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管理制度1
1、消防器材設備由設備管理員負責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
2、對所有滅火器材應每12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掌握各類滅火器的有效使用年限,到期強制報廢。
3、滅火器、防毒面具、滅火毯等應當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類型、數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并制作維護、保養卡進行明示。
4、消防器材日常衛生清潔、管理指派專人負責。
5、消防器材應置放在便于取用的規定地點,不準隨意挪動。每次使用后應及時檢查,充裝藥粉,以備急用。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管理制度2
1、用火審批權限:
(1)一級用火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負責人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在動火的前一天報送公司,由公司報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由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安全工作人員通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簽發火票,準許動火。但對那些必須在帶有可燃物料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特殊用火,同時報請公司領導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用火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指定的具體用火負責人制訂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公司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批準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制訂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報送安全總監對動火現場檢查確認無問題時,可批準動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總監審查批準。
2、外單位在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施工用火,應由施工單位的施工員會同該項工程的`負責人,按用火等級及審批權限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
3、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4、各用火單位均應責成了解生產工藝過程,責任心強和出問題能正確處理的人為防火監護人,防火監護人必須時刻掌握用火現場的情況。檢查防火措施,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并有權停止用火。
5、安全技術監察部門.消防部門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據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況嚴肅處理。
6、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化驗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一級用火審批時間不準超過8小時。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的二級動火,連續動火不超過24小時,管網區及特定安全區域二級動火不得超過二天。各三級動火點不超過三天。
(4)防火監護人和動火人在接到火票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監護人不在場。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
(5)簽發火票必須實行當班班長簽字有效制度。
(6)簽發火票人員除單位指定安全人員外,其它干部簽發火票必須是懂得生產熟悉流程,具有動火安全防范知識和處理應急事故能力的人。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管理制度3
1目的: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提高設備使用效率,確保生產正常進行。
2適用范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灌裝站主機、輔機、電器設備等的事故管理。
3職責:
3.1各輪班(組)負責調查一、二級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報工作,本著“三不放過”原則教育員工,采取有利措施進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按規定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上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
3.2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負責三、四級設備事故的原因調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規定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考核落實。
4事故級別的劃分:按事故的.經濟損失價值分為:
4.1一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1-49元之間。
4.2二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100元之間。
4.3三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101-500元之間。
4.4四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1元以上的。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事故的報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組)發生的設備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如實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告單一式三份,按規定程序上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審核后,返還責任部門二份。
5.1.2事故發生部門在報告單上應提出具體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2事故的分析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無法確定時,應保護好現場,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組織進行分析確定,對最后確定的原因,責任部門必須執行裁決。
5.3事故的處理
5.3.1事故處理按事故級別按下列標準進行:
1、一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20元/人,責任人罰款30元/人;
2、二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40元/人,責任人罰款60元/人;
3、三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人,責任人罰款150元/人;
4、四級事故:生產主管罰款100元/人,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80元/人,責任人罰款250元/人。
5.3.2事故處罰在當月工資中兌現。
5.3.3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責任人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及誤工(人員工資)費用,在個人工資中分月扣回。
5.3.4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交由刑事部門處理。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液化氣站管理制度08-22
液化氣站管理制度11-10
液化氣站安全管理制度04-04
液化氣站管理制度15篇【精選】11-10
液化氣站管理制度[精選17篇]11-22
液化氣站消防管理制度(通用17篇)07-12
關于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總結05-07
液化氣站安全責任書01-16
液化氣站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