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15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3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小路口鎮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6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7
1、目的
進一步保障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鞏固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適用范圍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3、工作要求
3.1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2各級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3.3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同級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3.4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資料和程序
4.1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推薦、審議透過、民主選舉、
民主評議、審查監督等五項職權。
4.1.1審議推薦權
4.1.1.1本單位經營管理狀況、發展規劃和重要決策。
4.1.1.2本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項。
4.1.1.3工會與企業就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群眾協商的狀況。
4.1.1.4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工作狀況和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
4.1.1.5本單位財務預決算,重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項。
4.1.1.6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2審議通過權
4.1.2.1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群眾合同草案。
4.1.2.2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群眾合同草案。
4.1.2.3本單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4.1.2.4本單位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4.1.2.5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3民主選舉權
4.1.3.1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
4.1.3.2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4.1.3.3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4民主評議權
4.1.4.1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4.1.4.2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經營管理人員。
4.1.4.3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5審查監督權
4.1.5.1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狀況。
4.1.5.2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重要事項落實狀況。
4.1.5.3群眾合同和專項群眾合同履行狀況。
4.1.5.4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交繳、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狀況。
4.1.5.5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2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群眾合同,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雙方共同承擔職責和義務并保證合同履行兌現。
4.3職工代表
代表應具有必須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業務技術知識和管理潛力;有較強的職責感,做好本職工作,關心企業、遵守紀律、聯系群眾、辦事公道。在職工中有必須威信。
4.3.1職代會代表的產生
4.3.1.1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式,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前以由各基層工會組織醞釀提名候選人,候選人數額比應選代表名額多10%。
4.3.1.2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等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工人和管理人員不少于7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超過30%。青年和女職工占適當比例。
4.3.1.3公司領導、本部部門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選區,參加直接選舉。
4.3.2代表名額分配:以職工總數比例的3%產生。
4.3.3代表實行常任制,一般與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
選連任。
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職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范圍內調動仍保留資格。離退休、病故及調出本公司系統范圍的代表,其資格自行撤銷。根據需要,代表資格撤銷的單位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意,可補選同等數額的代表。
4.3.5代表資格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推出正副團長各一人。
4.3.7根據需要,可邀請未當選為代表的單位(項目部)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邀請離退休老職工、職工家屬及其他人員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會上能夠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3.8職工代表的權利
4.3.8.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3.8.2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推薦權和參與權。
4.3.8.3參加與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4.3.8.4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應得的`待遇。
4.3.9職工代表的義務
4.3.9.1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潛力,做好本職工作。
4.3.9.2聯系選舉單位職工,表達職工的意愿和要求。
4.3.9.3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4.3.9.4及時向選舉單位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狀況,理解評議監督。
4.3.9.5模范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
4.4組織制度
4.4.1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4.4.2主席團推薦執行主席1名,秘書長一名。
4.4.3主席團職責
4.4.3.1審議通過大會的議題、議程。
4.4.3.2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4.4.3.3聽取工作機構的工作匯報和代表團長對議案的審查意見,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4.4.3.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4.4.4公司職代會每年一次,在年初與工作會、黨建會合并舉行,會議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狀況,經公司行政、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能夠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臨時會議也能夠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
4.4.6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做出決議須有代表總數的半數透過方為有效。選舉和透過的形式由主席團確定。
4.5會議議題
4.5.1會議議題應圍繞加快企業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開展。職工代表個人提出的有關事項,經主席團審議確認后,也可作為會議議題。
4.5.2會議議題在大會預備會上透過方可確立。
4.5.3凡準備提交大會討論審議的報告、計劃、方案和制度,一般應在會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會。
4.5.4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設立相應的組織,負責起草會議文件、宣傳和會務準備。成員由黨政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
4.5.5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公司工會
召集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給予確認。聯席會可根據會議資料邀請公司黨政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4.5.6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設以下不脫產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4.5.6.1提案征集、審理工作委員會。
4.5.6.2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委員會。
4.5.6.3職工福利委員會。
4.5.6.4評議監督干部工作委員會。
4.5.6.5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
4.5.6.6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
視狀況,還可增設其他專門工作委員會。
4.5.7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員7至15人。各委員會一般由比較熟悉對口業務、政策,有必須組織活動潛力,辦事公道、群眾威信較高的職工代表組成。也能夠聘請有工作經驗、業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參加,但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應超過委員會的半數。
4.5.8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4.5.8.1討論審查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4.5.8.2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授權審定屬于本工作委員會職責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并負責向下次大會報告、征得確認。
4.5.8.3收集核實有關提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處理。
4.5.8.4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
4.5.8.5承辦大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4.5.9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一般每季活動一次。每次活動有記錄,定期向大會報告工作。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5、主要風險與關鍵控制
5.1主要風險
應建而未建立職代會制度,不按時召開職代會或不執行職代會決議、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行為。
5.2關鍵控制
各單位要自覺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職代會制度,不走形式、不走過場,切實把職代會制度作為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徑。
6、附則
6.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會辦)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8
