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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會診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會診管理制度 1
為規范我院院內會診工作,提高會診效率和會診質量,特制訂會診制度和會診流程詳細如下:
(一)會診分類:按范圍分:會診分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院內會診和院外會診,按急緩分為急會診和普通會診,急會診要求10分鐘之內到位,普通會診不超過48小時完成。
(二)會診人員資質:正常上班時間,急會診要求由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人員參加,普通會診要求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參加,非正常上班時間均要求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參加。
(三)會診工作流程
1、科內會診:由患者的經治醫師所在的醫療小組提出,經治醫師書寫會診申請單,組長簽字,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簽字,由科室主任(或被授權的副主任)組織,少于三個人員(不包括三個)參加的會診,按單人會診書寫會診意見,三個以上人員參加的會診按疑難病歷討論形式書寫會診意見。
2、科間會診: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書寫會診申請單,治療小組長及科室主任簽字后送達被申請會診的科室主任或被申請會診人,由被申請科室主任安排合適的人員(或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會診任務。
3、院內大會診:院內普通大會診由經治醫師書寫會診申請單,經治療小組組長和科主任(或被授權的副主任)簽字后送醫務科,醫務科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完成會診。
4、院外會診:院外會診由經治醫師書寫會診申請單,經治療小組組長及科主任簽字后報醫務科,由醫務科與相關醫院聯系后再確定會診時間,完成會診任務。
(四)會診文書書寫要求:
所在會診均要在提出會診當日在臨時醫囑上書寫會診醫囑,小會診由經治醫師詳細填寫會診申請單,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單下方會診意見欄書寫會診意見,并簽名。書府會診的日期、時間、經治醫師要把會診意見在會診完成后的當日或次日的病程記錄中記錄;大會診按疑難病歷討論記錄書寫在疑難病歷討論記錄本中,經治醫師要在會診當日或次日把會診總結性意見作為會診病程記錄單獨一段書寫,該次病程記錄的`標題要寫會診記錄。
(五)被會診患者所在科室的經治醫師要在該患者治療轉歸(轉院、出院)后將會診的及時性、有效性及病人的病情診治情況告知相關科室或相關醫師,由醫務科組織的大會診要將書面反饋意見報醫務科,醫務科每季度對各科室會診的反饋意見匯總后進行分析、評價,找出會診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
會診管理制度 2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為規范我院醫師外出會診,促進醫學交流與發展,保證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一、醫務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在全院的管理實施,并定期檢查本制度的落實情況,促進《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并持續改進;各臨床及醫技科室負責在本科室內貫徹落實本制度;各級臨床醫師、技師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院或科室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部與相關科主任協商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對于外出會診可能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但確因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由業務副院長或院長批準。我院醫師未經醫務部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3、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會診邀請或不能派出醫師會診時,醫務部應及時通知邀請醫療機構。
五、醫務部決定派出會診醫師后,應及時填寫“外出會診回執單”,會診醫師攜此單前往執行會診任務,存根由醫務部留存。
六、會診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七、醫師外出會診要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不得接收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證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如果患者擬轉入本院進一步診治,應事前通知醫務部,由醫務部通知相關科室做好相應準備。
十、醫師會診結束后,應當在返回我院兩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部,并填寫“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記錄單”,由醫務部留存。
十一、醫師外出會診收入納入醫院財務部統一管理,會診收費和醫師會診報酬按照財務部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醫師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必要時我院協助處理。
