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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暫行規定(通用17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對健康都再熟悉不過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健康管理暫行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健康體檢管理,保障健康體檢規范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執業條件和許可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一)具有相對獨立的健康體檢場所及候檢場所,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ǘ┑怯浀脑\療科目至少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醫學影像科和醫學檢驗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每個臨床檢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冊護士;
。ㄎ澹┚哂袧M足健康體檢需要的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開展健康體檢要求的儀器設備。
第五條醫療機構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第六條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開展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和評估,具備條件的允許其開展健康體檢,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中予以登記。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七條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制定的《健康體檢基本項目目錄》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按照《目錄》開展健康體檢。
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不設床位和床位在99張以下的醫療機構還應向登記機關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用醫療技術進行健康體檢,應當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有關規定,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與其醫療服務能力相適應。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尚無明確臨床診療指南和技術操作規程的醫療技術用于健康體檢。
第九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規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健康體檢的質量。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受檢者在健康體檢中的醫療安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對受檢者相應的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各健康體檢項目結果應當由負責檢查的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記錄并簽名。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完成健康體檢的受檢者出具健康體檢報告。健康體檢報告應當包括受檢者一般信息、體格檢查記錄、實驗室和醫學影像檢查報告、陽性體征和異常情況的記錄、健康狀況描述和有關建議等。
第十五條健康體檢報告應當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醫師審核簽署健康體檢報告。負責簽署健康體檢報告的醫師應當具有內科或外科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必須接受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質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合理的健康體檢流程,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范,做好醫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對受檢者進行重復檢查,不得誘導需求。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不得以健康體檢為名出售藥品、保健品、醫療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健康體檢中的信息管理,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未經受檢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檢者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受檢者健康體檢信息管理參照門診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外出健康體檢
第二十三條外出健康體檢是指醫療機構在執業地址以外開展的健康體檢。
除本規定的外出健康體檢,醫療機構不得在執業地址外開展健康體檢。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可以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范圍內開展外出健康體檢。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開展外出健康體檢前,應當與邀請單位簽訂健康體檢協議書,確定體檢時間、地點、受檢人數、體檢的項目和流程、派出醫務人員和設備的基本情況等,并明確協議雙方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于外出健康體檢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登記機關進行備案,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體檢情況說明,包括邀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受檢者數量、地址和基本情況、體檢現場基本情況等;
。ǘ╇p方簽訂的健康體檢協議書;
(三)體檢現場標本采集、運送等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的書面說明;
。ㄋ模┈F場清潔、消毒和檢后醫療廢物處理方案;
。ㄎ澹┽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外出健康體檢的場地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要求。進行血液和體液標本采集的房間應當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準》中規定的Ⅲ類環境,光線充足,保證安靜。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目錄》開展外出健康體檢。外出健康體檢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并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健康體檢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理。
醫療機構未經許可開展健康體檢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條未經備案開展外出健康體檢的,視為未變更注冊開展診療活動,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三十一條健康體檢超出備案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偽造健康體檢結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理。
第三十三條開展健康體檢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健康體檢不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入學、入伍、結婚登記等國家規定的專項體檢、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供的健康體檢和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開展的健康體檢以及專項疾病的篩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條已開展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體檢服務登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2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七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十條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一條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第十五條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第十六條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九條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3
1、總則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新進和在崗員工
