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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時間:2023-10-09 17:25:04 管理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6篇(優)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1

  為了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運用嚴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開展“創建零事故現場、打造零事故環境”建設活動,達到人、機、環境、管理諸要素的安全,實現生產過程中人員無失誤,系統無缺陷,設備無故障,管理無漏洞,環境無危害,安全無事故,制定云岡礦《安全管理考核細則及處罰規定》。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前水靴必須挽起,著裝整齊、有帽簽,否則給予責任人本人罰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后不得吸煙,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責任人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3、入井前各單位人員必須集體排隊,班組長舉旗入井,否則給予班組長罰款200元,不排隊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驗身人員必須著裝整齊,堅守工作崗位,按規定要求操作,并協調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線,嚴格執行檢身制度。發現擅自脫崗者給予罰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入井規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及“入井證”,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6、酒后入井的人員罰款1000元,并株連其單位值班干部罰款300元。入井時驗身人員制止之后還強行入井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7、乘罐時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擁擠罐籠,不按順序排隊入罐者,罰款100元。

  8、乘坐罐籠時每層的成員不得超過28人,嚴禁超員乘罐,否則把罐工罰款50元。

  9、嚴禁帶超長(超過罐籠兩邊柵欄門)物料乘罐,特殊情況必須經當日值班礦領導審批后方可乘罐,無批示嚴禁入井,并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二、運輸管理

  1、乘坐人車時必須由靠門的兩名人員將防護鏈掛好,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元/人,如一個月內發現一個單位出現三人次不掛防護鏈者,該單位的正職和安全付職各罰款50元。圖表室的安監人員在開車前要對每節車廂進行檢查,對發現不掛防護鏈而不予制止的安監人員罰款50元。

  2、乘人車必須掛有工具車,否則罰司機100元。

  3、電機車的閘、燈、喇叭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漏出車外,違者罰100元,司機離開座位時,將手把打到“0”位并取下隨身保管,但不得關閉車燈,違者罰100元。

  5、電車司機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不得倒行,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200元。

  7、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無故未正點發車罰責任單位上崗干部200元。

  8、兩機車相遇時在相距20m時,進車必須停下鳴笛警示等出車走后再行車,否則責任者罰款100元。

  9、乘人車車頭不準坐人和放物料,發現一次扣罰司機和責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車場出現扒、蹬、跳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300元,安全副職罰款200元。

  11、車輛連接不使用三環鏈和專用插銷(超長物料車輛可使用繩套),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罰款200元。

  12、盤區斜井不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罰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車時,必須使用阻車器或十字道木,不準用木楔阻車,否則責任者罰款300元。集體罰款500元。

  14、大巷帶料時帶料人員必須坐人車不得乘坐料車,否則罰款100元。

  15、平巷人車不得掛物料車,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16、軌道質量周檢合格率達到要求,否則罰運輸一區區長、運搬隊隊長、南北盤管隊隊長各100元。

  17、盤區小絞車操作規定管理牌板齊全,開關按鈕與絞車位置適中,絞車用地錨固定,有專用聯絡信號和護繩板,鋼絲繩不得打結,發現一臺或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各50元。

  18、大巷電機車、礦車、平巷人車、架線分區開關、道岔要編號管理,有專人維護保養,道岔有參數牌板,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者50元。

  19、按設計要求在斜井、盤區軌道線路安設地滾,缺一個地滾罰責任者50元,線路未裝設地滾,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現場管理

  1、掘進巷道不使用前探支護,有超空頂作業行為,給予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班組長各罰款1000元,當班安監工未向調度室、安監站值班室匯報罰款300元。

  2、不嚴格按照探巷措施進行探巷或虛報孔數和深度的責任者,給予當班上崗干部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罰款200元。

  3、放炮不裝炮土,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當班上崗干部、安監工各罰款2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4、發現瞎炮不按規定處理的,給予當班上崗干部、責任人各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各罰款300元。

  5、提高綜采工作面支護質量,及時清理支架頂梁上的浮矸,保證主頂梁和前探梁接頂嚴實。若有一架主頂梁或前探梁不接頂(不連續)罰當班上崗干部10元/架,罰責任者30元/架;支架連續兩架或兩架以上前探梁或主頂梁不接頂罰當班上崗干部30元/架;罰責任者50元/架,此項由安監站監督執行。

