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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13 08:07:46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合作社規章制度常用[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作社規章制度常用[15篇]

合作社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名稱:xx市xx鎮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地址:xx市xx鎮橋村。

  第五條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戶為依據,以農戶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戶農戶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條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戶,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戶,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戶,入股土地84.64畝;三組32戶,入股土地136.11畝;四組20戶,入股土地121.88畝;五組17戶,入股土地108.56畝;七組22戶,入股土地62.4畝;八組33戶,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戶,入股土地66.95畝;二十六組23戶,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戶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采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愿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干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干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于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范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的收益來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余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并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抵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規章制度2

  一、發展的合作社存在的不足

  1.人才匱乏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各類人才,但一些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整體素質和能力偏低,客觀上影響了合作社的發展。

  2.內部運作機制不夠規范,隨意性較大

  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夠高,民主意識差,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雖健全,但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同時,財務管理等內部制度也不夠健全,利益關系不緊密,大部分合作社對成員不進行利潤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續發展能力差。

  3.扶持力度不夠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措施不夠完善,落實起來較難;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實力弱,從銀行貸款難、自身積累難、引進資金難,政府投入不足,扶持面窄,效果不明顯。

  4.群眾認識不夠到位,組織化有待加強

  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進入依法發展新階段,但群眾對專業合作社認識還不足,部分群眾對一些政策法規理解不夠。小農思想束縛,仍有部分群眾認為“合”字難寫,難以建立良好的合作;有的群眾甚至擔心參加合作社,要繳納各項稅費得不償失。個別群眾創辦合作社目的不純,偏離創社宗旨,只想套取公共財政補助資金,合作社成立后并沒有按合作社的章程進行運作,更沒有組織成員開展真正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合而不作,成為“空殼合作社”。

  5.科技支持乏力,產品競爭力弱

  多數專業合作社所生產的產品科技含量低,品質不高,外向型市場競爭力弱。農產品精深加工少、附加值低。科技投入不夠,大多數專業合作社僅停留在養殖、種植、栽培等生產環節,而對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和產品的精深加工技術等投入很少。品牌意識較差,缺乏出色的帶頭人。

  黨的十重要提出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切實增加農民收入。

  二、征對目前的形勢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就如何發展專業合作社做淺薄之談

  1.強化宣傳培訓,致力規范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建立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和培訓基地。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對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財務人員、專業大戶、龍頭企業代表、農戶代表進行階梯式培訓。幫助其及時了解現代農業發展趨勢,了解專業合作社相關的政策法規、合作方式、財務管理、信貸與投資等知識,引導培養和發展一批熟悉農村政策,善于經營管理,樂于奉獻的專業合作社帶頭人。按照“類型多樣化、服務系列化、經營實體化”的要求,在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發揮林業、科技、供銷等部門的作用,實行多元化培育。在合作內容上采取多方式,可以是勞動合作、資本合作,也可以是勞動與資本等多個要素的合作,可以圍繞第一產業來辦,也可以圍繞農產品加工、銷售、休閑等二、三產業來辦;在合作機制上采取多形式,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是合伙制或其他形式合作;在合作渠道上采取多方位,可以提供技術、農資、信息、產品收購等一項或多項服務,也可以提前、產中、產后一體化服務;在牽頭部門上采取多元化,可以由農村專業大戶、經營能人牽頭興辦,可以依托龍頭企業或批發市場興辦,還可以由農技部門、供銷部門等牽頭興辦,也可以由農村基層組織牽頭興辦。

  2.強化政策扶持,致力助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

  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政府有關部門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切實加強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協調、服務,落實部門責任,強化先行先試意識,創新工作機制,幫助解決具體問題。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隨著專業合作社的迅速增長,應加大金融信貸方面的協調力度,并增加財政資金扶持,特別是側重于對具有示范性、規范化、骨干型專業合作社實施以獎代補,特別側重對專業合作社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安排。為有效防止“空頭社”的產生,對內控制度未發生作用、未實行按交易額返還和按股金分紅分配制度、未實行合作社會計制度,合而不作的“空殼社”不予扶持。三是要加強指導服務。農業部門應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落實好各項扶持和優惠政策,幫助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強化規范管理,致力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水平

  一是規范合作社的章程和制度。要求各合作社按照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規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崗位職責、生產管理、收購營銷、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等運作制度。二是規范財務管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獨立建帳,規范會計核算,定期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三是規范專業合作社運行制度。加強合作社負責人、經紀人教育培訓,加強內部運作規范,按照章程建立并嚴格執行議事、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收益分配、公開、獎懲等制度。四是探索專業合作社新形式。鼓勵農民通過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參加專業合作社,或鼓勵專業合作社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實現增資擴股,以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模。

  4.強化科技支撐,致力增強農民合作社發展活力

  幫助合作社對接科研院所,不斷引進新品種、新技術,拓展新市場。引導和扶持發展潛力好的合作社拉長精深加工、品牌創建、銷售等經營鏈條,推動其從初級農產品銷售向深加工發展,在延伸合作領域的基礎拓展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功能,使其更有生命力。進一步擴大合作社對優勢產業和基地農戶的覆蓋面。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為依托,建立合作社信息化管理和電子商務平臺。積極探索明臺農民合作組織交流合作方式和模式,推進明臺農業交流合作。

