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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
(一)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特種作業資格制度。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命令,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勞動就業方面的保護、禁止女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對女工的“五期”保護等。具體為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他們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度,因而必須對他們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為:不得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對經批準需錄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業,應當經過體檢證明合格,錄用后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為其提供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保證和照顧他們的文化、技術學習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們加班加點。
(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態實施強制執法的一種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事故監察三種形式。一般監察是對企業進行的常規監察,其重點是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等進行的專項技術監察。事故監察是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組織和參與調查、分析、處理和審批結案工作。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了減少和解決公司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在冊女職工適用本制度。
(三)內容要求
1.公司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2.公司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公司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3.公司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公司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5.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公司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6.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7.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8.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鄉、鎮級以上的醫務部門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早產的按生育假處理,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9.施行節育手術的女職工,其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9.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2天,手術后一周內不作重體力勞動;
9.2摘取宮內節育器的,當日休息1天;
9.3施行絕育手術的,休息21天;
9.4人工流產同時施行絕育手術的,除享受第七條規定的產假外,另加假10天;
9.5正常分娩后施行絕育手術的,除享受產假外,另加假14天。
10.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
11.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公司支付。
12.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13.公司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14.女職工比較多的部門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15.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16.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照《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17.在勞動場所,公司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騷擾。
18.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提出意見或建議,公司應及時給予解決和答復。
19.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凡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生產技術處、辦公室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各部門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起草、解釋。
2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工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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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對從事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活動有關的員工依照勞動法》采取一定勞動安全防范措施和社會保障,使員工按照安全保護要求從事服務提供活動,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與合法權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與質量體系運行活動有關的員工的勞動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部門具體實施勞動保護的措施和規定;
3.2辦公室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統計、發放,并對勞動保護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3.3總經理主管勞動保護的控制。
4、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八屆人常會第五次會議
《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Q/PH-QP-4.2.4
《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Q/PH-QP-6.3
《特殊服務過程管理規程》 Q/PH-WD03-03
《工程部安全工作管理規定》Q/PH-WD
5、工作程序與管理辦法
5.1勞動保護的類型
5.1.1勞動保護用品、服裝
公司根據不同工種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實際需要,購置和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由辦公室進行統計、購買、發放和管理,并對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結果記入[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記錄表](QR-WD01-09-01),勞保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消防衣、鋼塑鋼盔、安全帽、橡膠手套、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墊、測電筆、防護面具、防護眼鏡、護目鏡、口罩、登高架、安全帶等。
5.1.2勞動環境保護
公司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員工提供符合法定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環境。
a)辦公場所必須安裝空調,有充分的照明;
b)水泵房、冷水機房、柴油發電機房等有噪音的場所必須安裝隔音系統;
c)從事與電有關工作的操作時,工作環境應保持照明良好和空氣干燥;
d)從事消殺工作或噴灑農藥時,應在通風環境下進行。
5.1.3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和保護
a)需從事高空作業的員工,在登高前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及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員工,一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b)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患者的,應安排治療,定期復查,并給予其職業病的撫恤待遇,并建立[員工身體健康狀況登記表](QR-WD01-09-02),存入員工個人檔案,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及時調職,妥善安置。
c)員工因工負傷,憑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可休病假,病假期間按公司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d)員工在工傷事故中造成傷殘或死亡的,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由公司支付,自定殘或死亡之日起,公司將按勞動法》中相關勞動安全管理條例,一次性付給傷亡者傷亡撫恤費。具體執行《員工勞動合同》(QR-WD01-07-04)。
