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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3-11-13 18:21:39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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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

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1

  一、機關公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個人無權直接派車,需要用車時,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優先保證機關

  二、因公外出,提倡乘座長途客車或火車;多人同時到一個地方出差,盡可能安排同乘一輛車。

  三、司機出車必須憑辦公室出具的派車單,如遇特殊情況,應電話告知車管人員,回來后及時補辦派車手續。

  四、車輛維修由司機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

  五、車輛用油由辦公室開具加油通知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在外地出差加油,乘車人應簽署意見,報銷之前應先到辦公室辦理加油登記手續。

  六、車輛要妥善存放,以防被盜和損壞;嚴禁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否則后果自負。

  七、司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

  八、對司機實行定額補助,每人每月200元,每人每兩年發放一次勞保工作服。

  九、車輛維修和加油情況由辦公室負責每季度向“中心”主任辦公會匯報一次。

  十、嚴禁出借單位車牌及有關憑證。

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2

  1.0目的:規范物業租賃工作,維護公司與客戶利益。

  2.0范圍:物業管理處內部

  3.0職責:客服部負責物業租賃的代辦理

  4.0程序:

  4.1物業的租賃委托及出租洽談:

  4.1.1客戶若委托管理處出租房屋需到客服中心簽署《物業租賃委托書》;

  4.1.2客服中心根據房屋委托的條件及數量進行刊登招租廣告;

  4.1.3客服中心根據委托房屋的條件與來訪的意向承租人洽談;

  4.1.4盡量要求意向承租人留下聯系方式并作相關記錄,客服中心負責跟蹤直至租賃成功或取消意向租賃;

  4.1.5意向承租人若要求現場看房客服中心需安排人員陪同看房;

  4.1.6已委托租賃的房屋鎖匙需要作好標識妥善保管。

  4.2達成協議

  4.2.1客服中心根據與意向承租人洽談達成的條件擬定租賃合同;

  4.2.2由房屋客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4.2.3承租人向客戶繳納相關費用;

  4.2.4管理處向客戶收取房屋租賃傭金。

  4.3出租房屋交付使用

  4.3.1客服中心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房屋的`鎖匙,租戶按入伙要求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手

  續;

  4.3.2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并存檔保留。

  4.4合同的變更、終止

  4.4.1合同的變更應由承租人與客戶雙方協商,并將結果知會管理處;

  4.4.2合同的終止應按合同的具體條文進行;租賃期滿后,承租人若想搬遷,應要取

  得客戶同意后,客服中心方可開具《放行條》。

  5.0參考資料:

  5.1 kh-09-r01《意向承租人登記表》

  5.2 kh-09-r02《放行條》

  5.3 kh-09-r03《房屋租賃委托書》

  5.4《租賃合同》

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辦公廳,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冀辦發43號)及精神,為進一步深化公務用車改革市場化試點,參照《石家莊市市直單位公務用車租賃辦法(試行)》,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用于單位。

  第三條由石家莊市鹿泉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的石家莊鹿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試點,開展區直單位公務用車租賃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建設,為區直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公務用車租賃服務。

  第四條租賃平臺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對租賃車輛進行統一購買。區直各部門各單位采用社會化租賃專業作業車輛,統一由租賃平臺提供車輛租賃保障。

  第二章租賃方式

  第五條區直各部門各單位應確定1至2名工作人員作為本單位租車業務聯系員,負責與租賃平臺聯系租車業務。

  第六條用車部門會同區財政局編制年度專業作業車輛配備更新計劃,報區政府批準,由租賃平臺購買車輛并辦理租賃手續。

  第七條專業作業車輛租賃期限暫定8年,租賃期間區直部門各單位未經區政府審批不得更換新車。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八條專業作業車輛租賃收費標準按照保本服務原則、實行市場化運營,按年計費。

  第九條根據不同車輛標準,專業作業車輛租賃費暫定如下:

  遇有政策變化等情況,租賃費可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租賃費按經費渠道編入部門單位預算,其他費用不變、租用車輛的租賃費,由區財政代扣,統一付給租賃平臺。

