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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13 18:04:38 制度 我要投稿

醫保管理制度15篇[集合]

  在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保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醫保管理制度15篇[集合]

醫保管理制度1

  一、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1、落實具體崗位的巡查和檢查的人員、確定其巡查和檢查內容和要求;

  2、規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的要求;

  3、規定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的巡查和檢查記錄與要求;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4、巡查、檢查中負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任;要求無法當場整改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

  5、規定防火巡查時發現火情的處置程序和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1、確定疏散門、安全出口門、疏散通道、避難區或避難場地、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人,明確規定安全疏散設施定期檢查周期及其維護要求;

  2、要求消防應急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安全標識應完好、有效,不被遮擋,及時維修、更換破損部件,糾正不正確的'標識;

  3、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確保建筑內的疏散門和樓梯間的門不被鎖閉,疏散走道和樓梯間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醫保管理制度2

  一、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復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備新生兒復蘇搶救的設備和藥品。

  二、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

  三、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四、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

  五、嚴格執行母乳喂養有關規定。

  六、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補辦,并認真核對,確認無誤。

  七、新生兒出入病房(室)時,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并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八、規范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護人員對其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后,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并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九、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

  十、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十一、對于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并記錄安置結果。

  十二、對于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并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

  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征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后,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保管理制度3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篇三: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1)鐵路醫保卡管理制度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xx)26號文,(20xx)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鐵路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確保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2、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3、嚴格執行國家及寶雞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4、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5、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6、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

醫保管理制度4

  診所醫療機構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財務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診所財務管理的目的是通過對各項收入、支出的科學管理,實現資金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并確保診所的正常運轉和發展,同時依法依規地申報稅務,維護企業在市場中的聲譽和形象,更好的為患者服務。

  為了規范診所的財務管理,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以下幾點應予以關注:

  一、會計核算制度

  診所應根據會計法律法規的要求,合理組織財務會計工作,建立起符合診所內部管理要求的會計核算制度。確保各項業務的財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從而為其他財務處理提供可靠的基礎。

  二、收款管理制度

  不同的業務往來的收付款管理區別也不一樣,但是社保收費、門診費收費、預付卡收費、醫保補差額收費,這些情況下的收款方式和管理制度大部分相同。因此,良好的收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對保障診所經營效益至關重要。診所應當建立科學系統的收費標準,做到合理定價、杜絕亂收費和腐敗問題,確保收費合理、監管有序和規范管理。

  三、支出管理制度

  支出管理是診所財務管理中的重點之一,包括日常開銷支出,設備采購支出,人力資源支出等。為了避免資金使用上出現混亂,應當對診所支出進行勤奮嚴格的管理,制定支出管理制度,搭建完善的支出審批管理體系,在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情況下,衡量支出的必要性、重要性、緊急性等因素,實現經濟合理使用現有的財務資金。

  四、稅務管理制度

  偷稅漏稅、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不僅影響診所經濟發展,還容易被稅務機關查處。因此,對于稅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應放在極為重要的'位置上。首先診所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有效的稅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合理的納稅政策,依靠正規的行政手續向國家繳納所應付的稅金,使得診所的稅務行為更加透明、規范和規范。

  總之,對于診所醫療機構來說,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保障診所的經營效益、規范經營及良好口碑的關鍵所在。診所應當著重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科學、規范和正常的診所經營和發展。

醫保管理制度5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

  4、嚴格按照《醫療保險定點機構計算機局域網運行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6、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醫保管理制度6

  一、摸清全省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超支的基本情況

  首先必須摸清全省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超支的詳細情況。由省審計廳牽頭,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配合,在20xx年10月組織完成對各設區市、縣(市、區)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審計按下轄一級的方式進行,審計結果在送被審單位同級政府的同時,抄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

  二、解決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歷史超支

  (一)對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超支中不符合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管理規定范圍的開支,按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簽訂的醫療保險服務等協議的約定解決。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擅自擴大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范圍,使用超出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管理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及對離休干部使用自費藥品、自費檢查和治療等發生的基金支出的費用,離休干部單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由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的規定和醫療保險協議的約定處理。

  (二)對省屬企業單位的離休干部參加所在地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的,其發生的醫藥費超支,按照審計部門確認的.超支額度,由省財政廳下達至企業參保地財政局,并按規定撥付給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離休干部單獨統籌管理規定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約定,經審核后,撥付給各定點單位。

  (三)對市縣區屬企業單位的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超支,符合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管理規定發生的費用開支,按審計部門確認的總額,按企業隸屬關系,省級財政幫助市、縣解決50%,財政補助資金下達至企業參保地財政部門,并按規定撥付給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離休干部單獨統籌管理規定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約定,經審核后,撥付給各定點單位。

  三、建立長效機制,防止發生新的超支

  (一)各統籌地區要認真查找發生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超支的各種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并制定今后防止發生新的超支的措施。對查找及總結的情況要寫出書面報告,在20xx年10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加強經辦管理和服務。各統籌地區要切實加強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進一步做好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管理服務工作。

  (三)要建立和完善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的網絡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離休干部醫藥費支出各個環節的管理,以防止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對離休干部非正常醫藥費用支付的發生。

  (四)要細化對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的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認真落實協議要求,科學合理使用醫療資源,采取措施防止醫療資源過度消費。

