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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21 11:43:57 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管理制度實用(15篇)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作業管理制度實用(15篇)

作業管理制度1

  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員工安全:通過明確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降低作業風險,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

  2. 維護生產秩序:規范作業流程,防止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設備損壞或生產中斷。

  3. 遵守法規要求:滿足國家和行業關于特殊作業的法規標準,避免法律風險。

  4. 提升企業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業聲譽,增強客戶信任。

作業管理制度2

  1.建立嚴格的人員準入制度,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定期考核,確保其專業技能和安全意識。

  2.實行設備責任制,每位操作員對其使用的設備負責,定期進行設備安全檢查。

  3.設立專門的爆破設計團隊,確保爆破方案科學合理,符合安全標準。

  4.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員工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

  5.加強現場管理,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6.強化審批流程,確保每一次爆破作業都有合法的許可文件。

  7.制定詳細的工作日志和監控系統,以便隨時查看作業狀態,及時發現問題。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我們期望能構建一個安全、高效、有序的爆破作業環境,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作業管理制度3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動土地工人前,應做好地質、水文、地下設施的(如電纜、管道及隱蔽工程等)調查工作,挖土深度超過0.8米,必須按規定辦好動土許可證,并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指派專人監護,方可施工。

  2、動土申請單位指定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填寫動土的時間、范圍、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圖),交施工單位。

  3、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弄清情況,才能繼續工作,施工點應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

  4、雨后在坑內工作,要詳細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有裂紋或不斷落土時,要采取加固支撐措施,當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方挖土時,應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應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腳的辦法,所有人員不許在地坑、地溝、地槽內休息。

  6、當天加固支撐時,不應在地坑,地槽邊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離內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況下,土方推放距離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6米,地槽邊土方堆置高度不超過1.5米。

  7、拆除坑、槽內的支撐時,必須按回填的順序由上而下進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時拆下的木板不應超過三塊,如為松散土或不穩固土壤,則每次不超過一次。

  8、在濕陷性大的土內開挖,如發現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夾層,砂礫夾層等情況,應暫停開挖。必須架設撐板或從上擴大邊坡后,方可繼續工作。

  9、地下有管道,電纜和隱蔽工程時,嚴禁采用機械挖土。

  10、動土工作開始后,施工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路面要及時恢復。

  11、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由施工負責人填寫動土安全措施,并簽字,交回申請單位。

  12、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證后,交廠總圖室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機械電力處審批。

  13、動土作業審批人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14、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總圖室、機電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作業管理制度4

  1、目的

  規范清潔劑的使用工作,確保正確安全使用各類清潔劑。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使用的所有清潔劑。

  3、職責

  (1)保潔部主管負責依照本規程培訓員工掌握有關清潔劑的正確使用方法。

  (2)保潔部領班負責協助主管進行培訓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各類清潔劑。

  (3)清潔工負責依照本規程具體使用各類清潔劑。

  4、程序要點

  干泡地毯清潔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定期干泡清洗地毯、各種纖維質家具。

  (2)稀釋度為1:30(清潔劑:水)。

  (3)使用方法:用水將干泡地毯清潔劑稀釋后,注入擦地機泡箱內,用地毯刷或用手刷對清潔范圍內的地毯進行清潔。

  地毯除漬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除地毯上的水性污漬、茶、咖啡、果汁漬等。

  (2)稀釋度:

  a. 預噴或手動除污時稀釋比例為1:5(清潔劑:水)。

  b. 抽洗時兌水量為1:30。

  (3)使用方法:

  a. 用噴壺將稀釋后的地毯除漬劑噴在地毯污斑上,用毛巾或小刷子進行除污處理。

  b. 用水稀釋地毯除漬劑后注入吸水機的凈水箱內,對地毯進行抽洗清潔。

  地毯除油噴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除地毯上的頑固油漬。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地毯除油漬噴于地毯油污上,用毛巾擦拭。

  除香口膠噴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除地毯上的香口膠漬。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除香口膠劑噴在地毯的香口膠漬上,用鏟刀鏟除。

