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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29 08:12:20 管理 我要投稿

(推薦)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5篇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2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作業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項目監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衛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放、周轉工作。

  2.4 項目經理部(含托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管部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經理批準,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的規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并報安全保衛部和項目監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批準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質量監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并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項目監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并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回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建立臺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 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項目監管部和安全保衛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管部辦理報廢,并向當地監察機構申請注銷。

  4 相關文件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xx)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xx

  4.5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運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3

  1、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安裝和修理。

  4、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墻。

  8、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鍋爐房重地,無關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4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ㄒ唬┸囬g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ǘ┸囬g操作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ㄒ唬┨胤N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ǘ┨胤N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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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ㄒ唬蚴狡鹬貦C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ǘ〾毫θ萜靼踩僮饕幊。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5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鍋爐房安全制度

  c、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6

  【頒布日期】1999-11-30

  【實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規分類】特種安全設備監察

  【內容分類】

  【頒布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內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壓力容光煥發器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提高壓力容光煥發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統計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

  1、《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光煥發器:

  2、液化氣體汽車缺勤車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液化氣體罐車):

  3、超高壓容器。

  第三條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注冊和輸使用證。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地、市級(或有條件的縣級、下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

  2、經注冊并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在懸掛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見附件五)上打上注冊編號。

  第二章新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第四條新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申報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攜帶下述資料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五條新壓力容光煥發器的安全善定級與注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善等級',按《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善等級的劃分和含義》(見附件二)的規定,由使用單位評定并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使用單位填寫的登記表和有關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和《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見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壓力容器,不予注冊:

  (1)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所設計、制造的:

  (2)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

  (3)申報資料不齊全,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或不真實的。

  第六條新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已辦理注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見附件四[a]);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見附件四[b])。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3、不具備注冊條件的壓力容器不發給使用證,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2級以后再發放使用證。

  第三章在用壓力容光煥發器的使用登記

  第七條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該設備的有關資料、檢驗報告和填好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條規定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第八條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定級與注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狀況等級',根據檢驗單位簽發的檢驗報告所予證定的安全狀況等級,由使用單位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申報辦一使用登記手續的在用壓力容器,經核查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確認《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第十條在用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3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是級的在用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同省級勞動部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2、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辦理注冊手續后,允許在滿足檢驗報告所限定的使用條件和檢驗周期內監控使用;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后再教育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液化掃體罐車,不得使用,經修復,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后再發使用證。

  3、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5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在用液化氣體罐車,辦理注銷手續后,予以報廢。

  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另同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變更、判廢與報廢

  第十一條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后,檢驗單位應在出具的檢驗報告中重新評定安全狀況等級。如安全狀況等級有變更,使用單位應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拮,及時到負現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過戶變更

  1、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應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上蓋過戶和注銷標記,并在《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上蓋過戶標記。

  2、壓力容器過戶時,原使用單位應將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3、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本條2款要求的有關資料,按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4、沒有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領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過戶。

  第十三條使用變更

  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準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判廢

  1、經檢驗證定判廢的壓力容器,由檢驗單位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報告,同時報送該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2、壓力容順報廢后,使用單位應持該壓力容器的《壓力容順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及時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應在上述文件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和注冊銘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職責

  1、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嚴格招待本規則。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應對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壓力容器比較集中的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應配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按本規則的規定做好使用登記工作;保存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根據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有計劃地提高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和執情況。

  3、狀廢的壓力容器應由使用單位作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容器使用,并不得轉讓、銷售。

  4、轉讓、涂改《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予注銷,并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5、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即行無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并注銷《壓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第十七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按本規則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輸使用登記手續,應按省級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使用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不按本規則進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執行本規則發生壓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當事單位、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址到弄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窮人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附件的格式統一印制。新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壓力容器制造廠裝訂在產品銘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于一九xx年三月制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訂,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和含義

  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劃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代號和含義如下:

  1--表示1級

  2--表示2級

  3--表示3級

  4--表示4級

  5--表示5級

  1級: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級:

  (1)新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頭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用戶和用戶所在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容器:出廠資料基本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檢驗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出廠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頭法規或標準的問題或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為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4級:出廠資料不齊全;主體材質不明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結構和強度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嚴重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在法規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需要在規定操作條件不監控使用。

  5級:缺陷嚴重,難于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后仍難于保證安全使用;檢驗報告結論為判廢。

  注:

  1、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指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后的狀態,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2、技術資料不全,按有關規定補充后,并能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結論的,則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

  3、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缺陷,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一、壓力容器類別代號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類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分類。

  1、類別代號

 、--表示第一類壓力容器;

 、--表示第二類壓力容器;

 、--表示第三類壓力容器;

  2、壓力等級代號

  l--表示低壓;

  m--表示中壓;

  h--表示高壓;

  u--表示超高壓。

  三、用途代號

  r--表示反應容器;

  e--表示換熱容器;

  s--表示分離容器;

  c--表示儲存容器;

  b--表示球形儲罐;

  la--表示液化氣體汽車罐車;

  lt--表示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7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術語

  2.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3.一般管理要求

  3.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3.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3.2.3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3.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安監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3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3.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3.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3.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3.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管理職責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技術部職責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4.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4.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4.2.4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4.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4.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4.3使用單位職責

  4.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4.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4.3.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4.3.4.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4.3.4.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4.3.4.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4.4操作人員職責

  4.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生產技術部報告:

  4.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4.4.1.3安全附件失效。

  4.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4.1.4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4.4.1.6過量充裝。

  4.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4.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4.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5.主要控制環節

  5.1購置

  5.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技術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5.1.1.1產品合格證。

  5.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5.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5.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5.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5.1.3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5.2登記、申報、建檔

  5.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5.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5.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5.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5.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5.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技術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生產技術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5.3修理與改造

  5.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5.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5.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5.4定期檢驗

  5.4.1生產技術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5.4.2生產技術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5.4.3生產技術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5.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生產技術部統一保存。

  6.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6.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6.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6.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6.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6.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4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油(氣)生產設施(以下稱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

  理規定》(以下稱《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所規定范圍內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適用于船用和移動式鉆井平臺上的鍋爐、壓力容器。

  第三條 作業者應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安全責任,并指定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作業者在鍋爐、壓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應向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稱安全辦公室)的地區安全監督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經審查蓋章之日起生效。

  4.1辦理鍋爐、壓刀容器使用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寫《鍋爐、加熱爐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以下稱《使用登記表》)·式兩份,分別由作業者和安全辦公室地區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設備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4.1.3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o

  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壓力容器,不予登記:

  4.2.1無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的;

  4.2.2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真實的或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應及時到原登記地點持相應文件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查,登記人簽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技術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2當需改變鍋爐、壓力容的原設計使用條件時,在改變使用條件前,改變使用條件方案應經檢驗機構認可后,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的改變使用條件方案認可報告辦理

  變更手續;

  4.3.3當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時行定期檢驗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4未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在本規則頒布以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按4.1條款的要求補登記手續。

  第五條 經檢驗確認判廢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持檢驗機構簽發的書面報告和《使用登記表》辦理注銷手續,并不準再繼續使用。

  第六條 作業者應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登記卡和安全技術檔案。

  6.1應建立《鍋爐檔案登記卡》、《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

  6.1.1鍋爐、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以下稱登記卡)的格式,由作業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6.1.2登記卡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6.1.2.1鍋爐、壓力容器基本數據:名稱、使用地點、登記編號、制造單位、發證檢驗單位、制造和投用時間、設備規格、性能、操作條件和所屬附件規格及制造單位;

  6.1.2.2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驗日期、校驗結果、修理、更換、事故等登記o

  6.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6.2.1鍋爐、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有關資料;

  6.2.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

  6.2.3檢測、檢驗、試壓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6.2.4修理或技術改造設計文件和修理或技術改造后的檢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6.2.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2.6事故記錄和處理報告。

  第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7.2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