合作社規章制度3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農業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持家、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賬、復帳和暴報賬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賬目清楚、資料齊全。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伙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貫徹落實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這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底庫。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會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完成理事會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現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崗位職責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記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賬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全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的票據,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規范的賬目。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一管理使用。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算,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賬、呆賬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其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賬,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構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構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部、檢查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開暫行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執行。

合作社規章制度4

  為了共同的利益,確保大家的'身心健康和勞動所得,特規定如下:

  第一,在自愿來工作的前提下,從來到統一放假為一年,發滿工資,干幾天或幾個月走的發80%工資,并扣除中介費和保險費。按規定每天干十個小時,實際干九個小時,活忙時干十個小時。干滿一年的工人,中介費和保險費由單位負責。

  第二,服從領導,努力工作,不喝酒不打架,不偷東西,團結工友,愛護工具。如有違犯者罰款二百元。違法者由公安部門處理。

  第三,如個人急用錢可預支(不超過工資60%),如家中有事需回家處理,不按規定時間回來的按第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年終工作結束后,如數發給個人工資。

合作社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范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規章制度6

  一、切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穩步推進農村土地使用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按照農村土地使用產權制度改革“三位一體”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區、鎮(街)、村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網絡體系,依法規范運作。各鎮街都要組建2—3個農村土地合作社,引導農民實行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特色和現代農業,穩步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以農村土地合作社為載體,區政府發放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實現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資本化、產權化,解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資金不足問題。

  (二)積極推進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采取加強宣傳培訓、制定優惠政策、優化結構調整、發展民營經濟等措施,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進一步規范流轉程序,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和合同管理制度,提高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率和鑒證率,促進土地流轉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繼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切實讓農民群眾了解掌握法律政策,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進一步完善制度,強化培訓,增強依法興農和依法護農觀念,努力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調解仲裁水平。堅持原則,積極調解,公正裁決,妥善化解矛盾和糾紛。完善仲裁程序,形成簡便、實用、高效的仲裁工作方法。對土地案件積極引導農民采用調解仲裁加以解決,促進農村穩定。

  (四)繼續做好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

  各鎮(街)對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中沒有得到徹底糾正的疑難問題,要采取得力措施,確保限期得到有效解決。扎實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數據的核實、打印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按時發放到戶,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二、切實抓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落實強農惠農政策

  (一)認真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

  各級給予農民的各種補貼補助政策,必須落實到農戶,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抵頂各種稅費和欠款。認真做好年小麥種植面積的核實工作,按照要求逐戶核實小麥種植面積,確保小麥種植面積真實準確,在此基礎上,及時足額將糧食直補和綜合補貼通過“山東省涉農財政補貼一本通”兌現到農戶。區監察局、財政局、經管局聯合對糧食直補和綜合補貼兌現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二)強化減負監督檢查。

  加強對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嚴格進行審批。對各種補貼政策的落實情況、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農村土地征占用補償費使用情況和農民負擔監督卡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分別與上半年、年終對全區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考核。

  (三)抓好農村“三亂”專項治理。

  結合本區實際,確定專項治理任務,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狠抓落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扎實開展。對于清查出的問題公開曝光,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從嚴查處,并把治理、查處結果作為全區年終減負“一票否決”考核的重要依據,實現檢查、治理、處理、整改全程監督。

  (四)健全完善減負管理制度。

  健全和完善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涉農收費價格“公示制”、農村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農民負擔“監督卡制”、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五項制度。繼續嚴格實行減負“一票否決”制,對因加重農民負擔引發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案(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實行減負“一票否決”和責任追究。

  三、切實抓好農村財務管理、規范農村財務行為

  (一)加強農村財會隊伍建設。

  在村級“兩委”換屆選舉中,要確保農村會計人員的'穩定,不得隨意調換農村會計,確需調換的,要嚴格按照各級有關規定辦理。健全完善農村財會人員考核獎懲機制,搞好農村財會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積極性。

  (二)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全面實行并規范完善村級財務委托,會計核算及時規范,大力推進村級財務電算化,村集體資金按村在銀行開戶,專戶存儲,資金支取實行雙印鑒管理,嚴禁收入不入帳、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定期盤點貨幣資金,做到帳實相符。全面落實并規范完善村級公章和財務專章監督管理,統一使用區監察局、經管局監制的村級公章和財務專章管理文本,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加大對村級公章和財務專章監管力度。要逐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重點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出讓、租賃制度和公開協商、招投標等制度,防止和糾正擅自處置集體資產、資源、侵占集體利益的行為。

  (三)強化農村財務審計監督。

  鎮(街)搞好村級財務帳前審計、村級“兩委”換屆期間農村財務專項審計和群眾反映問題突出的村重點審計。區經管局繼續對村級財務實行“兩年輪審”,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切實加強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

