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作業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作業票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卒業的.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好各類工作業票,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實用于工程施工必須填寫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3.編制依據
3.1《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6-01-01實施)
3.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原能源部發布1992-09-01實施)(變電所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8-04-01實施)(架空電力線路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5-04-01實施)
3.3.dl408—91,04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4.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單機雙鉤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起重機械移位;
4.2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4.3油區進油后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鄰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4.4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組裝作業;
4.5其他危險作業。
5.吊裝作業工作票適用范圍;
5.1.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
5.1.2超載、超高、超長物體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幾運輸。
5.1.3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2多機抬吊工作票適用范圍:
5.2.1兩臺及以上起重抬吊作業;
5.3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適用范圍:
5.3.1起重機械移位
5.4倒閘操作票適用范圍:
5.4.1倒閘操作
作業票管理制度 2
1、總則
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產,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線,是現場班組基礎的安全管理。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作業人員進行標準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進行松變電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危險、重要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審執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員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3每日工作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
3.4現場施工時,必須按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項、安全措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通知現場工作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安全工作票內容。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對其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正確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安全措施執行人對所執行的安全措施負主要責任。
3.5更換工作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等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
4、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寫內容
4.1工作內容
4.1.1工作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等三部分,填寫工作項目以附錄中規定的工作項目名稱為準。
4.1.2工作內容的填寫必須詳細、具體、標準。
4.1.3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僅限定一種工作內容。
4.2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必須填寫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
4.3工作負責人要針對工作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參照附錄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4.4審核與簽發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項請填寫于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補充措施上。
4.5人員分工: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
4.6每張安全施工作業中(工作)票中必須要有填寫人、審核人、簽發人的簽字,否則視為廢票。
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后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完成后由項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須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檔。
6、在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中,若發現下列行為時,屬于違章行為,要對工作負責人進行處罰;凡因違章使用安全票發生事故時,追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6.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審核、簽發未按規定由有關人員填寫;
6.2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未經審核或簽發而使用;
6.3工作內容不變,一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超過五日者;
6.4現場使用復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關規定中規定的'一式幾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的項目未按規定填寫的;
6.6工作負責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或未帶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所寫的項目(如人員分工、工作內容、現場布置)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6.8現場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
7、各級領導、工作負責人及作業人員要提高對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正確認識,認真執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作業票管理制度 3
1.1票證分類
1.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1.1.2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1.1.3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1.1.4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1.1.5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1.1.6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
1.1.7設備檢修作業必須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1.2辦證要求
1.2.1各種作業必須按安全檢修“五落實”(組織落實、教育落實、措施落實、物資落實、檢查落實)要求執行。
1.2.2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安全作業票證,應逐項填寫安全作業證,不得空項,并按規程要求編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學習后在作業票證上簽名。
1.2.4安全作業票證不得轉讓、涂改,不準超越票證上的作業地點、有效時間使用。
1.2.5安全作業票證中所列人員應與現場人員一致,當人員發生變化時,應辦理簽字手續,進行相關事宜的交接
1.2.6當工程部、設備部到各片區作業都必須聯系片區,由片區指派項目負責人負責辦證。
1.2.7生產區域外的辦公區、生活區作業,由片區第一負責人審核后,報安全、生產、設備等相關部門審批。
1.3安全措施落實、檢查
1.3.1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或指定專人負責落實作業前安全措施和物資。
1.3.2作業點所在崗位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落實作業前的.工藝條件、檢查作業前工藝條件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并簽字后交出。
1.3.3由項目負責人或片區安全主管負責檢查作業前安全措施和物資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簽字,發出開始作業指令。
1.3.4作業監護人負責作業過程中安全監護、檢查,發現違章違紀應及時制止、糾正,并報告項目負責人。
1.3.5作業人員在接到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
1.3.6由作業點所在崗位小組長、巡檢人員負責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發現違章違紀應及時制止、糾正,并報告項目負責人或安保部。
作業票管理制度 4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卒業的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好各類工作業票,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實用于工程施工必須填寫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3.編制依據
3.1《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6-01-01實施)
3.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原能源部發布1992-09-01實施)(變電所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8-04-01實施)(架空電力線路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5-04-01實施)
3.3.dl408—91,04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4.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單機雙鉤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起重機械移位;
4.2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4.3油區進油后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鄰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4.4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組裝作業;
4.5其他危險作業。
5.吊裝作業工作票適用范圍;
5.1.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
5.1.2超載、超高、超長物體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幾運輸。
5.1.3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2多機抬吊工作票適用范圍:
5.2.1兩臺及以上起重抬吊作業;
5.3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適用范圍:
5.3.1起重機械移位
5.4倒閘操作票適用范圍:
5.4.1倒閘操作
5.5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適用范圍:
5.5.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5.5.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到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6電氣第二種工作票適用范圍:
5.6.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5.6.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5.6.3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5.6.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5.6.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5.7.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范圍:
5.7.1.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作業.
