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作業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作業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員工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做到正確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使用與管理。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科學管理,監督指導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門具體實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采購、安裝、發放、使用與維護管理,某工廠安委會負責監督管理。
4、工作內容
4.1名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員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員工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4.2本單位安委會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以保障員工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低于國家職業健康安全限值標準。
4.3本單位安委會監督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購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將申購單給予供應部采購專員,由供應部負責采購,購置個人防護用品時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選用相對應的防護用品,其選購的產品應當具備且符合下列內容:
4.3.1產品名稱、型號;
4.3.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3.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3.4為配料工、小料員等粉塵作業員工采購專業防塵口罩、為前處理操作工、灌裝操作工、制冷工等噪聲作業場所員工采購專業防護耳塞,為制冷工采購專業防毒面罩、為酸堿操作工采購專業耐酸堿手套及零星防護品,等等。
4.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5由安委會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4.6本單位安委辦應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賬。監督指導各部門做好防塵、毒、高溫、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6.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3防護設施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管理規定;
4.6.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6.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4.7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防護用品。
4.8本單位安委會應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定期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間、配料間、小料房等排風設施,負責人為相應部門兼職安全員,一旦出現問題,由設備部進行負責維修。
4.9本單位安委會應組織并指導各部門,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教育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10作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采取臨時防護措施,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造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4.11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損害;
4.11.2向員工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4.11.3防護用品發放要求以舊換新(初次發放除外)原則。
4.11.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組織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進行培訓和指導,了解防護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5.1.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臺帳;
5.1.1.2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
6.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
6.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國經貿安全[20xx]189號)。
作業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二、特種設備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設備處安全辦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4、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5、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特種設備的使用
1、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企業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6、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實驗室與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且按有關規定到設備處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8、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3、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獎 懲
企業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范,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 則
本辦法的鍋爐系指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容器系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壓力管道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體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起重機械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作業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小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審批養護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
(三)協調、指導和監督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履行。
