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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學院專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辦法》,進一步深化我院的教育教學改革,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加強學生素質教育和實踐能力培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都得到發展,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專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事先向錄取專業所在系部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經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院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憑學生證到所在系部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須持鄉以上醫院證明,事假不得超過10天。無故不按時報到注冊者,按曠課論處;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按自動退學處理。
各系部在開學后第2周周末將本系部學生報到注冊情況分別報送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
第二章 學習年限與課程設置
第五條 基本學制3年。按照學分制管理,學習年限實行彈性制度。
學生在校期間最短學習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提前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提前畢業;在基本學制結束時未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學分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按規定辦理申請及注冊等手續。超出最長學習年限者,不予學籍注冊。
第六條 課程按修讀方式,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
必修課: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生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所確定的該專業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或環節,包括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及各類實踐環節。考核合格者取得相應學分。 選修課:分專業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兩類。
專業選修課:指根據各專業教學計劃,按照專業業務范圍及方向設置的課程。學生應修專業選修課最低6學分。
公共選修課:指為拓寬學生知識面,加強素質教育、提高藝術修養開設的課程。學生應修公共選修課最低6學分,其中藝術類課程至少選修1門課2學分。
選修課不及格不安排補考,不記成績,無學分。公共選修課若選修與專業相同或相近的課程,不記入選修學分。
第七條 學生應參照專業教學計劃按學期進行選課。學生選課應從個人實際出發,不宜過多或過少。除必修課外,1門課程的選修人數少于20人時,原則上該課程予以停開,由教務處會同各系部通知學生改選其它課程。
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包括必修課、選修課)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即取得該課程學分,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學分同時載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考核可采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不同的方式進行。
每學期考試課程門數按教學計劃執行,一般不能變動。如確需變動時,應當報請教務處批準。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分為五級分制:優秀(相當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當于80~89分),中等(相當于70~79分),及格(相當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記分。
(1)考試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平時成績及實驗成績總評確定。
平時成績由出勤、課堂表現、作業、平常測驗等綜合構成。
不含實驗的課程,原則上按期末考試成績占80%,平時成績占20%計算。特殊課程由教研室根據課程具體情況確定,并報所在系部批準,教務處備案。
含有實驗的課程,考試總成績=P+S+Q,其中:P為平時成績,一般按20%計算;S為實驗成績,由實驗指導教師給出,其比例根據實驗課占該門課程總學時的百分比確定:實驗學時占課程總學時的比例小于5%,其實驗成績計入平時成績;實驗學時占課程總學時的5%~15%,S按10%計算;實驗學時占課程總學時的比例大于15%,S按20%計算。
Q為期末考試成績,Q按100%—P—S計算。
(2)考查成績是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作業、課堂討論、課程設計(論文)、大型作業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的綜合評定。
考查課程可在授課期間進行一次通知性測驗。通知性測驗成績占考查成績的50%~60%;同一課程、同一進度的不同班級,記分方法必須一致。教師應當認真做好平時成績記載,只有通知性測驗成績而無其它項目成績記載,教務處不予承認其成績。
(3)學生成績評定后,一經上報不得隨意變動。確有差錯必須糾正時,由任課教師寫出書面報告,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經系部批準,報教務處備案。
教改試點專業的課程或院級重點建設課程鼓勵實行新的考核方法,具體方法由教研室確定,報所在系部批準,教務處備案。
第十條 考試課程在授課期間不進行通知性測驗,在考試前先進行考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為平時考查不及格,不能參加本門課程的考試和補考,成績按零分計,應當申請重修:
(1)學生在一學期內,某門課程擅自缺課學時超過總學時數的四分之一者;
(2)作業缺交次數超過應交次數的三分之一者;
(3)平時成績考核不合格者;
(4)有實驗的課程,平時實驗報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不合格者;
(5)課程設計缺做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一條 獨立設課的實驗、各種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由指導教師負責考核,單獨作為1門課記成績。成績均按五級分制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項目者,由本人申請,院衛生所出具證明,經體育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可改修保健課,其考核成績僅記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四條 在兩學期或兩學期以上學完的1門課程,各學期分別作為1門課程進行考核,并分別按學期評定成績,記載學分。
第十五條 補考、重修規定:
凡必修課考試不及格,允許補考1次,補考及格獲得相應課程學分(學籍表均按60分記載)。補考仍不及格者,應當申請重修。若考試及格但對考試成績不滿意者,也可以申請重修。重修課程應繳納重修費,具體收費標準依照《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校收費管理的通知》文件執行。
重修課程與其他教學環節時間沖突時,學生本人可向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師同意,學生所在系部批準,可以部分聽課或自學,但應當完成作業和實驗方可以參加重修考試。重修課程成績按重修后的實際考核成績記載,原考核成績不再記載。
第十六條 緩考、曠考規定:
學生在考試或者補考期間,一般不準請事假。因病不能參加考試時,應當在考試前持院衛生所證明,經所在系部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并于下學期初參加補考,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緩考不及格的學生不再安排補考,應當申請重修。
學生曠考,不允許參加正常補考。經教育表現較好的,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機會。同一學期曠考或者在院學習期間累計曠考達3門次(含)以上者,給予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正常補考。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申請,所在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機會。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免修規定:
鼓勵學習成績好且自學能力強、學有余力的學生申請免修,經過批準后免聽有關課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請,經教研室審查、所在系部批準、教務處審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課,但應當參加平時測驗和實踐教學環節,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參加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免修申請在課程開設前提出。但實習、獨立開設實驗課、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政治理論課、德育課及體育課不能免修。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選修高年級的課程,應當由本人申請,所在系部同意、教務處備案,在教師指導下進行。考試合格即取得學分并記載成績,考試不合格不記載成績,以后再修。
第四章 學分與學分績點計算
第十九條 學分是用于計算學生學習量的一種單位,每門課程的學分計算,以該門課程在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學時數和學生必須付出的勞動量為依據,按學期計算。一般以理論教學為主的課程,每課堂講授(含實驗)1節課為1學時,每16學時為1學分;集中安排的各種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軍訓、社會實踐等每周按1學分計算;體育課每學期為1學分。每門課程的學分可以依據該課程在該專業的地位、性質和任務不同酌情增減。