e)公司每月為員工發放午餐補助,由辦公室在每月初進行統計與發放;
f)公司每年6月份至9月份為員工發放高溫費,由辦公室統計,與工資同時發放。
5.1.4員工意外事故保障措施
a)辦公室應定期對勞保用品的性能進行檢查,結果記錄于[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記錄表]對不能繼續使用的應及時添置、更換;
b)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證書,對從事特種作業員工的培訓、考核的發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公司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上崗立從事特種作業。
c)公司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各種社會保險,并根據公司經營狀況為高壓電操作、高空作業、井道作業、安全保衛等從事有危險性工作的員工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d)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公司的操作管理規程。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2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5.2.1電工
a)在進行高壓操作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絕緣鞋不得足穿用;
b)進行測電時,使用測電筆;
c)在高低壓配電屏前應鋪絕緣墊;
d)帶電作業時應帶護目鏡,防止產生電弧刺傷眼睛。
5.2.2焊工
a)焊工(含電焊、氣焊,下同)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工作服;
b)焊接時,應戴好防護面罩,以防止弧光傷眼和焊渣濺傷眼睛。
5.2.3高空作業
a)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在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確保性能良好;
b)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
c)應有專人監護。
5.2.4電梯工
在從事井道作業時,首先開亮井底燈,按下井底安全掣,若上方有人時必須佩戴安全帽。
5.2.5清潔工
a)在粉塵環境工作或從事特別骯臟的清理工作或接觸具有蝕性、刺激性洗滌和消毒用品時,必須戴橡膠手套和防護口罩;
b)在從事登高清潔工作時,必須使用狀態良好的登高梯,并有專人監護;
c)進行蟲害消殺或綠化施肥噴灑農藥工作時,必須穿工作服,戴橡膠手套和防護口罩。
5.2.6保安員
a)晚上外出巡邏必須佩帶橡膠棍;
b)臺風天氣在外巡邏應戴鋼塑鋼盔;
c)進行消防演習或火災滅火時,應穿消防衣,戴鋼塑鋼盔。
6、使用的表格、記錄
序號 名稱 編號 存放地點 存放時間
1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記錄表] QR-WD01-09-01 辦公室一年
2 [員工身體健康狀況登記表] QR-WD01-09-02 辦公室長期
起草人: 審核人: 審批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均應執行《規定》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僑資、港澳臺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和檢查工作。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應配合本級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管理,有權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勞動條件,為女職工創造安全、文明的勞動環境。
第五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收職工時,應當與男職工一視同仁,不得隨意提高招收標準或拒絕接收女職工。
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婚假、產假、哺乳假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常年從事攀高、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給予休假1—2天。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也應給予照顧。
單位應給女職工按月發放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對有2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在妊娠期應當調離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崗位;
(二)因懷孕不能堅持原崗位工作的女職工,經指定的醫務部門證明,應當安排其適當的工作或給予休息;
(三)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在一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的工間休息,并降低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請假期間,單位發給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對提前生育者,按產假90天計算;超期生育者,應當保證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經醫療部門證明,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所在單位給予15天產假;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九條女職工產假90天期滿后,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半年至1年。請假期間,單位發給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工齡連續計算。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第十條女職工在工作期間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其哺乳時間和到本單位哺乳室往返途中的時間,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并降低相應的勞動定額。
嬰兒滿周歲后,經縣級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經縣級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患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減輕其工作量;對不適應現工作的,應當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第十二條單位對女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孕期檢查或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單位在醫療經費中開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一)工業企業最大班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用的女職工衛生室。最大班女職工在100人以下4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分散的企業,可發給單人自用的沖洗器具。
(二)女職工較多的單位要設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
(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建立有專人管理的托兒所、幼兒園。
第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責令該單位及時改正并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女職工應當遵守計劃生育規定,實行計劃生育。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其產假按《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照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勞動部頒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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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更好地對職工進行勞動保護,規范勞保用品的管理,減少和預防職業病、工傷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公司員工
三、內容
3.1勞動保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簡稱勞保用品。
3.2公司安全組根據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制定出《勞保用品發放配發標準》,下發于各個部門并且每年進行更新,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及時更換。
3.3勞保用品的采購執行《采購控制程序》,由采購部依《分供方評審程序》對供方進行選擇評估,提供一般勞保用品的.供方必須具有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產品合格證,提供特殊勞保用品的供方還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產品安全鑒定證。(特殊勞保用品經營單位須取得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資格認證)。
3.3公司對產生噪音、粉塵、有毒氣體的部門配置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的使用期限為一年,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為兩個月。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超過使用期限未損壞的,使用人繼續保留使用,損壞后再進行更換。
3.4勞保用品根據配發標準進行發放,職工領用勞保用品時履行領用登記手續。
