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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
為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有較好的防護條件,促進我礦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及集團煤礦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礦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塵口罩、絕緣靴、絕緣手套、棉襖、防護眼鏡、雨衣、皮褲、防噪耳塞等。
各部門職責
(一)物資管理科是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計劃,負責各單位防護用品的領用審批、統計工作。
(二)煤礦的經營或財勞部門分別負責本煤礦及下屬各單位的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審批、領用等工作的落實,并對下屬各單位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經營管理部負責審批后的個人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的落實,對各環節及職責部門進行監督考核。
(四)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按計劃要求落實進貨、根據各單位提供的料單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
(一)物資管理科依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工種分類臺帳和員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手冊,對于接觸粉塵作業的直接工并對各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置,嚴格按規定審批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微機集中統一發放。
(二)根據庫存情況及防護用品工種配置標準,物資管理科每半年編制一次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經礦批準后,轉供銷煤礦華豐分部。
(三)按照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物資管理科及時對各工種到期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發。
(四)對新參加工作人員或員工工種變更的人員,物資管理科根據員工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配置標準進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發。
(五)員工憑個人防護用品手冊和領料單審批領取。
(六)對因生產需要超出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范圍的.,由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經礦審批后,物資管理科再予以辦理。
(七)小護品每年集中發放兩次,上半年以6月底在冊,下半年以12月底在冊,由單位持領料單集體領取發放。
(八)各煤礦、各單位要建立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審批、發放臺帳,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審批計劃。
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管理
(一)各單位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培訓指導、監督、報廢主要責任人,定期對各類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組織培訓使用講解,對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規定及時報廢,重新審批。
(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者要嚴格按規定正確佩戴,對于井下使用的防塵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佩戴到位,切實發揮防護作用。
(三)礦安監員、工區各級管理人員要把防護用品佩戴檢查,納入安全監察范圍,對于不按規定佩戴的員工進行酌情處罰。
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一)供銷煤礦華豐分部根據物資管理科編制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進行采購,對供應商的評價,執行《采購、進貨檢驗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對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供應商必須提供經國家法定機構技術鑒定,由勞動部門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國家質量檢測中心《產品檢驗報告》及許可文件,由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存檔保存復印件。
(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前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超過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發放使用,并隔離存放,建立報廢記錄。絕緣靴、絕緣手套由生產部機運組定期打壓實驗,不符合要求的由鑒定部門出具報廢手續到人力資源辦理更換證明。
(四)個人防護用品一律由礦統一配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買,一經發現,對責任人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特殊防護用品由單位報經礦審批后,予以配備。
(五)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的更該及調整,隨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調整而變動,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替換。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員工和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活動中使用符合標準的合格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員工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個體特種防護用品采購、使用、檢驗和試驗的管理工作。
三、規范性引用文本:
1、《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
2、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設施、標志標識標準化圖冊;
3、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基建工程項目公司管理文件-火電建設項目項目管理手冊-安全工器具及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四、職責
1、經理工作部負責公司本部人員人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工作。
2、安全質量部負責組織對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進行評價;負責公司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特指安全帽)的登記、發放工作;負責監督項目實施全過程中,項目部對分包單位的個人防護用品、共用防護用品用具的管理與控制情況。
3、項目部監督分包單位個體防護用品、共用防護用品用具的計劃、采購、驗收、使用、保管工作;負責為項目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相關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
4、分包單位負責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用具及共用防護用品、用具;負責對從業人員的正確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自行采購的防護用品用具進行定期檢驗;負責作業范圍內所需共用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驗收、使用和保管。
五、管理內容和要求:
1、經理工作部對所購置的個體防護用品,按標準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檢驗。定期檢驗、試驗標準見附件。
2、分包單位對所購置的`個體防護用品、用具及共用防護用品用具,按標準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檢驗。
3、安全質量部、項目部定期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現場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和共用防護用品用具的配備進行監督檢查。
4、分包單位定期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本單位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和責任區域內共用防護用品、用具的配備進行監督檢查。
5、公司安全質量部、分包單位還應對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所應具備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銷售防護用品用具的單位還應持有“特種防護用品經營許可證”。
6、在委托外部單位進行勞動防護用品檢驗試驗前,委托單位應以適當方式評審,并確認受委托單位所應具有的資質能力。
7、名詞解釋:
⑴個體防護用品、用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防御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傷害人體而必須配戴的安全帶、安全帽、速差自控器、電絕緣鞋、電絕緣手套、護聽器(耳罩)、防塵口罩等。
