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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全省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yī)院,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公共圖書館,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企業(yè)、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人員密集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職責,督促、指導人員密集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積極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人員密集場所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落實省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對所主管的單位開展檢查考核;
(二)落實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門和本行業(yè)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協調和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積極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消防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密集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該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統籌安排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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