  7.2.2鍋爐、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

  7.2.3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應急報告程序。

  7.2.4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項目及其附件校驗期限和項目。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8.1作業者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由作業者負責人簽發安全操作證書,并對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書的操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

  次考核。

  8.2鍋爐操作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操作證。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證的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準獨立上崗操作。

  第九條 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9.1作業者應按原設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分別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

  9.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技術改造方案、設計文件應經末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認可。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應向本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申

  請檢驗,并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9.3下列單位之一經安全辦公室認可后視為規則指定的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1安全監察部門認可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2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

  9.3.3國外依法注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0.1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裝使用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選用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合格產品;

  10.2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驗、更換、校驗期限由作業者根據設計要求和操作規程確定。校驗后的安全附件應掛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驗日期。逾期未

  經校驗、更換的安全附件不準使用。

  10.3經計量部門、安全監察部門認可并經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安全附件校驗機構方可承擔校驗工作。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規則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體靜壓力);

  11.1.2內直徑(非園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開端蓋式壓力容器;

  11.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1.2本規則不適用下列壓力容器:

  11.2.1各類氣瓶;

  11.2.2非金屬材料壓力容器3

  11.2.3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11.2.4電氣行業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壓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壓力大于t00mpa的壓力容器。

  11.3本規則鍋爐系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加熱爐(包括熱介質爐)。

  11.4本規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閥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壓力表;

  11.4.5液面計;

  11.4.6測溫儀表。

  11.5當移動式鉆井平臺改為油氣生產平臺時,以及移動式鉆井平臺試油(氣)專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仍執行本規則。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責任者,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有權按《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9

  一、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級主要責任人員的職責

  (一)主管設備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以指導自己的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關于設備管理方面的條例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規程、規章或規定及有關指示和要求。

  2、全面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勵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3、組織建立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體系,明確或指定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并督促抓好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企業關于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企業壓力容器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計劃和壓力容器轉讓事項,并督促檢查其執行、完成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壓力容器使用工況,了解、掌握本企業壓力容器技術狀況,解決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7、協調企業內部各生產與使用管理部門之問的關系,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8、組織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檢查落實處理意見。

  9、審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格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報統計報表。

  10、負責組織領導在用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檢查評比,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先進,批評落后,做到獎罰分明。

  (二)壓力容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在企業主管設備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企業有關壓力容器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壓力容器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做好壓力容器選購、驗收、安裝調試等工作。

  5、主動協助教育、勞資部門抓好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

  6、根據本企業容器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督促使用車間做好檢驗前的有關準備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情況,對一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予制止和提出批評處理意見,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整改措施,積極抓好整改。

  8、組織或參加壓力容器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工作。

  9、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選好安全附件的配備,且做好及時涮校,保證其靈敏可靠。

  10、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對一般事故有權作出處理。

  11、織職能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協助組織部門對職能人員進行技術考核工作,對他們的調動、使用和晉級有建議權。

  (三)壓力容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的職責

  1、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設備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的規定,加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章辦事。

  3、負責編制壓力容器選購計劃,參加驗收檢查,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等工作。

  4、參與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工藝生產部門制定生產操作規程。

  5、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的注冊登記、建卡、建檔及技術資料整理、歸檔和有關統計報表統計上報工作。

  6、編制壓力容器的檢驗、維修、保養等計劃,并具體落實實施,檢查或參與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

  7、及時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變更工作。

  8、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工作,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門及時做好設備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10、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并積極參與實施。

  11、完成其他有關設備管理工作中本部門負責人交辦的任務。

  (四)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發現不正,F象及時處理。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于完好狀態。

  8、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于完好狀態。

  9、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1、結合本企業特點,落實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的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2、按照本企業的特點,明確教育培訓對象。

  3、制定教育培訓的長遠目標規劃,安排日常的技術培訓教育計劃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

  4、建立操作人員技術檔案。

  5、明確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山崗,無證不得獨立上崗的規定。

  6、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操作人員的技術練兵、操作表演或競賽,促進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處理事故的能力。