⑵共用防護用品、用具:防護作業場所中作業人員和防護進入作業場所中人員的防護用品包括:安全網、安全繩、吊繩等。
六、相關文件:
1、工程項目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制度;
2、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3
1.目的
1.1為了促進外施工單位的電力安全工器具與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加強施工人員健康與安全的保護,參照《廣東電網公司地區供電局電力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編寫本指引,請承接本單位配網工程的外施工單位參照執行。
2.術語和定義
2.1電力安全工器具:用于電力生產過程中,為防止人身傷亡事故或職業健康危害,保障作業人員安全的各種專用工器具。分為:絕緣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工器具、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圍欄(安全網)等四大類。
2.1.1絕緣工器具:指絕緣強度足夠并能直接接觸、操作帶電設備的專用工器具;或者絕緣強度不足承受設備工作電壓,但能有效防止接觸電壓、跨步電壓、泄漏電流,有防觸電保護功能的工器具。
2.1.2安全圍欄(安全網):指用于設置的安全作業區域,隔離危險區域,防止作業人員超越安全作業區、誤入危險區域的工器具;以及用于防止人、物墜落,或用來避免、減輕墜落及物擊傷害的網具。
2.2個人防護用品:指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避免、減輕人身職業健康危害和傷害,由作業人員個人佩戴、穿著或使用的裝備或用品。
3.職責
3.1項目經理
(1)落實并配置所需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
(2)指導督促做好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組織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使用人員的安全防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工作;
(4)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產品質量、技術性能等進行總結、評估。
3.2專職安全員
(1)結合安全檢查組織對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保管、使用、報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因產品質量、性能等問題造成的事故、障礙或異常,組織調查分析;
(3)及時向上級反映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出現的問題;
(4)每年一次組織開展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識別評審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識別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提出年度安全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需求計劃。
3.3應指定專人(可兼任)進行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存放、檢驗(或送檢)、維護、定期檢查和報廢工作,做好相關記錄和清冊,及時向上級反映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出現的問題。
3.4使用人員:
(1)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的規程規定;
(2)電力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外觀、組件、附件、關鍵部件和試驗標簽等,確認符合安全規定;
(3)嚴禁使用逾期未試驗或安全、質量性能存在問題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需求識別
4.1.1識別工作須根據各工種的生產場所、設備以及勞動環境、勞動條件與可能的危害進行。
4.1.2識別時應重點關注防止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符合崗位、工種操作安全要求。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下列危害:
(1)墜落、跌落危害(防止高處墜落);
(2)電氣危害(防止觸電);
(3)物體打擊危害(防止倒桿塔);
(4)坍塌危害;
(5)惡性誤操作(防止電弧灼燙);
(6)起重及車輛傷害;
(7)刺穿或撞擊危害;
(8)有毒有害物質(防止窒息、中毒);
(9)野外動物危害;
(10)高溫、灰塵、微粒、輻射和噪聲危害。
4.1.3需求識別的防護對象包括:本單位員工、施工人員、參觀檢查人員等。
4.1.4根據風險識別結果,填寫《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識別表》,確定所需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規格名稱。
4.1.5根據風險識別結果和需求,申請配置足夠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4.2選用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程規范、技術標準要求;選擇有較為豐富使用經驗的產品。
4.3采購、發放
4.3.1嚴禁選擇、購買“三無”(無廠家標志、無產品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的電力安全工器具。
4.3.2在安全工器具和特殊防護用品發放領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出廠試驗并達到試驗標準后才能發放到和使用;國家和行業規定應進行型式試驗的,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并達到試驗標準;發放與領用應建立記錄。
4.4培訓
4.4.1應組織進行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日常使用、維護、保管和外觀檢查的`培訓,確保現場工作人員熟練應用、正確掌握。
4.4.3保存培訓記錄。
4.5使用與存放
4.5.1應建立安全工器具和公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清冊。
(1)清冊在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變化時及時更新,做到帳物一致。
(2)各種檢查記錄、試驗報告、出廠說明及有關技術資料均應妥善保存,定置管理,以備查核。
4.5.2應對安全工器具、公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應設專人保管和維護,檢查試驗不合格以及試驗超期的不得使用,而且必須明顯標識分開放置。
4.5.3配置到個人的防護用品由使用人員負責保管維護,檢查不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得使用。
4.5.4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應統一編號管理,存放處應設對應編號標識。
4.5.5安全工器具應按“三分開”規定存放,即將絕緣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用具、材料與機具三者分開不同房間或區域存放。
4.5.6絕緣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溫度-5°c至35°c,相對濕度50%至80%的干燥通風的絕緣安全工具室(柜)內,室內應配備抽濕機(空調機、紅外線燈)、溫度計、濕度計設施。
4.5.7在運輸到作業現場過程中,應將絕緣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裝在專用的護套或工具箱內,防止受潮、碰損、弄臟;車輛回場后必須將其放回專用保管場所和存放位置。
4.5.8使用中如有損壞、變形、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必須停止使用;
4.5.9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必須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報告處理,防止類似事情重復發生。
4.6試驗、檢查和報廢
4.6.1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建設單位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周期性試驗檢驗。
4.6.2發生質量問題的同批次產品、更換關鍵零部件的修理后應立即試驗并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經試驗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貼有統一格式的試驗合格證標簽,標簽格式按南方電網公司《變電站安健環標準》規范,應使用不干膠(或掛牌)制成的標志牌,注明試驗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并貼在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上或對應存放位置的顯眼處。
4.6.4試驗報告應保存備查,試驗報告必須經試驗員簽名并蓋有試驗專用章。
4.6.5應委托具備試驗資質的單位承擔試驗工作。
4.6.6使用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前均應作外觀檢查,檢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并報試驗鑒定后處理。
4.6.7應對在用的安全工器具與公用個人防護用品每月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并做好記錄。
4.6.8在使用中損壞、試驗、檢驗不合格、使用壽命到期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必須報廢。
4.9記錄保存
4.9.1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試驗記錄至少保存2年。
4.9.2應對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培訓記錄長期保存。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4
