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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時間:2023-07-25 18:05:50 王娟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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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通用11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通用11篇)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1

  一、處方權限

  1、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名、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2、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亂開方、濫用藥者,藥房有權拒絕發藥,藥劑師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內容。

  二、處方書寫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必要時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跡清楚、項自書寫完整,藥名、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字,處方年齡項應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以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5、西藥處方每一藥品須另起一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普通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同開一張處方。

  三、處方限量

  普通藥以3日為限,對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況,最多不超過7日量,如超過7日量須經領導批準。

  四、處方保管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藥處方保存期1年,精神,藥品處方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2年,到期領導批準后銷毀。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一、為規范處方書寫與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醫務科負責本院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一、處方按照省衛生廳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二、處方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處方應以藍色或黑色筆書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處簽醫師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張處方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否則應重新開具。

  (四)藥品名稱要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不得用化學分子式、別名或自造簡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按說明書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處方中有規定作皮試的藥品時,醫師須在相應藥品名稱前注明皮試結果,或“續用”。

  (六)患者年齡要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兒童患者到急診科或其他臨床科室就診時,要使用兒科處方。

  (七)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要單獨開具處方。

  (八)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九)中藥飲片處方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十)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要在處方“診斷”欄注明原因并在劑量右上方再次簽名。

  (十一)門診處方要注明臨床診斷。特殊情況下,如一些診斷對心理產生影響的疾病;涉及患者隱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標準疾病代碼。某些疾病在首次門診或急診不能確診時可寫某癥狀待查。

  (十二)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已達5種藥物且正文無空白處時可省略斜線。

  (十三)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要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要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三、醫囑書寫要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一般項目:患者姓名、科別、住院號、頁碼。

  (二)醫囑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停止日期、醫師簽名、停止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

  (三)藥品順序:先開具口服藥品,后開具肌內注射或靜脈用藥品。

  四、醫囑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一)醫囑不得涂改,長期醫囑需修改時應直接書寫停止日期和時間并簽名,然后書寫正確醫囑;臨時醫囑需修改時用紅筆在醫囑上標注“取消”字樣,并緊隨“取消”字樣后簽名。

  (二)開具成組藥品時,每種藥物書寫一行,然后在一組藥物后劃一斜線,表明加入上藥液,斜線右側書寫用法;成組藥物停用其中一種時,應先停止該醫囑,再寫新醫囑。

  (三)藥物過敏皮試要單獨一行書寫在臨時醫囑上,寫明皮試藥品,在藥品名后標注一個括號,由執行護士將皮試結果填入括號內,如結果為“陽性”時需用紅筆記錄結果。

  (四)臨時醫囑不得出現每日多次用法的醫囑,需要一次以上治療時,應分別開具臨時醫囑,或開具長期醫囑;出院帶藥僅書寫藥名、數量、單次用藥劑量,并注明出院帶藥。

  (五)、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要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以克(g)為單位時可以略去不寫,液體劑型或注射劑以容量為單位時,須注明藥物濃度。藥品用量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小數點前的“0”不得省略,整數后不寫小數點和“0”。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要注明含量;中藥飲片方劑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醫師處方權的獲得與簽名留樣管理

  一、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本院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二、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本院開具的處方,要經本院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三、醫院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抗菌藥物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由醫院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和相應級別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分別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和抗菌藥物調劑資格。培訓內容、試卷、成績冊應歸檔備查,成績冊應與有處方權的醫師相對應,考試不合格者不得授予處方權。

  四、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醫院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醫院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五、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要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六、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七、醫師要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八、醫院制定了執業醫師處方權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處方權審批程序:本人申請、科室意見、醫務科審核、批準。

  九、醫院對經批準授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簽名留樣,同時將處方權通知書和簽名樣模送達藥學部門和相關科室。

  十、醫院對因各種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停止手續,醫務科應及時將通知書送達藥學部和相關科室,并在其簽名留樣登記冊內注明取消。藥劑科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調配該醫師處方。

  十一、制定醫師簽名留樣登記管理制度,建立普通處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簽名留樣冊。簽名留樣冊包括:醫師姓名、職稱、科室、處方權限、個人簽名、處方權批準時間、備注等內容。簽名留樣冊保存于醫務科和藥房,方便藥房人員查對和保存,藥劑人員審核醫師所開處方的簽名與簽名留樣一致時,方可調配處方并發藥。

  第四章醫師處方的開具

  一、醫師要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品的處方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醫院要根據本院性質、功能、任務,依照《國家處方集》編制本院藥品處方集。處方集應反應本院醫學和藥學專家對其臨床使用藥品的判斷與處方評估,對醫院臨床用藥起到普遍的指導性和一定的約束性作用。處方集內容包括:規范化的處方,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劑量、用法、價格;處方的注釋部分應包括:作用機理、臨床應用、適應范圍、相互作用、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禁忌癥、合理用藥提示,劑量增減提示等信息。

