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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時間:2024-03-08 10:40:52 管理 我要投稿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1

  目的: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范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并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后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修理。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2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并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并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鏟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車后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準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注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鏟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后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準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煙、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并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后才可變動現場。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3

  1 目的

  明確車輛、發動機產品安全件的種類、標識及更改和質量管理等規定,為安全件的設計、生產和檢驗及管理等提供依據,以保證車輛、發動機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汽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變型拖拉機及發動機產品。

  3 術語

  3.1 安全件:因零部件發生損壞或出現故障,而失去對車輛、發動機的控制能力,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或技術法規等文件明確規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

  3.2 合格認證: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證實某一經鑒定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3.3 安全認證: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證實某一經鑒定的產品或服務符合安全標準的活動。

  4 職責

  4.1 設計者負責安全件產品在圖樣及明細表中的標識。

  4.2 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各事業部的制造技術部對自制件中的安全件按圖樣進行生產,制定其嚴密的生產工藝。

  4.3 采購管理部負責組織外協件中安全件的采購過程中重點管理。

  4.4 質量管理部負責組織各有關事業部制定安全件的檢驗和驗收規范,并負責監督抽查。

  4.5 事業部的質量控制部負責安全件的監控。

  5 內容和要求

  5.1 安全件的種類

  車輛、發動機產品安全件的種類按附錄A的規定。

  5.2 安全件的標識

  車輛、發動機產品的安全件應分別在圖樣和明細表中對屬于安全件的零部件進行標識,標識符號應按以下規定分別標注。

  5.2.1 安全件在圖樣上應按圖1規定的標識符號,標示于圖樣右上角易于識別的位置。示例見附錄C。

  注:

  1) 倒放的等邊三角形的線形寬度為1.0 mm;

  2) "!"置于等邊三角形正中。

  圖1 安全件在圖樣中的標識符號

  5.2.2 安全件在圖樣明細表中的標識

  凡屬安全件的零部件,應在該安全件對應的明細表備注欄內容前加注安全件標記符號" "。符號字體高度應比備注欄內其他內容字體高大一號,示例見附錄B。

  5.3 安全件的設計質量控制管理

  5.3.1 由營銷公司在概念開發階段及設計開發階段對跟隨產品或競爭對手的產品進行市場質量跟蹤調查,并給技術研究院和質量管理部提供《市場質量調查報告》。

  5.3.2 由技術研究院對跟隨產品或競爭對手的產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時可對其樣車(機)、樣件及失效件進行分析,然后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是否采用跟隨產品或競爭對手產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設計和改進。

  5.3.3 對安全件重新設計、改進或采用原配套體系以外供應商的產品時,技術研究院必須提交必要的資料供評審用。

  5.3.3.1 評審用的資料應根據具體安全件進行確定,一般總成類安全件評審用的資料應包括——

  a)設計計算書;

  b)與跟隨產品或同類產品進行對比分析的資料(必要時提供);

  c)工藝性分析(必要時提供,應由公司指定的工藝技術部門提供);

  d)臺架試驗報告;

  e)隨整車進行的性能試驗報告及可靠性試驗報告(視情況而定)。

  5.3.3.2 此類評審工作一般應結合零部件技術認證一起進行。

  5.3.4 設計評審一般由技術研究院內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審,并作好評審記錄,特殊情況下,可通知相關部門的人員參加,如質量、工藝、服務及制造單位的'人員參加,由技術研究院出具評審報告。

  5.3.5 質量管理部在整車(機)A圖下發之前,對安全件的設計開發和改進進行全面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全部驗收合格后,方可下發A圖。

  5.3.6 技術研究院必須對所有的安全件下發圖紙和技術要求給相關部門,當只提供外形圖時,必須明確提出總成及零部件的性能要求及執行的標準,對主要零部件必須明確材料及主要尺寸要求。

  5.4 安全件的實物質量控制

  5.4.1 國家已開展認證的安全件,必須通過相應部門或機構的安全認證或其它認證,并在其產品上按相關規定進行認證標識,凡無標識件不得裝用。

  5.4.2 有合格認證要求的安全件,必須通過相應部門或機構的合格認證,并按規定時間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者,不得裝用,并由相應的供應商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質量責任。

