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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7 16:00:37 芷欣 制度 我要投稿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1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為了確保在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發生的高處墜落、高空墜物傷人等傷害,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燒結廠各部門。

  3.術語

  高處作業:凡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到進入操作場地要穿戴好勞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處或臨邊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癥的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4.3高處作業時首先應檢查梯子、高凳、安全帶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規定的工具,不準使用。(腳扣、安全帶腰繩)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二)

  4.4不準站在不穩固的箱子、木、鐵桶上或容易滑動的堆積物上作業。

  4.5在高處或陡坡的房頂上作業時,應穿軟底鞋和系安全帶或用外腳手封檐。

  4.6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并在作業區域內要有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防止行人、車輛穿過。

  4.7高處作業時,應用帶繩傳遞物料,不得上下拋擲。

  4.8在輕型頂棚內或頂棚上(露天架設)作業時,應鋪設腳手板操作。

  4.9頂棚內工作需要照明時,應用安全燈或手電筒照明,不準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處或臨邊(如屋頂、窗口、滴水檐等)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無法系安全帶的`部位作業必須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頂棚上作業或行走,防止斷裂摔傷。

  4.12 2米以下登高作業,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疊椅類的不穩固物。

  4.13不準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下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4.14垂直交叉作業要設“防止落物打擊隔層”。

  4.15平臺、腳手架不得超負荷使用。

  4.16嚴禁翻越平臺、窗臺、門梁、護欄等,防止高處墜落(含辦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處作業完畢后,要及時將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凈,防止出現高空墜物傷人的情況出現。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條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條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四章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攀登作業

  第4.1.1條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條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條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

  第4.1.12條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懸空作業

  第4.2.1條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第四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第十條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第十二條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十七條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五章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

  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五)生產辦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六)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3.1閃電、打雷、暴雨;

  3.2六級以上大風;

  3.3鋼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員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恢復作業。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作,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2、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4、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5、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進行清洗工作時,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確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對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損壞。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19、高空作業車在使用時必須使支撐臂有有效支撐點,并保證高空作業車水平(觀察車體水平儀確定)。風速高于10米時禁止使用高空作業車。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由于高空作業時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本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不論什么工程,不論專職或臨時,不論什么地點,什么時間,必須執行本規定。

  2.高空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身體健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收繳殘疾、高度近視以及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酒后等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查看施工現場情況,編制、貫徹安全技術措施。堅持施工用工、機、器具、材料、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及時聯系有關單位處理。劃定作業安全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登高作業時,衣著簡捷利落,要穿軟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并拴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拴在尖銳棱角的構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5.在未設護欄的平臺(房頂、屋面、棧橋上蓋)及角度孔洞、豁口周邊2米以內臨邊作業時必須設安全繩、戴安全帶;在臨近窗口、護欄作業,身體重心有可能超過窗口、護欄時必須戴安全帶。

  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

  7.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的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作業。

  8.使用梯子、腳手架、跳板登高作業時,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應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用掉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業時必須設有監護人,禁止單獨高空作業。

  11.禁止立體交叉作業。

  12.攀登、懸空的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雨時,禁止露天高空作業。若因搶修需要,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措施,事先清除作業場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16.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于1m,石質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于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于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于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后的剩余繩頭應不少于1m,不長于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松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癥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置欄桿,臨時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并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部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所有操作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搭板必須滿鋪,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的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鑒證方可使用。

  4、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要對防護設施檢查,要有專人負責,必須采購合格的防護用品,建立采購臺帳。

  5、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必須有記錄,經過逐級驗收,所有的防護用品有合格證。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高空作業區域機具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與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檢查,并做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休整合格后再行檢查。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高空作業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廠區建筑施工有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筑施工任務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施工部門,以及承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二章 高空作業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簽,經廠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對于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并按廠《五一三廠危險作業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后,才能進行高空作業。

  第七條 在建筑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三章 高空作業施工現場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三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十六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十七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四章 高空作業腳手架

  第十八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木桿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桿做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二十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分,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