  三、醫院要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四、醫院要接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醫院藥品購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醫師開具處方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要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不得使用個人習慣用名或者醫療機構內自行規定的藥品習慣用名稱。

  六、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在“診斷”欄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藥房有權拒絕調劑超期限處方。

  七、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要在“診斷”欄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醫師要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九、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要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并辦理麻醉卡。

  病歷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十、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門診病歷應由醫院的門診部妥善保存。醫師復診時詳細記錄病歷。

  十一、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十二、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x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x日常用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x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x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x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要注明理由。

  十三、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十四、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要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x日常用量。

  十五、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院內使用。

  十六、醫院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十七、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要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要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十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的醫療機構應制定電子處方保存制度和管理辦法。電子處方需及時備份以免丟失,電子處方的保存期限及銷毀方法同紙質處方。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

  一、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二、藥師在執業的醫院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資格應在藥學部門備案。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要在本機構留樣備查,在更換簽名或簽章后要及時將舊印模銷毀。

  三、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四、處方調配、審核、核對、發藥崗位不得少于兩人操作,特殊情況單人值班時,應按兩人調劑崗位的程序操作,并實行單人雙簽字。

  五、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六、藥師要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七、藥師要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八、藥師要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九、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要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十、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十一、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要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

  (一)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要由處方醫生確認(“雙簽字”)或重新開具處方后方可調配。

  (二)罌,粟殼不得單方發藥,必須憑有麻醉,藥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簽名的淡紅色處方方可調配,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三日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為每天3—6克。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三)調配含有毒性中藥飲片的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應給付炮制品。如在審方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經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后方可調配。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四)醫院進行臨方炮制,要具備與之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嚴格遵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炮制,并填寫“飲片炮制加工及驗收記錄”,經醫院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臨床使用。

  (五)中藥飲片調配后,必須經復核后方可發出。二級以上醫院應當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調劑復核工作,復核率應當達到100%。

  (六)醫院要定期對中藥飲片調劑質量進行抽查并記錄檢查結果。

  (七)醫院開展中藥飲片煎煮服務,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場地及設備,衛生狀況良好,具有通風、調溫、冷藏等設施。中藥飲片煎煮液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要無毒、衛生、不易破損,并符合有關規定。

  十二、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要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十三、藥師要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十四、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十五、醫院要將本院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十六、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監督管理

  一、醫院必須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二、醫院要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對醫師處方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

  三、醫療機構要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警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四、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醫院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五、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六、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七、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八、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院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院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九、醫院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十、醫院要接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院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十一、醫院在接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要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十二、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處方權: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未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

  十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醫院要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取消。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3

  為了落實《處方管理辦法》,加強處方的管理,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門診不合理處方的處理

  1.通過四查十對,發現明顯用藥錯誤、配伍禁忌的不予調劑,原處方退回。電話通知處方醫師更改后調劑,并進行登記。

  2.屬于書寫規范的情況,在不影響患者用藥的情況下,調劑發藥。而后通知門診部,由處方醫師到調劑室更改。如未按照規定的時間修改,進行登記由藥學部定期集中上報醫務部處理。

  3.處方評價檢查出的不合理處方,集中上報醫務部處理。

  二.住院患者不合理用藥醫囑的處理

  1.檢查出的不合理或不適應用藥醫囑,通知主管醫生整改。

  2.臨床藥學查房發現的問題及時與醫囑醫師溝通,修改。

  3.醫院每周行政查房檢查出的問題,按照醫院的相關規定處罰。

  三.培訓提高與處罰相結合,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1.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由醫務部在院周會上通報,提醒醫生注意。

  2.及時舉行全院性的合理用藥的知識培訓,提高處方用藥水平。

  3.按照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超常處方3次以上的醫師提出警告,未改正仍連續2次超常處方的,醫院取消其處方權。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4

  一、處方權限

  1、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名、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2、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亂開方、濫用藥者,藥房有權拒絕發藥,藥劑師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內容。

  二、處方書寫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必要時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跡清楚、項自書寫完整,藥名、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字,處方年齡項應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以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5、西藥處方每一藥品須另起一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普通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同開一張處方。

  三、處方限量

  普通藥以3日為限,對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況,最多不超過7日量,如超過7日量須經領導批準。

  四、處方保管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藥處方保存期1年,精神,藥品處方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2年,到期領導批準后銷毀。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5

  為加強醫院藥事管理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藥,保障人民群眾用藥的安全性、經濟性、有效性,避免和減少藥物不良反應,全面提高醫療質量,根據《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制定臨床合理用藥管理制度。