  6、工作面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超過規定不及時處理,罰跟班隊長罰款50元。

  7、回采工作面頭尾的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則罰跟班干部、班組長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內干凈整潔,無浮煤堆積,無積水、淤泥、雜物。材料工具碼放整齊,掛牌管理。管線排列吊掛整齊,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單位隊長、責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為零點每20m設置一個進度標志牌。每缺一塊標志牌罰隊長50元。

  10、不按規定配備防滅火器材,罰隊長50元。

  11、錨網支護的巷道,金屬網沿走向每兩卷間都要用鉛絲將網串起形成一個整體,金屬網的搭接以及鉛絲扭接方法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沒有按要求施工的,發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證棚子質量,棚梁接觸嚴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規程要求,棚腿不得懸空,必須支在柱窩內,撐拉桿齊全,幫頂要剎嚴背緊,棚距符合規程規定,以上有一項不合格視為該架棚子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架,并負責返工。

  13、巷道各種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各種保護齊全。設備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須筑防水圈、設護欄和防墜裝置,否則罰單位正職、安全副職、機電副職各200元。

  15、損壞、丟失各類牌板(瓦斯、測風、局扇管理牌板),罰責任者200元。

  16、施工完畢后施工現場未及時清理或清理不干凈,罰當班班組長或有關責任者100元。

  17、嚴禁亂扔亂放易燃物品。檢修完的油脂、棉紗必須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出班時派專人帶出井,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18、嚴格執行《作業規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帶輸送機頭,移變附近放滅火器和不少于0.5立方米滅火砂,否則給予責任單位安全隊長罰款50元。

  19、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于500mm時,必須變更支護設計,采用補打錨桿(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采取增補支護措施。因施工不當而造成以上巷道斷面變更的`,罰責任者50元/米。

  20、巷道貫通必須嚴格執行巷道貫通管理規定,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500元罰款。

  21、每次巷道貫通后,貫通點周圍50m范圍內的浮煤由施工隊組負責清理,若清理不及時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隊組責任,并對隊組負責人處以300元的罰款。

  22、綜采工作面超前支護、端頭支護每缺一根;超前支護的防倒防墜裝置有一處連接不合格,當班支護工、班組長、跟班干部各罰款100元。

  四、技術管理

  1、“三圖一書”按比例繪制,符合現場實際,與作業規程一致。圖文清晰、整潔、擺放位置合理,現場作業人員熟知內容。避災路線圖要畫出通到地面的兩個出口,要畫出發生火災、水災等事故的避災路線。不符合要求罰技術負責人100元。

  2、對于不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設頂板離層儀或錨桿(索)壓力表的,必須按規定補齊,缺一套或不符合規定罰隊長及責任者各100元;不能對頂板離層儀和錨桿(索)壓力表正確安設以及頂板離層量和大斷面切巷頂板壓力數據準確記錄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元。

  3、巷道錨桿(索)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錨桿及以下)由技術科負責試拉一組錨桿,每組不少于3根,錨桿角度不小于75°,并上雙帽使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力矩不低于100N.m),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錨桿托板接頂嚴實,外露長度不大于3cm,圓鋼錨桿錨固力不小于5噸,螺紋鋼錨桿錨固力不小于7噸,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干部100元,隊長、書記各100元。

  ②、巷道每掘50~100m由技術科負責檢查一組錨索質量,錨索角度不小于87°,錨索托板接頂嚴實不松動,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外露長度不大于30cm,錨索預緊力必須達到30Mpa,發現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干部50元,隊長50元。

  五、機電管理

  1、機電設備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等嚴重失爆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2、電氣設備無三大保護的、保護不起作用的、甩保護運行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3、電氣設備三臺及以上未裝設接地系統的,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4、電氣設備接地系統不規范,形同虛設的未達到標準化標準要求,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5、電氣設備現場檢查試驗不動作的,每出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2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規定整定值的,每發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1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負責人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2

  一、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違者罰款50元,管理人員和屢教不改者加倍處罰。

  二、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不得以任何借口佩而不用或根本不佩,違者罰款20元。

  三、施工現場嚴禁吸煙,違者罰款10元,屢教不改者加倍處理或責令退場。

  四、班前嚴禁飲各類酒,灑后不得上崗作業,不得進入施工現場,違者罰款20元,管理人員加倍處罰。

  五、嚴禁穿拖鞋,高跟鞋入場作業,違者罰款10元,屢教不改者加倍處罰或責令其退場。

  六、未經許可,嚴禁擅自拆改各種防護設施,違者罰款50元。

  七、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警示牌、標志牌、未經允許不得自行移動或有意損壞,違者罰款50元。

