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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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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分享。

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xx年第3號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布修訂后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網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進行合同登記,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并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辦法2

  一.目的: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二.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存續勞動雇傭關系的所有公司員工。

  三.勞動合同類型

  公司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四.簽約年限及試用期(勞動法第十九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為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2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2、技術研發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為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續簽沒有試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續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定期限進行續簽。

  五、審批流程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及公司制度統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發放給本人填寫續簽意愿。(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及變更(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合同管理辦法3

  《新勞動合同法》是在20xx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通過,于20xx年1也1日生效。新勞動合同法是在1999年勞動法的基礎上衍生的子法,但是這兩部法律都是由人大常委會頒布,在出現沖突時,以新法取代舊法的原則,將以新勞動合同法的條款執行。新勞動合同法是國家管理勞動合同的一部專門法律,主要用來調整勞動關系。

  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第二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而民辦教育正好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主要特征:民間性、非營利性、實體性、經營性。目前,我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調整的主要法規和章程有:國務院發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這些規定都是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內容,而沒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勞動關系進行相關的規定,這使得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新勞動合同法》在總則的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新的勞動合同法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勞動合同法后,使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勞動者得到勞動法的平等保護。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學校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因此也應該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新勞動合同法對于民辦學校的教師管理一方面有利于保護民辦學校教師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給民辦學校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我國的民辦學校發展的歷史短,不成熟,目前還存在著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例如,教師流失問題。民辦學校對教師實行的是聘用制,受聘教師的人事關系、檔案、戶口等往往不隸屬于學校,對學校的連續性教學產生著嚴重的消極影響,教學質量得不到保證。而學校扣押教師的相關證件等行為又是違反法律的,這種矛盾是民辦學校頭疼的一個大問題。隸屬性是新勞動合同法的另一個特點。隸屬性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每天八小時必須到單位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勞動者已經把每天八小時的勞動力使用權轉讓給了企業。相當于勞動者每天八小時的勞動自由讓渡給企業。企業有權對勞動者這八小時進行管理,勞動者必須遵守和服從企業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這也就是說民辦學校的管理者有權對教師進行管理。有效的管理對于提高教學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民辦學校的管理者要充分的利用這一權力對教師進行績效、培訓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教學質量。

  新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民辦學校教師管理帶來的影響

  (1)新的'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從而維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新勞動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九條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都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可以使教師從經驗型轉變為教學型;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可以使教師端正教學態度,改變教師的“打工者”的心態。

  同時,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對于違反約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各類民辦學校,為保證派出學習的教師能夠學成回本校服務,就要在教師出去學習之前與其簽訂培養協議(此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除明確規定學習的任務,內容外;還要明確規定學校與教師雙方在經濟、工作責任方面的具體約束事項。這樣,民辦學校就減少了教師的流失。

  (2)非全日制用工也有法可依

  非全日制用工也被稱作是部分時間勞動,是相對于全日制用工而言的,是指勞動時間少于全日制勞動,勞動者可以與多個雇主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

  新勞動合同法》的第三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的我國的勞動法是以全日制勞動關系為模式進行設計和規范的,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沒有涉及。《新勞動合同法》的第三節對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相關規定: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的特點之一就是以兼職教師隊伍為主,因此,民辦學校要著重關注這一章節。第七十條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規定試用期,這對民辦學校教師的招聘提出了挑戰。民辦學校在招聘兼職教師時就要對教師的能力,素質進行細致的考察,以確保教學質量。但是兼職教師的以下特點對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的建設產生不利的影響。

  首先,民辦學校的兼職教師具有很強的不穩定性。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一方面是民辦高等學校對兼職教師的聘任實行的是擇優錄取。另一方面是由于兼職教師自身的條件變故、流動的原因。教師隊伍的不穩定性對教學的連續性,一致性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其次,很多民辦學校教師具有雇傭思想。他們把自己放在打工者的位置上,只完成自己的基本工作,對學生的學習情況,學校的發展方向等方面都不過問,也不關心。這種缺乏主人翁意識的教師隊伍嚴重影響教學質量。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這種工資結算的方式能夠確保兼職教師及時領到工資,但是,對于民辦學校來說,不利于他們對兼職教師進行實質性的管理,例如績效管理。

  新的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對民辦學校帶來的影響是利是弊,主要看民辦學校如何運用它,本文認為民辦學校的管理者既要遵守新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又要充分的發掘并利用其有利于民辦學校辦學的相關規定加強對教師的管理,改善教師結構、穩定教師隊伍,加強和改善教師隊伍建設。

  (3)《新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優化了學校和教師的關系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也規定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為了保障師資隊伍的質量,民辦學校需要完善教師的聘任制。學校在告知教師基本用工情況的同時也要充分全面的了解教師的基本情況,尤其要加強和完善對兼職教師的聘任。聘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教師聘任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擇優錄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教師的質量。

  《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也對此進行了規定。因此,必須加強對教師的進修和培訓,不斷提高教師的素質和能力。信息化社會,以及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新知識,新技術日新月異,教師作為知識的傳播者,就要把學科最前沿的知識傳播給學生,因此,教師需要不斷的進行進修和培訓以跟隨時代的步伐。

