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實施細則常用[15篇]
管理實施細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根據原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XX〕258號)、《三門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三政〔XX〕3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縣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交易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政府建立本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縣住建部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監察、民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分別負責本轄區及單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縣級經營性收費減半收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建設貸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的,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應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條 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布局、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的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標準進行規劃、設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的單套住房建筑面積進行審核,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設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住建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按不高于3%核定。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經濟適用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陜縣城鎮戶口滿三年;
(二)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年滿28周歲;
(三)申請家庭收入符合縣政府劃定的低收入標準;
(四)無住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縣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集資建房和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條件。
第六章 申請、審核、公示與配售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購買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第二十三條 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經濟適用住房的位置、數量、套型、單套建筑面積、銷售價格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一)申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推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2、戶口簿、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4、月收入證明;
5、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6、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初審、復審、發證
以上申請的相關材料經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張榜公示,張榜公示后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報送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
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張榜公示,張榜公示后無異議的向申請人核發《陜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資格被認定后,不得中途改換購房人姓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倒賣經濟適用住房。
(三)輪候
申請人在取得《準購證》后進行輪候,待房源信息公布后申請人持《準購證》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登記報名,由住房建設管理部門通過公開透明的形式確定申請人的選房資格和選房順序,未取得選房資格的申請人繼續輪候。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取得《陜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章 權屬登記與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或購房人憑購房合同等相關資料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住建、國土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分別在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上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字樣。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未取得完全產權之前不得出租或出借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由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條 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建立全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平臺,對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需求進行動態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違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由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對采用欺騙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
第三十三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縣住建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管理實施細則2
總則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
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 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 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 、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發布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發布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
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 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發布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 涉及訴訟情況;
(六) 社會投訴情況;
(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 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 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 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實施細則3
為進一步減輕學生負擔,優化學生作業布置,提升學校作業的規范性和有效性,保障和提升教育教學質量。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縣中小學作業管理的指導意見》,現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作業管理細則:
一、保障機制
為進一步保障作業管理專項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學校成立學生作業管理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趙國良(校長)
職責:全面負責作業管理工作,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科學構建作業管理。
副組長:呂亞楠(教導主任)
具體職責:制定作業實施細則及評價作業制度等。
成 員:張蹦蹦 王 晶
組織教師利用教研、學習等活動進行作業管理專題培訓,對各級作業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指導。組織圍繞作業設計的科學性、有效性、多樣性等開展專題研究。
二、具體舉措
(一)規范作業來源
1.精選精編。作業選擇與設計要基于課程標準、教材,關注學科核心素養和學科思維,體現學科性質。學校教導處每學期給教師選擇3-5本教輔資料和提供以往試卷,從中精選具有針對性、代表性、典型性和啟發性的習題,精編利于學生理解和鞏固所學、激活思維、培養創新能力的習題,杜絕不加選擇地成頁成冊布置作業。
2.教師先行。設計的作業,教師必須先做一遍,在充分掌握作業的完成思路、所需時間、難易程度、容易出錯的地方及適宜的學生群體基礎上,做到數量適中、難度合理、科學有效、針對性強。
3.明細要求。學校堅持“一科一輔、學生自愿購買、學校無償代購”原則,針對各年級、各學科教學實際,明確作業要求。一二年級:兩導兩練、拼音報、生字本。三至六年級:兩導兩練作業、習作(3—6年級用16K)、寫字、小練筆(日記)、英語導學案以及其他學科創新性、實踐性作業。
(二)規范作業設置
1.總量控制。一、二年級不布置家庭書面作業,教師可根據一二年級教學建議在校內適當安排鞏固練習;三至六年級書面作業平均完成時間不超過60分鐘。班主任要做好各科教師的協調工作。
2.分層設計。教師在設計作業的過程中應關注不同能力水平、不同個性的學生的需要,分層布置作業,凸顯學生個體在教學中的地位。在作業設計中,以學生的發展水平為切入點,為學生設置符合其“最近發展區”的任務,實現作業功能的最優化。
3.形式多樣。除了書面作業外,還應設置如課外閱讀、觀察、訪談、操作、實驗等創新性、探究性、實踐性的作業。作業形式應根據學科特點、學生學習水平、年齡特征和興趣等有所選擇、有所側重。
(三)作業公示
1.每天下午由班主任調控各科作業總量,將作業類型及時間填寫完整,對超負擔的作業進行第一次調控。
2.班主任將各科作業填寫至學校作業公示單,并在下午16:00前發至學校作業公示群,由教導處進行第二次審核,如有問題,及時聯系相關教師進行調整,完善后發至班級群交由家長進行社會監督。
(四)作業輔導
1.全程輔導。輔導要貫穿整個教學過程,包括課前、課中、課后。輔導要耐心細致,既要彌補知識的缺漏,又要重視學習習慣的養成和學習方法的指導。同時,認真執行課后服務輔導作業時間,確保每人30分鐘的輔導書面作業時間,力爭書面作業不出校門。
2.個別輔導。對作業中的個性問題應個別輔導,特別要重視對后進生作業的輔導,做到有措施、有實施、有總結。對具有創新思維、能力的學生也要重點指導培養。
3.設計講評。及時講評作業情況。共性問題集體講評,要對問題的.成因進行詳細分析,提出改進意見與應對策略措施,突顯問題解決的過程,形成作業講評設計寫入備課本。個別問題單獨交流,注重正面評價、適時鼓勵。
(五)規范作業批改
1.總體要求:
①學生作業封皮必須由教師本人書寫。
②作業批改必須做到按要求全批全改,有等級,有激勵性評語。
③3-6年級學生導學單必須全批全改,并及時進行糾錯。
④批改符號要適中不能過大,教師批語不能潦草,要規范書寫。
2.各科目具體要求:
語文作業
①對作業及時進行批改,做一次批一次。
②3—6年級作文每單元1篇,并按規定進行批改(有旁批、圈畫等)。
③日記每周3篇,日記格式規范正確。
④硬筆字批改要及時,批改要圈畫、并給出指導意見。
⑤道法活動冊要跟進度。
數學作業
對作業及時進行批改,做一次批一次。
其它所有學科
①安全、勞技、閱讀等(作業或筆記)等作業,根據情況進行面批面改。
②科學、綜合實踐活動等綜合性作業必須跟上教科局的要求和進度執行。
③寫字作業按要求進行批閱(對寫的好的字進行圈點等)。
④美術作業每周至少有一次作業。
⑤體育、音樂作業參照社團資料。
2.整潔度方面
1.學生作業整潔度按A、B、C三個等級(10分.8分.6分)進行打分。學生作業中有使用涂改液、修正帶等現象,發現一本扣10分,并在師德中扣除0.5分,此項可累加。
2.學案隨機選取一課時根據整體情況進行整潔度打分。
3.作業全部上交計十分,上交不完的按百分率核算進行計分。
注:代課較多、年級數多的取扣取的平均值。
(六)規范作業評價與反饋
實行等級雙評。書面作業要全面實行等級雙評制度,一評作業的正確率,可分“優秀、良好、合格、待合格”四個等級;二評作業的態度與習慣,含書寫端正、頁面整潔、按時完成等,可分為A、B、C三個等級,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作業習慣。還可以增加鼓勵性評語,肯定成績,委婉指出存在的不足,幫助學生找到糾錯方法,使每個學生都能通過教師的作業評價語找到自己前進的方向。
xxx學校
20xx年xx月xx日
管理實施細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內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區、半農半牧區、農區、城市郊區和林區的草場,以及草場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動物資源。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加強對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是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由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負主要責任。
第四條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護草原是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對破壞草原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對在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縣人民政府確認草原使用權,核發《草原使用證》。集體所有草原由旗縣人民政府確認草原所有權,核發《草原所有證》。
嘎查村農牧民集體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證》發給嘎查村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屬于蘇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所有證》發給蘇木鄉鎮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分別屬于嘎查村內兩個以上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所有證》分別發給各該農牧業集體經濟組織。
第八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爭議未解決之前,不得在有爭議的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遷入居民;
(二)興建草庫倫、棚圈、放牧點等生產生活設施以及永久性建筑;
(三)破壞原有的生產生活設施,干擾對方的生產生活;
(四)進行容易激化矛盾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全民所有草原和集體所有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承包草原由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承包者依法簽訂草原承包合同,確認草原承包經營權。
第十條 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和轉讓。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轉讓給自治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必須經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簽訂、轉包和轉讓草原承包合同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使用
第十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應當全面勘測,制訂總體規劃,嚴格保護管理,合理利用,有計劃地進行建設,保障草原的生態平衡和永續利用。
第十三條 旗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應當根據不同類型和不同年份,分別規定適宜載畜量。
草原使用者應當定期進行草場查測,根據實際產草量,確定每年牲畜的飼養量和年末存欄量,實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超過規定載畜量放牧,出現退化、沙化的草原,應當責成草原使用者采取輪牧、封育、人工種草、建設草庫倫等措施,恢復植被。
第十四條 實行草原建設保證金儲備制度。超過規定載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應當儲備草原建設保證金。草原使用者進行草原建設或者做到草畜平衡的,予以返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草原建設成果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繼承或者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侵占、破壞。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在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時,必須經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單位支付草原補償費。
征用集體所有草原,按照該草原被征用前五年平均年飼養牲畜價值和年產經濟植物價值之和的6至10倍支付草原補償費。
