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實施細則
管理實施細則1
1目的
1.1提高集團成本管理水平,建立先進合理的目標成本管理體系。
1.2為各地產公司制訂目標成本和實施目標成本管理提供相應依據和規范。
2 范圍
2.1本實施細則適用于A集團所屬各地產公司。
3 職責
3.1集團成本審算中心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制訂、修訂、解釋、監督與檢查。
3.2 A集團所屬各地產公司負責貫徹實施。
4 方法與過程控制
4.1 目標成本釋義
4.1.1 目標成本是公司基于市場狀況,結合公司經營計劃,根據預期售價和目標利潤進行預先確定的,經過努力所要實現的成本指標。應體現集團“以經濟合理性最大的成本提升產品的競爭力,并形成行業成本優勢”的成本管理宗旨。
4.1.2目標成本文件分為三個部分:《目標成本測算文件》、《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動態成本月評估》。
4.1.3 《目標成本測算文件》反應項目的總目標成本和分項目標成本的金額。項目總目標成本是項目成本的控制線,由各分項目標成本組成。各分項目標成本包括各專業工程造價指標及各種費用指標。
4.1.4 《目標成本測算文件》包括:
4.1.4.1 《目標成本測算表》,見附件一;
4.1.4.2 《跨期成本分攤明細表》,見附件二:按確定的分攤原則,將跨期成本進行分攤并匯總成表,未經公司審批,不允許改變。
4.1.4.3 《跨期成本分攤原則說明書》,見附件三:明確成本跨期分攤項目及分攤原則,未經公司審批,不允許改變。
4.1.5 《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用以明確各責任部門的成本控制責任范圍,包括控制內容、控制要點。
4.1.6 《動態成本月評估報告》反映各成本項目的動態變化情況,分析原因,提出成本控制建議。
4.2目標成本管理原則
4.2.1市場導向原則:目標成本管理以市場為導向,確保目標利潤的實現。
4.2.2 準確嚴謹原則:目標成本指標應科學準確,每項來源都要有充分依據,保證目標成本的權威性。
4.2.3事前控制原則:目標成本管理貫穿于建設項目的每一階段,凡事做到事先控制為主,事中事后控制為輔,在立項、設計、施工之前發現問題,減少無效成本。
4.2.4動態管理原則:建設項目的動態成本要及時與目標成本進行比較并糾偏,確保建設項目總成本在目標成本控制范圍內。
4.2.5可追溯性原則:編制目標成本的資料,包括:規劃設計圖、施工圖、政府對房地產相關的收費標準、市場信息價、資本化利息、營銷費用管理費用的計算依據及其他相關文件等,須及時收集、整理、存檔。
4.3目標成本科目分類:詳附件《目標成本科目分類》
4.4 目標成本文件制訂步驟及時間要求
4.4.1項目可研階段:在可研階段,為獲取土地提供參考依據而進行的經濟測算,能夠較為準確地測算項目收益情況。進行經濟測算時,成本估算主要依據類似項目的成本數據或者已結算項目的數據,但須在測算時進行說明。可研階段應了解項目所在區域的同檔次或者相似建筑的成本構成情況及價格水平,為經濟測算提供參考。
4.4.2項目定位階段:在投資分析和概念設計階段,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營銷、設計、成本、工程、財務等相關部門互動討論確定的項目定位,完成《項目前期成本控制要點》。確定各項費用的計劃金額,著重考慮設計、報建、環境配套、營銷費等,并向各費用的'責任部門交底達成一致,作為各部門的工作目標。主體建安費以設計部編制的《建設項目綜合經濟技術指標表》為依據,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根據測算基礎,提出實施方案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目標、措施或建議,形成《方案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建議》,以此指導實施方案的成本控制。
4.4.3 實施方案階段:實施方案確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成本測算表》進行細化和修訂,形成《項目目標成本測算表》,編制完成《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并以此指導設計、招標、施工、采購等業務活動中的成本費用使用與管理。結合設計院的承諾明確各產品類型的限額設計指標(如鋼筋、砼含量等),形成《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建議》,作為《設計任務指導書》的一部分發給設計院作為施工圖設計階段造價控制的依據。
4.4.4各階段的成本測算的相關資料在定稿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數據錄入成本管理軟件。
4.5 目標成本測算表的編制
4.5.1 目標成本應按項目開發期分期編制,所有核算對象的目標成本以各建筑產品類型的目標成本體現,一個開發期只能編制一個目標成本。
4.5.2 目標成本測算必須應用集團統一測算表格(見附件一),并體現量價分離的原則。
4.5.3目標成本的制訂以項目的規劃指標以及各部門共同確定的建造及材料部品標準、銷售交樓標準為基礎,目標成本測算表須附詳細的產品建造及材料部品標準說明及主要材料設備的目標成本分析。
4.5.4成本測算表中各成本項目的工程量,應根據已竣工的相似工程的結算分析得出的關聯系數,由項目規劃的基本指標(如建筑面積、基底面積、戶數、單元等)推算得出,如按“窗地比”推算門窗面積,按基底面積推算屋面面積。依據施工圖預算完成對目標成本修訂后,《項目目標成本測算表》中的工程量,應是按圖實際計算的結果。
4.5.5成本測算表中的單價應根據產品定位、交樓標準、圖紙要求按當地工程造價計算依據、市場行情計算得出,如是參照已結算工程的單價,需注明參考數據的來源和依據。
4.5.6 產品定位和目標成本測算是互動的決策過程,必須與設計、工程、營銷、成本反復溝通,標準是“滿足品質要求的性價比最大化”。
4.5.7 投資分析和實施方案階段的成本測算的量價分析標準不明確時,可以根據已結算工程的經驗直接填寫建筑面積單方成本或總金額,但需注明參考依據。
4.5.8 各階段的成本測算應有明顯的可對比性,即后階段的測算與原測算不一致的地方應有充分的依據和說明,且應對差異進行分析說明,形成書面文件并上傳成本管理軟件。
4.5.9 《項目目標成本測算表》編制完成后,在正式報公司審批前,須經集團成本審算中心審核。
4.6 《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的編制
4.6.1 《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是目標成本管理的配套實施文件,通過成本責任的劃分和過程管理,確保成本目標得以控制。
4.6.2 《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包括兩部分內容:①總體文件:編制依據及說明、項目開發總目標(項目概況(總體規劃指標、當期規劃指標)、經營目標、銷售目標、開發計劃、成本目標、成本分攤計劃、資金計劃)、各部門的作業目標。②各部門的責任書:主要作業目標、作業時間目標、成本目標(作業成本與牽頭控制成本)、控制要點、資金計劃。(具體的要求及做法見《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示范文件,各成本項目的具體控制指標詳見《責任成本管理體系指引》) 4.6.3 作業成本是指業務部門為完成本部門與項目有關的作業活動,而獨自花費的成本支出,這部分成本不構成產品的實體性成本。作業時間成本是為控制各責任部門占用的關鍵線路時間,而將作業時間成本化,可體現為資本化利息的分配,衡量標準為該部門占用關鍵線路的作業時間占總作業時間的比例。
4.6.4 牽頭控制成本為各責任部門組織其他部門共同控制的產品實體性成本,如地價、主體建安、社區管網工程等。確定牽頭控制成本的原則:對哪些項目成本具有控制性的影響力。
4.6.5 營銷費的控制包括開發間接費中的“營銷設施建造費”和期間費用中的“銷售費用”,分期開發的項目應按集團《營銷費用管理規范》要求,確定總體和分期目標,并嚴格控制。“營銷設施建造費”額度的確定及實施過程,均需要設計、營銷部門的密切配合,兼顧效果與成本的平衡;特別是賣場和樣板間裝修,在總額確定后,由設計部負主要控制責任,并將樣板間裝修費用的銷售收回率作為成本控制的考核指標之一。“銷售費用”應結合推盤計劃,于項目定位完成后制定投放時間和費用額度計劃。
4.6.6 《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由成本管理部負責編寫,初稿完成后反饋到設計、工程、營銷、項目經理部、項目發展部、財務部等各責任部門討論、修改,達成一致并經公司審批后,作為公司綱領性文件下發到相關責任部門執行。
4.7 目標成本的審批
4.7.1 目標成本編制完成后,在公司內須經過設計、工程、項目、成本及財務等責任部門審批通過后,由公司總經理簽發執行。
4.7.2 目標成本經公司審批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目標成本測算表》、《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及相關的資料錄入成本管理軟件中,并郵件知會集團成本審算中心,具體要求見集團《成本管理軟件使用管理辦法》。
4.8 目標成本的執行
4.8.1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及時反映項目成本的動態情況,成本部按月編制《項目動態成本月評估》,反映項目成本變化情況并詳細說明原因,通報責任成本執行狀況,總結無效成本,提出成本控制建議,在公司月度例會上進行通報。
4.8.2成本部按集團統一格式編制《成本信息月報》,每月初三日內報集團成本審算中心。能夠熟練運用成本管理軟件的公司,經集團成本審算中心同意后,可取消填報成本信息月報表中部分或全部報表。
4.8.3成本部應根據合同簽訂情況、預算核對情況、結算編制情況、及變更簽證金額,每月在“成本管理軟件”中對各項目的待發生成本進行評估,在成本管理軟件中生成“項目動態成本信息表”。
4.8.4如在月內出現影響成本50萬元以上的重大事項,變化發生的責任部門應及時向成本理部提供相關資料,成本部分析成本變化金額和原因,向公司總經理和分管領導匯報。
4.8.5合同審批時,即時揭示施工合同和材料采同的合同造價與目標成本的對比概況;反映營銷廣告合同、園林環境合同的成本發生情況。
4.8.6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需做到事前預估、一單一算、月結月清,并及時錄入成本管理軟件,在動態成本信息中予以反映。
4.8.7樣板間動態成本按實際發生成本全額反映。
4.8.8項目成本決算完成或年度成本管理工作總結時,需根據《目標成本控制責任書》對相關責任部門進行評估,并提交公司管理層作為業績考核依據之一。
4.8.9項目成本決算完成后,需進行全面、系統的總結,并按照“成本數據庫”的格式要求分析技術經濟指標,錄入數據庫作為新項目測算、設計方案優化、結算初步審核的依據。
4.9目標成本的修訂
4.9.1目標成本確定后不得隨意修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修訂目標成本,一般成本變化在成本動態中反映即可。
4.9.1.1主體施工圖完成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僅對目標成本中主體建筑、安裝工程費進行修訂。
4.9.1.2因規劃調整、預售查賬或竣工查賬導致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可售面積等規劃指標變化導致可售面積單方成本變化累計達±1.5%及以上時,僅對目標成本中相應規劃指標進行調整。
4.9.1.3因政府政策變化或市場行情(人工、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可售面積單方成本變化達±1.5%及以上時,僅對直接影響部分科目修訂,同時分公司需事前郵件知會集團成本審算中心。
4.9.2目標成本修訂須按目標成本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并備案,同時將修訂的情況形成正式書面文件提交集團成本審算中心。
4.10 目標成本的考核
4.10.1目標成本考核指標為目標成本相對變動率和目標成本絕對變動率。
4.10.2目標成本相對變動率:
4.10.3 目標成本絕對變動率:
5 支持文件
5.1 《A集團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指導》
5.2 《A集團存貨核算規范》
5.3 《A集團責任成本管理體系指引》
5.4 《A集團成本管理軟件使用管理辦法》
6 附件
6.1 目標成本測算表
6.2 跨期成本分攤明細表
6.3 跨期成本分攤原則說明書
6.4 目標成本科目分類
管理實施細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內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區、半農半牧區、農區、城市郊區和林區的草場,以及草場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動物資源。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加強對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是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由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負主要責任。
第四條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護草原是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對破壞草原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對在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縣人民政府確認草原使用權,核發《草原使用證》。集體所有草原由旗縣人民政府確認草原所有權,核發《草原所有證》。
嘎查村農牧民集體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證》發給嘎查村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屬于蘇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所有證》發給蘇木鄉鎮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分別屬于嘎查村內兩個以上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所有證》分別發給各該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
第八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爭議未解決之前,不得在有爭議的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遷入居民;
(二)興建草庫倫、棚圈、放牧點等生產生活設施以及永久性建筑;
(三)破壞原有的生產生活設施,干擾對方的生產生活;
(四)進行容易激化矛盾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全民所有草原和集體所有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承包草原由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承包者依法簽訂草原承包合同,確認草原承包經營權。
第十條 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和轉讓。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轉讓給自治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必須經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簽訂、轉包和轉讓草原承包合同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使用
第十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應當全面勘測,制訂總體規劃,嚴格保護管理,合理利用,有計劃地進行建設,保障草原的生態平衡和永續利用。
第十三條 旗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應當根據不同類型和不同年份,分別規定適宜載畜量。
草原使用者應當定期進行草場查測,根據實際產草量,確定每年牲畜的飼養量和年末存欄量,實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超過規定載畜量放牧,出現退化、沙化的草原,應當責成草原使用者采取輪牧、封育、人工種草、建設草庫倫等措施,恢復植被。
第十四條 實行草原建設保證金儲備制度。超過規定載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應當儲備草原建設保證金。草原使用者進行草原建設或者做到草畜平衡的,予以返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草原建設成果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繼承或者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侵占、破壞。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在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時,必須經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單位支付草原補償費。