第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依照本規定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審查意見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全路網養護施工作業動態統計信息。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二)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三)負責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六)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七)負責養護施工安全標志、設施的設置,通過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按批準的交通組織方案具體落實;
第六條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二)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養護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養護施工地點,主要施工內容,施工起止時間,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樁號,現場交通標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圖表),應急預案;
(四)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相關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五)按經營管理單位要求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置養護工程施工安全設施;
(六)負責養護施工現場交通標志的維護及現場管理工作;
(七)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二)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的書面同意。執法機構應在受理申報24時小時內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三)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報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備案。情況緊急的搶險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搶險施工。
第八條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并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發布,同時通過交通電臺滾動播出,并通過相應的收費站及路段可變情報板及時提醒車輛合理選擇路線。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
(五)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二)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單位車輛(貨車除外)進出施工現場;
(四)不準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給予積極指導與協助。
(二)斷道施工區段原則上不能超過3公里,每一施工區段施工期限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執行,上一施工區段結束后,方可開始下一施工區段施工。
(三)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 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調查掌握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布設情況,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二)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三)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
(五)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測隧道內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并負責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2、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布設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3、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將作業現場的輪廓反映出來。
(七)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應保證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報告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 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渝交委路〔20xx〕2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作業管理制度4
一、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的編制要求:
1、一切施工(生產)活動必須有工序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須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簽字認可
2、編制和審查安全施工措施的項目總工、技術員、安全員必須熟悉有關技術和安全規程、標準、規定,熟悉有關安全技術、安全防護方法和勞動保護用品知識,熟悉有關廠家說明書、資料等。
3、編制和審查安全施工措施的人員應注意收集有關技術新成果、新型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設施等資料,在編制安全措施時加以運用,以提高安全施工的可靠性。
4、在編制措施前,應深入施工現場進行調查,掌握施工項目,現場周圍環境的第一手資料。對于重大的施工項目,還應召開討論會,請有關領導和人員參加,共同協商。
5、安全施工措施應從防護、技術、管理三方面詳盡周密地編制,不能簡單照搬安規的有關條文。
6、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種交叉等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單項的安全施工措施,并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
7、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施工的主要危險點,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危害,從技術是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2)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
(3)針對所采取的有害人體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險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點,從環境條件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4)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他人及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險;
(5)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種交叉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全監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班組交底后執行。
8、施工安全措施由技術員或項目總工編制后,項目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9、施工過程中,由于條件變化或考慮不周全時,必須及時補充或更正安全措施,并再行審核、批準程序。