  第二十二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桿,竹腳手的小橫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桿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二十三條 搭架子應采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二十六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于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桿。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二十八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二十九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三十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三十一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三十二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三十三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三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墻身提高。

  第三十四條 里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三十五條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第三十六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三十八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三十九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四十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五章 高空作業土石方工程

  第四十一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條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質疏松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四十七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四十八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六章 高空作業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四十九條 工地內加設的臨時電線。必須按廠《臨時線路接用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五十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五十四條 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五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八條 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六十一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六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六十三條 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六十六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六十七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第六十八條 機械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七十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七十一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七十二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章 高空作業拆除工程

  第七十三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廠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十五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七十七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條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七十九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條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二)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三) 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八十一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后嚴格按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八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八十三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著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行修建施工安全規程。

  第八十五條 各種建筑、木工以及移動電器等設備(工具),還必須遵守本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加強高層作業管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規范施工操作行為。

  2、范圍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3、職責

  3.1安全管理科、項目部負責組織實施。

  3.2各部門配合執行。

  4、實施

  4.1高空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身體檢查。

  4.2凡高空作業一定要按施工組織設計執行,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作業。

  4.3作業現場所有可能墜落的物件,應拆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場地、平臺等到上面所用的`材料、物件,應堆放整齊,拆下物品及余料和廢料應及時清運走,保證通行無阻,操作順暢。

  4.4高處一切防護設施,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變動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4.5高空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各種設施、裝備、電器、小型工具等要經常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5、處罰

  對違反規定的項目部,公司停止撥付工程款,終止工程決算,并予以相應懲罰。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1目的

  本文制定了加寧鋁業有限公司高空作業防墜落控制程序的要求。

  本程序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安全的高空作業環境,減少高空墜落事故風險。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加寧鋁業有限公司的所有部門。

  3定義

  3.1表面的坑或洞

  墻壁的開口或洞孔、高空作業平臺(如腳手架)、房頂等距地面2000mm或相關法律更嚴格的規定范圍。

  3.2 高度為3000mm以上的固定式或便攜式梯子或相關法律更嚴格的規定。

  3.3固定的支座

  備有救生繩索、系索、減速裝置的安全裝置。

  3.4安全帶

  可以系在員工的腿部、骨盆、腰部、胸部、肩部或其他部位的用于防止員工墜落的安全系帶。

  3.5高空作業場所

  地面的開口或洞孔;墻壁的開口或洞孔;裝貨的碼頭;高空作業平臺;房頂等地,其距地面2000mm或相關法律規定的低于2000mm處。固定式的梯子,其高度為3000mm或相關法律規定的低于3000mm。無保護的作業場所不在此限內。

  3.6墜落防護

  用于預防和保護員工從高處墜落的體系或設施。

  3.7墜落防護設施

  用于阻止或限制墜落事件發生的裝備,這些設施包括:人員防墜落體系和固定的安全網。

  3.8墜落防護系統

  對于出現墜落的危險處,有防護裝置的高空危險區域,進行人身防護的各種程序和工程加固方式的組合,這些系統組成如下:

  3.9 圍欄和下部圍護側板;

  3.10樓梯扶手

  協助人們上下樓梯或臺階的護欄。

  3.11支承架

  對于沒有安全帶掛點處,用來固定懸掛安全系索救生裝置的架子。

  3.12 管理程序上的控制(即標準的操作程序,如使用便攜式梯子應按要求綁緊;作業時不能站在便攜式梯子的頂部;在高空作業使用墜落防護裝置(或大型升降機);在房頂上作業時的要求等。

  3.13地面上的坑

  其開口處的極限測量尺寸大于25mm小于300mm,使用某些材料后可以防止人員跌倒的任何地面、平臺、路面或場地上的坑,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14地面上的洞

  其開口處的極限測量尺寸大于等于300mm,可致使人員跌倒的任何地面、平臺、路面或場地上的坑,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15護欄系統