3、體檢組織機構及類別
組織機構: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組織員工體檢
體檢類別
入職體檢:新員工經面試合格后,由行政人事部統籌安排新進員工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年度體檢:公司對在職一年以上的員工,給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的福利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定期進行體檢
4、體檢醒目
入職體檢:胸透、乙肝五項
年度體檢:內科、外科、五官、胸透、血糖、血脂、B超、婦科等
特殊體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5、體檢管理
入職體檢:體檢合格員工體檢報告與員工入職材料等并入員工個人檔案,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管理。不合格員工或因疾病不適宜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年度體檢:由行政人事部建立員工體檢電子檔案,體檢報告備案保存。體檢合格員工,告知本人;不合格員工,通知本人復查,復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屬于傳染病的要離崗治療,與其接觸人員進行專項檢查,待完全康復后方可工作。
特殊體檢:體檢合格的繼續工作,不合格的進行離崗治療。
6、體檢要求
入職體檢由本人在面試合格后3日內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費有入職人員先行墊付,待體檢合格并完成試用期轉正后,入職人員須在轉正后憑醫院開具的發票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進行報銷。
年度體檢: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在檢驗10內憑醫院開具的發票到公司進行報銷。員工因出差不能參加公司組織的體檢的,經總經理或行政人事部部長同意可以延期自助進行,但必須在指定的醫院按指定的標準進行。
特殊體檢:按要求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4
為深入貫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關于轉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重要部署,結合我校體育工作的現狀,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校體育工作,切實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與管理
1、領導工作小組:
組長:xx
副組長:xx
組員:級部主任、體育組教師
2、學校按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實施要求,制定實施計劃和方案且開展工作,并將《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工作納入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之中。學校有專人負責,實行崗位責任制,校長為《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的第一責任人。
3、學!秾W生體質健康標準》的要求統一安排、班主任等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施。學校負責實施的計劃和監督工作,體育教師負責測試的組織成績記錄、等級評定,負責本班的組織工作。
4、學校對《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工作要定期自查,并將此工作列入學校體育教師評估工作內容之中。
二、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和強化“健康第一”指導思想,堅持把增強學生體質作為學校教育的基本目標之一,進一步健全完善學校體育工作和學生體質健康長效機制,深化學校體育工作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證學校體育課和學生體育活動時間及鍛煉效果,切實加強學校體育條件設施和師資隊伍建設,從嚴加強和完善學生體質健康工作的督導和評估制度,深化健康教育,實施好各項健康工作的“達標細則”,有效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我,F有學生2700多人,體質健康測試結果中每年都有部分班級項目成績處于區級中下位,準備通過1--2年左右的時間,使我校學生普遍達到國家體質健康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體能素質明顯提高,營養不良、肥胖、近視的發生率明顯下降,學生體質得到全面增強。
三、主要工作
1、首先按照教學大綱和課程標準的要求,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計劃。計劃的內容根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針對學生體質健康存在的問題,重視選擇具有一定運動負荷,能有效提高學生身體素質的體育項目,以改善學生的心肺功能,全面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培養學生吃苦耐勞,堅忍不拔的意志品質。
2、其次,體育教師作為主體向學生推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介紹體質測試的內容、方法。介紹信關于加強身體素質輔助練習內容。利用導師制致家長一封信,告訴家長積極配合學校督促學生積極進行自我鍛煉,合理安排學生的作息時間,并讓學生了解自己的體質健康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科學的鍛煉,以達到增強體質健康水平的目標。
3、體育教師在課堂教學中,采取多種形式激發學生的運動興趣,養成自覺積極進行體育鍛煉的習慣,積極促進家校聯動,推進學生課外體育活動和大課間活動的開展,在抓好體育課堂教學的同時,校外各“每天一小時”體育鍛煉效益最大化;在休息日或者寒暑假設計家庭體育鍛煉活動菜單,明確鍛煉內容、運動強度與時長等要求,加強反饋指導。
4、最后,強化動態監測,合理運用學生體質監測結果。落實《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_年修訂)》《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文件要求,對體質健康管理內容定期進行全面監測,建立健全包括學
校測試上報、接受部門逐級審查、隨機抽查復核、動態分析預測、信息反饋公示、評價結果應用等相關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內的區域、校級常態化學生體質健康監測體系。形成以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為重點的“監測—評估—反饋—干預—保障”閉環體系。
四、實施步驟:
1、九月向學生介紹體質測試的內容、標準以及測試的方法。
布置增強體質的輔助練習手段,讓學生利用課外時間進行自我鍛煉。
2、從九月中下旬開始,利用體育課上的素質練習時間,加強此方面內容的練習,為學生進行體質測試奠定基礎。
3、10月—11月對學生進行測試。
4、12月初對學生的`體質測試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上報測試數據。
五、強化措施
1、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鍛煉時間。
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并列入課表形成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減少學生的每天體育鍛煉時間和體育課。
2、保證開齊上好體育課程。認真執行國家課程標準,保質保量開齊上好體育課。
3、保證體育教學和體育鍛煉的器材設備和場地。
加大經費投入力度,完善校園運動設施建設,添置必要的器材設備,確保安全科學適用,堅決杜絕一些器材設備被封存備檢不使用以及體育設施成人化的現象,力求盡快達標。加強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加強學生生命安全教育。
4、保證學生體質監測和學生體檢。
我校現已配齊配齊監測器材,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教育部要求每年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監測工作,做到一年兩次檢測。規范監測方法,公示監測結果,確保監測數據的客觀真實準確。并將監測結果在規定的時間上報。
每年都要對學生進行一次健康體檢。要加強對學生的測試及體檢結果數據分析和運用,對學生實施有針對性的健康指導方案。通過多種途徑向學生介紹疾病預防處方、營養處方、運動處方,促使學生形成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養成終身體育鍛煉的習慣。
5、搭建賽事平臺,完善學校和級部各類競賽體系。
學校要健全體育鍛煉制度,普及性體育運動項目,以賽促建,積極參加區域各級各類陽光體育大聯賽,學校每年一度積極組織運動會和體育學科周活動。完善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班級、年級、校級三級聯賽,促進學校體育活動的蓬勃開展,搭建青少年學生運動技能水平展示平臺,進一步激發運動興趣愛好,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提升。
6、優化項目布局,不斷豐富學校體育特色課程。
在區域原有學校體育重點項目建設的基礎上,優化項目布局結構,豐富學校體育運動項目。學校以武術、擊劍、籃球、游泳、羽毛球、網球為重點項目課程在各級部中做普及,在學校層面呈現特色項目,積極營造形成“一校多品”學校體育工作發展局面。打造學校體育特色項目,形成課內課外一體化發展的學校體育新格局。
7、保證學校體育經費投入。
進一步健全對學校體育投入的長效機制,將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體育活動經費納入投資計劃,保證體育支出,并隨公用經費標準提高而逐步增加。
六、加強領導