征用集體所有草原,按照該草原被征用前五年平均年飼養牲畜價值和年產經濟植物價值之和的6至10倍支付草原補償費。
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原使用單位和個人受到損失的,參照征用集體所有草原補償費標準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草原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降低草原補償費標準。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單位比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和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建設使用集體所有草原的,在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時,必須經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蘇木鄉鎮、嘎查村建設使用集體所有草原,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草原所有者相應補償,并妥善安置農牧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設需要臨時使用草原的,必須經依法批準,草原所有者或者草原使用者與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協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被使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飼養牲畜價值和年產經濟植物價值之和,逐年給予補償。使用期滿后應當按時歸還,并負責恢復植被。
在臨時使用的草原上,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草原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草原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補償費付給本人外,70%以上由被征用草原的所有者用于草原建設,其余部分用于安排因草原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除此以外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開墾草原。因國家調整國土規劃確需開墾草原的,在有灌溉條件和林網保護的前提下,經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由旗縣人民政府逐級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草原使用者因種植飼料少量開墾草原的,由旗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規劃,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草原使用者開墾的飼料地,每戶一般不得超過10畝,擅自超過部分必須退耕還牧,種植多年生牧草,并以非法開墾草原論處。
第二十四條 對已開墾的.草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封閉,種草種樹,恢復植被: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灌溉設施和農田防護林的;
(二)造成沙化、風蝕或者水土流失的;
(三)違法開墾的。
第二十五條 在草原上進行借場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勘探、施工、打井、開礦、采石、取沙、趕運牲畜等活動,除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二)領取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作業許可證》,但是借場放牧和趕運牲畜的除外;
(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作業,使用準許使用的工具;
(四)采取保護草原植被措施,保護畜牧業生產和生活設施;
(五)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草原養護費。
草原養護費由旗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用于草原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違法開墾草原的,由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墾,恢復植被,可以處以被開墾草原每畝100元至1000元罰款。
對違法批準開墾草原的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法在草原上砍、挖、摟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并責令恢復植被,賠償損失,可以處以被破壞草原每畝2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草原監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草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草原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往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一律廢止。
管理實施細則3
為了加強井下斜巷礦車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我礦加快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根據《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通知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的依據為《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礦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全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各井機電井長負責本井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并對本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是礦(井)運輸職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長(副主任)專門負責礦(井)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礦(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運(搬)輸工區的區長,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采掘及其他輔助單位應明確一名副區長,分管本單位的運輸工作,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運輸職能管理科室職責范圍:
一、制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并處理斜巷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財資部培訓組對電絞司機、掛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財資部要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當班電絞司機、掛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造型設計審查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
第八條安全監察部門運輸專管人員職責范圍:
一、制定運行許可證發放及收回標準并建立運行許可證制度。
二、負責組織對全礦斜巷運輸系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斜巷提升絞車、軌道和安全設施等運行前的驗收工作,符合“運行標準”的發給運行許可證;負責對在用斜巷提升系統進行安全監察工作,不符合標準的摘除運行許可證。
第三章一般規定
第九條小電絞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電絞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100~10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并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十條小電絞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并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一條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物料裝的不穩固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電絞無余繩方可發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并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二條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鉤工同意并打定鐘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并責令進入安全地點。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穩住。車輛禁止在斜巷內懸鉤。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5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礦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只準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由專人負責在“四超”車輛途經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設置警戒。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并對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責任人罰50元。
第十五條礦井和各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建立格式統一的斜巷管理臺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斜巷管理臺賬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建立,臺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并按時報送礦(井)運輸組以便匯總。對敷衍應付、不負責以及不按時報送的,一次罰50元。
第十六條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斜巷積極推廣使用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十七條斜巷巷道、各車場、甩道及峒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車長的1.5倍。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有向斜巷的傾斜度,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一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軌道半徑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駛一噸礦車時,應安設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4m。
二、機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機組時,應安設4#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12m。
施工單位要按設計要求對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進行施工,并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現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斜巷運輸不應采用對拉電絞施工方式,如確需使用對拉電絞,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須開鑿電絞和設備峒室或在5 m范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裝使用斜巷對拉電絞的,每臺電絞罰責任單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倒拉電絞前方應設有護身柱(不少于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后選擇材料。護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徑不得小于200mm;要穩固牢固有力;能夠保障操作電絞的司機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對操作未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倒拉電絞的電絞司機,一次罰50元,并責令停止作業。
第二十二條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無司機操作室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機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一次罰司機50元。
第二十三條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水溝或安置專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沖刷道心。發現流水沖刷道心現象,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十四條小電絞峒室應符合設計,其凈高不小于1.8m,電絞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于600mm,電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間,操作空間內不得有管線通過。峒室支護達合格品。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五章絞車
第二十五條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一、小電絞發放審批由各井運輸組具體負責。安裝穩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絞車,在使用前必須經過生產部運輸組和安監部機運組組織的驗收;未經過驗收的絞車,不得使用。否則,每臺絞車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
二、運輸任務完成后,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干凈;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鉤頭放置在絞車前2m范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罰絞車司機50元。
第二十六條掘進上山施工倒拉電絞安裝在軌道外側,電絞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于500mm,迎頭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輪代替;導向不得超過兩次,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檢查,并落實檢查責任人。導向輪支柱應符合設計要求,頂窩在硬面內200mm,柱下穿鐵鞋,支柱角65~75度。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5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條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使用時間三個月內及25kw以下的小電絞,必須使用四壓兩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度;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電絞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電絞地腳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礎固定的絞車,其基礎要求按某某礦發(1995)80號規定執行。