5.7.2.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作業。
5.7.3.土石方爆破,異地線爆壓。
5.7.4.其它危險作業。
6.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操作程序與要求
6.1.吊裝作業票
6.1.1.吊裝作業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1.2.吊裝作業分類:
6.1.2.1.起重(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100%及以上)、超大設備為一類
6.1.2.2.精密重要設備為二類
6.1.2.3.一般大件吊裝為三類
6.1.3.要求一般工作作業票要求審校及批準部位負責人到現場檢查指導,二三類工作則由審核部門派員到現場檢查指導。
6.2.多機抬吊工作票
6.2.1.多機抬吊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2.2.審核人員應到現場檢查指導,必要時項目總工應到現場檢查指導。
6.3.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
6.3.1.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3.2.要求起重機械移位負責人即現場監護人,必須對起重機械移位的安全負責,審核部門派員宣傳檢查指導。
6.4.安全施工作業票
6.4.1.安全施工作業票有班組技術員填寫,單位領導簽字,安全部門審核,總工批準。
6.4.2.單位領導和安全部門應針對安全施工措施進行檢查指導,確認措施到位方可開始施工。
作業票管理制度 5
1.目的
規定安全施工作業票的辦理范圍、填報內容、審批程序、監護人職責及相關要求,保證安全施工作業票在施工中的正確性、可行性和指導性,確保安全施工。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工作。
3.職責
3.1項目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
3.2項目部技術管理、安監等部門專工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核。
3.3項目部總工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批準。
3.4項目安監部負責監督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
3.5重大施工項目,由項目總工程師及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在現場監督指導施工。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在已編制并經審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礎上,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在施工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4.1.1各類起重機滿負荷起吊或吊運物體積龐大、施工環境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吊運作業。
4.1.2二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
4.1.3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
4.1.4大型起重機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組裝、拆除作業。
4.1.5起重機械的試吊作業。
4.1.6超載、超寬、超高、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如主變、發電機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裝卸及運輸。
4.1.7起吊危險品。
4.1.8變壓器吊罩、吊芯,發電機穿轉子。
4.1.9特殊高處腳手架及大型腳手架的搭拆。
4.1.10金屬升降塔及施工電梯的裝拆。
4.1.11在易燃、易爆區域作業(如氧氣站、乙炔站、油庫、油區、煤粉倉、制氫站等)。
4.1.12土石方爆破作業,導地線爆壓作業。
4.1.13高壓帶電作業和臨近高壓帶電作業。
4.1.14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及封閉管道內進行電、火焊、反腐、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
4.1.15鍋爐及其它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酸洗,電氣蓄電池室配酸作業,制氫、制氧設備投運作業。
4.1.16石棉瓦屋面作業。
4.1.17在發電、受電運行區作業。
4.1.18煙囪工程平臺試壓、扒桿試吊、外平臺安裝、操作平臺及井架拆除作業。
4.1.19其它危險作業。
4.2安全施工作業票與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4.3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內容及審批程序
4.3.1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使用統一格式。
4.3.2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除執行已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應根據施工前的現場狀況、天氣變化等作必要的補充完善,要填寫所使用的機具和防護用具的數量及完好狀況、人員分工及其職責、施工起止時間、施工負責人、監護人,如夜間施工要標明燈具名稱、數量及布置點等內容。
4.3.3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技術人員填寫經專業工程師審查,送施工技術、安監部門審核,其中有關起重機械拆裝及負荷試驗的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經施工機械管理部門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總工程師審批。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專業工程師報審,按同樣程序經過審查和審批。
4.3.4分包工程項目中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以及本規定要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相關單項工程技術人員應監督分包單位按本規定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施工時,分包單位安全施工作業票編制及審批人員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相關專業部門派員現場監督。
4.3.5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必須經交底才能施工,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交底,執行公司c-0603-07《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重要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不論其是否涉及多個專業部門、多個作業班組均由專業工程師親自進行交底。必要時,交底會可請安全施工作業票審查、審批人參加。
4.3.6對同類機組的`同類項目再次施工時,須重新填報安全施工作業票,重新進行安全交底。
4.3.7經審批后的安全施工作業票,如填報項目發生變化,必須重新履行填報手續。
4.3.8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報審批手續,一般在施工前三天辦理,最遲應在施工前一天辦理完畢。
4.3.9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一式三份,填報人、施工班組(工程單項)、安監部門各一份,如多個班組施工,可視情況增加填報份數。
4.3.10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辦理的熱力機械作業票,第一、第二種工作票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辦理。
4.4安全監護
4.4.1凡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施工時均須指派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4.4.2安全監護的條件及職責
4.4.2.1安全監護人員由施工負責人指派堅持原則、工作負責、有專業安全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監護人應佩有明顯標志。
4.4.2.2安全監護人、施工負責人應和施工區域其他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聯系,協助搞好安全監護工作。