學校校長是學生體質健康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學校體育安全教育和管理,指導學生科學鍛煉。加強學校體育場館、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完善學校體育和學生校外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強化安全措施,建立校園意外傷害事件的應急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加大素質教育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宣傳力度,形成學校、家庭和全社會共同重視學生體質健康的氛圍。要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傳播健康理念,使學校和家庭形成珍視健康、熱愛體育、崇尚運動、積極向上的良好氛圍。此外,利用導師制引導家長為孩子科學合理搭配一日三餐,培養其良好的飲食習慣和健康的心態,要有意識地培養孩子體育鍛煉的習慣,用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參加體育鍛煉,使家長配合學校共同做好學生體質健康工作,以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常態機制的形成。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5
一、充分發揮學校管理的作用
1、新生入學后,及時建立學生的健康卡片,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檢查,有病及時治療。
2、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學生中常見病、多發病的發病率,做好師生保健工作。
3、做好學生生長發育、健康狀況、疾病防治的調查研究和資料統計積累工作。
4、重視做好教學衛生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做好防近、防病的宣傳工作,每學期舉辦2—3次衛生講座(包括青春期教育)。定期地進行一些常見病、傳染病和一般的衛生小常識的介紹,定期檢查學生視力,切實采取措施控制近視眼發病率。
6、實行衛生檢查評比,督促師生做好經常性的衛生清掃工作。
二、重視教學衛生,保護視力,預防近視。要求教師做到:
1、向學生和家長經常宣傳保護視力的重要性,督促學生做好眼保健操。
2、隨時注意糾正學生不正確的看書、寫字姿勢,注意學生的用眼衛生。
3、板書要字體端正清楚,大小適中。
4、嚴格控制作業量,減輕學生過重負擔。
5、上課不提前,下課不拖堂,下課后動員學生走出教室。
6、不占用學生的自習時間和自由活動時間。
7、經常督促學生注意以下幾方面。
(1)注意看書、寫字姿勢,做到眼睛離書一尺,胸離課桌一拳,握筆時手指離筆尖一寸。
(2)按時做眼保健操,做到認真做、穴位準。
(3)課間十分鐘不看書報,不寫字,自覺走出教室,休息或遠眺。
(4)用眼時間不能過長,一般用眼45分鐘要休息一次。
(5)不在光線過強或過弱的地方和直射陽光下看書、寫字,不在臥床、乘車、走路時看書看報。
第七條廣泛開展形式靈活的健康教育,加強常見病、傳染病、性病及艾滋病的預防與了解。
第八條加強學生食品衛生的管理,教育學生合理營養,平衡膳食。掌握預防營養性疾病的基本知識,了解平衡膳食對人體健康的重要作用。
第九條科學制定作息時間,充分利用大腦的'活動特點,注意用腦衛生,合理安排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效率。
第十條學校和各班要切實做好學校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工作,定期組織衛生檢查評比活動,使學校環境整潔美觀,學生人人講衛生。
第十一條認真組織學生做好兩操,每個科任老師應及時糾正學生坐、立、讀、寫的姿勢及眼保健操的穴位。
第十二條建立預防疾病應急制度。發現學生有病及時讓學生到衛生室就醫,若發現重大疾病或傳染病應在十分鐘內上報學校主要領導。衛生室根據病人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病人得到及時科學的治療,防止疾病傳播。
第十三條每周對學校內食堂、商店等提供的食品、生活用品等進行檢查。第十四條應勸告患病學生及時治療,并在家休息,禁止患有發熱等傳染病的學生帶病來校學習。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6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7
一、目的
1.1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1.3 凡在公司區域內的部門以及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適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術語及定義
3.1 職業健康:是預防因工作導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惡化。主要表現為工作中因環境及接觸有害因素引起人體生理機能的變化。
3.2 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職業。菏侵竸趧诱咴趧趧又,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屬于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四、職責和管理要求
4.1 職業病防治委員會
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委員會,總經理任主任,公司常務副總為副主任,各部門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安全環保辦公室為職業健康的日常管理機構。
4.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4.1.2審定職業健康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4.2 安全環保辦公室職責
4.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4.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4.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部門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4.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2.5負責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建立及歸檔工作。
4.2.6會同行政人事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在崗期間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并負責對其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告知本人。
4.2.8開展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能力。并按規定發給勞動者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督促、指導其正確使用。
4.2.9負責對在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員工,員工崗位變動時,及時向員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4.2.10對有害作業場所應采取隔離等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4.2.11發生職業性中毒事故時,作業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病防治監測。
4.2.12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積極與行政人事部協調,按規定安排治療或調換工作崗位。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3 各職能部室職責
4.3.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衛生標準,并認真執行。
4.3.2監督有害作業并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部門目標管理。
4.3.3參與本公司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4.3.4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按規定進行監測。
4.3.5組織員工對職業病防治情況實施監督。
4.3.6教育督促員工遵守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4.3.7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督,并向公司提出職業病防治建議。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8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職業健康檔案,其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職業健康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
3、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4、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健康知識的培訓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定期檢修保養制度。確保防護措施正常運轉。產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采用密封、通風、吸塵、凈化等防護措施,并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