二、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安全施工作業票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為更好地達到安全施工目的,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要求,特制訂本細則。
1、施工班組根據現場本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參加人員技術狀況和精神狀態等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2、安全施工作業票為一式兩份,存根聯留存班組,執行聯由施工負責人攜帶。作業票到期工作內容不變(一般為五天)或工作結束后,應由施工負責人交回執行聯更換新票。
3、工作票應按格式認真填寫,不得有空項,填寫時字跡工整,措施得當。
4、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填寫,同級安全員審核,本級第一安全員批準,經施工負責人認可簽字后方可執行。
“人員分工”欄中必須明確現場安全監護人,未經簽字后的作業票一律視為無效。
5、施工前填發人(工程技術人員)應向施工負責人交代清楚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指出的安全事項必須已在作業票中列出)。
6、每天施工內容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人員必須認真理解并嚴格執行。
7、更換施工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如果工作內容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針對新問題,應及時補充和修改。
8、項目部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作業票)為依據,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對工地班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如發現沒有作業票或未帶到現場,以及未宣讀均視為無票作業,按項目部有關規定處理。對屢教不改的施工隊,按規定嚴肅處理。
9、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完工后,由施工隊技術員上交公司安監部門統一保管,并按規定時間按時上交,作為年終安全檢查、事故分析、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10、安全施工作業票還應體現施工作業危險點及預控措施。
作業管理制度5
根據教體局《關于開展中小學校“五項管理”實地督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作出以下要求:
一、作業布置要求
(一)教師布置作業堅持“精選、先做、精析”。教師要精心進行作業布置,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增強作業的層次性、適應性和可選擇性,滿足學生的不同發展需求。
(二)減輕學生過重負擔,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科學學習方法,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獨立性、責任心、創新精神。
二、作業建設基本要求
(一)總量要求
教師布置的家庭作業科目及作業量應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除語文、數學外不留書面家庭作業,語文、數學書面作業每天不超過1小時。
(二)作業設計與布置要求
1.學校各學科教研組必須堅持每周研究一次學生作業布置,在作業內容、數量、要求等方面,經過組內成員集體討論,提出學生作業周布置計劃。最后由教導處進行審批。
2.精選作業內容,實施有效作業,確保作業具有典型性和啟發性。作業的布置要依據新課程標準和教材內容及課程目標要求,認真精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習題,要有利于學生理解和鞏固所學知識,激活思維,培養創新能力。
3.豐富作業形式,提倡布置探究性、實踐性的家庭作業。作業形式應結合學生的實際,除布置一定量的家庭書面作業外,應加強作業形式的靈活性和趣味性,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創造力。既要有練習型、準備型作業,也要有擴展型、創造型作業。除書面作業外,要鼓勵編制口語交際作業、綜合實踐作業、實驗操作作業,逐步實現作業形式的多樣化和個性化。
4.尊重學生學習上的差異性,給學生選擇的權利。提倡“必做作業+選做作業”模式,使各層次的學生都有收獲。
5.建立教師“先做作業”制度。凡是要求學生做的作業,教師必須先做一遍。教師在先做作業的過程中,了解作業的難易程度、所需時間、規范格式、容易出錯的地方和適宜的學生群體,做到布置作業適量且具有針對性。
6.堅決杜絕給學生布置機械性、重復性、難度過大的作業。不允許教師用增加作業量的方式懲罰學生。杜絕翻印配套練習或以套題、教輔練習代替作業的現象。
7.嚴禁教師布置學生利用手機完成的作業。教師不得讓學生或家長下載相關手機app,利用手機打卡等形式代替書面或實踐作業。
(三)作業批改要求
1.教師要認真、及時批改學生的書面作業,做到書面作業全批全改,鼓勵教師對部分學生作業進行面批,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指導。教師不得讓學生、家長代為批改作業。
2.注意作業批改規范。要根據學科作業特點,做到逐題批改,防止漏批、錯批。批改符號要規范,要有等級、時間以及激勵性和指導性評語。
3.注重對作業批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反思。要深入分析學生作業的過程表現,研究、歸納學生共性的作業錯誤,分析致錯原因,為作業講評和學習改進積累資料。
4.關注不能及時完成并上交作業的學生。要深入分析學生不能完成作業的情況,給予有針對性的指導并及時調整作業量。
(四)作業講評要求
1.學生作業情況,教師要及時反饋、及時講評。對學生作業中的共性問題要集中講評,個性問題要面批校正或予以個別輔導。對作業中存在的錯誤應要求學生訂正,并做好復批工作。 2.把作業講評作為促進學生思維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要根據作業錯誤找到學生思維上的障礙,然后通過講評來理清思路,克服障礙,從而促進學生的思維發展。
(五)作業管理要求
1.加強集體備課制。學校要切實加強校本培訓和校本教研,提高教師的作業設計能力,組織教師研讀課程標準,梳理教材,明確學科知識體系和認知要求,掌握作業設計的依據和方法。
2.實行作業統籌把關制。建立教導處牽頭、年級長協調、班主任負責、各科教師會商的工作機制,做好各學科作業的統籌平衡工作,確保作業量、作業難度和完成時間的協調。 3.建立健全作業評價體系。堅持對學生的作業進行過程性評價。建立探究性、實踐性作業評價制度。對那些需要學生自學、實踐、思考的`探究性、開放性、創新性的作業,如社會調查、長篇名著閱讀、實驗性作業、研究性學習作業等,應建立科學的評價機制,對相應內容應根據科學的評價標準評出相應的等次,不斷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探究能力、創新能力。與此同時,學校把作業評價納入教師的業務考核體系。定期對作業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4.經常性的開展作業評選活動。加強作業與備課、上課等教學環節的一致性,促進課程標準相關要求的有效落實,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有關作業改進的活動,定期舉行優秀作業成果展評活動,學習交流,樹立典型,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5.建設校本作業庫。學校建立學科作業庫,并將其作為校本課程資源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本學科教師的合作研究,不斷完善、更新作業資源,達到集思廣益、資源共享、減負增效的目的。
作業管理制度6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給生產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加強對生產作業環境的管理,提高生產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作業環境管理制度。
第2條 工廠中所有涉及生產作業環境方面的相關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3條 本制度中的生產作業環境不僅包括生產的主要現場,也包括進行檢驗的輔助生產現常
第2章 設備布局要求
第4條 生產設備的布置首先要滿足工藝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滿足安全與衛生的要求。
