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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時間:2024-11-29 16:11:31 芷欣 制度 我要投稿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23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23篇)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3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4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總支審查批準產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模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代表產生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有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5

  根據訂單號32教育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2月8日,學校員工代表大會的規定,制定本系統是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以保證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學校管理制度,促進學校運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育代表委員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師代表大會及其代表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一、教師代表大會的任務

  國會應該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落實黨的路線、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所有時間。認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學校、集體和教員,協調學校的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的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發揚的精神所有權,并確保完成學校的各項任務。

  二、教師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聽取章程草案制定、修改的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等專題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福利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任免、考核、獎懲的相應措施;

  (五)審議關于處理學校上次(二)教學代表會議提案的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考核;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經學校和學校工會同意的其他事項。

  教師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以會議決議的形式提出。

  三、教會代表所享有的權利。

  (一)在教會代表會議上有表決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師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建議,查詢和監督建議的處理;

  (四)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五)在執行職務中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

  四、教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改革和發展職業教育,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和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代表大會的任務;

  (三)為人公正,為人正直,與教職工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真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6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督評議干部、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審議和通過重要規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教代會的代表,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7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小路口鎮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醫院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醫院職工代表大會(簡稱職代會)制度,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權利,根據《工會法》以及全國總工會、衛生部《關于加強醫療衛生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職代會是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院務公開的重要載體,是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

  職代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醫院重大決策,參與醫院經營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行民主監督醫院,促進單位健康發展。

  第三條職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受醫院黨組織的領導,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的利益關系,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代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如遇有特殊情況,經上級工會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但期限不得超過本屆任期的一半。

  職代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會議。職代會閉會期間,遇到重大事項或重要問題,經黨、政、工聯席會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章大會的籌備

  第五條職代會新組建或換屆,必須在院黨組織領導下成立籌備領導小組開展工作。籌備領導小組由黨、政、工有關人員及職工代表組成。籌備領導小組根據需要可設立秘書組、代表資格審查組、提案組、會務組等若干專門工作小組。

  第六條籌備領導小組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召開職代會的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職代會代表的選舉辦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額分配、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大會日程、議程。安排院務公開、民主評議干部要制定好工作方案;

  (二)提前做好大會提案征集工作;

  (三)做好職代會代表選舉和培訓工作。

  第七條屆中召開職代會的籌備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均可當選職代會的代表。職工代表必須具有較高的主人翁責任感、全局觀念及專業技術水平,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能得到職工的認可。

  第九條職代會新建或換屆時,應制定職工代表選舉辦法,并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

  選舉辦法應包括代表條件、代表人數、各類人員比例、選舉單位的劃分和名額分配、選舉方法和步驟等。選舉辦法經黨組織審查并征求行政意見,由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并向職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經黨組織審查并征求行政意見,由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并向職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①審查當選職工代表是否符合選舉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②審查當選職工代表比例和結構是否符合選舉辦法的規定;

  ③審查當選職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推薦程序;

  ④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第十條代表名額。代表名額的確定要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而定。1000人以上,代表應占總其總數的8-10%。500-1000人代表應占總其總數的10-15%。

  第十一條代表構成。職代會的代表應充分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后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其中一線工作的臨床醫護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70%。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保證適當比例。

  第十二條代表的產生。根據醫院實際情況,按科室、部門為選舉單位,人數過少的部門,可聯合組成選舉單位。各選舉單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額和結構比例,通過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由職工直接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票數超過所在選舉單位應到職工數的半數以上才能當選。院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也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所在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第十三條各選舉單位將選舉結果報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或院工會委員會后,由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效,確定后張榜公布,并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第十四條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連選連任。

  醫院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一,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即為工會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對本單位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參加對本單位行政領導的評議和質詢;

  (三)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四)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因行使民主權利遭受打擊報復,可向工會提出申訴,工會組織應積極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直到解決為止。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作風正派,團結同志。不利用代表資格謀求個人私利,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四)定期通報參加職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七條職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職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黨、政、工、團領導及中層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等。

  列席代表由院工會提名,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批準,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職代會開(閉)幕式,可邀請老領導和老職工作為特邀代表出席。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的資格管理:

  (一)職工代表調離醫院、退(離)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按規定補選;

  (二)職工代表在醫院內調動轉崗,原則上其代表資格在屆內有效,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活動;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規定程序撤換代表資格:

  1、因違法違紀、嚴重失職受到處分的;

  2、不能履行代表義務,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3次以上的;

  3、因病假、事假、出國、脫產學習或者停薪留職一年以上,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的;

  4、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義務的。

  第十九條代表缺額,根據工作需要,可進行增、補選。

  撤換和增、補選職工代表的程序:

  由原選舉單位向工會提出撤換或增、補選的申請,工會委員會進行討論,必要時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作出決定后通知原選舉單位;原選舉單位按照民主程序進行選舉,結果報工會審查,由職代會聯系會議決定,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撤換和增、補選情況。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團。職工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民主推薦團長。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職工代表按時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各項活動;