  5.4.3 各有關事業部應按檢驗規程的要求定期對安全件進行全面抽檢,抽檢不合格者,不得裝用,并由相應的供應商承擔質量責任。

  5.4.4 在進貨及過程檢驗中發現安全件存在缺陷時,應立即隔離存放并標識,讓步接受可由事業部組織評審;需返工、返修時,應通過公司級評審,并100%復驗,需報廢時,應明確標識并撤離現場。

  5.4.5 安全件材料代用及過渡時,不允許因材料的代用及過渡而影響零部件本身的強度及可靠性,并必須以技術研究院主管副院長及質量管理部主管副經理以上人員均同意后方可代用和過渡。

  5.4.6 有關事業部質量控制部應將首臺實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進的車輛、發動機的出廠日期、出廠編號(VIN)及底盤號報公司質量管理部及技術研究院,以便追溯。

  5.4.7 質量管理部應組織有關事業部對所有安全件制定詳細的檢驗和驗收規范,并經技術研究院、生產部、采購部、有關事業部的質量控制部等會簽,公司質量管理部批準實施。

  5.4.8 對安全件用的工藝文件及檢驗文件也應按圖1規定的標識符號,標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識別的位置。

  6 附錄

  6.1 附錄A 車輛、發動機產品安全件種類

  6.2 附錄B 車輛產品安全件標識在明細表中的標注示例

  6.3 附錄C 車輛產品安全件標識在圖樣中的標注示例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自有或租賃的,用于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九年一貫制學校學生,應當乘坐與其學齡相適應的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郊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因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的,可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學校自購校車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6。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身份證、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本市駕駛員體檢機構或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8。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學校租賃校車的,除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前項所列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客運經營許可證、租賃合同。

  (四)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六)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

  第七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年齡在22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八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城郊結合部和郊區的區縣政府因地區經濟和社會規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和校(園)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工作,加強校車年檢、運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校車和駕駛人的'管理,不斷提高校車服務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無客運資質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八)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九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條違規處置

  學校違反《條例》的,除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二條過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臺商子女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本市學校開辦的國際部的校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生效及廢止

  本規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4單位關于印發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教委青〔20xx〕16號)同時廢止。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5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規范學生接送人員出入學校,制定本管理辦法。

  1、家長要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熟悉學校作息時間,按時接送學生上學,按時接學生回家,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照顧好學生上下學途中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習慣。

  2、每位家長接送學生時請注意個人形象,要儀表整潔,服裝整齊,文明禮貌,言談舉止為學生做榜樣。

  3、為保證安全,由直系親屬接送學生。如有特殊情況臨時換人接送,需提前主動打電話告知班主任老師。委托來接送學生的人,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并將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衣著及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告訴老師。

  4、家長接送學生時不能在校園門口擁擠,應積極配合老師在規定的區域內安靜有序的'排隊等候。

  5、為了每位個學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隱患,接送學生的每位家長不能進入校園。

  6、在校期間若發生學生突發疾病或意外傷害等特殊情況,必須由直系親屬來校接學生。首先與班主任取得聯系并記載、備案,并在門衛處經保安人員登記、同意后,方可帶領學生離校。其他情況學生上課期間拒接離校。

  7、各班級要嚴格遵守上、下學時間,不準無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況改變上、下學時間,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學生家長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車輛不準進入校園,家長及學生不能乘坐無安全保障的車輛或其它交通工具。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6

  一、教練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為本車教練員,對教練車輛的行車安全負主要責任。

  二、教練車輛由總教練監管日常培訓和行車安全,對教練車輛的安全負領導責任。

  三、教練車輛由安全管理辦負責人督查日常安全檢查情況和訓練情況,對教練車輛的安全負監管責任。

  四、任何人員不得在沒有上級領導交辦工作和訓練任務的情況下私自動用教練車輛。

  五、建立教練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六、教練車輛必須參加年度審驗,準時進行二級維護,確保教練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和行車安全。

  七、對教練車輛的日常維護教練員要做到一日三檢,每日出車前、行進中和收車后,應對車輛進行燃氣、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的補充檢查,輪胎氣壓、CNG氣瓶及管線是否正常,必須做好安全性檢查(機油、燈光、制動器等)。

  八、教練車輛在冬季出車前必須先預熱,訓練過程中如果發現車輛有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及時維修。

