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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時間:2023-11-23 07:54:16 管理 我要投稿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經信、公安、環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

  相關非機動車行業協會應當開展對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的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五條 在本市生產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在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本市對車輛的電動機功率、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技術參數的要求。

  第六條 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未納入本市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本市銷售和登記。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經信、公安、環保、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編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更新。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編制管理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發生變更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重新核定。經營者不得銷售與產品目錄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相應產品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條件。

  消費者因購買未納入產品目錄或者與產品目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導致無法辦理車輛登記的,有權依法要求經營者退貨、更換。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三)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安裝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禁止銷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 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對調查屬實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把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隨意把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鼓勵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非機動車。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告知所購非機動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前款所列非機動車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十六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車輛的其他合法來歷證明;

  (三)非機動車整車合格證明。

  申辦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的,應當依法提交下肢殘疾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非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除市政、環衛等公用事業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對人力三輪車新辦、補辦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轉移登記;被盜、遺失、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已經取得外地牌證的非機動車在本市使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信息進行采集,并實行檔案管理,提供有關信息查詢。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申請人的法律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一條 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非機動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應當登記的新購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十五日內臨時通行。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確保車輛制動器、鳴號裝置(車鈴)、夜間反光裝置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駛入人行道;

  (三) 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通過過街人行天橋應當下車推行;

  (五)禁止醉酒駕駛;

  (六)禁止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機動車道;

  (七)禁止在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等人員流動密集場所周邊區域非停車道路上停放車輛;

  (八)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

  (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二十五條 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人力三輪車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非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

  (三)駕駛人力貨運三輪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禁止載人,駕駛人力客運三輪車限載二人,殘疾人駕駛機動輪椅車限載一名陪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道路停車點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實際和非機動車停放需求進行規劃與設置,并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規劃與設置。

  申請設置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負責設置管理的部門審查同意,納入規范管理。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禁止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 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頻繁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收費或者免費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并落實專人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停放非機動車,應當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應當停放在劃定區域內。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執法,疏導車輛,保障非機動車道暢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銷售不符合本市要求、未納入產品目錄或者與產品目錄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退貨或者更換不符合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的非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隨意丟棄廢舊電池或者把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或者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并可以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或者擅自劃線定位停放車輛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改變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駛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而拒絕接受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車輛。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購買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通行證,可以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年以內上道路行駛,期滿后禁止上道路行駛。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xx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2

  (一)學生騎自行車到校,必須符合學校要求(距離要求、年齡要求)。

  (二)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助動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助動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嚴禁亂停亂放。

  (三)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四)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五)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示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竅行為。

  (六)發現自行車助動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3

  為了規范湖北省電力勘測設計院新大樓的自行車、摩托車等車輛的管理秩序,方便員工車輛的停放,特制定以下停車注意事項:

  1)本院員工的非機動車輛需從大樓南門人員及非機動車輛的.專用出入通道進出。

  2)非機動車停車場為本大樓員工提供停車服務。

  3)進入非機動車停車場的車輛須按自行車、電動車(助動車)按指定區域整齊擺放。

  4)停放的車輛必須將車鎖好,請勿將鑰匙留在車上。

  5)電動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停放點:2#樓北面,自行車停放點:4#樓西面。

  6)員工進場的所有車輛須按管理人員指定位置停放整齊。

  7)請勿在道口、車行道、消防通道和其他位置停放非機動車輛。

  8)不準在非機動車停車場洗車和維修車輛,保持地面潔凈。

  9)停放一個月以上且未見使用的車輛按“無主”車輛處理。管理中心對此類車輛另行集中存放。車主認領時,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及工作證,方可領取車輛。

  10)對非本大樓客戶的車輛,管理員有權謝絕車輛進入停放。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4

  第一條為加強本小區非機動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區的公共秩序,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小區區域內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X部負責本小區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瑞達住宅小區非機動車輛停放場位于樓東北角。

  第四條本小區非機動車輛向全體業主免費開放,無需業主繳納停放費用。

  第五條在小區內嚴禁非機動車亂停亂放,業主需將非機動輛統一停放在小區建設的非機動車停放場,禁止停放在小區單元大廳、樓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條非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需注意安全,騎車盡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邊行駛,避讓機動車輛,禁止騎飛車、自行車快滑或雙手撒把。

