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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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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確保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和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制度的實行,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市教委、區(市)教委和學校管理;初中學籍,委屬中學由市教委和學校管理,區(市)直屬初中、小學學籍由區(市)教委和學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學由區(市)教委、鄉(鎮)教委和學校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

  第三條 中小學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招生政策和規定。

  第四條 高中招生實行"初中畢業考試和高中招生考試兩考合一"的考試辦法,按"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高中按計劃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統編學號。

  第五條 積極穩妥地推進初中入學辦法改革,逐步實行完全相對就近升入初中的辦法。初中招收新生按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方法統編學號。

  第六條 小學招生堅持按學區招收適齡兒童就近入學的原則,確保全部適齡兒童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入學年齡由當地區(市)人民政府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執行。執行法定入學年齡確有困難的區(市),須由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青島市教委批準后執行。確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兒童的家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經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報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生應持九年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初中、小學學生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八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順序填寫"在校學生注冊備案登記表"。并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取得學籍。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中小學新生的學籍檔案,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驗印,否則一律無效。學籍檔案應留學校長期保存,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單位。

  第九條 新生入學后,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等情況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學籍,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初中、小學,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新生入學后,由學校集體為學生辦理學生證。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證管理工作。學生證編號填寫學生統編學號。

  第十一條 招生班額小學一般以45人為宜,中學以50人為宜。接收正常轉學后,小學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不超過56人。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十二條 由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家長持學生常住本地戶口、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系,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后,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入學。未經轉出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出書面申請,經職業學校考核合格并報市教委職業教育處和普通教育處批準后,可轉入職業學校就讀。

  第十五條 要求到應注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就讀的初一后初中學生,稱為"暫讀生"。

  學生到他校暫讀,須由家長向暫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暫讀學生申請表"并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到他校暫讀。

  學生到他校暫讀,學籍仍保留在原注冊學校。暫讀學校須為暫讀生建立暫讀學籍檔案。在暫讀生回原注冊學校畢業時,暫讀學校應及時將其暫讀學籍檔案移交原注冊學校。原注冊學校須依據學生暫讀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和畢業生檔案。

  學生到他校暫讀,其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均由暫讀學校負責。接收暫讀生的學校,須加強對暫讀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暫讀生德、智、體等各項成績,并記錄在冊。

  暫讀生的畢業成績統計在原注冊學校。畢業證書由原注冊學校核發。

  暫讀生升學不得列入原注冊學校保送范圍。

  學生到他校暫讀,須按規定交費;接收暫讀生的學校不得向暫讀生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辦理市內轉學或暫讀手續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前兩周內集中辦理,平日不予辦理。對未經原注冊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接收學生的學校,要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經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批準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學校不得借學生轉學向家長或家長所在單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干部子女應優先照顧入學;對殘疾學生,應特殊照顧。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跨省、市及區(市)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為借讀生(市內四區之間跨區接受教育的,不屬借讀生)。學校一般不接收借讀學生,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地學生,可以申請在本市(本地)借讀:

  1、父母雙方出國工作,由本市(本地)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2、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戶口,學生隨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4、具有工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父母雙方均在我市經商或做工,學生隨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5、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境外學生。

  第十九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有父母雙方單位證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和原校學籍檔案復印件到暫住地就近學校聯系,經學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借讀期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學校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 借讀生須按青島市教委和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校交納一定的借讀費。

  第二十二條 借讀生一般應回原學校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因特殊原因確需借考的,須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校應保留該生的學籍,并及時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或借讀。市內四區小學六年級期間原則上不辦理市內轉學。

  第二十五條 境外人員子女在我市借讀按有關辦法辦理。

  第四章 休學和退學

  第二十六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區、市(含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予休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經學校校長、教導主任和班主任簽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初中、小學生要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并重新注冊,方可復學。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原則上只準許休學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處理學生退學,應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初中和小學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申請,并提交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凡未經批準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按《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予以處罰。凡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均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二條 小學和初中非畢業年級每學期一般只進行期末考試。考試和考查方法可靈活多樣,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和技能的評定。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中實行畢業會考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年級的考試和考查。

  第三十四條 學生的評語和鑒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青島市中學生思想品德評定標準》以及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為依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班委會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充分肯定學生的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提出改進意見。畢業鑒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第三十五條 學校要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并由學校對每個學生作出鑒定,作為升學或就業的必備檔案材料。

  第六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采用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生每年末考試如有不及格科目,可進行補考,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級的辦法,如所留學科到畢業時仍不及格,則根據有關規定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復讀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插班復讀生;假期期間不得上課。

  第三十九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長同意,經學校批準可予跳級學習,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條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高中畢業證與會考合格證兩證合為一證,由省教委會考辦發給"畢業會考合格證",學校填寫畢業證,然后到市教委進行塑封并驗印。初中、小學畢業生除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外,還可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并由所在區(市)教委安排驗印(委屬初中學校由學校驗印)。

  畢業證書的編號與學號要一致。

  第四十二條 高中在校生參加畢業會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許補考;因某科目不及格未獲得畢業證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離校后仍可參加下一年度相應科目的會考補考,如補考及格,可發給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合格證。初中、小學學生畢業考試有不及格科目的,準予補考一次,合格后,發給畢業證書。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發給畢業證書,只能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或義務教育證書)。

  高中:高中會考成績(含考查科目)有一科不及格者。

  初中:

  1、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兩科不及格者;

  2、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學有兩科不及格者;

  3、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均及格,其他學科(含歷史、地理、生物結業考試成績)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小學:語文、數學有一科不及格者;

  第四十三條 在中學全面實行《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在校生都應建立"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并載入本人檔案,作為升學檔案的必備材料。對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或適當放寬要求的學生,應注明原因,附上醫院證明。凡達不到體育合格標準的學生,只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只能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申請中途退學的,只能發給肄業證書。對自動退學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歷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原始檔案后,可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對違反有關規定,亂出證明、出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市教委將予以嚴肅處理,并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七條 中小學畢業證書由省或市教委統一規格并監制。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八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各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按省、市教委有關規定評選,由相應的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并根據其情節輕重和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處分。高中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共五種;初中、小學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共四種。

  第五十條 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準。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處分和初中、小學的記大過處分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要嚴格掌握,并須經區(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受記過以上處分又未撤銷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五十一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后進步顯著的,由學生評議,學校領導批準,可撤銷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五十二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后,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五十三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四條 建立中小學輟學報告制度。各學校要按規定要求和時間(期中、期末考試結束后三日內)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上報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情況報告單"。

  第五十五條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并逐級及時上報。

  第五十六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學生學籍檔案冊(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且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信,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畢業生花名冊、高中會考成績等材料須認真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條 各校應確定一名校級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主任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同時下設專門的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設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置學生檔案室。

  第五十八條 區(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應確定一名教委分管主任負責,同時在教育科(處)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日常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鄉(鎮)教委也要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五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注意總結經驗,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和處分。

  第六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要逐步使用微機管理學籍。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中小學。

  第六十二條 各區(市)可根據本細則制定本區(市)的學籍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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