  (五)要健全離休干部健康檔案,充分發揮其在防病治病中的特殊作用。

  (六)要合理確定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標準。從20xx年起,各統籌地區要在今年審計結論的基礎上,根據上年度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基金使用情況,并根據醫療費用增長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統籌標準,做到當年收支平衡,并略有結余。

  (七)建立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新超支補償責任制。因籌資標準低而發生的新的超支,由統籌地區政府補助解決;因超規定報銷和支付醫藥費用而發生超支,由單獨統籌經辦機構承擔,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因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規定而發生的超支,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承擔,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因參加單獨統籌人員或其他人員借其名義違反規定消費醫藥資源,違規費用由違規人承擔,情節嚴重的,追究違紀違法責任。

醫保管理制度7

  在提高農村居民醫療保障水平的目標指引下,國家在新農合基金上給予了充分的財政支持。其目的就在于,確保農戶不會因成員得大病而出現返貧的狀況。從近年來的實踐來看,在農戶積極參合的同時,在基金管理方面也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就問題的表現來看,主要包括:

  (1)定點醫院的不合規行為使然;

  (2)基金監管缺位;

  (3)醫療條件差所形成的基金支出超額;

  (4)對某些病人補償水平過低等四個方面。不難看出,如何有效應對上述問題,便直接關系到基金管理的合理性。從而,這也構成本文立論的出發點。

  從以上四個方面的問題中還能看出,當前新農合基金管理所存在的誤區具有系統性特征,表明無法在短期內給予完全糾正。因此,須遵循“先易后難”的對策原則。鑒于以上所述,筆者將就文章主題展開討論。

  一、新農合基金管理的誤區

  在“先易后難”的對策原則下,以下將就上述第一和第二個問題轉換為誤區進行討論。

  (一)基金管理誤區的外部因素

  就外部因素所導致的基金管理誤區,實則在于定點醫院的不合規行為使然,這種不合規行為可以統稱為“過度醫療”。即定點醫院并沒有嚴格執行有關制度,擅自將門診轉換為住院;同時,在某些利益驅使下出現了過度用藥、過度檢查等情況。這二者所產生的疊加效應,便直接導致了基金配置的低效率;并且,也變相增大了部分參合農戶的經濟負擔。關于這種外生因素所導致的誤區,時常被基金管理者所忽略。不難理解,任何事情所存在的問題都來源于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實踐表明,唯有控制住過度醫療這一不良現象,才能確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誤區的內部因素

  據了解,20xx年,部分地方新農合基金透支占年度總支出的比例已超過15%。有的因基金透支而動用風險基金,導致基金抗風險能力減弱。這一現狀的出現,則來源于基金內部監管缺位。在專項基金監管中不能只是就形式要件進行審核,還應就要件背后經濟事件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展開考察。之所以出現基金透支現象,除了有定醫院點過度醫療和診斷準確性不夠的因素外,還涉及到對各醫院所上報的新農合資料進行真實性考察。

  二、針對誤區的反思

  針對誤區所開展的反思,主要有兩個目的:

  (1)就產生根源進行剖析;

  (2)并為對策提供方法指向。正因如此,以下將從兩個方面展開反思。

  (一)誤區的形成根源

  1、外部因素的形成根源。總的來說,外部因素的形成根源看似是受目前醫療大環境的影響,實則在于醫院的逐利性使然。在具有公益性質的新農合醫療體制下,定點醫院往往容易偏離公益性目標,而是關注自身的局部利益。這種心態的產生不僅來自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拜物教意識,更是由于缺乏醫療行為監管的緣故。

  2、內部因素的形成根源。內部因素的形成同樣在于某些定點醫院的逐利性使然。不難理解,定點醫院仍然面臨著不斷優化組織資源的迫切愿望,而在財政支持力度難以滿足現實需要的情況下,必然會在基金管理上做文章。從而,違規申報基金使用信息便不難理解了。

  (二)對策的方法思考

  正如在上文提到的,需要通過系統性調整來最終解決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但事實是,若是這樣的話將難以在短期內給出應急方案來。為此,從戰術層面來看,可以分別做以下兩個方面的方法思考。

  1、針對外部因素方面。在該方面,應從加強行為監管的角度出發,形成長效和不定期的人員下訪制度。在當前管辦還未分離的情況下,引入市場原則采取定點醫院退出機制。

  2、針對內部因素方面。由于新農合基金存在著透支現象,必然將通過使用風險基金來彌補差值。毫無疑問,這種解決方式又將增大基金管理的風險規避成本。因此,可以考慮引入風險預警制度。

  三、反思基礎上的對策構建

  根據以上所述并在反思基礎上,新農合基金管理對策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構建。

  (一)明確管理目標

  從新農合本身的目標來看,其在于提高農民的醫療福利水平,并幫助他們規避因病返貧的風險。在這一總目下,基金管理目標則在于維系基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能在參合農民之間給予合理配置,從而切實履行新農合的目標導向。明確目標是對策構建的首要任務,其給予了上級主管部門在規范定點醫院行為和資金監管上的著眼點。

  (二)優化管理手段

  在上述基金管理目標下,優化管理手段在上文方法基礎上給予展開。具體包括: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日常監管,嚴格執行定點醫療機構準入與退出機制,強化醫療費用三級審核,嚴格核減不合理醫藥費用。

  (2)通過核查、分析各醫療機構上報的新農合相關資料,按月分配基金使用額度,對基金使用出現異常的單位予以及時的預警,防止基金出現不合理的超支,保障新農合基金安全運行,維護參合農民利益。

