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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時間:2023-09-23 14:00:41 管理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5篇【熱門】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組織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5篇【熱門】

  第四條 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 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 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 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 營業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設備、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四)發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 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 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 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 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 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 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 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竣工后,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 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后,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 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 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 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 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實到實處。

  二、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必須委托有組織的專業隊伍進行。

  三、發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員,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隊到達現場,同時組織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災撲滅于萌芽狀態。

  四、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當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和堆放雜物,存放自行車。

  五、不得把帶有火種的雜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旁燒垃圾、廢紙。

  六、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確需加大用電負荷,必須向上級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容。

  七、嚴禁用金屬構件或其它金屬物體搭接作回路線,更不準將導線搭接在氣焊設備、煤氣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道或設備上。

  八、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材料,不得隨意降低耐火等級,用于天花吊頂、間墻、保溫以及消聲的材料,必須是非燃或難燃材料,天花吊項內部電線必須外套難燃管。

  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嚴禁損壞、丟失,如發現破爛或鼠害應立即報告。

  十、每星期檢查一次消防箱、水帶、水槍、卷盤、破碎按鈕、警鈴,必須齊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爛,立即更換。

  十一、消防通道燈必須完好,燈泡燒壞及時更換。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嚴禁堆放雜物。

  十三、1211滅火器必須齊全完好,份量不夠或過期,必須加足、更換。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須保持充足。

  十五、電梯機房、發電機房要落實通風冷卻措施,油箱必須密封完好。

  十六、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系統試驗:

  (1)首層消防中心控制柜和地下室消防泵都處于自動控制狀態;

  (2)試驗消防栓系統;

  (3)試驗寫字樓自動噴淋系統;

  (4)試驗寫字樓煙感報警系統。

  十七、燒焊作業動火前必須實行“八不”、“四要”、“一清”。

  “八不”是指: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物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或管道不動火;

  (6)凡存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準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

  (8)未經配有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四要”是指:

  (1)動火時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有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樸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定。

  “一清”指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十八、防火的基本辦法:

  (1)控制可燃物;

  (2)隔絕助燃物;

  (3)消滅著火源。

  十九、安裝、使用電氣設備時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臨時增加電氣設備,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二十、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二十一、發生火災時,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

  二十二、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二十三、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

  為了加強和規范區級機關辦公樓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護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和單位財產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領導

  區級機關兩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為主任,成員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機關后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基建房產科科長組成。區級機關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本部門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分管領導,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機關各部門防火工作,要堅持貫徹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的具體工作由分管領導全面抓好落實。

  (二)各部門責任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管理好本部門辦公樓、樓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確定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兩大院消防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

  三、火災預防

  (一)各機關單位必須根據《消防法》規定配備好消防設施、滅火器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設備設施性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應經常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限患整改的復函報公安消防機構。

  (三)機關辦公樓內電力配電間、總機房、汽車庫、空調機房、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財務室、儲藏室、文印室、監控室等部位為防火、防爆重點部位。上述重點部位的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重點部位禁止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四)機關辦公樓要安裝用電設備(包括臨時性用設備)均需要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專業人員位線和安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電器線路和電器設備,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取暖設備。按規范調換熔斷絲,不得任意加大加粗。嚴禁隨意控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辦公樓內廢紙雜物,應到指定地點焚燒或處理,嚴禁在辦公室和大樓通道等處焚燒。

  (六)禁止亂扔煙蒂。嚴禁將液化氣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帶入機關辦公樓。

  (七)各辦公室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書中的“安全須知”、“注意事項”所述正確使用。當人離開或下班時必須斷開電源,防止長期通電引起電器發熱燃燒。

  (八)采用多種形式對干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讓干部職工掌握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四、火災撲救

  (一)機關辦公人員或保安發現火警均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應講清起火地點、單位、火勢情況,并通知相關領導。(消防報警119)

  (二)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重要設備、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三)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五、獎勵與處罰

  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對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4

  一、為加強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辦理有關證件,做到手續、證件齊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有關從業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合格。

  四、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儲存場所進行一次檢查,各相關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每日檢查一次,在崗人員應堅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匯報、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規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并定期保養、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檢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從業人員必須經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滿足如下要求:

  1、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備,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2、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3、不得超量儲存。

  七、保管員應加強出入庫管理,做到物品擺放整齊、標識清楚、標物相符。

  八、倉庫保管員每日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火、電源;

  2、檢查堆垛是否穩固;

  3、檢查有無使用電冰箱存放易燃液體等化學物品現象;

  4、檢查貨物,主要是檢查貨物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或膨脹變形,穩定劑是否充足,物品有無潮解、熔化或風化變質,重點物資應重點檢查;

  5、檢查庫內環境,主要是檢查庫房是否漏雨、積水,庫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所存貨物的危險特性要求;

  6、檢查消防設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作業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工作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相關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消防知識、專業知識培訓,憑崗位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2、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了解其化學和物理性質,掌握應急處理措施,操作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4、出車時各種證件(駕駛證、準運證、行駛證及培訓合格證等)應攜帶齊全;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須齊全、良好,車廂內應清掃干凈、干燥,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互抵觸的殘留物;同時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發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5、運輸應對天氣有所選擇。

  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必須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規;

  2、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對行車路線認真選擇,盡可能選擇寬闊平坦的道路,避開繁華鬧市集鎮;

  3、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并嚴禁吸煙,且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

  4、運輸過程中天氣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經常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運輸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勞駕駛,停車時隨車人員要負責車輛和貨物的看護;

  7、車輛涉水時,應停車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況,通過后應輕踏剎車慢行一段路,以保證車輛制動系統良好;

  8、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及復雜路面時,要“一慢、二看、三通過”,遇有視線不清,路面情況不明和無信號或無人管理的路口,應停車查明后方可通過;

  9、途中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等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

  10、在雨、雪、風、霧視線較差的天氣行車或通過泥濘、積雪、結冰、坡陡、狹窄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時,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5km,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應保持不小于30m的距離;

  11、通過涵洞或橋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標志,對標志不清或有懷疑時,要停車查明,通過時要降低車速,與前車之間保持不小于20m的距離;

  12、正常行駛途中,車輛不準脫檔、熄火滑行,非緊急情況下不準緊急制動或急轉彎;

  13、運輸過程中不準人為向汽車發動機直接供油;

  14、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嚴禁明火照明作業;

  15、車廂內攜帶備用燃料時,嚴禁使用塑料桶盛裝,且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無抵觸,并進行有效隔離;

  16、液化石油氣槽車、汽油罐車不準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當罐體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罐外潑水降溫等安全措施;

  17、運輸途中發生貨物包裝損壞影響安全、貨物散失、泄露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18、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并負責保護現場,如實匯報事故經過。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5

  總 則

  1、為了預防火災,減少或避免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校園穩定,保障教學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2、處室、年段班級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工作由學校領導,校長(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處室主任、年段長、班主任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各部門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

  1、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2、學校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是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七)在師生員工中組織消防組織、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教工住宅區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5、舉辦集會、晚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應當在方案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6、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服從學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7、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群眾財產的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產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校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校活動或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投入”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分級管理責任制。學校和各處室要逐步加大對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

  第四條消防安全是教學、科研、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同時預算,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第五條各處室和個人都有維護學校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滅火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

  第七條學校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處室分管保衛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處長擔任。

  第八條保衛處消防崗位人員,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處室成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三章各處室職責

  第十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機關和各處室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主要領導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各處室應明確一名副職為消防責任人,確定一名科級領導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各處室要制定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義務消防組織,學生班、車間、班組設2—3名義務消防安全員。

  第十三條要經常對職工、學生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教工、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四懂: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知識。四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險肇事故,會報警,會組織逃生)。

  第十四條經常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對消防和保衛部門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見,認真組織落實。

  第十五條對所轄重要部位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資,保證本單位的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七條協助消防、保衛部門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八條積極完成消防、保衛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消防工作任務。

  第四章學校保衛處職責

  第十九條學校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對各處室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負責學校教學樓消防安全監控室的值班工作,發現險情及時處置,負責消防安全監控室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幫助各處室對義務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員進行消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第二十四條建立防火檔案,明確學校防火的重點部位,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五條負責學校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協助公安機構調查火災、火警事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處室或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一)對消防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避免了可能發生的火災事故的;