  7、認真推廣、學習新技術、新操作法。

  8、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專業知識的教育,積極推行群眾性管理活動。

  三、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和“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與堅持日常保養,使壓力容器投用后經常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保證其長期安全、穩定運行。

  2、壓力容器投產前,必須按照壓力容器的使用特點和介質特性認真做好維護保養管理的準備工作,檢查防腐保護層和有關接管、接頭的完好、牢固情況,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3、準備必備的維護保養工具和簡單器材。

  4、在進行操作人員培養時,應讓其了解所操作容器的結構特性,工藝原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識,掌握日常維護保養技能,培訓愛護生產裝置的良好職業道德,樹立企業主人翁的思想。

  5、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保責任制,做到臺臺容器、個個閥門、只只儀表都有人負責。

  6、保持壓力容器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及時清除跑冒滴漏現象。

  7、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孕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嚴禁在運行狀態下,緊固受壓連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反映。

  10、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壓力容器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再次投用前應認真檢查。

  11、開展群眾性的壓力容器維護保檢查、評比和競賽活動,提高完好率,保證壓力容器有較高的使用效率。

  四、壓力容器安全檢查制度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容器的數量,安全狀況確定安全檢查形式、要求.及時了解,掌握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處事故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檢查應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回檢查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做好檢查記錄,按時督促檢查問題的處理、落實,實行檢查有意見、處理有結果。

  (三)安全檢查的內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安全為了生產的牢固程度,有無安全生產責任心;查制度的執行情況,有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現象;查紀律的嚴肅性,有無脫崗、離崗的行為;查隱患,是否每臺容器能夠安全運行,有無安全附件、裝置失靈和設備帶病操作的情況;查安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能否做到發現問題,查找原因,及時解決。

  (四)定期檢查的重點

  1、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2、壓力容器的完好狀況,操作負荷情況;

  3、安全附件、裝置的齊全、靈敏、可靠和定期校驗情況;

  4、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5、容器定期檢驗和修理、改造執行情況;

  6、監控使用容器的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7、對查出問題或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

  8、其他需要臨時增加的檢查項目。

  (五)日常巡回檢查的重點

  1、壓力容器操作工藝參數是否超過許可范圍;

  2、安全附件、裝置是否靈敏動作;

  3、壓力容器本體有無鼓包、變形、泄漏、裂縫等異常情況;

  4、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銘牌是否完好;

  5、接管、緊固件、密封部位等有無損壞、泄漏現象;

  6、有無過量充裝或液位失控現象;

  7、有無發生火災或震動等直接威脅到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

  8、針對容器特點,確定的其他檢查情況。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0

 。ㄒ唬榧訌妷毫θ萜鞯陌踩O察,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發生,進一步提高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證礦井及職工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ǘ┑V屬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執行,否則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ㄈ┛諝鈮嚎s機風包、乙炔氧氣瓶、開水爐均屬壓力容器。

 。ㄋ模〾毫θ萜饔蓹C電科統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長具體負責,各使用單位由科、區長兼管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工作。

 。ㄎ澹┬沦徶玫膲毫θ萜鞅仨氂挟a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新安裝的`壓力容器必須有設計書,否則不準安裝、使用。

  (六)壓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操作,否則按違章論處。

 。ㄆ撸┮胰财俊⒀鯕馄坑晒⿷平y一負責充氣發放,定期檢驗容器和妥善保管。礦屬使用單位必須有合格證的氧、焊工領取氧氣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從事氧氣的焊割作業,必須有書面報告,經礦長批準后進行。操作時容器必須放置在工作地點風流方向的上方,工作點與乙炔、氧氣瓶三者之間在規定的距離內。容器在上下時必須捆綁牢固,而后由信號工通知絞車司機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氣瓶上應裝有防震橡膠卷和安全帽,搬運時應將安全帽擰緊,不得甩掉不用。氧氣瓶應防止陽光直接爆曬和靠近高溫熱源和使用鐵器猛擊,且嚴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嚴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氣瓶和減壓器。