二、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桿;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XXmm;錨固長度采用全長錨固。錨固劑類型選擇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三、采用四壓兩戧固定的絞車,其所用元木戧(迎)、壓柱的直徑不得小于200mm;壓柱要垂直于頂底板,頂窩在硬面內200mm。
四、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要直接固定底梁(地鞏板),固定絞車底座與底梁(地鞏板)的螺絲和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
五、小電絞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
發現
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絞車附近30m范圍內不得安裝風機裝置。否則,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人行車
第二十九條斜巷人車運輸系統其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牽引車數必須經過設計計算,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設計計算的有關資料及文件應存檔備查。礦技術中心和運搬(輸)工區應完善相關資料及文件,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運行斜巷人車的巷道及峒室,必須有正規設計,設計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巷道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該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間各車場,應設信號峒室及侯車室,侯車室的出口應與上下人臺階相接,以便人員上下。在人車上下人地段上下人側,有效間距不小于1m,且要鋪設正規臺階。人員上下地點應有照明。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
第三十一條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質量應達到《礦井軌道質量標準》優良品標準,其軌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滾應齊全且轉動靈活,提升時鋼絲繩不鋸道板。軌道質量達不到優良品,停止人車運行,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凡使用xrc(插爪式)人車的軌道必須使用木質軌枕,在鋼軌內側應裝防止軌枕傾斜的軌枕撐木(規格為100×100×500mm),軌枕應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軌枕或整體道床。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凡使用xrb(抱軌式)人車,其鋼軌宜采用長軌焊接。如采用夾板連接則必須采用特制夾板和特制螺栓。保證連接好后其寬度不超過軌頭寬度,且軌道鋪設必須錯接,接頭錯距不小于2m。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第三十二條斜巷人車通訊信號機必須使用具有“ma”的人車通信機,應具備隨車發送信號和通話功能。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使用中人車通訊信號機應靈敏可靠,有故障應及時停運檢修。嚴禁在通訊信號機失效的情況下,強行走鉤,否則,對責任人一次罰200元。
第三十三條多水平或雙鉤運輸時,各水平或各車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信號操作應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94、395條執行。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皆須有信號顯示。達不到要求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100元。
第三十四條斜巷人車維修工每天應對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斜巷人車及防墜機構等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停下,處理好后再投入運行。檢查及處理情況要認真作好記錄,并存檔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于1年。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條行駛斜巷人車的巷道、軌道道岔、斜巷信號及斜巷安全設施等要設有專人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好檢查記錄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于3個月。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罰責任人50元。巷道要設專人定期進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產環境符合要求。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條斜巷人車必須設專職跟車工,跟車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試運行,無行車安全隱患方可運人。凡無證上崗的,一次罰責任人200元;不按規定跟車的,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時,在每班發車前,跟車工應認真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條斜巷中每個上下人地點都要設有把鉤工進行點鉤和維持秩序,并標明停車區域;人員入口處必須設置門欄,實行排隊按定員乘車,不得超員。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發車前把鉤工必須全面檢查車門或防護鏈是否掛好,而后方可發出開車信號。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條平、斜巷人行車的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工作人員及把鉤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或防護鏈掛好。頭和身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否則,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條雙鉤提升人車必須在巷道兩側臺階上、下人,兩人車的車箱交鋒側必須用鋼板或鋼板網等封閉,嚴禁開門上下人員。
第四十條使用中的斜巷人車,應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做好定期試驗工作,試驗時要認真填寫《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報礦(井)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一份報集團公司生產部運輸科。未按規定做定期試驗的斜巷人車禁止使用,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1000元,對單位主管罰100元。未按規定認真填寫和及時上報《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的,對責任單位技術負責人一次罰50元。
第四十一條斜巷人車的結構件和零部件的`更換必須符合原生產廠家的技術要求。
第七章信號裝置
第四十二條信號要聲光兼備,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墻,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一處達不到要求的,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發現一處失爆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并對有關責任者按某某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車房必須設有信號失效報警裝置。多甩道提升時,各車場信號應有區別。達不到要求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八章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四十四條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并符合絞車技術要求。
一、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銹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絞車在使用過程中,不得用鐵料、釬子、錨桿、錨鏈、皮帶機連桿等易導致鋼絲繩磨損的物件罷繩。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在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準剁股穿繩。否則,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四、對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責任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并認真做好記錄。未按規定做記錄,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條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可以使用帶絲扣的馬鐙,鋼絲繩鼻子必須有護環并且進行插接,插接長度不少于3.5個捻距,可以用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繩卡子固定,但數量不少于3個,鉤頭、馬鐙強度應根據提升載荷選擇,并符合要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人100元;并現場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條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上并捆綁牢固。保險繩的放置位置要正確。
一、傾斜巷道的絞車未按規定安裝保險繩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人100元。并現場停用整改。
二、運輸時廢棄保險繩而不用的,一次罰掛鉤工100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改正。
三、未按規定要求正確聯結使用保險繩的,一次罰掛鉤工100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條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運搬(輸)工區應建立自檢機構并配置自檢設備,設專人定期進行試驗工作,并記錄存檔備查。未按要求進行定期試驗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20元。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九章斜巷安全設施
第四十八條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礦技術中心在設計運輸斜巷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堅持使用,并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單道擋、連鎖安全門、擋攔連鎖裝置、撲車器、常閉安全門進行檢查維修試驗,并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裝管理單位、包保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條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并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
第五十條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斜巷安裝的安全門開啟后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0mm。安全門要實現遠控,拉動遠控門外力小于30kg。長度超過100m的斜巷要安裝撲車器。否則,現場停止運行,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條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道擋裝在距變坡點1~1.5m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車長度的斜巷地點,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道擋。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系統連鎖,當兩道道擋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系統發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礦井主要運輸斜巷也可使用其他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失效保護裝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
第五十二條斜巷下車場起坡點和各甩道起坡點必須安設一道常閉遠控安全門,手動式安全門安裝距離不大于5m,安全門正常處于關閉,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系統連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三條下山掘進時,迎頭向上要安設二道安全門,第一道距迎頭或扒裝機尾不超過15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過所提列車長度加三米,兩門隨掘進或扒裝機前移。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
第五十四條上山掘進時,下車場起坡點向上5m安設第一道常閉安全門,距迎頭或扒裝機尾不超過15m安設第二道常閉安全門,此門隨掘進前移。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
第五十五條斜巷下車場各甩道口常閉安全門要實現遠控,由下口掛鉤工在下口躲避峒口通過鋼絲繩、滑輪、杠桿等機構實現遠控操作;下山掘進常閉安全門要有專人操作。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六條安全門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門軸直徑不小于
30mm,門柱可用工字鋼也可用木柱,強度符合設計要求,頂、底窩深度從硬面下不小于200mm深,立柱角度為迎山70~75度,固定牢固,頂、底不得加楔。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七條電絞斜巷必須根據斜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設若干道地滾,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拖底板為準,間距不大于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滾,其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于40mm;地滾安裝要平整、穩固,轉動靈活。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1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條斜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天滾,數量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梁為準;甩道或下車場側幫要裝立滾,甩道道芯要裝扒繩輪和地滾,數量以不磨繩為準。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1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十章軌道質量