第5條 在布置各種、中、小型生產設備時要綜合考慮便于操作、安全、作業流動等因素,同時確保各設備之間留有足夠的空間,具體要求如下。
1.生產設備的間距以活動機件達到最范圍計算,其中小型設備與中型設備的間距不小于一米,型設備的間距不小于兩米。
2.生產設備與生產現場的墻、柱之間的距離同樣按活動機件達到最范圍計算,小型或中型生產設備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于0.8米,型生產設備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0.6米,中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0.8米,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1.1米。
第6條 在布置型機械設備時,應考慮操作設備時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廢料如何擺放,同時確保操作者的動作不干擾別人,所以,必須留有寬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間。
第7條 對于產生強烈噪聲的設備,如不能采取減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則應將其布置在離生產現場較遠的地方,同時需要注意不得影響其他部門的辦公環境,管理制度《作業環境管理制度》。
第8條 對生產現場中高于兩米的運輸線,必須設置防護網或防護罩進行保護。若使用防護網,則其網格的小應以能阻止所運輸的`物件墜落于地面為標準,運輸線的兩端應設置防護欄,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3章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擺放管理
第9條 生產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須按照操作順序,整齊地放入指定的區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亂擺、亂放。
第10條 生產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夾具、量具等必須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亂或墜落傷人。
第11條 生產用原材料必須限量放入生產現場,以免造成生產現場的擁擠或導致發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體標準如下。
1.白班不超過加工額的1.5倍,夜班不超過加工額的兩倍。
2.件原材料必須按照額度領取,禁止超過當班的生產額度。
第12條 在生產現場碼放各種物料時不得超高,一般碼放高度不允許超過2.5米(物品單位超高除外),高度與寬度的比例不超過2∶1;易滾動的物品要有墊塊進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與垛之間的間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裝和搬運。
第4章 地面狀態管理
第13條 合理地規劃生產現場的地面,用不同的顏色將生產現場的地面劃分為不同的區域,安全通道必須以綠色、醒目的標志標示出來。
第14條 生產現場所劃定的各區域間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
作業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機務人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機務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施工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以及限于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系指直接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設備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掛鉤工、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空壓機操作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上述各項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與設備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章 特種設備購置
第四條 特種設備購置必須按集團公司《設備購置及租賃招標管理辦法》辦理申購有關審批手續,并通過招標采購程序選定設備供應商。
第五條 參加特種設備投標的供應商,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第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 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提梁機、移梁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空壓機、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第九條 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第十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梁機、移梁機)二年;運梁車、鏟車、叉車、電瓶車等限于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空壓機(含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報告,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申請,并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當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聘用退休的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可以從事特種作業的指導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頂崗作業,年齡應控制在男65周歲和女55周歲以下。
第二十三條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復審合格后,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復印上報使用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征得本單位安全負責人同意。調離本工種,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作業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設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各子(分)公司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范,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特種設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特種設備人員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并于每次進場時和退場前向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全部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系組織特種設備審驗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項目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子(分)公司是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管理部門,督促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協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導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審驗、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狀況,檢查、監督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管理的條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掌握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現狀,監督、檢查重點項目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九條 