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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娛樂場所經營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下列營業性場所:
(一)歌舞廳、夜總會、KTV房等歌舞娛樂場所;
(二)游樂場(室)、臺球室、棋牌室、電子游戲室等游藝娛樂場所。
其他公共場所兼營前款歌舞游藝娛樂項目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實行責任制。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二)公共娛樂場所大廳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可調光燈,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或者禁止賣淫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根據治安管理需要,應當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包廂、包間應在房門上距地1.4至1.7米高處范圍內安裝不小于0.2平方米能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擋物,房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由公安機關根據人均占用建筑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的標準核定。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治安管理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并將配置情況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與核定人數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業務、技能的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十一)從事封建迷信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二)其他擾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范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其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發現有不符合治安安全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隱患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對在治安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查處;接到公共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出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對治安檢查情況應當作書面記載,并在檢查結束后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工作紀律和考核要求。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在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發生賭博、賣淫、行為,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不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公共娛樂場所內發生吸毒行為,經營單位放任不管,不采取適當制止措施,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未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未配備與核定人數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公共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定緊急安全疏散。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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