1、勞動防護用品時企業免費發給職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財物,是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堅持在生產中使用,不得折發現金給個人。
2、勞動防護用品根據車間的實際工作需要實行定額、定量、定期統一發放,個人自己保管,同時為杜絕用完的含鉛的防護用品亂扔亂丟,保障公司環境和員工健康,公司規定以舊的定期以舊的勞保用品換新的,如在個人保管過程中丟失或用完后亂扔不回收的,按成本價扣款。
3、員工自愿多領勞動防護用品的.按成本價扣款。
4、勞動防護用品分防毒,反腐蝕,防噪音,按不同部門分發,如職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6、員工進入車間工作時必須嚴格按公司的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由各車間主管進行監督。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5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職業健康安全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各單位按擬定的標準執行。
三、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片或領用證制度,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由二、三級單位進行登記,領用證或登記卡片由單位保存。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的員工應按其變動后的工種標準領取防護用品。
五、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能轉賣等,若發生上述情況,給予適當處罰。
六、員工進入廠區,根據不同季節正確著裝,分別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勞保皮鞋。檢修人員在生產現場作業時,根據作業性質和接觸物質等選擇不同的防護用品正確穿戴(連體工作服、防砸作業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七、凡發給車間、班組的公用防護用品(如:防護面罩、防酸服、隔熱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應建立登記臺賬,指定專人管理
八、凡調離公司的員工,應在調離前交清防護用品,方可辦理調離關系。
九、凡因故較長時間未出勤者,根據離開崗位的時間,酌情停發,減發或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發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發一切防護用品)。
十、凡已享受專業服裝待遇的員工(如:公司消防隊,治安保衛人員),公司不再另發防護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適當解決。
十一、凡外單位來公司實習、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所需經費由原單位負責。
十二、臨時工崗位的防護用品可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標準發放,其費用按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十三、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并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十四、物資采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領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
十五、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十六、各二級單位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并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十七、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十八、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十九、防護用品的報廢,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判廢條件、判廢程序、判廢處理規定執行。
二十、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
二十一、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其他相關制度執行。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6
1、目的
本程序將建立個人防護用品有效管理方法,通過實施個人防護用品的選擇、采購、發放、使用、保管、檢查、維護保養及廢棄更新等管理工作,使員工在工作中免遭傷害。
2、使用范圍
適用于眾誠連鎖-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承包商。
3、應用領域
應用于眾誠連鎖-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里所有需要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
4、應用標準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
5、術語和定義
個人防護用品(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簡稱ppe):主要用于保護雇員免受由于接觸化學輻射、電動設備、人力設備、機械設備或在一些危險工作場所而引起的工傷或疾病。
6、職責
6.1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組織本程序的編制與修定,并負責本程序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程序的更新。
6.2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提供個人防護用品的規范要求,并組織各部門對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狀態進行審核,保證所有的個人防護用品達到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
6.3供應公司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布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負責采購勞動防護用品。
6.4供應公司向安全質量環保部提供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勞動防護安全標志、產品材料說明及檢測等書面文件,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符合要求,并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6.5人力資源部負責崗位、工種作業人員數量組織本程序的培訓,直線組織負責實施本程序的受眾培訓。
6.6特殊防護用品的配備依據生產實際由屬地單位提出,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由主管經理審批。
7、管理要求
7.1原則
①公司應首先采用工程控制的措施來消除或盡量減低工藝上的危害因素。
②員工在工作中不應只依賴個人防護用品防止危害,應采用安全的工作方法(操作規程、工作安全分析、作業許可等安全管理工具),事先消除安全隱患,避免自己和周圍的人員受到傷害。
③員工在每次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前要進行完好性檢查,有缺陷或破損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得使用。
④個人防護用品不能用于非工作目的的使用。
7.2個人防護用品的分類
①個人保管的個人防護用品
由個人進行保管、使用和維護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眼鏡、耳塞、防毒面罩、線、帆布、皮手套、工作服、防化圍裙、防化袖套、安全鞋等。
②非個人保管的個人防護用品
除個人保管之外的勞動防護用品。非個人保管的個人防護用品由各部門主管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例如:防化用品、手套(乳膠,耐高壓)、防酸堿手套、全罩眼鏡、過濾式空氣呼吸器、正壓式呼吸器、防化服裝、救生索、攔繩、消防服、面罩、阻燃工服、安全腰帶、各類安全檢測儀器等。
7.3個人防護用品選擇的基本方法
依據以下因素來選擇個人防護用品。
危險物質的性質:氣體、蒸氣、液體。
接觸后的嚴重性:急性、慢性影響。
接觸的頻率和時間:多少次,持續多久。
接觸危險時的工作性質。
環境條件。
采用它所帶來的保護程度。
使用的容易度。
佩戴是否合體舒適。
設備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是否容易采用,是否需要輔助設備
是否可多次使用或者有多次使用的部件
成本效益。
7.4主要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要求
7.4.1頭部保護
①適用場合
1)所有人員進入生產區時。
2)可能有墜落的`物體或撞擊帶來傷害的工作場所,如高空作業、腳手架上的工作、上方有人操作的場合。
3)在頭頂上方空間不足可能造成頭部傷害的區域。
②檢查與保養
1)安全帽的所有部件,包括外殼、內襯、吸汗帶及所有零配件都應每日對其完好性進行目測檢查,如是否有缺損,破裂,穿透,或其它由于外來沖撞或使用不當導致的破壞等。
2)安全帽不可放置在溫度過高或過低、過強紫外線、溶劑或腐蝕性液體的環境中。
3)不得自行改裝安全帽。
7.4.2眼與面部保護
①適用場合
涉及有物體撞擊、腐蝕性或熱燙液體濺潑危險等作業環境。
②保護眼部的個人防護用品
帶側翼的安全眼鏡、全覆蓋的眼罩、面罩、防酸頭罩、焊接護目罩等,應根據不同需要進行選用。
1)安全眼鏡
除特別規定外,凡在生產車間、維修車間、實驗室、貨倉、建筑工地及正在進行工作和有可能傷害眼的其他區域必須配戴帶側翼的安全眼鏡。
2)面罩和眼罩
當從事磨、削或處理熱液體,或有潑濺危險存在時,應配戴面罩或全覆蓋眼罩。當焊接時,應配戴焊接護目鏡或焊接用頭盔或焊接面罩。
③檢查與保養
1)目視是否有破損。
2)個人應負責妥善保管護目鏡,防止護目鏡摩擦、擠壓、變形。
7.4.3足部保護
①適用場合
1)進入工作崗位必須穿公司統一發放的安全鞋。
2)在進行可能接觸到電流通過的工作時要穿絕緣安全鞋。
②檢查與保養
目視是否有破損
7.4.4呼吸保護用具
①適用場合
從事的活動或所在區域有潛在的呼吸系統職業危害,如:粉塵、有害氣體、有機溶劑存在時。
②檢查與保養