  化泡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吸水機吸水或抽洗地毯時,化除水箱內的泡沫。

  (2)稀釋度為1:1000。

  (3)使用方法:將1:1000比例的化泡劑加入吸水機的污水箱內,再進行吸水或抽洗地毯。

  起蠟水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除塑膠地板、防火地板、水磨石、大理石等天然石表面上的舊蠟漬。

  (2)稀釋度:

  a. 輕微蠟漬為1:10。

  b. 一般蠟漬1:4。

  c. 嚴重蠟漬1:2。

  (3)使用方法:將起蠟水稀釋后涂于大理石等天然石表面,然后用刷地機配百潔墊或用鏟刀清除舊蠟,再用吸水機或毛巾擦干凈。

  注意:使用時需戴膠手套,若不慎觸及皮膚或眼部應立即用清水沖洗。

  底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膠地板、馬賽克、云石、水磨石等天然石表面清潔養護。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用干凈蠟拖將底蠟涂于地板上,一般涂2-3層。

  (3)使用底蠟時,應先預試蠟面的耐磨性能,然后再大面積使用,一般規律是:硬石地面用軟蠟,軟石地面用硬蠟。

  石地封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混凝土、水磨石、馬賽克、紅地磚及粗面花崗巖等。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用干凈蠟拖將封蠟涂于地板上。

  面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蠟面地板。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使用時直接用干凈蠟拖將面蠟涂于地面上。

  木地板清潔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木地板清潔保養。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用干凈蠟拖將清潔蠟涂于地面上。

  木地板封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木板保養。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用干凈蠟拖將封蠟涂于地面上。

  拋光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塑膠地板、防火地板、水磨石、大理石等地板。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拋光蠟注入機上的蠟壺或噴壺,均勻灑在地上,然后用拋光機拋光。

  不銹鋼擦亮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不銹鋼表面,能除去油污,保持不銹鋼表面光亮,防塵、防手印。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不銹鋼擦亮劑涂于不銹鋼表面上,用干凈的毛巾進行擦拭。

  金屬除漬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電鍍金屬、不銹鋼表面,清除銹漬及頑固污漬。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金屬除漬劑涂在金屬表面的污漬上,然后用毛巾擦拭。

  玻璃清潔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窗、鏡、玻璃表面。

  (2)稀釋度:

  a. 大面積清洗 1:20。

  b. 鏡面和局部除漬 1:5。

  (3)使用方法:

  a. 清潔大面積玻璃時,用水按比例稀釋玻璃清潔劑配合玻璃清潔工具對玻璃進行清潔;

  b. 對于鏡面和玻璃局部的`污漬,按比例稀釋玻璃清潔劑后裝入噴壺里,噴在玻璃的污漬和鏡面上用布擦拭,再用干布抹干。

  潔廁靈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洗衛生間內的陶瓷制品上的污漬、銹漬。

  (2)稀釋度比例為1:10。

  (3)使用方法:用水稀釋潔廁靈后,灑于瓷器表面,再用刷子將污漬刷掉,然后再用水沖洗干凈。

  注意:使用潔廁靈時,應戴膠手套,若不慎觸及皮膚及眼睛應立即用水沖洗。

  吸塵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純棉質地拖布或棉墊推塵。

  (2)不用兌水,使用時直接噴在吸塵地拖上,對地板進行靜電吸塵。

  全能水

  (1)使用范圍:適用于膠質墻紙、墻壁、瓷磚、浴室的日常清潔,特別是在已封蠟的地面洗地時用。

  (2)稀釋度:

  a. 普通污漬 1:40。

  b. 頑固污漬 1:10-20(視污漬沅染程度而定)。

  (3)使用方法:

  a. 全能水按比例稀釋后,用小刷子或干凈毛巾、毛刷擦洗膠質墻紙,墻壁、瓷磚及浴室瓷器。

  b. 已封蠟的地面清潔是用水稀釋全能水后,注入擦地機水箱內,用擦地機配合百潔墊地板進行刷洗。

作業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減少井下電焊、氣割作業的次數和作業時間,規范井下特殊作業秩序,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焊、氣割)作業引發安全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我礦井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礦所屬井下所有區域已及井口房的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焊、氣割)作業,約束對象為礦屬及礦建項目部所有井下職工(含勞務工、協作工)。