第五十九條軌道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達合格品以上;斜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要消滅雜拌道、非標準道岔;不同型軌道要分段敷設且長度不得小于50米,接頭處要用異型夾板;要確保軌道內側和軌面的平整度。
一、軌道線路的軌距、水平、接頭平整度、道岔的尖軌、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扣件、軌枕間距等必須符合規定標準,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罰責任單位30元;罰責任人20元。
二、木軌枕的鋪設按標準要求,保證道板中心間距。鋪設的軌枕靠人行道一側取齊。道渣埋沒軌枕三分之二。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罰責任單位30元;罰責任人20元。
三、軌道線路嚴禁鋪設使用非標準道岔。所選用的標準道岔,要按標準鋪設;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證尖軌的側壓力。凡尖軌不密貼或損壞嚴重、缺尖軌連桿、無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罰責任人20元。
四、軌道接頭不得設置在斜巷起坡點和變坡點處。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五、責任單位要加強對轄區內的軌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維修。道岔要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道岔型號、編號、包保人和管理單位;軌道線路要實行分段包干,責任到人,每天要安排專人對軌道線路進行巡回檢查和維修。未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
第六十條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必須達優良品,軌型必須使用22kg/m以上。否則,斜巷人車停止運行。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十一章制度及人員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在所管轄運輸斜巷起點要懸掛斜巷運輸系統圖,圖中要標明斜巷內巷道及各類設備和設施的技術參數。未按規定懸掛斜巷運輸系統圖或標明參數與現場實際不符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條凡新設計的各類運輸斜巷,要建立運行前驗收制度和運行許可證發放制度。礦安監部要組織生產部(生產辦)、施工單位和運搬工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設計要求對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道岔質量、小電絞的安裝位置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管理臺帳,注明地點、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驗收人簽字,做到范圍明、責任清。
一、運輸斜巷的運行前驗收工作和《安全運行許可證》發放工作,按徐礦司辦[XX]13號文件要求,由礦安監部負責組織進行。
二、未通過運行前驗收或未取得運行許可證的運輸斜巷,不得運行。否則,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罰按礦《安全許可證管理規定》執行。
三、運輸斜巷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斜巷安全運行標準的,堅決摘牌整頓不準運行,待重新驗收合格方準掛牌恢復運行。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六十三條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姓名和設備設施包保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于良好狀態。崗位責任不落實或包保牌未按規定懸掛在現場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
第六十四條斜巷各車場均須懸掛斜巷標志牌,注明斜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以及鋼絲繩規格和安全設施裝備情況等。未按規定懸掛斜巷標志牌,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
第六十五條斜巷運輸必須配齊崗位人員,每鉤掛一輛車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電絞司機1人,上滑板掛鉤工至少1人,下滑板掛鉤工至少1人);掛二輛車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電絞司機1人,上滑板掛鉤工至少2人,下滑板掛鉤工至少1人)。掛鉤工必須持有兼任信號工的資格證書。未按規定配齊崗位人員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掛鉤工未持有兼任信號工的資格證書的,一次罰掛鉤工50元。
第六十六條小電絞司機及掛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上崗牌注明姓名、年齡、工種、編號、培訓時間等;上崗牌要掛在崗位上或掛在胸前,做到正規上崗、正規操作。
一、對未持證上崗的小電絞司機及掛鉤工(有證者),一次罰20元。
二、非小電絞司機及掛鉤工禁止在小電絞司機及掛鉤工的崗位上工作。違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并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崗位人員中電絞司機與掛鉤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則,一次罰單位主管2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六十八條斜巷運輸嚴禁使用電瓶車在上車場向斜巷中頂車走鉤,嚴禁用小電絞向斜巷中裹車;車輛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拿道,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主繩帶車。違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并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對拉小電絞只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臺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違反者,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1000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整改。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的解釋權屬某某某煤礦。
第七十一條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管理實施細則4
一、總則
(一)為加強對x局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xx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浙x人[XX]85號),結合xx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臨時聘用人員是指不占用xx正式編制(指行政、事業編制),與我局簽訂臨時性聘用合同的,在xx崗位上從事輔助性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在后勤服務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和一般技術人員四個層次;后勤服務崗位分為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處為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部門。
(四)聘用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各部門應充分發揮現有人員的潛力,嚴格控制,合理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招聘臨時人員時,應事前將用人理由、聘請人數、計劃安排崗位等情況以書面材料報政工處,經局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條件和招聘程序按《xx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浙x人[20 02]85號)執行。
(二)臨時聘用人員按公安、計生部門和我局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聘請臨時工作人員須體檢合格,并審核身份證、戶口簿、待業證(或失業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明(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學歷證明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證件的原件,同時提交體檢報告和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一份備案。
2、聘請外地臨時工作人員,還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3、聘請從事食堂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須持有衛生健康證。
4、聘請駕駛員須持有駕駛證及有關部門提供的安全行車證明。
5、聘請在微機、水電等特殊工程崗位的臨時人員,應持有相關部門培訓證明及上崗證。
(三)新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均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根據工作任務、職責范圍和有關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xx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工資福利待遇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福利根據工作崗位和本人實際工作能力及貢獻大小,參照本市同類人員的收入情況確定,并在合同中明確。
(二)臨時聘用人員的月工資一般由基礎工資、崗位津貼和獎金等組成,其待遇與考勤及工作表現掛鉤。試用期工資和聘用期工資標準詳見附表。
(三)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基本養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員的醫藥費按《xx局職工醫療費報銷管理暫行辦法》(xx政[20o2]64號)執行。
(五)臨時聘用人員原則上不解決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請病事假、教育培訓等)由用人部門負責,并按局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二)用人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明確其崗位的工作范圍和標準,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三)臨時聘用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xx局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四)用人部門要根據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性質,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按月對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政工處作為獎金發放的`依據。
(五)臨時聘用人員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xx局相關規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六)臨時聘用人員在工作中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由本人作出檢查并扣發1—3個月工資、津貼和獎金;嚴重的作辭退處理;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除解聘外還要追究責任。
(七)對一年內考核2次不合格的臨時聘用人員將解除合同。
(八)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需辦理工作交接、歸還所借公物和錢款手續后,方可離局。
(九)用人部門要在年終結合日常考核情況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將本部門下一年度臨時聘用人員增減計劃報政工處,局政工處匯總并經領導集體研究后報省局人事處。
五、附則
1、如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2、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管理實施細則5
總則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
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 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 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 、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發布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發布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
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 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發布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 涉及訴訟情況;
(六) 社會投訴情況;
(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 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 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 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實施細則6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克服抵制各種不良傾向的出現和蔓延,保證職工的生命和集體的財產安全,真正起到推動生產力和企業規范的積極作用,特制定如下強制性實施細則:
1、進入施工現場人員不戴安全帽首次罰款50元;不扣帽帶罰款20元;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罰款200元;系安全帶必須扣在牢固穩定的位置,否則罰100元。
2、高空作業時,嚴禁嘻戲打鬧,否則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打架的罰500元以上,嚴重者開除。造成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并由責任人賠償事故大全部損失。
3、嚴禁酒后上班,違者責令停工,扣除當日出勤,因此發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負。
4、從樓上向下亂拋雜物者,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如果由此引起安全事故的,則要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5、宿舍內亂拉亂接電器的,給予私接電器者罰款100元,由此造成事故有個人負責。
6、電工在施工中不按操作規程操作,給予罰款100元,所拉電線中發現裸落線的罰款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罰拉線電工1000元以上。