1)車間應保證呼吸保護用具適合工作環境,員工選擇大小合適的呼吸器,每次使用前檢查有無破損及是否過期。
2)呼吸保護用具的清潔、維護:呼吸保護用具使用后,員工應清潔與皮膚接觸的部件,確保過濾、密封部件的清潔。不用時要用專用的塑料保護袋包好,扎緊袋口以免過濾器失效,存放在指定的柜子里。
3)呼吸保護用具密合性測試:
佩戴呼吸保護用具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密合性測試,確定員工的呼吸保護用具的尺寸適合。
4)呼吸保護用具佩戴者身體檢查:
員工在上崗前和以后每年的體檢中檢查肺功能和呼吸系統,以確認其是否適合佩戴呼吸保護用具。
5)呼吸保護用具佩戴的培訓:
新員工上崗前或老員工每年進行有關呼吸保護用具的種類、保護原理、選擇、使用前檢查、使用方法、維護和其他有關事項的培訓。車間保存培訓記錄。
具體規定參見“呼吸保護用具管理辦法”。
7.4.5聽力保護
①適用場合
噪音水平超過85分貝的工作區域。
②檢查及保養
佩戴后聽到聲音的響度以及外觀的完整性。
7.4.6手和臂部保護
①適用場合
1)所有手工操作都必須戴手套,除非戴手套帶來安全上的危險或不能完成任務(如:車床加工、操作轉動設備等);
2)某些操作可能引起手部受傷,需要選擇合適的勞保手套,如割傷、劃傷、磨破、燙傷及由皮膚接觸化學品而引起的皮膚病或傷害;
3)進行一般的操作,如:搬弄有傷手危險的物件、使用手工工具、使用便攜式工具、離銳邊較近工作時,均需戴耐磨損手套;
4)工作中如可能接觸高溫表面或物料,具燙傷危險,則必須配戴相應耐熱等級的防燙手套以保護手和臂部;
5)若工作中切割受傷可能性大,如清潔刀具、工件中有銳利邊緣等情形,應戴防切割手套;
6)在某些情況下,無法使用手套或使用手套不安全,則車間的操作規程應對手的保護加以說明。
②檢查及保養
使用前后檢查外觀的完整性,必要時進行檢測以確定防護程度。
7.4.7身體保護
①適用場合
1)在存在跌落危險的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全身防護型安全帶。
2)接觸化學品的操作根據化學品的危害性配有相應的工作服,如化學防護服,耐酸圍裙等。
3)在有化學品閃爆的區域,所有進入的人員都需要穿戴阻燃防護服。
②檢查及保養
目視及拉伸測試,對于有特殊要求的服裝,根據供應商建議的頻率和程序進行檢查和保養。
③化學防護的參考文件
化學防護技術復雜,在選擇適當的保護用品時應參閱車間操作規程及物料安全數據說明書(msds)。另有軟件在線提供防護面料抵抗化學品滲透的信息和供應商產品信息。
8、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8.1復核、更新與記錄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記錄和修改明細。本程序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修定,最低頻次自上一次發布之日起不超過2年。
8.2偏離管理
對本程序的偏離必須經安全質量環保部授權。偏離必須文件化,內容必須包括支持偏離決定的相關事實。偏離授權必須每年定期更新一次。
8.3培訓和溝通
各屬地負責對有關員工進行本程序的培訓,培訓頻率為每年一次,保存培訓記錄。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7
①工人在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在有強烈輻射或者低溫條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等條件下工廠應該供給工作服或者圍裙,并且根據需要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和護腿等防護用品。
②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③在有噪聲、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
④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⑤高空作業工人,應該供給安全帶;電氣操作工人,應該按需要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經常在露天作業的工人,應該供給防曬、防雨的用具;在寒冷氣候中必須進行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根據需要供給御寒用品。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8
1、勞動防護用品時企業免費發給職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財物,是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堅持在生產中使用,不得折發現金給個人。
2、勞動防護用品根據車間的實際工作需要實行定額、定量、定期統一發放,個人自己保管,同時為杜絕用完的含鉛的防護用品亂扔亂丟,保障公司環境和員工健康,公司規定以舊的定期以舊的勞保用品換新的,如在個人保管過程中丟失或用完后亂扔不回收的,按成本價扣款。
3、員工自愿多領勞動防護用品的.按成本價扣款。
4、勞動防護用品分防毒,反腐蝕,防噪音,按不同部門分發,如職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6、員工進入車間工作時必須嚴格按公司的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由各車間主管進行監督。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9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根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山東省頒發的《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37/1922-20xx)及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為了保證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銀宇煤礦專門安排了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2、采購時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更要認真審查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的生產資質和經營資質,堅決杜絕三無產品進入企業。
3、采購人員在采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最近半年的《檢驗報告》的復印件;采購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生產資格證》、《產品合格證》和最近半年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在向經銷商采購時,除索取上述證件復印件外,還要索取經銷單位的《經營資格證》復印件。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la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禁止采購假冒偽劣和變質、失效、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4、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根據職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實際需要制定和編制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
5、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應由倉庫提出,經礦長審批后,報與供應科購進。
6、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專設機構統一組織采購。
7、采購勞動防護用品要遵循經濟性、實用性、節約性的原則,在商品性能、質量相同相似的情況下,應就近采購價格合理、質量優良、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產品。對采購假冒偽劣或失去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扣壓、上報、報廢,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1、采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庫管人員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和數量驗收。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測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防護用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2、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3、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接收入庫,并責令采購部門退貨。
4、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齊全、不規范、不履行入庫手續或手續不齊備,單位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提高倉庫科學管理水平,使勞動防護用品經常處于良好的環境中。庫管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術,庫存勞動防護用品100%處于適用狀態。
2、倉庫安全要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倉庫做到低溫、干燥,勞動防護用品不要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曬,要搞好保管養護。倉庫要做到“四無”,即:無霉爛變質、無損壞丟失、無隱患、無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壓、防火、防盜。
3、庫存勞保用品要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科學堆碼存放,及時記載賬目卡片,經常檢查核對庫存,保持賬、卡、物相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數量準確,不缺不少。
5、不得與酸、堿、油及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貨架應距地面和墻壁2oomm以上,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蛀、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管理,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安全無事故。