6、建立健全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制度,嚴格把好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關,根據各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合理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做好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登記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選購、運輸、貯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選購原材料應以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為原則。貯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8、按照國務院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邀請由依法設立的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健康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9、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時,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或防護措施。
10、建立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1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門、勞動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發病情況、患者去向、死亡人數、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12、一旦發現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國家職業病報告規定向當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13、建立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讓所有現場操作人員了解本崗位的工作性質和職業危害及檢測結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不得安排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幼兒有害的作業。
15、建立招工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崗前體檢關,杜絕職業禁忌癥患者進入禁忌崗位;
16、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改進落后的高溫作業工藝,增添必要的通風降溫設備供應清涼飲料及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工人身體水鹽代謝;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作妥善安置。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9
1、目的:規范本企業人員健康狀況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本企業人員健康管理。
4、責任:辦公室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對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實行人員健康狀況管理,確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健康要求。
5.2 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包括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和出庫復核崗位的人員,應每年定期到當地縣(區)級以上或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5.3 健康檢查除一般身體健康檢查外,應重點檢查是否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如乙肝、甲肝等)、皮膚病等;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崗位人員還應增加視力程序(經矯正后視力應不低于0.9)和辨色障礙(色盲或色弱)等項目的檢查。
5.4 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5.5 對新調整到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合格后才能上崗。
5.6 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若發現本人身體健康狀況已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時,應及時申請調換工作崗位,及時治療,爭取早日康復。
5.7 人事教育部門負責每年定期組織直接接觸藥品崗位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企業和個人的健康檔案。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0
一、 目的
為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確保與食品有直接接觸的人員不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保證食品衛生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員工健康管理
1.員工衛生知識培訓與體檢
1.1公司每年統一組織一次體檢,凡有可能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與食品生產、銷售有關的在職人員(包括生產部、品管部、研發部、銷售部等直接接觸食品或生產設備的人員)都必須參加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繼續上崗。
1.2.凡患有細菌性痢疾或痢疾帶菌者,傷寒或傷寒帶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帶毒者,活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脫屑性皮膚病或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有接觸食品的人員,為健康狀況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有可能與食品直接的工作,如原從事與食品直接接觸工作的,必須調離工作崗位;員工如患有或發現患這類疾病時必須及時向主管人報告。
2.工作過程中出現疾病或負傷的情況處理。
所有在工作中要接觸食品或生產設備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生病或受傷應及時向主管報告,由主管批假治療。禁止帶病帶傷生產。
3.健康檔案的建立與保存
3.1有可能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與食品生產、銷售有關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按部門、班組進行分類存放,保證每一在冊有接觸食品的'生人員有相應的健康證明材料。健康證明材料存放兩年以上的可以銷毀。
3.2.按部門或班組建立有接觸食品的生產、檢驗人員的《員工健康狀況一覽表》,詳細填寫員的健康狀況,對患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傷患的員工,還需注意處理措施。《員工健康狀況一覽表》保存期為兩年,超過保存期的可以銷毀。
3.3.非生產檢驗人員或不直接接觸食品的人員亦按部門建立好相應的《員工健康狀況一覽表》,健康證明材料可以是《健康證》以外的相關醫療部門發放的健康材料。
4.費用報銷
4.1.凡在體檢當月工作未滿一年者,當期體檢費用需從工資中扣除,工作滿一年后,公司將全額無息退還。
4.2.工作滿一年的員工,體檢費用由公司支付。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1
公司全面貫徹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堅持職業健康工作,認真貫徹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突出"以人為本、健康至上"的理念,堅持不懈地致力于員工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監測工作,堅持不懈地改善施工作業條件、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積極創造有利于員工健康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
1、 深入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堅持依法做好企業職業健康工作。
公司高度重視企業職業健康工作的組織機構、制度建設、健康監護、場所監測、宣傳教育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落實責任,加強防治、認真檢查,規范防治、加強監管,搞好診治"的要求,抓緊了企業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監測工作的落實。注重職業健康制度建設。
2、 積極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與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工作。
重視和加強企業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監測工作,堅持做好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評價工作。加大了對職業病危害場所的治理力度和個人防護工作。
3、 大力開展宣傳和培訓工作。
深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利用各媒體、刊物,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突出了的宣傳主題。在企業員工中開展職業健康教育活動,抓緊了以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為重點內容,以企業領導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為重點的培訓工作,不斷增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和業務骨干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能力和職業病防治業務技能。
