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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2024-05-13 21:05:00 秀雯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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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條件、居住條件和環境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國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鄉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形成的農村一定區域的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地處洪澇、地震、臺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集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村莊集鎮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計劃、土地、工商、衛生、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鄉村建設辦公室或配備鄉村建設助理員,其業務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 國家鼓勵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倡在村莊、集鎮建設中,結合當地特點,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八條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制定村莊、集鎮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情況等,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建設。

  (二)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使村莊、集鎮的性質和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同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可以規劃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可以規劃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不得占用河道、鐵路、公路及其它重要設施用地。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統籌安排住宅、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協調發展,并適當留有發展余地。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強綠化和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

  第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并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縣域規劃,應當包括村莊、集鎮建設體系規劃。

  第十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第十一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是鄉級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布點規劃及相應的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定鄉級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布局和主要村莊、集鎮性質、發展方向,人口、用地規模和規劃區范圍;

  (二)村莊、集鎮間道路交通系統布局;

  (三)供水、排水、電力、電訊線路布局,環保、防災工程措施;

  (四)確定為鄉級行政區域服務的主要公共建筑、公用設施的布點位置、規模;

  (五)重要工副生產基地的布局。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年限為十五年,到期續編。

  第十二條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是依據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具體安排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照有關規定,具體選用村莊、集鎮規劃的各項定額指標;

  (二)各項建設用地布局;

  (三)確定主要地段建筑和設施的規劃建設方案;

  (四)規劃道路交通網絡、綠化及環境衛生工程;

  (五)確定道路紅線、斷面和控制點的坐標、標高;

  (六)布置各項工程管線及設施;

  (七)規劃近二、三年內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建設位置、界限;

  (八)規劃實施方案。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規劃年限為五年,到期續編;

  第十三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莊建設規劃,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經批準后,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條 經過批準的村莊、集鎮規劃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時,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集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涉及下列重大變更的,應修訂村莊、集鎮規劃,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一)村莊、集鎮性質的重大變更,即因大中型工業、水利、交通項目布點,使村莊、集鎮性質發生重大變更的,或因其他原因使村莊、集鎮性質產生重大變化的。

  (二)村莊、集鎮規模大幅度變動,即村莊、集鎮人口、建設用地規模已突破,或者在今后五年內將突破。

  (三)村莊、集鎮總體布局重大修改,即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發展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或者村莊、集鎮重要建筑、設施的規劃建設位置重大改變,使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功能布局形態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由原定不跨越鐵路、公路、江河,改為跨越發展的;或者村莊、集鎮道路的干道網和干道紅線寬度重大修改的;或者因其它原因,使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布局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莊、集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和工程設施,應在村莊、集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確需建設在村莊、集鎮規劃區范圍外的工程項目,建設位置須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決定,并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建造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它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并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興建鄉(鎮)村企業,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二十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二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批準,并領取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須在開工前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領取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二條 取得建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質、建設位置、面積、層次、標高、立面、環境等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進行建設。

  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建設許可證中規定的內容作變更的,須經原發證部門核準;對建設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需要作重大變更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建設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必須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出具臨時建設規劃選址意見書,并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妥臨時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方可建設。

  臨時建設的建筑物及其設施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農村專業戶生產營業臨時用房,專業生產停止應立即拆除,未經批準,不準改變使用性質。

  禁止在批準臨時建設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村莊、集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的《浙江省村莊、集鎮建設監察證》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準隱瞞和阻撓。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條 村莊、集鎮建筑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經濟、安全和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抗御災害的規定,并注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

  村莊、集鎮農(居)民住宅設計應當符合緊湊、合理、衛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村莊、集鎮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和公用設施,應由取得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或采用通用設計和標準設計,嚴禁無證設計。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勘察設計管理的規定,分等級承擔設計任務;超越設計范圍承擔設計工程項目的,須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具備資格的設計單位對其設計圖紙、文件進行審查,承擔技術責任。

  設計圖紙文件要按批準權限逐級報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必須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涉及建設規模、內容、標準重大變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村莊、集鎮建二層以上(含二層)農(居)民住宅,應有取得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或住宅通用圖。

  第二十八條 村莊、集鎮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公用設施和預制構配件的通用設計、標準設計,由省建筑標準設計部門組織編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村莊、集鎮農(居)民住宅建設的通用設計,由縣級以上設計部門組織編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承擔村莊、集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企業技術資質等級所規定的工程范圍內承擔施工任務。