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原使用單位和個人受到損失的,參照征用集體所有草原補償費標準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草原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降低草原補償費標準。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單位比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和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建設使用集體所有草原的,在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時,必須經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蘇木鄉鎮、嘎查村建設使用集體所有草原,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草原所有者相應補償,并妥善安置農牧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設需要臨時使用草原的,必須經依法批準,草原所有者或者草原使用者與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協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被使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飼養牲畜價值和年產經濟植物價值之和,逐年給予補償。使用期滿后應當按時歸還,并負責恢復植被。
在臨時使用的草原上,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草原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草原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補償費付給本人外,70%以上由被征用草原的所有者用于草原建設,其余部分用于安排因草原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除此以外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開墾草原。因國家調整國土規劃確需開墾草原的,在有灌溉條件和林網保護的前提下,經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由旗縣人民政府逐級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草原使用者因種植飼料少量開墾草原的,由旗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規劃,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草原使用者開墾的飼料地,每戶一般不得超過10畝,擅自超過部分必須退耕還牧,種植多年生牧草,并以非法開墾草原論處。
第二十四條 對已開墾的草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封閉,種草種樹,恢復植被: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灌溉設施和農田防護林的;
(二)造成沙化、風蝕或者水土流失的;
(三)違法開墾的。
第二十五條 在草原上進行借場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勘探、施工、打井、開礦、采石、取沙、趕運牲畜等活動,除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二)領取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作業許可證》,但是借場放牧和趕運牲畜的除外;
(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作業,使用準許使用的工具;
(四)采取保護草原植被措施,保護畜牧業生產和生活設施;
(五)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草原養護費。
草原養護費由旗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用于草原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違法開墾草原的,由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墾,恢復植被,可以處以被開墾草原每畝100元至1000元罰款。
對違法批準開墾草原的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法在草原上砍、挖、摟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并責令恢復植被,賠償損失,可以處以被破壞草原每畝2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旗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草原監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草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草原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往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一律廢止。
管理實施細則5
德宏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云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德宏州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并取得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收費行為,以及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業主,是指房屋(含車庫、車位)的產權所有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專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物業服務收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綜合管理服務;
(二)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以及維修、養護和維護等;
(三)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以及小區安全防范工作等;
(四)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的清理等保潔服務;
(五)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等綠化養護;
(六)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的其他特約服務。
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一筆計價收取。收費標準應當與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質量要求、服務承諾事項相對應。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理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州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州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部門的職能職責,負責全州物業服務收費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并公布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條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實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及非住宅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不同類型、服務等級標準、服務內容,以及物業服務成本、業主(物業使用人)承受能力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制定相應物業服務等級的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州級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行業管理規范要求,制定《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劃分和界定物業(住宅)類型,并向社會公布,以指導和規范全州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為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提供依據。
各縣市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轉呈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依據《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最高上浮浮動幅度,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或調整。各縣市執行的具體上浮幅度,由各縣市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狀況、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過州定最高上浮浮動幅度內核定。
第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等規定,督促、指導物業服務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房屋時,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約定,具體收費標準應在房屋交付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收費地點及物業小區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本著平等自愿原則,在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由物業服務企業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之日起30日內,將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小區物業服務等級證書復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復印件;
(六)批準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材料;
(七)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會議紀要;
(八)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須將合同樣本、以及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文件(材料)復印件,提交物業所在地的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為體現“優質優價、質價相符”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管理。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可在各等級收費基準價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各物業服務小區具體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業主大會,依據縣市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及核定的浮動幅度協商確定。
物業服務等級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評審考核辦法確定。
物業服務等級的考核評定應以獨立的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一個小區確定一個服務等級。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屬于臨時性收費,當業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成立業主大會并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應當重新約定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約定。
第十八條業主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修管理應遵循以下規則:
(1)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業主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協議,可以向每戶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收取不高于2000元的裝修押金。裝修押金只能在業主裝修房屋時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2)裝修完畢后,經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檢查驗收,沒有發生損壞房屋結構、外貌和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裝修押金全額退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
(3)裝修造成房屋結構、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若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不能及時修復的,可按雙方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裝修押金對裝修造成損壞的部位和設施進行修復。房屋結構、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后,裝修押金有剩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修復后15日內如數退還業主(物業使用人);若押金不足以支付修復費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在修復后15日內補齊修復費用。
(4)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結算修復費用時,應當出示修復工(料)和價格清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修復費用有爭議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5)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房屋裝修企業收取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期間的電梯使用費(電梯增容費)或變相收取其他相關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裝修企業收取裝修垃圾和渣土清運費、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具體標準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清運成本、制作成本制定。物業裝修期間產生的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清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清運費。
第十九條除按規定收取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配送、安裝、維修、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和其他來訪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重合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相分離,且雙方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相分離,且雙方沒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
物業服務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或者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服務區域,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費用應減免20%,差額部分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購買物業或物業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實際執行收費標準的8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委托單位應當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由委托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相關費用的,應當向業主出具專業經營單位的票據,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條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要求,物業服務小區實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業,實施二次加壓產生的運行費用,應按合理、公開的原則由受益人分攤,費用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單獨列帳,定期公布。
物業服務小區未實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壓運行費。
電梯、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及一般維護(小修和養護)費用,應按合理、公開的原則由受益人分攤,費用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單獨列帳,定期公布。
電梯、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運行及一般維護(小修和養護)費用已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不得再另行收取該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購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物業服務收費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自物業交付業主之日開始計收;按月計費,以一個季度或半年為一次交費時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區域、同類別、同結構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積計收物業服務費。