4.4.2.3監護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4.4.2.4監護人協助施工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安全設施、人員到崗和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4.4.2.5堅守工作崗位,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并有權提出警告和批評,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通知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況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和施工安全時有權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級報告,對違章人員有權提出處罰意見。
4.4.2.6安全監護人暫離現場時,必須臨時委派有安全監護資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
作業票管理制度 6
為貫徹執行電力部《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及項目部的要求,確保企業的施工生產活動都能在嚴密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控制下進行,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及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生產活動必須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須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施工。
2、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工地專責工程師審查,由項目經理批準,由班組技術員交底實施。
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班組技術員或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4、特殊高處作業,帶電作業,重要跨越等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須經施工技術,機械管理部門和安監部門審查,經總工程師批準,由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5、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的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指出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
(2)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3)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4)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
(5)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二、安全施工作業票實施細則
1、施工班組根據現場本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參加人員的技術狀況精神狀態等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2、安全施工作業票為一式一份,由施工負責人攜帶,作業票到期(一般為五天),工作內容不變或工作結束后,應由工作負責人交回,更換新票。
3、工作票應按格式認真填寫,不得有空缺,填寫時字跡工整,措施得當。
4、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由施工負責人填寫,經施工隊技術員和兼職安全員審查,由施工隊長簽發后執行,有空缺或未經簽字的作業票一律視為無效。
5、安全施工作業票審查時,技術員應向施負責人交代清楚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指出的安全事項必須已在作業票中列出)。
6、每天施工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向參加工作的全體成員逐條逐項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人員必須認真理解并嚴格執行。
7、更換施工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如果工作內容不變,每票最長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針對新問題,應及時補充和修改。
8、安全施工作業票宣讀完畢后要全員簽字后方可有效,不允許帶簽或漏簽。
9、各級安全部門要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作業票)為依據,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地對工地、班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如發現沒有作業票或未帶到現場,及未宣讀視為無票作業,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10、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到期后,交回班組由工程技術人員統一保管,并按規定按時上交,作為年終安全檢查、事故分析、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作業票管理制度 7
1、規范動土安全作業票證的管理,減少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安全票證的管理。
3、工作職責分工
3.1分廠設備處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3.2分廠安環處負責并對各單位的票證進行監督、檢查的。
3.3各分廠設備處每月發放并回收各種票證。
3.4國家或行業有以上作業部門標準時,執行新標準。
4、具體要求
4.1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4.1.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1.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1.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1.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面繼續動土作業。
4.1.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粉塵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4.2.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2.3要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aq3024-20xx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分廠設備處負責管理。
4.3.1動土申請單位在分廠設備處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完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3.2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3.3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技術中心審核后交分廠設備處審批。
4.3.4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動土安全作業證》。
4.3.5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中心、分廠設備處、施工單位各1份。
作業票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為了規范焦化廠的安全作業票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財產損失,現將焦化廠安全作業票的管理制度作如下規定:
二、責任確定
三、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廠各車間生產區域安全作業票的管理。
四、內容
1、凡在各生產區域內進行安全作業的單位,必須填寫相關作業申請。
2、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必須是懂工藝、懂安全的人員。作業票證車間欄中的簽字者,必須是車間主任或付主任。作業票證經安環科簽字后送安全主管廠長或廠長審批簽字。
3、作業單位提出作業申請后,須由安環科和工藝設備科人員到作業現場檢查監護,確定各種工藝技術設備及安全措施達到要求后,方可作業。
4、安全作業票證必須嚴格按照票證的內容認真填寫工作地點、時間、工作內容以及措施,給各審批單位審批后,反饋到安環科確認后,票證方可生效。
5、安全作業者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及作業票,嚴禁無證上崗,不得隨意更換操作者,違反該規定的.立即停工,進行整頓。
