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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30 10:32:01 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經典【13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經典【13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1

  新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合用于在本企業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企業內部員工和從業人員。

  第三條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的約定,對勞動力進行流動性就業的一種用工形式。

  第四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依法開展勞務派遣服務活動,確保勞務派遣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勞務派遣的基本規定

  第五條 勞務派遣兩個單位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并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勞務派遣服務期限;

  2. 勞務派遣服務內容和崗位;

  3.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待遇;

  4.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5.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的變更、解除等條款。

  第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向用工單位提供優秀的勞務派遣人員,確保勞務派遣人員實現個人價值,并不會影響用工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生產。

  第七條 用工單位應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社會保障等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并不得低于用工單位其他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章 勞務派遣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商議解決勞務派遣服務中浮現的問題,共同維護勞務派遣服務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十條 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安置、管理、培訓、退出等環節進行規范管理,確保勞務派遣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勞務派遣人員使用制度,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章 勞務派遣的風險控制

  第十二條 派遣單位應當嚴把勞務派遣人員入口關,對招募的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背景檢查,防止侵害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較為細致的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確保其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

  第十四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特殊是在化學品、高空作業等高危領域,要加強安全風險評估和管控,確保勞務派遣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從事勞務派遣活動,侵害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者處罰責任。

  第十六條 本企業在實踐勞務派遣中,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行為,由公司根據情況或者糾正、限期整改、罰款等方式作出處理。

  第六章 結束語

  1. 列舉本文檔所涉及簡要注釋如下:

  勞務派遣:雙方約定的基于勞務性質的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派遣人員:由派遣單位按照用工單位需求招募聘用的勞動力。

  2. 列舉如下本文檔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終止的基本原則和規定。

  聯席會議機制: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建立的溝通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2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責任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3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維護公司和派遣涉及的員工之間的權益,保證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確保勞務派遣服務的順利進行。

  二、適用范圍

  該制度適用于所有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項目及員工。

  三、基本制度

  1、招聘和甄選

  (1)必須符合《勞務派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規定要求。

  (2)嚴格執行錄用程序,確保申請人擁有相關資格證書,無不良記錄。

  (3)公司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在招聘和評估過程中應當一視同仁,不存在歧視和區別。

  2、培訓

  (1)提供專門的工作培訓,確保勞務派遣員工掌握相關技能和流程,擔負起相應崗位實際要求的分工。

  (2)定期檢測和維護勞務派遣員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個性化培訓計劃,運用研發新產品或新項目的機會進行培訓。

  3、工資福利待遇

  (1)執行測繪和工商部門規定的招聘工資福利待遇,以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及其派遣公司未承擔的各種稅費。

  (2)保險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4、考勤

  (1)勞務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考勤制度和要求,準確填寫考勤信息。

  (2)如果出現考勤異常,必須及時提供假條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紀律

  (1)勞務派遣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紀律、規章和管理制度,嚴禁違反公司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2)對于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行為和情況,公司將予以紀律或行政處罰,必要時予以制裁。

  6、終止勞動關系

  (1)公司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嚴格履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2)勞務派遣員工亦要遵守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歸還公司所借用的.物品和資料。如果是因為員工自身原因終止工作合同,應當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標準的申訴和應對

  (1)對于公司或項目方的管理不當引起的爭議和問題,勞務派遣員工可以通過公司制定的溝通渠道和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2)公司要尊重勞務派遣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合理的應對,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管理措施

  1、制度宣傳和培訓

  (1)公司對制度進行全員培訓,會議記錄、頁面公告、形象宣傳等形式均可。

  (2)研究制度運作情況,定期組織紀律控制,讓制度真正落實到行動中。

  2、制度的監察和評估

  (1)公司應當定期建立監察機制和評估制度,確保制度的全面執行情況。

  (2)對勞務派遣員工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進行分類整理和統計分析,采取相應措施落實。

  (3)定期自查并匯報制度執行情況和良好的表現。

  五、附錄

  本制度所涉及簡要注釋如下:

  1、勞務派遣:指由勞務派遣機構為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務,并以勞務派遣機構為實際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2、派遣員工:指勞務派遣機構向用工單位提供的具有特定勞動技能或者服務能力的勞動者,由勞務派遣機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

  3、用工單位:指從勞務派遣機構聘用派遣員工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4。勞務派遣機構: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從事派遣勞動者服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本文檔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如下:

  1、《勞務派遣管理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務派遣管理條例》。

  2、測繪和工商部門規定的招聘工資福利待遇: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規定的招聘工資和福利待遇。