  (3)積極探索住院費用按病種定額付費、限額付費、按項目付費和住院床日付費等多種支付方式相結合的模式,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上漲。

  (4)加強經辦機構的能力建設,提高新農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建立退出機制

  不難想象,即使通過以上管理手段的優化,也難以完全規避目前所存在的管理誤區。畢竟,因上級主管部門監管力度有限,以及普遍出現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都將在不同層度上弱化對策的實施效果。因此,筆者建議:在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引入市場機制中的招投標措施,也許能在競爭環境下強化定點醫院對內外因素的規范意識。當然,作為爭奪定點醫院身份的招投標制度,還面臨著制度缺位和內部人操作等問題,但將競爭元素植入其中則是對上述手段的重要補充。

  綜上所述,以上便構成筆者對文章主題的討論。誠然,還可以從更多方面來構建對策,但無論怎樣都應遵循“先易后難”的原則。不難看出,這也成為了筆者在本文闡述中的邏輯。

  四、小結

  通過以上討論,可將基金管理誤區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內外因素的形成根源主要源于定點醫院的逐利性使然。為此,應明確管理目標、優化管理手段和建立退出機制。在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還應引入市場機制中的招投標措施。作為爭奪定點醫院身份的招投標制度,還面臨著制度缺位和內部人操作等問題,但將競爭元素植入其中則是對目前手段的重要補充。最后,本文權當拋磚引玉之用。

醫保管理制度8

  一、店面行為規范

  1、客戶到店,接待人員必須馬上起立,“歡迎光臨”,主動迎接。前臺靠近自來水桶的人員提供倒水等服務。

  2、嚴禁在店面大聲喧嘩,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前臺不允許放與項目無關的東西,如水杯、化妝包、鏡子、報紙、雜志等。

  4、有領導朋友來訪,由前臺人員負責引見并提供倒水服務。茶幾處只用于接待使用,不得在此聊天、睡覺等。

  5、業務、導購隨時作好接待客戶的準備,必須隨時有人在前臺,以免影響接待客戶。

  6、工作時間內必須認真接待每一組到訪客戶(包括行業同行和參觀產品客戶)。

  7、前臺電腦主要為日常辦公使用,嚴禁播放視頻音樂和上網。

  8、業務員在完成來電和來訪客戶的接待工作后,應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9、尊老愛幼,不得以貌取人,不得恥笑他人。

  二、店面管理

  (一)培訓管理

  1、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

  2、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3、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建立公司內部微信群,實行網絡在線的交流學習探討。

  5. 當地政策法規的學習及了解。一般可根據當地對開辦零售藥店許可的相關標準和GSP條款的相關要求。學習的步驟一方面是根據當地政策文件,另一方面主動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老師進行溝通學習,再次可前往當地同等規模的藥店現場溝通學習

  (二)商品管理

  1、符合GSP政策相關條款要求。經營管理角度需要配備ERP軟件,對門店商品的進、銷、存、退進行閉環管理,確保藥品的體內循環可追溯。

  2、商品管理在符合GSP條款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對貴重物品(零售價100元以上)進行班次盤點交接,確保損失當班清理。

  3、每月盤存措施,工作人員定柜、定品種進行盤存數量和效期。健全效期藥品管理制度,藥品養護管理制度,貴重藥品交接班制度,積壓藥品申報制度等。

  4、設置效期藥品(在入庫操作時即以錄入效期)管理功能,對效期在6個月,3個月和1個月內的藥品進行三級預警。先來的藥先出。

  5、在商品管理方面建議分組管理,責任到人,銷售時可串柜,即保證商品的安全亦不影響銷售的連續性。

  (三)客戶管理

  1、根據與客戶的成交情況,督促員工做好顧客信息的錄入工作,以備后期查詢和匯總,有可持續發展的客戶,要及時跟蹤反饋。

  2、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了解客戶的產品需求情況。

  3、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了解客戶的最終成交金額,分析客戶的消費能力,喜歡的產品款式、最終的暢銷品等,針對不同的客戶群體做針對性的產品促銷活動。

  4、建立產品微信交流群,與非同類各行業合作伙伴及潛在客戶的網上交流探討,鞏固合作伙伴、培養潛在客戶。

  (四)銷售管理

  1、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季、年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2、根據銷售計劃,制定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報老板批準并執行。

  3、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對以上兩種銷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吸取經驗,不斷提高店面的銷售業績!

  (五)財務管理

  1.主要涉及營業款、備用金、非現金支付方式對賬(醫保、銀聯、支付寶、微信以及其他聯營卡等等)、相關稅費的核算和及時繳納。

  2. 對整個藥店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編號,并錄入系統,同時匹配維護責任人(比如打粉機、體重秤、免費血壓計等等)。

  三、店員職責及要求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范;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便調班或工休,需要調班或公休者須事前請示經理批準。

  2、熱情待客、禮貌服務,主動介紹產品,做到精神飽滿,面帶微笑,有問必答。無顧客時要保持好良好的心態,整理樣板或學習產品知識或互相交流銷售技巧。

  3、每天對店面、店內地磚、樣板間等需要清潔的地方按要求進行徹底清掃,做到任何地方均明亮無灰塵。

  4、所使用的衛生清掃工具,應統一放置在顧客眼光觸及不到的地方,并做到清掃工具的清潔。

  5、全店人員要團結一致,齊心協力把各項工作做好。不準提前下班或提早關門停止營業。下班時,切斷電源,鎖好保險柜和門窗,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6、每月填制銷售明細表,便于月底銷售統計。查看庫存表,了解現有的產品,對產品性能和優勢有更多的學習,并針對庫存的產品進行針對性的銷售。