  (四)強化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

  規范完善財務公開欄、公開程序、公開內容,建立財務公開檔案,同時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區經管局、區糾風辦全年不低于4次聯合抽查財務公開情況。鎮(街)經管站落實定期進行財務公開普查并通報的制度。加強村級民主理財組織建設,村民委員會換屆后,及時選舉民主理財人員,組成民主理財小組,按月開展民主理財工作。強化村級民主決策,切實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事項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

  四、切實抓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促進合作社規范健康發展

  (一)強化宣傳培訓,提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

  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合作知識及成功典型、經驗做法,強化農民群眾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辦社意識,增強各級干部支持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責任感,加大對基層干部、業務輔導員、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培養一批熟悉合作理論、合作實踐的業務指導人員和經營管理能手,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二)制定規劃,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步伐。

  根據當地優勢產業布局和特色產業發展狀況,科學制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規劃。出臺《區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年爭取新發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15家,大力發展農村土地合作社,爭取申報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1家,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3家,區級農民專業合作社10家以上。

  (三)加強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

  研究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業務指導操作規范,建立業務指導員工作考核激勵機制。主動配合民政、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業務輔導,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注冊。以制訂章程和建立成員帳戶為重點,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各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項目,積極爭取財政扶持。充分發揮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作用,進一步整合、提高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化服務水平。

  五、切實抓好涉農的查處、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切實加強對工作的領導,將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對各鎮(街)經管工作目標考核,嚴格實行涉農案件通報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調研制度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運用行政執法、調解、仲裁等各種有效方式化解案件,并搞好回訪,努力使涉農案(事)件明顯下降。繼續加大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110”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維權“110”法規政策咨詢、上訪查處、情況反饋的作用,把涉農法規政策送到千家萬戶。

合作社規章制度7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規章制度8

  近年來,國家試圖依據國際合作社原則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行制度規范。在國際合作社諸原則中,民主控制原則一直占據核心地位,然而反觀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內,卻具有著另外一種與民主控制完全不同的風格與特征,那就是精英主導。精英主導的制度與組織特征得到了全方位的體現,從股金結構、規則的制定、權力的運作與剩余的分配,無一不在其內。

  一、從股金結構上來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精英主導特征

  股金結構是考量一個經濟組織權力結構的一個重要指標,因為股金是剩余索取權的一個重要基礎,尤其是在我國目前不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甚至是剩余索取權的主要基礎,因此,股金結構反映了主要的利益分配結構,也間接反映了組織的權力結構。很多案例與數據顯示,在我國目前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股金持有極端不均衡,大部分股金集中在少數大股東精英手中,這種狀況可以從以下案例中得一斑之見。

  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異果合作社共有100萬股金,其中日昇公司占45%,杜毅剛的研究所與紅陽獼猴桃開發有限公司共占40%,劉華的都江堰市金色陽光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占5%,剩余的10%留給種植戶,暫時以種植者聯合體的名義,并由劉華與杜毅剛墊付,其實等于合作社成立之初種植戶根本沒有出資。合作社的股權結構高度集中,而且都集中在合作社的發起者與組織者手中。

  另外還有一種合作社,這種合作社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占有很大比重,在這種合作社中,社員分為兩種,即股東社員與非股東社員,浙江省的合作社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這一類型的合作社,徐旭初做了一項關于合作社股金結構的調查,其調查對象有大多數都屬于這一類型。這項調查提供了浙江66家樣本合作社中股金總額最大的10家合作社與股金總額最小的10家合作社的數據,在這20家合作社中,股東數與社員數相等的的只有5家,僅占25%,股東數與社員數之比低于0.3的有11家,達55%之多,單一股東持股額大于等于30%的有8家,達4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東持股總額大于等于30%的有14家,達7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東持股總額大于等于50%的有9家,達45%之多。這組數據顯示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股金集中度是相當之高的,大部分股金都集中在少數大股東手中。

  馬彥麗提供了另外一組數據,在她所調查的34家合作社中,最大的前三名股東持股總額大于等于30%的有20家,最大的前三名股東持股總額大于等于50%的有8家,即在59%的合作社中前三名大股東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最大的前五名股東持股總額大于等于30%的有29家,大于等于50%的有17家,也就是說在85%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東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在50%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東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50%的股金。

  另有證據顯示這些掌握了大量股金的大股東不僅憑借其股金獲得了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還獲得了剩余控制權,還是合作社權力的掌握者,控制著合作社的規則制定、運作過程等各項權力。

  二、從規則制定過程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精英主導特征

  規則在人類社會的任何方面都具有重大意義,它既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行為準則,同時還是基本的利益分配框架,基本的權利與義務結構,因此規則制定過程同時還是利益分割過程,其中不同主體之間會進行激烈的斗爭與博弈,其結果掌握更大權重的主體能夠更多地影響規則的建構。很多證據顯示,在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規則制定過程中,少數精英掌握了更大的權重,是在少數精英的主導下進行的,具有明顯的精英主導特征。如有關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異果合作社的基本運作規是由杜毅剛和劉華一手設計的,而且這套規則早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已經成型,成立合作社之后只是在原有規則的基礎上稍加發展而已。在成立合作社之前,劉華和杜毅剛就已經在為合作社的運作規則進行探索,他們從獼猴桃種植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套袋技術入手,聯合了一部分農戶,并設計了一套運行機制,這套機制以二次分利為基本特征。幾個月后,合作社正式成立,以這一機制為制度基礎,并進一步發展,由“二次分利”演進到“三次分利”,最終成為合作社運作的機制。