  3術語和定義

  4分工與職責

  為了規范井下電焊、氣割作業,減少和縮短電焊、氣割作業次數和時間,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礦成立電焊、氣割作業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

  成員:各副總師、各科隊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考核辦公司,負責日常的檢查、管理、考核工作。辦公室設在礦通風科(隊),通風科(隊)長兼辦公室主任。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原則上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工作。如特殊情況必須在井下電焊、氣割的,必須按要求編制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電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礦調度室,一份由施工單位留存,一份現場作業完成簽字確認后交通風科(隊)備案留存。

  5.2各單位每月允許的電焊、氣割次數規定如下:礦直屬采掘一線隊伍和運轉隊每月不超過3次,通風隊、提升隊、膠輪車隊和機電隊等輔助區隊每月不超過2次;礦建施工項目部所屬的掘進隊伍每月不超3次,輔助區隊每月不超過2次;中煤電氣、十處、五處、洗選中心等每月不超過2次,一建安裝處安裝工程期間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過30次,非安裝工程期間每月不超過2次。

  5.3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業,使施工單位從主觀上減少施焊次數,將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單位每月電焊、氣割總次數超過規定次數后,超出規定的電焊、氣割作業按照20xx元/次進行處罰,若月底罰款未繳清將由經營科在工資總額中扣除。

  5.4電焊、氣割作業分電焊和氣割兩種類型,分別使用不同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嚴禁混用。若同一地點同時進行電焊和氣割作業,可統一編制一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且統計為一次電焊、氣割作業。

  5.5井下所有的電焊、氣割作業只能在檢修班進行(安裝工程期間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許有2個地點進行電焊、氣割作業。生產班若出現影響安全生產必須進行電焊、氣割作業的特殊情況時,可在瓦檢員、安檢員到達現場后且經分管礦領導同意并報調度室備案后,由調度室通知帶班礦領導到達現場統一協調安排進行電焊、氣割作業,且必須補簽措施。

  6監督與考核

  6.1電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

  6.2違反本制度進行電焊、氣割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停止作業,并參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6.3違反電焊、氣割安全措施處罰標準:

  6.3.1井下需電焊、氣割施工作業時,未審批電焊、氣割作業措施私自作業的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次罰款,并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6.3.2井下電焊、氣割作業時,私自修改電焊、氣割作業時間、作業地點的視為無措施施工,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次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6.3.3施焊現場安全設施不到位的,包括(2個8kg滅火器、引到施焊現場的消防水管、便攜式瓦檢儀),缺一項給予責任單位500元罰款。

  6.3.4氣焊工、電焊工未隨身攜帶審批措施,電焊、氣割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遵照《葫蘆素煤礦各工種崗位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6.3.5電焊、氣割作業時,作業負責人未在現場監督作業的,給予作業負責人300元罰款.

  6.3.6電焊、氣割作業時,未向調度室進行三匯報,或匯報不及時,無記錄給予責任單位20xx元罰款;

  6.3.7電焊、氣割結束后,必須留有留守人員,檢查現場無遺留火種及其它安全隱患,未指派留守人員或留守時間小于1小時的給予責任單位20xx元罰款,留守人員未堅守崗位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6.3.8井下施工單位私藏氣瓶、電焊機等電焊、氣割設備的,以及電焊、氣割作業完成后設備未在一個班內升井的,每次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

  6.3.9井下生產班時發生設備損壞、管路撞壞等意外事故影響安全生產,急需電焊、氣割作業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清楚,施工單位在征得分管礦領導同意并報調度室備案,由調度室統一協調安排組織作業,但必須在當天補簽措施,且本次施焊計入規定的審批次數范圍內。

  6.3.10施工單位1天之內未將措施貫徹及現場操作記錄交回通風隊技術組存檔,形成閉環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次。

  6.3.11施工單位每月電焊、氣割次數超過本制度規定,超過的次數按照20xx元/次進行考核,且電焊、氣割次數一旦超過本制度規定次數,下次審批電氣焊措施前必須先繳清罰款,否則不予審批。

  7相關記錄

  8附件

  8.1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流程圖

  8.2井下電焊、氣割作業流程圖

  8.3葫蘆素煤礦井下電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范本

  8.4葫蘆素煤礦井下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范本

作業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規范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區域內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抽堵盲板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為相關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審批權限的劃分、存檔、現場檢查。