  7、努力學習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引導顧客參觀展廳,詳細熱情介紹相關產品特點,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店長完成銷售工作。

  8、強化個人數據分析能力,對重點經營指標結合對比區域兄弟門店綜合水平進行比較,找出自身可提升的經營指標。并對目標提升指標列出改善方案并推行;強化員工學習能力:強化門店所有售賣商品的專業知識以及不同品類和品種的關聯性學習。積極主動與上級資源部門進行溝通,爭取有利促進銷售和對抗競爭的資源,最大化提升銷售額(市場占有率)和毛利額(盈利基礎)的基礎上,合理控制費用支出。

  9、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努力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四、工作流程

  (一)組織晨會的召開

  1、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2、傳達老板重要文件及通知。

  3、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4、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5、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二)對店內狀況的確認及工作安排

  1、店面、展柜、樣板的衛生清潔情況。

  2、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3、檢查當天需送貨的客戶信息,與客服溝通好安排送貨事宜。

  五、接單流程

  接待客戶—分析客戶—確認定單交款—接單下單(客服)—完成定單。

  1、每接待一位客戶,由當事銷售人員在客戶來訪登記上記錄。

  2、客戶、設計師和公司員工進入公司前臺必須全體起立,以示尊重。

  3、銷售人員接待完客戶并完成應做工作后應立即回前臺。

  4、老客戶、電話預約客戶到店面詢問相關事宜,都算先前職員接待客戶一次。

  5、只要客戶詢問有關事宜,即算接待客戶一次,認真填寫客戶資料。

  六、績效管理

  (一)銷售計劃制定

  1、應根據當季到店人數、店面成交率、店面單筆成交金額制定當月銷售計劃,再把計劃分解到每一周、每一天。

  2、該計劃必須包括總銷售額、上月的實際銷售額對比,分析差額。

  3、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暢銷品、滯銷品進行分析,并對促銷活動提出建議。

  (二)銷售計劃執行

  根據銷售計劃認真執行,經理應對每天計劃執行情況作出總結,分析各成員對進店的顧客的接待情況、顧客信息的收集情況,督促導購員、業務員進行電話回訪或上門拜訪,確保與進入店面留信息的顧客都能達成交易。

  (三)執行情況分析

  1、每周、每月每位員工要對經理就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述職報告,分析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及有關店面的各種獎勵。

  2、經理對整個店的銷售負責,并要就每周、每月的執行情況作出述職報告,分析新老顧客的銷售比例及和計劃的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店面及自身的考核及評選。

  (四)績效考核及獎勵、處罰

  1、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員工的銷售能力進行分析,對完成銷售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的員工進行合理獎勵;

  2、對于長時間銷售不達標或者管理、服務水平執行較差的員工,將給予自動降薪或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五)其他。人員檔案、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員工獎懲制度、請休假制度、會員管理制度、促銷活動執行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制度、退換貨制度、培訓制度等等。所有制度擬定后,必須完成培訓,且所有人員簽字確認。

醫保管理制度9

  摘要:目的探討新醫保制度下對醫院醫保財務管理的影響。方法分析目前新醫保制度下醫院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結果醫保財務作為醫院財務管理的重要組織部分,不僅推動了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也為醫院帶來巨大收益。醫保財務管理的有效與否直接影響到醫院的正常運行和利益,為醫院醫保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保障。結論提高對醫保的認識,不斷加強醫保財務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完善和加強醫保財務預算和控制管理,使醫保財務管理更科學性和合理性,為醫院加強醫保管理提供準確的、科學的統計資料,促進醫院醫保工作順利開展。

  關鍵詞:新醫保制度醫保財務管理合理實行預算和控制沖擊影響

  醫療保險是我國一項保障人民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維護公民健康和社會和平的重要社會保障制度。隨著我國政府和社會對醫保的重視,其逐漸緩解了人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國家也指出:到20xx年,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將基本建立,屆時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1]。但隨著新醫改政策的落實和實施,對醫保住院及門診患者治療的定額醫療、單病種項目增加和報銷比例等都提出了新的核算標準,也對醫院的醫保財務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驗。醫保財務作為醫院財務管理的重要組織部分,如何完善醫保財務預算,控制財務支出,保障基本醫療對醫院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本文就新醫改形勢下對醫院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和措施進行分析,使醫保財務發揮更廣更大的作用。

  1新醫保對財務管理的影響

  新醫保政策實施以來,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城鎮職工醫保等成為醫院就診的主要人群,不僅推動了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也為醫院帶來巨大收益。但同時也為醫保財務帶來很大的工作量[2]。醫院醫保財務人員要對參保患者進行住院明細,檢查用藥收費,病種及項目是否為醫保范疇進行審核,從患者的醫保卡號、姓名、診斷、入出院時間到整個治療、用藥、檢查過程進行分析、檢查、核算,做成報表交與社保,完成與社保結算后,還要對撥款內容和報表進行對照,并對當月病種再次進行統計,與醫院支付的報銷費用進行對照,從而反映出醫院在醫保運行中的盈利和虧損情況,為醫院加強醫保管理和社保調整決策提供準確的、科學的統計資料[3]。醫保財務管理的有效與否直接影響到醫院的正常運行和利益,為醫院醫保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保障。