車庫(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庫(車位)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同意的,以及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經營活動。
經征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資金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一次。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自身購買所有的場地或者物業服務區域外的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業務經費。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研究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約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在保修期限內的,其維修養護費用由保修單位負擔,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收費成本。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由所有受益的業主據實分攤。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區域內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車輛出入證和居住人員出入證(含IC卡等)。
車輛出入證應當根據業主實際擁有的車輛數核發,每戶可免費核發兩輛車輛的出入證(含IC卡等)。摩托車、電動車等不實行出入證管理。
居住人員出入證應當根據業主實際居住人員數核發,每戶可免費核發三人的居住人員出入證(含IC卡等)。
出入證不得有出入的時間、次數、有效期等限制。業主申請多配置或者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在備案期間,發生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管理面積或者管理服務標準變化等情況,經雙方協商需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做相應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對物業服務范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簽收,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進行保險的,應當及時將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等有關單據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在開展物業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斷改善經營環境,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按規定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了業主委員會、自主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違法違規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有權向當地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四條各企業、事業或者其它單位獨立的住宅小區,其物業服務未實現社會化管理(即沒有選聘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企業),而是由本單位或者下屬機構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向職工進行說明,征得職工同意后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住宅小區由業主自行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最低服務等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下列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收費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五)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或者只收費不服務的;
(六)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未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而實施收費的;
(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價格行為,以及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價格行為。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實施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已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項,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云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德宏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德宏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
管理實施細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壯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增強我省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省政府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資金”)。為加強成果轉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果轉化資金每年由省財政撥款,省財政廳、科技廳共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經中試并進入產業化開發或直接進入產業化開發、能較快形成較大產業規模、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四條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突出重點、集成聯動、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民間和外資等多方面資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二章工作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
(二)審議成果轉化資金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議成果轉化資金的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審議成果轉化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
(五)協調解決成果轉化資金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科技廳和財政廳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信息產業廳、農林廳、環保廳、藥品食品監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第七條省科技廳具體負責成果轉化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省財政廳擬定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
(二)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統一受理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請并進行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開展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工作;
(四)會同省財政廳編制成果轉化資金工作計劃,提出成果轉化資金年度支持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
(五)負責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管理,包括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合同簽訂、項目監理、驗收、統計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匯報重大項目的進展情況;
(六)辦理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省財政廳是成果轉化資金的監管部門,與省科技廳共同擬定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相關實施細則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編制成果轉化資金年度工作計劃及項目安排建議;根據成果轉化資金年度工作計劃,安排成果轉化資金年度經費,并依據項目合同及實施進度撥付項目經費;負責成果轉化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資金支持范圍與對象
第九條成果轉化資金主要支持電子信息、生物技術與新藥、現代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環境保護技術及高科技農業等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條成果轉化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成熟度高、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
(二)產品的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產業帶動性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品群;
(三)市、縣財政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對經濟薄弱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適當降低財政配套資金要求。
優先支持獲國家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進行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實施以企業為主體。實施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有穩定的合作關系;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第四章資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條根據項目和企業的不同特點確定成果轉化資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撥款資助。主要用于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中試或產業化過程中的研究開發工作給予補助,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研究開發經費的50%。
有償資助。主要用于能較快產生經濟效益、在合同確定的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的一定期限內能償還資助資金的產業化開發項目。回收資金繼續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轉化。
貸款貼息。主要用于為形成較大產業化規模效益而向銀行大額借貸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根據項目技術水平、貸款規模等采用全貼、半貼方式,確定相應的貼息額度。
上述方式可以單項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由省科技廳發布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指南。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轉化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或者企業與技術依托方聯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轄市科技局申報。南京地區的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十五條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應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書;
(二)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與技術依托方的合作協議;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各類會計報表(復印件)。
(五)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第六章項目審批
第十七條由省科技廳從專家庫中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專家組由省內外科技、產業、管理等方面的知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和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等進行評審、論證,并提出明確的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省科技廳、財政廳依據專家組的咨詢意見,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報省成果轉化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審定。經審定的項目,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行文立項,并與有關責任方簽訂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
第七章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可行性論證報告和項目合同書的要求,落實自籌資金等實施條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并定期報送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落實地方財政配套經費,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監督檢查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科技廳組織對項目的驗收。
第二十二條建立成果轉化資金使用效果的績效考評和獎懲機制。考評的重點是使用成果轉化資金的項目是否較快形成較大產業規模,是否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并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
第八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成果轉化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對批準立項的項目,其經費由省財政廳按項目合同和實施進度及資金合理流向予以撥付。
第二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成果轉化資金、配套資金與自籌資金等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成果轉化資金的,由省財政廳、科技廳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并追回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科技廳、財政廳依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日前,江蘇省設立并啟動了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也已專門制發。這一專項資金旨在緩解科技型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江蘇省新興產業加快發展。
江蘇省科技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保證這一專項資金的準確投放,《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對項目的申請條件進行了嚴格規定。申請企業必須是在江蘇省內登記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同時,企業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能低于30%。為強調申請項目的技術創新性與領先性,必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已完成研究開發,具備產業化生產的基本條件。
據了解,該專項資金將協作銀行的授信貸款用于扶持江蘇省高技術新興產業的小企業成果轉化項目。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下,專項資金的風險責任由省、市縣、項目單位及貸款銀行共同承擔。其中,省對所貸項目承擔70%左右的貸款損失風險,市、縣承擔30%左右的貸款損失風險。首批項目將選擇部分省轄市及縣級市開展試點工作,共安排省風險補償資金5000萬元,組織銀行貸款項目2.14億元,每個企業最多可獲項目貸款200萬元。
管理實施細則7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為保障企業員工在施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文明生產,加快xx項目施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xx部《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關于印發<對營業線影響較大的施工作業程序>的通知》,以人為本,強化基礎,規范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細則。
一、安全管理總方針和總目標
1、安全生產總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安全生產總目標: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監控體系,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深入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有序可控,確保運輸暢通及施工安全,消滅責任旅客列車一般事故和行車險性事故,消滅人身傷亡重大事故,消滅火災、水災及其它責任惡性事故。