十三、醫務部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將會診情況與科室、醫師的考核工作相結合。
會診管理制度 3
一、各科遇疑難病例需要遠程醫療會診時,由經管醫師填寫遠程醫療會診申請單,簡要介紹病人情況,提出會診目的,經主治醫師及科主任簽字,并請病人或家屬填寫請求遠程醫療會診同意書,送至醫務科審批備案后,由患者家屬到財務科按標準付會診費,并由請求會診醫生將交費發票交醫務科,由醫務科登記備案后安排會診各項事宜。
二、對要求遠程會診的病例必須準備如下資料:病歷摘要(按標準申請單打印),各項檢驗檢查及影像報告單(可以是電子版或復印件),各種影像片、病理片。
三、確定會診時間后,由遠程會診網管通知請求會診科室的經管醫師及科主任,按指定會診的時間攜帶必要的'檢查資料,提前30分鐘到達遠程會診室,做好會診準備。
四、會診時先由經治醫師匯報病史,回答專家提問,可結合臨床進行咨詢討論。
五、經治醫師參考專家的會診意見,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和患者病情發展,實施具體的診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記錄整理會診資料并歸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對疑難、危重病人要積極開展遠程會診。
七、對于同級醫院或下級醫院提出院外會診申請者:
⑴提前約定遠程會診的時間,并提前將會診患者的資料交至我院醫務科。
⑵遠程會診醫師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注冊,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其會診、咨詢內容與本人執業范圍、專業技術相一致。
⑶遠程醫療會診只作為臨床診療活動的輔助手段,對患者診斷、治療的決定權仍屬于申請會診的醫療機構,若出現醫療糾紛由申請會診的醫療機構負責協調解決。
⑷遠程醫療會診收費標準將按照省、市規定的價格、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
會診管理制度 4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由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根據衛生部頒發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中,未經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批準,醫師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允許外出會診醫師的資質和條件
1、副高職稱以上醫師;
2、具備一定的專業水平和技能;
3、在不影響本科室、本醫療組正常工作并保證醫療安全的前提下。
二、首先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須與我院醫務處電話聯系并發出書面邀請函(內存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擬邀請科室及邀請醫師姓名、會診目的、會診時間等)。
三、醫務處根據邀請函內容聯系相關科室及邀請醫師。
四、被邀請的醫師在外出之前須到醫務處領取《醫師外山會診反饋表》,會診后由邀請醫療機構填寫并加蓋公章,由會診醫師帶回醫務處備案。
五、如邀請醫療機構的條件有限不能發山傳真邀請或患者病情緊急等特殊情況,由醫務處批準的外出醫師可在會診后將邀請函和反饋表一同帶回醫務處備案。
六、會診結束后,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反饋表及有關情況報告醫務處。
七、外出會診的醫師在會診時,應詳細了解患者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并嚴格執行有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八、外出會診的'醫師在會診的過程中,如發現難以勝任的會診工作,應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九、如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等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十、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如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在會診中違反第ll條之規定的,將記錄在醫師考核檔案中,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xxx處分或紀律處分。
如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的相關條例處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請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和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山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及不具備醫療救治條件的;
3、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會診管理制度 5
(一)人院后五日內不能確診的,需進行科室內討論;人院后八日內未能確診的,需組織全院討論。
(二)療效不滿意病例的討論:主要病情不能控制的;五日內完成科室內會診,仍不能控制的;八日內完成全院會診。
(三)門診病例討論:凡是在我科就診三次仍不能明確診斷的,要組織相關科室進行會診。
(四)醫技病例討論:凡疑難病例,或發現結果明顯異常,報告有疑問,要組織討論,必要時復驗,并由副主任醫(技)師審核簽發。
(五)危重病例討論:病危病重的.病人要在24小時內完成科室內會診;病情不能控制的要求提請醫務科組織全院會診,醫務科組織在24小時內完成院級討論。