  (二)組織職工代表討論審議會議文件和各項議案,收集整理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上報主席團;

  (三)收集職工代表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議,整理上報工會和提案審查小組;

  (四)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以及大會期間有關的會議任務;

  (五)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及時向本科室、本部門傳達職工代表大會精神,協助、督促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提案和院務公開工作在本科室、本部門的落實;

  (六)主持本科室、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工作。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政策、文件及民主管理等有關知識,開展經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的培訓。職工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培訓一次,培訓以系統培訓與專題培訓相結合,內容包括:職工代表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與醫療衛生工作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職工代表大會和院務公開等有關民主管理知識;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有關政策及醫療衛生單位管理的相關知識。具體培訓內容可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四章職代會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應設立主席團。主席團是職代會開會期間的領導機構,主席團堅持集體領導,實行執行主席制。主席團成員不實行常任制。

  主席團成員在職代會代表中提名,由黨政工領導干部、中層干部、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黨政領導干部不超過半數。主席團成員一般設7-15人。

  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由籌備領導小組(屆中由工會)負責提出后,經職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研究需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大會期間有關民主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職代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受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職代會閉會期間,專門工作小組在工會的主持下開展工作。

  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可由職工代表和非職工代表組成,組長必須是正式職工代表。成員由院黨組織審查并征求行政意見,經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通過,并向職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專門工作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在職代會召開前,征集提案,審議提交職代會有關議案,做好審議議案的準備工作;

  (二)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根據職代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專業工作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決定的問題,并向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三)組織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職代會決議的貫徹實施情況和職工提案的辦理情況,聽取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辦理職代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職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行使職代會職權。職代會執委會成員在主席團成員、工會委員會委員、部門工會主席、普通代表等人員中選舉產生組成。職代會執委會應推薦產生正、副主任和秘書長若干人。職代會閉會期間,執委會議由醫院工會負責召集。

  職代會執委會成員在任期內調離本院,離退休時,應依照規定程序及時替補,并在下一次職代會確認。

  第二十七條職代會執委會的職責是:

  (一)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二)聽取、討論各代表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各項議題、議程的審議意見;

  (三)討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

  (四)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代會的職權,負責處理相關工作;

  (五)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或遇特殊情況,可由工會召集,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

  職代會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工會委員會成員、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職代會主席團成員,黨政主要領導參加。根據會議內容可以邀請有關職工代表參加。聯席會議應做好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九條職代會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職代會的.授權,根據職代會原則通過的內容修改有關方案,協商處理職代會決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協商處理職代會職權范圍內涉及單位局部范圍或少數職工利益的臨時性問題;

  (三)聽取各代表團和專門小組工作匯報;聽取院務公開落實情況、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職代會籌備方案和職工代表的撤換、替補、增補等事項;

  (五)審議、通過或決定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職代會聯席會議不得代行職代會職權,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必須提交下一次職代會予以確認。

  第五章職代會職權

  第三十條對醫院建設與發展的重大事項行使審議建議權。

  內容包括:聽取和審議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包含藥品)工作報告,審議重大改革方案,人才建設規劃,醫院的中長期建設發展規劃,重要工程項目、大型設備計劃、對外重大合作項目以及醫院建設與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行使審議通過或否決權。

  內容包括:醫院醫療體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辦法及其它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對職工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項行使審議決定權。

  內容包括:職工住房補貼方案、職工福利費使用及管理辦法、困難職工生活補助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對領導干部行使評議監督權。

  開展民主評議中層干部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可以結合年終總結進行。對經職代會民主評議為優秀和不合格的干部,可提出獎懲建議。

  第三十四條凡屬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形成文件。

  第三十五條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經過以下程序:大會主席團根據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將決議、決定草案交給各代表團(組)討論,征求意見;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表決。

  第三十六條各項議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討論,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提交大會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采取舉手或投票兩種形式。

  第三十七條經職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的事項,非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可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并作出相應決定,提請下次大會確認。對涉及面廣、與職工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應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容進行表決,同時,作出新決議、決定。

  第六章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第三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一般分為組織籌備、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四個階段。

  第三十九條職代會召開前應做好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包括確定會議議程、準備大會議案、預審大會材料,和會務準備工作。

  第四十條在職代會正式召開前,應由院工會委員會主持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全體職代會代表參加。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方式表決。

  預備會議的主要內容:報告大會職代會籌備情況;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關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代表增補情況說明;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通過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名單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職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

  (一)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代表總數三分之二,確定會議召開的合法性,方可宣布開會;

  (二)致開幕詞或由執行主席介紹大會的議題和主要任務,宣布大會議程;

  (三)由行政主要領導做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作說明;

  (四)由有關負責人作提交本次審議事項或專題議案的報告;

  (五)由工會主席或者有關負責人分別向大會匯報上屆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征集情況報告;

  (六)由工會主席就職代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七)以代表團為單位,就大會報告、議案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匯報;

  (八)召開主席團會議聽取意見,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并向大會作出說明;

