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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1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衛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做到亮證經營。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五、被套、枕套(巾)、床單等臥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六、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七、客房內衛生間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洗臉池、浴盆、座便器專用的工具應三格分設,分別存放,標記明顯。
八、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并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衛生防護設施,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達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要求。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3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二、新參加公共場所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體檢,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從事原工作;
四、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情況必須全程監護,了解病情狀況。
五、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基本情況;
六、建立健全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檔案;
七、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單位對其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做到專人負責,統籌管理。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4
公共場所應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
三、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處理情況。
五、衛生操作規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檢測記錄。
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
九、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衛生設施設備及消毒設施設置情況。
各項檔案應有工作記錄,分類并有目錄,專人管理,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5
一、公共場所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間,上下水設施齊全,配合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公用品消毒設施和保潔設施。
二、落實專人負責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場所內購物車等公用品必須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顧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公用品的更換、消毒要有工作記錄。
四、公共場所內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衛生規范的`要求,做到一沖、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須配備專用的保潔設施,經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須分類保潔存放。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6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衛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牌匾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并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五、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六、理發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后應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后應消毒。理發工具應采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八、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單獨存放。
九、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十、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7
一、課堂
1、教室應保持整齊清潔,地面無痰跡、紙屑、臟物、每天清潔地面及抹擦課桌椅;
2、教室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和空氣新鮮。學校應根據季節和天氣的不同,確定換氣方式與次數,如溫暖天氣(或季節)宜采取全日開窗的方式換氣,寒冷天氣(或季節)在課前和課間休息期間利且教室的窗戶開窗換氣;
3、保證教室適宜的溫度;
二、宿舍
經常性衛生要求:
1、宿舍內和周圍環境應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2、應有健全的宿舍衛生制度,清掃干凈;
3、宿舍的通風換氣要符合衛生標準,宿舍管理員每天應督促學生在起床后,將宿舍窗戶打開通風,確保宿舍空氣新鮮;
4、宿舍應有防蚊、蠅、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親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應做到室內外無蚊蠅孳生場所;
三、廁所
1、要建立廁所保潔和清掃制度。要落實負責廁所保潔的人員;
2、要保持廁所地面、蹲位及小便池內清潔;
3、要及時清理蹲位,化糞池的糞渣;
4、在廁所內或前室應設置洗后設施;
5、廁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和采光;
6、要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入廁習慣,保持廁所清潔。
四、食堂
1、食堂必須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經過體檢,培訓,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從業人員如患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化膿性皮膚病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時調離;
2、食堂應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食堂布局,設施與設備等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
4、食堂采購、加工、儲存等各個環節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
5、餐廳內外應保持清潔,衛生,清掃時應采用濕式作業;
6、食堂飲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設施如蓄水池等應有衛生防護措施,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五、垃圾處理
1、在校園內,教室外應配置相應數量的廢物箱,且要與食堂,宿舍,水源一定的防護距離;
2、垃圾存放指定地點。內,外環境清潔,無惡臭,不孳生蒼蠅;
3、每天由專人對廢物箱進行清理,垃圾及時清運。保證周圍整潔無蠅蛆。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8
為了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并按時辦理年審及復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嚴格按照沖身淋浴——強制浸腳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確保游泳人員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證明。
五、設置專人負責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質檢測。適時投加消毒劑,每場前檢測余氯和水質PH值一次,并公示水質檢測結果。保證池水水質符合《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0.3—0.5mg/L之間。PH值在6.5—8.5之間。
六、要使池水凈化循環裝置及消毒設施設備保持正常運轉,游泳池在開放期間內應每日定時補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強制浸腳消毒池池水每4小時更換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腳池水余氯5—10mg/L。
八、采購消毒劑時索取相關證明文件,確保使用的'消毒劑符合衛生標準要求,同時氯化消毒時有防護措施,并做好消毒記錄。
九、要在顯眼處設立嚴禁性病、傳染性皮膚病、肝炎、急性結膜炎(紅眼病)等傳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標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理池水懸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衛生間清潔無異味、無積水。保持機械通風裝置等衛生設施運轉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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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高浴場衛生管理工作質量,向顧客提供清新、整潔、衛生的消費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1、衛生管理包括個人衛生管理、物品及設備衛生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三個方面。
2、每一級人員都對各自工作區域的衛生負有保持清潔、進行清理的`責任。管理人員對下級的衛生工作負有管理連帶責任。
3、專業衛生清理部門和人員對所負責的區域和工作項目進行專業化清潔與管理。主要指公共衛生清潔,餐飲部膳食部管事、廚房及廚師、醫療部門及其人員。
4、個人衛生管理標準:
。1)員工儀容儀表和個人衛生。
(2)掌握必要的衛生知識。
。3)身體、心理健康,須持《健康證》上崗。
5、洗浴衛生管理標準參見《關于浴場食品衛生的管理規定》。
6、物品及設備衛生管理標準:保持物品及設備表面平整、光亮、無異味、無損壞、無抹痕,擺放整齊有序。
7、衛生檢查按照員工自檢、班組檢查、部門檢查、職能部門檢查的四級檢查制度,采用常規檢查、專項檢查、暗查、暗訪的方式進行。對檢查出的問題,按照標準追究責任和進行處罰。
三、考核
1、物品、設施設備要求表面平整、光亮、無異味、無損壞、無抹痕,擺放整齊有序,否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處罰。
。1)毛絮、浮灰、水漬、紙屑等輕微衛生問題,每處給予0.1—0.5元的處罰。
(2)積灰、污漬、油漬、較大雜物、毛發、皺褶等衛生問題,每處給予0.5—2元的處罰。
。3)污垢、有異物、裂痕、損壞、擺放不整齊、錯位、脫落或物品缺少、有異味等環境衛生問題,每處給予2—5元的處罰。
2、凡屬周期性衛生清理工作,因到期沒有清理形成衛生死角的,給予1元分處罰,由此影響到客人的消費或由客人提出的,酌情給予責任部門警告或責任人過失處分。
3、在個人衛生和食品衛生方面違反規定的,按照酒店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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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公共場所突發衛生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應對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的運行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將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突然發生的造成社會公眾健康損害,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的衛生報告工作。