  《新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對民辦學校教師管理提出了挑戰,同時也給民辦學校教師的管理提供了機遇,民辦學校要充分利用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客觀條件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和實力,以確保民辦學校的教育質量。

合同管理辦法4

  一、 目的

  為加強采購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購風險,維護公司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 原則

  本辦法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明確合同采購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三、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種物品的對外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購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簽約雙方協商的有關修改采購合同的文書、傳真、電報圖表、電子郵件、報價書和會簽表等,均屬于合同的范圍。

  五、 合同內容要求

  1、 合同內容必須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須齊全。

  2、 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書寫工整。

  六、 管理組織

  公司物管部負責具體的采購合同的談判、起草、執行、變更,物管部經理、物管總監、結算部經理、財務總監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批。

  七、 合同的簽訂

  1、 簽訂合同

  年初物資采購的供方,通過公司評審后,通過的供方報當年的物資價格單,物管部確定價格單后,與供方簽訂合同。

  2、 職責劃分

  2.1、物管部負責合同簽署前合同詢價、議價、調研工作。

  2.2、結算部和質檢部配合合同貨款和合同的'質量檢驗工作。

  2.3、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履約管理臺賬的形式作詳細全面的書面記錄,并保留相關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原始憑證。遇履行困難的合同,必須及時向相關參與合同管理的部門通報,并報告相關公司領導。

  2、合同變更及糾紛處理

  2.1、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維護公司權利和履行公司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例情況之一,執行機構應及時報告公司,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于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1.3、由于情況變更,致使我方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或雖能履行但會導致我方重大損失的。

  2.1.4、其他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

  2.2、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應協助法律顧問辦理有關事宜。

合同管理辦法5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防范由于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不當所帶來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業務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涉外、擔保、出資等合同,需要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必須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同意并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各單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專用章。除因特殊情況并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外,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持有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戰略規劃部法律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負責保管、使用。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責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并進行登記備案,不得丟失、損毀,一般情況下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或代管。

  (二)除非確有必要,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也不得攜帶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合同專用章。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須經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審核通過,并由公司領導書面授權后,方可用章;所屬各單位加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核通過,并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及所屬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均不得以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以公司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進行,并加蓋公司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只限于簽訂合同時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門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刻制,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所在的部門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如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報告,并及時登報聲名作廢。

  第十一條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專用章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門印章或其他印章簽訂合同的,公司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蓋業務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以往印發的有關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法律事務中心。

合同管理辦法6

  城鄉“兩違”工作是美麗城市建設的重要工程之一,作為城區“兩違”一線執法工作者,隊員們深感責任重大。城區“兩違”相比農村“兩違”工作,有許多不同之處:一是歷史遺留問題較多,許多涉及老城區改造的情況較復雜;二是城區人口密度較大,易產生巨大影響和波動;三是群眾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易給拆違行動造成強大阻力。

  然而,“兩違”工作任重而道遠。堅決查處違章搭建,取締違章行為,是我們一線城管執法隊員的職責所在,更是響應政府“大拆違之年”政策,塑造城市良好形象,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因此,必須同心協力,多管齊下,針對問題多方面積極做好城區兩違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重視。

  思想是行為的先導,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才能在行動中有所落實。因此,首先必須提高對“兩違”工作的認識,充分認識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及艱巨性,并高度重視,以積極的心態去面對,只有這樣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力以赴、細致不怠。

  二、聯合執法,形成機制。

  現在,城市里的違章搭建往往牽涉街道、社區、城管、規劃、公安等多個部門,以往單一化的強拆行動已不能完全解決問題,特別是一些涉及城區改造而產生的搭建情況需要城管部門配合街道、規劃等部門共同參與,共同協商,聯合執法,并形成機制。長此以往,不僅“兩違”工作降低難度,而且能從根本上改善“治標不治本”的現象,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以人為本,文明執法。

  由于“兩違”工作不可避免的會侵犯到一部分群眾的利益,所以常容易造成群眾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百姓與執法隊員之間的對抗。這個時候就需要我們一線執法隊員從群眾角度出發,堅持以人為本,做好與群眾之間的溝通交流,耐心向群眾解說法律政策,疏解群眾心中的不滿,盡量化解矛盾。同時,在每一次與群眾接觸的過程中,注意自己的態度方式,文明執法,盡量將違章者的損失減少到最低。

  四、加大宣傳,堵住源頭。

  雖然我國已進入法治化社會建設,但學法知法守法的意識還并未深入人心,尤其是一些政策性法規,廣大人民群眾還并不熟悉,對于違章搭建的概念還十分模糊,法制觀念還很淡薄。因此,需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媒介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兩違”政策宣傳,使人民群眾在鋪天蓋地的宣傳報道中深入認識到違章搭建的危害性及嚴重性,從而潛移默化地落實到自身的行動中,從源頭上制止兩違的發生。

