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无码作爱视频,女厕厕露p撒尿八个少妇,精品人妻av区乱码,国产aⅴ爽av久久久久久

勞動規章制度

時間:2024-11-11 12:53:04 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動規章制度[熱]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規章制度[熱]

勞動規章制度1

  工會勞動紀律制度為嚴肅勞動紀律,增強工作實效性,特制訂此制度。

  1、工會工作人員必須按礦上制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更夫要做到手把手交接班。

  2、請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必須向工會主席請假,半天以內向主席或分管主席請假,主席或分管主席視工作情況給假。

  3、因工作原因臨時性外出,須向主席或副主席打招呼。

  4、嚴禁在班中喝酒,打撲克、打麻將、下象棋及進行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工作期間脫崗到工會周邊或其它地方打麻將、玩撲克,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工作。

  5、無事不得亂竄辦公室及在走廊內大聲喧嘩。

  6、值班值宿人員要嚴守崗位,對脫崗人員按礦有關規定執行。

  7、成立勞動紀律檢查小組組長:王成員:劉翟職責:負責勞動紀律檢查。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將直接與工會的各種獎勵及年末礦下發的各種獎勵直接掛鉤進行獎懲。

年九月十三日

勞動規章制度2

  為了規范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生產工作效率,制造一個和睦、有序的.生產環境,生產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會:車間員工早上7:55之前必需到達車間,并按指定地點排隊預備開早會;

  2、用餐時光:各線用餐時光不一,詳細見附表;

  3、加班時光:按照時節詳細支配;

  4、上班時光須穿廠服,

  5、上班時光穿拖鞋者,

  6、上班時光在車間大聲喧嘩者,

  7、嚴禁在車間內吃早餐,

  8、上班時光不能遲到、早退,遲到

  9、上班時光不能任意走動、串崗,如有特別狀況需要上廁所或者會客者,并必需向線長說明狀況;

  10、請假須有請假條,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

  11、上班時光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現象;

  12、上班時光使用移動電話者

  13、上班時光禁止吃零食,

  14、車間內禁止吸煙,

  15、個人工作臺面要保持干凈,

  16、個人工具、茶杯、清潔工具要按規定放置,

  17、上下班代打卡者,

  18、聽從線長分配,不能頂撞線長,

  19、各流水線周轉箱不能超出紅線,

  20、未排隊用餐,餐盤擺放不整齊者,

  21、廠內不準亂扔垃圾,各線長應負起管理監督作用,嚴格要求線上員工遵守各項制度,對違規者準時予以制止和考核,未舉行考核的線長負連帶責任,生產部將做不定期的檢查。

勞動規章制度3

  一、學校勞技器材是培養學生勞動技能、動手能力、實踐能力的專用設備,應按教學儀器管理規范要求,登記上帳入柜,做到帳、卡、物相符。

  二、勞技器材存放環境應通風良好、清潔衛生、有防潮措施。

  三、勞技器材按規定要求使用,要經常進行保養維護,保持器材完好的.使用狀態,對使用220V交流電的設備,要經常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確保師生安全。

  四、要愛護勞技器材,因違章使用損壞器材設備,應按章賠償。

  五、勞技器材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工作時間變更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勞動規章制度4

  一、為嚴肅公司紀律,規范員工日常工作行為,制定勞動紀律管理規章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二、員工除遵守本條例外,還應主動遵守xxx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守則以下簡稱守則,違反守則相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比照本制度給予處罰。

  三、處罰分類: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解除勞動合同”、“記大過”、“記過”、“警告”。

  四、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應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假借、濫用權力營私舞弊或者利用職權吃、拿、卡、要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有危及或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

  4、擅自在外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財、物為兼職工作提供便利的。

  5、泄漏公司機密或泄露本崗位規定應當保守的工作秘密的。

  6、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或者其他直接導致公司在新聞媒體出現負面報道的。

  7、偽造公司印鑒、管理人員簽字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8、故意為自己或他人設置工作障礙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9、與客戶直接接觸的崗位工作人員對待客戶態度惡劣,辱罵客戶或與客戶發生肢體沖突的。

  10、嚴重瀆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多次(兩次以上含兩次)嚴重瀆職的。

  11、月份內遲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者。

  12、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13、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三個月曠工累計達5個工作日或六個月曠工累計達8個工作日者。

  14、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拒絕公司培訓或崗位調整的。

  15、嚴重違反本崗位工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或多次違反本崗位工作規程的。

  16、嚴重違抗上級主管的合理指令或工作不當又拒絕上級主管的批評的。

  17、設計人員“做私單”,或相關監督、管理類人員發現設計人員“做私單”隱瞞不報的。

  18、其他在相應崗位合同或崗位責任說明中列明屬于嚴重違紀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違反勞動紀律,予以“記大過”處分