6、嚴格勞動防護用品的出入手續,簡化供應環節和程序,既要減少儲備和積壓,加快周轉,又必須有10%的庫存備用量,嚴禁勞動防護用品零庫存。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制度與辦法
㈠發放制度
1、為從業人員提供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山東省頒發的《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37/1922-20xx),嚴禁少發、漏發或超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2、必須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免費配發給從業人員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發的實物勞動防護用品。
3、對從事多種作業或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應按其在工作時間內勞動條件中的最差的工種發放,發放品種必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4、對從事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危害發生場所作業的工種,必須配備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5、備用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檢查、參觀、學習等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由總務科統一領取并管理。
6、備用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特殊情況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和特殊需要臨時調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縮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降低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遇有下列情況需調整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可提出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
(1)由于生產條件、作業環境的變化需改變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和使用期限的;
(2)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以及新單位、新工種的增強,標準中沒有規定的;
(3)各工種在規定發放標準以外需增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8、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限內,非個人原因受損或丟失,應及時予以補發。因個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要及時補發,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費用。
9、對不按規定時間給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0、工會組織要代表廣大從業人員,參加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報廢各環節的工作,依法維護廣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㈡具體發放辦法
1、職工領用勞動防護用品時,由工區(單位)辦事員統一領取,填寫領料單,由勞資科按人填卡登記后進行審批,由物資辦憑勞資科簽章領料單進行發放。防寒用品發放時間每年十一月到次年三月底發放,其他時間一律不發。
2、對雨衣、各種防護鞋、膠靴和棉制品等部分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交舊換新。
3、職工調動工作或改變工種后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的有關規定:
(1)本礦范圍內部調動工作或變換工種時,勞資科按新工種防護用品標準增減。
(2)本礦范圍內職工調動工作時,應由調出單位辦事員將該職工的勞動護品發放的情況寫出證明與職工調令一起交到勞資科。勞保本由本人帶到新單位,所領物品審批日期應上下銜接。
4、嚴格勞保用品審批制度,按一人一本建立臺帳,做到:時間不到不批,工種不詳不批,一人按多工種領取不批,改變工種沒有有關單位證明不批,嚴禁虛報冒領,一經查出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各單位要把所領勞保用品如實按時發放到職工手中,嚴禁扣發職工勞保用品,一經發現對責任者加倍罰款,對單位職工當月所領用品要張貼公布。
5、職工必須愛惜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屬于集體備用的要指定專人保管、登記,無故損壞或丟失的除按價賠償外,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6、因本人不慎丟失或損壞保護品者,由本人設法解決,各工種崗位人員上崗必須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嚴禁變賣各種防護用品,一經發現將物品收回歸礦。
7、職工因病傷休假在一個月以上及曠工、事假、學習、開會、探親、產假、公假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原用勞動防護品相應延長其使用期限,屬于按月發放的小護品當月不發。
8、各單位對已發放的防護用品均以發放之日起,按本標準執行,已超期的不準補發。
9、勞動保護用品審批時間為每月十二日至二十二日,過期不予審批。(特殊情況除外)。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使用防毒護具要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長期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更換濾毒罐(盒)兒。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崗位的要求以及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要經常對從業人員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教育,提高從業人員防護意識,督促其自學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工作崗位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原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相應延長使用期限。配發給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轉賣。
5、安全監督部門要對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的佩帶和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對不按規定佩帶、使用的人員,除進行安全教育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6、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能,按規定正確使用、保管和維護好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處于適用狀態。
2、為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要執行交舊領新制度,不得超過期限使用。
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因工作不負責任,給從業人員配發過期和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安監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4、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強制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2)防護性能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內遭到損壞,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的;
(4)超過說明書載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報廢程序:
(1)企業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在用和庫存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要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作出報廢處理決定;
(2)采取必要的手段對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作出妥善處理,報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0
1、目的和范圍
目的:保證企業職工能夠正確使用特種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特種防護用品在采購、發放、配備、使用、儲存等環節的管理。
分類:本制度所指特種防護用品為:防毒面具、長管呼吸器、正壓呼吸器、防化服等。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發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樣板企業考核驗收辦法》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制定《特種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對特種防護用品在采購、驗收、發放、配備、使用、儲存等環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各車間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防護用品需用計劃的提報,匯總至安環部。