  身在一線,我們最了解群眾疾苦;身在一線,我們最感到責任重大;身在一線,我們最需要恪盡職守。城市“兩違”治理工作還需要我們不斷探索,不斷努力,團結一心,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嚴守“兩違”工作第一道防線,助推我們美好家園的和諧發展、繁榮昌盛。

  城管工作初體驗:

  20xx年2月4日,我有幸來到直屬二中隊實習。幾天下來,我深感城管執法隊伍是優化人居環境的重要保障力量,是推進城市發展的生力軍,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意義重大。

  首先是熱情,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熱情。大家在中隊領導的帶領下都積極熱情地投入到工作中,特別是我在內勤室的學習中發現城管執法工作是相當多面的,而很多數字城管、行政許可單的處理又十分復雜,正因為有了這樣的廣泛性和復雜性,給城管執法工作帶來很大難度,所以如果沒有隊員們長期不懈的堅持,沒有攻堅戰的準備,沒有一顆充滿熱忱的心,是絕對做不好城管執法工作的。

  其次是友情,對同事及其他科室同仁的友情。無論是哪一個團隊,團隊之間的相互合作以及團隊內部群體間的友情都是必不可少的。二中隊有其樂融融的人文環境,所以辦事效率也高。只有合作、溝通、互助,做好城管執法系統內外的齊抓共管,才能實現文明成果的共建共享,才能實現共同的城市管理價值觀。

  最后當然是真情,對執法管理對象的真情。可以這樣說,城管執法的對象大多是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所以很多時候需要站在流動攤販的角度去想問題,客觀分析現象背后的原因。在執法的`過程中,應該給予關懷以及更人性化的處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教育為主,文明執法。

  城市需要管理,老百姓需要安居樂業,不僅僅考驗城管的智慧,更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學理論,重實踐,不斷提高執法辦案能力:

  自xx年11月初拿到綜合執法證以來,作為一名新隊員,我已陸陸續續承辦一般程序案件三起,協辦兩起。這兩個多月的辦案時間里,主要是以“向老隊員學習為主,向書本案例學習為輔”的方法學習承辦案件。在這初級學習過程中,單位領導及中隊老同事不斷幫助我糾正辦案過程中的錯誤和不足,使我對如何操作承辦一起案件有了初步的掌握。在這段學習時間里,我不斷進行自我反省,并結合自身情況總結了一些學習辦案的要點。

  1、掌握法律法規,打好理論基礎。理論知識是實踐工作的基礎,只有充分把握好法律法規中對各類城市建設、生產經營、生活等影響市容市貌行為的規定,才能在日常巡查中及時發現案源,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正確應用條款、依法規范操作。作為一名新入門的執法隊員,雖然大學學的是法學,但對于城市建設、市容市貌、城市綠化等一些較細的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并不十分熟悉,因此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必須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培養依法規范化管理意識,爭取做到對法律法規熟練運用。

  2、學習優秀案例,借鑒他人經驗。成功的經驗是要靠長期的實踐積累得出的,作為新隊員,我們的實踐經驗肯定不足,對于一些實踐性的操作往往無從下手。這時,我們就可以學習老隊員的先進工作經驗,在日常辦案過程中多學、多問、多思考,做到腿勤、手勤、腦勤、嘴勤,抱著不恥下問的態度多向老隊員請教。前些日子,倪軍躍副隊長對我們新隊員做了集體的辦案指導,并給我們帶來了《嘉善城管局優秀案例集》供我們學習參考借鑒,使我們受益匪淺。

合同管理辦法7

  根據礦業公司《轉發集團公司關于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們對黃河公司的財務制度進行了自評工作,根據自評結果,針對原有財務制度中的弱項和缺陷,以及財務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結合黃河煤業公司目前處于項目建設的實際現狀,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將財務管理制度修訂完善結果梳理匯報如下:

  一、公司財務機構設置情況

  黃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一名,下設財務資產部,財務資產部經理一名、會計五名和出納兩名。

  二、財務制度修訂完善情況

  為滿足黃河公司業務需要,消除原有財務制度缺陷和弱項,我們計劃對原有的《差旅費(暫行)管理辦法》、《資金審批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進行修訂,對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備用金、網上銀行操作安全、通訊費,項目建設財務管理辦法等五個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進行新增制定。

  在實際修訂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過程中,我公司根據實際業務量大小及是否開展等實際管理需要,最終修訂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計劃。

  1、實際修訂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差旅費管理辦法》、《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賬務處理程序》、《會計原始憑據管理辦法》、《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全面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過去的一些制度進行整合,如《費用報銷管理辦法》是過去的《財務手續辦理指引》和報銷管理辦法進行整合,同時費用報銷涵蓋了我公司的備用金管理辦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備用金管理辦法;黃河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在按照國家財政部20xx年上半年最新出臺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全面引用。新修訂的財務管理制度更多的體現實際財務人員較少但職能不能缺失的要求來重新修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新增財務管理制度

  (1)新增的財務管理制度有《項目建設財務管理辦法》、《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資金安全管理辦法》。