  3.2、各作業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性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現場監護等。

  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領導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4、作業內容

  4.1、作業內容

  4.1.1、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等。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包括入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3、臨時用電作業

  4.1.4、高處作業,二級以上高處作業情況下。

  4.1.5、吊裝作業,起吊5 噸以上重物等情況下。

  4.1.6、動土作業

  4.1.7、抽堵盲板作業

  4.1.8、設備檢修作業

  4.2、作業申請

  4.2.1、作業單位進行風險分析,列出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單位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審批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落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到位后,簽字批準。

  4.3.2、審批權限

  動火作業,二級、一級動火由車間、部門審批,特殊動火由安全部審批。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由作業單位制定措施簽字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經過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

  抽堵盲板作業由作業單位審核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批。

  臨時用電作業由電儀科審批。

  動土及斷路作業由生產部審批。

  4.3.3、審批流程

  由作業單位填寫相關內容后,由安全員現場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后,由作業單位交最終審批人簽字,審批部門存檔。

  4.3.4、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性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簽的,由作業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會審,共同會簽后交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

  4.5、作業許可證存檔

  作業許可證必須存檔,作業人員和審批部門各持一份,審批部門存檔備查。

  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

  5、安全作業許可相關規定

  5.1 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5.1.2、動火作業區域劃分

  特殊動火作業區域: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亞臨界萃取車間、精制車間、燃油鍋爐周邊20 米范圍內、其他密閉性容器動火;公司走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5.1.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或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5.1.3.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設備、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應進行除油預處理工序。

  5.1.3.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3.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1.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3.10 、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1.3.11、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3.1—5.1.3.10 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1.3.11.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1.3.11.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1.3.11.3、動火作業前,工段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1.3.11.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1.3.11.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1.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4.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1.4.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5.1.4.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1.4.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1.4.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5.1.5、職責要求

  5.1.5.1、動火作業負責人

  5.1.5.1.1、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

  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

  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

  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

  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2.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5.2.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2.5 、監測

  5.2.5.1 、作業前30 min 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5.2.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2.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5.2.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 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

  作業中斷超過30 min 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2.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2.5.6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5.2.6 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5.2.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2.3 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5.2.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2.7 、照明及用電安全

  5.2.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及金屬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5.2.7.3 、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

  5.2.8、監護

  5.2.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5.2.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5.2.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5.2.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2.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5.2.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5.2.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5.2.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5.2.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5.2.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2.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5.2.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2.10、職責要求

  5.2.10.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2.10.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2.10.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2.10.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2.10.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2.10.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10.2 、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0.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10.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10.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10.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2.10.3、作業人員的職責

  5.2.10.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2.10.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2.10.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2.10.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5.2.10.4 、審批人員的`職責

  5.2.10.4.1 、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2.10.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2.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5.2.11.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2.11.3、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2.11.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審批部門存查。

  5.3、臨時用電作業

  5.3.1、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3.2、安裝架設臨時用電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用電源,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5.3.3、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3.4、臨時用電應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線路不得采用裸線,架空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橫穿道路時應用可靠的保護措施。

  5.3.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電纜埋深大于0.7 米。

  5.3.7、現場臨時配電盤、箱應有防雨設施。

  5.3.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保護。

  5.3.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5.3.10、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5.3.111、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要求后方可送電。

  5.3.12、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3.12、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單位和電儀科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5.4、高處作業

  5.4.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4.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4.1.2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4.1.3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4.1.4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4.1.5、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4.1.7 、在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4.1.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4.1.9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4.1.10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5.4.1.11、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5.4.1.12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4.1.13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要求。

  5.4.1.15、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4.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4.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4.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4.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4.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4.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 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 的有關要求。

  5.4.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4.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4.3、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交作業人員、交安全管理部門存查。

  5.4.4.4、《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7 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5.5、吊裝作業

  5.5.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小于5t。

  5.5.2、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5.5.2.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5.2.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5.2.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2.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5.5.3.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5.5.3.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5.5.3.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5.5.3.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5.3.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 的規定。

  5.5.3.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5.4、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