  用于防止員工墜落的直立的欄桿。

  3.16洞

  對于地面、房頂或其它的行走工作面,其裂口或縫隙的極限尺寸大于等于50mm。

  3.17系索

  用于將安全帶連接至減速設施、救生繩索、掛點或在其末端有連接器的柔韌的繩索、鋼絲繩或系帶。

  3.18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用于防止員工從作業面墜落的系統,它由固定支座、連接器、安全帶、系索、減速裝置、救生繩索組成。

  3.19工作平臺

  高出周圍場地或地面的作業空間。

  3.20欄桿-由一定數量組成的安裝于墻上或通過托架按一定間隔固定,以保證安全通行的圍桿。

  3.21圍欄標準-圍欄分高圍欄、中圍欄、柱子三種。高圍欄的頂部到地面、平臺、走廊或斜坡的高度為1000mm;中圍欄的高度為500mm。

  標準圍欄由剛性材料構成,其最薄弱點可以抵抗80kgf/m2的水平作用力。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2樓梯護欄標準-構成與圍欄標準類似。但是,欄桿的頂部到梯級表面的垂直高度大于750mm小于900mm,且與梯級前邊緣的.梯級豎板成直線,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3 工作平臺周圍擋板標準-其垂直方向高度為100mm,與地表面的間隙不大于60mm,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4墻上的孔-對于任何墻或隔板,其開口處高度大于25mm且小于750mm,寬度沒有限制,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5墻上的洞-對于可引起員工跌倒的任何墻或隔板,其開口處的高度大于750mm,寬度450mm,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6監護人

  在高空作業現場外,協助高空作業的員工,安全從事作業的人員。

  3.27高空作業人員

  經過高空防墜落培訓,有能力并被許可在高空處從事作業的人員。

  3.28許可發放者

  發放并且授權高空作業的人員。

  3.29需許可證的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6米以上的高空地點,如天車軌道,廠房頂部。

  3.30高空

  距離地面或平臺大于3米以上的地點。

  4角色和責任

  4.1工廠總經理

  有責任確保該程序文件的實施。

  4.2部門經理(車間經理)

  負責高空防墜落程序的實施,并檢查和不斷改進。確保每個員工得到必要的培訓,并熟悉高空防墜落程序有關要求。

  4.3 ehs管理人員

  為工廠經理、部門經理、監督檢查人員、員工及其它需要支持的人員提供技術支持。以保證高空防墜程序的實施。協助評估、檢查及改進高空作業管理。參與高空防墜程序的培訓,熟知所在高空防墜程序中的有關規定。

  4.4工程技術人員

  為保證高空防墜落程序的實施提供工程技術方面的支持。熟悉高空防墜落程序的有關規定,協助高空防墜落程序的評估、檢查和改進。

  4.5培訓部門及人員

  指公司或工廠負責培訓及相關事務的部門及人員。有責任對工廠的所有雇員和簽約人員進行高空防墜落程序的培訓及登記工作,并負責培訓材料的更新和員工培訓周期的審定工作,保證所有參與高空作業的人員在從事高空作業前均已參加過培訓。

  4.6員工

  指與公司簽約并從事高空作業的員工,有義務接受ehs職能人員的培訓,有義務對作業場所存在的高空墜落風險進行查除和提出整改建議。有義務監督、指正和監護其它員工在從事高空作業時存在的安全風險。

  4.7監護人員

  給執行高空作業的人員提供配合和幫助的人員。在實施高空作業中的必須與從事高空作業和人員保持通訊暢通(或者可以看見對方),以便在必要時聯系救援 。在有必要時可以使用適宜的救援手段,但絕對不能進入狹窄空間實施救援。相反,必須確保墜落四周無其他任何危險。

  4.8承包商或來訪者

  指與工廠有合同約定的外來人員。有義務在工廠內接受ehs職能人員的培訓,有義務按ehs職能人員的要求執行高空防墜落程序。與承包商/合同者簽訂合同時,必須強調或將高空防墜落程序的有關ehs條款寫入合同。