3.5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勞保用品在更換時必須以舊換新,由部門進行統計更換,更換完畢后,將舊的勞保用品同統一放置于輔料倉,由輔料倉同一進行報廢處理,凡不交舊品者,每件扣交新品80%金額。
3.6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應正確使用,杜絕野蠻違章使用勞保用品;應做好清洗、保養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狀態,在規定有限使用期間,發現有丟失、損壞現象,個人進行賠償。
3.7職工離職后,必須上交所發的勞保用品,保存于部門。若離職后未上交,部門承擔新品80%的金額。
3.8行政人力資源部安全組每日對現場職工勞保用品佩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未按規定佩戴的,對當事人進行處罰10元/次,領班負連帶5元/次。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1、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2、本規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體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4、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二、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5、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6、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7、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訓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8、公司選送員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三、勞動合同管理
9、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持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10、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斧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2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嘗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1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15、員工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17、帆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擅自離職,屬于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18、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退休、退職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19、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3條的情形除外)。
20、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向公司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為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2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22、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四、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23、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24、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將根據季節性變化而及時通知。
25、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五、工資福利
27、員工基本工資不低于赤峰市市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28、公司實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績效工資,依據所在的部門工作性質確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29、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30、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兩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31、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32、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3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基本工資的20%。
34、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35、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六、社會保險
36、公司按政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承擔。
七、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37、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39、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0、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程序文件、技術文檔、作業指導書等等。
41、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等級、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42、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8
(一)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特種作業資格制度。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命令,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勞動就業方面的.保護、禁止女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對女工的“五期”保護等。具體為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他們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度,因而必須對他們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為:不得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對經批準需錄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業,應當經過體檢證明合格,錄用后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為其提供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保證和照顧他們的文化、技術學習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們加班加點。
(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態實施強制執法的一種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事故監察三種形式。一般監察是對企業進行的常規監察,其重點是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等進行的專項技術監察。事故監察是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組織和參與調查、分析、處理和審批結案工作。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9
1、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具體內容。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
本制度適用于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女職工的管理。
2、管理職責
2.1 工會主席負責公司女職工保護管理的領導工作。
2.2 工會負責公司女職工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負責女職工的錄用工作。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女職工保護的執行。
3、術語和定義
3.1 五期
指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
4、管理內容
4.1 管理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錄用女職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種、崗位。
4.2 各部門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產假期間視為出勤。
4.3 工會負責每年組織對女職工進行特殊體檢,加強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4.4 各部門均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而拒用、辭退女職工或降低其工資。在職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視女性,必須堅持男女平等。
