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歡迎閱讀與收藏。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李x
代理人:廣東金聯律師事務所馬俊哲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x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年月日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狀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20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20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胡**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該份貨單的形成地點是在答辯人的經營場所;是被答辯人主動到答辯人處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結合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證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形成的該份清單不是答辯人的購貨清單,而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退貨的清單;
(二)、答辯人從20xx年始經營養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發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普通的.買賣關系。---在臺山市除了被告和你有買賣關系,還有沒有他的朋友和你有買賣關系;
2、20xx年12月7日你到被告處做什么?---當天你們是否對被告欠你多少貨款進行過口頭或者書面結算?----20xx年12月7日那張貨單上的字是不是你寫的?----你訴狀中的訴請數額是怎么形成的?---如果像你說的被告還欠你貨款,你在20xx年12月7日以后是否有向他催討貨款,是怎么聯系的?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4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____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_____)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_____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_____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民法典》第130條之規定,_______與____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它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與_____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_____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__只不過是_____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______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_____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_____的產品,但是與_____簽訂的《買賣協議》,與_____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_____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_____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_____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_____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5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一)、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時,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原告自己的證據證明,后來,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個所謂的房產證,想以此證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權人,這不是很可笑的嗎?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HLG三區5 號樓2 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 “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6
答辯人:××市××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答辯人:××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被答辯人:××市××經營部,地址:××市××鎮××鋪,負責人:××,電話:××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并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生買賣關系,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名分別是“××”、“××”“××”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并無與其同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因此答辯人并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答辯人并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106717.1元)并非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業,經查詢“××有限公司”的'主體并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并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注),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據(數額共計8344.8元),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于加工承攬的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被答辯人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于法無據,答辯人無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218103元,應當減去屬于“××有限公司”的送貨單貨款106717.1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8344.8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95857.98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與被答辯人發生過交易。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不屬于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于加工承攬關系,依法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市人民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7
合同糾紛答辯狀
鹿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龍泉巷10弄9幢201室,聯系電話0577-88500367。
被答辯人:林永疇,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住溫州市甌海區潘橋鎮丁岙鎮丁腰路11弄4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林永疇訴答辯人黃香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 (一)對事實部分答辯:首先,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證明原告提供的4號證據:收據中的黃香珍簽名非黃香珍本人所簽,該份證據無效,因此,可證明黃香珍并沒有授權陳意澤去經營,黃香珍未參與到被答辯人林永疇及被告陳意澤之間的交易中。其次,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議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將溫州鞋市場第456東號(計半間)的攤位轉租給乙方即陳意澤經營。并且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實施細
則》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可證明,雙方簽的只能是店面租賃合同;并且根據收據簽字非黃香珍本人所簽以及租賃協議的第三款中相關規定,得知答辯人黃香珍只是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在經營、銷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賃方陳意澤自主管理的,進一步證明了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是財產租賃合同而不是經營權的轉租,即出租人黃香珍將攤位使用、收益權交給承租人陳意澤使用收益,陳意澤支付租金給黃香珍,陳意澤以自己的名義生產經營,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所以被告陳意澤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關債權、債務應由被告陳意澤自行承擔,被告黃香珍不承擔給付義務。 (二)對適用法律部分答辯:被答辯人林永疇在起訴狀中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合同法》第60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來要求答辯人黃香珍承擔連帶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責任。而此案中,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
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據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可知,答辯人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議是有效的,他們屬于租賃合同關系。 因此,答辯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不接受,現提出依法處理本案的主張: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望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證據和證據來源:
1.租賃協議書,證明答辯人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關系。
2.被租賃的房屋照片,證明房屋的實際情況
3.司法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書,用于證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收據中的簽字并非黃香珍所簽。
此致
鹿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項: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法律未規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不可能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4、房屋轉租不是房屋租賃權的轉讓。租賃權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存在于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存在于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仍然承擔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租與租賃權轉讓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
