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无码作爱视频,女厕厕露p撒尿八个少妇,精品人妻av区乱码,国产aⅴ爽av久久久久久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時間:2024-03-09 11:41:55 管理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1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的實際,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所有舉辦普通高中教育的學校。

  第三條:普通高中應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紙介和電子檔案。普通高中的學生檔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所在學校負責管理。

  第四條:我省普通高中學籍實行省、市、縣、校四級管理。學校負責建立紙介和電子檔案;縣(市、區)負責確認并匯總;設區市負責注冊并向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負責相關信息的監管。

  二、入學

  第五條:按照有關規定錄取的新生憑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兩周,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要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應休學進行治療。休學滿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堅持學習的學生,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學生錄取后,由學校負責編班,班額以45人為宜,最多不超過60人。新生入學兩個月內填寫“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附表樣),并按班級填寫“學生名冊”,加蓋學校公章后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省定編號規則生成學籍號,進行注冊。

  學生在校期間的其它各類編號應在學生學籍號的基礎上進行編制,一般應與學籍號保持一致。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編號與學籍號一致。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本市注冊情況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備案。

  第七條:新生入學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學籍: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其他學校已錄取的新生;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經畢業的學生;受過開除學籍處分,未改正錯誤者。

  第八條:在校學生應于每學期初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憑有關證明辦理延期注冊批準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兩周。

  三、考勤

  第九條:學生上課、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都實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學業修習課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能獲得相應學分。

  四、轉學

  第十條:學生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者,準予轉學。

  第十一條:學生在本市、縣內轉學要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后,開據“轉學聯系信”,經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發給“轉學證明”,并報請市、縣教育局審批后,由轉入學校審核有關資料(主要包括學生檔案材料,黨團組織關系、戶籍關系等)。

  凡外地轉入本省各市、縣就讀的,須持各市、縣“常住人口登記卡”、“轉學證明”和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報告向附近學校聯系。

  本省跨市、縣轉學的,除上述手續外,還必須加蓋原市、縣學籍管理專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門印章。

  第十二條:學生轉學一般應轉入同等級學校,經必要的考核,成績合格者編入同等級學校相應班級,不合格者可降一個年級,也可轉入附近下一等級學校。

  第十三條: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后一周內辦理。學生的學籍和檔案材料應一并轉交轉入學校。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五、借讀

  第十四條: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借讀。父母雙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在當地就讀有困難者。

  解放軍邊防現役軍人、烈士、華僑、歸僑、港、澳、臺籍同胞和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讀的,可視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五條: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學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的臨時戶口,到接受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不作為學校正式學生,借讀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學年。學生借讀結束時,攜借讀學校出具的借讀期內有關證明材料(學習成績、操行評定、健康登記表等)轉回原學校學習,在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省級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讀生,特殊情況申請借讀的要經主管部門審批。

  六、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級審核(蓋章),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復核(蓋章),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蓋章),發給學生休學證明。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時間超過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一般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可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學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應持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校初級審核(蓋章),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復核(蓋章),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蓋章),由學校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的'班級學習。

  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可按其實際程度編入適當班級。

  七、退學

  第十九條: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家長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退學,并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個學年仍不能復學者;學生年齡較大,連續留級兩次仍不能升級者;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學校繼續學習者;學生自愿要求退學,經多次勸阻無效者。

  第二十條: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論處,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家長,并報上級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半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月者;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沒有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對自動退學者,學校不出任何證明。

  退學學生的學籍表由學校留存。

  八、成績考核

  第二十一條: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是學分認定的必要步驟。成績考核要與課堂教學、作業批改、實驗操作、復習鞏固等教學環節緊密結合,以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條:學生成績考核分為平時考查和定期考試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試和實踐操作等,由任課教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即每學完一個模塊,由學校統一組織實施。

  所有考查、考試都要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考核內容不得超越課程標準的要求,考試要有重點,要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以及運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試方法要靈活多樣,可根據學科特點和要求采取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學業成績考核的計算方法。學生的學業成績采用百分制。平時考查占40%,定期考試占60%。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作為高中學段的修業成績。

  體育成績按國家頒發的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考核。未達標者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學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體殘疾等,由學校學分認定機構視情況免試美術、音樂、體育課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條:學生的模塊學分情況要記入學籍檔案,作為升留級、畢業的依據,并填寫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通知學生家長。

  學生因事、因病未參加模塊考試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籍檔案,但要注明“補考”字樣。

  九、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學生操行及修習學分達到規定要求者,準予升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留級:

  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學科中有兩門未能修夠規定學分者;任意三門學科未能修夠規定學分者。

  留級人數一般不超過3%(以年級為單位計算)。

  畢業年級學生不準留級。

  學生學習成績特別優異,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考核達到高一級水平的,可進入高一級年級學習。

  十、畢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總學分達到144個學分,綜合素質評價符合要求,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全部合格,體育成績達標者,準予畢業。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加蓋“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鋼印),頒發畢業證書,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學生修業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修滿144個學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體育成績或綜合素質評價不符合要求。