  2新醫保制度下影響財務管理的因素

  2.1財務人員觀念陳舊,對醫保政策掌握不足

  目前,我國大部分實行醫保的醫院多為公立醫院,以體現福利為主,投入不計成本,產出不計效益[4]。醫院財務管理觀念陳舊,再加上醫生道德觀、價值觀的改變,只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而財務人員對醫保政策掌握不足,只每天忙于算賬、記賬,而忽略了對醫保基金運行過程的分析、管理、預算和控制,將自己陳舊的財務理論運用到醫保財務管理工作中,影響醫保制度的運行和開展。

  2.2醫保制度不健全,對財務人員在醫保預算審核不全面

  醫保財務人員對醫保政策了解少之又少,對醫保預算管理不重視,認為醫保管理有醫保部門進行核算,而忽略了作為醫保財務人員的職能。對醫保預算審核不嚴格,造成其預算嚴重偏離事實,使每年的醫保預算超過總控預算,無法為醫院提供完整的財務指標,造成大量資金流失。

  2.3財務人員對財務控制能力差

  醫院財務人員總習慣于遵照事業單位標準進行預算,把大量的`工作用于記賬、報賬,只通過財務處理反映出醫院醫保的收支情況,而很少通過財務預算和控制對醫院的醫保活動進行細致分析,使醫院醫保財務管理不能發揮保障基本醫療的作用,使醫院一直處于非正常運營,導致醫院財務不必要的浪費和流失,也阻礙了醫院管理者決策的科學性和及時性[5],影響醫療保險制度良性發展。

  2.4醫保基金的有限性與醫院結算方式不對等

  社保和醫院結算方式不對等。醫院對參保人基本實現了及時完成結算的醫保政策,兩者之間的結算過程是成功的。但在與社保結算時在其將不同繳費基數、參保人群分配償付比例、單病種、疑難病及衛材撥付款等使結算方式更加細化、完善,卻為醫院財務的具體核算和操作帶來繁瑣。

  3提高對醫保政策的認識,完善醫保財務預算和控制

  3.1更新財務人員對醫保的認識,強化醫保財務內部控制

  提高醫保財務人員對醫保的認識,更新新醫保政策和內容,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培訓,使醫保財務人員對醫保政策進行了解和鉆研,提高財務人員全面業務管理素質,在完善醫院的業務流程及控制目標同時,對醫院醫保資金使用進行分析、審核,并結合資金的成本、收益、投入和產出,對醫保財務做出準確的核算及預算[6],保證醫院醫療活動的正確實施。

  3.2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加強醫保財務預算審核

  作為醫保定點醫院的財務部門,要認真評價醫保為醫院帶來的長遠效益。醫院的醫保財務人員要根據醫保政策的變化不斷加強自身學習,加強上報醫保發生費用的預算和管理能力,及時規范核對醫保回款情況,分析醫療活動中合理治療產生的費用,對醫院醫保財務信息和管理進行相關分析研究,對醫保的預算、審核、執行、控制等方面加強合理應用,調整不合理的支出結構[7]。并對醫保墊付基金和社保回款基金比例情況進行分析,對醫院就醫患者實行醫保醫療,為醫院正常運行提供保證。

  3.3明確醫保財務核算內容,合理實行預算和控制

  明確醫保財務核算內容,細化會計核算明細科目,對醫院醫保各個賬款交往業務都通過賬戶記錄顯示,并在每月未對在門診、住院產生的醫保費用進行核算、報表統計,核算時應利用本錢核算對各個環節進行評估和控制,經醫保財務指標對其預算進行量化[8],將月發生的申報額與醫院和社保部門進行核實核對,記入明細賬和總賬中,并將審批下來的費用明細和扣款明細進行清算、確認,合理平衡內外部結余和預算控制,使醫院醫保財務工作更具有科學性、監督性,促進醫院醫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醫保管理制度10

  1、為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療保障管理,醫院健全醫療保障險管理制度,由醫務科負責監督制度落實。

  2、醫院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醫療保障收費標準和醫療保險支付項目和標準,為就醫人員提供清潔舒適的就醫環境。

  3、醫院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合)人員服務,在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4、醫院在為參保(合)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認真核驗就診人員的參合證、醫療保險(離休干部)病歷、社會保險卡及醫療保險證(以下統稱“證、卡”),為保證參保(合)人員治療的連續性和用藥的安全性,接診醫師應查閱門診病歷上的前次就醫配藥記錄,對本次患者的.檢查、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應在病歷上明確記錄。參保(合)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由被委托人在專用病歷上簽字。

  5、醫院嚴格遵守藥品處方限量管理的規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30天、同類藥品不超過2種;住院病人出院時帶藥不得超過7天量,且不得帶與本次住院病情無關的藥品。

  6、嚴格掌握參保人員出入院標準,及時辦理出入院手續醫療保險規章制度百科。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標準者收治入院,嚴禁分解住院和掛床住院。

  7、醫護人員要核對參保(合)病人診療手冊,如發現住院者與所持證件不相符合時,應及時扣留相關證件并及時報告社保科,嚴禁冒名頂替住院。

  8、做好參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醫保、新農合政策的宣傳工作,按要求簽定參保(合)病人自費項目同意書,因自費藥品或檢查未簽字造成病人的費用拒付,則由主管醫師負責賠償。