本制度涉及的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的范圍包括:
1.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5.其他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
三、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的分級
根據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劃分為四個級別,分別為:特別重大事件(I級)、重大事件(II級)、較大事件(III級)、一般事件(Ⅳ級)。
1.特別重大事件(I級)
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巨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區發病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死亡病例10例以上的;
。2)重大活動、體育賽事期間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賽場館、定點賓館內發病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公共場所發生的.生物化學核恐怖事件,有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
。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
2.重大事件(II級)
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區發病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2)重大活動、體育賽事期間公共場所傳染病及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賽場館、定點賓館內發病人數在20人以上的;
。3)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
3.較大事件(III級)
危害較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區發病人數在20-99人的;
。2)重大活動、體育賽事期間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賽場館、定點賓館內發病人數在5-19人的;
。3)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
4.一般事件(Ⅳ級)
危害、社會影響不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公共場所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場所傳染病或傳染病及突發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區發病人數在20人以下的;
。2)重大活動期間、體育賽事期間公共場所傳染病及傳染病或突發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賽場館內、定點賓館發病人數在5人以下的。
四、報告
1.責任報告單位
公共場所傳染病或傳染病及突發危害健康事件發生單位
2.責任報告人
公共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
3.報告內容
公共場所傳染病或傳染病及突發危害健康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終結報告。
(1)首次報告:應在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包括發生公共場所傳染病或傳染病及突發危害健康事件的時間、地點、單位、事件類型;
污染范圍、受影響的人群、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可疑污染物及快檢結果;初步控制措施、事件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2)進程報告: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應在24至48小時內完成。包括現場控制情況,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進展程度,臨床和實驗室診斷、檢測結果,及初步結論。
(3)總結報告:事件處置完畢要進行總結報告,應在72小時內完成。報告的主要內容:整體事件的描述、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采取的控制和救治措施、事件的最終結論和經驗教訓等。
。4)重大活動和體育賽事的比賽場館、定點賓館發生公共場所傳染病或傳染病及突發危害健康事件時,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應在30分鐘內向駐場、駐點公共衛生監督人員報告,駐場、駐點公共衛生監督人員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在比賽場館、定點賓館外的公共場所傳染病或傳染病及突發危害健康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及個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公共場所傳染病或傳染病及突發危害健康事件時,各責任報告單位及個人可直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
4.報告方式
責任報告人對發現的各種公共場所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件要以最快速度,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方式向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要對報告內容的可靠性進行審核。如不能排除,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五、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
公共場所顧客用品用具采購、驗收、索證制度
一、采購的顧客用品用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采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于溯源。
二、采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品、化妝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范,并附有衛生許可證、檢驗報告等必要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采購的用品用具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衛生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一、衛生設施設備的使用要堅持“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實行維修和保養相結合的原則。
二、衛生設施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檢查設備、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領導。
三、要保持衛生設施、設備的衛生清潔,設施設備使用、保養、維修、更換,應做好詳實的記錄。
公共場所衛生自查制度
一、制定嚴格的崗位責任制,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11
一、按范要求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間,有專用清洗池、消毒設施及保潔設施,并保證能正常運轉。
二、指定專人按操作規范對公共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和保潔工作。
三、清洗消毒間應有明顯標志,環境整潔,通風換氣良好,無積水積物,無雜物存放。
四、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五、清洗消毒應按規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應在有效期內,消毒設備(消毒柜)應運轉正常。
六、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應當完好無損,必須做好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清洗飲具的清潔工具應專用,防止交叉污染。
八、清洗消毒后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并保潔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補充杯具、食具應注意手部衛生,防止污染。
九、保潔時間較長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十、保潔柜應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出入登記制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12
1、有專人負責中央空調的衛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的衛生知識培訓。
2、空調通風的機房應保持干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3、衛生清掃工具、消毒設備必須專物專用,嚴禁那為它用。必須使用合格的'消毒劑。
4、空調系統新風量應滿足每人每小時20~30立方米。
5、保證空調系統所吸入的空氣為室外新鮮空氣,嚴禁間接從空調通風的機房、建筑物樓道及天棚吊頂吸人新風。
6、空調系統的冷卻塔、過濾網、表冷器、冷凝水盤表面應保持清浩,定期委托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檢查、清洗、消毒,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
7、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霉斑。
8、必須建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維護、清洗和消毒檔案。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13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2、場所內全部從業人員必需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衛生學問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3、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周開展衛生檢查改進工作,并做好記錄,建立衛生檔案。
4、衛生專干負責對場所內的'衛生進行常常性衛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學問培訓。
5、營業場所室內外環境干凈、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等,墻面、掛圖、壁燈潔凈無塵。
6、對公共衛生區域每天徹底消毒,有廢棄物盛放容器并加蓋。
7、場所內的衛生間機械通風良好,地面必需保持干燥干凈,便池、馬桶、面盆隨時清理潔凈,臺面、鏡面、烘手機潔凈無塵。
8、營業場所內及客房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衛生要求每周清洗過濾設備并做好記錄,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 14
1、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2、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建好工作臺帳。
3、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4、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并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6、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7、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8、當公共場所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經營者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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