  4.9項目責任人

  指與公司簽約的項目負責人或工廠專題項目的責任人。有責任和義務審查項目中涉及的安全風險,有責任和義務聯系ehs職能人員對參與項目的人員進行高空防墜落程序及防墜知識的培訓,并在作業的執行過程中承擔高空風險的預防、檢查和監督工作。

  4.10緊急救援小組

  指遇危險時刻公司或工廠的緊急救助小組。承擔高空墜落事件中的緊急救援任務,有義務對高空墜落事件實施緊急救援,有責任和義務學習高空墜落的救護知識。

  4.11救援人員

  指緊急救援小組的成員,對那些在沒有他人援助的情況下無法退出高空作業現場的受傷或生病人員,實施救援行動。救援人員必須受過急救培訓,并且能夠使用獨立的救援器械。必須遵循緊急救援程序。

  4.12采購人員

  熟悉有關高空防墜落程序,只能采購經授權單位或ehs專門委員會批準的物品,從而保證高空防墜落程序的有效實施。

  4.13高空防墜落程序負責人

  負責制訂和改進高空防墜落程序。對全公司的高空防墜落程序制訂統一標準格式和檢查內容。對高空防墜落程序實施提供技術支持,并參與高空防墜落程序的檢查和改進。

  5高空作業場所的確認和風險評估

  5.1加寧公司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場所加以識別,建立全公司的高空作業場所總量表(附表1)。

  5.2利用危險確認法,對存在風險的高空作業場所進行評估,確認其風險高低,并以圖片或文字的形式向員工描述,建立風險意識。

  5.3評定包括墜落和高空作業危險的內容,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地面的坑和洞孔、墻上的孔和洞、房頂、梯子(便攜式和固定式)、高空作業平臺(如起重機平臺,腳手架,樓頂)等。

  5.4對初期和正在進行的評定所確定的墜落防護缺陷應優先處理,每個有墜落危險的區域的設計應符合墜落防護系統的規定。

  6風險評估辦法

  6.1評估小組由高空作業委員會成員、安全員、作業人員組成,通過親臨現場和相關人員會議討論,確定存在風險的部位。

  6.2對存在風險的部位按風險因素表和評分標準進行打分,根據分數高低,確定風險等級,并以圖片和方字的形式納入風險庫。

  6.3本評估辦法同樣適用于整改后的高空作業部位。

  7高空作業控制措施

  7.1對已經確定的存在高空作業風險的部位進行要求、培訓和警示。

  7.2完善及整改已經確定的存在高空作業風險部位的作業條件,降低風險。

  7.3增加或補充已經確定的存在高空作業風險的部位的防墜落裝置。

  7.4作業前進行高空作業檢查登記,發現未經培訓或因健康等原因,不適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立即阻止其作業。

  7.5作業前執行防墜裝置的使用登記與檢查程序,對不符合使用規定的防護裝置立即停止使用。

  7.6對需要人監護的高空作業,必須有監護人的情況下,方可作業。

  7.7無論何時進行的高空作業,必須在工作平臺下方建立一個安全區域,以確保人員或設備遠離墜落物體的危險。

  7.8從事高空作業前必須對梯子、護欄、三角架、救生索、掛點、繩索等防護裝置再次進行安全檢查與確認。

  7.9對于所有的墜落防護系統和裝置,在每次使用前都必須按檢查程序預先進行檢查。如梯子和擋板的狀況、標識、防護裝置的狀況和有效性。

  7.10對檢查的結果要按程序進行登記,以便再次使用參考。

  7.11對發生事故時使用的防護裝置,必須經過安全鑒定無誤后,方可再次使用。

  7.12對有斷股、油污、開口、撕裂等跡象的防護裝置不得使用,并且進行登記與修復。

  7.13 ehs部每年要組織兩次程序執行情況的檢查,車間每季度要組織抽查,檢查結果要認真進行登記和保存,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通報和整改。