  之后香港日昇公司為獲得良好穩定的獼猴桃生產基地也介入進來,最終的日昇奇異果合作社則是在杜毅剛、劉華與日昇公司共同主導下建立起來的,合作社與種植戶之間基本的利益分配規則基本上沿襲了劉華與杜毅剛前期的設計,至于合作社的另外一些規則,如股權分配規則與股金報償規則則是在杜毅剛、劉華與日昇公司的博弈中確立起來的,最終確立了三方主導的股權結構:日昇公司45%的股份、杜毅剛40%的股份、劉華5%的股份,并以種植者聯合體的名義給種植戶留出10%的股份,還確立了三次分利的利益分配結構,即第一次分利、第二次分利與第三次分利,第三次分利即股金分紅。

  日昇奇異果合作社的規則制定過程是我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規則生成過程的一個縮影,反映了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的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即組織規則的制定權掌握在少數精英手里,規則制定過程體現出了顯著的精英主導特征。

  三、從組織的決策權力結構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精英主導特征

  就決策權力結構來說,國際合作社原則明文確立了社員民主控制的原則,并且明確規定基層社要實行一人一票的決策方式。近年來國外的合作社理論陸續引入,國家也開始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規范化工作,規范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民主制度的建設,但是鑒于我國農村社會的特殊國情與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源化的發展路徑,民主制度建設步履維艱,在實際的權力分配與決策過程中精英主導仍是其主要特征,很多證據可以證明這一論斷。關于合作社的民主制度,國際合作社原則規定基層社要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逐步形成的民主制度則是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的三分格局,成員(代表)大會是權力機構,組織的重大事項都須經其表決,理事會是管理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如果這樣的制度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真正確立,那么成員的民主控制與民主監督機制就真正建立起來了,但是事實上確立這樣的機制真的是步履維艱,這里有一組數據反映了20xx年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民主控制機制的確立狀況:“據湖北省農業廳對985個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統計,制定章程的專業合作組織有351個,僅占總數的35.6%。筆者調查的62家中介組織,雖然普遍建立了理事會,通過了組織章程,制訂了議事規則,實行會員入、退會自由,但只有1/4的中介組織堅持年會制度,有的2年-3年才開一次會,個別組織已有5年-6年沒有活動了;建立監事會的占35.5%,但監事會基本沒有履行職能”。這組數據可以看作基本反映了20xx年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民主制度的建設狀況。在筆者調查的62個樣本中,普遍有章程,也普遍有理事會,但是制度的執行度很低,只有25%堅持年會制度,有的2年-3年才開會一次,有的5年-6年都沒開過會了。理事會很少開會或不開會只能說明兩個問題:一是組織的管理決策不是由理事會成員民主做出,而是由個別人單方主控;二是該組織根本沒有活動,處于癱瘓狀態。而且這組數據沒有反映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情況,總之從這組數據來看,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成員民主控制制度建設上極其不完善。在監督機制上更加不完善,數據顯示設有監事會的僅占35.5%,而且基本上不履行職能。湖北省農業廳的統計數據顯示的結果更加糟糕,在985個樣本中,有章程的僅占35.6%,組織擁有章程的比例竟如此之低,其他制度建設可想而知。

  湖北省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全國的發展處于中等水平,所以這組數據反映的是全國的一般水平,也可以說是普遍水平,有些省份如浙江省的發展水平可能會高于湖北省。而且上述數據反映的是20xx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民主制度的發展狀況,近幾年來國家大力推行規范化建設,規范的重點之一就是確立完善的民主制度,由于國家的強力介入,很多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越來越重視制度形式上的規范,但是形式上的制度還并未轉化為實際上支配組織運作的真正規則,很多研究都能證實這一假設。

  徐旭初在20xx年出版的著作里論述過這個問題“盡管許多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了社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一人一票等民主管理的條款,但大多數情況下,社員們受‘核心成員’影響很大,往往出現‘選舉不過是確認,討論不過是告知,監督不過是附議’的現象。”潘勁也曾經在文章中說“浙江省臺州市農業局副局長蔡建設坦率地說,目前浙江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能人經濟’,合作經濟組織的帶頭人能力強,這個合作經濟組織就紅火,合作經濟組織的帶頭人能力有欠缺,這個合作社就會分崩離析。在‘能人經濟’的籠罩之下,當前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合作民主’上存在重大缺陷。個別合作社甚至已經出現理事撇開社員直接推舉理事長的做法。”