  3、社保:指員工應當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

  4、紀律或行政處罰:指為了糾正員工違規違紀行為,公司可以采取相應的紀律和行政處罰措施,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罰款、調整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處理員工。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并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于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5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并設置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采用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銷。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6

  ⒈引言

  ⑴目的

  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的目的是規范勞務派遣公司的運營和管理,保障員工權益,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⑵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員工和相關合作伙伴,包括派遣員工和客戶單位。

  ⒉組織架構

  ⑴公司組織架構

  ⒉⑴董事會

  包括所有公司董事,負責制定公司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決策。

  ⒉⑵高級管理團隊

  由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日常管理和運營工作。

  ⒉⑶各部門

  包括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市場部、運營部等,各部門負責相關業務的管理和執行。

  ⒉⑷員工

  根據不同的崗位和職責,員工被分配到各個部門,并受相關部門的'直接領導和管理。

  ⒊員工管理

  ⑴招聘與錄用

  ⒊⑴招聘需求評估

  根據業務需求,確定各個崗位的招聘需求,并進行合理的人員規劃。

  ⒊⑵招聘流程

  包括發布崗位招聘需求、篩選簡歷、面試評估、錄用決策等環節。

  ⒊⑶入職辦理

  新員工入職時,需要進行相關的入職手續辦理,包括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等程序。

  ⑵崗位分工與職責

  根據公司的組織架構和業務需求,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⑶員工培訓與發展

  勞務派遣公司應提供必要的培訓,并根據員工的發展需求和崗位要求,制定培訓計劃和發展路徑。

  ⒋勞務派遣管理

  ⑴派遣合同簽訂

  派遣員工與客戶單位簽訂派遣合同,明確派遣期限、崗位要求、工資待遇等內容。

  ⑵派遣過程管理

  包括派遣員工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績效考評等工作,確保派遣員工的正常工作運作。

  ⑶勞務派遣結束

  當派遣期限到期或其他情況下,勞務派遣公司應與客戶單位協商終止派遣關系,辦理相關手續。

  ⒌員工權益保障

  ⑴工資福利

  勞務派遣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確保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⑵職業安全與健康

  勞務派遣公司應制定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確保員工的職業安全和健康。

  ⑶工作時間與休假

  根據法律規定和公司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應合理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

  ⒍附件

  本制度涉及的附件如下:

  ●招聘需求評估表

  ●招聘流程圖

  ●派遣合同范本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制度

  ●工時管理制度等

  ⒎法律名詞及注釋

  本文檔涉及的法律名詞及其注釋如下:

  ●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約定勞動關系和權益的書面文件。

  ●派遣合同: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客戶單位簽訂的合同,約定勞動派遣的具體內容和條件。

  ●勞動法:勞動法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制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第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章 人員招聘

  第八條 公司根據各用工單位提出的人力資源要求和崗位說明,由公司統一發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組織初試、復試。復試合格者,由公司通知報告,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章 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九條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入職的派遣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條 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兩年。試用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公司確定(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需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履行、變更、接觸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者被公司解聘,應按照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務、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機密和技術機密。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著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第五章 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公司,由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六章 工作時間、考勤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擅自離崗或不遵守用工單位考勤制度(遲到、早退)的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五個工作日的,視為嚴重違法公司和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獨解除勞動合同,并保留追訴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請假必須按公司和用工單位規定的制度和流程執行,經公司和用工單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須按照公司和用工單位相關規定申請,在申請尚未被審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特殊或者緊急情況未申請的,須按照用工單位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所有勞務派遣人員均享有公司的節假日禮品等福利。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須同時遵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派遣員工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公司和用工單位損失的,公司和用工單位有權追究派遣員工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或未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二)曠工(連續曠工從超過3個工作日,或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的;

  (三)不按時完成公司和用工單位約定的工作內容或從事任何兼職活動的;

  (四)不愛護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財產或者不保守公司和公用單位的商業機密、技術機密的;

  (五)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崗位的安排、管理和調整的;

  (六)派遣員工提交虛假入職資料、婚姻生育狀況或者隱瞞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情況的;

  (七)派遣員工向第三方打聽、透露或者討論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勞動合同內容及相關附件的;

  (八)組織、教唆、脅迫他人聚眾滋事。影響公司或用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聲譽名譽的;

  (九)打擊報復,造成其他人員健康、財產和名譽損害的;

  (十)有盜竊、賭博、打架斗毆、暴力、恐嚇、侮辱、誹謗、擾亂工作秩序及騷擾等行為之一的;

  (十一)違法用工單位勞動紀律受到2次(含2次)以上書面警告的;

