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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關于公布全區證明材料清理清單的通知》、《教育廳等8部門關于印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XX市教育局等8部門關于印發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初中和小學具有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或監護人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或監護人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按《XX市教育局等8部門關于印發
第六條 各中小學、九年制學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相關資助工作;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年級領導、資助辦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村(居)委干部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學校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寄宿制學校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的班支出型困難城鎮低收入對象家庭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六條 各中小學、九年制學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相關資助工作;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年級領導、資助辦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村(居)委干部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學校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寄宿制學校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任課教師、班干部、學生等代表及宿舍舍長,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三章 認定依據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參考以下幾大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學生、孤兒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難城鎮低收入對象家庭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宣傳告知、個人申請、身份核驗、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六個環節。各縣區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宣傳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發放《XX市XX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做好資助政策的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身份核驗。縣區及各學校應通過內部調查、信息
共享、網絡核驗、主動核查、家訪等方式核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與扶貧、民政、退役軍人局、工會、殘聯等部門數據比對的結果及能夠證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的相關部門數據庫信息截圖等均可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材料。納入我市基本證照憑證清單的殘疾證、烈士證明書、庫區移民證明等可要求學生提供。
(四)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采取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班級民主量化測評、學校認定工作小組審核、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定三級評審制度,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同時,學校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精準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分為三類,具體認定標準為:
1.特別困難。原則上為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含20xx年及以后年度脫貧的建檔立卡學生,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等可根據行業系統比對數據核準身份后直接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可以不用再次進行特困認定評議;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庫區移民學生、自治區舉辦的民族班貧困學生等需進認定評議,具體由學校依據學生家庭情況而定。
2.突發事件特殊困難。原則上為支出型困難城鎮低收入家庭子女、臨時救助對象家庭子女、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等突發事件,導致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3.比較困難。指一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由學校依據學生家庭情況和本地區經濟狀況水平等實際情況而定。 (五)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包括但不限于: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電話等)。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后,學校應要求班主任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比較困難學生不低于30%)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個別訪談、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了解核實,并留存相關核實工作的原始記錄和照片存檔;縣區教育局應不定期地隨機抽查核實轄區內各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和資助款發放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學校要充分發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的作用,原則上在推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政府或社會的資助時,要以認定情況為基礎,從中選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資助。學校應在重點、優先資助“特別困難”等級學生的基礎上,按照資助項目和名額,參考學生在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程序中評估的情況遴選資助對象并給予資助。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區教育局及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與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聯系溝通,接受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退役軍人、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學生、孤兒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難城鎮低收入家庭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庫區移民學生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
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四條 各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與我區此前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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