  所以即使是像浙江省這樣的省份,即使是民主制度已經比較規范,普通社員的影響力也仍然是微乎其微的,民主制度只是停留在文本與形式意義上。

合作社規章制度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作社規章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組織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____,總股本____。本社住所設在____縣(市)____鄉(鎮)____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采購生產、生活資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經工商注冊登記后,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聯合社,承認其章程,享受社員社的權利,履行社員社的義務。

  第二章 社 員

  第七條 凡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組織和其他人員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八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員退社須提前____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股金在年度結算后退還。

  第九條 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年終盈余分配;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十條 社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四)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為本社提供產、加、銷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建議時;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出時。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1名社員(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員(代

  表)。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____日向社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五)審查和決定對本社的盈余分配,對理、監事及社員的獎懲;

  (六)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七)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組成,每屆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主任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六)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七)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監事____人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 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社員股金;

  (二)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提留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

  (四)銀行貸款;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捐贈;

  (七)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

  (三)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彌補虧損;

  (四)按社員與本社的交易數量(額)返利;

  (五)股金分紅;

  (六)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社員股金依次彌補。

  第二十六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社資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社合并、分立和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化、調整注冊資本金等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等原因決定終止時,理事會應制定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準,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本社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清算小組同意,不得處分本社資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

合作社規章制度11

  xx合作社是在團縣委、鎮黨委政府和鎮團委領導下,負責合作社團支部共青團工作和團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帶動周邊團員青年發家致富,指導團員開展工作,發展經濟,負責合作社團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為更好地明確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崗位責任制。

  1、全面負責團支部工作,主持召開全體支部會和團支部擴大會,傳達黨的指示和上級團委決議,研究確定團支部的工作任務。

  2、負責合作社共青團工作的計劃、檢查、總結工作。經常向黨委反映情況,匯報并請示工作,及時向團組織布置工作,交流情況。

  3、經常幫助指導各小組開展工作,組織好團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團干部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

  4、開展調查研究,熟悉團情,掌握團員的工作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階段的中心工作,解決團員青年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6、抓好團支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當好“班長”,加強團支部內部的團結,增強領導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關心團支部人員的工作、生活,充分調動內部人員的積極性。

  7、按照團支部的工作職責,協助團支部書記處理日常工作。

  8、了解各下屬支部組織建設情況,注意考察、選拔團干部,對團的活動、組織生活安排、團組織的加強、調整、充實等提出計劃和建設。

  9、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負責各種活動的組織協調,組織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活躍合作社生活,給青年發展經濟出謀劃策。

  10、配合合作社做好宣傳工作。

  11、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掌握團員思想動態,解決新問題,探索新規律。

  12、抓好分管的工作。

  13、完成合作社領導和書記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14、負責團支部的組織工作,圍繞合作社中心工作對團的組織生活安排并提出計劃。

  15、負責協調團支部的機構設置、班子配備、干部隊伍建設。

  16、研究制訂落實團內生活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團組織的工作考評,管理兼職團干部。

  17、做好團籍管理和團員納新工作,做好團員民主評議、推優入黨工作。

  18、負責團費的收繳工作,年終作出團費收支報告。

  19、具體辦理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的評選表彰工作。

  20、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21、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團組織的有關決議精神,抓好經常性的宣傳報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2、參與研究團組織和合作社的發展戰略,探索新時期團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23、負責了解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特別是團員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臺前后的思想動態,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4、負責辦好團支部的工作簡報等。

  25、做好先進典型的宣傳工作和團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6、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合作社規章制度12

  xx合作社是在團縣委、鎮黨委政府和鎮團委領導下,負責合作社團支部共青團工作和團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帶動周邊團員青年發家致富,指導團員開展工作,發展經濟,負責合作社團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為更好地明確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崗位責任制。

  一、團委書記職責

  1、全面負責團支部工作,主持召開全體支部會和團支部擴大會,傳達黨的指示和上級團委決議,研究確定團支部的工作任務。

  2、負責合作社共青團工作的計劃、檢查、總結工作。經常向黨委反映情況,匯報并請示工作,及時向團組織布置工作,交流情況。

  3、經常幫助指導各小組開展工作,組織好團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團干部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

  4、開展調查研究,熟悉團情,掌握團員的工作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階段的中心工作,解決團員青年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6、抓好團支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當好“班長”,加強團支部內部的團結,增強領導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關心團支部人員的工作、生活,充分調動內部人員的積極性。

  二、團委副書記職責

  1、按照團支部的工作職責,協助團支部書記處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屬支部組織建設情況,注意考察、選拔團干部,對團的活動、組織生活安排、團組織的加強、調整、充實等提出計劃和建設。

  3、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負責各種活動的組織協調,組織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活躍合作社生活,給青年發展經濟出謀劃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傳工作。

  5、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掌握團員思想動態,解決新問題,探索新規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領導和書記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三、組織委員職責

  1、負責團支部的組織工作,圍繞合作社中心工作對團的組織生活安排并提出計劃。

  2、負責協調團支部的機構設置、班子配備、干部隊伍建設。

  3、研究制訂落實團內生活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團組織的工作考評,管理兼職團干部。

  4、做好團籍管理和團員納新工作,做好團員民主評議、推優入黨工作。

  5、負責團費的收繳工作,年終作出團費收支報告。

  6、具體辦理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的評選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宣傳委員職責