4.5 各部門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6 各部門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如女職工處于“五期”時,可暫時調任適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7 對不嚴格執行該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安全、環保績效考核管理制度》(q/zn g19.005-2012)進行考核。
5、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0
一、公司塵、毒、噪聲等環境治理設施,防暑降溫設施屬于勞動保護設施。
二、公司對產生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和氣體以及噪聲超過85分貝的場所和崗位進行治理,對高溫工作場所和崗位配置排風扇等防暑降溫設施。
三、勞動保護設施的使用部門(車間)是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該單位主要領導是使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
四、勞動保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由使用單位、設備部負責,生產部督促。
五、勞動保護設施的使用單位應建立運行管理原始記錄。
六、使用單位、設備部、生產部均應作好勞動保護設施登記,加強管理。
七、勞動保護設施的性能無法達到要求時,經使用單位申請,設備部、生產部鑒定報廢,從新配置。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1
利用一切宣傳陣地,采用各種宣傳形式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是加強勞動保護監督、保證安全生產的五項原則基礎工作,也是工會的重要責任。
1、利用宣傳櫥窗、黑板報等各種形式,廣泛開展黨和國家、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宣傳安全生產業務知識,提高職工搞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自覺性。
2、把安全生產教育納入全員培訓規劃中,配合有關部門對各級領導干部和安全、技術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講座和業務培訓。
3、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
4、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每年“安全月”、“安全周”和其他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的宣傳。
5、督促安全部門對新工人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勞動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自身保護能力。
6、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7、充分發揮安全生產三級網絡組織作用,開始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執法活動,制止各種違章操作,消除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和隱患。堅持工會上崗前安全培訓和教育,開好班前安全會,抓好安全生產長效管理。
8、加強對勞動保護監督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和學習,了解安全生產的有關法令、法律條規,提高監督人員自身安全素質。同時要加強對職工的安全衛生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自身保護能力。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2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各種安全裝置、設施及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制度適用徐州市三環東路高架快速路建設工程二標項目在施工全過程中所需安全裝置、設施及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2程序
2.1項目部購置程序
2.2施工隊發放程序
3職責
3.1安保部根據人員作業及工種需求編制采購計劃,
3.2物資部負責向項目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求的防護用品信息和負責采購。
3.3物資部負責對安全設施進行質量檢驗,安保部負責發放、設施的檢測和監督使用。
3.4施工隊負責人提供作業人員數量和作業人員工種,及相關危險區域和需求防護設施的信息。
3.5安保部負責確認施工隊提供的信息,并建立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
3.6施工隊安排專用的安全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倉庫,重要設施安排專人負責看管。
3.7由財務部提供安全生產經費的費用,建立安全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經費臺帳。
4規定和要求
4.1安全安全裝置、設施及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內容: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工作服、防護口罩、護目眼鏡、耳塞、絕緣鞋、手套、袖套、安全繩、手套;鋼管腳手扣件、擋腳板、避雷針、防靜電柱、滅火器、護目鏡及面罩、絕緣鞋、臨邊防護設施(高處作業臨邊、卸料平臺臨邊、基坑周邊)的材料;洞口、樁口安全防護設施的材料;為安全生產設置的安全通道、圍欄、警示繩、彩條旗、企業安全文化彩旗;臨近高壓線隔離防護的材料;配電柜(箱)及其防護隔離設施、漏電保護器、臨時供電電纜、電焊機二次側保安器、臨時供電用配電箱(柜)、低壓變壓器、斷路器、低壓配電線、低壓燈泡;中小型機械設備防砸、防雨設施的材料;機械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維護設施;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滅火器、消防水帶、沙池、消防鏟;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所用的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安全標志、標語及安全操作規程牌等設施裝置。
4.2在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均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采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3安保部在施工前根據工程的需要編制安全防護設施、用品計劃。安全總監和項目經理簽字確定后可購置。
4.4購買特種防護用品,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合格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4.5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按規定入庫,發放給使用人員,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由安保部發放。
4.6勞保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可移動)在各施工隊設立一個專門倉庫,安排一個責任人進行管理,避免其丟失、損壞、被盜。
4.7新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才允許建卡。由項目部統一購置和配發統一的工作服。配發崗位證、安全帽、其他的勞保用品。其他的非統一配發的勞動用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安全需要配發。
4.8安保部根據領用人的工作性質、勞動條件及作業環境的標準進行發放。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4.9員工進入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不允許進入現場。不聽勸阻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4.10任何個人都必須愛護自己和他人的`防護用品。屬于從業個人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均由個人負責保管。對各種防護裝置需愛護使用,不得隨意拆卸。
4.11主管領導和安全員負責組織作業人員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和安全標識進行安裝,拆改、變動安全防護技術裝置、設施,需經項目安全員批準驗收。
4.12已到使用期限或損壞的勞保用品應及時報廢,安保部確認后重新購置配發。
4.13安保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佩戴情況,不能滿足隨時配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4.14現場的防護措施必須隨時維護、檢查,出現問題及時糾正,出現重大隱患下達隱患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4.15按季節特點對防護裝置、設施進行專門檢查,查出問題隨時糾正。
4.16各部應做到在相關設施和勞保用品在其壽命周期內能夠使用,對使用時間低于其2/3壽命周期的部門,安保部對施工隊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由故意造成的,安保部有權進行經濟處罰。
4.17相關安全裝置、設施及個體勞動保護用品購買的費用,由安保部根據發放的相關臺帳,交由財務部,財務部從各施工隊工程款中扣除。
5表式
《勞動防護用品購置計劃表》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表》
《安全防護設施裝置購置計劃表》
《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登記表》
《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進場驗收記錄》
《安全物品(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裝置)配置計劃表》
6附則
本制度修訂權、解釋權歸徐州市三環東路高架快速路建設工程二標項目安保部,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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