  5.5.4.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 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5.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5.4.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4.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4.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5.4.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5.5.5.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5.5.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5.5.5.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5.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

  5.5.5.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5.5.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5.5.5.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5.5.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5.5.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5.5.6、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5.5.6.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5.5.6.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5.5.6.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5.5.6.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5.7.1、吊裝質量大于10t 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5.5.7.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安全部批準。對本規定5.5.2.3 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部負責人批準。

  5.5.7.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5.5.7.4 、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5.7.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5.6、動土作業

  5.6.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嚴禁動土作業。

  5.6.2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5.6.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6.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6.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5.6.6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5.6.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5.6.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5.6.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

  5.6.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

  5.6.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5.6.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6.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 作業現場。

  5.6.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5.6.12、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6.14、《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6.14.1、《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5.6.14.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5.6.14.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

  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5.6.14.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5.6.14.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

  5.6.14.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留存,分別送審批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5.6.14.7、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7、抽堵盲板作業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5.7.1.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 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5.7.1.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7.2、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2.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

  5.7.2.3、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7.2.5、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5.7.2.6、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常壓,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m 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5.7.2.9、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5.7.2.10、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5.7.2.12、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5.7.2.13、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5.7.3、職責要求

  5.7.3.1、生產車間負責人

  5.7.3.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5.7.3.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5.7.3.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5.7.3.2、監護人

  5.7.3.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

  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7.3.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7.3.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5.7.3.3、作業單位負責人

  5.7.3.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5.7.3.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作業人

  5.7.3.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3.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5.7.3.5、審批人

  5.7.3.5.1、審查《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辦理。

  5.7.4.2、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5.7.4.3、嚴禁隨意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部審批。

  5.7.4.5、經審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審批部門存檔。

  5.8、設備檢修作業

  5.8.1、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5.8.1.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5.8.1.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5.8.1.4、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5.8.1.4.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5.8.1.4.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5.8.1.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5.8.1.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8.1.5 、檢修現場應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5.8.1.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5.8.1.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5.8.1.8、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

  5.8.1.9、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5.8.1.10、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

  5.8.1.1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5.8.1.12、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

  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5.8.1.14、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

  5.8.1.15、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5.8.1.1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5.8.1.17、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5.8.1.18、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5.8.1.19、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5.8.1.20、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5.8.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8.2.2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8.2.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5.8.2.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8.2.5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5.8.2.6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5.8.3、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5.8.3.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6、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作業管理制度7

  1、規范動土安全作業票證的管理,減少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安全票證的管理。

  3、工作職責分工

  3.1分廠設備處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3.2分廠安環處負責并對各單位的票證進行監督、檢查的。

  3.3各分廠設備處每月發放并回收各種票證。

  3.4國家或行業有以上作業部門標準時,執行新標準。

  4、具體要求

  4.1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4.1.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1.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1.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1.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面繼續動土作業。

  4.1.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粉塵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4.2.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2.3要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aq3024-20xx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分廠設備處負責管理。

  4.3.1動土申請單位在分廠設備處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完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3.2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3.3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技術中心審核后交分廠設備處審批。

  4.3.4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動土安全作業證》。

  4.3.5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中心、分廠設備處、施工單位各1份。

作業管理制度8

  1.制定詳盡的操作手冊:編寫包含所有爆破作業細節的標準化操作手冊,供員工參考和執行。

  2.建立培訓體系:定期組織爆破安全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3.強化監督機制:設立專職安全監管人員,對爆破作業進行實時監控。

  4.落實責任追究:對違反爆破管理制度的行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確保制度的`執行力度。

  5.不斷完善:根據實際情況和新的技術發展,定期修訂和完善爆破管理制度,保持其時效性和實用性。

  煤礦爆破管理制度的實施需要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和配合,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構建一個安全、高效、環保的礦產開采環境。

作業管理制度9

  事故發生后,省領導作出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編制和完善相應操作規范,切實加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工作,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為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加強企業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著力防范化解安全風險。

  各地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切實擔當起政治責任,要以事故教訓為鑒,督促企業全面查漏補缺,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涉爆粉塵、使用煤氣(燃氣)、液氨等危險化學品的工礦商貿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復工復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安全設施“三同時”、重大危險源、危險場所和重點部位、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管理等情況。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