  1、管理人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較大損者。

  3、故意違抗上級主管的合理指令但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聲譽者。

  6、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7、六個月內曠工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休假累計3個工作日以上者。

  8、有探聽與本職崗位職權無關公司機密的行為的。

  9、監督、管理人員對所監督、管理的對象違紀或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行為隱瞞不報的。

  10、客戶服務人員因工作態度問題被客戶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11、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報表、工作文件等出現重大差錯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輕度違反勞動紀律,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使公物損壞造成較大損失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進入公司辦公場所參觀者。

  3、月份內遲到3次(含3次)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

  4、曠工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休假者。

  5、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報表、工作文件等出現差錯的。

  七、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屬輕微違反勞動紀律,予以“警告”處分

  1、遇突發事件,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及其他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吃零食或有其他怠工行為者。

  4、辦公時間,私自外出不超過30分鐘者。

勞動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公司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第八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九條公司招用員工于七天考察期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簽訂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試用期為0―3個月。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公司、員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公司原則上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部分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屬于加班的應按公司規定流程填寫加班申請表并審批。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五條員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公司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后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十七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公司用工當月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員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九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準時參加早例會接受點名;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并按本公司考勤相關制度履行審批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辭職應當經公司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員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不做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條按本公司員工手冊獎懲制度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已由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員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7

  第一條 本公司為了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系的和諧,依據公司持續經營方針,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 本手冊所稱員工系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

  第三條 本公司按編制及業務需要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主管填寫《人員需求申請單》,送行政人事部審核,呈總經理或分管人力資源的總監批準后,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

  第四條 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后,應到縣級醫院進行常規體檢。

  第五條 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時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文件(復印后退還):

  一、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證明正本(復印后退還);

  三、職稱證(有職稱者);

  四、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張;

  五、待業證或原工作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六、其他經指定應繳驗的文件。

  七、體檢報告單 第六條 本公司聘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在試用期間,均應簽訂合同(試用期一至六個月)。試用期滿,試用部門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并填寫《新員工轉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經考核合格者,于期滿次日起轉正為正式員工;

  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解除合同,并不發任何補償費。

  第七條 人事安排 公司有權依業務工作需要安排員工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委任、調遷、解聘等事項。

  第八條 工作調動

  一、因公司業務的需要,員工應服從公司的調動命令及其服務地點;

  二、員工若借故推諉、拒絕調遣服務地點時,公司將視情況決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九條 出勤時間 每日正常的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定時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十條 遲到、早退、曠工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如有遲到、早退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時間后5分鐘至15分鐘始上班者視為遲到。

  二、員工無正當理由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未經主管核準一律以曠工論;

  三、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計,連續曠工超過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日的,公司將勸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的,一律記入員工個人檔案,并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休假以及請假給假規定(詳見《福利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

  第十三條 每個員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 員工享有勞動安全與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有按員工手冊規定休息與休假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有參加公司組織的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七條 有對公司發展提出建議與評價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按公司規定以勞動取得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有按公司規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權利。對于明顯違反《員工手冊》的指令,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并有越級反映的權力。對違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員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為,員工有向計統督導部申訴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條 對公司作出特殊貢獻者有享受公司物質及精神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員工職責

  一、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對公司指派的工作盡責;

  三、上班時間均應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時間內應盡職責,除特殊情況經主管許可外,不得擅離職守;

  五、下班離開前,應先清理自己的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

  六、員工應對主管指派的`任務盡力執行,并將工作執行情況呈報主管;

  七、員工因職務關系所獲得的有關公司機密,必須盡義務保密;

  八、員工有下列事項之一變動時,應于事發后一星期內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報備:

  (一) 員工的住址;

  (二)家庭狀況(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員動態等);

  (三)女員工的妊娠、預產期;

  (四)通訊電話和緊急時間聯系人。

  第二十二條 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不得再與他方另有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十三條 員工務必妥善地維護及保養其工作器具與設備。

  第二十四條 員工儀表儀容管理詳見行政管理標準。

  第二十五條 基本原則

  一、公司倡導求是、創新、團結、有為的鑫泰精神。

  二、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和對社會負責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

  三、因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公司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

  情節嚴重,公司懷疑其涉嫌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活動

  一、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二、員工除本職業務外,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二)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兼職