6、進入作業現場的操作者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穿戴齊全,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否則不準上崗操作。
7、對單位在生產區域進行大中修施工,必須持有效證件,經安環科進行確認。必須遵守焦化廠制定的安全作業制度,嚴格履行作業票證的審批手續,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8、外單位人員在焦化廠生產區域施工,須經安環科進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方可進行作業。
9、外單位在焦化廠易燃易爆區域施工,安環科人員負責在現場監督,施工停送電由安全管理人員協助聯系,外單位人員不得私自進入配電室進行操作。
10、外單位在焦化廠施工必須制度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并簽訂安全協議,作業票證由施工單位按本制度辦理,作業票證必須注明雙方負責人和監護人姓名。
11、作業項目的負責人必須在現場,特殊作業必須由兩名專業作業人員進行操作,否則收回作業票。
12、安全作業時間必須在早18:00時(冬季17:30)之間進行,作業票證只限當日有效,特殊情況需延長作業時間,需經主管廠長或廠長批準。方可進行延時作業。
13、對不填寫作業票證而進行作業的單位,除經檢處罰外,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作業票管理制度 9
一、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的編制要求:
1、一切施工(生產)活動必須有工序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須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簽字認可
2、編制和審查安全施工措施的項目總工、技術員、安全員必須熟悉有關技術和安全規程、標準、規定,熟悉有關安全技術、安全防護方法和勞動保護用品知識,熟悉有關廠家說明書、資料等。
3、編制和審查安全施工措施的人員應注意收集有關技術新成果、新型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設施等資料,在編制安全措施時加以運用,以提高安全施工的可靠性。
4、在編制措施前,應深入施工現場進行調查,掌握施工項目,現場周圍環境的第一手資料。對于重大的施工項目,還應召開討論會,請有關領導和人員參加,共同協商。
5、安全施工措施應從防護、技術、管理三方面詳盡周密地編制,不能簡單照搬安規的有關條文。
6、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種交叉等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單項的安全施工措施,并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
7、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施工的主要危險點,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危害,從技術是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2)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
(3)針對所采取的有害人體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險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點,從環境條件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4)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他人及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險;
(5)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種交叉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全監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班組交底后執行。
8、施工安全措施由技術員或項目總工編制后,項目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9、施工過程中,由于條件變化或考慮不周全時,必須及時補充或更正安全措施,并再行審核、批準程序。
二、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安全施工作業票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為更好地達到安全施工目的,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要求,特制訂本細則。
1、施工班組根據現場本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參加人員技術狀況和精神狀態等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2、安全施工作業票為一式兩份,存根聯留存班組,執行聯由施工負責人攜帶。作業票到期工作內容不變(一般為五天)或工作結束后,應由施工負責人交回執行聯更換新票。
3、工作票應按格式認真填寫,不得有空項,填寫時字跡工整,措施得當。
4、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填寫,同級安全員審核,本級第一安全員批準,經施工負責人認可簽字后方可執行。
“人員分工”欄中必須明確現場安全監護人,未經簽字后的作業票一律視為無效。
5、施工前填發人(工程技術人員)應向施工負責人交代清楚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指出的安全事項必須已在作業票中列出)。
6、每天施工內容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人員必須認真理解并嚴格執行。
7、更換施工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如果工作內容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針對新問題,應及時補充和修改。
8、項目部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作業票)為依據,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對工地班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如發現沒有作業票或未帶到現場,以及未宣讀均視為無票作業,按項目部有關規定處理。對屢教不改的施工隊,按規定嚴肅處理。
9、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完工后,由施工隊技術員上交公司安監部門統一保管,并按規定時間按時上交,作為年終安全檢查、事故分析、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10、安全施工作業票還應體現施工作業危險點及預控措施。
作業票管理制度 10
1、安全施工措施
1.1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1.2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由班組技術人員交底后執行。
1.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和多工種交叉作業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項目部技術人員或班組技術人員交底后執行。
1.4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性的作業項目的安全措施及方案,須經施工技術、機械管理部門和安監部門審查,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項目部技術人員或班組技術人員交底后執行。
1.5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寫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施工的危險源、主要危險源,以及有可能帶來的危害和污染,從技術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險和減少環境污染,主要是指:
1.5.1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1.5.2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上加以控制。
1.5.3針對所采用的有損人體健康或有爆炸、易燃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點,從工業衛生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1.5.4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他人以及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險。
