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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企業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貨運企業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貨運企業制度1
為加強道路貨物運送安全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運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制,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增進企業良性進展,按照《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送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規矩、規則和各級政府交通及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建立健全以駕駛員管理為重點的.運送企業安全管理機制,定期討論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美安全管理規則制度。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安全生產第一、二、三責任人及工作職責,設立安全專職機構、人員和安全工作專項經費,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實。
三、 抓好從業人員安全學習教導和培訓,每年初制定出全年從業人員安全學習教導培訓方案,并報送運管部門接受監督。方案中應含有學習道路運送安全管理法律規矩、行業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文件和會議精神、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安全行車學問等內容。
四、 嚴格車輛技術管理。根據"視情維修,強制維護'的原則,仔細做好車輛二級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和完美車輛技術檔案。
五、 從營運證照,車輛技術情況,從業人員資歷,車輛保險等方面把好參營車輛準入關,定期對車輛和駕駛員檔案舉行清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營運。
六、 開展常常性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保障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投入。
七、 制定并落實突發大事應急預案,(含重特事件故應急預案、自然災難應急預案、消防應急預案等),完美普通事故處置計劃。按規定以及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事故狀況,對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舉行處理。
八、 根據國家規定并結合實際對營運車輛舉行足額、齊全保險、不脫保、漏保。
九、 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安全統計報表及有關安全工作資料
十、 完成行業主管部門在一定時光內規定的其它專項安全工作。
貨運企業制度2
1.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據
1.1《道路危急貨物運送管理規定》
1.2《汽車運送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1.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停車場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車場應滿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3.1安檢部負責對停車場安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3.2安檢部設立專人對停車場舉行管理。
3.3安檢部應給予停車場專職管理人員相應的職權,專職管理人員應具備本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設備配置的種類、數量及質量要求
4.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確保駕駛員和押運員獲得充分的安全保證,及在發生車輛事故時提供須要的應急器材。
4.2車輛安全設備設施除了車輛購置時的原有配備外,按照運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按照駕駛員及押運員的反饋看法,按有關規定增配。
4.3車輛應配備滅火器、警告標志牌、標志燈等用于人身安全和應急
警告的安全設備設施。原則上,安全設備設施應存放在車輛備艙中,且應易于取用,同時不得干涉車輛及其總成有效運行。
4.4滅火器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或壓力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應避開受潮。滅火器應用于撲滅車輛發生的火災,用后應準時補充。
4.5警告標志牌,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具備熒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類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錐形標牌等。車輛因故停駐于道路上,駕駛員應按規定在車后設置警告標志牌。
4.6其他設備設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應急救援等設備設施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駕駛員、押運員應妥當保管,保證設備使用時有效。
4.7對于車輛上的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部門要加強管理,定期對特種設備舉行檢測,押運員和駕駛員也要在出車前、收車后對車輛上的特種設備舉行檢查。
4.8安檢部應對駕駛員、押運員舉行使用注重事項的講解,保證駕駛員、押運員能夠正確使用,避開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害;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舉行檢查,發覺失效,應準時更換、補充,建立管理臺賬。
4.9駕駛員或押運員發覺設備設施損壞或失效時,應準時向安檢部報告,以便修理或更換。
4.10押運員要確保危急貨物運送車輛運送的液化氣瓶或液化石油氣裝車完好、牢固,各裝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專用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
5.1停車場地面積應與停車數量相匹配。運送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運送其他危急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
5.2停車場地應封閉,并設立顯然警示標志,不得阻礙居民生活和威逼公共安全。按照需要,設置運送劇毒、爆炸和ⅰ類包裝危急貨物專用車輛的停車區,并設立顯然的警示標志,以隔離其他設備、車輛和人員。
5.3停車場設置進入、駛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車分別。
六、日常運行管理要求
6.1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記下車輛及危急貨物相關信息。
6.2停車場地設置專人值守,采取交接班制度。停車場管理員應對安全設施設備舉行相應查驗,確認完好有效。
6.3運送車輛應按區停放,車輛垂直投影應在區域內。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應確認已經關閉車輛功能性設施設備和貨物安全狀態。
6.4停車場應采取封閉管理,重要位置采取實時視頻監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檢查停車場安全設施設備的有效性。
6.6租用停車場時,安檢部要舉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時,應簽訂安全責任協議。
6.7安檢部應建立停車場設施設備臺賬和專人值班記錄;租用停車場時,需在安全責任協議中明確對方應建立設施設備臺賬和專人值班記錄。
貨運企業制度3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企業監控平臺專管人員、值班監控人員、調度員等。
二、管理主體及其職責分工