3、安全生產奮斗目標:杜絕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消滅責任行車險性事故,努力減少責任行車一般事故;杜絕責任職工重大傷亡事故,消滅責任職工死亡事故,努力減少責任職工重傷事故;杜絕責任火災、爆炸等重大、特大事故,消滅火災、爆炸一般惡性事故。
二、安全保證體系
1、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的奮斗目標,集團公司北環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成立以指揮長為組長,副指揮長、總工程師為副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承建工程項目具體實施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由各部部長及安質部主管安全生產的工程師組成。在安質部設立辦公室。
2、為確保項目施工生產安全,要求項目部在工程實施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檢查體系。
3、指揮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及重大問題決策,組織、督促、檢查各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展開工作,結合專項整治及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的開展,使整個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有序可控,實現指揮部制定的各項奮斗目標。
4、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管理,項目部應根據本實施細則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各相關部門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組織到位、人員落實。
三、安全生產責任
1、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和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生產的副職對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黨政工團領導、技術負責人、各業務部門均應對安全工作負相關責任。
2、項目部必須設立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3、項目部應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安全標準文明工地建設規劃,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大力開展全員、全過程安全監控。
4、項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負責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該項目的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機具、設備及技術的投入。
5、項目經理應督促各項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措施,特別要督促編制專項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組織方案要有切實可行的安全保證措施。
6、項目部要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防火、安全用電及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相關要求的明顯標志。
7、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8、項目部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四、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工種的責任,對內部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以及各類工作施工人員在管理和施工過程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項目部均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和特殊工種人員臺帳,完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網絡。參加營業線施工的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安全員、防護員、帶班人員和工班長必須經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勞務工不允許單獨作業,必要時,必須在職工帶領下工作。
3、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檢查主要分為:定期安全檢查、不定期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日常安全檢查。指揮部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檢查結果發通報,要求整改落實。項目部要不定期的進行自查、巡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檢查臺帳,做好記錄。
4、安全專項整治檢查制度:項目部要根據安全生產形式及指揮部的安排,有針對性的進行專項整治安全檢查。檢查要有針對性、時效性、實效性,盡量現場解決問題,現場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項目經理部解決。
5、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項目部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6、堅持“點前開會、點內控制、點后總結”制度:較大型的重點工程,要做好施工組織安排,召開點前預備會議,進一步優化施工方案,落實各項施工安全措施,點內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點后進行施工總結。
7、堅持列車放行會簽制度:既有線上施工必須貫徹執行xx部《xx技術管理規程》、《xx工務安全規程》、《xx線路維修規程》和有關既有線上施工安全規定。施工達到列車放行條件時,施工單位與監理、運營接管單位共同簽字,方可放行列車。
8、堅持營業線施工安全防護方案上報審批制度:強化營業線施工安全防護方案的制定和報審制度。凡影響xx運營線行車設備使用的工程,項目部要根據施工防護設計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應急預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上報指揮部、西工指審批后才能進行施工作業。
9、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制度:項目部要根據指揮部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活動的內容、形式要根據近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具體安排,活動要有組織、有安排、有內容、有記錄。安全生產月活動結束后,要寫匯報材料上報指揮部,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10、加強危險源監控制度:做好防洪、防汛、防火、防觸電、防矽肺、防高空墜落、防落物傷人、防環境污染等工作,每年汛期前項目部要成立防汛抗洪領導小組,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即時掌握天氣預報,做好氣象記錄。項目部要將防洪安排書面匯報指揮部,指揮部匯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保持信息溝通,項目部對重點區域的防洪要制定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人員、物資、機具等防洪物資。
11、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①項目部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含急性職業中毒),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1991年75號令)及行業有關規定進行報告、統計,xx部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②項目部發生輕傷事故,必須在8小時之內報告xx部,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須在4小時內報告xxx部,發生特大傷亡事故的必須及時上報xxx部,還應按規定報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③項目部發生事故,按照xxx公司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要認真調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④外協施工隊發生傷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與從事的施工項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書)證書齊全、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職責清楚,原則上由外協施工隊負責統計上報,承擔事故責任(傷亡及以上事故,項目部必須向xxx部提供以上有關證件進行審查,以確認事故責任)。上述證件不全的外協施工隊發生的事故列入項目部的事故統計。
⑤營業線行車事故的調查定性和處理執行xxx部頒發的《xxx行車事故處理規定》。項目部要按照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規定進行上報、處理。
⑥項目部發生責任死亡事故,重大責任死亡事故,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對相關的領導和事故責任人追究事故責任。
12、安全生產考核制度:xxxx部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總結考評,并進行獎罰。
五、安全生產檢查
1、項目部負責組織各自的定期、不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在檢查時要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內容和檢查標準、要求,并填寫檢查記錄。
2、項目部安全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被檢查的工點、單位立即整改。如有嚴重危及人身和行車安全的隱患,有權停止施工生產作業。
3、不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要針對上級要求、施工特點、施工環境和施工進度情況決定。檢查內容依據安全規章、安全技術標準、安全生產措施、驗收規范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確定。
4、安全檢查內容:
⑴內業檢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安全技術方案的設計變更、施工安全協議、勞務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臺帳等各項記錄資料。
⑵外業檢查包括:現場安全管理控制、班組安全活動、現場文明施工和駐地文明建設等。
六、xxx施工安全管理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必須把確保xx線行車安全放在首位,嚴格執行xxx部《關于加強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規定》、《xxx行車事故處理規則》及xx公司、xxx有關關于營業線施工的安全規定。施工中所采用的任何技術措施、施工方案,必須以xx行業及有關xxx的法規、規范、標準為依據,嚴格按施工合同有關安全條款執行,嚴禁違章蠻干。加強與xxx相關部門聯系,熟悉施工環境。
2、靠近既有線的施工,要在xxxx的組織參與下與xxx單位簽定“安全協議”,對于三線的拆遷與保護,特別是埋入地下的管線要讓責任單位書面說明并劃清管線走向,對于界線、走向劃不清的地方,要在“安全協議”上特別注明,責任明確,三方簽認。
3、xxx線xxx工程以及技術含量高的結構性工程,嚴禁違規分包和轉包。
4、在使用勞務協作隊伍時,應認真審核其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和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證件,簽訂責任明確的安全質量和職業衛生合同,并嚴格管理。
5、招聘使用勞務工堅持“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納入職工安全管理范圍,上崗前認真做好體檢和安全技術培訓。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檢測、檢驗、取證工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7、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管理,必須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冊登記,儲存保管按要求管理,嚴禁發生丟失、泄露等不安全因素。
8、對作業場所的塵毒治理、通風設備、環境保護等所需費用,各項目部應確保資金投入,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設施的完善和生產作業人員防護用品使用到位。
9、嚴格生產、生活用車管理,建立駕駛員檔案管理,定人定車、非駕駛員不得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
七、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程序1、xxx行車事故:
⑴xxx事故發生后,施工負責人應在半小時內報告xx調度,xx調度報告xxx并上報xxx和上級有關部門。
⑵行車事故的通報、調查、判定、處理、統計,按xx部《xx行車事故處理規則》(xx部令第3號)的規定執行。
2、人身傷亡事故
⑴人身傷亡事故發生后,施工負責人應于4小時內報告指xx調度,xx部調度立即報告xx和上級有關部門。
⑵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要保護好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⑶死亡事故及上等級的事故,按國家、xx部的有關規定上報處理。xx部組織有關部門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八、安全生產考評辦法
1、xxx部每季度末對各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考評。
2、安全生產考評程序:
⑴安全生產考評時,先由xxx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各項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大檢查。
⑵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將檢查結果匯總、評比。
⑶根據安全情況通過會議討論,確定安全考評結果。
⑷將考評結果發文通報,要求對安全隱患限期整改。
⑸根據考評結果對有關單位進行獎罰。
3、安全生產考評的主要內容:
⑴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與落實情況,包括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生產管理細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安全生產獎罰辦法。
⑵現場安全控制措施:
xx線施工地段確保行車安全的各種措施是否健全并落實(施工安全協議、安全度汛措施、行車安全防護措施等)
②施工安全防護及架空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施工地段營業線養護是否符合標準。
③運營線的施工是否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與方案的要求實施。
④各專業施工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⑤機械設備完好狀態,特別是上線行走設備性能是否符合西安局有關規定。
⑥各種現場材料是否按規定管理、堆放。
⑦爆炸物品的存放、領取、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關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
⑧特殊工種與主要工種是否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⑨施工現場及駐地消防措施是否落實。
⑩現場安全管理內業資料及臺帳是否完善。
⑶安全奮斗目標的制定及實現情況。
九、安全標準工地評比辦法
1、為了加強和規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營業線施工地段行車和人身安全,全面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確保xx路工程建設綜合效益,把施工工地建設引入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的道路,使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穩定發展,依據xxx部和《xx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評選辦法》的有關規定,xx部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標準工地申報工作。
2、指揮部成立“安全標準工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質部,負責具體評選、推薦工作。
3、項目部按照國家和xxx部有關“安全標準工地的有關要求和《集團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考核標準》開展標準工地建設。
4、每年年底,項目部在自查的基礎上,按照《xxx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評選辦法》規定的規模與要求,按照標段進行申報。填寫申報表,連同相關資料送交指揮部。
5、指揮部“安全標準工地”領導小組對申報的工地進行現場檢查復審,按照有關規定,填寫意見擇優推薦上報xxx公司安質部。
6、本項目竣工(開通)的前一年,在評定的安全標準工地的基礎上,xxx部擇優向集團公司推薦,參加省、部級安全標準工地驗收評審。
十、獎罰安全標準
工地建設中的獎罰按照《xx公司安全標準工地建設考核獎罰標準實施細則》執行,指揮部不在另行制定獎罰辦法。
十一、附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xx部、xxx公司、xxxx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辦理。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管理實施細則8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成品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依法維護我省成品油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家有關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的預核準