  第四章服務流程

  第十一條證件審核。區直各部門各單位需提供加蓋公章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委托書、加蓋公章的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件;如經辦人變更的',需重新提交委托書與加蓋公章的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租賃平臺對上述證件進行審核后分別建檔。

  第十二條簽訂合同,區直各部門各單位作為租賃方與租賃平臺簽訂《專業作業車輛租賃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車輛管理。租賃平臺說明車輛狀況,并經用車單位確認后,雙方進行租賃車輛的交接。車輛交接后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仍由用車單位負責。承租期內應按《車輛使用說明書》保養,以上有關費用由用車單位負責。租賃平臺應不定期核查車況,用車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車輛歸還。合同到期,租賃平臺檢驗后,辦理還車手續。檢查時承租雙方對車輛狀況存在異議的,可根據租賃合同規定協商解決。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五條租賃期間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等由用車單位負全責。

  第十六條用車單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租賃平臺,待租賃平臺驗收車輛,租賃單位結清相關費用后,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區直各部門各單位租用專業作業車輛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石家莊鹿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條為保證我公司工程機械、車輛的租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質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誰租用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程機械、車輛租賃的主管部門為公司生產技術部;現場安全使用責任為使用單位,租用單位的中層正職或受委托的副職為具體責任人;監督檢查部門為安全質量部。

  第三條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工程施工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的情況,需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要根據實際需要向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并填寫《租用機械申請單》,注明所用車輛的'種類、噸位及用車時間、用車期限、用車地點和用車工作內容、現場負責人等。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租車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租用。各單位用車結束后,現場負責人要按實際租用情況認真填寫《車輛運行工作單》。

  第四條生產技術部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需檢查其各種證件、手續、保險等應齊全有效,車輛技術性能、車況良好。

  第五條車輛駕駛員必須各種證件齊全有效。駕駛技術熟練,吊卸物體平穩、安全。

  第六條特種作業車輛應自備各種繩索、吊具等工具,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第七條各單位要對租用的車輛作業過程嚴格監控,要明確現場作業負責人,并確保一人指揮,禁止多人指揮,現場安全員對現場作業負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所租用車輛必須聽從所用車單位領導、安全員、現場負責人的指揮,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和集團公司、動力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不能盲干、蠻干。起重作業要嚴格執行“三三制”。即:起鉤離地30厘米,穩鉤3秒,人離吊物3米以外。

  第九條租用的車輛現場作業時,由于其自身性能差或操作不當、不聽從指揮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車輛所有人負責;因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等違章指揮等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我公司負責。對租用的車輛在路途等非作業時間發生的意外或事故,我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生產技術部要定期對租用車輛使用情況進行回訪、評價。對手續不全、性能低劣或駕駛員操作不熟練、不聽從指揮的不準繼續租用。

  第十一條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原則上以集團公司內部單位的機械、車輛為主。價格要合理、透明,隨社會市場的價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浮動。

  第十二條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費用結算以工作時間為準,不包括路程時間。

  第十三條租用車輛的費用結算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核,包括租用車輛申請、審批手續、車輛運行工作單等,核實無誤并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后,才能到計劃財務部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四條違犯本規定其中之一條者,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廢止。

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合理使用公司車輛資源,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秩序規范,本著快捷安全運行、合理節約開支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車管理工作。

  第三條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綜合部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車輛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租用車輛需分公司經理批準。

  第五條部門、客戶服務中心在需要用車時,應及時將情況向行政部和綜合部匯報,詳細說明用車要求。

  第六條司本部需到重慶主城九區以外區域和分公司到部門所在縣市以外區域參加公務活動的用車,需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七條租車輛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確因公司自備公務車輛資源存在不足;

  (二)必須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務活動;

  (三)為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有外租車輛必須車況良好,手續齊全,禁止使用黑車及手續不齊全車輛(如:無牌、無證、套牌、假牌、假證、未年審等)。

  第九條有外租車輛需屬正規運輸單位所有,禁止同私人達成租賃關系。

  第十條租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嫻熟的駕駛技術和較強的緊急情況處理經驗,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交警部門沒有主要責任事故記錄。