3.3采購部根據公司下達的采購計劃,負責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采購必須按照國家和企業有關規定進行,嚴格供貨方資質的查驗,確保產品質量。
3.4倉庫負責特種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
3.5各車間和部門根據本單位特種防護用品需用計劃領用,并按照配備要求配備給有關生產崗位和職工本人,建立發放、配備檔案。
3.6安環部、各車間和部門對新職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轉崗培訓必須有特種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的課程,有考核紀錄和培訓檔案,到生產崗位后要建立正確使用培訓考核紀錄。
4、特種防護用品的使用,參照《安全培訓手冊》和設備使用說明書。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為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范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檢驗、發放、使用和報廢,保障職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消除因勞動防護用品引發的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本辦法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指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第四條公司物資和安全部門應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現使用及新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宜從《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選擇。
第五條由于地方政府的特別指定等原因,致使勞動保護用品未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由項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應商采購。
第六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安全部門編制項目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經理審核、批準,項目物資部門按計劃采購。
第七條各勞務和專業分包進場后應將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部。
第八條物資部門應通過供貨合同約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和驗收要求。具體包括:規格、型號、等級、品名、驗收準則和方法。
第九條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作好標識并清退出場。驗收的.辦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復試。
第十條項目應按以上規定的采購程序采購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采購安全防護用品的責任人員,視情況給予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采購和發放,各勞務和專業分包單位不得獨自采購和發放。
第十二條項目部和各勞務、專業分包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條工人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后,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到“三會”: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工人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五條應在性能范圍內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檢測部門認可或經檢測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條對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工人,可視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七條項目安全部門應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定期檢查和檢測,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查和檢測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與報廢
第十八條從生產之日起,塑料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門對到期的安全帽,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以后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
第十九條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應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為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第二十條安全網從生產之日起,超過2年者,應按2‰抽樣,不足1000張時抽樣2張進行沖擊試驗。對使用中的安全網,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及時清理網上落物污染,當受到較大沖擊后應及時更換。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并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三、內容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并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8.企業設置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柜,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四、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防護用具檢查維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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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原則
1.凡屬在生產過程中,起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者則予配發;否則,不發。
2.根據勞動條件,本著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精神,對于不同的工種,不同的條件,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3.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標準規定的雖有,但不需要者不發。
二、發放和管理
1.勞保用品的采購可由供應部負責統一采購供應。
2.公司要建立健全勞保用品的計劃、保管、發放、獎懲等制度,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國家勞保政策、法律、規定標準,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做勞保用品計劃,制定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并會同勞資、工會、財務等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采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鑒定核實后方可換發,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5.支援外地的生產人員。可按當地規定標準供給或借給,用后收回。
6.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在半年以上者,個人用品應根據實際有的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7.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學習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8.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干部,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干部,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9.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原單位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后收回。
10.職工在公司范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至新單位繼續使用,并由調出單位辦理調撥手續。調出公司,勞保用品一律收回。職工變更工種時,應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1.勞保用品屬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擴大發放范圍,提高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同時教育職工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作它用。