  二、開展專項整治,全面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各地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指導督促有關生產經營企業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行動:

  一是開展一次專題教育培訓。各地要利用公眾號等網絡媒體廣泛宣傳,普及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安全常識和科學施救知識。企業要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員、檢測人員、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二是開展一次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嚴格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等規定要求,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臺賬;規范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作業審批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和外包隊伍管理制度。

  三是開展一次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演練。督促企業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含檢測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防護設施、檢測儀器、救援裝備。完善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加強演練,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

  三、嚴格監督檢查,切實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針對部分企業存在的審批作業制度不落實、應急管理不到位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各地要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的關系,以《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xx版)》為監督檢查重要依據,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三違”現象突出等問題,加大處理處罰力度。情節惡劣的企業,要列為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監管對象。各地安委會辦公室落實情況于5月31日前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作業管理制度10

  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許可證》。

  2、《設備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6、在設備內高處作業應按標準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7、在設備內動火就按規定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8、《設備內作業安全許可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班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生產許可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作業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從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煤礦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制度。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作業

  (3)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4)叉車

  (5)壓力容器

  4、職責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種作業證書;并由安全管理員負責管理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做好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5、一般規定

  5.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6.2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6.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6.4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7、復審

  7.1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7.2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安全管理員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7.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7.4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7.5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7.6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7.7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8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7.9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7.10企業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7.11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作業管理制度12

  一、鉆機穩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1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2.5m;松軟巖體為3.5m,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定。鉆機班長及安全員要對現場進行核對,驗收合格方可開鉆。

  二、鉆機作業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要在鉆機一定距離半徑處設置警示牌“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

  三、鉆機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電鏟不應同時作業。跟班安全員應在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設置安全警示“停止鏟裝線”,鉆機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水平安全距離,應有礦山負責安全的人員確定。

  四、鉆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班長、安全員要及時檢查。

  五、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45°,鉆機班長、安全員每班現場檢查,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的各項技術參數,不合格不能開鉆,應在穿孔平臺測量好各孔的位置,并做好標識和編號安穿孔的施工工藝流程施工。

  六、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臺車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2m。牙輪鉆、潛孔鉆和鋼繩沖擊式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七、一般情況鉆機不應靠近臺階邊緣行走。特殊情況下靠近臺階邊緣行走前礦山安全組門和鉆機班長,安全員要對現場進行認真勘查和可靠的加固后做出方案。

  八、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鉆機司機和當班長要協作移鉆工作,并要求移動路線附近的人員的躲避。

  九、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行走時司機應先嗚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的照明,夜間不應遠距離行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十、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鉆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十一、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剝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或停留。

  十二、采用壓縮空氣為動力的穿孔設備,沒有機車,靠人工搬運和架設穿孔設備的淺孔鉆機(如7655型風鉆和淺孔巖石鉆等),用人工進行搬運時、要搞好班組人員的協調工作,防止擠壓、碰傷的發生。鉆機架設一定要牢固,同時注高壓管線的高壓空氣爆管吹起沙石傷及作業人員。要定期對空壓機和儲氣罐進行耐壓試驗。嚴禁帶手套扶持風鉆的鉆桿。

  十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要有經理、負責生產技術組長來進行講課,并進行考試和備案,使每個從事穿孔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都要參加,考試不合格不能上崗。