申請人申請預核準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應向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省商務廳。
(一)申請預核準設立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申請表》(見附表一);
2、企業申請報告。報告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同時附企業章程、驗資報告)、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等;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與年檢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的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及該批發企業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復印件;
5、擬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圖(非城區的,提供建設地點半徑10公里內現有和經行政許可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位于城區的,提供半徑2公里范圍內現有和經行政許可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標出加油站名稱和間距,周邊沒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說明);
6、擬建加油站土地租賃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書;
7、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加油站申請項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將獲得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作為新建加油站預核準的必要條件;
8、當地規劃、土地部門預審意見。即:當地規劃、土地部門對申請設立的加油站項目在符合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方面的意見(見附表二),規劃、土地部門的具體意見也可另附材料;
9、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申請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并注明是哪個規劃點。申請標題格式為“關于在建設加油站申請預核準的請示”;
10、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上報省商務廳的申報材料中,《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申請表》一式三份,其他應提交材料復印件一式一份。
(二)有關要求
1、建站申請單位或個人與中石化、中石油簽定的供油協議必須是與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簽定的協議,與設區市及以下分公司簽定的協議無效。“兩大公司”和年檢合格的其它社會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要對與建站申請單位或個人簽定的供油協議認真管理,統一編號備案,并保證供油協議的實施。省商務廳將不定期對供油協議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對簽訂虛假協議、騙取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行為將給予嚴肅處理。
2、新建加油站站址符合冀商改字[20xx]18號《關于印發河北省20xx-20xx年加油站發展規劃的通知》(以下簡稱《發展規劃》)的,申請建站地址要與《發展規劃》中地址名稱相符;因城市改造、新增道路等原因,確需增加新建加油站規劃點的,屬設區市城區新增規劃點的,需設區市商務、規劃部門同意,并報分管市長簽批后,報省商務廳批準;其他地域新增規劃點,需商務、規劃部門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批準,以維護《發展規劃》的嚴肅性。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建設竣工后,領取《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程序
經省商務廳預核準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建設竣工后,由省商務廳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業管理協會會同設區市商務局、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填寫《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建設竣工報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務廳預核準文件、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租賃協議、規劃許可證、消防安全驗收意見和環境保護評估意見書(一式一份),由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到省商務廳領取《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企業持《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到所在地工商、稅務、安全生產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加油站原址改、擴建的申請與辦理
符合行業發展規劃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擴建的,應向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審核后退還)和1份復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改擴建申請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其他應提交材料一式一份),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省商務廳。
(一)加油站申請原址改、擴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改擴建申請表》(附表四);
2、企業申請報告。報告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等;
3、擬原址改、擴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圖(非城區的,提供本站地點半徑10公里內現有和經行政許可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位于城區的,提供半徑2公里范圍內現有和經行政許可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標出加油站名稱和間距,周邊沒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說明);
4、《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5、申請報告。報告標題格式為“關于加油站申請原址改(擴)建的請示”。
6、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加油站原址改、擴建竣工后,領取《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程序
經省商務廳批復同意原址改、擴建的加油站建設竣工后,由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對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方可營業。
三、加油站遷建的申請與辦理
屬于城市建設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確需遷移且手續齊全的加油站,與新建加油站等同辦理。遷往地點必須符合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申請人應向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相應書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經省商務廳預核準遷建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建設竣工后,由省商務廳組織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業管理協會會同設區市商務局或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填寫《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建設竣工報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務廳預核準文件、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租賃協議、規劃許可證、消防安全驗收意見和環境保護評估意見書(一式一份),到省商務廳領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企業持《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到所在地工商、稅務、安全生產等部門辦理營業手續。
四、辦理的有關程序
1、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或成品油零售企業遷建、原址改、擴建的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決定是否給予預核準或批復。
2、省商務廳批準的預核準事項,由各設區市或擴權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申請人,同時,擴權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省商務廳批準的有關事項到所在地設區市商務局備案。
3、省商務廳預核準的成品油經營零售經營項目在6個月(批復時間算起)內無特殊情況沒有實質進展的,省商務廳對該項目的預核準有權予以撤銷;兩年內無特殊情況沒有實質進展,預核準自行失效,其它申請人若在同一地點申請預核準的成品油經營零售經營項目可按程序申報。
五、成品油零售經營預核準操作辦法
1、根據我省效能建設的有關要求,省商務廳對成品油零售經營預核準實行年度指標控制制度。即省商務廳根據全省成品油行業發展規劃,按年度下達各設區市、擴權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新建加油站全年控制指標,各設區市商務局、擴權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核定的指標內初審上報,超年度控制指標的新建加油站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
2、各設區市商務局、擴權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核定的指標范圍內初審上報的新建加油站申請,實行網上預申請,省商務廳進行網上預審核,符合要求的申請,通知有關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市)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審定后的新建加油站申請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場管理網》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以省商務廳名義行文預核準。
六、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變更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申請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申請人應填寫《河北省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請表》(附表五),連同其他證明材料及變更前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報當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商務局或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將初審意見和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務廳審核后退還)和1份復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請表》一式三份,其他應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報省商務廳。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變更主要涉及企業名稱、企業法人或企業名稱和企業法人同時變更。按照商務部《成品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的有關規定,需提供相應材料:
1、企業名稱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
(2)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變更證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
(2)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及其身份證明;
(4)加油站租賃經營、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等變更企業法人或負責人的,還應提供租賃合同、新的出資協議、公正處公正書等法律證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
3、企業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時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
(2)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變更證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及其身份證:
(6)加油站租賃經營、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等變更企業法人或負責人的,還應提供租賃合同、新的出資協議、公正處公正書等法律證明文件。
4、加油站轉讓屬成品油經營企業或經營設施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按照商務部《成品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的有關規定,新的經營單位應按成品油新企業設立條件,提交相應申請文件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因此,加油站轉讓變更企業名稱、法人或負責人除提供上述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報告。報告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與年檢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的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及該批發企業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復印件;
(4)新的經營單位加油站土地租賃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書;
(5)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人投標和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
(6)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由于全省中石化、中石油系統所屬加油站較多,特別是中石化所屬加油站多以片區經理作為《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法人代表,且片區經理更迭較頻繁,所以,因片區經理更迭等原因,中石化、中石油系統所屬加油站投資主體、國有產權性質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對其每個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上的法人代表不予進行變更。各設區市商務局和擴權縣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中石化、中石油提供的片區經理聘任文件,協調當地工商、安監等部門,做好企業有關證照的法人名稱不統一的銜接工作。
(四)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遺失,要求補發證書的,申請人應在設區市級以上報刊登載證書遺失作廢聲明,一個月后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憑報刊原件、刊登費用發票,按申領新證程序上報。
七、行政處罰問題
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已經賦予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主動的與有關部門銜接,落實行政處罰的有關工作,切實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
八、整改通知書的發放
按照國家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年檢的規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結合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年度年檢工作,對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要求,逐項調查各類型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于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省商務廳委托各設區市商務局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按《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于不再具備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省商務廳依法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并將撤銷的決定通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此《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辦理。此《細則》下發之日起執行。
管理實施細則9
醫院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特點
1、設備運行具有連續性