第二十條 學生在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外,如研究成果或發明創造成果得到實際應用,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專利,可獎勵兩門相關的選修課學分;如在省級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競賽中獲三等獎以上獎勵、取得專利或在全國性期刊上發表論文,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認定,可獎勵一定的選修課學分。
在學院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競賽中獲三等獎以上獎勵,由本人申請并經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認定,可酌情獎勵一定的選修課學分。
第二十一條 各專業的具體應修學分由專業教學計劃確定。
第二十二條 學分績點是綜合評價學生學習質量的指標。學分績點以平均學分績點來綜合評價每個學生的學習質量。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評定獎學金、評優、推薦專升本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課程考核成績與課程學分績點的關系:
百分制成績學分績點五級分制成績學分績點90~1005優485~894.5良380~84475~793.5中270~74365~692.5及格160~6420~590不及格0
第二十四條 計算公式: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課程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各門課程學分之和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入學后,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所在系部同意、擬轉入系部審查合格后,報教務處審核,主管院長批準。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1)跨科類轉專業的;
(2)提前批次錄取的;
(3)通過對口招生升入專科的;
(4)錄取為“3+2”分段制高職或5年一貫制高職的;
(5)錄取時被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6)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錄取批次轉入上一錄取批次的;
(7)跨學歷層次的;
(8)畢業年級的;
(9)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10)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主管院長審批,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注冊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錄取批次學校轉入上一錄取批次學校的;
(4)通過對口招生升入專科的;
(5)錄取時被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6)錄取為“3+2”分段制高職或5年一貫制高職的;
(7)提前批次錄取的;
(8)畢業年級的;
(9)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10)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1)因病經指定二級甲等醫院診斷,確認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6周的;
(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限(因病休學未治愈者,經院衛生所證明,教務處批準,可連續休學2年),累計不得超過2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由所在系部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學生一經批準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在1周內辦理完休學手續離校,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間,學院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發生任何事故學院不承擔責任;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當回家療養,病休期間,醫療費自理;
(3)休學前取得的學分,復學后仍然有效;
(4)休學期間不得擅自回院上課,所取得的學分無效,不予記載。
第三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復學前1周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系部批準后向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經教務處批準,方可復學。其中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二級甲等醫院治療痊愈診斷證明,證明恢復健康,經學院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期中間不辦理復學手續;
(2)復學學生一般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果該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3)休學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的,注銷學籍。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某種原因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保留學籍1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學校。
第七章 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一學期所選必修課程至補考后不合格學分達到或超過16學分的;
(2)自入學起所選課程考核不合格學分累計(補考或者重修及格者不再累計)達到或超過22學分的;
(3)凡在院期間考試和補考曠考累計達3門次及以上的;
(4)不論何種原因,在院學習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兩年的;
(5)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6)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院學習的;
(7)未請假離院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8)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9)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同時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退學手續辦理由學生所在系部填寫《退學處理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報請主管院長審批,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學生持批準表在1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離開學院。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退學決定的,由學生申訴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從退學決定書或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第三十三條第1、2款者可申請試讀。試讀按下列規定辦理:
(1)經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院長批準,可申請辦理試讀手續;
(2)試讀原則上只有1次,試讀期最長為1年,試讀期間無學籍;
(3)試讀生一般編入下一年級,試讀不合格課程,所試讀的課程經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復學籍,所試讀的課程經考核不合格學分累計達10學分者,停止試讀;
(4)試讀期間有違紀現象者,即終止試讀;
(5)試讀期間,若學生隨原年級修讀一些課程,應當由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務處批準,按旁聽處理;
(6)試讀期間需按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達到退學規定時不予學籍處理,可參加正常的補考和重修。經補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課程連同第二學期不合格的課程累計達到退學規定者,按退學處理。
第八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等方面。著重放在對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工作、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作出評語。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下列各項要求者,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1)思想品德考核、鑒定合格;
(2)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及實踐性環節,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
(3)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
(4)在院期間一般應當獲得一個以上的能力證書(包括全國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計算機一、二、三、四級,各種職業技能資格證書以及學院認可的省級以上科技競賽獲獎證書等)。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滿1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無學籍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級專科學生全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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