  因為黃河目前處于項目建設前期,我們根據項目建設中涉及到的財務規則、財務管理、基建收入等,結合國家財政部出臺的一些紀檢財務管理規定,對黃河煤業公司項目建設期間的財務行為進行了規范,制定了這項《項目建設財務管理辦法》;同時針對項目建設資金金額較大,前期財務人員少,特從資金安全方面考慮,同時結合網上銀行的操作規范、以及涉及網銀安全管理方面內容,制定了《資金安全管理辦法》;目前黃河公司處于項目建設前期,公司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特別在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經驗有待進一步提升和加強,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們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

  (2)4月29日已簽發了《資金審批管理辦法》;6月19日已簽發了《全面預算管理實施辦法》、《全面預算管理考核辦法》、《增收節支實施方案》、《增收節支考核辦法》四項制度;

  (3)預計10月底將簽發已上會通過的《差旅費(暫行)管理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費用報銷管理辦法》、《會計原始憑據管理辦法》等四項制度;

  (4)預計10月底將上會審議簽發《資金安全管理辦法》、《項目建設財務管理辦法》、《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三項制度。

  三、財務管理制度梳理結果

  目前現有的財務管理制度,能滿足黃河煤業公司項目前期手續辦理階段資金管理、費用核算和會計基礎工作的'質量要求。但是結合集團公司的要求的相關原則,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則方面

  現有的財務管理制度均遵循了《會計法》、《企業財務通知》、《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滿足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運營安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2、規范性原則方面

  目前現有制度的名稱規范,制度命名符合國家或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內容相對較為完整,從目前看不缺失不遺漏,符合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結構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內容符合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規定,力求達到邏輯嚴密、層次清晰、語言簡練、表意清楚等有關要求。

合同管理辦法8

  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

  第二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收費合理的原則,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

  第三條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凡簽訂的合同必須有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條簽訂合同要做到:主要條款完備,經濟責任明確,文字敘述清楚,簽訂手續齊全。

  第五條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基層單位意見,特別是對工期、質量的要求更應聽取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堅決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維護企業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公司工程項目均需簽訂合同。

  第七條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簽訂,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八條公司簽訂合同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代理的范圍,做好市場調查,了解信息,接洽聯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關工作。

  2、在參加洽談簽約活動中,要認真審閱對方的資信情況,也解其法人資格與履約能力。

  3、簽訂合同必須嚴肅細致,認真負責,杜絕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經濟損失。

  4、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或解除,需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請示,并提出建議和措施。

  5、由于簽約對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及時按合同規定向對方索賠或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挽回公司經濟損失。

  第九條合同簽訂權限:

  1、部門負責人以下(含科級)只能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須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萬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項目和涉外項目須由總經理親自審批后方可簽訂。

  第十條合同必須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須加蓋“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存檔并足額貼好印花稅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委托綜合部負責全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相關部門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交存綜合部。

  第十二條綜合部作為全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1、起草、修訂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報公司批準頒布實施。

  2、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

  3、負責全公司合同的分類、編號、登記,建立合同臺帳,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要負責檢查合同的執行,對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項目,簽約部門負責索賠、訴訟。:

  第十四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有關部門可以拒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凡與國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律為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工程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9

  目錄

  1.目的 .......................................................................... 2

  2.適用范圍 ...................................................................... 2

  3.職責 .......................................................................... 2

  4.管理內容 ...................................................................... 2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 2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 3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 3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 4

  4.5勞動合同的終止 ............................................................ 6

  4.6違約處理及經濟賠償 ......................................................... 6

  4.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 7

  5.其他 .......................................................................... 7

  6.相關模版及表單 ................................................................ 7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版)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合同管理辦法10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陸宅小學內部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規定精神,對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采購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檔。制定本辦法。

  一、 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嚴格執行。

  2、遵守國家、市、區、局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甲乙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項目內容、范圍等)

  2、數量和質量及驗收標準。

  3、價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賠償方式。

  6、甲乙雙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及蓋章。

  7、特殊合同需經相關部門備案或見證有效。

  三、合同的簽訂程序

  1、設計、勘察等項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2、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訂。

  3、施工總包合同、監理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四、合同的發放范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經辦人發放到相關部門和人員

  五、合同的管理責任

  1、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并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預決算人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報告合同履行情況。由于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管理辦法1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經濟活動,保證以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有關業務單位從事經濟活動訂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統一的合同專用章,行政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業務單位的范圍由公司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各有關單位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程序:

  1、由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同時注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并附章樣和枚數。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并報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格、樣式。

  3、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后須送法律管理部門印模備案。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專用章僅限于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各單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為合同專用章使用,對外不能用于訂立合同等一切經濟活動。

  3、一般情況下,合同業務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

  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出具書面借據,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4、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及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情況,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臺帳,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

  5、各有關單位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的',應登報掛失,并報告集團公司,同時到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的變更

  1、各有關單位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2、各有關單位變更合同專用章后,應當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毀,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條 注銷營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將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毀。