4、 重視加強基礎工作。
注重企業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其業務管理及資質認證工作。配備了人員,改善了部分設備,企業的健康監護、監測的水平和技術服務能力有了提高。重視建立完善企業職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和企業職業衛生工作檔案。進一步規范企業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公司職業健康工作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堅持“以人為本、健康至上”的理念,以員工職業健康監護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工作為重點,努力做好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2
一、范圍
適應于陜西優利士乳業有限責任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二、目的
明確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要求和標準,嚴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三、責任和職責
員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辦公室和生產部等 部門共同管理,行政辦公室主要負責員工健康教育、體檢、健康證辦理等工作;生產部及公司各部門主要負責本部門員工的日常衛生管理。
四、 管理制度
1、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通過檢查,身體健康且取得健康證的員工方可繼續上崗,否則,按照相關規定辭工 或調整。對新聘用的`員工一律要求要通過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聘用,否則,不得聘用。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學習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強對員工進行衛生知識學習和培訓。
3 凡患有痢疾、傷寒、肝炎、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和接觸食品生產、化驗和管理工作。
4、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5、加強對員工進行日常衛生管理,使其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堅持做到:
(1)加強工服和工鞋衛生管理。工服和工鞋嚴格按照清理程序和清洗方法進行,工服一天換洗一次,工鞋每周進行兩次換洗。清洗工每次清洗工服時要及時、認真,如實填寫工服收發記錄和消毒滅菌記錄。
。2)員工工前、便后要嚴格用酒精和流水洗手消毒。
(3)員工不得留長發、長指甲和圖指甲油,不得在生產區吸煙。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通過食堂供餐或者外購食品(包括從供餐單位訂餐)等形式,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便利的原則,圍繞采購、貯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五條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健康戰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七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第十條區域性的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職責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監測、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成立學生營養健康專業指導機構,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膳食營養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關規定,指導學校開展學生營養健康相關活動,引導合理搭配飲食。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學校校園及周邊地區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定期對學校食堂、供餐單位和校園內以及周邊食品經營者開展檢查;每學期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學校職責
第十二條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第十三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責任。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中小學、幼兒園配備營養專業人員或者支持學校聘請營養專業人員,對膳食營養均衡等進行咨詢指導,推廣科學配餐、膳食營養等理念。
第十五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接受培訓與考核,學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針對不同年齡段在校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每周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利用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學校應當暢通食品安全投訴渠道,聽取師生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鼓勵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條有條件的學校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食堂,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
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
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學校應當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并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狀況自查制度。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食堂應當立即整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制定并執行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維修保養校驗、原料采購至供餐全過程控制管理、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加袊倚l生健康委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應當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不得有在食堂內吸煙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食品進貨查驗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經營信息。
第二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場所并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應當根據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并配備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就餐區或者就餐區附近應當設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飲具的用水設施。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轉運等設施設備應當定期維護、清洗、消毒;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校驗。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專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專間應當在加工制作前進行消毒,并由專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條學校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有條件的地方或者學校應當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制度,簽訂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準確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相關憑證。
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農產品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四條學校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查驗許可相關文件,并留存加蓋公章(或者簽字)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憑證:
。ㄒ唬⿵氖称飞a者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