  1、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團組織的有關決議精神,抓好經常性的宣傳報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參與研究團組織和合作社的發展戰略,探索新時期團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了解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特別是團員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臺前后的思想動態,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4、負責辦好團支部的工作簡報等。

  5、做好先進典型的宣傳工作和團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合作社規章制度13

  為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管理體系,規范貴州貴山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執行、監督、評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制度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 公司董事長及股東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統籌管理者,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體系、統籌編制與發布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度清單,對公司當下經營模式和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決策審批。

  (二)監督基地各項工作進展情況,根據基地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定期召開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定期進行效果評估。

  (三)有權聘用、降職及罷免公司正式成員、臨聘人員和雇傭工人,人事紛爭需經過公司董事長、股東及基地管理員進行會議討論通過,公司董事長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條 公司基地管理員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體實施者,受公司董事長領導,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聯系并篩選有責任心、有能力的工人開展基地各項日常工作,包括樹莓的栽培管理、采摘管理、衛生清理、采后運輸等。

  (二)定期維護基地設施,保證基地各設備正常運行。

  (三)采購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產配套設施及除草所用汽油,并做好消費記錄。采購用品型號可咨詢公司其他成員,采購環節可與技術人員協同處理。

  (四)基地的取貨與送貨。包括快遞的收寄、生產資料的運輸,如遇特殊情況,可委托快遞公司、貨拉拉、附近村民及技術人員等進行處理。

  (五)基地招待環節。針對來基地采摘的游客及考察領導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況介紹、倒水、安排座椅、調制果汁、引領至采摘區、生火、麻將桌準備等。招待環節可與董事長、公司股東、技術人員及雇傭工人協同配合,做到熱情、周到。

  (六) 基地收入與支出記錄。包括采果期間的收賬與記賬工作,基地生產材料的購買支出記錄、基地成員共有物品的購買支出記錄,定期整理匯報基地收支情況。該環節可與技術人員協同處理,做到準確無誤。

  (五)鮮果稱重與記錄。采摘期間對采摘后的果品及時稱重記錄,稱重前做好去皮,準確記錄每位采果員采摘數量,做好工時統計。遇特殊情況,可委托技術人員協調處理。

  (六)鮮果入庫與凍果裝箱。采果期間,將當日分級后的鮮果放入冷庫冰凍,并于次日將凍果取出裝箱,每箱10kg,箱體做好果品等級標記后及時放入冷庫貯藏。

  (七)基地衛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衛生,可與雇傭工人協同處理。

  第三條 公司技術人員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受公司董 事長領導,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為基地的栽培管理、采后保鮮及深加工處理提供技術服務。包括定植技術、修剪技術、水肥管理、病蟲害防治、覆膜技術、保鮮技術、酒水飲料加工技術等,相關技術人員不得向其他公司和社會團體泄露本公司核心技術內容。

  (二)公司技術人員需按時參加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匯報基地發展現狀及各自研究進展情況。工作中不得隱瞞基地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勇于接受批評并進行自我批評。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特殊情況無法完成時,需向公司董事長說明。

  (三)公司技術人員每日需巡園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現狀。包括果實成熟度情況、果樹生長狀況、雜草危害情況、果樹水肥情況和病蟲害發生情況,并將巡園結果及時反饋給基地管理員。

  (四)制定果樹物候期調查年歷、水肥管理年歷和病蟲害防治年歷等,明確基地各時期開展工作內容。

  (五)考察國內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樹種植基地,學習其豐富的種植經驗,熟化公司基地種植技術,優化公司種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 采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條 果品采摘。根據果園果實成熟度和果實成熟數量,由基地管 理員合理安排工人采摘,要求采果工人當天走完全部果園,采摘中根 據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篩,將爛果單獨挑出至專用的盛放瓶中, 采摘果品前務必清洗雙手,做好殺菌消毒工作,采摘后的鮮果盛放于 鮮果籃中,鮮果籃置于紙箱或背簍中,通風透氣,避免陽光直射。 第二條 果品分級。根據當天采果人數,由基地管理員合理安排工人 選果,每名選果工對應兩到三名采果工人。選果工每隔一小時去果園 收集采好的.鮮果和爛果,區分不同采果員的果品盛放籃,由基地管理 員或公司技術人員稱重。隨后將初篩后的鮮果進行細篩,根據基地需 求分為A、B至少兩個等級,A果為果實飽滿、質地較硬、色澤鮮艷的

  果實,B果為果實破損或塌陷、質地腳軟、過熟、色澤較深的果實。 分級后的鮮果可先于室溫環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時,以供游客參觀和購 買,隨后放入冷庫保存。果品分級環節需當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實遺 留過夜。如下班前無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員和公司技術人員協助選果。 第三條 果品入庫。當天選好的鮮果需于晚上八點前由基地管理員集中放入冷庫保存,冷庫溫度應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間。如冷庫無法制冷,需及時排查故障,爭取當天做好維修工作。遇特殊情況,需要次日維修時,可將冷庫內凍果搬至冷藏室中,調節冷藏室溫度至零下十度,并于次日維修冷庫,將凍果及時搬入冷庫。 第四條 凍果裝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員和選果員將凍果取出,放入凍果專用塑料袋中,稱重10kg后置于紙箱中,用膠帶封條,密封保存至冷庫中。