統計規定: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統計登記工作,每半年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年終上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分別報送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年終向集團公司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在實行本辦法時,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作業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止高溫對人體的危害,改善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條件,預防中暑,保護員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定本規程。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公司所有高溫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活動。
3、術語
3.1 高溫
作業場所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作業場所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時的車間空氣溫度。
3.2 高溫作業
員工在作業場所接觸高溫的作業。
3.3 生產性熱源
系指生產過程中能夠散發熱量的生產設備,產品和工件等。
3.4 同類崗位勞動時間與平均勞動時間率
系指1個勞動日內各崗位的勞動與休息時間分別歸類,統計同類崗位勞動時間。平均勞動時間率系指工作日內凈勞動時間與工作日總時間的百分比(包括離崗1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連續跟班記錄3天的平均值。
4、職責
4.1 安全部是高溫作業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4.2 安全部、機電設備科、車間應制訂計劃,采取措施,保障工作場所人身健康,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3 車間負責對降溫措施、設備的管理,并按時檢修維護
5、作業管理
5.1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2車間內作業場所夏季允許氣溫上限,應按當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同作業場所與室外允許溫差之和計算;如某些作業場所的氣溫,在采取一般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表5-1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
5.3在公司生產中凡能放散大量熱量的'生產過程和操作過程,對新建工廠應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非自動化、機械化的舊有廠房應盡量加以改進。
5.4 新建廠房在確定建筑方位時,應做到避免西曬,如不能避免時,應增添防曬建筑結構或采取其它防曬措施,建筑物屋頂圍護設施應有隔熱措施。
5.5 合理布置和疏散熱流。
5.5.1 各種窯爐和散熱設備,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廠房(車間)外。
5.5.2 熾熱的半成品及成品,應盡快運至專設的存放場地或運出廠房(車間),存放場地應布置在廠房(車間)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5.5.3 當熱源較多而采用天窗排氣時,應將熱源集中在排氣天窗下側,并對熱源采取隔熱措施。
5.6 隔熱
5.6.1 在較長時間內直接受到熱輻射影響的作業場所或工作室.當輻射強度在2.lJ/cm2 min以上時,應采取水幕、隔熱水箱、隔熱屏等隔熱措施。
5.6.2 對員工經常停留的高溫地面或靠近人體的高溫壁板,當表面平均溫度高于40℃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5.6.3 屋頂高度在5m以下,通風情況較差者,可采用開設天窗或屋頂搭設涼棚、使用隔熱層或噴水等降溫措施。
5.7 通風
5.7.1 自然通風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廠房,其方位應根據主要進風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導風向,盡量布置在熱源的上風側;廠房的長軸與夏季主導風向應盡量垂直。
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排風口,進風口下緣距地面應不高于1.2m,天窗應裝有擋風板。
5.7.2 機械通風
窯爐等高溫作業場所或操作室的氣溫,當不能達到衛生標準或熱輻射強度大于2.1J(cm2 min)時,應設置局部送風或空調設施。
局部送風的風向應避免經過熱源吹向人體,送到作業場所的風速,應以吹至人體有爽快感為宜。 氣溫高于35℃,熱輻射強度大于8.4J/( cm2 min )的高溫作業場所,可采用噴霧風扇降溫。
5.8 對釉線車間等特殊密封操作室特殊高溫作業操作室,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在采用冷風機組或空
氣調節機組時,室溫一般為24~28℃。
5.9 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工間休息室,室溫可在28~30℃。
5.10 清涼飲料與防暑藥品的供應
5.10.1 公司按規定供給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人員茶水、含鹽汽水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具體由行政綜合部負責。
5.10.2 鹽汽水等飲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5.10.3 飲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飲用為宜,不應暴飲。
5.11 暑季作息時間
5.11.1 對白班工作的露天作業,應盡量安排早出工,晚出工,延長午休時間。
5.11.2 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工作中應多次輪換作業,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5.11.3 在暑期,不應占用員工的業余時間,并應按上班班次調整單身同班次員工住宿。
5.12 應為露天作業的員工設置防陽光暴曬的休息場所。
5.13 個人防護
5.13.1 應發給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員工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5.13.2 高溫作業員工的工作服應為白色,并能防熱、阻燃。
5.13.3 凡受紅外線、紫外線嚴重影響的冶煉等高溫作業員工,應發給防護眼鏡。
5.13.4 應給高溫作業員工設置保存和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設施。
作業管理制度9
知之愈明,行之愈篤。為了更好落實“雙減”政策,在課堂提質增效的基礎上,切實充分發揮作業的育人功能,進一步全面貫徹落實“雙減”工作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減負”精神,積極推進教學改革,調動師生教學積極性,努力追求高品質教育,結合學校實際,特做出以下規定:
一、作業布置
(一)內容和形式
1、要緊扣課程標準和教學進度,以課本所附作業題、課后練習為主要依據,布置家庭作業,不布置“繁、難、偏、舊”和機械重復性作業,不以增加作業量的方式懲罰學生,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2、當堂布置作業,不得在微信、QQ等網絡平臺布置作業,不得要求家長自行下載打印作業。
3、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增強作業的層次性、適應性,滿足學生的不同要求,將書面作業同探究式作業、實踐類作業、閱讀類作業、聽說類作業相結合,重視作業的實踐性與綜合性。