  第七條 有丟失、變更、作廢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及時將章樣發函告知有關合作單位。

  第八條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專用章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違紀處理;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經濟活動的,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法律管理部門行使解釋權。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12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規范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為,滿足公司經營活動的需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公司簽訂的各類購銷合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專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對外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時所使用的專用章的管理。

  第四條使用范圍:

  合同專用章只限用于公司日常經營的各類購銷合同簽訂,禁止在其他范圍蓋用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程序:

  1. 由業務部門打申請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批準,交總經辦留檔;

  2. 專用章的刻制由公司總經辦專人負責刻制,其他部門一律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條公司合同專用章設專人保管(后附使用部門清單,保管人簽字,總經辦留檔)。

  第七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需要簽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應由合同承辦人到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處用印,如保管人遇出差等特殊情況,需交出合同專用章,并由其指定保管人,不得將合同專用章放置于辦公室公共場合。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人員)職責:

  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遺失、毀損或擅自交與他人;

  2. 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要嚴格做好用章登記手冊;

  3. 不得擅自將合同專用章攜帶外出簽訂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合同專用章,特殊情況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批準的除外。

  第九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合同管理辦法13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并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并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采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規范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并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守國家秘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財政、稅務等機關在審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時,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變更登記的,應當重新核定技術性收入;注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

  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于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偷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登記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頓,并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泄露技術合同約定的技術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辦法14

  為加強學院經濟合同的統一管理,維護學院的整體利益,規范學院對外經濟活動,現就使用“xx職業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有關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xx職業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從7月1日起啟用,由資產經營管理中心代表學院負責用印及管理。

  二、學院各有關部門凡須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均須到資產經營管理中心統一履行立項登記,領取印鑒審批表,履行用印手續,否則不予驗收報帳。

  三、“合同專用章”的用印范圍

  (一)政府采購項目

  1、貨物類(A01——A99)單項一萬元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五萬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設備、辦公設備、家具備品、辦公耗用品、建筑裝飾材料、物資專用設備、交通工具等各類物品。

  2、工程類(B01——B99)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設、供(水、電、熱、氣)、環保綠化、修繕、裝飾工程、網絡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務類(C01——C99)預算金額一萬元以上(不包括統一招標實施公務車保險、維修;公務印刷及各類會議),如:印刷品、出版物、專業咨詢、工程監理、工程設計、軟件開發、各類設備建筑物及其它維修、房屋及場地設備租賃、物業管理及大型國內外會議培訓等政府采購目錄中規定的'各類項目。

  (二)非政府采購項目的經濟合同

  指除政府采購項目規定的控制額度以外的采購項目和其它經濟合同。

  四、用印按《xx職業技術學院資產管理辦法》、《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設備管理暫行條例》和《職業技術學院招標管理暫行條例》等文件規定審批權限執行。凡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經濟合同、采購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經濟合同、采購合同不得使用xx職業技術學院公章。

  五、各部門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時,凡因違反規定給學院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及部門領導的責任。

合同管理辦法15

  一、《辦法》總體概述

  《辦法》的適用對象是基層保險營銷員,是指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與公司簽訂《保險營銷員保險合同》,受公司委托,在授權范圍內為公司代為辦理個人保險業務并向本公司收取傭金的個人。他們不是正式的中國人壽在編職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但對于保險業務的開展起到基礎性的作用,且多來自社會中下階層,人數眾多,因此他們的權益保障是企業擔負的最重要的一類社會責任。《辦法》的主要內容就是一套對保險營銷員錄用、獎懲、考核的規章。核心指標是保單數量和投保金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營銷員的考核不僅看自身的業績也參考與其有著輔導、培育關系的其他營銷員的業績。這一措施體現了人壽公司營銷員發展導向中除了業績,也非常重視對于營銷員隊伍的擴大和整體素質的培訓、提高。

  從權益保障這一角度來分析,《辦法》有以下特點:

  1、適應性強。對于員工來說《辦法》的適應性就意味著業績的考核標準是否可行,對業務拓展方向的指導是否準確,乃至對于薪酬的設置是否合理。本文中討論的《辦法》還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分為了A、C兩個版本。其中居民收入水平較高的蘇州、無錫、常州、南京、南通等市分公司執行委托報酬A版,省內其余的鎮江、揚州、泰州、徐州、淮安、鹽城、連云港、宿遷市分公司執行委托報酬C版。顯然地,版本不同,指標規定數值也不同。

  2、操作性強。《辦法》的作用僅用指導性、規范性來描述還不夠精當,它規定了營銷員展業過程中涉及到的所有關系,營銷員可以透過辦法了解如何開展業務,如何選擇險種進行推銷進而獲得最大傭金。這樣的話,營銷員的收入亦可明確,他們知道簽了多少保單就可以一分不少地拿多少的傭金。