1.5.5經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未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改。
1.5.6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負責人進行嚴肅查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5.7對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員應重新報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進行安全交底。
2、安全施工作業票
2.1電網工程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安全施工作業票,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施工。
2.2施工隊長安排工作任務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指派熟識施工工藝流程及了解現場情況的人員擔任該工作任務的施工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并確定作業組施工人員。
2.3施工隊長負責填寫各作業組作業票,并選擇及補充完善作業票上的注意事項。
2.4作業票一般由施工隊長負責簽發,特殊情況施工隊長可以指定本隊的副隊長、技術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審查及簽發。
2.5施工隊技術員和安全員在作業票簽發前審查各作業組的作業票,并對作業票中的注意事項進行補充完善,并簽名予以確認。
2.6作業組施工負責人接到施工任務和作業票后,根據工作任務和現場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作業票中的注意事項,并對補充事項的.正確性負責。
2.7作業組施工負責人在開工前必須對施工人員宣讀作業票,進行三交和三查,施工人員了解掌握作業票內容后,在作業票中的現場交底人員簽到欄中親筆簽名認可(注:三交:指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三查:指查衣著、查三寶/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查精神狀態)。
2.8施工負責人在同一工作時間內只能負責一項工作;一天工作先后涉及多個工作任務時,可以由同一施工負責人負責,但應按工作開展順序使用對應工序的作業票。
2.9作業票所列主要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施工人員不變時,最多可連續使用五天,經三交及三查的施工人員簽名一次即可;作業票到期,或主要施工內容與作業票的工序不符,或工作地點發生變動時,作業票隨之終結。
2.10使用作業票出現下列情形按違章論處:施工現場無作業票;審查、簽發不符合規定,有關人員簽名不齊;安全注意事項欄未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選擇并打√;現場情況變化后無補充安全措施;施工負責人未在開工前宣讀作業票;未對施工人員進行三交及三查和施工人員未親筆在作業票上簽字等行為。
2.11作業票使用過程應妥善保管,注意保持作業票的完整性。
2.12進行特殊項目施工時,可使用空白票(留空的作業票),由施工隊長按作業票填寫要求自行填寫安全注意事項,并嚴格按以上規定執行。
作業票管理制度 11
一、為了搞好脫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脫硫施工、特別是反腐作業期間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項目部專業專工、安監專工對動火作業票實施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四、實施細則如下:
(一)一級動火區,是指在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動火;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三級動火是指一般動火。
(二)動火作業票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動火人或監護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單位持有;第三份留項目部安監專工備案。
(三)動火票有效期限:一級動火作業票1天有效,二級動火作業票3天有效,三級動火作業票10天內有效。
(四)動火作業票的申請: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逐欄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與實際動火的地點、工作內容、動火人、監護人等的內容相符。
(五)動火票的簽發: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票由大唐環境項目部項目經理或施工經理簽發;
(六)動火票的審批: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票由反腐施工單位和大唐環境項目部安全專工審批。三級動火票由施工單位安全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批;審批人員要親臨現場檢查:動火區域及周圍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清理干凈;防火措施是否牢固可靠,對沒有清理干凈的.和未做防火隔離措施的應拒絕簽字;
(七)動火票的確認:動火人必須清理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認真檢查設備狀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動火前確認簽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級和二級動火票動火單位負責人、安監、消防負責人共同確認,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作業班組確認。
(八)、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
(1)一級和二級動火時,項目部安監專工、動火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2)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業。
(3)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九)動火后確認:動火結束后,一、二級動火負責人和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確認無火種留下并在“動火后確認”簽名后方可離開。
(十)未經批準私自動火及不履行職責者,項目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業票管理制度 12
1.目的為控制和預防風險,規范作業行為,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程。
2.使用范圍本標準規定動土作業定義,嚴格按照要求管理,適用于公司區域內的破土作業。
3.術語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的不準動土作業。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2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3動土作業必須按證的`施工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4.4嚴禁涂改、轉借《動土作業證》,不得擅自更改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5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5.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5.2挖掘較深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其上端邊緣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5.3作業時應注意對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良好通風。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在其的邊緣,不得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
5.6所用人員不準在其內休息。
5.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7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于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毒物質是,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離場。