醫院不同于寫字樓或住宅小區,醫院的部分設備需要24小時不問斷地運行,幾乎無法利用停水、停電的方式進行設備維修。這給醫院的物業管理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無形之中增加了物業管理費用的支出。醫院設備的維修養護必須做到科學合理,對于不能間斷運行的設備必須保證備用設備的良好使用性,一旦出現故障,立即將備用設備投入使用。
2、保潔工作專業性強
醫院每天都會有大量的醫療廢棄物產生,這些廢棄物攜帶有致病菌和有害物質,必須按照嚴格的規定進行分類處理和清運,從事醫院保潔工作的人員必須執行嚴格的消毒、隔離和防護制度,防止出現交叉感染的情況。同時,保潔人員要具備一定的理療常識,能夠在工作中做好自身的防護。
醫院作為病人治療疾病、恢復健康的場所,需要有一個溫馨、安靜的環境,醫院的保潔工作既要保證醫院內的干凈整潔,又要考慮醫院環境的這種特殊要求。大面積作業時,應注意防止機器設備使用時產生很大的噪音和對場地環境的污染。
3、安全保衛工作具有特殊性
醫院的特殊部位,如手術室、藥房、化驗室、太平間、庫房、財務室等地方,應采取嚴密的警戒措施,重點加以防范,并建立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一旦遇到突發事件,要能夠確保病人的安全,同時要注意保護好醫療檔案及各種試劑等。
在醫院的物業管理工作中,還要特別注意人身健康安全的`保護,樓道、病房等各類場所要經常開窗通風,以降低細菌的密度,醫院的分區標記應醒目,醫院的放射性工作室應做好防護測試,并配以警示裝置。
醫院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管理原則
(一)堅持黨和國家對衛生事業的定位及方向
(二)堅持國家對物業管理的標準、法規和質量認證
(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醫療為中心
(四)堅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堅持以人為本,人性化的理念,視服務質量為生命
(六)堅持講究經濟效益,嚴格核算和財務管理
(七)堅持先進、科學、經濟、合理原則
(八)堅持節能、減排、綠色、環保、安全原則
醫院物業管理實施細則:醫院物業管理的要求
(一)抓服務質量關鍵控制點,促進保安部高效運作
由于醫院樓宇多、管理范圍大,因此要推出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和服務措施。首先將整個管理區劃分為大門崗、門診樓、住院樓、綜合樓、住宅樓、停車場六大控制點。每一個控制點都有明確的工作職責和服務質量標準。如門診樓的保安員不僅要做好治安值勤工作,與大門崗保安員一起接應救護車、幫助病人,還要完成維持就診秩序、導診、咨詢、空調與燈光控制等工作。停車場保安員要完成車輛監控、引導車位和收費等多項任務,并與大門崗保安員共同完成車輛疏導工作。對每項服務都制訂相應的質量標準,如空調與燈光控制,需要何時開幾盞燈都有明確規定,并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到位。
采取群防群治的治安管理措施。醫院屬于開放式場所,人員流動量大,相對于一般住宅而言,治安管理難度大,一方面要狠抓內部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另一方面要發揮廣大醫務人員和病人的作用,認真培訓和提高醫務人員的自我防范意識,讓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努力搞好治安管理工作。發現可疑人員立即通知保安員,使治安管理防患于未然。
(二)徹底轉變服務觀念,提供主動式維修服務
現代物業管理要求用新的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好物業,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機電維修部在管理中心的領導下,嚴格按照ISO9002質量保證體系規范運作,著裝、文明語言、維修質量、工作記錄都做到一絲不茍。維修人員要改變“接聽電話再行動”的被動服務習慣,變成不定期主動上門服務,及時與科診室、住(用)戶和病人溝通,搜集機電維修信息,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從而形成主動維修服務的面貌。
供水、供電、電梯、空調、消防及洗衣機等設備是醫院的重點設備,不能出半點差錯。為保證設備正常運作,必須將重點設備保養工作責任到人,并制訂各項設備保養計劃、標準和監督檢查制度,制訂停水、停電應急處理程序,以保證醫院后勤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實施勞動定額管理,提高清潔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
量化管理是實施質量體系標準的基礎,勞動定額管理是量化管理的重要內容。物業管理中心應確保每一位清潔員都能按照服務標準,在規定時間內滿負荷工作。對每一張臺、每一張床、每一個病房都設定明確的清潔時間標準,根據各清潔區總勞動量確定清潔員名額,合理調配人員。
(四)實行嚴格的考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對每位員工的工作表現及其績效給予公正而及時的評核,有助于提高工作積極性、挖掘潛力,從而不斷提高管理成效。物業管理中心應依據ISO9002標準建立質量體系實施日檢、周檢、月檢的考評制度,還要針對各部門實際運作狀況制訂詳細的獎罰細則及崗位工作質量標準。采用量化考核,用數字說明,用分數表達,以體現考核的準確性。考核結果作為月底發放工資、評選月份優秀員工的依據,也是員工升降級的主要依據。通過采取嚴格的考核制度,激勵員工認真完成自己的職責,保證物業管理的質量。
管理實施細則10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改進與加強中小學作業管理的指導意見》、《XX市小學各學科教學常規》、《XX縣中小學教學常規管理整體優化實施辦法(試行)》精神,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以生為本”的教育理念,準確把握作業的性質和功能,提高學校作業管理能力,提高教師設計作業和運用作業改進教學的能力,提高學生學習的有效性,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二、工作目標通過對作業的科學規范管理,明確作業規范要求,形成得力高效的運行措施,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作業監管與考核機制,從而形成一套完善有效的作業管理體系,助推我縣良好教育生態的構建。
三、規范要求1.作業設計與布置總量控制。一、二年級原則上不布置書面課外作業。可結合教學內容布置20分鐘以內的與學生學習、生活相聯系的聽說型、活動型作業。三至六年級書面課外作業控制在每天1小時以內。除語文、數學、英語當天可布置適量的書面課外作業外,其他學科原則上不布置書面課外作業。
精選精編。作業選擇與設計要基于課程標準、教材,關注學科核心素養和學科思維,體現學科性質。要精選精編具有針對性、代表性、典型性和啟發性的習題,要有利于學生理解和鞏固所學、激活思維、培養創新能力。反對布置死記硬背、機械重復的作業,杜絕不加選擇地成頁成冊布置作業。
分層設計。作業的設置要尊重學生的差異,滿足學生的需求,實施分層設計,由學生自主選擇相應的層級作業。書面作業層級一般分基礎層和提高層兩類,基礎一般的學生可只做基礎層作業,基礎較好的學生可只做提高層作業,使各層次學生都有收獲。
形式多樣。除了書面作業外,還應設置如課外閱讀、對話、觀察、訪談、操作、實驗等階段性、探究性、實踐性的“軟性”作業。作業形式應根據學科特點、學生學習水平、年齡特征和興趣等有所選擇、有所側重。既要有長作業,又要有短作業。既要有個性化作業,又要有小組合作型作業。既要考慮前置性作業,又要設置課堂作業、課外作業。
教師下水。設置的作業,教師必須先做一遍,在充分掌握作業的完成思路、所需時間、難易程度、容易出錯的地方及適宜的學生群體基礎上,做到數量適中、難度合理、科學有效、針對性強。
規范完成。布置的作業,要求學生做到頁面整潔、格式規范、字跡工整、按時完成、及時訂正。一、二年級用鉛筆書寫,三年級逐步過渡到用圓珠筆或水筆書寫,四至六年級用圓珠筆或水筆書寫。作圖用鉛筆,并借助作圖工具。
要求學生認真完成階段性、探究性、實踐性等“軟性”作業,要以適當的形式呈現“軟性”作業的過程與結果。
2.作業批改與評價及時規范。按要求設置的作業要全批全改,無漏批、錯批現象。
批改一律用紅筆,批改符號要統一規范。
對后進生作業要盡量做到面批。
訂正后的作業要及時進行二次批改。
一般作業(除作文外)的批改要求當天完成。
記錄典型。及時做好學生作業的批改記錄,記錄獨特的解題思路與方法,記錄典型錯例,作為輔導與講評的依據。
定性評價。各學科所有作業實行“等級+評語”的評價方法,不僅要有客觀公正的等級評價,還要有實事求是的鼓勵性評語,肯定成績,委婉指出存在的不足,幫助學生找到糾錯方法,使每個學生都能通過教師的作業評價語找到自己前進的方向。
等級雙評。書面作業要全面實行等級雙評制度,一評作業的正確率,可分“A(優秀)、B(良好)、C(合格)、D(待合格)”四個等級。
二評作業的態度與習慣,含書寫端正、頁面整潔、按時完成等,可分為☆☆☆、☆☆、☆三個等級,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作業習慣。
3.作業輔導與反饋
全程輔導。輔導要貫穿整個教學過程,包括課前、課中、課后。輔導要耐心細致,既要彌補知識的缺漏,又要重視學習習慣的養成和學習方法的指導。個別輔導。對作業中的個性問題應個別輔導,特別要重視對后20%學生作業的輔導,做到有措施、有實施、有總結。對具有創新思維、能力的'學生也要重點指導培養。
設計講評。及時講評作業情況。共性問題集體講評,要對問題的成因進行詳細分析,提出改進意見與應對策略措施,突顯問題解決的過程,形成作業講評設計寫入備課本。個別問題單獨交流,注重正面評價、適時鼓勵。
作業展評。學生作業中獨創的方法要及時推廣,成果共享,對作業特別好或有進步的學生要及時當眾表揚鼓勵,定期進行作業展評,通過相互欣賞比較,發揮榜樣的激勵引領作用。
4.作業改進與創新
(1)鼓勵教師積極開發校本作業、設計“軟性”作業。
(2)鼓勵學校創新作業管理制度,積極開展“軟性”作業研究。
四、運行措施
1.專題學習宣傳,提高對作業意義的認識。
學校要組織教師學習研讀《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改進與加強中小學作業管理的指導意見》、《XX市小學各學科教學常規》、《XX縣中小學教學常規管理整體優化實施辦法(試行)》等文件,加大學習宣傳力度,提高對作業的功能、意義的認識,促使教師更加關注作業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2.制定項目方案,規范教師學生作業行為。
學校要根據《XX縣中小學教學常規管理整體優化實施辦法(試行)》,結合本校實際,制定作業常規管理優化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規范要求、運行措施、工作流程,確保作業規范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3.建立協商制度,控制協調各科作業總量。
學校要建立如作業布置協商機制,按班級做好課后作業量的學科平衡工作,由專人負責協調、控制班級課外作業量,并有一周作業布置計劃,且按計劃認真實施,確保每天課外作業學科平衡、總量合理。
4.建立報備制度,把握作業源頭的量與質。
學校要建立如作業報備制度,把握作業的量與質。書面作業一周報備一次,由教師報教研組長審核、匯總后報教務處備查。
實踐性等“軟性”作業一學期報備一次,教師在期初制訂實施方案,報教研組長審核、匯總后報教務處備查。
5.完善檢查制度,加強作業實施過程監控。
學校要建立并優化作業監管與檢查制度,對作業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突出對作業設置、評改、反饋等環節的全程監控。
6.健全考評制度,強化作業質量監管獎懲。
學校要對作業考評進行專題研究,健全作業考核制度。在對書面作業進行量化考核的同時,要突出階段性、探究性、實踐性等“軟性”作業的考評,做到定性定量相結合,過程結果相結合。同時,將考評結果作為教師獎懲的主要依據。
7.加強研究指導,解決作業實施過程問題。
學校要開展以作業為主題的校本研修活動,指導幫助教師掌握作業設計、批改、分析、講評等技術,提高運用作業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的能力。要加強作業研究,特別是階段性、探究性、實踐性等“軟性”作業的設計、實施、評價研究,及時解決在作業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總結和推廣作業研究成果、作業改革典型經驗,著力引導教師從作業改革切入,改進教學方法,向作業要質量。
8.做好整合文章,融于教學常規全程管理。
學校要將作業管理納入教學常規整體進行管理,一是與備課管理相結合:設置的課內外作業要在備課中體現,典型錯誤分析要與教學反思相結合。
二是與上課管理相結合:在課堂教學中,要切實保證課內作業時間與質量。
三是與評價管理相結合:將作業設計研究融入命題研修,要以命題的要求設計作業。
四是與研修管理相結合:作業研究要納入校本研修的主要內容。
五是與資源建設相結合:
優秀作業設計應收錄于學校教學資源庫,實現作業研究成果資源共享。
六是與課程建設相結合:“軟性”作業研究要納入校本課程、拓展性課程開發工程,提高作業常規實施質量,助力核心素養培養,促使作業管理功效最大化。
管理實施細則11
第一條
為促進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提高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大型儀器設備在我校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中的作用,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指導意見》《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大學大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大學大型儀器設備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利用國撥資金、自籌資金、科研資金等學校所有的經費購置的大型儀器設備以及國內外單位及個人捐贈給學校的大型儀器設備均應實行開放共享。
第三條
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整體模式
建立以公共服務平臺為主,課題組直管為輔的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模式。對應用領域廣、面向多學科應用且相關性較強的大型儀器設備,通過集中建設及對已有儀器設備進行整合,使其形成完整的設備體系,建立面向全校和社會服務的校級公共服務平臺,實行全面對外服務;將價值較高,在某些學科領域內部通用性較強且具備共享條件的大型儀器設備集中起來建立院級公共服務平臺,在滿足本學科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實行開放共享;對專業性強、價值高但應用面狹窄的大型儀器設備實行課題組直接管理,在滿足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鼓勵開放共享。
第四條
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負責全校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組織協調和統籌管理,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具體管理。
(一)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職責
1.負責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
2.負責推動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平臺的建設。
3.負責協調大型儀器設備收費標準的統一制定。
4.負責建設與管理學校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信息平臺,及時更新大型儀器設備相關信息。
5.負責協調各二級單位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
6.負責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效益考核工作。
(二)各二級單位職責
1.負責本單位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運行管理,包括制定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費分配管理辦法、工作量計算方法、考核評價管理辦法、激勵措施等相關規章制度,建立有效的開放共享管理體制和完善的開放共享運行模式。
2.通過整合大型儀器設備建立院級開放共享平臺,將能夠共享的儀器設備納入開放共享平臺統一管理,并在管理機制、技術隊伍建設、開放共享服務所需條件方面提供支持。
3.切實落實大型儀器設備有償服務機制,擴大對外服務,提高大型儀器設備使用效益。
4.統籌管理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收入經費。
5.在學校開放共享信息平臺上完成大型儀器設備信息更新、預約、使用登載、收費登載、成果收集及登載、數據填報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實體平臺管理
1.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實體平臺是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的執行機構和服務主體,負責本平臺大型儀器設備的日常運行、收費管理、維護和維修,技術人員的組織管理,獨立的經費核算與分配,完善的'考核、評價與獎懲機制。
2.校級開放共享服務實體平臺是學校投入大規模資金建設的大型儀器設備公共服務平臺,其主要任務是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實行全面對外開放共享服務。
3.院級開放共享服務實體平臺是二級單位通過整合現有儀器設備建成的公共服務平臺,其主要任務是在滿足本學科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實行開放共享服務。
4.學校以建立大型儀器設備公共服務實體平臺作為實驗室公房補貼核算的基礎;大型儀器設備公共服務平臺的服務成效作為公房補貼計算的依據。
第六條
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信息平臺管理
建立開放共享信息平臺,單價在20萬元及以上的性能良好、運行正常且不涉密的大型儀器設備應納入學校開放共享信息平臺。確保用戶便捷查詢大型儀器設備相關信息,確保機組人員利用信息平臺完成大型儀器設備信息更新、預約、使用登載、收費登載、成果收集及登載、數據填報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收費及財務管理
1.大型儀器設備實行開放共享、有償服務的管理原則。
2.二級單位設立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專用賬戶對開放共享服務費用進行統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儀器設備運行、維護、維修等方面的經費需求,提高機組積極性。
3.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收費管理按照《大學大型儀器設備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獲得學校開放基金資助的服務收費管理按照《大學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效益考核
1.學校每年對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機時利用、人才培養、科研成果、功能利用與開發、服務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
2.大型儀器設備效益考核參照《大學大型儀器設備效益考核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3.為促進大型儀器設備專管共用和對外開放,學校撥專款設立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基金,獲得學校開放基金資助的按《大學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4.學校設立大型儀器設備維修基金,用于支持大型儀器設備的維修。維修基金管理按《大學大型儀器設備維修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管理實施細則12
(一)嚴格作業管理要求
1、嚴格作業設計。學校要分年組、分學科加強教師教研,研制作業內容,合理設計作業評價。要求教師布置作業必須全批,禁止由家長代批作業。嚴禁布置重復性、懲罰性、隨意性的作業。