  3、重視人力資源的開發。《辦法》的這一特點當然根源于營銷員隊伍的進入門檻低、整體文化水平不高。但是由實踐效果來看,營銷員在人際溝通、投資理財乃至職業生涯規劃方面都大大受益于這一《辦法》。《辦法》出臺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司的盈利目標,其中各項規定內容雖然都緊緊圍繞著這一核心目標,但也不只局限于簡單的利益最大化。《辦法》中指明了營銷員的兩大任務:舉績和增員。“人”的因素收到極大地重視,“團隊”的概念成為核心理念,正如《辦法》出臺通知中所言:提高個險渠道經營能力,完善營銷基本制度,全面提升組織發展活力,為“激勵充分、有效擴張”隊伍發展戰略的實現提供制度支撐。

  二、《辦法》中的“架構、職級與職責”規定

  《辦法》首先規定了營銷員群體的架構、職級和職責。其中,架構、職級的設置十分地復雜、精細:隊伍實行三級管理即營銷業務區、營銷業務處、營銷業務組。保險營銷員分業務員和業務主管兩大系列。業務員系列設兩級四檔,業務主管系列設三級八檔。這樣的設置其實是劃分了一名保險營銷員的職業生涯階段,層次越多越使得他對自身的定位明確,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產生對組織的認同感,進而有工作的成就感。不斷地拓展業務,儲備客戶資源,不斷地晉升,這對營銷員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和激勵。在規定的時限內未完成指標,將被嚴格地降級(降檔)處理,同樣地,業績出色的營銷員會立刻晉升,薪酬相應提高,他面對的是廣闊的業內發展空間,以及對自身潛力發掘的重新認識。中國人壽在實際運作中這些架構、職級制度有了很多的發揮運用。一名剛與公司簽約的新人毫無疑問地屬于業務員級,但經過過渡期就晉升為業務主任級,如果在之后這位營銷員適應了這份工作,業績達標那么他就升級到業務經理級,事實上,絕大部分的營銷員都能達到業務經理這一級別。“經理”這一稱號對很多的營銷員來說意義重大,它象征著一類體面的身份,也是中國人壽打造的營銷員隊伍形象標識系統中最核心的部分。在營銷員接洽客戶、拓展業務時候用到的工號牌、工作證上,產品說明會、客戶答謝會現場介紹營銷員入場做理財咨詢時,“經理”是最重要的頭銜和稱呼,對普通的營銷員來說滿足了其“尊重”層次的需要。此外,對于職場中的成功營銷員如業務主管系列中的區經理和高級區經理,公司有專門的金領俱樂部、銀領俱樂部這類的非正式組織來突顯其職級之高,并以海報、戶外廣告等形式進行宣傳。總之,不同層級的.營銷員其內含的諸如客戶資源、人脈關系等能量雖不能量化,但是正式及非正式的職級設置還是能夠較為恰當地劃分營銷員的展業能力和業務水平,從而起到示范及激勵的效果。《辦法》中對于保險營銷員職責的敘述較為簡單,僅用了一條規定加以描述,各職級保險營銷員的主要職責:

  (一)業務員系列的職責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

  2、拜訪并累積準保戶,并按《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做好活動管理;

  3、誠信展業,依據規定及授權范圍,銷售保險單、收取保險費,完成業務考核指標;

  4、為保戶提供規范服務,包括收取續期保費、回訪保戶、協助公司和保戶辦理保單保全及理賠、給付等事項;

  5、增員與輔導;

  6、按公司規定準時參加早會、二次早會等會議、培訓和活動;7、完成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業務主管系列的職責

  1、組經理級主管的職責

  (1)業務員系列的各項職責;

  (2)對直管人員的日常管理、輔導、陪訪、培訓與激勵;

  (3)組織召開公司規定的各項會議,包括早會、二次早會、階段(周、月、季、年度)經營分析會等;

  (4)對直管人員的投保單進行初審;

  (5)職場布置,營造積極、健康的團隊文化;

  (6)拓展組織,培育主管;

  (7)營銷業務組的工作規劃及公司政策制度的貫徹執行;

  (8)為直管人員提供擔保,并與公司簽訂《保證合同》;

  (9)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2、處經理級主管的各項職責

  (1)組經理級主管的各項職責;

  (2)按照規定做好管轄團隊的活動管理;

  (3)營銷業務處各項經營績效與目標的規劃、實施、推動與達成;

  (4)地區公共關系的建立與維護。

  3、區經理級主管的各項職責

  (1)處經理級主管的各項職責;

  (2)接受公司與個險銷售部的管理與指導;

  (3)對管轄人員的管理、督導與檢查;

  (4)落實上級部門各項經營指標,并對管轄營銷業務區的各項經營工作進行規劃和部署;