(二)學生家庭作業量
以“為健康、不熬夜、晚十點、不作業”作為布置家庭作業的原則,一、二年級不布置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每天書面作業完成時間平均不超過60分鐘。
(三)學生家庭作業評價
合理使用各種評價形式,及時向學生反饋作業評價結果,共性問題做到集體講評;對學生作業中的錯誤,必須督促學生訂正并做好二次評價,要認真分析學生作業錯誤的原因,及時調整教學進度與教學難點,可以根據作業的類型和特點,采用多樣化的評價方式,除教師批閱外,可采取作業展評、展示交流、討論分享等多樣化的方式進行作業評價。
(四)加強作業的完成指導
教師要充分利用課堂教學時間和課后服務時間加強學生作業指導,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時間管理能力,指導小學生基本在校內完成書面作業。
二、作業批改
1.教師對學生作業要嚴格管理。作業的書寫、格式等要統一、明確、具體。
2.教師要認真批改作業,及時做好反饋,加強面批面改,不得要求學生自批作業,更不得要求家長檢查和批改作業。
3.教師批改作業一律用紅鋼筆或紅圓珠筆,且書寫要規范,字跡要清楚工整。批改符號大小要適中。
4.教師對學習困難的.學生要多加關注和幫助,對他們能按時完成作業要給予鼓勵。批改他們的作業要側重于面批面改,及時訂正作業中的錯誤,使其增加信心,不斷進步。
三、作業講評
1.作業講評要鼓勵先進,啟發和幫助學困生,切忌挫傷學生的自尊心和積極性。
2.作業講評要指出共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加強作業管理的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學校將加強作業管理作為落實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抓手,大力推進作業管理改革,成立以校級領導主要負責,教導處、教研組長、班主任、骨干教師參與的各級作業管理機制,構建有效作業管理網絡。要制定作業布置批閱管理的要求或制度,及時宣傳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二)加強研究培訓。
教研室要圍繞作業設計的科學性、有效性、發展性、多樣性等開展專題研究,從布置方式、日常批改、作業反饋等方面對作業管理提出具體指導意見,針對作業管理研究建立專門的評價機制。
(三)落實日常監管。
學校對各年級、各學科作業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和指導,學校定期檢查和統計各年級作業的總量和批改情況,分析作業質量,及時發現和整改作業管理存在的問題,確保將作業管理具體落實具體要求落實到位。
作業管理制度10
1、目的
規范清潔劑的使用工作,確保正確安全使用各類清潔劑。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使用的所有清潔劑。
3、職責
(1)保潔部主管負責依照本規程培訓員工掌握有關清潔劑的正確使用方法。
(2)保潔部領班負責協助主管進行培訓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各類清潔劑。
(3)清潔工負責依照本規程具體使用各類清潔劑。
4、程序要點
干泡地毯清潔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定期干泡清洗地毯、各種纖維質家具。
(2)稀釋度為1:30(清潔劑:水)。
(3)使用方法:用水將干泡地毯清潔劑稀釋后,注入擦地機泡箱內,用地毯刷或用手刷對清潔范圍內的地毯進行清潔。
地毯除漬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除地毯上的水性污漬、茶、咖啡、果汁漬等。
(2)稀釋度:
a. 預噴或手動除污時稀釋比例為1:5(清潔劑:水)。
b. 抽洗時兌水量為1:30。
(3)使用方法:
a. 用噴壺將稀釋后的地毯除漬劑噴在地毯污斑上,用毛巾或小刷子進行除污處理。
b. 用水稀釋地毯除漬劑后注入吸水機的凈水箱內,對地毯進行抽洗清潔。
地毯除油噴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除地毯上的.頑固油漬。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地毯除油漬噴于地毯油污上,用毛巾擦拭。
除香口膠噴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除地毯上的香口膠漬。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除香口膠劑噴在地毯的香口膠漬上,用鏟刀鏟除。
化泡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吸水機吸水或抽洗地毯時,化除水箱內的泡沫。
(2)稀釋度為1:1000。
(3)使用方法:將1:1000比例的化泡劑加入吸水機的污水箱內,再進行吸水或抽洗地毯。
起蠟水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除塑膠地板、防火地板、水磨石、大理石等天然石表面上的舊蠟漬。
(2)稀釋度:
a. 輕微蠟漬為1:10。
b. 一般蠟漬1:4。
c. 嚴重蠟漬1:2。
(3)使用方法:將起蠟水稀釋后涂于大理石等天然石表面,然后用刷地機配百潔墊或用鏟刀清除舊蠟,再用吸水機或毛巾擦干凈。
注意:使用時需戴膠手套,若不慎觸及皮膚或眼部應立即用清水沖洗。
底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膠地板、馬賽克、云石、水磨石等天然石表面清潔養護。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用干凈蠟拖將底蠟涂于地板上,一般涂2-3層。
(3)使用底蠟時,應先預試蠟面的耐磨性能,然后再大面積使用,一般規律是:硬石地面用軟蠟,軟石地面用硬蠟。
石地封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混凝土、水磨石、馬賽克、紅地磚及粗面花崗巖等。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用干凈蠟拖將封蠟涂于地板上。
面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蠟面地板。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使用時直接用干凈蠟拖將面蠟涂于地面上。
木地板清潔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木地板清潔保養。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用干凈蠟拖將清潔蠟涂于地面上。
木地板封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木板保養。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用干凈蠟拖將封蠟涂于地面上。
拋光蠟
(1)使用范圍:適用于塑膠地板、防火地板、水磨石、大理石等地板。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拋光蠟注入機上的蠟壺或噴壺,均勻灑在地上,然后用拋光機拋光。
不銹鋼擦亮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不銹鋼表面,能除去油污,保持不銹鋼表面光亮,防塵、防手印。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不銹鋼擦亮劑涂于不銹鋼表面上,用干凈的毛巾進行擦拭。
金屬除漬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電鍍金屬、不銹鋼表面,清除銹漬及頑固污漬。
(2)使用方法:不用兌水,直接將金屬除漬劑涂在金屬表面的污漬上,然后用毛巾擦拭。
玻璃清潔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窗、鏡、玻璃表面。
(2)稀釋度:
a. 大面積清洗 1:20。
b. 鏡面和局部除漬 1:5。
(3)使用方法:
a. 清潔大面積玻璃時,用水按比例稀釋玻璃清潔劑配合玻璃清潔工具對玻璃進行清潔;
b. 對于鏡面和玻璃局部的污漬,按比例稀釋玻璃清潔劑后裝入噴壺里,噴在玻璃的污漬和鏡面上用布擦拭,再用干布抹干。
潔廁靈
(1)使用范圍:適用于清洗衛生間內的陶瓷制品上的污漬、銹漬。
(2)稀釋度比例為1:10。
(3)使用方法:用水稀釋潔廁靈后,灑于瓷器表面,再用刷子將污漬刷掉,然后再用水沖洗干凈。
注意:使用潔廁靈時,應戴膠手套,若不慎觸及皮膚及眼睛應立即用水沖洗。
吸塵劑
(1)使用范圍:適用于純棉質地拖布或棉墊推塵。
(2)不用兌水,使用時直接噴在吸塵地拖上,對地板進行靜電吸塵。
全能水
(1)使用范圍:適用于膠質墻紙、墻壁、瓷磚、浴室的日常清潔,特別是在已封蠟的地面洗地時用。
(2)稀釋度:
a. 普通污漬 1:40。
b. 頑固污漬 1:10-20(視污漬沅染程度而定)。
(3)使用方法:
a. 全能水按比例稀釋后,用小刷子或干凈毛巾、毛刷擦洗膠質墻紙,墻壁、瓷磚及浴室瓷器。