  九、教練車輛在收車后要將駕駛室內外打掃干凈并關好門窗車燈等,把鑰匙放在指定位置。

  十、教練車輛要保持干凈整潔,車內無灰塵、無異味、無油污、無雜物。駕駛室、兩側門及座套內,前后工作臺,不允許堆放閑雜物品。后備箱不得亂放垃圾等閑散物品,保持車廂整潔。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其主要目的`是維護車輛的車容和車況,特別是安全部位,使教練車輛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否則根據情況予以處罰20-200元罰款。

  十一、教練車輛報廢規定。教練車輛經長期使用后,技術性能變壞,經濟效益變差,確無修復價值的,應做報廢處理,報廢程序及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符合報廢條件的車輛,由駕校提出報廢意見,報駕校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十二、教練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駕校教練車輛安全運行,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精神,達到遏制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

  十三、教練車輛在日常維護中需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并按規定攜帶警示三角牌 ,滅火裝置。

  十四、由安全辦組織對教練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檢查發現的隱患及違章操作責令現場整改,并根據情況進行處罰20-200元,對下發整改通知書的車輛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方可投入教學,否則,從重處罰。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7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行為,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據國家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1.2釋義與分類

  本規定所稱的車輛,是指在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及特種車輛。

  1.2.1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1.2.2非機動車是指人力或者電動車等交通工具。

  1.2.3特種車輛是指叉車、抱車、鏟車、吊車、槽車和其他履帶式車輛。

  1.2.4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廠區范圍內行駛及作業的',由公司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使用專門牌照的機動車輛。

  1.2.5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執行“業務對接誰主管、誰負責;誰的作業區域,誰負責過程監督管理”的原則。

  1.3制定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3.4《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617

  1.4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作業區域及道路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2組織與職責

  2.1綜合辦公室

  2.1.1負責主管車輛統一登記備案、檢定及考核執行管理。

  2.1.2負責主管車輛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及監督考核。

  2.1.3負責定期組織主管業務司機交通安全培訓教育。

  2.2后勤部

  2.2.1負責車輛出入廠安全管理。

  2.2.2負責外來車輛出入廠安全符合性檢查及阻火設施配發。

  2.2.3負責主管區域車輛安全監督考核管理。

  2.3采購供應部負責業務主控車輛安全管理。

  2.4運銷部

  2.4.1負責業務主控運輸車輛日常安全管理。

  2.4.2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對接管理。

  2.5生產技術部負責應急車輛協調管理。

  2.6安全環保部

  2.6.1安全環保部負責綜合監督檢查各單位對車輛安全管理。

  2.6.2安全部配合責任部門做好廠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管理。

  2.6.3負責外委單位入廠車輛司機的廠級安全教育。

  2.7機動部負責公司叉車的統一登記備案、檢定及考核執行管理。

  2.8機修車間

  2.8.1負責主管特種車輛日常使用、檢查。

  2.8.2負責定期組織特種車輛司機進行交通安全培訓教育。

  2.9車輛作業區域主控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2.9.1負責車輛安全設施檢查管理。

  2.9.2負責車輛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2.9.3負責車輛入廠后從業人員二、三(安全技術交底)級安全培訓教育。

  3管理內容

  3.1公司所有私家車輛進入公司須辦理入廠登記手續,統一由綜合辦公室頒發通行證。

  3.2綜合辦公室對主管車輛統一管理,定期維護保養并建立維保記錄,同時對車輛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管理。

  3.3綜合辦公室兼職安全員及車隊隊長定期利用每月部室安全活動或網絡信息平臺,對公司駕駛人員進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留存記錄,提高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思想認知意識。

  3.4綜合辦公室負責對主管業務駕駛人員進行違章違規駕駛行為監督考核。

  3.5后勤部對主管業務范圍車輛進行統一監督檢查,車輛必須符合公司生產裝置區域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方可進入生產現場。

  3.6凡是進出公司車輛統一接受公司電子系統識別許可,同時駕駛人員應配合后勤部保衛人員安監及防盜行為檢查。

  3.7業務主控單位定期組織對主管責任區域車輛安全停靠及防火防盜巡查,對違規車輛車主進行考核。

  3.8凡是未辦理許可手續,需進入公司外來機動車輛,由對接部門負責與后勤部門崗人員溝通,同時外來駕駛人員辦理登記方可進入。

  3.9后勤部門崗值班人員進行公司臨時入廠車輛安全阻火罩配發管理,阻火罩應在門口執勤保安負責臨時配發滿足日常及應急車輛進入廠區使用,使用者交駕駛證或行駛證抵押可以領取符合型號要求的阻火罩方可進入生產廠區。