  (十二)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第八章 培訓考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必要的職業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勞動紀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經驗教訓的教育等。用工單位須對派遣員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 所有派遣員工須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對于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我司負責安排其參與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操作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于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時,應將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內容告知相關派遣員工。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工作期間應當嚴格保守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獲得的有關公司或者用工單位的一切保密事項。如因其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或用工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內容由用工單位與我司及派遣員工三方確定。

  第十章 離職制度

  第三十八條 經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派遣員工欲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員工未提前通知而給公司和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和用工單位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一)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公司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六)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公司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八)公司或用工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派遣員工如因或者用工單位臨時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與用工單位發生分歧時,應及時向公司反應,不能以粗暴、消極怠工的方式回應。

  第四十二條 派遣員工勞動爭議經公司調解達成協議的,可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當事人簽名并加蓋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不愿意調解或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協議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另外規定外。如果雙方有任何一方對訴訟結果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后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復,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后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核實后,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跨地區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并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于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征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并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為了加強對公司派遣員工的管理和維護派遣員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為委托派遣單位服務,建立和諧的勞動用工關系,使勞務派遣工作合法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用工單位是指與公司訂立書面的《勞務派遣協議》,委托公司派遣員工提供勞動,并向公司支付勞務服務管理費的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派遣員工是指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關系、員工檔案、薪酬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服從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單位從事相應工作的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實際控制力的參股子公司。本辦法適用人員為用人單位派遣至用工單位的所有派遣人員。

  第二章招聘與錄用

  第五條招聘原則

  1.堅持面向社會,公平競爭的原則;

  2.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3.堅持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原則;

  4.堅持統一招聘,統一派遣的原則。

  第六條招聘條件

  1.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2.具備與用工單位工作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技術、技能、工作經驗及經歷;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和標準,負責制定招聘方案和錄用考試,辦理招聘錄用手續、資格審查和派遣工作,并協助用工單位進行應聘人員的報名、體檢等工作。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八條訂立、變更、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公司負責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用工單位負責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公司、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根據公司生產(工作)需要,確定與員工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三條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員,均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合同期限為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按照用工單位的規定,參加用工單位組織的上崗培訓,達到用工單位上崗條件后,方能上崗。公司協助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終止后,若因公司生產或業務需要,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等由公司、員工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員工自愿辭職,應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經公司與用工單位協商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視情節追究有關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門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2.私自利用用工單位的名義從事各種生產、經營、金融活動和私自開展第二職業,損害用工單位聲譽的;

  3.因個人行為,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經濟糾紛,被新聞媒體披露,造成社會影響的;

  4.泄露用工單位商業機密和重要資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訴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權利);

  5.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6.嚴重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勞動紀律或有關規章制度的;

  7.員工拒不服從用工單位崗位調整、工作安排的;

  8.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的;

  9.有貪污、挪用公款或竊電、以權謀私行為的;

  10.違反操作規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設備或電網等責任事故的(事故標準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11.未經公司同意,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工單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給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13.隱瞞真實身份、學歷、業績或有其他情況的;

  14.員工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章崗位變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公司協商一致并經派遣員工本人同意,可對派遣員工崗位及工作地點進行變更。

  第二十條用工單位可根據生產需要,對員工在同一崗位序列之間進行崗位調整。

  第五章勞動紀律

  第二十一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服從公司或用工單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1.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2.無故遲到、早退,月累計3次按曠工1天處理;

  3.在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4.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手續不完備的。

  第六章勞動報酬及福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參照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員工試用期工資為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但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按月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公司在未向派遣員工安排工作期間,按照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派遣員工按月支付報酬。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期間,公司對派遣員工實行月度與年度績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況為主,考核結果與當月的勞務報酬掛鉤;年度考核主要依據個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貢獻、工作業績、出勤情況、工作年限進行評定,考核結果與年度調整勞務報酬掛鉤。具體考核辦法根據各崗位不同工作性質而制定。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按規定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二十八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八條員工曠工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公司按照法律及本單位的有關規定扣罰工資待遇。

  第二十九條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政策為員工提供相應福利待遇和發放勞保用品。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社會保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依法為員工繳納各項保險。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派遣員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公司負責。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妥善處理。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公司負責辦理,派遣員工須積極予以協助。

  第八章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考勤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XXX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 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 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兩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 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 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六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自xxxx年x月開始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12

  一、員工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嘩、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游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系處理,造成后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幾凈,墻面無污跡、地面無臟污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于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說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于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于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后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并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

  執行行政部關于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后,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于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準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脫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脫崗。脫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脫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采取不正當手段,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齊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x2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x3x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后,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系。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說明申請,經逐級批準后,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x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x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準后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說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鑒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

  2、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按新修訂《勞動合同法》嚴格執行。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或銀行轉賬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核實后,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

  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并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于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征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

  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X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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