  (九)大會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要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十)按院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干部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

  (十一)致閉幕詞或進行大會總結,并在閉幕式上組織職工代表對本次會議進行質量評價;

  (十二)職代會閉會15日內,院工會委員會應向上一級工會報送《職工代表大會結果報告表》。

  第四十二條職代會閉會后,各職工代表團、職工代表、各科室要及時傳達大會精神,研究制定貫徹實施計劃,動員職工完成職代會提出的各項任務。工會應適時組織職工代表和專門小組活動,督促職代會決議的落實。

  第七章提案

  第四十三條提案內容主要是對醫院的醫療衛生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第四十四條提案應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個代表提出,3—5名以上代表附議,也可以代表團的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提案征集、處理程序:

  (一)職代會召開一個月前,工會委員會或職代會提案小組發出和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給職代會代表;

  (二)提案小組收到提案后,應及時登記、分類整理;

  (三)提案小組按立案標準對提案進行審理、立案。立案標準: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能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屬個人問題的提案,不予以立案;

  (四)沒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工會送行政領導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限期予以落實,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

  (六)提案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提案辦理情況,將提案辦理結果通知提案人,同時將結果記錄登記,交工會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提案小組在下次職代會上,對提案的征集情況以及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報告。

  第八章職代會與工會組織

  第四十七條職代會是代表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代會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定,對全體職工都具有約束力。

  院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擔下列任務:

  (一)向職工宣傳民主管理知識,提高主人翁意識,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二)組織民主選舉職工代表,提出大會中心議題、議程的建議,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三)強化廣大職工代表的責任意識,提高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廣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五)做好大會期間的各項組織工作和大會秘書處工作;

  (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宣傳大會決議,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召集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

  (七)建立與職工的聯系制度,組織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開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動;

  (八)反映職工代表和群眾的意見、要求與建議;

  (九)制訂職工代表培訓計劃,定期培訓職工代表,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文書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經醫院職代會通過后實施,由職代會執委會和院工會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校園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校園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校園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群眾、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校園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校園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校園有關規章制度。

  4、對校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推薦。

  5、評議和監督校園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校園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理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職責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夠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推薦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推薦;

  4、有權向校園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推薦;

  5、有權對校園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狀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校園各項規章制度,在校園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必須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潛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潛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狀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校園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校園實際狀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校園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校園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務必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理解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校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園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推薦,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2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全省一流中學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點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案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教研組、行政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時,可特約臨時工、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列席會議)。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如代表因故離校,由所在部門(組)的教工補選代表。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十一、教代會委托學校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3

  1、學校工會和教代會主席團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應進行廣泛的專題調查和研究,并及時寫出調研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教代會各小組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學校的改革發展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直接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

  3、在召開每次教代會前兩周和閉會兩周內,分別向市教育工會報告召開教代會預報會和開會情況。

  4、對換屆當選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5、教代會會議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范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6、教代會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下列內容:學校黨政對教代會工作的重視程度;教代會四項職權的'落實程度;教代會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實施程度;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第二條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情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范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企業終止,該企業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后,工會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公司協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一條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范,負責做好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五)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群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群眾的意愿,依靠會員和職工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并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三)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5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6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或者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確定該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四百人。具體人數可結合企業實際在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作出規定。

  三、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并根據需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四、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或者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五、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七、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向職工代表公開會議的議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八、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都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的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制度。

  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費用,由企業管理費列支。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7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六、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干部的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8

  參照《教育法》、《工會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2、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真誠為廣大教職工服務。

  3、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整體改革方案。

  2)討論決定教職工結構工資方案,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評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工作,保障教代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代會的提案,接受教代會的評議和監督,教代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5、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系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6、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教代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教代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8、教代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不搞常任制。

  9、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0、教代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各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執行情況由行政領導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11、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充分調動教職工積極性。

  第四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學校其他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后,由校長頒布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干部。

  第六條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對不能處理的提案應當說明。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年級、教輔后勤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工的30%-50%。一線的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級組,直接參加選舉。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應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通過各種途徑聽取并采納教職工群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應提前發給教代會代表。

  第十五條學校教代會三年或五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經黨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已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

  第十六條學校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學校教代會對審議、通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教代會大會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并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議。

  (2)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3)整理會務資料并存檔。

  第二十條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0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1

  1、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要體現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代表產生后,編成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5、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6、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7、大會主席團議員由籌備組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提名,黨支部審合同意,由教代表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6至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①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方案等,并提出意見。

  ③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④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9、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2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礦職工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發展煤礦經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煤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礦委的政治思想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礦總經理、礦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礦長的工作匯報,審議煤礦的經營方針、長遠和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礦委提出的企業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工資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評議、監督企業干部,并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

  四、職工代表大會對礦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問題時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礦委提出建議,也可以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七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力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以車間為單位,由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等組成,干部為職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中途如有職工代表離礦,則通過補選的辦法,產生新的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礦長、煤礦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如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七條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主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人員的素質。

  五、接受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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