  第三章 制度的執行、監督與評估

  第一條 制度的執行,包括執行部署、培訓、宣貫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負責。執行過程中,各員工對制度條款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反饋給制度起草者。

  第二條 制度的簽發后,應組織有關的人員對制度進行培訓和宣貫,可采用單獨培訓、集中學習等方式,培訓的內容為與各崗位人員有關的專業的制度管理。

  第三條 制度發布后,監控是執行的關鍵,公司董事長、股東、基地管理員和公司技術人員應采取多種措施和方法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控,保證制度得到良好的執行。制度監控主要關注效率、質量、風險控制三個方面。監控方式有:各類檢查活動,如自查,流程穿越、各類專項檢查、客戶投訴處理、內外部審計等。下游環節有責任對上游環節的輸出質量與合規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 對制度的后評估是改進完善制度的重要環節,通過對現有制度設計的合理性、運行效率的評估,挖掘改進空間,進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環。制度執行的評估由公司董事長、股東負責,包括定期評估與不定期評估。

  第五條 每年年底組織公司各職員對公司制度進行定期評估,形成年度評估報告,用于制度的優化。

  第四章 制度的修改與廢止

  第一條 公司制度的修改和廢止由制度的制定者提議或由股東根據監督、評估的結果提議,由制定者提出申請,說明修改廢止的依據和必要性,經全體成員大會討論后,報請公司董事長決策審批。 第二條 制度部分條款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制度。

合作社規章制度14

  近年來,莆田市以貫徹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契機,依法做好指導、扶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各項工作,支持農民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采取依法促動、政策拉動、服務推動、大戶帶動和部門聯動等措施,大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截至20xx年8月底,莆田市共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237家,其中種植業82家,占總數的34.60%;畜牧業15家,占總數的6.33%;漁業127家,占總數的53.59%;服務業12家,占總數的5.06%;其他1家,占總數的0.42%。業務范圍主要涉及蔬菜、茶葉、畜禽、農機、花卉、食用菌、水產等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儲藏、銷售等行業。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圍繞當地主導產業、特色產業,統一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各相關環節的服務,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競爭力,增加了成員收入,保護了成員利益。目前全市合作社有成員2.02萬人,其中農民成員1.9萬人,占全市農戶總數的2.85%,帶動農戶數3.45萬戶,為農民組織銷售農產品4.81億元,成員因參加專業合作社而年增收1 100元。

  2存在的問題

  2.1重視不夠,發展速度較慢

  部分地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識不夠,引導、扶持、激勵措施不多,影響發展速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育和發展過程中還存在盲目性,仍處于自發狀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還在摸索階段,尚處于發展的初期。

  2.2發展不平衡,合作規模偏小

  經濟實力不強,服務功能較弱,大多數只停留在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及初級產品包裝、銷售層面上,產業鏈沒能真正形成,對農產品深加工、精加工不夠,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不多。合作社規模小,帶動輻射能力不強,沒有形成規模經濟優勢。

  2.3資金不足,發展受到制約

  注冊資金比較少,操作不規范,難以形成較強的經濟實力和帶動力。資金不足成為發展壯大的制約瓶頸,一方面合作社的發展得不到金融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信用社貸款利率過高,影響了合作社融資的積極性。

  2.4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夠完善

  健全的專業合作社管理制度,是推進其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從目前情況看,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不重視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內容不規范、模棱兩可;即使按示范章程制定,但也沒有完全按照章程管理。

  3對策

  3.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民增收等方面已經顯示出積極的推動作用[1]。對此,建議政府把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工作重點,列入政府考核目標,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業務部門要經常抓,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促進其健康發展。

  3.2依法設立,規范發展

  在尊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意愿的前提下,引導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專業合作組織依法進行登記;積極幫助其做好章程的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完善、登記申請文件的準備等有關事項的輔導和指導工作,特別要引導和扶持農村專業大戶、經營能人、龍頭企業和其他組織載體牽頭創辦專業合作社;通過吸收成員入股、完善合作機制等,將一批合作程度較低的專業協會轉型改造成為專業合作社,做到發展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力爭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較快的地方、在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和產品上實現新的突破[2]。

  3.3完善政策,加大扶持

  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需落實到位,加大扶持力度[3]。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條款規定,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扶持。政府應對合作社增強農業生產能力、興辦服務設施的項目給予支持,以增強合作社市場競爭能力和對社員服務的能力。二是加強信貸方面的支持。金融部門應對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予以一定的信貸支持和利率優惠,幫助解決合作社資金不足的困境。三是實行政策優惠。對合作社在稅費征收、土地使用、用電、用水、運輸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

  3.4完善制度,健全機制

  加強完善、規范合作社內部管理,要做到“六個一”:即有一個規范的章程,包括組織的宗旨和原則、名稱和住所、成員資格、加入和退出的條件、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等[4];有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包括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有一套嚴謹的管理