12.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防毒口罩、漏電保安器、絕緣用品等,須建立健全檢驗制度,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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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對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人員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安全(絕緣)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塵(毒)口罩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三)凡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項目部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必須遵守本規定。
(四)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等,下同)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公司建立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公司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公司、施工作業人員,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七)公司按照勞動保護用品采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公司內部有關部門、人員的采購管理職責。公司在一個地區組織施工的,可以集中統一采購;對公司工程項目分布在多個地區,集中統一采購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區或項目部集中采購。
(八)公司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采購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應當向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復印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采購。
(九)公司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的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十)公司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并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和正確使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內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十一)施工作業人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有按照工作崗位規定使用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有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使用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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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帽
建筑施工現場上,工人們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為了保護頭部不受到傷害。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護人的頭部不受傷害或降低頭部傷害的程度。
(1)飛來或墜落下來的物體擊向頭部時;
(2)當作業人員從2m及以上的高處墜落下來時;
(3)當頭部有可能觸電時;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業,頭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銳、堅硬的物體時。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一般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后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于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沖,平時也有利于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后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于沖擊的防護作用。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并系牢,松緊要適度。這樣不致于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于頭的前后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為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為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沖層的安全帽。
(7)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沖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二、安全帶
建筑施工現場上,高處作業,重疊交叉作業非常多。為了防止作業者在某個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現的墜落,作業者在登高和高處作業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安全帶的使用和維護有以下幾點要求:
(1)思想上必須重視安全帶的作用。無數事例證明,安全帶是救命帶。可是有少數人覺得系安全帶麻煩,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別是一些小活、臨時活,認為“有扎安全帶的時間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發生就在一瞬間,所以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要求系好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3)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合理的科學系掛方法。它可以使有墜落發生時的實際沖擊距離減小。與之相反的是低掛高用。就是安全帶拴掛在低處,而人在上面作業。這是一種很不安全的系掛方法,因為當墜落發生時,實際沖擊的距離會加大,人和繩都要受到較大的沖擊負荷。所以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5)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
(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沖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安全帶在使用后,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9)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濕的倉庫中保管。
(10)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后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三、防護服
建筑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應穿著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為白色,其他工種的工作服沒有顏色的限制。防護服有以下幾類:
(1)全身防護型工作服;
(2)防毒工作服;
(3)耐酸工作服;
(4)耐火工作服;
(5)隔熱工作服;
(6)通氣冷卻工作服;
(7)通水冷卻工作服;
(8)防射線工作服;
(9)勞動防護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建筑施工現場上對作業人員防護服的穿著要求是:
(1)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著工作服;
(2)操作轉動機械時,袖口必須扎緊;
(3)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特殊作業防護服;
(4)焊工工作服應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護眼鏡
物質的顆粒和碎屑、火花和熱流、耀眼的光線和煙霧都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這樣,在時就必須根據防護對象的不同選擇和使用防護眼鏡。
(1)防打擊的護目眼鏡有三種:①硬質玻璃片護目鏡;②膠質粘合玻琉護目鏡(受沖擊、擊打破碎時呈龜裂狀,不飛濺);③鋼絲網護目鏡。它們能防止金屬碎片或屑、砂塵、石屑、混凝土屑等飛濺物對眼部的打擊。金屬切削作業、混凝土鑿毛作業、手提砂輪機作業等適合于佩戴這種平光護目鏡。
(2)防紫外線和強光用的防紫外線護目鏡和防輻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輻射線面罩應由不導電材料制作,觀察窗、濾光片、保護片尺寸吻合,無縫隙。護目鏡的顏色是混合色,以藍、綠、灰色的為好。
(3)防有害液體的護目鏡簡易主要用于防止酸、堿等液體及其他危險注入體與化學藥品所引起對眼的傷害。一般鏡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鏡架用非金屬耐腐蝕材料制成。
(4)在鏡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屬鉛面制成的鉛制玻璃片的護目鏡,主要是為了防止*射線對眼部的傷害。
(5)防灰塵、煙霧及各種有輕微毒性或刺激性較弱的有毒氣體的防護鏡必須密封、遮邊無通風孔,與面部接觸嚴密,鏡架要耐酸、耐堿。
五、防護鞋
防護鞋的種類比較多,如皮安全鞋、防靜電膠底鞋、膠面防砸安全鞋、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高溫防護鞋、防刺穿鞋、焊接防護鞋等。應根據作業場所和內容的不同選擇使用。