  (二)發現放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三)積極撲救火災,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對消防工作提出可行性改進意見的;

  (五)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況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由本單位或學校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工作不負責,擅離職守或違章作業造成火災事故的;

  (二)故意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的;

  (三)對防火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或問題,經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此規定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安全副院長擔任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 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七條 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具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

  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篝火)晚會等活動,主辦部門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的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規定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提出意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各部門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針對本部門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與學校防火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園"110"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一條 失火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部門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所稱學校二級單位,包括學院、系、處、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0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定期檢查情況,電氣線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玩火、違規吸煙和違章動用明火現象,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二)有無違規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1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x%,并做好檢查記錄,責任人:韓開洪。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

  6、圖書館、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11、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不組織學生撲救)。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2

  1 總則

  1.1 目的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滅火及應急救援工作,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確保酒店安全穩定生產經營。

  1.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門。

  2 職責

  2.1 總經理職責:對酒店的防火安全負全責。

  2.2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職責:協助總經理開展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并負直接領導責任。

  2.3 保衛部職責:

  2.3.1 負責組織本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開展情況。

  2.3.2 負責制定并貫徹落實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實現組織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執行有力。

  2.3.3 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的“三同時”制度的貫徹執行和申報、審批、驗收工作。

  2.3.4 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按需及時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完好可靠。

  2.3.5 負責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消防四個能力”建設工作,通過培訓,使職工具有:會管理、會檢查、會使用、會報警、會救援等五個基本能力。

  2.3.6 負責組織開展專項消防安全檢查,重點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建筑物的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記錄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2.3.7 負責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實到位,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事故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3.8 負責做好志愿消防隊員培訓,開展消防演練,提高初期滅火技能。

  2.3.9 負責動火作業的審批并監護動火作業施工的消防安全,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2.3.10 負責組織酒店內部一般性火警、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嚴格落實“四不放過”原則。

  2.3.11 協助上級機構對本酒店重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2.4 其他部門領導職責:

  2.4.1 對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2.4.2 認真貫徹執行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職工遵章守紀,樹立強烈的消防安全意識,自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4.3 定期組織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特別是重點防火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或上報協調整改,主動預防火災事故。

  2.4.4 組織本部門志愿消防隊員參加消防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緊急疏散演練,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

  2.4.5 嚴格管理、檢查和維護本部門配置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發現損壞、過期、失壓、遺失時,應主動及時報告保衛部,及時整改恢復使用功能。

  2.4.6 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定點吸煙管理、嚴格重點防火部位的監督管理。

  2.4.7 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通報酒店保衛部。同時,及時組織搶救,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參加或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2.5 班組長、安全員職責

  2.5.1 負責協助上級領導開展本部門、班組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執行上級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務。

  2.5.2 教育、督促員工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違章行為,監督考核定點吸煙,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5.3 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演練,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2.5.4 定期組織班組級消防安全檢查,特別是電氣防火、易燃易爆重點防火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或上報協調整改,主動預防火災事故。

  2.5.5 嚴格管理、檢查和維護本班組配置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發現損壞、過期、失壓、遺失時,應主動及時報告部門領導、保衛部,及時整改恢復使用功能。

  2.5.6 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定點吸煙管理、嚴格重點防火部位的監督管理。

  2.5.7 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書,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2.5.8 發生火災時,迅速向酒店總經理或保衛部報告,并帶領員工積極進行搶險救災,做好搶救傷員、疏散人群、保護現場工作。

  2.6 員工職責

  2.6.1 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負責工作責任區的防火安全,自覺做好防火檢查和整改工作。

  2.6.2 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書,不違章作業。

  2.6.3 愛護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設施周圍亂堆雜物,不得擅自動用或故意損壞消防設施。

  2.6.4 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定點吸煙管理制度、嚴格易燃易爆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

  2.6.5 發現火警要及時報警,并積極參加滅火救災;已用消防器材應及時通知更換。

  3 管理程序

  3.1 消防“三同時”的實施

  3.1.1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其實施單位應嚴格執行“三同時”申報、審批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消防安全設計規范和生產工藝及環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督促、檢查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實施到位。