  制度,包括組織活動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信息服務制度、資金積累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等;有一個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包括建立健全價格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積累發展機制和成員利益保障機制等;有一個抵抗風險機制,專業合作社在產、購、運、銷和加工經營中應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儲備基金,或開展參加農業保險等,用來彌補在生產、加工和經營中的虧損,以保護專業合作社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一個健全的社會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使合作社機制更加靈活,制度更加規范,服務能力不斷增強,帶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作用更加突出。

合作社規章制度15

  為提高廣大社員的積極性和創新性,特設立了獎懲制度。

  1、獎勵對象:專業合作社社員職工及相關人員。

  2、獎勵條件: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履行崗位工作職責,在推廣農機操作新模式,引進管理新方法,開拓業務新領域,帶動農機新用戶,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工作中成績顯著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業績突出者給予重獎。

  (2)對本社作出特殊貢獻的非社員,經理事會提議,社員大會通過,參與專業合作社管理。

  3、處罰對象:

  專業合作社社員職工違反本社章程和制度規定,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損害專業合作社利益等行為。

  4、處罰方式:

  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理、政紀處分、除名退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各項規章制度篇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參考)

  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參考)

  一、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并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事項。

  二、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內部管理機構,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并制定獎懲辦法和報酬標準。

  五、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六、組織成員參加培訓和開展各種互助協作活動。

  七、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

  八、接受監事會對本社生產、經營、分配、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并對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復。

  九、討論本社成員的加入、退出、除名、繼承等事項。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二、理事長崗位職責

  一、主持理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財務部工作,按照費用開支制度審批合作社的費用開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擔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產業發展的科技推廣應用,全面負責合作社的生產、加工和營銷,并代表合作社簽訂營銷及收購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成員的意愿和要求,充分發揮合作社在生產、加工、營銷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搞好各種優惠政策的落實,做好協調服務。

  三、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并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和各項決議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四、執行監事崗位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監事會;

  二、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監督理事會及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履行、制度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合作社生產計劃、營銷計劃的完成情況,資金積累及盈余分配情況;

  五、監督檢查合作社資金運轉、費用開支和社務公開情況;

  六、代表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技術部工作職責

  技術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年度生產計劃組織本社產品生產。

  二、負責組織推廣優良品種。

  三、負責組織種子(種苗、樹苗、仔豬、雞苗、鴨苗、魚苗魚種)及生產資料的供應,擬定并執行本社產品的生產或原材料采購成本定額標準。

  四、負責生產技術指導、培訓和技術咨詢,開發和建設本社產品

  生產基地。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責任制。

  六、未經理事會批準超過規定成本標準采購產品造成的損失,由技術服務部主任及其責任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財產物資損失和發生的安全事故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營銷部工作職責

  營銷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市場動態,謀劃營銷策略,實施營銷宣傳,拓展銷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并報理事會批準;

  三、對內與合作社成員簽訂本社產品收購合同,對外與銷售商簽訂本社產品銷售合同;

  四、按合同約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兌現;

  五、負責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社產品的加工,創優本社產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門管理制度和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七、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八、會計員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保管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負責按《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

  四、負責財務檔案的整理、裝訂、分類立卷歸檔,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負責定期核查賬表及賬目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賬證、賬表、賬賬、賬款和賬實“五相符”。

  六、負責擬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標準,進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財務工作。

  七、負責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準確記錄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八、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支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映財務上存在的問題。

  九、為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賬目的審計提供便利,并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十、根據合作社財務公開的要求,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執行《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二、嚴格公私分明,嚴禁公款私存,不得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資金。杜絕因私借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發生短缺,由出納員自負。因公借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的人員,應在辦完公事后五天內結清賬目,前賬不清,后賬拒付。

  三、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堅決抵制亂開支行為,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和沒有事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的開支拒絕支付。對超越審批權限的開支票據,要退回去補辦手續。

  四、及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相符。日清月結,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賬款核對無誤后向會計員結賬并填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五、堅持庫存現金限額制,及時把收到的資金和超庫存限額的現

  金存入銀行,保證資金的安全。

  六、積極主動催收各類應收款項,保證合作社資金及時回收。

  七、按財務制度規定范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后,及時向會計員結報交還存根,入檔保管,做到領交手續齊全。

  八、做好營銷統計、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報理事會同意后入賬核算。

  二、所有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給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三、嚴格控制資金出借。確因業務工作需要須暫借資金的,資金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理事長簽字,且寫明理事會研究時間、出借原因、歸還時間等情況。借款人應在規定(借款歸還)時間內與出納結清款項,不得重復借支。

  四、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出納庫存現金,與出納核對現金賬款,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五、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戶管理制度,設立基本賬戶,嚴禁多頭開戶;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預留印鑒由出納、會計、理事長分別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資金的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簽字審批;出差補助、人員工資及各種費用開支,嚴格按規定執行。

  七、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金額開支由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后,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xx元以上)須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審批。

  八、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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