  十一、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采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光榮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凡受到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紀律或有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極少數確實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經常違犯中學生守則和違規違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三十條: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準;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除經上述程序外,還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經教育不改的,應勒令退學。

  第三十二條: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撤銷處分后應注明何時因何原因撤銷處分。給予和撤銷處分都應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公示。

  十二、附則

  第三十三條:學生升學或有固定工作單位的,應將紙介和電子學籍檔案轉移到所升學校或工作單位。已畢業未升學學生的紙介和電子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三十四條:學生死亡要注銷學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學校應向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并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2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革學校管理,大面積提高教育質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二、新生入學

  第二條初中畢業生經升學考試合格,并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

  第三條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并且下一年不得報名參加升學考試;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條學校不準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新生。新生入學后,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學籍: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經畢業的學生。

  第五條新生入學后,按市建立統一學號,直到畢業。學生在休學、復學后以及在本市范圍轉者,學號保持不變。學號共九位數,一、二位為入學年度,三、四位為縣、市、區代號,五、六位為學校代號,七、八、九位為學生代號。

  學生跨省、市轉學的,轉出學校即注銷其學號。在省內跨市轉學的,由轉入學校為其建立新學號,并注明該生為轉學學生。注銷和新建學號,都必須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學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編班為宜,并按規定建立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新生入學后,學生花名冊連同學號一式三份,一份留學校,兩份報教育主管部門。

  三、轉學

  第六條學生不準任意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的學生可準予轉學。

  第七條學生轉學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后,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開出全省統一的轉學證明。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學生持轉學證明、家長調動工作證明、戶籍遷移證明以及會考成績單和平時成績報告單,到轉入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一般在開學后兩周內辦好。會考成績單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加蓋公章后有效。學生檔案由轉出學校在一月內交轉入學校。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八條重點高中一般不接收轉學生,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接收同級重點高中的轉學生,便須經必要的摸底測驗,合格者方可轉入。

  第九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安排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學生轉學必須轉入與原校就讀時相同的年級,轉入低于原校的年級者,取消其學籍。

  普通高中與職業高中的學生不互相轉學。

  普通高中與職業高中的學生不互相轉學。

  四、借讀

  第十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

  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

  第十一條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慶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及原校學籍卡復印件,到接收學校的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借讀。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二條借讀學生的會考、畢業、升學等事宜,按下述原則辦理: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會考,會考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會考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儲存。

  借讀學生的會考成績單或會考合格證書以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因病需要長期治療,經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者:一學期內病假、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跟班學習有困難者;畢業學年患重病且病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條休學期限為一年,由學校根據有關單位的`證明審核后報教育主管部門,經教育主管部門復查,發給全省統一的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由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兩年。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學生因病休學的原因必須記入檔案,并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查后,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發給復學證明,方可復學。休學期未滿的學生如提前復學,即取消其學籍。

  第十六條學生路途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讀,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回國者可到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注銷其學籍。

  六、退學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連續休學期滿兩年而不能復學者;在一學期中無故曠課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條學校處理學生退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并及時注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七、成績考核

  第十九條學校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和考查科目為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科。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規定的全省會考。第二十條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成績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學科成績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會考考試成績采取等級制形式,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考查成績記合格和不合格兩等。

  第二十一條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學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評定,等第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評定主要用寫評語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學生體育成績按國家頒發的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

  學校應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會考缺席順利實施,取消留級制度。

  第二十四條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經考核達到高一級水平的,經學校領導批準,可以跳級。跳級一般應在學年度開始時辦理,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八、畢業、修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

  第二十六條學生會考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參加會考的補考或學校組織的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兩門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年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凡受到校級以上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檔案。

  學校根據上級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第二十九條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開除學生的學籍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被撤銷的處分如果在記過以上,應在學生檔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條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者,應開除學籍。

  第三十三條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后,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經批準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復學,原校應予接收。

  十、附則

  第三十四條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并及時報省教委。

  第三十五條教育主管部門每學期集中進行一次學籍會審,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教委。

  本規定同樣適用于廠礦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相關文章:

學籍管理規定08-01

(精品)學籍管理規定10-28

【集合】學籍管理規定10-28

小學學籍管理規定08-31

(精選)學籍管理規定12篇10-28

學籍管理規定15篇(經典)08-09

中學學籍管理規定07-27

學籍管理規定(精品14篇)08-08

學籍管理規定【實用15篇】08-28

學籍管理規定12篇(精品)10-28

主站蜘蛛池模板: 水富县| 临夏县| 南江县| 新乐市| 资溪县| 厦门市| 涿州市| 镇雄县| 水城县| 衡阳市| 内黄县| 建水县| 名山县| 工布江达县| 怀安县| 平阴县| 宁国市| 乡宁县| 莲花县| 凤冈县| 双牌县| 错那县| 司法| 阳西县| 远安县| 棋牌| 扎兰屯市| 庆城县| 阿勒泰市| 康乐县| 雅江县| 怀安县| 汝城县| 寿光市| 武汉市| 广平县| 徐汇区| 白水县| 蕲春县| 盖州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