職代會制度是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院黨支部領導下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醫院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開1~2次會議,每次大會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決議或選舉應有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召開職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1)聽取、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通過醫院改革方案,職工獎懲條例、獎金分配方案、群眾福利等有關醫院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3)審議通過醫院財務預算、決算,或重大經濟決策和醫院重大基建投資,大型設備儀器購置等重大活動。
(4)監督和評議醫院中層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職代會討論的重大活動。
四、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臨時討論的重要問題,可由工會推薦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9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學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職工大會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特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產生。
教代會代表應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經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任期月工會屆期,全校的教研組劃分若干選區,后勤組為獨立選區,校行政人員均分到各選區。各選區先進行候選人提名,并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通過協商確定候選人,然后根據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各選區代表名額按該選區員工數的30%左右比例確定。教師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職員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因調動、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缺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選。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肖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及其領導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協助和支持校長做好學校管理工作;
(3)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職權
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預決算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等。
審議決定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等。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條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為有效。
教代會如開的程序為:
第一階段: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由學校黨政工提出本次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工會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經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同意,由黨支部發文實施。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小組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學校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發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各專門工作小組的產生及工作。
學校設立提案審理小組、教改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干部小組、民主理財生活福利小組和紀律監督小組。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名,成員以教職工代表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由工會提出來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教代會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教職工、學生,也可以是本校退(離)休干部及教職工家屬。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條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由工會負責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并明確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提案可以由個人或幾人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審理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審理小組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第九條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1)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代表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民主聯席會議由校工會主席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學校行政或工會提出,并經學校黨組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3、修改大會決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教代會所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學校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
(2)工會召開聯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一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修改決定,并向下一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3)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第十條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教代會應建立并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建檔、存檔的范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及處理結果記錄;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十一條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本制度在具體執行時,如疑問或細節不清,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或者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確定該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四百人。具體人數可結合企業實際在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作出規定。
三、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并根據需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四、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或者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五、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
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七、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向職工代表公開會議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八、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都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的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制度。
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費用,由企業管理費列支。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2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全省一流中學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點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案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教研組、行政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時,可特約臨時工、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列席會議)。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如代表因故離校,由所在部門(組)的教工補選代表。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十一、教代會委托學校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3
一、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總支審查批準產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模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代表產生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有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 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 討論教職工的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 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 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 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4
第一條全體教職工均有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20-30%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條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按時換屆,特殊情況,經批準可提前或推遲換屆。
第四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圍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深化內部改革,增強學院活力,關心群眾生活等群眾關心的問題,
第六條學院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各代表團醞釀提名,大會選舉產生。如因退休、調離,可提出申請增補,經院工會審議,另增選代表。專門工作委員會行使教代會通過的',按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群眾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九條本規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院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本規則由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政聯席會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5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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