會診管理制度 6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醫教科有人參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教產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指派人員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以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會診管理制度 7
一、如遇需其他科室處理的危重病人,首診科室人員不得推諉,應爭分奪秒采取最基本的搶救措施,然后告知相應科室參與處理,并作口頭交接班。
二、緊急情況下,經治人員或科室先電話告知要求急會診,被邀科室人員須于5分鐘內到達邀請科室。特別是遇到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和大批病人的搶救,需及時請多科急會診,要求盡早趕到配合搶救,待病情有所緩解或事后再補寫會診單及應邀科室的處理意見。
三、不超過24小時的留觀病人需會診時,可在急診病歷卡注以“請xx科會診”字樣,并由觀察室值班護士與會診科室電話聯系,接受會診科室不得推諉,并及時前來會診。超過24小時的留觀病人需會診時,除應寫留觀病歷,還應填寫急會診單,由觀察室值班護士與會診科室電話聯系,被邀請科室盡快確定會診醫師并囑其及時到達會診地。
四、會診時,急診經管醫師應為會診準備好必要的臨床資料,并陪同檢查,介紹病情,應邀醫師認真填寫好會診記錄。
五、會診后需入院治療者,由醫師開出入院證,值班護士電話聯系住院床位。
六、病區間的緊急會診可參照第2條執行。
會診管理制度 8
在護理工作中遇到疑難、危重病例或護理操作及護理新技術推廣等問題時,邀請相關科室進行會診,對適應醫學發展,提高和保障臨床疑難重癥及實施新手術、新療法患者的護理質量,拓寬護理人員知識面,提高其專科業務水平,分析、判斷能力和表述能力,激發其主動思維,促進護理新業務、新技術交流,發揮并強化高、中級護理骨干和專病護士在臨床的指導作用等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凡屬復雜、疑難或跨科室和專業的`護理問題和護理操作技術,均可申請護理會診。
二、科間會診時,由要求會診科室的責任護士提出,護士長同意后填寫會診申請單,送至被邀請科室。被邀請科室接到通知后兩天內完成(急會診者應及時完成),并書寫會診記錄。
三、科內會診,由責任護士提出,護士長主持,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并進行總結。
四、參加會診人員原則上應由護師以上人員,或由被邀請科室護士長指派人員參加。
五、集體會診者,由護理部組織,申請科室主管護士負責介紹患者的病情,并認真記錄。
會診管理制度 9
1、門診病人實行首診負責制。首診醫生對我院沒有條件救治的病人應該及時進行轉診,不得延誤病情。
2、如需要轉科檢查,可在門診病歷上注以“請xx科會診”字樣,接受會診科室不得推諉,應優先就診,認真做好問診、檢查及處理工作,并詳細記錄。
3、門診留觀病人院內科間會診,需填寫會診單,并經主治醫師簽字后再送往應邀科室(值班時不受此限),除專科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指定專人。各臨床科室應安排會診責任醫師,急診應隨邀隨到。一般病人不超過24小時。
4、會診時,經管醫師應為會診準備好必要的臨床資料并陪同檢查,介紹病情。應邀醫師認真填寫好會診記錄,遇疑難、危重或處理有困難者,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
5、會診后若需轉科治療,經管醫師應開出轉科醫囑,寫好轉科記錄,連同病人所有臨床資料同時轉出,派人護送病人至新科室,并交好班,接納科室應優先照顧,不得推諉,及時書寫接科錄及開出醫囑。
6、院內集體會診:因病情需要多科集體會診,由需會診科主任或負責人向醫務科匯報,醫務科同意后,確定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醫務科派人參加,并做好登記和記錄。
會診管理制度 10
(一)凡遇到需會診的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急診會診:如遇危、急、重癥病人需要緊急會診的,應及時申請會診或電話通知緊急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叫隨到,接到會診通知后,必須及時(10分鐘之內)到達會診地點。
(三)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會診。
(四)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送至被邀科室,主管醫師應陪同會診醫師檢診病人,并做簡要病史介紹;應邀醫師一般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會診,并寫出書面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讓病員自己或經治醫師陪同到專科檢查會診。
(五)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或業務院長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六)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經患者本人或家屬申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上級醫院聯系,確定會診專家和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也可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傳發有關單位,進行遠程會診。
(七)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詳細介紹病史;參加會診的醫師要詳細檢查病人,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會診意見要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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