b. 已封蠟的地面清潔是用水稀釋全能水后,注入擦地機水箱內,用擦地機配合百潔墊地板進行刷洗。
作業管理制度1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動火hotwork
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2
置換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3、3
現場監督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動火作業中,按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
4、總則
4、1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4、2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
4、3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后,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
4、5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4、6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
4、7動火施工現場應根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4、8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5、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5、1動火分級原則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5、2一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大于5000m3儲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c)天然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f)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g)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h)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動火。
5、3二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f)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g)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5、4三級動火
a)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c)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d)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井口處動火;
e)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f)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g)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h)制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5、5四級動火
a)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
b)鉆井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
c)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6、1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2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3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3),經二級生產單位技術、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6、4四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4),經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7、動火條件
7、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7、1、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1、2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申請報告書沒有批準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7、1、3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7、2、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7、2、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2、3動火監護人員應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應急預案。
7、2、4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2、5動火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7、2、6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7、3、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7、3、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7、3、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3、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7、3、5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動火。
7、3、6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7、3、7動火監督人員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4機具要求
7、4、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4、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8、動火作業要求
8、1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8、1、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超過1h后,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8、1、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8、1、3應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m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8、1、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8、1、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8、2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8、2、1凡需要動火的儲罐、容器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和氮氣濃度檢測分析。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8、2、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8、2、3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8、3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8、3、1進入設備、設施及油罐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8、3、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8、3、3制定應急預案,并有專人監護。