  (5)協調和統一所轄各營銷業務處的業務活動,并進行檢查與督導。

  由上述規定來看,《辦法》對于業務方面的職責規定很明確但簡潔,為實踐留有很大的運用空間,這有利于在不違反規則底線的前提下充分調動每個營銷員的積極性,鼓勵他們拓寬思路、嘗試各種營銷手段,實現業績日增。而對于參加人力資源培訓方面的職責規定內容寬泛、涵蓋廣還具有強制性意味。例如明確規定增員和輔導是任何時期業務員都要承擔的職責以及必須準時參加早會,并且營銷員職級越高承擔的責任越大,對下級直管營銷員的培育和團隊建設是重中之重,不過職責范圍已經延伸到了地區公共關系的維護等方面。職責規定中“完成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這樣的表述應當是出于完善一項成文制度嚴謹性的考量,但是中國人壽的實際運作卻為這項平實的規定給出了生動的注釋。近幾年來,江蘇省內的各個個人險營銷部都采用了產品說明會這一營銷方式。即在高檔的商務會所或酒店會議廳舉辦由公司專業理財師主講的保險產品說明會,現場陳設都是富麗堂皇,會議流程中設有多個抽獎環節,主講內容引人入勝。軟硬件環境的優越和活躍的現場氛圍很能激發每個參與者的購買欲望,而每個營銷員都被公司要求積極邀請客戶去說明會現場。一方面為了提高公司的整體業績,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營銷員的展業難度、提高了工作效率。這樣的任務要求是非強制性的,也有著足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總體看來,關于職責方面的規定對營銷員來說是合理要求,也突出表現了《辦法》重視人力資源開發這一特點,筆者接觸交流過的上百名營銷員對此項規定認可度頗高。

  三、《辦法》中的“人員簽約、解約”規定

  辦法中還規定了保險營銷員簽約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1、年齡在20—50周歲(含20周歲及50周歲),超過50周歲而不滿55周歲者,需報市分公司個險銷售部批準后方可簽約;

  2、初中(含)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

  3、品行端正,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儀表大方,談吐清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簽約:

  1、曾觸犯刑律;

  2、有經濟或其他違法行為;

  3、有經濟債務未清償;

  4、因違反規定被本公司解除合同;

  5、因違反規定被吊銷《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6、因違反同業其他公司的管理規定被解除合同;

  7、經保險行業協會、保險監管部門認定,不宜從事保險工作;

  8、其他不適宜從事保險工作的情形。

  可以看出保險營銷員簽約的門檻還是很低的,沒有歧視性的條件。至于“觸犯刑律、有違法行為”和“有經濟債務未清償”這兩項規定是基于現實教訓而制定的,目前來看很有必要。首先一名剛簽約的營銷員,他的業務基本上是從個人的原故市場(即個人的親屬朋友)來拓展,而對一名有前科的業務員來說,受損的信譽無疑是一個致命的缺陷。其次,保險營銷員經常地有收取續期保費之類的財務劃撥工作,會有大筆的錢經手。由此,公司顯然會將“有經濟債務未清償”視為對營銷員誠信展業的威脅,進而將其在制度上設為限制條件。保險營銷員的簽約過程某種程度上也是一個培訓過程,申請人提交身份、學歷證明等資料后就可以參加公司統一組織的面試。面試通過、符合條件的待簽約人員參加公司組織的營銷員資格考試培訓,取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接下來,要參加新人培訓,并通過新人培訓考試。交納保證金之后就可與公司簽訂《保險營銷員保險合同》,由公司核發《保險營銷員展業證》,并發放營銷員代碼,成為業務員職級,公司按《保險營銷員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為保險營銷員建立個人資料。訂立合同是對營銷員權益的基本保障。特別要說明的是《保險營銷員保險合同》并非是勞動合同,所以大部分內容是對營銷員銷售保險產品這一業務的范圍、開展方式的規定,對營銷員的權利義務的說明較為簡單,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在《辦法》里得到更充分的闡釋。這一合同內容完全遵守了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以及下發的《規范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通知》等部門規章,很重視保障營銷員的知情權和自主決定權,如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于勞動合同,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沒有出現營銷員、工資、薪酬、底薪、工號等誤導性條款或者用語;保證營銷員在不以中國人壽人員這一身份從事其他職業的權利。總之,合同的訂立成為了營銷員權益維護的起點。

  合同生效后,營銷員的業務啟動沒有緊迫的時間限制,只要參加新人培訓即可。但其享受的福利立刻生效,首先地可獲得一份相對于其他行業就業人員更周到的保險保障,《辦法》中的第五十九條詳細規定了營銷員可以享受到養老年金保險、團體人身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醫療險等保險福利。僅以職級最低的剛入司的業務員為例,簽約滿三個月就可以辦理《國壽銷售精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保費分為個人繳納部分和公司獎勵部分,個人部分由公司每月在個人應發傭金中提取8%,公司獎勵部分按營銷員所處職級和在該職級時間的長短來計算。這樣規定的目的仍是提高業績水平,維持營銷員隊伍的穩定。普通業務員和業務主管在正常的業績水平下、只要不隨意離職,那么這份保險主要由公司承擔且工齡越長個人繳納的部分越少。而團體人身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意外險則是由公司依據職級為營銷員免費辦理。

