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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管理規定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交通管理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北京市交通管理規定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機動車駕駛管理
第五條在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最左側機動車道只準按交通標志準予通行的小型客車行駛。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摩托車、電瓶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只準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第六條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準本市公交專用車按規定時間、路線依次行駛。前方有障礙時,只準向左借用相鄰一條機動車道,超越障礙后須立即駛回原車道。
禁止其他機動車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內行駛或停車,需穿行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轉彎的,在不影響公交專用車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在30米的距離內借道行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交通警察指揮或交通標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
第七條拖拉機不準在三環路以內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輪式專用機械車,6時至22時不準在三環路以內的道路上行駛。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的除外。
第八條農用運輸車在道路上行駛,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領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牌證;
(二)四輪農用運輸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三輪農用運輸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三)不準在三環路以內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第九條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須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須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但駛出主路的機動車最高時速不準超過30公里。
第十條機動車行經路口,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停止信號時,不準通過;
(二)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第十一條機動車行駛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車時,須在本車道內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駛入實施交通管制的車道;
(二)不準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
(三)不準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四)不準在人行橫道或禁止停車區內停車。
第十二條駕駛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涂改、偽造、挪用或騙取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通行證或其他相關證件;
(二)不準駕駛號牌不齊全,或因遮蓋、污損造成號牌字跡辨認不清的機動車;
(三)駕駛時不準接打移動電話或查閱尋呼機信息,不準向車外拋擲物品影響交通安全;
(四)不準使用失效的與交通管理有關的各種證件;
(五)不準在人行橫道內左轉彎;
(六)客運機動車行駛中,不準上下乘客;
(七)在設有中心隔離設施或劃有中心雙黃線的道路上,禁止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逆向行駛;
(八)停車時不準影響道路暢通、妨礙交通安全;
(九)不準在道路上進行機動車駕駛訓練;
(十)在設有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站點的道路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只準在設置站點的地方靠右側路邊順序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十一)避讓出入站臺的公共電汽車;
(十二)駕駛汽車時配帶有效的滅火器具;
(十三)遵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交通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夜間路燈開啟期間內,機動車須按規定使用燈光。
第十四條機動車在三環路以內道路和禁止鳴喇叭的道路上,不準鳴喇叭。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掉頭時,須距掉頭地點100米至50米駛入最左側機動車道,掉頭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安全行駛。凡設有禁止左轉彎交通標志的地點,不準機動車掉頭。
第十六條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離開車行道時,駕駛員須即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方50米以外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夜間在車后方80米以外的地點設置。無危險報警閃光燈的車輛,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除需緊急救險外,駕駛員執行前款規定后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十七條牽引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發生故障等原因不能行駛需要被牽引時,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牽引車或被牽引車無危險報警閃光燈或牽引大型客、貨機動車的,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并在被牽引車后明顯位置設置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牽引機動車在輔路的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牽引機動車只準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四)機動車拖帶的掛車后面不準牽引車輛。
第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警車護衛的車隊外,機動車駕駛員禁止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十九條機動車試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
(二)由正式駕駛員駕駛;
(三)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車上不準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準妨礙其他車輛行駛;
(六)不準在道路上試剎車。
第二十條駕駛京B號牌或外省市號牌的摩托車,不準進入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輔路)道路行駛。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不準摩托車在主路上行駛。
第二十一條領有外省市牌證的機動車,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京通行證。
外省市機動車辦理30日以上進京通行證的,須先到居所地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并交驗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認有效的停車泊位證明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空閑、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應按規定的車速順序行駛,不準緩慢行駛或突然停車,妨礙道路安全暢通。
第三章非機動車駕駛管理
第二十三條駕駛非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上或橫過人行橫道時騎行;;
(二)畜力車不準進入三環路以內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人力客、貨運三輪車不準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四)非機動車須停放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不準妨礙交通安全與暢通;
(五)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六)不準在車行道上滯留。
第二十四條在城鎮道路和郊區公路上不準騎自行車帶人。但在不通行公共電汽車的道路上,騎自行車可以帶一名學齡前兒童,兒童須坐在安裝牢固的兒童座椅內,通過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或橫穿車行道時須下車推行,遵守行人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非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停止信號不準通過,不準沿路口繞行;
(二)不準進入非機動車禁駛區;
(三)向左轉彎時,沿路口中心右側大轉彎;
(四)向左轉彎時,讓直行或左轉彎的機動車和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
第二十六條人力貨運三輪車不準載人,人力客運三輪車須按核定的人數載人。