  一、總則

  1、定義:合理用藥是指醫務人員在防治、診斷疾病過程中,針對具體病人選用適宜的藥物,采用適當的劑量與療程,在適當的時間,通過適當的'給藥途徑用于人體,達到有效防治、診斷疾病的目的,同時保護人體不受或少受與用藥有關的損害。

  2、合理用藥總的目標:安全、有效、經濟、適當。

  全院用藥監控目標:

  (1)藥比不得超過38.5%;

  (2)國家基本藥物使用品種比例和費用比例均不得少于30%;

  (3)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

  (4)門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40%;

  (5)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40DDD以下;

  (6)I類切口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超過30%。

  3、合理用藥的范圍:醫院所有使用的藥品,重點監控抗菌藥物、激素類藥物、抗腫瘤藥物、生物制劑。

  二、組織管理

  1、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領導下,成立臨床合理用藥監督小組,開展日常工作。

  2、職責和任務:

  (1)根據醫院用藥情況提出合理用藥目標和要求,并組織實施;

  (2)定期開展合理用藥評價,對醫院使用藥物特別是抗菌藥物使用情況進行專項點評,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全院通報點評結果;

  (3)參與臨床藥物治療相關工作,提出合理用藥建議;

  (4)嚴格執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和程序,防范藥害事件;

  (5)向醫務人員和患者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宣傳,努力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三、合理用藥的基本原則

  1、根據臨床診斷確定選用藥物的類別;

  2、醫師在診療過程中要按照藥品說明書所列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制定合理的用藥方案,使用或更改、停用藥物,必須在病程記錄有分析。執行用藥方案時,醫師、護士要密切觀察藥物療效,監測藥品不良反應;

  3、制定用藥方案時應根據藥物作用特點,結合患者病情和藥敏情況個體化給藥,充分考慮劑量、療程、給藥時間、給藥途徑。同時考慮藥物經濟性,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無正當理由不得使用高價藥物;

  4、不得隨意擴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適應癥、用法用量等,因病情治療需要超說明書用藥的,應報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審批同意,同時簽署患者知情同意書。

  四、管理措施

  1、臨床醫生必須按照合理用藥的原則合理使用藥品;

  2、嚴格執行醫院有關藥物的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

  3、嚴格執行醫院處方點評制度,合理用藥監督小組對全院的用藥情況進行檢查,每個月對合理用藥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對不合理用藥進行相應扣罰處理,全院公示;不合理用藥科室和醫師按醫院質量績效考核標準進行扣分扣罰處理。

  4、藥學部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藥學管理工作模式,開展以合理用藥為核心的臨床藥學工作;及時收集藥物安全性和療效等信息,為臨床用藥提供服務。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6

  1、目的:

  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

  《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

  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

  中藥飲片調配、復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后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7

  一、處方是醫療過程中的法定文書,為了規范處方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醫院處方的保管和銷毀。

  二、門診處方由門診藥房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的藥品處方保存期限2年,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保存期限3年。

  三、處方按天整理,藥房組長安排專人或專班整理打包,封口上注明處方日期,用紙箱統一裝箱,按時間順序放置,箱子用記號筆標寫清楚,內容包括:處方類別、時間段和處方數量。

  四、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由專人保存,單獨放置,其余規定與普通處方相同。

  五、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保存期滿后,填寫《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銷毀登記表》,經藥房負責人、藥劑科主任、醫院主管領導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銷毀記錄內容包括:銷毀藥品名稱、規格、數量、銷毀時間、地點、方式、銷毀人簽名。

  六、其他處方保存期滿后,填寫《處方銷毀登記表》,經藥房負責人、藥劑科主任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銷毀記錄內容包括:銷毀處方時間段、處方數量、銷毀時間、地點、方式、銷毀人簽名。

  七、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領導。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8

  1、醫務人員要熟悉醫源性感染分類診斷標準,并不斷加強有關醫源性感染基礎理論學習,不斷提高醫源性感染控制水平。

  2、疑是為醫源性感染病人應及時采集標本送檢。

  3、確診為醫源性感染時,應由經治醫生于2小時內報告診所負責人,并認真記錄該病例。

  4、凡發現在診所3例以上的相同細菌感染的.病例,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暴發流行。

  5、每季度對醫源性感染病例進行統計,綜合分析,并反饋。

  6、當出現醫源性感染流行趨勢時,工作人員于24小時內報告診所負責人,并通報相關科室。經調查證實醫源性感染流行時,診所應當于24小時內報告上級部門,并及時進行隔離治療,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9

  一、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藥劑科、醫務科、院感科等相關專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負責詳細實施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專項點評工作。

  二、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醫務科、院感科、藥事委員會、檢驗科等部門負責人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負責抗菌藥物處方點評相關問題的詢問工作。

  三、點評范圍:全院門診處方、運行病歷、終末病歷。重點抽查婦產科手術治療病例和兒科病例。

  四、點評內容:抗菌藥物的分級管理、抗菌藥物的治療性應用、圍手術期預防用抗菌藥物、不相宜處方和超常處方等。

  五、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相宜處方:

  1、適應癥不相宜;

  2、遴選的藥品不相宜;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相宜;

  4、無正值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及醫保、農合報銷品種;

  5、用法用量不相宜:

  6、聯合用藥不相宜;

  7、重復用藥;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藥不相宜狀況等。

  六、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用藥與診斷不相符合;

  3、無正值理由開具高價藥;

  4、無正值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5、無正值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物。

  七、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相宜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覺嚴峻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準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報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依據詳細狀況實行教育培訓、批判等措施,并賜予其考核周期;一個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須離崗參與培訓;對患者造成嚴峻損害的,上報分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賜予相應懲罰。

  八、對消失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值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別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其處方權后,仍連續消失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值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九、醫院每季度依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茵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揚;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進行通報公示和誡勉談話;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十、對拒不執行不合格處方修改,并污辱、損毀處方調配藥師人格的醫師,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十一、藥師應根據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若發覺處方不相宜、超常處方,不得發藥。

  十二、藥師未根據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發覺處方不相宜、超常處方未進行藥學干預的,3次以上且無正值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10

  1、醫務人員必須遵守消毒滅菌原則,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須消毒。

  2、用過的醫療器材和物品,應先去污染,徹底清洗干凈,再消毒或滅菌;其中感染癥病人用過的醫療器材和物品,應先消毒,徹底清洗干凈,再消毒或滅菌。所有醫療器械在檢修前應先經消毒或滅菌處理。

  3、消毒首選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選化學方法。

  4、禁止用消毒液保存物品,消毒滅菌后應及時取出,用清潔或滅菌水沖洗干凈后,控干保存。

  5、用于消毒滅菌處理的容器及器具在使用前必須先進行消毒滅菌處理。

  6、在進行消毒清潔處理時,如擦拭門窗、桌椅等時應備兩桶,一桶裝放清潔抹布、一桶裝放使用后的`臟抹布,臟污時隨時更換,用后終末消毒。禁止一桶水一抹布的清潔方式。

  7、連續使用的消毒滅菌物品必須有明顯的消毒滅菌標識。

  不合格處方不合理用藥干預制度 11

  為規范中藥飲片處方管理,提高中藥飲片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和《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藥飲片處方點評是對中藥飲片處方書寫的規范性、藥物使用的適宜性(辨證論治、藥物名稱、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劑味數和費用進行評價,發現實際存在或者潛在的用藥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中藥飲片合理應用。

  二、醫院應當加強中藥飲片處方質量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確切落實藥師對醫師處方審核和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中藥飲片合理用藥知識培訓;制定并落實考核和持續質量改進措施。

  三、中藥飲片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中醫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施。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中藥飲片處方點評的具體工作,處方點評專家組為中藥飲片處方點評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四、每月至少一次點評中藥飲片處方。被點評處方通過隨機抽樣方式選擇,門急診中藥飲片處方的抽查率應不少于中藥飲片總處方量的%,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少于100張,不足100張的全部點評,使用《中藥飲片處方專項點評明細表》進行點評。

  五、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當事人。

  六、醫師開具中藥處方時,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體現辨證論治和配伍原則,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般項目應填寫完整,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病歷號、科別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

  (二)中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病名不明確的可不寫病名),應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三)應當體現“君、臣、佐、使”的特點要求;

  (四)飲片名稱應當按我院中藥飲片處方用名與調劑給付的規定書寫;

  (五)劑量使用法定劑量單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原則上應當以克(g)為單位,“g”(單位名稱)緊隨數值后;

  (六)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七)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八)根據整張處方中藥味多少選擇每行排列的藥味數,并原則上要求橫排及上下排列整齊;

  (九)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無配伍禁忌,如果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時,應當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以示負責;

  (十)中藥飲片劑數應當以“劑”為單位;

  (十一)處方用法用量緊隨劑數之后,包括每日劑量、采用劑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裝膠囊等)、每劑分幾次服用、用藥方法(內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溫服、涼服、頓服、慢服、飯前服、飯后服、空腹服等)等內容,例如:“每日1劑,水煎400ml,分早晚兩次空腹溫服”;

  (十二)按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十三)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處方日期;

  (十四)藥品金額,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

  八、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開具處方未寫中醫診斷或未寫中醫證型的;

  6、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7、未使用飲片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8、中藥飲片或處方的用法用量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飲片超劑量使用未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的;

  10、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開具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辨證與用藥不符的;

  2、中藥飲片或處方的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3、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4、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2、每劑味數過大的處方;

  3、每劑費用過大的處方。

  九、藥劑科會同中醫科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結果進行審核,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十、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根據藥劑科會同中醫科提交的質量改進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進措施,并責成相關部門和科室落實質量改進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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