  8防墜落設施的購買和保管

  8.1購買防墜落保護裝置應以安全性能達到承載要求,且符合ehs方針規定為準,對任何的例外必須經過ehs專家的認可。

  8.2防墜落保護裝置的購買以現場和員工需要為準則,要保證每位員工都有充足和易于獲得的供給。

  8.3墜落防護裝置的使用要遵守制造商的建議。并嚴格按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清潔和貯存。

  8.4墜落防護裝置必須放置在專用的存貯柜內,并編號和整齊放置。

  8.5發生事故的墜落防護裝置必須完全修好,并經過校驗后,方能再次使用。

  8.6對已損壞,有缺陷,已到使用壽命不能繼續,修復后安全性能不能保證的墜落防護裝置,必須剪斷,交ehs部以舊換新。

  8.7每年由ehs部對該程序檢查一次。

  9遵守

  凡在加寧鋁業有限公司范圍內從事高空作業的員工、承包商、合同者均必須遵守該程序,對不遵守程序者,任何人均有權制止其作業。

  10培訓

  10.1對于參加或獲取批準的涉及墜落防護或高空作業的任何模式行為的員工,都應接受培訓以獲得相應的ehs安全能力、知識(包括規章制度的要求)和必要的技巧,并全面履行所指定的職責,培訓具體內容見高空作業培訓程序文件。

  10.2培訓資料可以由程序委員會負責編寫和收集,或分享有資格單位提供的培訓資料。

  10.3通過培訓要求員工對風險有清楚的認識和預防能力,了解和有效地使用和維護所要求的墜落防護系統和裝置,理解高空作業許可和執行程序。

  10.4通過培訓要求員工學會緊急事件、事故及意外事件的自救及聯絡等處理,定期地或在適當的時候或至少每隔三年,按法律要求開展和實施再培訓工作。

  10.5對新員工和調崗員工必須進行高空作業培訓后,方可從事高空作業。

  10.6通過培訓使員工使用并熟知與自己工作主題相關的法律、規章和標準。

  11溝通

  11.1工廠允許的高空作業場所應設置警告標識,并確認工作平臺下方的安全區域,以確保人員或設備遠離墜落物體的危險。

  11.2通過班前會、意見本等任何方式與員工進行交流,匯總及整改高空作業存在的風險,不斷完善防墜落保護體系,減少風險。

  11.3建立交流機制向相關人員傳達工廠的任何變化。

  12緊急事件、事故和意外事件

  12.1 發生緊急事件、事故和意外事件后,員工要首先聯絡緊急救援小組或與外部取得聯系,并盡可能地自救。

  12.2 對作業期間的異常情況,所有員工要及時匯報及檢查。

  13通知、報告和記錄

  13.1 要定期對高空作業控制程序進行培訓,對未參加培訓或培訓后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13.2 要建立高空作業防墜落培訓記錄,并妥善保存。

  13.3 發生的墜落事件及事故,要及時上報,并以通知、報告等形式向員工宣講,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13.4 在程序執行中涉及的檢查記錄和登記表要認真填寫,并放置在合適的位置,方便檢查與填寫,并按照《ehs計劃檢查程序》執行。

  14承包商和來訪人員

  14.1 任何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向承包商和來訪人員提出程序要求,并監督承包商和來訪人員實施高空作業。

  14.2 對承包商和來訪人員違反程序要求的情況,任何員工均有權匯報和拒絕其作業。

  15支持文件、記錄

  15.1《加寧鋁業有限公司高空作業許可證》

  15.2《加寧鋁業有限公司安全帶使用前檢查表》

  15.3《加寧鋁業有限公司安全帶使用登記表》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的,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作,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瘋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a.閃電、打雷、暴雨;

  b.六級以上臺風;

  c.鋼管上雨水未干;

  d.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人,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安全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應采取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等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

  12.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3.高空作業的有小型機具(如葫蘆、千頂等)應找好適當位置并用繩、鉛絲捆綁牢;

  14.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能超過2人;

  15.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架或其他隔高設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6.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7.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高處作業的定義:gb3609-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要求:高處作業必須堅持“先防護、后施工,無防護、不施工”的原則。