  一、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一)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 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三)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主管級及以上員工兼職。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職,所取得的報酬必須全部上交財務部,公司將按上交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兼職者的報酬返給兼職者。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準索取或者收受業務、 關聯單位的饋贈,否則將構成受賄。只有在對方饋贈的禮物價值較小,接受后不會影響正確處理與對方的業務關系,而拒絕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論價值多少,均需向公司總務部門報告,一般應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條 員工在與業務關聯單位的交往中,應堅持合法、 正當的職業道德準則,反對以賄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關聯單位謀取個人利益。

  第三十條 員工不得利用個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損害公司利 益的情況下謀取個人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密義務,詳見保密管理標準

  第三十二條 保護公司資產

  一、 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將公司的資金、車輛、設備、房產、 原材料、產品等擅自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它公司、單位或者個人。

  二、員工對因工作需要配發給個人使用的電腦、通訊設備等, 不準違反使用規定,作不適當之用途

  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專業知識及工作技能熟練以確定員工將來 的職位,公司將舉辦職業訓練。如對員工提供職訓機會,結訓后須進行考核,或呈送職訓心得報告書經上級核簽,副本送人事部門。員工不得拒絕參與職訓。

  第三十四條 外派中長期培訓,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 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應服務期。

  第三十五條 培訓教育是公司及員工均應履行的義務。規定公 司確定的培訓計劃所通知的參加人員,均應準時參加,有事均應事先請假,經主管批準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員以缺習時間長短視作曠工處理。

  第三十六條 考核詳見《考核管理標準》。

  第三十七條 獎懲(詳見《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 為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簽定、續訂、變更和解除:

  一、新入職的員工,公司將在員工入職后與其簽定勞動合同。

  二、對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續簽。

  三、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四)公司經營困難發生經濟性裁員的;

  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完備離職手續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前均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者,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一、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離職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三、交還所有公司資料、工作服、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門辦理退宿手續。

  五、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

  離職人員應辦妥職務移交手續,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從其剩余工資扣款,不足扣繳且不予處理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六、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約定辦理。

  七、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八、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的員工必須在辦完手續后立即離開公司。

  第四十一條 糾紛處理 勞動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人事部門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本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險:

  一、本公司員工參加勞動保險,均按國家與本地區之規定辦理;

  二、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按本地區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護

  一、本公司員工應重視安全管理規則及安全操作規程并提升操作技術水平,積極參與安全教育及技術培訓;

  二、員工在執行任務時,應配戴安全保護裝備;

  三、禁止在滅火器周圍堆積物品,或肆意玩弄滅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時受阻;

  四、不得在禁煙區吸煙或引火;

  五、公司有權禁止患有傳染病之員工參與工作,每位員工對同事間知悉有傳染病者,均有義務呈報行政人事部門處理,以確保多數員工安全;

  六、工傷發生后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提出書面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區分:按《勞動合同法》區分。

  第四十五條 自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員工在合同期內自請辭職應按離職規定正式提出申請,公司不發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本《員工手冊》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務必了解本手冊一切內容,并不得以未 悉為由而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不盡之處,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節 員工招聘、干部選撥標準

  第一條 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

  一、未滿18歲的男女青年;

  二、 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實施體檢、檢查不合格者,或經發現有惡性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關企業被開除或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者;

  四、 經查學歷和工作履歷不實者;

  五、 認定不適宜擔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條 應聘人員依下述面試程序辦理:

  一、應聘人員面試時在行政人事部辦理填寫個人資料履歷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關證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針對性專業知識測驗;

  四、經人事部門初試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門主管復試;

  五、驗證有關證件及工作履歷;

  六、子公司報公司經理會批準錄用,集團公司呈人力資源總監批準錄用;

  七、資料轉回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部門經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員的選拔規定

  一、凡子公司部門經理以上崗位(不含部門經理)因新增崗或因晉升、人員調動、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現崗位空缺時,必須在3日內上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團公司統一配置。

  二、凡部門經理級的管理人員的選拔適用以下方式:

  (一)內部競聘:晉升人員產生采用集團公司范圍內的競聘晉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條 內部競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崗位或因晉升人員調動、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選拔管理者而采取內競方式時,須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將內部競聘的報告上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須在3日內審批。

  2.批準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擬定競聘者條件并通知到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

  (2)符合條件者可通過電話、傳真、短信在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名并填報報名表;

  (3)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競聘;

  (4)競聘內容包括競聘演講、筆試、面試;

  (5)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錄用者并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6)錄用者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根據試用期表現,稱職與否的表現可轉正或解聘。

  (7)試用期滿轉正時,由被聘用者寫出轉正申請,直接上級寫出書面鑒定,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并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五條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圍內,特殊情況要超越此范圍時,須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報告。

  (二)一般情況下,子公司部門經理級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經理缺崗時一律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報人力資源總監批準。