7、施工現場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規定接零(或接地)保護,缺一罰電工50元。
8、所有機械設備必須定機定人,持證上崗,非定機人員不得擅自操作,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如造成事故一切責任自負,定機人員如隨意交給他人操作,屬失職,嚴重的重罰500元,造成事故的予以開除并承擔事故的全部損失。
9、有人乘坐吊藍上下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操作人員罰款200元。人貨電梯如果超載一經發現處罰司機500元,電梯門、樓層防護門未關好就運行每次罰款200元,屢犯者給予開除。
10、機械設備停止或進行清理保養時,操作人員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電箱,如果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每次罰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由操作人員負全部責任。
管理實施細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購建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具體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五)離休、退休(退職)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八)家在農村的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回原籍的;
(九)職工因失業住房公積金已轉入托管戶連續2年且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且本人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不足時,可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金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處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采取轉帳方式,并優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提取購買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文件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維修基金的,應當先使用公共部位維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需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提取最高額度不得超過當年應付房租總額。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必須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保留一定余額。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明、住房公積金儲存卡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四條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代辦的,須將本人住房公積金儲存卡和身份證等相關提取證明材料交代辦人。代辦人應同時出具本人身份證件及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按合同約定的已付款收據。
(二)職工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和契稅完稅證明。
(三)職工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拆遷安置協議書》和付款收據或拆遷結算單據。
(四)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審核表》和《江蘇省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五)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或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建造、翻建許可文件。
(六)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政府有權部門頒發的許可文件;尚未辦理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職工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銀行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屬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屬特困職工的提供《特困職工證》;同時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據憑證。
第十九條職工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
第二十條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一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家在農村的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回原籍的,提供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及戶籍證明。
第二十三條職工失業因住房公積金已轉入托管戶連續2年且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提供《就業登記證》。
第二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出具死亡證明。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確權文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條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對準予提取的,由申請人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批準文件、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存卡,到受托銀行辦理點辦理支付手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提取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1998年12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職工”)購房補貼的提取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實施。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管理實施細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多渠道解決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xx〕87號)和《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發〔20xx〕159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一)政府支持、社會參與;
(二)多方建設、統一管理;
(三)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五條、市政府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對縣區政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縣區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縣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監察、國土資源、規劃、財政、住房公積金以及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實行審批制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批,由建設單位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房地產建設審批程序,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三)閑置的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
(四)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五)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住房;
(六)政府指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用于租賃的住房、公寓、宿舍等;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的方式,套型面積應設計為40—90平方米,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6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政府出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利于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30%。
第九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建筑設計規范,符合安全衛生和節能環保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并充分考慮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要求,做好基礎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房屋性質。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年度土地計劃并優先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享受廉租住房建設的有關土地供應及按政策規定給予的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社會其他渠道籌集到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稅收優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來源:
1.中央、省上安排的專項資金;
2.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3.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的資金;
4.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5.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
(二)非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來源:
1.中央、省上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2.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3.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
4.單位自籌的資金。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收入的租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五章、準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當地常住城鎮戶口;
(二)申請人在當地已繳納社會保險;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且共同居住;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
(五)家庭收入不高于當地政府規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可不受收入限制。
各縣區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能力情況,逐步將新就業職工、外地來本市務工的無住房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并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已通過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到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采取自愿原則,在承租其住房期間,也可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在申請到其他保障性住房后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后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以及其他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因重點工程搬遷的可優先配租。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對象資格實行分級審核,由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按房源籌集渠道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政府出資新建、改建、收購或長期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對象資格的審核由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由企事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后,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并報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三)其他渠道籌集到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住房歸屬性質,參照本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或社區提供的收入證明;
(五)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和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次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內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承租人應按時繳納租金、水、電、暖和物業管理等費用,一年內累計3個月未交納以上費用的,產權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責令承租人退出住房。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有結構。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房源籌集渠道、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由當地政府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應控制在租賃市場價標準的70%左右。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由產權單位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執行。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后,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