5.8作業人員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6.《動土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6.1此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
6.2申請單位在生產技術部領取并填寫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作業證經生產技術部對有關水、電、汽、工藝、消防審核,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動土。
作業票管理制度 13
1、煤礦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國家安監總局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2、從事特種作業崗位工作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3、爆破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政治思想素質良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由礦辦公室統一辦理。參加培訓考核的人員必須服從安排,認真參加有關勞動和職業培訓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繼續再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或操作證復審通過,方可繼續從事相關的特種作業。
作業票管理制度 14
1、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2002),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員工健康,促進本公司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職業衛生安全與職業病管理。
3、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在本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并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并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3.3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4、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管理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5、內容與要求
5.1 公司以管理部,安全領導小組為基礎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配置兼職管理人員。
5.1.1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中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由管理部和安全領導小組對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2由安全員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運轉和效果;職業危害因素濃度監測結果及分析;職業健康檢查的組織及檢查結果評價等。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應包括: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并對從事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員工發放《職業病危害告知》,進行上崗前培訓,做好職業衛生的預防和防護工作。
5.1.3每位新進廠員工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無職業病史健康證明。
5.1.4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作業場所設計要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符合標準規定,如有不符合點要有整改計劃或方案,并按計劃或方案進行整改,整改效果要進行評價。
5.1.5企業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確保使用有害物品作業場所與生產區分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且作業場所不得有人員居住。企業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減少作業人員接觸有害物質的傷害。企業存在高毒作業時,應將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進行有效隔離。一般有毒作業場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作業場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5.1.6對從事接觸性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化學品作業的人員,應加強預防措施。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于作業場所設置的.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等,明確責任部門并確定責任人和檢查周期,定期檢查、維護、并記錄,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1.7企業安全員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每年定期委托外部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并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將檢測結果進行公告,以使從業人員知曉其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結果。并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5.1.8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安排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體檢結果告知員工。涉及危害作業的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應將《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無償提供給員工。
5.1.9對職業病患者、觀察對象、職業禁忌癥按規定復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5.1.10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5.1.11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5.1.12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由安全員負責管理檢查。檢查周期;并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5.1.13不得安排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即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人員從事禁忌作業。
5.1.14由安全員負責做好職業病申報工作。
(1)申報范圍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存在或產生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都要進行職業病危害的申報。
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2)申報內容:申報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或材料,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等。
(3)申報時間:
①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子日期30日內進行申報
②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后,因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等的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用人單位的名稱、法人或負責人等改變后,應當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于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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