4、洪雨季節前要對礦井附近老窯廢區進行水害隱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每月上旬必須對礦井排水設施進行檢查一次。
6、礦對在地測防治水安全上成績突出的給予1000—5000元獎勵,對工作不負責的,造成安全事故著根據情節輕重處100—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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