  9、嚴格控制住院醫療總費用,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的指標嚴格控制好費用,超標費用按比例分攤到各臨床科室(包括臨床醫技科室)。

  10、嚴格控制藥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各科藥品比例指標進行控制;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原則上不使用自費藥品;超標藥品比例也將納入當月院考評

  11、嚴格內置材料及特檢、特治材料審批工作,要求盡可能使用國產、進口價格低廉的產品。各醫保中心(包括外地醫保)要求醫師填寫內置材料審批表到醫保辦審批后才能使用,急癥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審批(術后3天內)。

  12、嚴格執行物價標準收費政策,不能分解收費、多收費、漏收費、套用收費,因亂收費造成的拒付費用由科室承擔。

  13、對參保病人施行“先診療后結算”,方便患者就醫。

  14、按時向醫保中心和合管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統籌基金應支付的基金,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醫保管理制度11

  醫療機構需要建立健全的財務監督制度,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等方面。根據醫保政策的要求,醫療機構應該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財務管理的監督和控制。同時,醫療機構還需要接受外部監督,如審計機構對財務管理進行審計和評估。此外,醫療機構還需要及時上報財務數據和信息,以便相關部門監督和評估醫保政策的實施效果。

  為了保證醫療機構業務的正常運行,醫療機構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員管理制度。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招聘管理:醫療機構應根據其實際需求,制定招聘計劃,并根據醫保政策的要求,優先錄用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醫生和護理人員。同時,醫療機構還需建立招聘程序,包括崗位發布、簡歷篩選、面試評估等環節,以確保招聘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考核管理:醫療機構應制定定期的員工考核制度和流程,評估員工在工作中的表現和能力水平。醫保政策要求醫療機構提供質量和效益相符的醫療服務,因此考核標準應以此為基礎,對醫生和護士的臨床技術和護理質量進行評估。

  3.培訓管理:醫療機構應定期組織各類培訓活動,提升員工的專業能力和服務質量。這包括內部培訓、外部培訓和跨部門培訓等形式。培訓內容可涵蓋醫保政策的相關知識和要求,以及新的醫療技術、臨床指南等。醫療機構還應建立培訓檔案,記錄員工參加培訓的情況和相關證明。

  4.激勵機制:醫療機構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激勵醫護人員積極參與醫保政策的實施。激勵手段可包括薪資激勵、職稱評定、績效考核、先進個人表彰等。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業績和貢獻程度,對醫護人員進行相應的獎勵和晉升,以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

醫保管理制度12

  1.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2.各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3.統計人員對醫療質量的量化指標進行全面統計分析,月終、季終、年終分別做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院領導或相關科室。

  4.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醫保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管理制度14

  作者簡介:

  姓名:羅衛國工作單位:中國藥科大學醫藥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職稱:講師;研究方向:藥店管理。

  姓名:張俊虎工作單位:西安楊森制藥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藥店管理。

  前言

  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是我國醫療保險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其初衷是促進醫院藥房和定點藥店之間的競爭,以改善藥學服務,合理降低藥價。定點藥店管理辦法能否真正起到相應的作用,能否給參保人帶來便利和實惠,在當前實施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本文通過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對當前江蘇省定點藥店的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本研究的資料來源:(1)定量資料來源于對江蘇省南京、鎮江、泰州、無錫、揚州、鹽城六城市擁有定點藥店購藥經歷的城鎮居民進行的問卷調查。(2)定性資料主要來自對上述6城市的21家定點藥店進行的深度訪談。(3)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的實施期間:20xx年6月30日―9月30日。

  一、我國定點藥店管理政策的歷史沿革

  定點藥店是中國醫療體制改革過程的新生事物。長期以來我國的醫院自辦藥房,既提供醫療服務又提供藥品服務,患者在醫院看完病后只能在醫院進行配藥。以后即便出現零星的社會藥店,但由于當時的政策限制使得享受醫療保險的居民到社會藥店配藥不能計入公費與勞保報銷,這種政策造成了我國公立醫院對藥品銷售的壟斷地位,也使得我國藥品費用快速上漲。

  根據醫藥分開管理的思路,1998年12月國務院在《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提出通過建立定點藥店制度,鼓勵醫院藥房與定點藥店的競爭[1]。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1999]16號文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規范各地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批、日常管理、服務規范等工作的指導性文件。隨后江蘇省于1999年9月10日正式制定和施行了《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將定點藥店的管理引向規范化的道路。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建立、實施使得醫院藥房多年壟斷藥品銷售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有資料顯示,20xx年參保人員到醫保定點藥店購藥的比例已達到17.6%[2]。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獲得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確定并與之簽訂有關協議和發給定點零售藥店標牌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零售藥店[3]。

  二、醫保定點藥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定點藥店監管部門的監管現狀

  (1)藥店準入管理方面的問題

  目前江蘇省醫保中心在藥店準入方面實行兩步走政策:第一步由藥店向行政審批中心提交申報材料,并規定申請藥店營業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年營業額不得少于20萬、開業必須在1年以上、必須配備至少1名執業藥師、營業范圍明確不得經營生活用品等,同時藥店必須要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第二步對符合以上條件的藥店進行打分,分數高者優先,同時要考慮定點藥店布局是否合理[4]。但是很多地區在實際操作中并未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泰州市調研時我們發現在方圓一百米以內有好幾家定點藥店。在南京市我們也看到了同樣的現象,尤其是在中華門附近,在很小的范圍內林立著幾家定點藥店。定點藥店過于密集顯然會加劇競爭,使得定點藥店收益下降。另外我們發現很多定點藥店的營業面積只有三四十平米,未達到規定標準。還有些地區由于對醫保定點藥店的審批不嚴格,導致該地區基本所有的藥店都成為了醫保定點藥店。

