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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什么,信托的分類有哪些
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信托是什么,信托的分類有哪些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信托是什么,信托的分類有哪些1
信托的概念
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以信托財產的性質為標準
信托業務分為金錢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和金錢債權信托。
(一)、金錢信托
金錢信托也叫資金信托,它是指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托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托終了,受托人交還的信托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托期間,受托人為了實現信托目的,可以變換信托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托人在給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托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金錢信托是各國信托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財產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托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特定金錢信托
特定金錢信托是指在該項信托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別具體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據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錢用于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托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托。
2、指定金錢信托
在這種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方式則由受托人決定,比如委托人只說明金錢要用于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托又分為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把運用形式、范圍相同的金錢匯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后按各項金錢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將每個委托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別計算。
3、非指定金錢信托
非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范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決定。為了保護受益
人利益,日本從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托的資金運用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購買公債和用于以公債作擔保的貸款。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別于以上金錢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錢信托以外的'金錢信托”,這種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開始時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信托終了時,受托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證券,信托終了,受托人把有價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財產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在我國信托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中,金錢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貸款、信托投資、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形式。
(二)、有價證券信托
有價證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后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三)、不動產信托
不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托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動產信托
動產信托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托財產而設定的信托。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并在這個過程中為委托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托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五)、金錢債權信托
金錢債權信托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托財產的信托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后,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并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托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托就屬于金錢債權信托,即委托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以信托目的為標準
信托可以劃分為擔保信托、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和處理信托。
(一)、擔保信托
擔保信托是指以確保信托財產的安全,保護受托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當受托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托業務后,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間并不運用信托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財產,保證信托財產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就是一項擔保信托。附擔保公司債信托是西方國家信托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為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護信托財產的完整,保護信托財產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財產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財產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財產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產,如機器設備為對象設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可以將設備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將動產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財產。
(三)、處理信托
處理信托是指改變信托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托業務。在處理信托中,信托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托
這種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處理兩種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財產,最后再處理財產。例如以房屋、設備等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先將房屋、設備等出租,然后再將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托財產。這種信托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設備的時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將產品銷售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
信托是什么,信托的分類有哪些2
術語釋義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認識差異
由于信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國內概況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
基本術語
信托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托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托行為。信托行為是指委托者與受委托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托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托行為。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于同一類別并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托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托部門發給委托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指通過信托行為從委托人手中轉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財產。信托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托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
受益權證書
受益權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的存在和內容的證件。如信托存款證書。
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是指作為受托人的信托部門在辦理信托事務后所取得的報酬。信托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托報酬的多少,依據受托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協商議定。
信托責任
信托責任是指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托責任是在信托關系成立,受托人就負有信托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責任是指受托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托責任。信托責任是將受托人和受托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信托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托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托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托主體
信托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托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托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2]。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托客體
信托客體主要是指信托財產。
①信托財產的范圍: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準后,可作為信托財產。
②信托財產的特殊性:
信托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存續期內,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③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內,由于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托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后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后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托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信托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說,信托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財產的,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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