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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1
一、目的
為確保公司的人身、財產安全、出入廠人員、車輛物品等管理有序。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進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三、職責
1、所有人員及車輛按本制度執行。
2、門衛值班人員按本制度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工作內容
1、人員出入管理
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辦事,必須寫明事由,返回后在門衛處核簽返回時間,如不能返回時寫明理由,方可離開。
2、就餐時間含在工作時間內的非管理人員除上下班時間出入外,嚴禁出入大門,確因有事,門衛人員必須和部門領導取得聯系,方可出入,門衛嚴格監督檢查,如無證明,不允許出入大門。
3、員工醉酒者一律禁止入廠。
五、車輛出入管理
1、送貨車輛憑送貨單等憑證進入廠內,需要時過磅稱量,然后聽從門衛或保管員指揮在指定位置等待卸貨,非本公司貨物進廠時在門衛處登記以便離開時方便清點,確認。
2、拉運糠醛的車輛一律憑裝車單在指定位置放停,所裝重量不得大于車輛行駛證規定的`運輸重量。
3、外來人員或車輛出廠,經檢查無攜帶物資,即可放行,但應進行登記。如有物資攜帶出廠,應辦理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4、上班前與下班后,非加班工作人員不得在廠內逗留。
5、倒班生產工人可按倒班規定時間提前30分鐘入廠,交班后30分鐘內離廠。
6、非工作時間入廠要經車間主任同意,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7、非工作原因找人不得入廠,由門衛電話通知。(包括本廠人員)。外來辦事人員或車輛入廠是要經相關部門或人員同意,并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否則不予放行。
8、任何部門人員,車輛出入工廠必須無條件接受門衛的檢查與指揮,否則公司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2
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減少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操作與維修保養不善而引起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
1、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指長期或臨時在廠內進行作業、運輸或通行的機動車輛,包括外來進入廠區機動車輛、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輛)。
2、外來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由合同管理單位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后由使用單位管理。
3、送貨車輛由綜合辦進行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后由使用單位管理。
4、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由所屬車間負責管理。
二、機動車輛出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廠,由保衛科負責進行管理,進出車輛由保衛科進行檢查,聯系車輛使用或接受單位,經確認后方可入廠。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駕駛證" "行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無牌照車輛禁止入廠。入廠車輛由保衛科收留駕駛證,車輛出廠時交還司機。
3、運輸各類危險化學品車輛配備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持有完備的危險品運輸手續,經保衛科檢查后方可入廠。
4、臨時進出廠作業和送貨車輛,由保衛科發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廠。
三、機動車輛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進入廠區,由管理單位或保衛科指定行駛路線,嚴格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擅自闖入禁止路段、生產裝置區。
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嚴格按照規定速度依次行駛,廠內行駛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轉彎5km/h,不準超車。
3、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生產區域及其他無關區域,進行吊裝等作業的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在車間管理人員監護下,查看好停車位置后方可進入,在作業完成后再監護下應盡快駛離生產區,不得逗留。
4、車輛需在廠區停留時,應停靠在廠內馬路一側,不準搶占馬路、不準隨意停放,車輛不允許在生產區內消防通道上停留。
5、嚴禁無駕駛證人員在廠區內擅自駕駛機動車。
6、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氣、漏電現象,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應保持罐體清潔,閥門密閉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進入廠區后,嚴格執行廠內相關制度,嚴禁司機在廠內吸煙,司機下車需戴安全帽,裝卸貨車輛隨車人員按標準佩戴勞保用品,嚴
禁貨車上人貨混乘。
9、運輸車輛過磅時,車上所有人員(包括司機)要全部下車,凡是弄虛作假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裝卸車時押運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
10、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如發生交通事故,當事者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按照第二條進行管理,還應遵守以下條款:
1、各類車輛應在規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駛,嚴禁私自出界區行駛。
2、施行專人專車管理,應每輛車制定駕駛人員,嚴禁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
3、機動車輛運行中只允許駕駛員乘坐,嚴禁機動車輛載人行駛。
4、機動管車輛嚴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嚴禁將機動車輛做其他用途。
5、機動車輛要定期進行檢查和檢修,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嚴禁使用,車輛安全隱患無法消除時,應做報廢處理,嚴禁報廢車輛繼續使用。
五、獎懲規定
1、機動車輛在廠內不按照規定路線行駛,扣罰司機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衛科,處罰車輛出廠需出示罰款收據,方可放行。
2、廠內機動車輛違反廠內制度,違規進入生產區,不按規定停放,超速運行,扣罰車輛管理單位50元。
3、駕駛人員在廠內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發生吸煙等嚴重違反規定行為,按照廠相關規定執行扣罰。
5、廠內機動車輛違規載人、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勞務團體車輛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6、檢查發現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不按規定整改繼續使用,每次扣罰100元。
7、廠內機動車輛因交通肇事損壞設施、影響安全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廠及集團事故賠償制度執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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