  (2)有些地區監管部門的檢查頻率較低

  本次調研發現各地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對醫保定點藥店的檢查頻率差別較大。規定一個月進行一次檢查,但有些地方由于定點藥店的數量太多,使得相關管理部門檢查的難度較大,因而檢查頻率變為兩個月一次甚至是半年一次。這會增加定點藥店違規操作的發生。

  (3)網絡系統不健全

  江蘇省要求醫保中心通過網絡對定點藥店藥價進行實時管理,以確保藥品的銷售價格不能超過最高限價。一般國家發改委會定期公布最高限價文件,醫保中心會將最高限價錄入到網絡系統,如果定點藥店上傳價格超過最高限價就則無法使用定點藥店系統。上述做法是為了保護參保人利益。但目前江蘇省內只有南京擁有比較完善的網絡監管系統。而在其它地區的網絡系統不能完全覆蓋每一家定點藥店,使得應用網絡進行實時監控無法實現。

  2、定點藥店內部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

  (1)以物代藥進行銷售

  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現為在藥店中擺放一些滋補品、保健品甚至是一些食品、日用品等,以藥品代替它們進行醫保結算。一方面藥店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吸引顧客,并且能夠提高自己藥店的利潤;另一方面對于某些患者來說能夠用醫保卡買到保健品等非常劃算。

  (2)采用附贈藥品或者有禮銷售的方式銷售藥品

  我們通過走訪定點藥店發現了上述現象的存在。很多店面經常打出有獎銷售或是買一贈一的促銷廣告。

  (3)銷售醫保目錄以外的藥品

  主要的方式就是用置換的方式來銷售一些醫保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然后刷醫保卡進行結算。這樣的.現象在明面上是比較難看出來的,而且在查賬時也是比較難查到,只有在購藥者的結算單能很明顯看出來。此做法是比較隱蔽的違規行為。

  (4)違反憑借處方配售藥品的相關規定

  主要表現為違反憑借處方配售處方藥的規定或者是使用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處方配售藥品并且進行醫保結算。違反憑處方配售藥品的現象大多主要發生在抗生素的銷售中,很多患者習慣性的以為比如像頭孢類藥物還像以前那樣可以隨便進行銷售和購買,所以要求藥店營業人員配藥,有部分營業員為了藥店的利益便在無處方的情況下配售處方藥,并且用醫保卡進行結算。上述現象的發生,除了藥店貪圖利益的原因外,還有藥店的營業人員并不清楚所在地區哪些醫療機構屬于醫保定點醫院的原因。

  (5)超量銷售藥品

  表現為違反醫保藥品限量銷售的有關規定,超量銷售藥品。在鎮江市該現象不存在。該市的參保人員都有統一的病歷,他們到藥店購藥或者到醫院看病時除醫保卡和身份證以外必須攜帶該病歷,每次買完藥或看完病都要在上面做好記錄,以避免超量銷售藥品。但在江蘇省的很多地區沒有沒有控制參保人員一天的購藥量的有效措施,而只能確認每天的最高刷卡額。

  (6)醫保柜臺和非醫保柜臺未分開

  按照有關規定,鎮江市的定點藥店醫保柜立設置于專門劃出的區域,在這個區域中的藥品都是用醫保卡進行結算。這樣做有利于更好地進行藥品分類,整理賬目以及盤點。但在其它地方,定點藥店并未將獨立設置醫保柜臺,只是在醫保藥品的商品標簽上表明“醫保”字樣。

  (7)藥店營業人員的構成存在問題

  定點藥店管理辦法硬性規定了定點藥店的營業人員構成,強調在營業時間內至少要有一名藥師在崗。但我們訪問的部分規模較小的定點藥店在營業時間無藥師在崗。事實上藥師在崗有利于提高服務水平,對藥店的長遠發展是有好處。某定點藥店的店長告訴我們[5]:“藥店中有執業藥師或者藥師會比沒有藥師營業收入更加可觀,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店內可以給患者(顧客)提供更多的服務,只要到店購買過一次藥的顧客,之后還會因為全面優質的服務再次光顧。”

  另外我們在問卷調查中也發現,具有定點藥店購藥經歷的60名居民中,大部分人能夠得到藥師的藥學服務,但仍有約四成的受訪者表示未得到藥師服務,這說明當前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提供仍不完善。

  (8)定點藥店24小時營業的執行情況

  在走訪過的21家定點藥店中,雖然大部分表示能夠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醫療服務。但問題是其中部分藥店在夜間無執業藥師或者藥師在崗,因此夜間只向顧客提供OTC藥品的服務,并且不能提供刷卡服務,顧客購藥只能通過現金支付。而此次的問卷調查結果也顯示,擁有在定點藥店夜間購藥經歷的18名城市居民中,約半數人未能購買到藥品。這說明當前相當多的定點藥店實際上未能提供24小時服務。