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租賃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采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三)擅自改變住房結構或居住用途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空置住房的;
(五)一年內累計3個月未交納租金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四條、對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但有特殊困難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應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產權單位必須建立公共租
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建設、住房管理、承租人的申請、費用繳納以及違法違約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違規、違約行為予以制止或依法進行處罰。
住房保障部門和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時,需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有隱瞞住房情況、偽造收入證明等行為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或部門有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接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產權單位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其進行整改,限期退回、補交租金或收回違規出租房屋。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管理實施細則9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結合甘肅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戶籍為甘肅省的公民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民族成份,是指在戶口登記中填寫的經國家正式確認的民族名稱。
第四條: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甘肅省公安廳負責指導、監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記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和變更。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六條: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字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第七條:公民填報的民族成份,應當與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審核部門依據居民戶口薄(16周歲以上者應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確定填報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條: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第九條: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未滿十八周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變更;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申請變更。
第十條: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書面提交《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分申請表》;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交出變更申請的,申請表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字;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交出變更申請的,申請表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字;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申請表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字。申請之日公民已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薄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四)如居民戶口薄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書面提交的《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如居民戶口薄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由市(州)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級民族事務部門對申請表、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應進行實地調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州)民族事務部門復核審批。
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民族事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三)市(州)民族事務部門在收到審批申請的十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出具《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意見書》,反饋縣級民族事務部門,并抄送縣級公安部門;
(四)縣級民族事務部門在收到《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意見書》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并協調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民族成分變更登記;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依據《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意見書》,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全省統一使用《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意見書》。
第十五條: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建立民族成份變更定期備案制度。
市(州)民族事務部門應每半年(上半年于7月5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10日前)將本轄區內民族成份變更審批情況向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備案一次。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每年將全省的民族成份變更統計數據向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備案一次。
市(州)民族事務部門統一填報《甘肅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情況備案表》。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按照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各級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應加強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化管理,定期交換公民民族成份登記、變更統計數據,建立協商聯絡和監督檢查機制,認真做好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公民對本人或者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確認、登記、變更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民族事務部門、公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審批、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違規審批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的;
(四)違規登記或者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二十條違規確認或變更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門按照市(州)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調查處理意見書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戶籍管理過程中被錯報、誤登的,由公安部門按照糾錯程序予以更正,民族事務部門不再予以審核。
第二十一條:不設縣區的市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由市民族事務部門審核和審批。
第二十二條: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后裔,或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并在民族名稱之后加注“入籍”二字,但須在入籍后兩年內申請辦理;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寫什么民族,并在民族名稱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對無法確定民族的,填寫國民簡稱,并加注“入籍”二字,如“美國(入籍)”;
(二)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批準;
(三)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國籍后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凡按本實施細則填報為我國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按少數民族對待,享受相應的民族政策。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的文件、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管理實施細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原則上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對普通高中、直屬學校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含鄉鎮中心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入學新生須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后二周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送學生入學。各地可根據本地學位實際等情況,確定小學入學法定年齡的計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縣市區當年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規定入學。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由電子學籍系統自動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道德品質、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原則上保留第七條的(一)、(二)、(三)、(五)款紙質檔案。
第九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條 轉學、升學
(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口隨父母或監護人戶口遷移,新戶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2、學生隨父母或監護人實際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3、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二)轉學由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入或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并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電子影像件;經雙方學校領導審批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義務教育階段轉入學校無法提供學位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轉入省級示范性高、省級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區域普通高中不能轉學;原則上學期中不能轉學,畢業年級不能轉學。
(四)符合招生規定的學生,畢業學校和錄取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都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干預。
第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二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參軍、出境就學等),需要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父母或監護人持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三)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持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同意,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第十三條 退學 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退學、輟學;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1、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3、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4、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二)高中學生辦理退學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退學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退學申請電子影像件,報縣、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三)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高中三年級學生不能留級。高二年級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
德、智、體、美諸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學生,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或留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跳級或留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以跳級或留級。