  (1)高處作業要設置安全標志,掛安全網,并逐級作好安全技術交底。

  (2)高處作業時,每年要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等不適合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可安排從事此類工作,嚴禁酒后作業。

  (3)高處作業時,要衣著靈便,但決不可赤膊裸身。腳下要穿軟底防滑鞋,決不得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4)高處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施工過程中,若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有缺陷或隱患,務必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動和拆除。確因施工需要而暫時拆除或移動的要報經項目安檢部門同意后才能動手拆移,并在工作完畢后即行復原。

  (6)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嚴禁在一個物件上拴掛幾根安全帶或一根安全繩上拴幾個人;臨邊作業要設置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8)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得置放在臨邊或洞口附近,更不得防礙通行和裝卸,對于有墜落可能的任何物料、工具,都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設置在建筑結構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載力不應小于1.1kn。

  (10)移動式梯子的梯腳底應堅實,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鉸鏈必須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兩人同時作業。

  (11)高處作業不易上下重疊。確需在高處上下重疊作業時,應在上下兩層中間用密鋪棚板隔離或采用其他隔離設施。

  (12)高處作業遇有架空輸電線路時,應與電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當保持安全距離有困難時,要停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3、安全網、安全帽與安全帶

  (1)安全網的材料要求:要求其比重小、強度高、耐磨性好、延伸率大和耐久性較強,此外還應有一定的耐氣候性能,受潮濕后起強度下降不太大。同一張安全網所有網繩都要采用一種材料,禁止使用材料為丙綸的安全網。

  安全網必須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安全網的搭設

  本工程主體結構高9米,采用雙排腳手架,施工采用雙排結構腳手架的里側應用立網封閉。立網的形式及規格見施工方案。

  立網與架體連接應使用綁繩逐點綁扎,不得跳綁、漏綁。

  (3)安全網的拆除

  安全網的拆除應在施工全部完成,作業全部停止后,經項目安全主管安全的經理同意,方可拆除,拆除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

  拆除的順序,應自上而下的依次進行,下方應設警戒區,并設“禁止通行”等安全標志。

  (4)安全網的檢查與管理

  使用前的檢查:安全網搭設完畢后,須經安檢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過程中的檢查:在施工過程中每兩周或一月做一次檢查。如某一安全網受到較大沖擊后立即檢查,每隔3個月按批號對試驗繩進行強力試驗一次,并做好試驗記錄。每年還應做抽樣沖擊試驗一次。

  安全網應由專人負責購置、保管、發放和收存,網體在入庫及庫存時,要查驗網上在兩個不同的位置所附的法定的永久性標牌。嚴禁采購使用無產品說明書或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的安全網,且必須有建設安檢站頒發的使用許可證。

  在使用過程中,要配備專人負責保養安全網,并及時作檢查和維修。網內的墜落物經常清理,保持網體干凈,還要避免大量焊渣的其他火星掉入網內。當網體受到化學品的.污染或網繩嵌入粗紗粒或其他可能引起磨損的異物時,即須進行清洗,洗后使其自然干燥。

  使用后拆下的網,要有安檢部門作全面檢查簽定合格使用的證明,方可入庫存放或重新使用。

  安全網在搬運中不可使用鐵鉤帶刺的工具,以防損傷安全網。

  (5)安全帽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

  安全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911-91《安全帽》的規定。

  戴安全帽高度為:帽箍底邊至人頭頂端的垂直距離為9~90mm,安全帽抵抗沖擊的能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要正確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為4~5cm)。

  購買安全帽,必須檢查是否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不準購買和使用不合格品。

  (6)安全帶

  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gb6095-90《安全帶》規定的構造形式、材料、技術和使用保管上的要求等。

  使用時高掛低用,防止擺動碰撞,繩子不能打結,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當發現有異常時要立即更換,換新繩時要加繩套,使用3cm以上的繩要加緩沖器。

  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接觸高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使用兩年后要做抽檢,抽驗過的樣帶要換新繩。安全帶的檢驗應按gb6095-95《安全帶檢驗方法》進行,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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