 。ㄊ╅_水司爐工、蒸汽烘干設備和主分氣包的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達到應知應會方能上崗。

  (十一)壓力容器必須按規定裝設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0%,分管科長和技術員應定期到現場檢查、調試和試驗,并定期校驗,不合格嚴禁使用。

  (十二)新裝或檢修后的壓力容器應按規定的工作壓力進行試驗,合格后使用。機電科應及時聯系對運行的鍋爐進行定期校驗。

 。ㄊ〾毫θ萜鞯陌踩Wo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科長和技術員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并負責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校驗,做好記錄。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管理職責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經營部職責

  經營部在主管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6.主要控制環節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經營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1.2壓

  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經營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經營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經營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經營部統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附錄:壓力容器安全性檢查表

  內容

  說明及結果

  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則為不合格:

  (1)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2)無嚴重腐蝕和嚴重損傷

  (3)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液壓計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校驗

  (4)無滲漏現象

  (5)容器門的關閉裝置應安全可靠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2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旨在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它涵蓋了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護、檢驗、報廢等全過程,以及相關的.人員培訓、責任分配和應急處理措施。

  內容概述:

  1. 設備選購:明確設備的技術參數和安全標準,確保符合國家法規和行業規定。

  2. 安裝驗收:規定安裝過程的監督和驗收程序,保證安裝質量。

  3. 運行管理:制定操作規程,規定操作人員的資質要求和日常檢查制度。

  4. 維護保養:設定定期維護保養計劃,確保設備良好運行狀態。

  5. 檢驗檢測:規定周期性的檢驗檢測要求,及時發現并解決安全隱患。

  6. 應急預案:建立應對設備故障或事故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7. 培訓教育: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升安全意識。

  8. 責任追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責任,強化安全管理。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3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上墻,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壓力容器的分類與登記管理

  2. 安裝、使用、維修與檢驗的規定

  3. 應急預案與安全操作規程

  4. 員工培訓與職責劃分

  5. 設備檔案與記錄管理

  6. 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

  7. 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與執行

  內容概述:

  1. 壓力容器的選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確保設備安全可靠。

  2.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明確每個環節的操作步驟和安全注意事項。

  3. 設立專門的維護團隊,定期進行設備檢查,及時處理潛在問題。

  4. 對全體員工進行壓力容器安全知識培訓,提升其應急處理能力。

  5. 建立完整設備檔案,包括設備出廠資料、安裝記錄、檢驗報告等,便于追蹤管理。

  6. 定期進行風險評估,識別可能的風險源,并制定預防措施。

  7. 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和問題的快速解決。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4

  一、技術部門和安全部門應按規定檢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沒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本公司的壓力容器設計與安裝工作。負責安裝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市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本公司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門應組織辦理以下手續:

  1、壓力容器使用證;

  2、壓力容器注冊登記;

  3、操作人員上崗證。

  三、安全部門在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時應準備好下列資料;

  1、產品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產品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2、壓力容器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報告(證書);

  四、安全部門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統一保管;并按規定定期組織申報年檢。

  五、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七、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并嚴格執行。

  八、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修理。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5

  壓力容器與管道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這些設備的安全運行,防止因設備故障導致的事故。它們在化工、能源、制藥等多個領域中扮演著關鍵角色,承載高溫、高壓、有毒或易燃介質,直接關乎企業的生產效率和員工的生命安全。

  內容概述:

  壓力容器與管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 設備選型與購置:確保選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壓力容器和管道,進行必要的技術審查和供應商評估。

  2. 安裝與驗收:嚴格遵守安裝規程,完成后進行嚴格的驗收檢查,確保設備安裝質量。

  3. 運行維護:制定詳細的`運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設備維護和檢查,確保設備性能穩定。

  4. 安全管理: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設備的安全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理潛在風險。

  5. 應急預案:制定針對壓力容器和管道故障的應急預案,提高事故應對能力。

  6. 培訓與教育: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其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7. 記錄與報告:建立完整的設備運行記錄,及時上報異常情況和故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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