(二)從食品經營者(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ㄈ⿵氖秤棉r產品生產者直接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其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并留存由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
(五)采購肉類的應當查驗肉類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采購肉類制品的應當查驗肉類制品的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十五條學校食堂禁止采購、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ㄒ唬┏^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ǘ└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ㄈ┪窗匆幎ㄟM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ㄋ模┎环鲜称钒踩珮藴实氖称吩稀⑹称诽砑觿┮约跋緞、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學校食堂在加工前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學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國際慣例或者民族習慣需要提供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學校食堂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幼兒園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風險食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做到通風換氣、分區分架分類、離墻離地存放、防蠅防鼠防蟲設施完好,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凍設備,應當貼有標識,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當分柜存放。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條學校食堂應當設置專用的備餐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制定并在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范;備餐操作時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劑應當專人專柜(位)保管,按照有關規定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學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飪后應當盡量當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應當按照相關規范采取熱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確認沒有腐敗變質的情況下,對需要加熱的食品經高溫徹底加熱后食用。
第三十九條學校食堂用于加工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產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應當從形狀、材質、顏色、標識上明顯區分,做到分開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凈并保持清潔。
學校食堂的餐具、飲具和盛放或者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
第四十條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高等學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動集體用餐,批量制售的熱食、非即做即售的熱食、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留樣,其他加工食品根據相關規定留樣。
第四十一條學校食堂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二條學校食堂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后及時清除,并按照環保要求分類處理。
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并明顯標識,按照規定收集、存放餐廚廢棄物,建立相關制度及臺賬,按照規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或者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
學校在校園安全信息化建設中,應當優先在食堂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專間、留樣間、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間等重點場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四十四條有條件的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通過視頻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
第五章外購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
學校應當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權利和義務,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并遵守本規定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條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第四十八條學校需要現場分餐的,應當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分餐環境衛生整潔。
第四十九條學校外購食品的,應當索取相關憑證,查驗產品包裝標簽,查看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存條件。不能即時分發的,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條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e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ǘ┩V构┎,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ㄋ模┡浜鲜称钒踩O管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ㄎ澹┡浜舷嚓P部門對用餐師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師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第五十一條教育部門接到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報告。
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教育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教育部門報告,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后果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發布和解釋。
第五十三條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機制,主動關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輿情,除由相關部門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相關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餐飲服務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查驗或者留存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采購、貯存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或者供餐單位)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規定的違法情形,學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視情節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五十八條學校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人員、相關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阑蛘邞斨朗称贰⑹称吩狭淤|或者不合格而采購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在招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不負責任、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規操作致使師生人身遭受損害的;
。ㄎ澹┌l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要求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隱匿、偽造、毀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關證據,逃避檢查、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者責任難以追究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的;