  3.1.2 項目管理單位選擇有資質的設計及施工單位參與項目設計和建設,并按有關管理規定與相關方簽訂確保安全和工程質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協議書,做好統一協調管理工作。

  3.1.3 項目管理單位及時將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消防管理部門、公司保衛部審批,并按審批意見組織施工。

  3.1.4 施工中,施工單位應自覺接受屬地部門、職能部門及監理方的監督檢查和統一協調管理,確保消防技術措施的實施到位。

  3.1.5 竣工時,項目管理單位應通知公司保衛部、工程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進行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準予投入使用,否則,財務部不予付款。

  3.2 動火作業的審批

  3.2.1 各部門及外來施工方在本企業范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向保衛部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

  3.2.2 保衛部接到動火作業申請后,消防管理人員應到現場查看確認,根據動火作業審批意見,認真做好現場巡檢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動火作業監護工作。

  3.3 電熱器具的管理

  3.3.1 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電熱器具,應按規定到保衛部申請備案,自覺接受監督和指導,預防火災和觸電事故。未申報的,一律不準使用。

  3.3.2 工程部接到電熱器具安裝申請后,應派人現場確認,并指導、協助安裝。

  3.4 消防設施的檢查與維護保養

  3.4.1 各部門應對消防設施做好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工作,禁止在消防設施周圍擺放雜物,不準擅自動用或故意損壞消防設施,已用消防器材應及時通知保衛部更換。

  3.4.2 保衛部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檢、換新、演練工作,確保消防系統設施能正常使用。

  4 火災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

  4.1 當火警發生時各單位應嚴格按火災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及時開展初期救護和滅火、疏散人群、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上報救援。

  4.2 應急報警電話:

  保衛部:

  工程部:

  辦公室:

  社會救援:治安110 火警119 交通122 醫療救護120

  4.3 應急準備:

  4.3.1 配備消防水栓、自來水水源,其供水應充足、水帶、水槍應齊全完好。

  4.3.2 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主要有: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麻袋、沙土、石棉毯、鐵鏟等滅火器材。

  4.3.3 配備應急照明燈、通訊工具、交通工具、軟木塞、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護服、防護鞋、繩索、強制通風設施等。

  4.4 應急響應:

  4.4.1 迅速切斷電源、氣源,撲救初期火災,開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亂、防止煙氣吸入、及時報警、保護現場。

  4.4.2 搶險救災人員及時出警,專人指揮,迅速搶救傷員、疏散被困人員、搶救貴重物資、評估災情、上報救援。

  4.4.3 堅持先救人后滅火,先控制后滅火,先重點后一般原則,防止事故擴大。

  4.4.4 正確選擇滅火技術和方法控制火勢,滅火時盡量選擇上風位或側風位、正確著裝及個人防護,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救援工作。

  4.4.5 醫療救護隊做好現場急救或轉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員身體狀況和健康。

  4.4.6 做好清場工作,清點搶險救援人員,評估災情,并及時匯報。

  5 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5.1 發生無人受傷、燒毀財物損失小、使用滅火器就可撲滅的明火,事件調查處理由事故部門召集相關人員針對火警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防范措施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并記錄建檔保存,上報酒店保衛部備案。

  5.2 發生有人受傷或燒毀財物損失或部門不能立即撲救的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保衛部召集相關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防范措施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并記錄建檔保存。

  5.3 發生酒店無能力控制的火災,保衛部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并記錄建檔保存。

  5.4 獎懲辦法按《安全績效考核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6 培訓教育

  6.1 新入職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培訓,保衛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識及企業消防管理制度、滅火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

  6.2 外來人員由接洽單位召集,保衛部實施培訓、教育,并做好對相關方的管理與協調工作。

  6.3 全體員工應積極參與酒店組織的消防培訓或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滅火或緊急疏散演練,提高火災初期的補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7 附則

  7.1 本制度由保衛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7.2 本制度自印發施行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浙江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均須依照本規定執行,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和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內容納入綜治委工作范疇,消防安全工作由綜治委辦公室履行職責。綜治委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代表學校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獎勵和處罰的職權。