建筑施工現場上常用的有絕緣靴(鞋)、焊接防護鞋、耐酸堿橡膠靴及皮安全鞋等。對絕緣鞋的要求有:
(1)必須在規定的電壓范圍內使用;
(2)絕緣鞋(靴)膠料部分無破損,且每半年作一次預防性試驗;
(3)在浸水、油、酸、堿等條件上不得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護手套
施工現場上人的一切作業,大部分都是由雙手操作完成的。這就決定了手經常處在危險之中。對手的安全防護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護手套時,必須對工件、設備及作業情況分析之后,選擇適當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護作用。但是對于需要精細調節的作業。戴用防護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對于使用鉆床、銑床和傳送機旁及具有夾擠危險的部位操作人員,若使用手套,則有被機械纏住或夾住的危險。所以從事這些作業的人員,嚴格禁止使用防護手套。
建筑施工現場上常用的防護手套有下列幾種:
(1)勞動保護手套。具有保護手和手臂的功能,作業人員工作時一般都使用這類手套。
(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要根據電壓選擇適當的手套,檢查表面有無裂痕、發粘、發脆等缺陷,如有異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堿手套。主要用于接觸酸和堿時戴的手套。
(4)橡膠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觸礦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種溶濟作業時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電、火焊工作業時戴的防護手套,應檢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無僵硬、薄檔、洞眼等殘缺現象,如有缺陷,不準使用。手套要有足夠的長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邊。
七、常用安全護具的檢驗方法
常用的安全護具必須認真進行檢查、試驗。安全網是否有雜物,是否被墜物損壞或被吊裝物撞壞。安全帽被物體擊打后,是否有裂紋等。經常對安全護具的檢查按要求進行:
(1)安全帽:3kg重的鋼球,從5m高處垂直自由墜落沖擊下不被破壞,試驗時應用木頭做一個半圓人頭模型,將試驗的安全帽內緩沖彈性帶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種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試驗都可用此方法。檢驗周期為每年一次。
(2)安全帶:國家規定,出廠試驗是取荷重120kg的物體,從2~2.8m高架上沖擊安全帶,各部件無損傷即為合格。
工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試驗負荷重標準情況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一些工地經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裝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鐵塊,以達到試驗負荷的重的標準。用專作實驗的架子,進行動、靜荷重試驗。
錦綸安全帶配件極限拉力指標為:腰帶1200~1500kg,背帶700~1000kg,安全繩1500kg,掛鉤圓環1200kg,固定卡子60kg,腿帶700kg。
安全帶的負荷試驗要求是:施工單位對安全帶應定期進行靜負荷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吊掛5min,檢查是否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
安全帶的檢驗周期為:每次使用安全帶之前,必須進行認真的檢查。對新安全帶使用兩年后進行抽查試驗,舊安全帶每隔6個月進行一次抽檢。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過試驗的安全護具,不準再用。
(3)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還必須注意:
1)產品是否有“生產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2)產品是否有“產品合格證書”;
3)產品是否滿足該產品的有關質量要求;
4)產品的規格及技術性能是否與作業的防護要求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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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帽
1、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2、安全帽的質量,必須符合gb2811-81之國家標準,有出廠合格證、鑒定證執行兩證制度。
3、使用安全帽需經常進行檢查,每年按標準規定進行檢查試驗,有損壞、損傷、裂痕等,凡不符合要求的堅決報廢。
二、安全帶
1、根據作業選用合適的安全帶。
2、凡在2米及2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系好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3、安全帶符合gb6095-85之國家標準才能使用,并定期檢查。
4、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更換,更換新繩時加繩套。
5、高空作業不具備掛安全帶的條件時,要搭設安全網或安全繩、防護欄等,確保安全。
三、安全網
1、安全網必須取得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2、安全網的規格、材質等必須符合gb5125-1997《安全網》和gb16909-1997《密目式安全網》國家標準。
3、在建工程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
4、物料提升機架體外側應使用密目網和立網防護。
5、密目式安全網掛設時每個環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或12-14號的鉛絲,牢固扎結,固定點間距應不大于50cm,上下網之間要拼接緊密。
6、要保證安全網受力均勻,必須經常清理網上落物,網內不得有積物。
7、安全網支設完畢,經過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拆除安全網必須在有經驗人員的嚴密監督下進行,拆網應自上而下,同時要采取防墜落措施。
四、四口防護
1、在建筑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予留洞口均須進行防護。
2、樓梯扶手應在樓梯踏步拆模后及時安裝。否則,除應沿樓梯設1.2、0.6米高的護身欄外,還應在井內首層固定安全網一道,并每隔兩層再固定一道安全網或層層鋪設腳手板。
3、正在施工的'電梯井,應在井內設首層固定安全網,每隔三層各設一道安全網或層層鋪設腳手板,電梯井內不得垂直運輸。電梯井各層門口必須安裝2米高的護身欄板或活動門,做到牢固可靠。
4、在建工程的通道口,必須搭設防護棚。棚的寬度應大于出入口,其長度應根據建筑物的高度設置。
5、500×500毫米以下的洞口,予埋鋼絲網或加固定蓋板。500×500毫米至1500×1500毫米的洞口,予埋通長鋼筋網,無條件的,可加固定蓋板,1米以上的予留洞口周圍,應設高度為0.6米、1.2米的雙道護身欄桿,并視洞口深度設置固定安全網。“四口”處除設置蓋板,圍欄外還應有醒目的示警標志,黑暗處和夜間應加裝照明式紅燈示警。
五、監邊防護
1、在建工程通往尚未安裝欄板的陽臺門,無女兒墻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的周邊,斜馬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兩側邊,都必須設置1米高的雙層圍欄或支設安全網。
2、建筑物頂部的施工防護架子,要高于屋頂和挑檐板1.5米,高于平屋面女兒墻墻頂1米,高出部分要綁兩道防身欄,并掛立網。
3、在建工程靠近臨街、民房和人行道處,要支搭防護棚。防護棚頂用木板鋪設為宜,其長度與寬度以確保了行及民房安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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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防護用品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勞動保護用品采購、保管、使用管理工作是保護企業職工人身安全。
一、項目部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
二、特種防護用品在采購過程中,必須從取得省級以上監管檢驗頒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或有經營資格的單位采購。
三、采購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馬鞍山市建管處安全站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備案表,《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對采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后方可發放使用。
四、采購的`安全帽必須符合gb2811—98標準要求、安全帶必須符合gb6095—85標準,密目網或安全網必須符合gb16909—1997標準,每件產品必須有《安全鑒定證》。
五、特種防護用品要有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校驗,超期保管的勞保防護用品要進行檢驗,不合格的應作報廢處理,嚴禁使用。
六、作業人員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之前,應認真仔細的檢查,應進行安全確認。發現有破損、磨損等其他異常現象,禁止使用。
七、作業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正確佩戴好勞保用品,在作業過程中發現防護用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向項目部匯報采取有效措施。
八、作業人員上崗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不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將責令退場,不允許上崗作業并給予罰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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