。ㄋ模┢渌`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條對于出現重大以上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區,由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并依法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追責。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要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所轄區域內學校集中用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學校食堂,指學校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應及就餐空間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供餐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指食堂中從事食品采購、加工制作、供餐、餐飲具清洗消毒等與餐飲服務有關的工作人員。
現榨果蔬汁,指以新鮮水果、蔬菜為主要原料,經壓榨、粉碎等方法現場加工制作的供消費者直接飲用的果蔬汁飲品,不包括采用濃漿、濃縮汁、果蔬粉調配成的飲料。
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的定義適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管理。
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衛生部發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4
1、總則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新進和在崗員工
3、體檢組織機構及類別
組織機構: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組織員工體檢
體檢類別
入職體檢:新員工經面試合格后,由行政人事部統籌安排新進員工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年度體檢:公司對在職一年以上的員工,給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的福利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定期進行體檢
4、體檢醒目
入職體檢:胸透、乙肝五項
年度體檢:內科、外科、五官、胸透、血糖、血脂、B超、婦科等
特殊體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5、體檢管理
入職體檢:體檢合格員工體檢報告與員工入職材料等并入員工個人檔案,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管理。不合格員工或因疾病不適宜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年度體檢:由行政人事部建立員工體檢電子檔案,體檢報告備案保存。體檢合格員工,告知本人;不合格員工,通知本人復查,復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屬于傳染病的要離崗治療,與其接觸人員進行專項檢查,待完全康復后方可工作。
特殊體檢:體檢合格的繼續工作,不合格的進行離崗治療。
6、體檢要求
入職體檢由本人在面試合格后3日內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費有入職人員先行墊付,待體檢合格并完成試用期轉正后,入職人員須在轉正后憑醫院開具的發票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進行報銷。
年度體檢: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在檢驗10內憑醫院開具的發票到公司進行報銷。員工因出差不能參加公司組織的'體檢的,經總經理或行政人事部部長同意可以延期自助進行,但必須在指定的醫院按指定的標準進行。
特殊體檢:按要求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的管理,保障其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實行《放射工作人員證》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規定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組織轄區內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管理
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由所在單位負責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工作人員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頒發。工作人員持證后方可從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員證》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六條申領(放射工作人員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隄M18周歲,經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職業的要求;
。ǘ┳袷胤派浞雷o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個人劑量監督;
。ㄈ┱莆辗派浞雷o知識和有關法規,經培訓、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應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
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證》每年復核一次,每5年換發一次。超過2年未申請復核的,需重新辦證。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持證者,如需要從事限定范圍外放射工作的,必須按第五、六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放射工作人員調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應在調離之日起30日內,由所在單位向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員證》;
遺失《放射工作人員證》的,必須在30日內持所在單位證明,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第八條放射工作單位一般不得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確需使用臨時人員從事輔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九條因進修、教學等需要短期從事或接觸放射工作的人員,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十條放射專業學生入學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入學前健康檢查,不符合健康標準(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讀放射專業。
第十一條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培訓。放射防護培訓須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放射衛生防護技術單位舉辦,并按照統一的教材進行培訓,上崗前的培訓時間一般10天,上崗后每2年復訓一次,復訓時間不少于5天。
第三章個人劑量管理
第十二條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并按規定交納監測費。
放射工作人員調動時,個人劑量檔案應隨其轉給調入單位,在其脫離放射工作后繼續保存20年。
第十三條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必須佩戴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個人劑量計。
個人劑量計的測讀周期一般為30天,也可視情況縮短或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十四條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的實施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單位負責。負責監測工作的單位應將監測結果及時通知被監測者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抄錄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五條個人劑量監測的儀器、方法、評價和記錄,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承擔個人劑量監測的單位,必須參加衛生部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指導機構組織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進入放射工作控制區以及參加應急處置的放射工作人員,除須佩戴個人劑量計外,還須佩戴報警式劑量儀。
第十七條對操作開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員,攝入量可能超過年限值的1/10時,應開展攝入量監測。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高于年劑量限值的3/10時,個人劑量監測單位應督促放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高于年劑量限值時,除執行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對受照人員的器官劑量和全身劑量進行估算。
