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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護士來華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外籍護士來華執業的管理,規范執業行為,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是指具備外國合法從事護理活動資質的外籍護士應聘在華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活動。
第三條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應當符合本辦法及我國有關外籍人員來華就業管理規定。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華醫療衛生機構作為聘用單位。
第四條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外籍護士來華執業證書》。
申請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外國合法從事護理活動的資質;
(三)通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外籍護士執業水平考核;
(四)符合《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外籍護士在華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外籍護士來華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外籍護士來華執業的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籍護士申請來華執業注冊,應當向在華聘用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籍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
(三)近6個月內的2寸白底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護理專業最高學歷證明;
(五)外國合法從事護理活動的有效資質證明;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七)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
(八)在華聘用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書;
(九)在華聘用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十)外籍護士執業水平考核合格證明;
(十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五)、(七)項的內容應當為中、英文文本,并且經過所在國公證認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其余材料應當為中文文本。
第七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注冊,發給《外籍護士在華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注冊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九條外籍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籍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外籍護士來華執業證書》;
(三)在華聘用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書;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一條外籍護士變更注冊及注銷注冊等工作應當按照《護士條例》及《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外籍護士可以自行辦理或者委托在華聘用醫療衛生機構協助辦理護士執業注冊手續,受委托的在華聘用醫療衛生機構在辦理時須出具外籍護士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三條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應當遵守我國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尊重當地文化和風俗習慣。
第十四條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活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一)違反我國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活動中,具有《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按照《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活動中發生醫療損害爭議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外籍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來華執業注冊。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聘用未取得《外籍護士來華執業證書》的外籍護士或者允許未依法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外籍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按照《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聘用外籍護士,違反外籍人員在華就業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在外籍護士來華執業注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和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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