  第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八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分管學校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九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綜治委辦公室(設在保衛處),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學校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學校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驗收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檢查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確保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審批;

  (七)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學校下列單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學生活動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通信、廣播電臺等單位;

  (三)圖書館、展覽館、檔案室等場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儲存、使用部位;

  (五)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七)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在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的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有學校綜治委辦公室人員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報學校檔案室和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會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設置的,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校內出租房屋的,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向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 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學校應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小時內向省教育廳報告。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各學院(部)、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由責任部門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防火檢查、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七)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八)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巡查的內容。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各學院(部)、各部門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對檢查、巡查發現的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責成有關單位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未經批準,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及改正的情況要記錄在案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 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各學院(部)、各部門組織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結合學校開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進行,學校在校園網絡、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學院(部)、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學院(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要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火場指揮部、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四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取消單位和個人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學院關于印發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林院〔20xx〕80號)同時廢止。獨立學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負責解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和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教育、服務和保障功能,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的主要領導對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辦事處負責人任主任,綜合治理辦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所轄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由居委會主任、責任區民警、駐社區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社區消防工作小組,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興辦公共消防事業,可以向社區單位和居民協商籌集經費,并充分利用社區單位的現有資源,保障消防工作同社區建設同步發展。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督促指導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定期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提高社區防范火災的`能力;

  (三)定期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四)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簽定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轄區的消

  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受理群眾舉報,開展消防咨詢服務

  (三)負責轄區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確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檔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六)轄區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疏散周圍群眾,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并協助消防部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置社區警務室,開展轄區單位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社區消防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專業培訓;

  (三)幫助社區消防組織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四)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五)把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社區民警職責,作為評比考核內容。

  (六)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所轄社區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社區居委會依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三)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及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時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單位整改,對單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應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區(市)公安消防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轄 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檢查:

  (一)結合查水、電、氣表等工作對居民家庭進行防火提示;

  (二)將社區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消防車道、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納入治安巡查的重要內容進行檢查;

  檢查(巡查)應認真填寫記錄,內容包括檢查(巡查)的時間、內容、部位、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較大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責任區民警查處。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應

  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一)組織好本轄區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傳日活動;

  (二)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在居民樓道設置消防警示牌等,營造社區消防安全氛圍。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 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檔案;

  (二) 消防宣傳教育及消防會議檔案;

  (三) 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居委會簽定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四)年度考評檔案;

  (五)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 消防設施建設及消防器材配備檔案;

  (二)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檔案;

  (三) 火災統計檔案;

  (四)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五) 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六條 對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因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5

  為了加強工業園區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由物業管理處和工業園區所有人員共同遵照執行。

  二、工業園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三、工業園區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由產權單位組織管理,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四、物業管理處的防火工作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并監督保障實施;

  3、定期組織開展防火自查,及時掌握轄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4、保證公共區域疏散通道的'暢通;

  5、定期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處理良好備用狀態;

  6、正常情況下消防設施的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的,必須經有關人員同意,并及時通知所有人員加強防范;

  7、領導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演練;

  8、嚴禁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區域或停放;

  9、組織人員補救初期火災,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五、工業園區經營人員的消防職責和義務: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嚴禁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2、不得隨意堆放、晾曬易燃物,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將帶有火種的雜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內燒垃圾;

  3、室內不得存放超過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嚴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樓梯走道、天臺出品或其他疏散口,嚴禁在樓道、天臺進行噴油漆的危險作業;

  5、嚴禁損壞、盜用消防設施、器材,挪用消防設施及消防水源;

  6、嚴禁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標識、事故照明設施及消防標志;

  7、遇強雷天氣,盡量關閉所有電器,拔掉電源插座,以免燒壞電器或發生火災;

  8、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或撥打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現場。使用樓梯走廊逃生遇煙霧濃密時,應盡量貼近地面爬行,并以濕毛巾遮蓋在面部,免受煙霧熏暈;

  9、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警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10、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用電焊、氣焊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向物業管理處報告;

  1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消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縱火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物業管理處或房屋產權單位需要改變的用途時,其防火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并經市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執行滅火救災任務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及其養傷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發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八、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九、凡違反本規定的,物業管理處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請消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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