  3.10門崗執勤人員有權限對進入廠區車輛的安全狀況、應急消防等器材、防火防爆要求安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車輛有權制止不允許進入。

  3.11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審批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出門憑證需到后勤部辦理。

  3.12公司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需調配應急車輛,生產技術部當班調度應第一時間通知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協調應急救援車輛及應急物資搶險車輛,就近行駛原則進入事發區域及搶險物資配發區域。

  3.13采購供應部應對主管業務車輛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同時涉及車輛交叉作業區域應組織雙方簽署安全協議,約束雙方應履行權利及義務注意事項管理要求。

  3.14運銷部應對主控業務外來車輛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管理,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要求。

  3.15運銷部應對涉及運輸危險化學品外來車輛對接單位進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資質符合性審查,同時應與涉及到業務量大,風險相對大的對接單位組織簽署雙方履行權利及義務的安全協議及管理要求。

  3.16各單位應對主管作業區域外來車輛及所屬管理車輛進行過程監督考核管理。

  3.17各單位有權對違規行為駕駛人員及外來車輛運輸單位進行提交考核意見,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提交公司考核辦執行落實。

  3.18各單位應對主管責任區域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告知并留存記錄。

  3.19各單位應對進入主管區域車輛進行防火防爆安全監督檢查。

  3.20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嚴禁違規行駛。

  3.21嚴禁超載、超員、超速;貨運機動車廂內不準人、貨混載。

  3.22廠區內自行車、電動車應當按規范行駛;機動車輛廠區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轉彎處或進入公司大門時不得高于5公里,遵守公司廠區道路的限高行駛要求。

  3.23自行車進出公司大門時,駕車人應下車出入。自行車在廠區內行駛,不允許騎車穿越廠房。

  3.24凡是進入公司作業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設施完備,安全信號指示燈完好。

  3.25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內,任何車輛不得停放在公司通行道路上,外單位車輛進入公司必須登記并服從門崗執勤人員指揮。

  3.26交叉路口、彎路、窄路、陡坡及距離上述地點1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泊車,同時進入此區域駕駛人員應鳴笛警示避免發生碰撞。

  3.27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按規定應從東大門出入,禁止從二號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二號門進出,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

  3.28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

  3.29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啟動應急預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聯系相關方處理交通事故;同時,公司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根據實際對業務主控單位進行連帶安全績效考核。

  3.30遇到雨雪等惡劣天氣及以往發生過車輛傷害事故的責任單位,安全環保部依據實際情況,下發預警提示。

  3.31廠區行駛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運送散體物資、液體物料和其它廢棄物的車輛,必須采取覆蓋、密閉、捆綁、濕化等有效措施,滿足安全、環保要求;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應按照道路指示及引領人員指定路線行駛。

  3.32嚴禁司機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4考核與獎懲

  4.1入廠機動車輛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發現一次,考核100-500元。

  4.2騎自行車穿越廠房及違反規定要求的行為,發現一次考核50元。

  4.3責任區域管理主體及業務主控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或履職不到位的,應對責任單位進行安全績效考核100-300元。

  4.4外來車輛損壞公司設施須原價賠償,同時對責任單位考核500-10000元。

  5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修訂。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8

  為強化對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的規范管理,確保車輛交通安全。經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對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車輛安全行駛管理規定

  1、客戶服務部主任為車輛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送貨車輛安全行駛的教育管理。

  2、駕駛員必須經公司考核合格后,領取上崗證方可駕駛車輛。

  3、客戶服務部車輛為送貨專用車,除因公配送卷煙外,不準運送其它物品,不準借給外單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煙用車,由客戶服務部主任派車,并作好派車登記,以便備查。

  5、嚴禁私自用車;嚴禁途中隨意帶客或繞道為他人辦私事;嚴禁為他人運帶其它物品;嚴禁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工作時間酗酒或酒后駕車;嚴禁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家中過夜。

  6、車輛必須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點停放,并關閉電路,鎖好車門,以防發生意外。途中送貨臨時停車,嚴禁逆向停車。