第二十條具備個人劑量監測能力的放射工作單位,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認可后,方可對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但必須定期接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在完成年度監測后的30日內,將個人劑量監測和評價結果按規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的時間和報表格式將本地區的個人劑量匯總、超劑量受照記錄和個人劑量檔案建檔情況逐級上報。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 16387—1996)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應根據衛生部發布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及有關標準進行檢查和評價。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后1~2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可增加檢查次數。
第二十四條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必須為所有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歷次醫學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其保存時間參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參與事先計劃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授乳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對接受計劃照射和事故所致異常照射的工作人員,必須作好現場醫學處理,根據估計的受照劑量和受照人員的臨床癥狀決定就地診治或送專門醫療機構治療,并應將診治情況記入本人的健康和劑量檔案中。
第二十八條對從事過放射工作,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每2年對其進行醫學隨訪觀察一次:
。ㄒ唬⿵氖路派涔ぷ骼塾嫻g20年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攝入量是年攝入量限值的兩位以上;
。ǘ┾櫟V工在一年內氡子體累積曝露量在100個工作水平月以上;
。ㄈ┮淮位驇滋靸鹊恼丈鋭┝慨斄吭0.1Sv以上;
。ㄋ模┮荒耆砝鄯e照射劑量當量在1.0Sv以上;
(五)確診的職業性放射病者。
事故受照人員的醫學觀察費用由被觀察對象所在單位支付,涉及人員調動時由調入、調出單位商定。
第二十九條衛生部設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放射病診斷鑒定組,其職責是:
。ㄒ唬⿲θ珖穆殬I性放射病診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仲裁;
。ǘ┦芾硎〖壜殬I性放射病診斷鑒定組提出的疑難病例;
。ㄈ﹨⑴c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員的醫學檢查與處理。
第三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省級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鑒定組,其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工作;
。ㄒ唬┴撠熭爡^內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員的醫學檢查與處理;
(三)負責職業性放射病疑難病例的轉診。
第三十一條對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按照國家已發布的放射病診斷標準和規定進行診斷和處理,實行以診斷組集體診斷的原則,并以個人健康檔案、個人劑量檔案和放射事故檔案等文字記載為依據,對沒有上述檔案記錄者,不得進行放射病診斷。
第三十二條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書(見附件)一式五份,診斷鑒定組、患者、患者所在單位、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國家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鑒定組各存一份。
持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書的患者每2年進行一次復查、診斷。
第三十三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正式調離放射工作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停發。
第三十四條根據工作場所類別與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人員,可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三十五條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放射工作人員按本規定在接受健康檢查、治療、休假療養或因患職業性放射病住院檢查、治療期間,保健津貼、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對診斷為職業性放射病或不適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將其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對確診為職業性放射病致殘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發給傷殘撫恤金。
因患職業性放射病治療無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職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限期改進,停工或停業整頓,或處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培訓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從事放射工作的;
。ǘ┪唇浬蠉徢敖】禉z查而上崗的;
。ㄈ┥蠉徍笪催M行定期健康檢查,沒有建立健康檔案的;
(四)上崗后未按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沒有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的;
。ㄎ澹┡撟骷俚。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從事放射工作而造成意外照射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照《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指的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從事超過放射性豁免限值的職業照射實踐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健康檢查是指從事放射工作上崗前預防性健康檢查和上崗后的定期健康檢查。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19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xx年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19xx年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6
一、“三同時”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公司實施以上活動時,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核算。
二、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設計單位。
三、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四、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五、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六、公司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項目時,要進行安全評估、安全審查和安全驗收,并按以上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管理和控制。
健康管理暫行規定 17
1、新生入學后,及時建立學生健康卡,每年對學生進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檢查,有病及時治療。
2、新生入學要求收齊預防接種卡,轉校生入學要求補交預防接種卡。并對其接種項目進行核對。
3、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學生中常見病、多發病的發病率,做好學生保健工作。
4、重視做好教學衛生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做好防近、防病的宣傳工作,每學期進行健康教育講座。定期進行一些常見病、傳染病的介紹。定期檢查學生視力,切實采取措施控制近視眼發病率。
6、實行衛生檢查評比,督促學生做好個人衛生和衛生清掃工作。
7、堅持做好每日的晨檢常規,嚴格把關,防止傳染病的傳播、流行。
8、全體師生必須做到人人講衛生,人人搞衛生,人人管衛生,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新風尚。
9、不喝生水,不吃不潔食物,不用公共茶杯,不亂扔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
10、認真做好廣播操,積極參加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不斷增強身體素質。
11、對病、免學生體育教師要安排他們進行適當的醫療保健活動,促使他們早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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