  如上所述的簽約過程中,為了實現營銷員隊伍的有效擴張,人壽公司的面試、資格測試等考核環節均較為寬松,對應聘者的宣講基于個人自我價值實現和中國人壽當前待遇水平這兩個方面,內容真實、簽約后都能兌現。從營銷員角度來看,其在簽約過程中基本處于主導地位,在任何時候完全可以自由退出。實踐中,也罕有營銷員因為合同問題與人壽公司產生糾紛乃至訴訟。《辦法》中關于營銷員解約的規定與考核方面的規定緊密相連。

  《辦法》只講了解約的程序,營銷員提出申請后繳清應交納的保險費及其他款項,交回《展業證》和所有公司印發的單證、收據、活動管理工具及所記錄的客戶資料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公司方如果要解約其理由除去違反法律和全行業規章外只能是營銷員業績水平長期地、連續性地未達最低標準。具體的規定是:業務員達到下列條件,可以申請晉升業務主任

  1、任業務員滿3個月;

  2、個人最近3個月累計FYC(首年應發傭金)達到1Q(季度須完成的FYC金額1200);

  3、個人最近3個月累計新單件數達到2件;

  4、個人最近3個月短期險業務新單保費達到600元;

  5、通過綜合測評和培訓考試。

  業務員連續3個月FYC為零或簽約起9個月內不能晉升為業務主任,則解除合同。上述業績指標都是最基本的要求,遠低于營銷員平均的銷售業績。公司依照《合同》、《辦法》的規定是無權隨意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營銷員的權益亦可得到保障。

  四、《辦法》中的“考核、委托報酬、培訓”規定《辦法》中條款最多的內容是關于考核方面的,而考核指標基本上是三類FYC(首年應發傭金)、新單件數即新簽發的個險長險主險保單及短期險(不含附加險)折算件數之和、新單保費。如果是業務主管系列的營銷員還需考核其培訓的下級營銷員的業績情況。考核的條款不含公司員工管理制度、不進行員工考勤,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企業對自身銷售渠道的控制,它嚴格遵守了保監會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營銷員與公司之間的而非委托關系。

  考核的結果只應用于營銷員職級的確認,職級的高低與銷售業績則決定了營銷員的委托報酬。委托報酬的主要部分是傭金,其余包括展業津貼、新人津貼等津貼以及潛力新人獎、伯樂獎等營銷員增員方面的獎勵,業務主管享有對應自身職級的津貼類報酬。推銷不同保險產品的傭金比例決定著營銷員的報酬,這一比例的合理性對于營銷員權益的影響至關重要。《辦法》規定傭金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營銷員手續費支付規定》執行,這一公司文件具有很高的權威性,業內認可度很高。此外,營銷員對傭金比例向來少有異議,重心基本上都放在積累客戶資源、強化銷售技巧上。從感性角度來說,很多的高級營銷員拿到的報酬非常高遠甚于其所在的人壽公司的高管,已經做到了開著豪華私家車進行展業。

  中國人壽對營銷員的培訓重視程度很高,參與培訓成為一項重要職責。《辦法》中規定了公司在不同階段提供各種培訓項目。針對新人的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輔導、展業前培訓;針對已簽約的營銷員的主要是銷售技能培訓,包括新兵營訓練、新秀提高訓練、需求導向式銷售培訓(NBSS)、需求分析與產品組合銷售;針對資深保險營銷員的有準客戶開拓(APS)、財務需求分析(FNA)。總體來看,培訓的種類多樣,設置合理,切合度高。更為重要的是技能的培訓和個人素質的培訓已融入進日常的營銷員組織活動中。例行的早會就是一個很有特色的人力資源培訓開發的活動。早會的內容包括:

  1、奏唱國歌高聲誦讀公司頌詞;

  2、晨會早操,形式有廣播體操、激勵操、手指操等;

  3、業績匯報;

  4、時事新聞速覽;

  5、政令宣導,這是營銷決策落實到基層的最關鍵途徑,公司壽險品種的更新、推廣渠道的變更、獎懲措施的實施都要通過這一環節。

  當然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遇有營銷員生日,早會還有祝福慶生環節等。在早會上,人壽的組訓依據業績動態對營銷員做出業務上的指導,他們互相之間也進行經驗的總結和交流,這是技能的培訓。此外奏唱國歌、晨操等活動則是更高層次的激勵方式。

  五、《辦法》的理論聯系與實踐意義

  《辦法》詳細、全面地反映出了中國人壽對于營銷員這一“準員工”群體權利、職責的態度。自壽險行業引入保險人制度以來,營銷員的的法律定義始終存疑。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但與公司的關系非常緊密近似于雇傭勞動關系。如何以這一群體模糊的法律定位為起點來考察營銷員的權益是否得到維護,進而考量中國人壽是否盡到了相應層面的社會責任?從理論角度來看,《辦法》嚴格遵守了《保險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國際上最常用的對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勞工權益進行考察的標準就是SA8000,這一套企業社會道德責任標準有九項內容,能對營銷員這樣的人權益維護起到參考作用的僅有“工資”、“懲戒性措施”和“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前兩者的合理性已在前文論述。而工會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的確是對維護營銷員權利的新啟發,但此項任務不應落在勞資對立面中的公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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