留級、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本校范圍內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信息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七條 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在中小學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1、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授予學校、縣級、市級、省級單項或綜合獎項。上一級獎項必須在下一級相應獎項中評選。
2、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二十條 學校對于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申辯。
1、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高中階段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惡劣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準;高中階段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后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紙制檔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學生或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持結業證書的學生,可以通過自修,達到要求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辦理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同時達到下述四項要求者,經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2、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
3、學業水平考試省級統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習期滿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凡因學業水平考試、考查科目成績未達到畢業標準但修滿規定修業年限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未修滿144個規定學分者,通過補修達到規定學分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
高中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
第二十八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結)業,由保留其學籍的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畢業、結業和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編號、統一規格并監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義務教育階段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省教育廳建立中小學畢業生信息網,以便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只能由學校根據學生檔案開具相應證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設備,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地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管理實施細則11
為維護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設、施工單位及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建各類建設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簽訂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應當使用xxx建設廳、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本本。
三、合同簽訂和備案時間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在開工前訂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應當在專業工程開工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在勞務作業開始前簽訂。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施工合同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作為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力義務關系的最終依據。
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解除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備案。
四、對合同簽訂內容的有關要求
(一)施工合同簽訂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1、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2、合同價款應與中標價一致;
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部分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
4、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應符合《xxx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或定額計價方式,一個工程項目不能同時使用兩種計價方式,不得采取“一口價”或“平米造價”方式確定工程價款;
5、應明確預付工程款為工程造價的25%~30%,及明確的預付款抵扣方式;
6、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應明確根據每月確定的合格工程計量結果,應明確工程進度款為工程價款80%~90%。
7、應有明確的針對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的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價格的,應明確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系數(或風險金額)及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9、采用定額計價的,有關費率應明確約定并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低于下限;
10、應明確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數額;應明確建設單位在接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0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項;
11、對于工期提前或延誤應有明確的獎懲約定,應符合公平公正、對等原則;
12、實行履約擔保的,應明確履約擔保的數額,一般不低于工程造價的10%,政府投資工程應實行履約擔保;
13、采用可調價格的,應明確約定各種可調因素及材料價差的調整方法;
14、爭議的解決方式,可先由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選擇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的一種解決方式解決,并應明確約定調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5、對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應符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應明確保證金的數額,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應明確保證金的返還時限,保修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
16、安全有關條款應在補充條款中約定,并明確以下事項:
⑴應明確約定安全生產費,并不得低于有關標準;
⑵應明確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費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安全費用,不挪作他用;
⑶應明確施工單位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應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撥款約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單獨劃撥到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帳戶;
17、應明確工程是否允許分包,如允許分包應在合同中明確分包的單位及所承攬的分包工程;
18、農民工工資支付條款應在補充條款中約定,在合同中應明確以下事項:
⑴實行農民工工資月結季清制度。建筑業企業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用全省統一的勞動合同文本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建筑業承包企業應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每季度末結清農民工剩余應得的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未結算、工程質量糾紛等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⑵實行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的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本人。每月建筑業承包企業應將農民工本人簽字的工資支付表上報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資支付表應由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審核確認后簽章。
⑶實行先發工資后結算制度。建設單位在編制概算時應測算人工費所占比例,測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價款的10%。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建設單位按比例暫扣相應的人工費,專款專用,待監督上月農民工工資已足額支付后撥付。在完成竣工結算審核后,經確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后撥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專業分包合同簽訂內容參照施工合同
(三)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1、勞務分包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2、應明確勞務報酬的結算、支付方式、數額、時限;
3、應明確違約責任的約定;
4、爭議的解決方式,可先由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選擇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的一種解決方式解決;
5、應明確質量缺陷的鑒定部門及解決方法;
6、農民工工資支付參照施工合同有關要求。
五、備案合同應提供的資料
(一)施工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招標投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2、工程定額測定費已足額上繳;
3、不招標的工程,承包方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發包方的相應證件;
4、不招標的工程,工程量清單和報價單或預算書;
5、擔保合同;
6、建設單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單位不進行勞務分包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出示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
(二)專業分包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單位同意分包的書面材料;
2、工程量清單和報價單或預算書。
3、合同雙方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4、施工合同;
5、工程質量保修書;
6、專業分包施工單位不進行勞務分包的,應出示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
(三)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雙方的資質證書;
2、雙方營業執照;
3、施工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
六、招標文件中應明確的合同事項
(一)工程預付款的比例和撥付時間;
(二)工程進度款的撥付計劃及計算方法;
(三)結算款的撥付時間和結算方式;
(四)索賠的程序;
(五)違約責任;
(六)質量保證金扣除比例與年限;
(七)履約擔保;
以上條款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七、受理與備案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合同備案后,辦結時限為5日;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在備案合同上加蓋公章及騎縫章;
3、備案合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存檔保管3年;
4、對于已備案合同,合同當事人及有權部門可以查詢,查詢時應提交相應資料。其他情況不予受理;
5、建設、施工單位是否及時備案合同將記入信用檔案。
八、監督管理
(一)對建設或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xxx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xxx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1、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招投標與結算中不執行有關計價依據的;
2、建設單位不按有關規定支付預付工程款和工程進度款的;
3、建設單位未按時限完成竣工結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
4、有建筑業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或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分包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合同備案:
1、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合法;
2、應當實行招投標的工程未招標的;
3、施工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內容相背離的;
4、提供的備案資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簽訂內容有關要求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管理實施細則12