  第三十條 承擔農(居)民住宅建設施工的建筑專業戶,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條件,經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考核認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技術資質等級規定的工程范圍內承擔農(居)民住宅建設施工任務。

  第三十一條 生產農村建筑構件的預制廠(場)、專業戶,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資質審查合格,方能生產。產品必須按照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規范的規定生產制作,保證產品質量,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廠。

  第三十二條 村莊、集鎮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遵守施工操作規程和施工驗收規范,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集鎮建設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村莊、集鎮的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村莊、集鎮建設應建立檔案,實行分級管理。

  村莊、集鎮規劃的檔案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分別保管。

  工程建設項目的檔案由建設單位保管,重要建設項目的檔案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分別保管。

  村莊、集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檔案由鄉級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檔案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分別保管。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集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的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村莊、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管理規定,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壞或者損毀村莊、集鎮的道路、橋梁、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綠化等設施。

  第三十六條 村莊、集鎮建設資金應立足于自身經濟的發展,依靠群眾,廣辟來源,采取多種方式吸收社會資金。

  對在集鎮新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可收取配套設施建設費。收費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村莊、集鎮建設的資金和按規定從集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配套設施建設費等,應當用于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村莊、集鎮飲用水源,有條件的村莊、集鎮,應實行集中供水,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八條 村莊、集鎮各項建設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護和改善村莊、集鎮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三十九條 村莊、集鎮綠化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充分利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樹,實行誰種、誰管、誰有的原則,養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

  村莊、集鎮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苗圃和防護林帶等,以及按規劃批準的建設項目專用綠地,不得任意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四十條 注重村莊、集鎮環境衛生建設,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實行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制,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草堆,有條件的集鎮應建立專業環衛隊伍,改善村容鎮貌。

  第四十一條 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信、輸變電、交通、輸油管道等設施,不得損壞,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中,制定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村莊、集鎮建設工程項目,未按規劃建設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三條 村莊、集鎮建設工程項目未按規劃建設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劃建設審批程序批準,但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責令其補辦規劃建設審批手續,并處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規劃建設審批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建設或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設計、 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設計、施工單位和建筑專業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或者未按施工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或者未按設計圖紙施工的。

  第四十六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修建或不按使用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損壞村莊、集鎮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侵害,并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八條 損壞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村莊、集鎮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依法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國營農場(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分別由國營農場(林場)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建制鎮(不含縣城關鎮)規劃區內的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的《浙江省村鎮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的生產、生活環境,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之外的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建制鎮的建設管理。

  第三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節約用地、保護環境、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依靠群眾、規范管理和促進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村鎮的規劃建設,應當引導企業向建制鎮、集鎮集中,促進鄉鎮工貿小區發展。

  在建制鎮、集鎮和有條件的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鼓勵農民按規劃建設多層住宅。

  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中,應當加強“空心村”治理、舊村改造和較分散的、生活條件差的自然村的遷村并點、改善村民的生產、生活環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指導、監督村鎮規劃的編制、調整、變更、實施;

  (三)負責對村鎮規劃區內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個體工匠建設活動的管理;

  (四)負責村鎮房屋、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筑工程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推廣實施工作;

  (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內村鎮公共設施、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及集鎮和村莊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村鎮原有宅基地和村鎮空閑地之外的住宅規劃審批和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規劃審批;

  (七)負責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管理權限內住宅建設項目的工程管理;

  (八)依法查處違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編制、申報和實施村鎮建設規劃;

  (三)負責村鎮居民住宅建設的選址、定點及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鎮空閑地上住宅建設規劃審批;

  (四)受委托對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工程管理的定位、驗線和驗收工作;

  (五)負責對村鎮住宅建設項目定位和確定標高,并可委托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

  (六)負責村鎮公共設施、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及集鎮和村莊房屋的管理;

  (七)調解村民之間因建設引起的糾紛。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工作。

  第二章村鎮規劃

  第八條村鎮必須編制規劃,沒有規劃的村鎮不準建設。編制村鎮規劃應當以縣(市)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與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鎮規劃包括鄉(鎮)域規劃、集鎮建設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鄉(鎮)域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鄉(鎮)行政區域內村鎮布點,村鎮的位置、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村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村鎮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各項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集鎮的性質和發展方向,人口和建設用地發展規模,住宅、集鎮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區,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對近期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地段的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以鄉(鎮)域規劃為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口和建設用地發展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住宅、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的布局,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