8、4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8、4、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8、4、2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8、4、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8、5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8、5、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8、5、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8、6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作業管理制度12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主要涵蓋了作業前的準備、作業過程的管理、安全措施的實施、應急救援預案以及作業后的`評估與改進等方面。
內容概述:
1、作業前準備:包括風險評估、作業許可證的申請、安全培訓、設備檢查和現場布置。
2、作業過程管理:涉及監護人職責、作業者的安全操作規程、通信聯絡機制和持續的環境監測。
3、安全措施:涵蓋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通風換氣、有害物質的控制和電氣安全規定。
4、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計劃的制定、救援設備的配置、演練和緊急情況下的響應程序。
5、作業后評估與改進:對作業過程進行回顧,查找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措施,持續優化作業流程。
作業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
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
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
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
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
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
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
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
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
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第十三條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
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
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
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
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
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
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
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
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
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
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
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
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作業管理制度14
為了深入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小學生身心健康成長,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現就進一步嚴格控制學生作業量,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問題制訂以下制度:
一.作業總量監控制度
1.一二年級教師不布置書面家庭作業。三至五年級不同學科總時間不超過1小時。教師在布置作業時都要參照當天其他教師布置作業時間的設置。
2.作業的布置要依據課程標準和教材的要求,認真精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習題,以利于學生理解和鞏固所學知識,并培養其熟練的技能技巧。要有一定量的實踐性、活動性的.作業,不得布置機械重復和大量抄寫作業。
3.各教師要對學生分類,研究確定分層作業內容。
4.凡布置給學生的作業,教師都必須會做,新教師還應先做一遍,了解作業的難易程度和容易出現的問題,以利于對學生作業進行指導、及控制作業總時間。
5.班主任是班級作業量調控的責任人,對每天的各科作業進行審核,每周向學生了解作業完成情況,協調各學科教師,針對問題及時調整作業總量。班主任每月向包年級領導進行匯報,包年級領導對作業總量、作業質量、及作業批改進行每月檢查、監督并作出總結。
6.教導主任是學校學生作業量的監控責任人,教導處定期召開學生座談會,了解學生作業情況,對學生的作業量及作業質量進行監控。
7.對違規布置質量低、數量大的作業或不及時批改作業的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較為嚴重進行通報,并做出書面檢查;對情節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并做出承諾。
二.班主任統籌作業總量制度
(一)班主任本著協調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學生家庭作業總量。
如果作業超量,班主任要及時與科任老師聯系,減少學生家庭作業量。
(二)作業總量要求:
1.一、二年級學生不留書面家庭作業。
2.三、四年級學生一般每天家庭作業不超過30分鐘。
3.四、五年級學生一般每天家庭作業不超過45分鐘。
4.每天中午不得布置家庭作業。
(三)作業質量要求:
1.內容緊扣目標與重點。
2.形式多樣化,多布置閱讀性和實踐性的作業。
(四)班主任在協調過程中,如果有困難之處,要立即向教導處反映,由教導處解決。
三.作業統籌布置要求
1.各任課教師要充分利用課堂、下午放學后等不同時間段岔開布置作業。難易結合,口頭與書面相結合。
2.“所需時間”以分鐘為單位,要以中等速度的學生為參考值。
3.各任課教師每日在課后要主動如實填寫,班主任做好協調統籌工作。
4.每天作業總量根據學科的不同盡量保持相對均衡。
5.作業布置與批改遵循“精選&先做&全批&反饋”的原則。
6.每周結束時,各班主任將此表送交教導處備查。
小學作業布置統籌記錄表
星期
語文
數學
英語
科學
社會
總時間(分)
作業內容
所需時間
作業內容
所需時間
作業內容
所需時間
作業內容
所需時間
作業內容
所需時間
—
二
三
四
五
雙休日
本統籌表記錄的是學生各學科各種課外家庭作業的每日總量,不包括課堂作業。一、二年級不得留課外作業,不用記錄。
作業管理制度15
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1. 保障安全:防止因操作不當導致的工傷事故,保護員工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通過規范化流程,減少作業中斷,提高工作效率。
3. 遵守法規:符合國家和行業的安全法規要求,避免因違規操作引發的法律風險。
4. 維護聲譽: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提升企業形象,增強客戶和公眾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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