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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公司出差管理規定
1.定義
1.1所有因工作關系離開廣州地區須在外地住宿一晚以上的視為出差。
1.2 外出考察、培訓、招待不被視為出差。
職員如到外地考察、培訓、招待,經分管總監批準及行政及信息管理部確認可報銷有關費用,包括:培訓費、交通費、住宿費、招待費等。
2.出差的審批程序
2.2 出差的職員均需填寫《出差申請表》,交由部門主管和分管總監批準[部門經理(含副經理)以上的職員出差需由地區總監批準]后,再交行政及信息管理部審核備案。
2.3 員工出差統一由企業發展部安排有關的酒店及票務事宜,特殊緊急情況下,員工可自行安排酒店,但必須預訂指定的酒店或符合公司規定價格標準的酒店和票務,且必須事后提交書面的說明交部門主管和分管總監簽批后,交財務部作為報銷的依據,并應抄送給行政及信息管理部備案。
2.4 員工離開工作地必須取得部門主管同意,否則將被視作缺勤,特殊情況下員工出差未能提前書面提交申請表的,可向部門主管和分管總監請示并征得同意(副經理級別以上的員工應經地區總監同意),且應在員工出差2個工作日內通知人力資源部、行政及信息管理部。員工出差回來后,應按7.2.1和7.2.2的規定補辦出差申請手續。
3.出差費用
出差時公司支付下列與工作有關的費用:
3.1 出差津貼
3.1.1 津貼標準(以人民幣為單位)
職級國內出差香港或國外出差
高級經理以上150元/天300元/天
(副)經理100元/天150元/天
主任以下職員80元/天150元/天
3.1.2 出差津貼以過夜計算,當天往返不計為出差,出差期間不另計加班費。
3.1.3 原則上職員享受上述津貼后,公司不再另行報銷餐費、洗衣費等支出。對由于接待任務或工作所需支付的其他費用,需另行申請并得到分管總監的批準方可報銷。
3.2 交通費
指按實際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花費的費用。
3.2.1 乘坐飛機僅限于經濟倉。
3.2.2 職員在出差地的市內交通費用,如特殊原因需乘坐出租車的車費應實報實銷,并得到部門主管和分管總監簽批,且每日限額50元以內。
3.2.3 職員出差在外地,不得私自更改機票、車票日期、航班等,如有特殊情況,須事先口頭經部門主管和分管總監批準,并在出差回來后提交書面的說明交部門主管和分管總監簽批后,交財務部作為報銷的依據,并應抄送給行政及信息管理部備案。
3.3 住宿費
指與公司簽定合同的或三星級酒店標準,房價人民幣400元以下的(境外除外)酒店/賓館的費用。
3.3.1 報銷住宿費時必須提交酒店開具的發票和住宿清單,公司不支付因非工作原因發生的費用。
3.3.2 境外出差由公司企業發展部統一預訂酒店。
3.4 業務聯絡通訊費
指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業務聯絡通信的費用,包括長途電話費(須提供電話號碼及電話單)、傳真費、必要的'上網通訊費等。不包括公司已有配額的手機話費。
3.5 運輸費
指根據工作需要運送大件物品所需的運送費、手續費及其他實際費用。
3.6 辦證費
指職員因出差而需辦理護照、簽證、邊防證或其他必須證件的費用。
4 出差費用的報銷
4.1 職員出差返回后,無特殊原因,應在一周內向部門主管和分管總監提交出差業務報告。
4.2 出差可申請預借款,申請額度視是次出差情況而定,并須符合公司財務部有關預借款項,否則財務部有權取消或減低其出差申請額度。
4.3 有關費用報銷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財務規定,使用國家規定的工商稅務發票、票據,特殊情況沒有發票的,須獲得分管總監以上批準。
4.4 職員須憑正式單據、《出差申請表》和《付款申請表》(發生特殊變動的還需附經批準的"書面說明"),在補貼標準的范圍內向財務部實報實銷出差補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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