公司安檢部負責運送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臺的考察和選用、安裝和使用管理。
三、安裝規范和管理要求
3.1衛星定位裝置規定
3.1.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3.1.2監控平臺和聯網監控系統的要求
1)監控平臺應符合《道路運送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
2)車載終端要按規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監控平臺和全國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3)建立或租用監控平臺時,要執行交通部的相關規定。
3.2監控平臺運行規定
3.2.1定期檢查車載終端的運行狀況,建立車載終端檔案,記錄安全時光、使用狀況、維護狀況、車輛在線狀況等項目。
3.2.2準時向上級監控平臺傳輸定位數據,發覺中斷等大事,要準時處理。
3.2.3要將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錄入監控平臺。
3.2.4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控車輛行駛和駕駛員的動態狀況,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對浮現的異樣動態,準時上報和通報車輛。
3.2.5要建立駕駛員超速、疲勞駕駛、有意破壞衛星定位裝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下處理臺賬,并準時訂正和處理,臺賬應保存至少3年時光。
3.2.6要按照天氣條件、道路狀況等的變化,準時設定車輛運行速度,確保安全;要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準時記下和發布。
3.2.7對營運車輛運行過程采取實時監控;并對行業監管平臺的指令即時應答,執行安全指令內容。
四、監控內容和程序
5.1監控值班規定
5.1.1安檢部設置專職的監控崗位,采取24小時動態監控。監控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學問和能力,勝任監控工作,履行安全職責。
5.1.2監控人員應輪換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時,應提前申請調換。值班期間,監控人員不得脫崗、離崗,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1.3監控人員對上級監管平臺發出的指令,應準時做出回應,同時要匯報公司安檢部。
5.1.4監控人員應按規定準時填寫動態監控工作臺賬,包括上級下達的指令。
5.1.5監控人員對車輛超速、駕駛員疲勞駕駛、車載終端失效、非站點停車等現象,準時訂正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并記下臺賬。
5.1.6監控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提高監控業務水平。
5.1.7監控人員應定期總結監控工作中浮現的新現象、新問題,要報告安檢部,以便制定應對措施。
5.2監控值班室職責
5.2.1負責本公司gps監控管理系統的日常監控及各類監控信息數據的處置、記下、歸檔。
5.2.2監控公司gps監控設備運作狀況,組織解決硬件、軟件方面在使用過程中浮現的問題,保證gps監控管理系統正常工作。
5.2.3組織人員總結分析駕駛員違規狀況,把握其邏輯,提出改進方法。
5.2.4定期檢查監控數據記錄,確認違規記錄,分析管理缺陷,準時阻塞管理漏洞。
5.2.5每月對公司監控系統應用狀況舉行全面的總結分析,形成書面材料報告本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領導,并在公司安全例會上做專題匯報。
5.2.6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監控管理工作,并按時上報相關材料。
5.3監控管理
5.3.1監控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仔細履行gps監控職責。
5.3.2公司監管部門應堅持采取24小時值班制度,應設置專職監控人員對營運車輛采取24小時實時監控;應對監控到的每一次違章舉行教導、處罰、處理到位。
5.3.3監控人員應全面把握gps監控操作系統,并對各線路的基本運行條件和交通特點做到全面認識把握。生產部門應加強與安全部門的交流。確保安檢部門準時把握車輛運行作業方案,保證監控效果。
5.3.4公司應利用對gps監控系統的開發通過,全過程跟蹤駕駛員安全行車行為,消退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私自包車等各類違章行為,提升安全生產過程預控能力。
5.3.5公司使用自己的監控賬號登陸,密碼不得外泄,更改密碼需經本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同意。
5.3.6對gps監控過程中發覺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非正常線路營運、高速道路違法停車等違法違章行為,應做到準時警告、準時制止、準時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看法形成通報。以此警示其它駕駛員,消退各類違章。
5.3.7對全部監控車輛視安全條件挑選性發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陰雨、冰雪、濃霧等惡劣天氣和突發狀況,應隨時發送安全調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5.3.8監控時對行車過程中的報警及發覺的擔心全行為,應立刻發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訊方式舉行訂正、責令整改并做好記錄。
5.3.9監控人員應通過位置查詢、車輛數據分析等功能對營運車輛舉行抽查,對發覺的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私自包車等違規現象,按相關規定舉行處理。
5.3.10各單位應天天對監控狀況舉行匯總、分析,對駕駛員的違法、違紀、違章、違規行為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準時舉行教導處理。
5.3.11監控人員對監控狀況應做好各項值班記錄,記錄填寫應仔細規范,內容詳實、精確 。
5.3.12在使用gps監控系統過程中發覺的系統問題及缺陷,應準時反饋到公司總經理,統一舉行解決處理。
5.4夜間及重點車輛監控
5.4.1將本單位車輛舉行分類管理監控。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夜間運行車輛的實時跟蹤監控。
5.4.2應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加強生產組織部門與安檢部的交流,對當天運行的車輛做好記下,作為重點監控對象,舉行實時跟蹤監控。
5.4.3加強夜間運行車輛的實時跟蹤監控。對夜間運行的車輛,特殊時當天22時至次日5時階段運行的'車輛應重點加強安全監控。對屬于正常運行的車輛,應加強車輛行駛速度和疲勞駕駛的監控。
5.4.4監控人員擔當惡劣天氣的預警預告職責。遇有雨、雪、霧、冰凍、大風、冰雹等惡劣天氣時,立刻在當日6:00通知到本單位主要領導,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應密切注重以天氣變化狀況,隨時按領導指令準時啟動應急預案。
5.4.5對可以預見的惡劣天氣,監控人員應提前一天通知到全部駕駛員及運營車輛,并做好記錄。
5.5行駛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惟獨一條機動車道的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0公里。
5.5.2在同方向劃有2條機動車道且沒有限速標志、標線或封閉車道的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
5.5.3在高速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10公里。
5.5.4在有限速標志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
5.5.5超速駕駛的定義:在高速馬路上行駛,時速超過11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
5.5.6因天氣和道路因素限制時,公司要設定低于道路設計的行駛速度;超過該速度時,也視為超速駕駛。
5.5.7夜間行駛時,車速應控制在該路段日間限制速度值的80%以內。
5.6疲勞駕駛的界定
駕駛員延續駕駛車輛4個小時未停車歇息20分鐘的;24小時內延續駕駛車輛超過8小時的; 24小時內延續駕駛車輛超過8小時的,均視為疲勞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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