  第七條非機動車輛放入非機動車停車場后要停放整齊,禁止亂擺亂放。

  第八條閑雜人員不得在車庫內逗留和玩耍,非機動車輛如需長時間停放在車庫內請停放在車庫靠里面位置。第九條業主的`非機動車停放在車庫后,請務必將車輛鎖好,不要將物品遺放在車簍和后備箱內,否則造成損失其責任自負。

  第十條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需接受物業管理工作人員的管理。文明行車、文明停車是個人修養、素質的再現,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機動車時考慮到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僅保證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諧社區的建立貢獻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5

  1.0在摩托車、自行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2.0凡到地下室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自行車,指本小區(大廈)住戶的`車輛,必須辦理手續和按規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3.0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主管部門備案。

  4.0凡到地下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5.0當車輛進入車場時,車主應向車管員領取存車牌號;當車輛離開時,必須將存車牌交還車管員,沒有交還或存車牌號與車上號碼不符時,該車不得離開車場,否則車管員有權扣留該車或扭送派出所處理。

  6.0外來摩托車進入地下車庫,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外來自行車原則上不準停放地下車庫。

  7.0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項目公司不負責賠償。

  8.0車管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并做好停車場保潔工作。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6

  根據小區實際情況,為充分滿足小區內無自行車庫業主的需求,切實做到公平、公正的合理使用,保證車庫通道的暢通,特制定以下辦法:

  1、共用自行車庫僅提供給本單元無自行車庫的住戶使用。有需求者請帶好相關證件到物業登記,各業主必須將車輛有序停放,并做到人走門關;

  2、共用自行車庫只供停放非機動車,禁止私自堆放任何其他物品;

  3、嚴禁將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車庫內,公共自行車庫要注意安全防火,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消防器材。

  4、應自覺愛護公共設施、設備,車庫內一切設施、用具不得任意損壞;

  5、本車庫門鎖鑰匙由物業管理處統一配置,代收配置費每把5元;

  6、車庫內禁止隨地吐痰、亂丟紙屑等雜物,自覺保持車庫內的.衛生整潔;

  7、如需在車庫內充電,請到物業管理處前臺申請辦理借用手續,由物業管理處負責安裝充電箱,每月收取30元使用費;

  8、每個充電箱只能對1輛非機動車進行充電,發現違規情況物業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并對使用人追究超額用電費用每次5元;

  9、車庫內請勿存放現金、貴重物品,使用人應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隨時鎖好車輛,如有遺失應立即報物業前臺備案,對車庫內丟失的財物,使用者自己負責,物業管理處概不負責賠償。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7

  第一條

  為加強本小區非機動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區的公共秩序,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小區區域內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

  xxxx部負責本小區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瑞達住宅小區非機動車輛停放場位于xxx樓東北角。

  第四條

  本小區非機動車輛向全體業主免費開放,無需業主繳納停放費用。

  第五條

  在小區內嚴禁非機動車亂停亂放,業主需將非機動輛統一停放在小區建設的非機動車停放場,禁止停放在小區單元大廳、樓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條

  非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需注意安全,騎車盡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邊行駛,避讓機動車輛,禁止騎飛車、自行車快滑或雙手撒把。

  第七條

  非機動車輛放入非機動車停車場后要停放整齊,禁止亂擺亂放。

  第八條

  閑雜人員不得在車庫內逗留和玩耍,非機動車輛如需長時間停放在車庫內請停放在車庫靠里面位置。

  第九條

  業主的非機動車停放在車庫后,請務必將車輛鎖好,不要將物品遺放在車簍和后備箱內,否則造成損失其責任自負。

  第十條

  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需接受物業管理工作人員的管理。

  文明行車、文明停車是個人修養、素質的再現,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機動車時考慮到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僅保證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諧社區的建立貢獻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8

  1.0目的及適用范圍

  1.1.1為了規范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秩序,為業主創造一個安全、整潔的車場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2.0非機動車(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

  2.0.1禁止機動車輛和裝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進入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秩序維護人員有權檢查車輛及載貨物并有權拒絕違規車輛進場。

  2.0.2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車輛按區域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2.0.3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內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外圍保潔人員定時保潔。

  2.0.4所有人員應愛護車場內設備及設施,損壞須照價賠償。

  2.0.5保持車場內清潔,任何人不得在車場內吸煙或投擲雜物。

  2.1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管理。

  2.1.1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設置在3號樓,5號樓前,對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位進行地面劃線標識;按照各類車型進行停放。