  (9)定點藥店對顧客的身份核對執行不力

  目前江蘇省內操作比較規范的是鎮江市,在那里我們通過對定點藥店的暗訪以及與店員的面對面交流,了解到他們在患者購藥過程中一定要人、證、卡統一才會向患者售藥。這樣做能夠避免醫保卡亂用、盜用情況的出現。但在江蘇省其它城市,大部分定點藥店的店員并未嚴格檢查顧客的相關證件,只要其攜醫保卡便可刷卡。

  3參保人購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們通過對醫保中心官員以及定點藥店店員的訪談,發現當前參保人在購藥環節存在以下問題。

  (1)冒用、出借醫保卡

  表現為有些參保人將自己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借給自己的親戚和朋友等進行就近配藥;同時有些人冒用其他參保人員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購藥。上述現象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現階段的參保率不高而導致。

  (2)非法販賣醫保藥品

  使用自己的醫療保險證件以及醫保卡,將從醫保定點藥店或定點醫療機構購買的藥品非法賣給收藥人或者其他人,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

  (3)濫用醫保卡進行購藥

  有少數參保人員持自己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頻繁就醫購藥,有的人一天之內跑多家醫院進行就醫購藥,或是到多家定點藥店進行購藥,從而造成了藥品的浪費和醫保基金的浪費。

  三、完善醫保定點藥店管理的若干建議

  我們認為當前醫保定點藥店管理方面存在的絕大部分問題與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力有關。因此在改進建議中首先強調須加強監管力度。雖然許多監管部門強調監察人員數量不足。但通過對違規現象采取從嚴從重的的懲罰措施同樣也能達到很好的監管效果。具體建議如下:(1)鑒于有些地區對定點藥店的準入審查不夠嚴格,有必要對江蘇省所有的定點藥店進行重新審核,對一些不符合規定的定點藥店取消其原有資格。這樣做一方面能夠減少定點藥店的數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緩減定點藥店之間的過度競爭。(2)加大對定點藥店監管力度。一方面要提高檢查頻率,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暗訪方式。(3)對于存在嚴重違規現象的定點藥店直接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并剝奪其今后重新申請定點藥店的資格。(4)應規定參保人使用特制的醫保病歷本。(5)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參保人及定點藥店對違規現象進行舉報。

醫保管理制度15

  為保障醫保信息系統的操作安全和數據庫系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結合本單位系統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制度

  (一)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配合信息中心做好雅安市醫保系統信息網絡的正常運行、日常維護工作。

  (二)與軟件公司協作,負責醫保信息系統數據的管理、匯總、分析和系統升級,協助做好醫保統計數據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醫保系統計算機管理工作。

  (四)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

  二、保密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二)遵守信息安全的“五禁止”。

  1.禁止將涉密信息系統接入國際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禁止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3.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的數據拷貝到涉密信息系統。

  4.禁止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設備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存儲設備混用。

  5.禁止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接入網絡或處理涉密信息。

  同時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

  (1)不將秘密文件、資料和存儲介質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2)不擅自翻印、復印、轉抄、拷貝秘密文件、資料、數據。

  (3)不隱瞞失密、泄密事故;

  保密檢查不敷衍,不馬虎。

  三、信息安全管理

  (一)日常管理

  協助信息中心做好醫保信息系統的服務器、網絡及周邊設備管理,保障網絡設備完好。

  (二)網絡安全管理

  1.醫保信息系統做到專網專用。安裝實時病毒防護軟件,做好病毒防范工作。

  2.加強對網絡系統的管理工作,并對用戶做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醫保信息系統計算機嚴禁外來存儲介質直接安裝、使用。

  3.為確保醫保信息系統正常使用,使用者要遵守信息中心關于醫保信息系統專網使用的`有關規定。

  4.為防止非法用戶的侵入和病毒對網絡的破壞,嚴格執行系統用戶分級管理規定。

  (三)數據安全管理

  1.協助信息中心做好醫保信息系統數據的備份及應急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醫保信息系統和網絡的通暢運行。

  2.為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嚴禁隨意修改、刪除系統數據。對系統數據的正常維護,應做好記錄,記錄應包括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等詳細信息。

  3.工作人員要做好數據信息的保密工作,系統內各項數據均要保密,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

  (四)用戶權限管理

  1.系統用戶增加和權限設置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2.系統維護人員需與業務操作人員相互分離。

  3.其他股室權限設置應由各股室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系統權限申請表》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由系統維護人員增設相關功能權限。

  權限設定應遵循最小最少設置原則。

  (1)管理員權限:維護系統,對數據庫與服務器進行維護。

  (2)普通操作權限:對于系統的使用人員,針對其工作崗位給予操作權限。

  (3)查詢權限:對于單位管理人員可以以此權限查詢數據,但不能輸入、修改數據。

  (4)特殊操作權限:嚴格控制單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操作,只將權限賦予相關負責人員并互相審核,如待遇開通、退費操作等,形成監督機制。

  4.人員離職或調職時需交回相關系統賬號及密碼,經系統管理員凍結賬號后方能離職或調職。

  四、信息系統網絡設備管理

  (一)職工需愛護信息系統網絡設備,禁止任何破壞網絡設備的行為。

  (二)非系統維護人員未經網絡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擅自更換、修理網絡設備。

  五、專業人員培訓考核

  (一)各類專業人員認真執行培訓考核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熟練掌握各項操作規程。

  (三)認真組織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制定軟、硬件及網絡維護培訓計劃,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相關崗位系統上崗培訓。

  六、懲處

  違反本管理制度,將提請單位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或處以警告、以及追究其他責任。觸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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