2月21日,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組織召開了《廣東省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研討會, 廣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副會長、壹寶貸總經理羅浩杰出席了會議,與20多名會員單位高管代表齊聚一堂,就征求意見稿的各項合規要求進行討論,積極推進互金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今年的2月份,網貸行業的監管文件密集出爐。2月13日廣東省金融辦下發了《廣東省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14日下發了《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備案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全國首個省級網貸監管細則,表明廣東省金融辦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高度關注和重視。
21日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們緊緊圍繞著新政策文件的相關內容,包括銀行存管、備案登記、信息報送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展開熱烈討論。代表們一致同意,《暫行辦法》的出臺將引導行業加速合規:明確了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監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有利于在全省范圍內形成各部門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穿透式監管網絡;對相關的整改內容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將有利于廣東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有序推動合規工作;對網貸平臺的公司治理提出指導,有利于企業加強內部實力,在合規和創新方面的道路上快速成長。
然而,針對《暫行辦法》存在疑惑的地方,多名參會企業高管代表結合各自平臺實際運營情況都提出了疑問。羅浩杰在會上提到,《暫行辦法》對“合格投資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規定仍未足夠細化。究竟“合格投資人”的具體標準是什么?網貸平臺應該申請ICP許可證還是EDI許可證?這都仍有待監管層的進一步明確。
管理實施細則13
為落實教育中心“管理效益年”活動的各項要求,使其觀念在我校充分地貫徹下去,促進我校的教師管理和學生管理再上一個新的臺階,讓政教處的管理工作在細節上出效果,見實效,特制定本細則:
一、 教師管理方面:
1、利用教師會議等方式加強教師的師德建設,加大檢查力度,力求師德建設再上一個層次。
(1)通過對部分學生進行抽查等形式,加強對教師師德行為的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改正。
(2)通過與家長的溝通交流,建立起教師與家長之間恰如其分關系的,幫助學校的各項活動順利開展。
(3)不定期地組織各種形式的學習培訓,讓老師們及時跟上教育大環境的變化,時刻保持新的姿態。
2、從細節入手加大班主任的管理力度,提高班級管理水平。
(1)通過及時召開班主任會布置班級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求,讓班主任對各項檢查做到心中有數,做起來有目標可循。
(2)通過紅領巾監督崗的檢查加大對班級的各項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點帶面。
(3)以班級為單位,將安全工作當作重點常抓不懈。
(4)嚴格政教處的各項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樹立起良好的風氣。
(5)組織班主任開展學習活動,提高班級的管理水平。
(6)組織班級間的交流,讓好的班級管理辦法能夠得到推廣,帶動全校各班的班級管理活動上一個新臺階。
(7)組織教師文體活動,密切教師之間合作與交流。
二、學生管理方面:
(1)利用升旗儀式和班會、校會等機會對學生進行教育。
(2)本學期從細節入手,重點抓學生的養成習慣。
A:抓路隊。將目前的路隊改成南北方向各兩隊,通過班主任強調上學放學的要求,由紅領巾監督崗檢查,政教處不定期抽查。各班均需按秩序依次排隊,不得強行,擠行,以班級為單位打頭排齊。
B:抓衛生的保持。通過教育讓學生形成見到垃圾主動撿起來的良好習慣,不要只把目光局限在自己班的衛生區上,樹立“以校為家”的意識,實現校園環境的根本改變。
C:培養良好的修養。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對學生進行品行修養方面的滲透教育,培養學生文明有序、優雅和諧的行為方式,促進學校的文化建設。
D:重落實、重檢查、重細節、重處罰。
三、加大對外宣傳的力度,將我們的工作及時展現出來。
1、加強與外界媒體的交流與溝通,及時地將我校開展的各項活動展示出來,展現我校的風采。
2、加強與兄弟學校的聯系,取長補短,共同前進。
3、積極參加省、市各級舉辦的文體活動,給我們的學生提供充分展現自我的平臺,展示我校素質教育的成果。
管理實施細則14
為了加強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轉變校風、學風、教風、完善學校激勵機制,全面提高素質教育效果,保證本學年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擬定本學年管理實施細則。
一、行政管理
1、學校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根據各校實際制定以教學為中心的各項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指導學校全面工作。
2、校領導要遵守組織原則,服從組織分配,期初按時組織學期開學工作,按時上交各項計劃表冊,期終總結。
3、值周教師要認真組織每周一下午的教師例會,并作好本周各方面的記錄。
4、校領導成員要團結一致,同心協力,齊抓共管,搞好學校的全面工作。
5、堅持每周星期一早上的升國旗儀式,每天堅持升降旗制度,作好國旗下的講話稿的收集和升旗記錄。
6、學校各組織要認真作好平時的工作記載,收集資料,期末整理歸檔,做到各項工作有據可查。
7、學校領導要深入課堂聽課,一學期不少于20節,了解教研教改情況,共同探討指導教學工作。
8、學校領導要自覺遵守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違反者,不得講任何客觀原因,與教師一視同仁,嚴肅處理。
二、教師管理
1、教師要加強教師職業道德的學習樹立教師形象,嚴格執行教師崗位職責,違反者按考核細則規定執行。
2、教師要嚴格遵守鎮中心學校關于《教師十不準》和教育局《五嚴禁》的規定,違者按其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報相關部門處理,學校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分別扣款50元至100元。
3、教師要認真完成備教批輔考工作,如未按規定完成者,按教學常規管理執行。
4、教師要嚴格遵守崗位出勤制度,違反者按考勤制度執行。
5、教師要為人師表,言傳身教,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寓德育于各科教學之中。
6、教師要團結和睦,不準故造矛盾,挑撥離間,積極參加各組織安排的教學工作。
三、崗位職責管理
1、教師有特殊事不能到校上課,請假以書面假條為依據,學校方能認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先斬后奏,否則一律以曠工論處。
2、特殊假之規定,婚假一周,產假半年,喪假(父母、岳父母或家庭成員)從死亡到安葬的第二天。以上三類假不作任何扣款,家中紅白喜事2天,可作特殊假,但應承擔所任課程的代課費或自選調課。
3、教師無故曠工一天扣款30元,并在全面工作量化積分中扣5分。曠課一節扣款10元,扣3分。
4、凡學校開展的集體活動,全體教師必須自始自終參加,缺勤者按曠工論處,不守紀律者,每次扣0.5分。
5、升旗儀式教師必須站到學生隊列中去,給學生起模范帶頭作用,班主任和科任教師輪流交換,每班必須有一位老師參加,缺者一次扣1分。實行星期一和星期五簽到制,星期一:80:00,星期五:3:40—4:00
6、課間操教師必須到學生隊列中,管理班上紀律(到位教師班上自行調整,班上應有一位教師參加),如未到位該班語數教師各扣0.5分。
7、開教師例會,先簽到后開會,開會5分鐘后到會為遲到,10分鐘為缺會,2次遲到為一次缺會,缺會一次扣1分。開會過程中教師不得做與會無關的'事,并關閉手機,發現接打收機一次扣款5元。
8、教師請事假一天扣款20元,病假一天扣款15元,(住院或向上級請長假的按上級精神處理)。
9、管好學校班級財產,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每次扣該班教師1分。
四、教學常規管理
1、教師備課,按教學進度備,不能過于超前,更不能先上后備,發現缺備一課或一小節扣1分,扣款5元。
2、教師備課,不但要備教材,而且要備學生,結合本班實際備課,不得照抄教案,全抄教案一課或一小節扣0.5分。
3、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教導處發放的課程表,教師雙方不得私自調課,調課須經值周教師同意,否則發現一次各扣0.5分,并扣款15元。
4、教師上課3分鐘不到為遲到,一次扣0.5分,10分鐘不到為曠課,一次扣1分,上課隨意離開教室,擅離職守一次扣0.5分。上課不能接打手機,發現一次扣款5元。
5、體育課不能搞放羊式,室外上足20分鐘,下課時集合,下雨天在室內上,傳授體育基礎知識,發現一次放羊式教學扣1分。自然課有實驗的必須做,缺做一次扣10元并考核扣分2分。
6、師生在課堂上必須使用普通話,板書使用規范字,否則發現一次扣0.5分。
7、師生上課著裝整潔,不得穿拖鞋,背心,教師不得坐著上課,不得酒后上課,發現一次扣1.5分。
8、教師首先開齊作業,對學生作業全收全改,不按要求完成作業開設和作業量不夠,以及批改不認真的,按學校計劃要求,發現一次扣0.5分,作文一次扣1.5分,作業開設缺一項扣1.5分。作文要有眉批和尾批,教師不得讓學生替自己批改作業,發現一次扣1分。教師批改作業出現知識性錯誤一次扣0.5分。次數不達標的按該班學生人數,每人每次扣0.15元,作文加倍。代課文字科有作業,代課費每節5元,非文字科3元,晨會2元。
9、教師要認真舉行各科單元測驗,隨進度測試,每次測試應有質量分析,補救措施,成績統計,可舉行考后100分訓練,如未按規定完成者,向導一項扣1分,弄虛作假,未全收全改者1次扣款20元,并扣2分。
10、所開設的課程必須上完,語數常未上完一課扣20元,并扣1.5分。
11、凡學校安排的各項工作,發放的各種表冊,要按時完成,不按規定完成者,以工作量扣分,最低0.5分,最高3分。不服從安排者,學校不再安排工作,退回教輔站處理。
12、教師家訪,完小一學期不得少于該班學生的三分之一,村小不得少于該班學生的三分之一。且務實,不能弄虛作假,抽查不實者,視其家訪為零,,扣款15元,扣1.5分。
13、教師所任學科,統考成績在全鎮倒數第一且總分值低于片平均分10分以上者,公辦教師調離本校,并扣款20元,代課教師不再續聘。
14、在評卷工作中集中舞弊,提高某班或全級平均分的,每人扣款20元。
15、周一至周五校內嚴禁賭博,發現一次每人扣款20元。
16、班級管理,組織健全,制度完善,按時完成學校分配的任務,師生無違紀違章,該班教師享受全月班津,師生違章累計扣2分以上者,或本月工作完成得較差,不得享受該月班津。
五、安全衛生
1、加強師生安全教育,每周例會,要對安全知識強調學習。
2、校園衛生,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徹底打掃,校園內隨時保持清潔,各班清潔。值周教師作好各班衛生的檢查和統計公布工作,各班作好清潔區保潔工作,發現垃圾及時清除,如值周教師發現垃圾,通知該班在2節課后都未清除者扣1分。
3、注意飲食、飲水衛生,多作宣傳,不準學生吃零食,并把瓜果紙屑,袋子亂扔校內,一次扣該班語數教師各0.2分。
4、衛生打掃,由值周教師和值日教師共同評估,每月計一次總分。分值低于校平均分1分者,扣班津一半。
六、管理獎懲
1、各項工作考核,年終由各校評估排出名次,結合完小檢查工作的情況綜合評定排出等次。
2、各項工作綜合考核評估成績在90分以上者,方能有評優資格,綜合成績在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3、為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和寫作水平,本學期內教師發表經驗文章,市級以上者獎2分,縣級以上者獎1分,并獎現金20元。
4、教學成績獎,本學年度以級任課教師人數劃款,按教學成績的綜合分值設獎。資金根據學校期末結束決算經費情況確定。
5、學校開展的教研活動,按學校的教研計劃執行。
6、本學期平均分在全鎮前三名者獎現金100元,全面考核中獎3分,在全鎮前六名者獎現金80元,全面考核中獎2分,在全鎮前十名者獎現金50元,全面考核中獎1分。在全鎮最后名且低于全鎮平均分15分者懲5分,扣款20元。
七、全面工作考核
學期結束,學校將對全片教師進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從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能力,平時工作的記載,履行崗位職責,教學工作、教學效果等進行考核評估,重在講事實,重依據,公正,客觀地評出等次,作為評優晉級,代課教師續聘,公辦教師調動的依據。村校工作成績顯著,工作責任心強的老師可調入完小,完小工作不踏實,教學效果差,全面工作考核居后的教師調出完小。
管理實施細則15
為進一步加強對住校生的管理,給同學們創造一個文明、和偕、安全、整潔的學習生活化為環境,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自我約束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紀律
1.提前起床吵鬧;早、晚自修鈴響后尚未離開寢室的;就寢鈴響后無特殊情況尚未進入宿舍樓的,每人次扣1分。
2.在寢室內吵架的,每人次扣1分;打架斗毆但尚不夠上紀律處分的,每人次扣2分。
3.午睡(非午睡時間不計分)開始后沒有躺在床上安靜睡覺的,20分鐘以內每人次扣1分;20分鐘以后,每人次扣2分。
4.熄燈后寢室內喧嘩吵鬧、敲門敲墻壁、故意搖床的;使用“隨身聽”、“mp3”等;每次扣1分。經管理員、值班老師提醒、批評后仍不改正,繼續出現上述違紀行為的每人次扣2分。亂換床位或拼床位的,每人次扣1分。
5.不辦理請假或留校申請手續(詳細填寫請假單,經班主任或值班老師批準;大禮拜確需留校的'除詳細書寫留校申請,經班主任老師簽字后,必須到學校政教處批準),擅自外宿或擅自留宿的,每人次扣1分。外出上網的,一經查實,將由學校作出紀律處分。
6.未經允許帶非住校生進入宿舍的,每人次扣1分,留宿非住校生的,每人次扣2分。留住外校人員的,將由學校作出紀律處分。
7.跨越床鋪、向窗外、走廊外潑水、亂扔雜物的每人次扣1分。如因向窗外、走廊外丟雜物,危及他人安全、損壞學校財產設施或造成學校聲譽受損害的,由學校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8.宿舍內吸煙、喝酒、打牌或賭博、變相賭博的,將由學校作出紀律處分。
9.私自配置寢室鑰匙或用不正當手段進入已加鎖的寢室,每人次扣1分。
10.撞門踢門、涂污墻壁等人為損壞公共財產及設施,除按學校規定賠償外,主動承認的,每人次扣1分;屬于查獲的,每人次扣2分。
11.破壞電器設施、亂接電器,每人次扣2分,電燈、水龍頭未及時關,點蠟燭、打手電的,每次扣1分。
12.隨便動用他人東西,小偷小摸或向他人強行索取錢物,經查實又尚夠不上紀律處分的,除賠償外,每人次扣2分。
13.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易燃品、老虎鉗、起子等非學習、生活必需品進寢室及在宿舍內焚燒廢紙雜物等每人次扣2分。如危及他人人身和學校財產安全的由學校作出紀律處分。
14.寢室長不履行職責:缺少寢室成員而不及時向管理處老師匯報;不按時排定、公布寢室值日輪流表;不及時完成管理處老師指定的任務;隱瞞寢室成員的違紀行為,欺騙老師,知情不報的每人次扣1分。
15.不聽老師批評教育,頂撞老師,不服從管理而性質尚不嚴重,夠不上紀律處分的,每人次扣2分。
二、衛生
1.室內地面仍有垃圾;墻角有蛛網;地面、衛生間衛生差、桌凳不干凈,每項扣1分
2.中餐晚餐把飯菜帶入寢室的;晚自修下課把零食帶入寢室的,每人次扣1分。
3.值日生不按規定打掃寢室、清倒垃圾,或垃圾未倒入規定的垃圾桶內,每人次扣1分。
4.被褥、生活用品不按要求折疊擺放或擺放不整齊的,每人次扣1分;
5.隨意亂拿熱水瓶,走廊、樓道亂丟紙屑、果殼、包裝袋的,每人次扣1分。
6.晚自習亂翻抽屜,損壞公物,亂扔垃圾等,每項扣1分。
7.未達到衛生規定要求,經批評指出仍不及時改正的,每人次扣1分。
三、獎分
1.布置寢室美觀、大方、得體,做到凈化、美化,在學校行政隨機檢查中獲得一致好評的寢室,加1分。全校大掃除中獲最清潔的加2分,清潔加1分。
2.拾到錢物,主動交給老師,金額價值在30元以下的加1分;31元以上,50元以下的加2分。五十元以上的加3分,數額較大的,加5分,并由學校給予表彰。
3.能弘揚正氣,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經核實無誤后,檢舉一般的違紀現象加1分,檢舉嚴重的違紀行為加3分,并給予公開表揚。
4.在學校月評比中被評為文明寢室,涉及班級加2分。
四、說明事項
1.檢查包括管理員檢查、行政值周檢查、政教處抽查。
2.計分標準:紀律、衛生每月滿分各為100分,共200分。
3.獎勵分加入月度總分內,寢室以實得分多少評定文明寢室。
4.凡寢室內發生失竊、打架、賭博、未經批準在外住宿、外出上網等嚴重違紀事件之一的或有其他違紀行被扣分的,該月不能參加文明寢室評比。
5.凡住校學生,個人累計扣分達3分,學校將提出警告;累計扣分達5分,兩周學校將作出處分;學生學期累計扣分達10分者,取消住校生資格。
6.凡有扣分的校學生,不參加文明住校生、優秀寢室長評選。
7.凡有住校生由學校查處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該班級不參加文明班級評選。
8.本實施細則由政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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