  八、跨越溝、槽和高處作業,嚴禁搭平板作業,違者罰款20元(罰有關責任人或在該處施工的負責人)。

  九、腳手架、工作平臺嚴禁超高、超載、集中堆放機具和材料,違者罰有關責任人20元。

  十、嚴禁隨地傾倒、拋灑廢棄材料、建筑垃圾及清運多余物料,違者罰款50元。

  十一、施工現場內嚴禁隨地大小便,違者罰款20~50元。

  十二、施工作業人員每日所攜帶的工具、材料(如釬子、手錘、撬棍、短鋼管等)應于作業后清出作業面或集中妥善存放,違者罰款20元。

  十三、施工間歇時不得在交叉作業面、孔洞、臨邊處、模板、予制構件下、高壓線下、電源旁、機械旁、汽車下休息、乘涼,違者罰款20元,不聽勸阻者加倍處罰。

  十四、嚴禁沿起重機械臂攀上爬下,違者罰款30元。

  十五、嚴禁作業時逗趣、打鬧、聚眾鬧事,不得妨礙各級管理人員執行正常職責,違者罰款20元,嚴重者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六、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指揮、架工、電工、電氣焊、各種垂直、平行運輸司機、小型機械司機)必須持證上崗,違者罰款50元。

  十七、嚴禁非司機動用各種施工機械設備,違者罰款50元。

  十八、嚴禁翻斗車上路、超速行駛,嚴禁搭乘翻斗車,違者罰司機50元,搭乘者罰款20元。

  十九、非電工嚴禁私接、亂拉電線和安裝電氣設備,違者罰款30元。

  二十、施工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拆改電氣設備,違者罰款30元。

  二十一、漏電保安器失靈應及時送檢修、更換,不得自行處理或跨接直給,違者罰款50元。

  二十二、施工用電必須執行“三項五線制”電氣設備,照明燈具(碘鎢燈、鏑燈)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做保護接零和漏電保安器,違者罰責任者30元,電工班長50元。

  二十三、嚴禁使用移動式機碘鎢燈和220V移動式手把燈(確需使用碘鎢燈時要求固定使用且燈高>2.5m),嚴禁使用低于2.4米以下的220V照明燈,違者罰責任人50元。

  二十四、值班、維修電工必須堅守崗位,不得脫離、擅離職守者罰款50元,對造成生大責任事故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五、氧氣、乙炔兩瓶同時使用時必須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兩瓶與施焊點必須保持不小于10米的安全距離,違者罰款20元。

  二十六、進行鋼筋機械加工、木工機械加工和其它小型機具加工,以及易燃、易爆、有害、有毒項目作業,必須按技術交底措施和相應的規范、標準、操作規程進行,不得盲目施工、冒險作業,違者罰款50元,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同時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七、凡發生一起員工輕傷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罰款100元,對該工段罰款500元。

  二十八、凡發生一起員工重傷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罰款500元,對該工段罰款1000~3000元,對工段主要負責人罰款1000元,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3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xx〕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xx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4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范公司員工安全行為,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并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系等不同形式的處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系好安全帽下頜帶,發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放的工作服,著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域,檢查發現區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違反規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設備前必須簽好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并由部門主管、區域負責人和相關設備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現設備維修時無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設備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護人和地面監護人),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煙或進行明火作業(已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并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設備時操作工必須監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準,未經經理批準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超負荷起重、油庫區動火、大型設備安裝、設備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并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危險作業未簽危險作業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志。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發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為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后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00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系或施工合同關系,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匯總統計,連續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5

  在本工程總包范圍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違約金處罰規定》,適用于本工程所有分包單位,必須按照該制度及違約金處罰規定嚴格實施。

  安全違約處罰規定

  一般規定

  (1)乙方對甲方對現場提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方發放的局部停工令、隱患整改通知、違約金處罰單。對拒收或對安全隱患不采取處理措施或整改不及時的,將對其處以1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2)乙方在進行每道工序之前要對班組及工人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其內容要具體詳細,具有針對性,嚴禁代簽名現象,否則,每次對乙方處以100元/份的違約金處罰,甲方安全部門有權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資料。

  (3)乙方配備的專兼職安全員,需應定時地對本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并作好巡視記錄。對本范圍內施工隱患要做到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時間、定整改措施及定整改復查人進行監督整改,否則將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或其它形式的處罰。

  (4)對新進場施工從業人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乙方不得安排工作,違者,對乙方按照5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無操作證的人員,對乙方處以10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并勒令其換崗。