  第九條制定村鎮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調查鄉鎮或者村莊的基礎資料,編制規劃綱要;

  (二)發布公告,公示規劃方案,廣泛征求意見;

  (三)由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四)編制規劃成果;

  (五)報批程序;

  1、鄉(鎮)域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報請審批的村鎮規劃,應當提交有關資料,包括:規劃成果送審報告、村鎮現狀分析圖、規劃圖紙和規劃文本、說明書、規劃評審紀要。

  第十一條縣(市)人民政府收到鄉鎮人民政府送審的規劃文件后,應當在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審批。

  第十二條村鎮規劃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村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村鎮規劃編制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支出中解決。對經費確有困難的鄉(鎮),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助。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居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域內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填寫申請表;

  (二)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書;

  (三)憑選址意見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到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村鎮建設許可證。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鎮空閑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選址意見書,核發村鎮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域內進行非住宅建設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申請,報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經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定建設項目的具體地點和用地范圍,出具選址意見書;

  (三)憑選址意見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到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村鎮建設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取村鎮建設許可證后,即可開工建設,逾期六個月未開工的村鎮建設許可證自行失效。在施工開槽后,應當申請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到現場查驗基線,經檢查人員確認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規劃新增建設用地;

  (一)沒有編制村鎮規劃的,或者不符合村鎮規劃的;

  (二)有空閑地可以利用的;

  (三)通過改造可以滿足用地要求的;

  (四)國家、省、市限制的重復建設項目或者擴建項目。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范要求,后建房屋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

  (二)房屋高度應當符合村鎮規劃要求,不得隨意升高或者降低;

  (三)屋頂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雙向或者多向排水,滴水地均在本主地界內的,不得小于0.3米;

  (四)房屋的挑廊、陽臺、樓梯、臺階以及其它房屋凸出部分必須在本主使用地界以內;

  (五)主房屋之間應當滿足日照要求,條式房屋遮擋房屋后墻與被遮擋房屋前墻的間距不小于遮擋房屋檐口到被遮擋房屋室內地坪高度的1.5倍,被遮擋房屋前墻距本地界距離大于6米的,從6米處計日照間距。特殊地形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房屋后墻可以開后窗,一層后窗窗臺距室內地面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8米。村鎮規劃許可或者雙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條位于規劃道路紅線內的房屋,需要建設的`,必須按規劃退到道路紅線之外;已被確定為近期改造建設的房屋,不得原地擴建和翻建。

  新建、改建、擴建住房的院落地坪以高出宅院出入處道路面0.3米為限,特殊地形由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村(居)民住宅建設必須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要求進行,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荒地和坡地。

  第二十一條村(居)民申請建設住宅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村鎮建設許可證》;

  (一)超過宅基地規定標準的;

  (二)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申請新宅基地,應當退出而不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不得少批多占。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法定程序,越權審批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對現有不符合規劃用地進行調整和因實施規劃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拆遷補償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經濟條件和居民生活條件合理確定,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業主單位給予補償或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條在村鎮從事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從事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必須持資質證書等有關文件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經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按照規定的范圍進行設計、施工,個體工匠應當辦理從業證書,不得無證和越級設計、施工。

  第二十六條村鎮建設綜合開發必須服從村鎮規劃,配套進行各類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建設。凡進行村鎮建設綜合開發的單位,必須到開發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嚴禁無證開發和越級開發。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村鎮房屋、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規定,維護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共場所的環境整治。不得損壞村鎮內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以及鐵路、公路、橋梁、供排水、行洪、灌溉、水文、電力、綠化、郵政電信、輸油氣管道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在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除居民自身建住宅、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民政福利設施外,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費用。收費標準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專項用于村鎮基礎配套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公用附加費中提取3%—5%的資金,專項用于村鎮規劃建設。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在村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定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相當于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工程造價總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而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和從業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損壞村鎮的房屋、公共設計的,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定規定的,所作出的決定或者核發的證件無效,依法予以撤銷并追究主管部門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糾正或者限期拆除。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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