作業管理制度13

  一、會所正門、停車場

  1.綠化帶、花草盆:無垃圾、無雜物,花草葉無枯萎和明顯積塵,花草盆側面及槽邊無污跡、無積塵、無積水和異味,花草修剪整齊,擺放美觀。

  2.所管區域道路和地面:無污跡、無水泥跡、無口香糖膠跡、無積水、無堆放雜物、無青苔。

  3.階梯:無污跡、無水泥跡、無口香糖膠跡、無積水、無堆放雜物。

  4.扶手:無污跡、無水跡。

  5.墻面:無污跡、無亂張貼物。

  6.門戶:無污跡、無積塵、無亂張貼物。

  7.指示牌(包括會所招牌):無污跡、無積塵、

  8.消防栓:無污跡、無積塵。

  9.出入口欄桿:無污物、無雜物阻塞。

  二、洗手間

  1.地面:無污跡、無水泥跡、無口香糖膠跡、無積水、無堆放雜物。

  2.墻面:無污跡、無亂張貼物。

  3.天花:無污跡、無積塵、無蜘蛛網、無霉跡。

  4.光管罩:無污跡、無積塵、無蜘蛛網、無霉跡。

  5.窗戶:無污跡、無積塵、無亂張貼物。

  6.鏡臺:無污跡、無積塵、無亂張貼物。

  7.洗手盆:表面光潔、無污跡。

  8.鏡面:無污跡、無積塵、無亂張貼物。

  9.排氣口:無污跡、無積塵、無蜘蛛網、無霉跡。

  10.尿槽:表面光潔、無尿跡、無污跡、無水銹跡、無煙頭、無雜物、無異味。

  11.廁座:廁蓋及廁體內外表面光潔,其內無尿跡、無污跡、無水銹跡、無阻塞。

  12.廁紙箱:無污跡、無積塵、無蜘蛛網、無霉跡。

  13.手紙箱:無污跡、無積塵、無蜘蛛網、無霉跡。

  14.門戶:無污跡、無積塵、無亂張貼物。

  15.地漏及水溝:無污物積聚、無堵塞。

  三、會所內

  1.地面:無污跡、無水泥跡、無口香糖膠跡、無積水、無堆放雜物。

  2.墻面:無污跡、無亂張貼物。

  3.天花:無污跡、無積塵、無蜘蛛網、無霉跡。

  4.光管罩:無污跡、無積塵、無蜘蛛網、無霉跡。

  5.垃圾桶:垃圾不可超過桶蓋。

  6.銅牌:無污跡、無積塵、無銅油跡。

  7.水牌及指示牌:無污跡、無積塵、無亂張貼物。

  8.桌、椅、沙盤、模型、裝飾物:無污跡、無積塵。

  9.門戶(辦公室門、管井門、隔煙門、廁所門):無污跡、無積塵、無亂張貼物。

  10.垃圾桶:桶體光潔無污跡、無痰跡;煙灰缸蓋上無煙頭、雜物;桶內垃圾不得超過桶口。

  四、露臺(包括天臺、平臺、陽臺)

  1.消防栓:無污跡、無積塵、無亂張貼物。

  2.地漏及水溝:無污物積聚、無堵塞。

  3.地面:無堆放雜物、無垃圾、無污跡。

  五、垃圾房

  無堆積垃圾。垃圾做到日產日清。做好垃圾袋裝化,將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點,做到合理、衛生、四周無散放垃圾;可做廢品回收的垃圾,要另行放置;垃圾間保持清潔、無異味,經常噴灑藥水,防止發生蟲害。

作業管理制度14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模版旨在規范企業內部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作業效率。它通過明確職責、規定流程、設定標準,防止因疏忽或錯誤操作引發的事故,同時提升企業的合規性和風險控制能力。

  內容概述:

  1、定義和識別:明確何為有限空間,以及如何識別和分類。

  2、風險評估:制定詳細的有限空間風險評估程序,識別潛在危害。

  3、許可制度:設立有限空間進入許可,規定審批流程和要求。

  4、安全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限空間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理的培訓。

  5、設備與防護:規定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和現場安全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6、監測與通風:設定監測標準,確保有限空間內的氣體環境安全,并規定通風要求。

  7、應急響應:制定應急計劃,包括緊急撤離和救援程序。

  8、記錄與審核:記錄每次作業情況,定期進行制度審核和改進。

作業管理制度15

  一、目的:規范公司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管理,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職責: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間作業類別以及分級

  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單位的各種設備內部(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廠廠區存留的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通風不良的礦井也應視同受限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限空間作業分為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特級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三類。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緊急情況下為搶險救援人員需要進入受限空間時,可先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但是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補辦手續。

  A、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氣體介質的受限空間,或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B、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停工檢修后將物料全部送出裝置外罐區的工藝裝置,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2)運送到安全地點的盛裝過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C、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或者因條件限制無法對設備內物料完全清理干凈的受限空間。

  2、辦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的規定

  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前,作業單位要編寫受限空間作業施工方案,同時加蓋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審批。