  (6)現場施工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不清楚操作規程上崗的,對分包處以5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

  (7)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不按照要求戴好安全帽的、人員形象不符合CI要求(胸卡、標識、編號、著裝)、高空作業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安全帶及穿硬底鞋、電工作業、電焊動火作業不按照要求穿戴防護用品,對乙方每人次100元違約金處罰,若超過3人以上5人以下對分包處以20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若超過6人以上對分包處以40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

  (8)乙方不遵守施工現場各種規章制度及在明顯掛有禁止、嚴禁等警示標志區域內違章者違約金處罰200元/次;

  文明施工處罰規定

  (1)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違者將處以50-1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2)對進入施工現場衣衫不整、赤膊、赤腳或穿拖鞋的施工從業人員,對乙方處以5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

  (3)建立保衛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工作中脫崗或工作不負責的人員,如經發現,將處以5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4)作業班組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必須做到工完場清,材料(鋼材、木枋、模板等)以及半成品使用后必須分類堆放,堆碼整齊,違者,對分包50元/處違約金處罰。

  (5)要注意成品與半成品的保護,對隨意堆放以及對成品、半成品造成損壞者,將處以5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并對損壞的成品半成品要根據價值加倍賠償。

  (6)在施工現場內不準隨地大小便,違者,對分包違約金處罰100元/次;

  (7)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標語、CI設計標牌以及其它安全警示標志有損壞和未經允許擅自移動的,違約金處罰50元/次。

  (8) 在施工區域內嚴禁打鬧嬉戲,違者將對分包其處以50元/次違約金處罰。

  (9) 泥漿、污物、垃圾等嚴禁直接排入排水溝,違者一經發現,將違約金處罰200元/次。

  (12)材料堆碼高度不得超過1.6米,每發現一處對分包違約金處罰50元。

  (13)嚴禁損壞消防器材,一經發現,將處以50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并對損壞的消防器材加倍賠償。

  (14)在施工現場亂寫亂畫者,給予乙方5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

  (15)每天施工完必須工完場清,未做到工完場清每檢查發現一次50元~100元違約金處罰。

  (16)嚴禁從高處往下拋物或倒垃圾,違者對乙方處以1000元/次違約金處罰。

  (17)凡在施工現場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與乙方500元~5000元違約金處罰,造成后果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臨電管理處罰規定

  (1)線路架設應規范,并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量,應當匹配,否則,對乙方將處以100--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2)嚴格執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一門、一鎖”制,箱內配電應有明確的標識。電箱必須標明用途、責任人、編號、每日巡視表及線路圖,對違反此規定乙方,將處以1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

  (3)施工機具應作接地保護,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應符合相應的規范標準,線路破損時,應及時包扎。否則,將對乙方每處100元的違約金處罰。

  (4)、潮濕處作業人員照明必須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電箱使用15mA防濺型漏電保護器,對違反這一規定的乙方將處以200~500元的違約金處罰。

  (5)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線的乙方,每次違約金處罰200元。

  (6)非專業人員擅自使用電動工具或操作時違反操作規程的乙方,將處以違約金處罰100元/次。

  (7)擅自亂接電源或將電線直接接插座者,給予乙方10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

  (8)圓盤鋸無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的,或鋸片有裂紋,無防護罩、分料器、防護擋板等裝置,仍繼續使用的,對乙方處以100元/處違約金處罰。

  (9)鋼筋加工機械應有保護接零,冷拉作業區和對焊作業區應設防護措施,否則,對乙方處以500元的違約金處罰。

  (10)鋼筋機械操作時,嚴禁在危險區域(如對焊機前方,張拉區前方,切斷機前方,切割機前方等)嚴禁站人,一經發現,將對乙方處以1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11)電焊機使用需專業人員進行,應有保護接零接地裝置,并設立漏電保護器、二次降壓保護器,露天作業時要設立防雨罩(棚)。否則,將對乙方處以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同時勒令停止作業。

  (12)潛水泵必須有保護接零、接地、使用15mA防濺型漏電保護器,否則將對乙方處以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13)所有機械設備必須根據國家及地區要求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則,將對乙方處以200元/次違約金處罰。

  (14)氧氣、乙炔瓶應由氧焊工領取,領取后應由氧焊工負責妥善保管。氣瓶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分開使用和存放,并配置滅火器,作業時辦理動火證,專人監護,如若違反,一經發現,將對乙方處以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15)電焊作業必須進行動火申請、配備消防器材、專人監護,臨邊作業焊花必須用專用料斗接住,不得任其散落,以免造成火災事故,對違反規定并造成后果的將進行嚴懲。如若違反,一經發現,將對乙方處以500元違約金處罰,釀成后果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金額雙倍違約金處罰。