  7、客戶服務部主任要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同時要以身作則,自覺遵章守紀,不準公車私用;嚴禁強迫駕駛員為其出私車,駕駛員遇到此類情況應拒絕,并及時報告公司職能部門或直接向領導報告。

  8、駕駛員必須服從管理,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并要積極按時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確保行車安全。

  9、要加強學習,不斷增強業務技能,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嚴禁帶故障行駛。

  10、加強途中送貨安全防范,熟悉安全應急預案,掌握各種應急措施,并配備必要防衛工具,確保人身貨款安全。

  二、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1、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鉆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并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2、車輛維修保養必須按公司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

  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3、車輛維修必須提前向客戶服務部主任報告,并填報車輛維修單,經辦公室(車隊)審核批準后,方可送廠修理,特殊情況可電話報批,先送廠后填報維修單。

  4、平時車輛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客戶服務部車管組組長確認,并報主任批準后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服務部不得報銷,由駕駛員自負。

  5、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公司車輛維修單,由(車隊長)統一與修理廠結算,并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長經理室審批。

  6、車隊長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徇私情,對車輛修理費用結算要嚴格把關,對更換材料清單要逐項核實,從嚴控制,嚴防虛假。

  7、辦公室(車隊)要每月對駕駛員和車輛進行考核檢查,實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對檢查、維修保養不到位的進行逐項扣分,并與工資兌現掛鉤。

  三、車輛燃油管理規定

  1、車輛耗油標準:東南車為9.5公升/百公里,允許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車為6.5公升/百公里,允許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戶服務部要在當地選擇信譽較好的加油站購買燃油,并逐臺登記,同時要定期對車輛用油進行審核,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3、燃油發票報銷必須經公司車隊長簽字登記后,呈報經理室審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4、車隊長應每月對單車耗油進行核算,對超過標準或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辦公室,嚴格按規定處罰。

  四、車輛安全管理獎懲規定

  1、公車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處罰200元,駕駛員處罰100元,同時按考核細則相應扣分;私自將車開回家過夜一次處罰300元,并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調離崗位,駕駛員一律辭退。

  2、凡私自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3、駕駛員因公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責任區分作相應的經濟賠償,負全責的賠償費用的70%,最高不超過3000元;負主要責任的賠償費用的60%,最高不超過××××元;負同等責任的賠償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1500;負次要責任的賠償費用30%,最高不超過1000元。

  4、因駕駛員對車輛檢查不周、缺機油、冷卻液而造成發動機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費用由個人承擔,并作辭退處理。

  5、駕駛員一年內發生兩次主責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辭退處理。

  6、駕駛員因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罰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辭退處理。

  7、發生交通事故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作相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照規定賠償外,作辭退處理。

  8、車輛不按公司指定地點停放發生意外的,駕駛員應負賠償責任,同時要追究服務部主任的責任,并作相應的處罰。

  9、工作時間酗酒或酒后駕車的,除按考核細則扣分外,并處罰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辭退處理。

  10、駕駛員弄虛作假、耗油嚴重超標發生異常的,按超標數量全額處罰,情節嚴重的作辭退處理。

  11、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處罰外,對服務部主任要追究責任、作出相應的處罰。

  12、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每月獎勵100元,車管組組長獎勵150元,并實行安全行駛公里補貼制度,按百公里補貼4分計算。

  13、安全獎及公里補貼發放,需經車隊審核簽字后報經理室審批。

  五、執行時間: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執行。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9

  1、總則

  1、1為加強工廠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廠區范圍內(含廠區外堆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作業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安全技術要求

  2、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2、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2、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2、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2、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2、6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2、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2、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2、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2、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2、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2、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2、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14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2、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2、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2、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2、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27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2、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2、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2、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車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公司、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3、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3、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3、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3、4、車輛事故記錄。

  3、4調度部、安全部負責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調度部及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主管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3、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管理部門統一設計、監制。

  3、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3、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特殊情況除外),不得以車代步。私自以車代步者,加重處罰。

  4、安全技術檢驗

  4、1公司用車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4、2調度部、安全部在用車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調度部、安全部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4、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調度部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5、罰則

  5、1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調度部、安全部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5、2對在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6、附則

  6、1本規定由安全部負責監督實施。

  6、2用車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6、3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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