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伙債務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民通意見》47.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8.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3.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律師法》第十八條律師可以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違反規定將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方式、場所等項內容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新的經營者想要延用原執照上的字號名稱,必須等原執照注銷滿一年后方可提起申請。想要盤店創業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門詢問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騙。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xx/03/31/016477117.shtml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8
李艷某【擔保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答 辯 狀
答辯人:李艷某,男,漢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張鎮---朝陽路4號
被答辯人: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松花江西道3---號辦公樓四層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職務:董事長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艷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煤炭買賣合同》一案,出庭擔任代理人,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依約均不承擔連帶償還被答辯人貨款的責任。
一、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一被告之間的《煤炭買賣合同》中所承擔的抵押擔保條款依法沒有生效,答辯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依據本案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包頭市云通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通公司)之間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雙方的合同執行”之約定,答辯人在該買賣合同中承擔的是抵押擔保義務,并且是以其個人名下的房產進行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房屋進行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買賣雙方及答辯人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備生效
要件的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貨款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買賣雙方《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艷某(即答辯人)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從該條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買賣合同中關于抵押擔保條款約定的義務是答辯人為買方向賣方提供擔保,即被答辯人不能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預付款的擔保。現在既然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答辯人即使在抵押條款生效情況下,答辯人也不應承擔向買方償還貨款的義務。否則,只能有另外一種解釋,即該抵押擔保條款約定不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就等于沒有約定,是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務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此外,我們從上述條款中還可以看出,答辯人所起的主要作用應是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而不是抵押擔保的義務,這一點從條款中可以明確得知,也是進一步說明為什么三方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對原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進行了變更,即買賣雙方實際上已達成
了終止合同協議,并實際履行了終止合同的相關義務,因此,答辯人無論是否承擔抵押擔保或保證責任,均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與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關于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貨款使用情況的說明》(見證據10)和《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見證據不11)兩份證據充分證明買賣雙方已達成了一致,不再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還了貨款總計人民幣179萬元,雙方對終止合同達成共識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還貨款的行為,至今被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并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中再次確認該終止合同退還貨款的行為,至此雙方已解除買賣合同,實際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義務,完全脫離了當初三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答辯人根據原買賣合同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即使有效的情況下,也因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2、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終止合同,并履行退還貨款的行為沒有及時通知到答辯人,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抵押擔保或保證的責任。 答辯人在原合同抵押條款的義務是為買方支付預付款提供擔保(且不管該條款是否生效),并監督雙方履行合同,現買賣雙方在未通知答辯人的情況下,擅自終止主合同,應由買賣雙方按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后續義務,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被答辯人提交證據9,即李艷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答辯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依據。
1、該《情況說明》落款買方蓋章處的單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環境工
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島市博恩貿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關聯性,二者為各自獨立的主體,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2、為說明相關事實,我們做以下幾個假設: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我們理解此份說明是一份保證責任,是向買方保證賣方應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義務,就此一點已與《煤炭買賣合同》向賣方保證買方支付預付款的抵押擔保義務相矛盾,包括兩方面的矛盾,即抵押與保證的矛盾,向買方保證與原合同向賣方抵押擔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況說明是不能證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根據此份說明,答辯人也已過了保證期間,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答辯人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
4、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答辯人李艷某無論是依據《煤炭買賣合同》,或是依據這份所謂的《情況說明》,答辯人的擔保義務是相對于合同履行而進行的擔保,而不是就買賣雙方終止履行合同承擔任何擔保義務。
以上幾點均是為了充分說明和論證本案中關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問題而進行的假設。事實是上述《情況說明》與本案沒有關系,買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實的情況是被答辯人
與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達成了終止協議,并且沒有通知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那么,據此答辯人無論是否負有抵押或保證的義務,也因被答辯人買賣雙方合同的終止而消滅,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案中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的煤炭買賣過程中,由于被答辯人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煤炭質量為理由少付貨款,導致第一被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買賣合同的過錯方在于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就抵押而言,答辯人在本案中抵押擔保責任由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并且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從保證的角度論證,買賣合同的雙方已終止履行合同,并達成一致,且沒有通知答辯人,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懇請合議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劉超律師
20xx年9月23日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9
答辯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
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因______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_____)訴答辯人加工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風險提示: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_____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_____自己生產的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0條之規定,_______與____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它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與_____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_____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__只不過是_____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______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
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_____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_____的產品,但是與_____簽訂的《買賣協議》,與_____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_____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
_____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_____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
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_____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相關文章: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02-21
贈與合同糾紛04-27
被告答辯狀01-21
欠款答辯狀02-05
保險答辯狀02-26
民事答辯狀02-10
退婚答辯狀09-25
經典上訴答辯狀范文01-20
答辯狀怎么寫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