  (16)嚴禁使用地拖板和不符合要求的電線、電纜,違者,對乙方的電線、電纜沒收,并處以100元/次違約金處罰。

  外架安全處罰規定

  (1)外腳手架搭設后要求及時辦理驗收手續,未經技術負責人、生產負責人、技術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一起驗收合格,乙方班組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凡未經驗收,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的`,將對乙方處以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2)腳手架立桿應垂直穩放在堅固的基礎上,并加設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墊塊。立桿禁止采用搭接,立桿與大橫桿交點處應設置小橫桿,橫桿接頭應按規范要求相應錯開,并擰緊扣件螺栓,欄桿間應按規定設置剪刀撐。以上各條,違反其中任何一條,將對乙方處以2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

  (3)施工層應設1.2米高防護欄桿和20㎝高的擋腳板,腳手架外側應用密式安全網進行防護,腳手板材質應符合要求。鋪設時應進行滿鋪,不允許出現探頭板。搭設卸料平臺時,平臺支撐系統不允許與外腳手架連接,如不按要求搭設將對對乙方處以200元/處違約金處罰。

  (4)外架上不準有活動的鋼管、木枋等材料,每發現一處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元。

  (5)外架鋼管里面不準插有鋼筋等物,防止拆架時發生墜物傷人,每發現一處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元。

  (6)腳手架拆除時,拆除的鋼管、扣件等材料禁止往下拋擲,一經發現,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0元。

  (7)卸料平臺的每次拆卸安裝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進行拆卸安裝,未經安全技術交底,擅自安裝,將每次給予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

  (8)卸料平臺必須與外腳手架斷開分離,不能落于外腳手架上,出現違章擅自使用者,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

  (9)卸料平臺使用必須掛設限載標牌,周邊搭設1.2米高防護欄桿,安裝20㎝的擋腳板,封閉嚴密,經驗收后方可使用。否則每次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

  (10)卸料平臺轉層安裝時,必須保證平臺上無材料、雜物等,防止高空墜物,出現一次高空墜物行為,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

  高空墜物安全處罰規定

  (1)高空墜落物體,但未造成安全事故者,給予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次。

  (2)高空作業故意拋物,造成傷亡事故的,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將責任人移交當地刑事主管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3)高空作業不是故意拋物造成的傷害,視傷害程度給予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0-10000元。

  臨邊、洞口防護安全處罰規定

  (1)臨邊、洞口處作業應進行防護,上下垂直作業應有隔離防護措施,對未設立防護或防護不到位的,將對乙方2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

  (2)凡臨邊、洞口作業不系安全帶的,或安全帶系掛不符合要求的,對乙方違約金處罰每人次200元。

  (3)樓梯口、電梯井口均應設置防護欄桿,預留洞口、坑井應進行防護處理,出入通道口應設置安全防護棚,陽臺臨邊設置防護欄桿,安全防護與工程施工同步及時設置,對未進行設置的,對乙方1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并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罰。

  (4)對擅自拆除或損壞防護設施者,對乙方1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防護設施時,須經甲方現場負責人允許,服從甲方施工員、安全員安排,并及時恢復原狀,否則,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元/處。對外腳手架連墻桿私自拆除的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元/處。

  (5)作業面的電梯井口未進行水平封閉或封閉不嚴密的,每發現一處對乙方違約金處罰200元;電梯井道內未按照要求每二層不超過10米設置一道水平安全兜網的,每發現一處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0元。

  支撐架體安全處罰規定

  (1)模板支設時,嚴禁在支模架上堆放過重物品及散料,違者,對乙方違約金處罰200元/處。

  (2)基準面2米以上高處作業應有可靠立足點,對未設立足點的,對乙方違約金處罰200元/處。

  (3)模板拆除時,應在該層掛設水平兜網進行防護,并應在拆除區域設置警戒線,掛設警示牌并派專人監護,對違反此規定,對乙方違約金處罰200元/處。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違約金直接從乙方進場向總包交的安全保證金內扣除,余額不足的在乙方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6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并罰款50-200元。

  4、酒后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木工棚,倉庫等禁煙場所內吸煙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作賠償所有損失。

  11、為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并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準后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著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著,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為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核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xxxx項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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