  第十一條外租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服務意識和規范的服務技能,無條件服從調度。

  第十二條公司員工禁止與外租車輛駕駛人員發生經濟利益和物質利益關系。

  第十三條外租車輛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綜合部按公司《采購控制程序》和《合同評審控制程序》評定合格供方并簽署書面租賃合同,禁止口頭約定。盡量保持長期合作關系。

  第十四條區外租擺渡車輛

  (一)景區在接到重要來訪預約后,應及時將情況向綜合部匯報,并提出接待計劃和用車申請。

  (二)景區旅游旺季期間,綜合部指派專人在每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觀察場鎮街道人流量,并將情況匯報綜合部經理。

  (三)綜合部經理同景區管理處主任溝通景區內部車輛能否滿足游客轉運需求。對景區自備擺渡車無法滿足轉運需求時應外租車輛進行轉運,其它時段禁止外租車輛。

  (四)由景區管理處提出租車申請,綜合部審核,景區經理批準。

  (五)綜合部聯系合作供方,并對其合同約定履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外租其他車輛

  (一)需外出人員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綜合部領取《用車申請表》,真實客觀填寫各項目;

  (二)部門經理或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同意確認任務、人員、人數和線路;

  (三)行政部經理或綜合部經理審核批準;

  (四)綜合部聯系合作供方,并對其合同約定履行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私車公用管理

  (一)需外出人員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綜合部領取《用車申請表》,真實客觀填寫各項目;

  (二)部門經理或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同意確認任務和線路;

  (三)行政部經理或綜合部經理審核批準;

  (四)將《車輛派遣表》作為報銷附件。

  (五)其他規定

  1、外出辦事應遵守交通法規,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負責;

  2、私車車主擅自借車與他人外出辦公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全由私車主自行承擔;

  3、違反本制度前提條件導致的任何后果概予公司無關;

  4、私車公用原則上規定:以車定人,車主開車。特殊情況下,由使用部門或車主根據實際需要協商調派駕駛員,并報行政部或綜合部備案。

  第十七條費用標準

  (一)私車公用外外租車輛費用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私車公用費用標準

  1、油料費和磨損費:公務用車的`油費由公司承擔;

  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干道):油費0.7元/公里,磨損0.4元/公里,合計1.1元/公里;

  B.普通公路(含鄉村公路):油費1元/公里,磨損0.4元/公里,合計1.4元/公里發放;

  2、停車費和通行費:外出辦公停車費和通行費由公司承擔,憑票報銷。

  3、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費用報銷

  (一)合同約定外租車輛按公司費用報銷流程執行;

  (二)私車公用費用報銷

  1、私車公用車輛出車后,車輛駕駛人員應如實填寫啟用里程數和回到公司里程數等內容,把審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綜合部經理審核私車公用的公里數;

  2、駕駛人憑經審核后《車輛派遣表》和報銷憑證、正式發票等到財務按照本辦法核定的標準報銷;

  3、如遇特殊情況,應在事后及時補填《用車申請表》,無審批完整的《車輛派遣表》,財務不予報銷。

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租賃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項目。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于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于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并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于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準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后,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于45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條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于30日前向原審核、批準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容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于租賃。

  第十七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齊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萬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復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車輛租賃管理規章制度7

  (一)市場營銷部(或相關部門)

  1、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查驗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即:法定資格。并復印留存備查。

  2、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時,要附簽治安、防火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應關心和了解租賃方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規、是否履行與公司簽約的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并及時與保安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系。

  (二)保安部

  1、應把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納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護衛體系。

  2、要幫助租賃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確定安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并經常予以業務聯系和指導。

  3、賃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開租賃場所負責人會議,及時把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任務以及公司的貫徹意見進行傳達和布置。

  (三)租賃方

  1、租賃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承租場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

  2、承租場所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租賃方需對承租場所進行改建和裝修,必須經公司審核同意,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治安、消防、文化)批準。

  4、承租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器,需要增添電器設備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后方能安裝和擴大容量。

  5、場所在營業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員工下班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門窗。

  6、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發現客人中有違法活動應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7、租賃方對上級主管部門(含政府職能部門)公司保安部門開展的業務工作和安全檢查,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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