  (四)無論何種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參見本節第二條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員試用期長短依情況酌定。

  第六節 員工考評標準

  第一條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公司全體員工考評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通過考評,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系,獲得努力向上改進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 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 考評目的、對象、時間、指標體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 以崗位工作職責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評相結合。

  第七條 各類考評目的:

  一、獲得晉升、調配崗位的依據,重點在工作能力及其發揮、工作表現考評;

  二、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評;

  三、獲得潛能開發和培訓教育的依據,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評。

  第八條 公司定期考評,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評,月度考評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 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評。

  第十條 各類考評形式有:

  一、上級評議;

  二、同級同事評議;

  三、 自我考評;

  四、下級評議;

  五、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評形式各有優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一條 考評形式可簡化為三類:

  即普通員工,部門經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二條 各類考評辦法有:

  一、查詢記錄法:

  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文件,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計;

  二、書面報告法:

  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條 考評小組根據工作計劃,發出考評通知,說明考評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評進度安排。

  第十四條 考評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五條 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匯總到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也可不與考評對象見面。

  第十六條 考評小組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計出考評對象的等級。

  第十七條 考評等級依此可劃分優,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給出等級定性評語。

  第十八條 人事部的考評結果首先與考評對象見面,征求考評對象對考評的意見,并簽寫意見,然后請主管過目簽字。

  第十九條 考評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評對象部門。

  第二十條 考評之后,還需征求考評對象的意見:

  一、個人工作表現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崗位計劃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四、對公司發展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一、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

  二、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鉤;

  三、與福利(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可另議);

  四、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五、決定對員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頒布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8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征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并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愿備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說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并公告單位職工。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后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并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規章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員工的行為,維護漢中市漢水石英礦產有限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漢中市漢水石英礦產有限公司是在陜西省漢中市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代表:陳鵬達 ;業務活動地址:漢中市新溝橋。 .

  第3條 單位下設:財務部、經營部、辦公室、生產車間

  第4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醫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1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2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

  (2)、喪 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3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34條 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5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6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7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8條 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9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當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0條 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2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3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規章制度10

  一、酒店勞動合同法假期如何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由此可見,法定節假日不存在用補休來代替加班的規定,加班就必須支付3倍工資,但相對來說,如果已經支付了3倍工資,也不一定要給予補休。

  二、補休還要付加班費嗎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三、如何計算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

  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規章制度11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專門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物價等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控告。

  第二章監察職責和管轄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控告;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中央在省和省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委托或者授權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對跨區域或者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了解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出示有關證件,檢查勞動場所,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第三章監察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五)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

  (七)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

  (八)職工福利待遇情況;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情況;

  (十)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情況;

  (十一)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回答有關提問,提供真實情況。

  第四章監察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職責時,應有兩名以上監察員共同進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證件;

  (二)告知用人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三)現場檢查時應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察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與被檢查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應當回避的,有權要求回避。

  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對舉報的案件應予登記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四)送達。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程序處理。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不具備條件的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從事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具備招工條件的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處以50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向勞動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的,按每收取一名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處以50元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故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5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經濟補償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從事禁忌的勞動,以及其他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職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無故不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數額外,可以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數額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逾期不提供有關資料的;

  (四)拒不按規定參加勞動用工年度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和勞動保障監察員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勞動規章制度12

  新勞動合同法規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于“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

  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勞動規章制度13

  一、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程序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

  就以上法條分析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企業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

  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8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38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做出規定。”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平等協商的內容。

  包括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重大事項包括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在充分聽取意見,經過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單位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就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根據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都應當讓勞動者知曉,以便遵守執行。

  三、勞動規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勞動規章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勞動用工、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3個月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

  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

  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規章制度】相關文章:

勞動規章制度07-13

勞動規章制度07-28

勞動規章制度[經典]07-29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07-18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02-21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06-22

勞動保障的規章制度06-02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經典】06-16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06-21

酒店勞動規章制度12-21

主站蜘蛛池模板: 积石山| 佛教| 增城市| 桐城市| 东辽县| 同德县| 镶黄旗| 灌阳县| 运城市| 襄樊市| 郓城县| 麟游县| 安顺市| 开封市| 黑河市| 武定县| 获嘉县| 都匀市| 洛浦县| 山丹县| 济阳县| 绵竹市| 卢湾区| 花莲市| 高陵县| 灵璧县| 鹤岗市| 抚宁县| 大冶市| 靖州| 赣榆县| 定州市| 哈尔滨市| 丰台区| 司法| 渑池县| 库伦旗| 合作市| 上高县| 丹东市| 霍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