第二十七條無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行駛證的人員,不準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二十八條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行駛證的人員,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行駛證;
(二)飲酒后不準駕駛;
(三)最高時速不準超過15公里;
(四)不準帶人;
(五)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米,前后長度、左右寬度均不準超出車身,載質量不準超過50公斤;
(六)每二年重新登記一次。年齡超過70周歲的,每一年重新登記一次。
第四章行人和乘車人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交叉路口通過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放行信號直行或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二)在設有交通隔離設施的道路上,不準翻越隔離設施進入車行道。
第三十條推行摩托車或非機動車的,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緊靠非機動車道右側邊緣順向推行;
(二)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則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條乘車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
(二)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準乘坐;
(四)不準妨礙駕駛員駕駛或向車外拋擲物品妨礙交通安全;
(五)乘坐二輪摩托車時,須戴安全頭盔,只準在駕駛員座后騎坐;
(六)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在車行道停車時,除緊急救險外,乘車人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七)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除騎車人外,其他人員不準乘坐。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條不準將機動車交給飲酒后的人員駕駛,不準指使、縱容無駕駛證或飲酒后的人員駕駛機動車。
第三十三條不準占用道路從事維修、擦洗機動車等經營活動。不準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
第三十四條在道路上施工作業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批,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道路上作業時,須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或注意危險警告標志(設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及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除外);
(二)夜間在圍擋設施上設置照明設備,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8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或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三)在車行道上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穿戴反光的服飾;
(四)作業人員橫穿車行道時,須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五)作業不得妨礙交通安全,作業完畢后須修復損毀的路面,并將現場遺留物清除干凈。
第三十五條下列占用道路事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一)設置停車場、存車處;
(二)在道路兩側開辟通道,設置臺階、門坡;
(三)設置廣告、指路牌;
(四)調整、設置道路上班車停車站點;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不準損毀、遮擋或擅自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設施,不準使用交通設施、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懸掛、張貼與
交通管理無關的物品。遇特殊情況需要移動、拆除、設置上述設施時,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七條單位、個人不準雇用畜力車、拖拉機或農用運輸車,進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上述車輛通行的市區道路。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六)、(八)、(十)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二)、(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駕駛員或個人處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三)、(四)、(五)、(七)、(九)、(十三)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處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一)、(十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處警告或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警告或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無牌證或使用涂改、偽造、挪用、騙取的牌證上路行駛的車輛,及非法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交通警察可當場暫扣車輛,收繳其牌證。
當事人超過3個月未提交車輛合法來源證明或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受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車輛。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當場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第69號文件發布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北京市交通管理規定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項目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項目施工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項目員工、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項目內部車輛的管理;物資設備部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四條 安質環保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五條 項目內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七條 項目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項目綜合辦公室及安質環保部報告,綜合辦公室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八條 項目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項目綜合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項目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 施工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條 進入施工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條 施工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一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二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施工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進入項目施工區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十四條 與施工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施工區。
第十五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生活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生活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生活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活區。
第十七條 在項目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2、未按指定線路在施工區行駛的;
3、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第十九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隊人員違反的從當月計價中扣除,每項200元;對項目員工違反該規定的從該員工工資中直接扣除,每項20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項目物資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處罰或考核,由項目安質環保部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項目安質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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