  2.1.2非機動車輛車庫門常開,白天和夜間由巡視崗每小時進行巡視。

  2.1.3電動車充電時間為:7:30---24:00,24:00在該時間以外巡視保安發現仍有充電車輛的`,巡視保安要對此車輛充電器插頭拔掉,以免發生電路火災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不停到車庫內的,發生丟失,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2.2非機動車(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收費標準。

  2.2.1非機動車(自行車每月收費15.00元、電動車每月收費40.00元)停車。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9

  為加強住宅小區非機動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小區內自行車、摩托車等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二條 物業服務中心負責本小區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規劃、管理工作,非機動車輛停放在小區的指定位置。

  第三條 在小區內樓道口嚴禁非機動車亂停亂放,業主需將非機動輛統一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場,禁止停放在小區單元大廳、樓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四條 非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需注意安全,騎車盡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邊行駛,避讓機動車輛,禁止騎飛車、自行車快滑或雙手撒把。

  第五條 非機動車輛放入非機動車停車場后要停放整齊,禁止亂擺亂放。

  第六條 閑雜人員不得在車庫內逗留和玩耍,非機動車輛如需長時間停放在車庫內請停放在車庫靠里面位置。

  第七條 業主的非機動車停放在車庫后,物業只負責日常監管,請務必將車輛鎖好,不要將物品遺放在車簍和后備箱內,發生車輛損毀、丟失等現象造成損失其責任自負。

  文明行車、文明停車是個人修養、素質的.再現,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機動車時考慮到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僅保證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為和諧社區的建設貢獻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江蘇金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10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生活秩序,防止和杜絕公司內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的失竊現象,保持公司內的整齊規范,創建安全文明廠區,特制訂本規定。

  一、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電動車、助力車及摩托車。

  二、生產基地員工的非機動車一律停放到職工宿舍的'停車棚內。

  三、員工應確保其車輛證照齊全,車況應保持良好。應經常檢查車剎、車鎖等,做到靈敏有效,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

  四、非機動車輛的停放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應按規定停放在職工宿舍停車棚內,車輛停放一律按次序分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占道停放。

  五、員工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停放車輛時,應鎖好車輛,確認其配套的安全防盜措施已到位后方可離開。職工食宿管理員應加強日常巡視,提高警剔,若發現車輛未鎖者,應作好登記,每次給予5元的扣款,5次以上給予10元的扣款。

  六、為確保職工車輛安全,上班期間車棚實行封閉式管理,原則上只準進不準出。若因特殊情況須騎車離廠的,必須持本車間主任簽章的請假條和工作證到停車棚取本人車輛。車輛管理員如實登記時間、姓名、車間、車輛類型、車牌號等后方可放行。

  七、嚴厲打擊盜竊非機動車的犯罪活動,嚴禁私下非法進行非機動車交易和收受無證無照非機動車。

  八、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與之相抵觸的按本規定為準。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1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等管理適用本規定。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非機動車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的登記、通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一) 人力三輪車;

  (二)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種類的非機動車。

  禁止童車、串列式自行車、并列式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購買的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公告的有動力驅動裝置的兩輪電動車經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但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劃定區域的道路通行。本規定實施后購買的,不予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向社會公告。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八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申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并提交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下肢殘疾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非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九條 非機動車登記事項包括:

  (一)車輛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和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二)生產企業名稱、車輛品牌、型號和出廠日期;

  (三)車輛的主要技術參數。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事項,還應當包括出具證明的殘疾人聯合會名稱以及出具證明的日期。

  第十條 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一條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在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號牌、行駛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登記,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成本費。

  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駕駛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非機動車號牌,并隨車攜帶行駛證。

  禁止轉借、挪用、涂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四條 禁止以改變電動自行車結構、裝置提高行駛速度等。

  第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三)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四)在駕駛過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五)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減速避讓;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2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七)人力貨運三輪車禁止載人,人力客運三輪車限載2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載1名陪護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管理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懸掛非機動車號牌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機動車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12

  1、非機動車輛請按標示進出車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2、請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臨時停放的`車輛請按車庫管理員指定的位置停放;

  3、請勿占用他人車位或停放在通道及消防通道上;

  4、車主請鎖好車輛,不要將貴重物品放在車上;

  5、嚴禁在車庫內洗車、修車、學車;

  6、請遵守停車場各項管理制度及聽從車管人員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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