2、嚴格把握作業的難度,控制作業的時間。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要求,不加快教學進度,不布置超出標準的作業。嚴格作業總量,
3、規范班級交流。班級微信群只能用做教師和家長教學教學方面的溝通,以及學校各項通知的下發。嚴禁教師利用微信群布置作業。校級領導按分工進入不同班級的微信群進行監督。
(二)加強睡眠管理
1、按上級文件要求調整學校作息時間,使學生在校時間嚴格執行上級文件規定,教育家長不要讓孩子早到校。
2、減輕學生課后負擔。除嚴格學校作業管理外,引導家長根據孩子興趣愛好參加一些特長班,不給學生安排太多的作業輔導和補課活動。
3、加強學生睡眠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做到家校經常溝通,讓家長幫助監督學生嚴格按照睡眠管理要注看護學生入睡,保證他們充足的`睡眠。
(三)加強手機管理
1、按照教育部下發的文件,由政教處牽頭制定本校的手機管理規定。通過校會、班會及時向學生宣傳進行落實。
2、細化管理措施,要校內設立三部學生隨時可以接打的三部座機電話。告知家長嚴禁學生將手機帶入校園。政教處加強監督力度,發現及時處理。
3、加強學生手機使用方面的教育,嚴禁學生用手機來完成作業。通過國旗下講話、班隊會等形式進行手機使用規定的宣傳。避免簡單粗暴的管理行為。
4、加強家校溝通,爭取最大限度的家長支持,讓家長了解電子產品對學生的危害,履行家長教育職責,讓學生少接觸手機。
(四)加強讀物管理
1、加強圖書建設,對本校圖書時行全面篩查,不適合學生閱讀的全部下架。購置新的適合中小學生閱讀的圖書進行補充。
2、加強圖書室圖書的使用頻率,對學校圖書閱覽室和各班級的圖書角加快圖書輪換次數,提高圖書使用率。
3、激發學生讀書興趣,通過開展早晨讀活動,培養學生的讀書習慣,通過語文老師幫助學生提高學生閱讀水平和能力。
4、嚴格讀物的管理,以中小學生必讀經典書目向家長推薦,對學生帶入校園的課外讀物要進行審查,不適合學生閱讀的必須嚴禁帶入校園。引導學生和家長不購買盜版書,不下載不適合學生閱讀的電子書。
(五)加強體質管理
1、全面開展體育陽光大課間活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不少于1小時的要求。嚴禁教師擠占課間時間和體育課。規范學生作息時間,保證鍛煉和休息時間不被減少。
2、綜合防控學生近視,把開展教學衛生成為常態,控制班級多媒體的使用時間,學生課上“三個一”要經常強調,使學生養成習慣。
3、加強體質健康標準的測試的管理,平時注重體質健康標準的訓練,減少不及格人數,提高優秀良好人數。
4、加強學生健康教育,結合疫情防控,讓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加強學生健康教育常識的教育,讓學生樹立公共衛生意識,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識。
管理實施細則13
為了搞好我縣縣道養護管理工作,依據《洛陽市縣鄉公路養護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縣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1、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必須服從上級的各項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做好公路養護工作。
2、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必須保持所管護的路段暢通、整潔,定時對管護路段路面進行徹底清掃、路肩進行除草整理、邊溝進行清理等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同時,積極配合上級搞好農村公路創建等工作,管理制度《縣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3、養護管理人員要隨時檢查管護路段路面、橋梁、隧道、涵洞、路沿帶、擋土墻、防護坡、道路交通標志等附屬物等損壞情況和水毀塌方情況,及時做好統計上報工作,同時做好管護路段各種報表填寫和上報工作,所有填報數據必須真實可靠,不得瞞報、虛報。并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及時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護路段的各種險情,在最短的時間內消除安全隱患。
4、堅決制止侵占、損害公路及公路設施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及時上報單位,交給所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及時進行處理,依法維護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
5、所有養護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保持通訊暢通。無故不到崗者,一經發現,第一次預以警告,第二次扣發當月50%的工資,第三次直接扣除當月所有工資,并交所進行嚴肅處理。
管理實施細則14
第一條為促進海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保稅區內的企業(不含中、外金融機構)以及行政機構和個人外匯的收支均按本細則管理。
第三條保稅區內有外匯收支活動的企業,應在海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管委會的批準證書和批復的合同、章程,以及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進行登記備案。
第四條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出入保稅區,應以外幣計價結算,非保稅貨物出入保稅區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五條保稅區內企業之間保稅貨物買賣和保稅貨物的存儲、保管、運輸等費用,應以外幣計價,并通過銀行結算。
第六條保稅區內企業的商品出口、對外提供勞務、服務等所得的外匯收入應及時調回境內,存入境內金融機構的外匯賬戶內,其正常業務所需要外匯可從該帳戶支出。
第七條保稅區內的中資企業經營業務所獲得的外匯收入,允許保留現匯,周轉使用。
第八條保稅區內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海南分局批準。保稅區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批準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報表。
第九條保稅區和非保稅區的金融機構可以向保稅區內企業發放外匯貸款,受理保稅區企業的外匯擔保。
第十條保稅區內的企業向境外籌借外匯資金,或者向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籌借外匯資金,按國家對外債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非保稅區企業可向保稅區以外匯進行投資,保稅區內企業也可向非保稅區進行投資。因正常經濟活動需要,可通過銀行將外匯資金匯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匯往非保稅區。
第十二條保稅區內企業憑管委會批準證書、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外匯帳戶。
第十三條保稅區內企業如因業務需要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批準。
第十四條保稅區內有外匯收支活動的企業,應于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報送下列年終報表:
(一)外匯收支報表;
(二)會計決算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查帳報告。
保稅區內中資企業應于每季度終了后五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報送其外匯帳戶對帳單副本。
第十五條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經營業務獲得的外匯利潤和其他外匯收益,須憑納稅憑證和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由銀行匯出。
第十六條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的轉移,以及依法清理結束后分得的外匯資金的匯出,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批準后辦理。
第十七條保稅區內企業向境外投資,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分局辦理外匯來源及外匯投資風險審查。
第十八條保稅區內企業可在海南外匯調劑中心進行外匯買賣。
第十九條人民幣、外匯票證、貴金屬及其制品可以進出保稅區。若經保稅區出入國境,則按國家對人民幣、外匯票證、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入國境的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嚴禁利用國家給予保稅區的便利條件進行倒買倒賣外匯、逃匯、套匯、出借外匯帳戶、代他人辦理收付等違法活動。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對有關違法活動依照《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分局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稅區的作用
保稅區的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
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
保稅區能便利轉口貿易,增加有關費用的收入。
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可以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須處于海關監管范圍內。
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不必繳納進口關稅,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納存儲費和少量費用,但如果要進入關境則需交納關稅。
各國的保稅區都有不同的時間規定,逾期貨物未辦理有關手續,海關有權對其拍賣,拍賣后扣除有關費用后,余款退回貨主。
管理實施細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和歷史街區。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細則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管理辦)負責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市拆遷管理辦的業務指導。
規劃、建設、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實施房屋拆遷,必須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指定銀行設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足額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與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未經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該銀行不得撥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在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可以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批準的拆遷范圍。
第九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對涉及拆遷的用地紅線圖應當進行公示。
第十條 拆遷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拆遷摸底和暫停下列事項申請,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暫停下列活動:
(一)暫停辦理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等手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暫停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拆遷人在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的有效期限內,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拆遷,確需延長期限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拆遷人在暫停期限內未實施拆遷,或者超過暫停期限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限制規定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實施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拆除方案,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人應當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制定拆遷安置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包括:拆遷范圍、被拆遷房屋狀況(包括使用性質、面積、權屬)、拆遷實施單位及其相應的工作人員名單、補償方案(包括拆遷補償概算資金、補償安置資金來源、產權調換房源、過渡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拆遷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包括安全防護和環保措施)。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產權調換房源、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名稱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事項,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等;
(二)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結算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給予房屋安置的,應當載明安置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和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情況;
(五)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六)其他約定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書范本由市拆遷管理辦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裁決。裁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程序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或市轄縣人民政府分別責成市拆遷管理辦、區縣房屋拆遷及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強制拆遷,也可由市拆遷管理辦或區、縣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私有房屋產權人在境外(包括港、澳、臺)的,由其代管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負責征求私有房屋產權人對其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意見,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代管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無法向私有房屋產權人征求意見的,或者自市拆遷管理辦或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答復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拆遷管理辦或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拆遷人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應當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申請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給予臨時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債務人自拆遷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抵押人不能變更抵押財產的,拆遷人應當依法將相當于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提存。
抵押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的房屋為抵押財產。
第二十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先建安置用房。對未建安置用房而建商品房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責令以商品房安置被拆遷人,價格結算仍按拆遷補償協議確定的價格執行。
拆遷人未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期限安置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的,規劃、建設、房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給拆遷人另行立項、定點、辦理商品房銷售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而要求轉讓建設項目的,須經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項目轉讓不得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項目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原建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項目受讓人接受建設項目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屋拆遷資格和補償安置能力,并在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前,依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指定銀行存入足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項目轉讓后,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0日。公告期限屆滿方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原項目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主體資格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準。