  一)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二)二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三)特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核,最后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四)《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單位、監護作業單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間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作業,不得多處施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需在有效期內作業,過期應重新審批。

  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并經本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二)作業許可證辦理人應根據生產介質的危害因素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或檢測,1小時內完成采樣分析工作。

  三)根據分析報告,確定作業許可證級別。結合危害識別評估結果由有關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項目負責人、作業單位部門現場安全負責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

  四)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五)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無《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人員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1)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2)設備容積較大時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

  4)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七)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八)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必須進行工藝處理。

  1)對所進入受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熱水蒸煮、酸堿中和、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

  2)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3)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安全條件以下(溫度低于50℃,壓力為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空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防止燙傷、中毒。

  4)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用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加盲板應按停工方案、盲板圖(表)嚴格執行,并做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統一編號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受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作業單位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十)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十一)受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時還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3)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4)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十原則

  一)方案原則

  凡是涉及到某處受限空間作業的,不論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須組織人員對此處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方案的簡易程度視具體作業內容而定,且包含作業方案和安全預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發到作業人員和監督人員手中且必須讓其明確。

  二)培訓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監督監護人員進行日常的或作業前的培訓,培訓的內容必須包括危險源的識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及相關的作業原則等。受限空間作業的風險常見有中毒、窒息、著火、爆炸、機械傷害、觸電、砸傷或拆件損傷設備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對人員的培訓上必須講全講細,且要求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作業風險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應急處置原則

  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人員具備了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后,還應參加應急處置的模擬演練,以鍛煉他們實際操作和靈活應變的能力。

  四)安全作業證原則

  在方案具備、人員到位、技術交底清楚、所有作業條件均滿足時,由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確認后開具安全作業證,一旦作業,所有相應人員必須在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認可。

  五)中止交接原則

  因作業人員交換,或與其它工種操作對象銜接或配合而暫停后作業時,必須進行人員間的技術交底、重新過程檢查、重新監測分析和再次簽訂安全作業證。

  六)監督監護原則

  本原則應貫穿始終,無論是作業時,還是前后檢查處理時,均需要監督檢查,監督監護必須到位且不得離開現場,監督監護時與作業人員保持一定距離,商定好聯絡信號或手勢,并定時聯絡。

  七)標志原則

  在受限空間作業處、與該受限空間相連接的管道控制點、通道處、風道處或交叉作業處等,均應懸掛上明確的警示標志,同時控制閥門。警示標志旁應說明作業地點,尤其是作業點與控制點不在同一處更應特別注意,以免其它人員未見施工而亂動操作,從而引發事故。

  八)防護原則

  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必須正確選擇、檢查和佩戴好勞保防護用品或報警儀器,不得錯用和使用失效防護用品,在選擇、檢查和佩戴過程中要相互檢查合格后方可實施作業。

  九)檢查處理原則

  作業前要進行檢查處理: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相連的工藝管道是否處于有效盲斷、隔離和拆除;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的通道是否暢通;檢查警示標志是否正確到位;檢查應急設施、物品是否到位;作業后檢查作業點是否達到作業技術要求;檢查作業現場是否存在遺漏的工具、雜物或拆卸物等。

  十)實時監測分析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有毒有害物質及氧含量必須進行實時監測分析。如在作業過程中,受限空間里面條件會隨時發生變化,必須定時監測,終止作業后必須重新監測分析,并將數據結果及時傳達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技術規范,判斷、分析并處理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程序。

  五、受限空間作業事故現場處置

  1、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和現場初步處理措施及時采取相應救援措施,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救援隊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2、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會同現場臨時救援小組摸清現場情況,迅速疏散閑雜人員,拉設警戒帶,綜合進行事態分析,最終采取合適的救援行動((1)檢測;(2)強制通風;(3)佩戴防護器具;(4)發生火災的及時撲滅,有觸電危險的要切斷電源)。

  3、果斷決策,快速行動,搶救傷亡人員和控制危險源,防止災情擴大。搶救傷亡人員時,必須堅持“依然活著”的原則,深入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證避免造成新的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積極進行救援行動,以最快的速度將中毒和受傷人員撤離現場。

  4、出現其它緊急情況,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環保部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受限空間作業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本制度或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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