在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暫停辦理有關事項文件下發之前,房屋所有權證已載明使用性質但房屋使用性質實際發生變化而未辦理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手續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變更后的使用性質予以認定,其中房屋使用性質改變為營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納稅憑證。
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使用性質而在暫停辦理有關事項文件下發之前已實際用作非住宅的,經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請,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合法有效文件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書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公安、市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低保、勞動和社會保險以及轉學等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在現居住地上學的中、小學生,學校不得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過程中補償安置標準和安置樓房工程建設的進度以及協議兌現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產權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除租賃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筑面積為安置依據。價格的結算,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產權調換的房屋,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相抵進行結算。
(二)對承租國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產權人放棄產權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中原自住面積部分,按當年房改規定的成本價格結算,超出原自住面積部分(不含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增加的面積),按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確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租賃關系的國有直管公房,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貨幣補償金額的50%支付給被拆遷人,5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遷前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拆遷租賃的私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使用。拆遷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拆遷擁有部分產權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對原產權單位按其擁有的產權比例予以貨幣補償。對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擁有的產權比例,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 拆除未經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建設和超出批準范圍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未規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過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不予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根據剩余的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對于1983年5月25日前,單獨存在的無房屋產權證房屋,其所有人在本市有常住戶口,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實測的建筑面積的70%予以補償安置。1983年5月25日之后,未經批準在該房屋上加建的兩層以上部分,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二條 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涉及集體土地上的農民住宅房屋需要拆遷的,具備條件劃撥宅基地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劃撥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并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自搬遷之日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規定的標準發給6個月的過渡補助費;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比照該拆遷范圍的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安置規定,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發放過渡補助費。對被拆遷的房屋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一)被拆遷的房屋經批準并有房屋產權證的,比照該拆遷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二)拆遷未經批準、無房屋產權證的二層以上房屋,按其二層以下(含二層)的建筑面積或按拆遷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計算,予以補償。被拆遷人屬重新劃撥莊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20%至60%;被拆遷人屬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10%至30%。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實行產權調換采取大廳安置的,除公用通道、消防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
第三十四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并符合下列條件的,按以下規定增加面積:
(一)對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20平方米且無他處住房的住戶,每戶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積,增加的面積按當年房改規定的成本價格結算。
(二)對由城墻內安置到一環路以外二環路以內、或者由一環路以外二環路以內安置至二環路以外區域的,每戶可增加5至10平方米建筑面積;對由城墻內安置在二環路以外區域的,每戶可增加10至20平方米建筑面積。增加的面積,屬產權調換私有房屋的按重置價結算;屬國有直管公房的,按當年房改規定的成本價格結算。
第三十五條 拆遷非住宅用房因城市規劃等原因,需要從區位好的地段移至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對營業用房按原建筑面積的5%至30%增加安置面積;對非營業用房按原建筑面積的5%至20%增加安置面積,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安置用房的重置價結算。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協商以房屋形式安置且需過渡的,住宅安置用房屬六層以下(含六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屬七層(含七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非住宅房屋屬七層(含七層)以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屬七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不能提供過渡用房,被拆遷人、承租人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付過渡補助費: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為:
1.一環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9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9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
2.一環路以外至二環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
3.二環路至繞城高速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4元。
4.繞城高速路以外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3元。
(二)拆遷單位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照實際在冊在職人數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和國家補貼)的百分之百計發。被拆遷單位的實際在冊人數,以勞動工資手冊、繳納社保費用的職工人數確定。在他處另有生產、經營用房的,其職工人數的確定,按照被拆遷單位經營場所的總面積所平均承擔的職工人數均攤。
(三)拆遷前(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房屋,其過渡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1.一環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40元。
2.一環路以外至二環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25元。
3.二環路以外至繞城高速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5元。
4.繞城高速路以外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0元。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不付給過渡補助費。但拆遷的房屋屬生產、經營性用房,因搬遷造成臨時停業、停產的,拆遷人應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根據搬遷量等因素,發給停產停業相應時間的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拆遷人給承租人提供過渡用房的,承租人應當繳納過渡房租金。
第三十九條 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由拆遷人按不低于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二倍支付過渡補助費;逾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三倍支付過渡補助費。如屬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用工資形式支付過渡費的,增付的過渡補助費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執行。
由拆遷人提供過渡住宅用房過渡的被拆遷人、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停交過渡房租金。并自逾期之月起,由拆遷人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的20%對被拆遷人給付過渡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下列標準給付被拆遷人、承租人搬遷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個體工商戶,按戶給付搬遷補助費1000元,其中屬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戶給付搬遷補助費500元。
(二)對單位,應當根據其搬遷量,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規定計算給付。
第四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設備搬遷的,其搬遷費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計算給付。設備、物資如臨時存放的,按實際存放量發放臨時庫房租賃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上靠戶型安置。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戶型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45平方米,每種戶型建筑面積之差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婦同住私有房屋,并且符合產權分割有關規定的,應當分套安置。超出原房屋產權證面積部分,以安置用房的評估價結算。
第四十三條 住宅房屋安置,應當按照拆遷時搬遷的先后順序,由被拆遷人和承租人自選房號進行安置。一戶安置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應高低層搭配。
多層樓房高低層的劃分標準為:三層樓房一、二層屬低層,三層屬高層;四層樓房一、二、三層屬低層,四層屬高層;五層樓房一、二、三、四層屬低層,五層屬高層;六層樓房一、二、三、四層屬低層,五、六層屬高層;高層、超高層樓房的高低層劃分應根據規劃具體情況,在拆遷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
(三)達到入住條件。
第四十五條 在拆遷安置中允許被拆遷人、承租人與拆遷范圍以外的住戶調整互換安置房屋。換入戶的安置、補償不得超出換出戶的安置、補償標準。
第四十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的,實行產權調換等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應交款的50%繳納。
拆遷國有直管公房,其承租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的,產權人放棄產權且承租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承租人按應交款額的50%繳納安置房屋價款。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或者承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予以處罰:
(一)無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給予警告,并處以拆遷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三)拆遷人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實施拆遷的,或者委托無拆遷資格的單位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細則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五)拆遷人隨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拆遷人處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拆遷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責令離崗,并按每人200元對拆遷人處以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拆遷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抽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處理。
第五十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的罰款;
(二)1年以上1年半以下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2%的罰款;
(三)1年半以上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3%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采取斷水、斷電、斷氣以及封堵道路等影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正常生產生活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與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定進行項目轉讓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強行拆遷被拆遷人房屋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金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吊銷拆遷許可證、拆遷資格證書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細則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拆遷安置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在拆遷安置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6月10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遷新條例產生
20xx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內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專家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工作的意見。20xx年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組織專家座談,聽取專家的意見。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參加了這兩次會議。他說:“在這兩次研討會上我感覺到,整個討論都是比較開放、充分的,也是比較深入的。對比兩次研討會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覺專家參與座談不是走過場,而是各種意見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在明說:“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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